【田飛龍】主場統一是民族複興的理性選擇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9-05-22 09:57:17
標簽:主場統一、台灣問題、民族複興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主場統一是民族複興(xing) 的理性選擇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中國評論》2019年5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四月十八日己未

          耶穌2019年5月21日

 

統一史是長期的,殖民分裂史是短暫的,這是中國曆史的基本特征。中國曆史由獨特的傳(chuan) 統文化及政法製度塑造而成,雖經外族入侵與(yu) 近代慘烈殖民,但總體(ti) 趨勢是大一統秩序的循環複歸。這種大一統秩序,是中華文明在人類文明史上的重要成就,也是其文化成熟與(yu) 製度堅韌的理性標誌。對中國文化與(yu) 曆史熟知而認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及其領導團體(ti) ,對大一統秩序的理解並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民族主義(yi) 維度,而是深刻擴展至文化與(yu) 文明層次。這一國家統一觀在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宏觀論述上日益明確化和具體(ti) 化。

 

兩(liang) 岸統一的基礎,不僅(jin) 僅(jin) 在於(yu) “九二共識”,更在於(yu) “兩(liang) 岸一家親(qin) ”與(yu) “心靈契合”,毋寧說,後者是前者的曆史心理基礎,比前者更加深刻和持久。“家”的概念在中國文化與(yu) 哲學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家國倫(lun) 理”的內(nei) 在同構性是中國政治思想的獨特構想與(yu) 氣質,因此“兩(liang) 岸一家親(qin) ”就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自然親(qin) 情,更是一種政治親(qin) 情,是一種中國式政體(ti) 的獨特隱喻。“心靈契合”則帶有家倫(lun) 理基礎上的契約論內(nei) 涵,這種契約論不同於(yu) 西方純粹個(ge) 體(ti) 理性基礎上的契約論,而是有著家國倫(lun) 理的契約論,其目標便指向作為(wei) 整體(ti) 性事業(ye) 和共同利益的民族複興(xing) 。時至今日,承載大一統秩序理想與(yu) 兩(liang) 岸統一曆史責任的,隻能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執政的大陸主體(ti) ,台灣則由於(yu) 民進黨(dang) 全麵執政、國民黨(dang) 統一意誌衰退、台灣社會(hui) 本土化意識凸顯而難以產(chan) 生和維持趨向統一的主動精神。2016年以來,民進黨(dang) 全力推動“去中國化”與(yu) “離岸替代”,不僅(jin) 造成“九二共識”的觀念危機,甚至產(chan) 生了兩(liang) 岸分離長期化的曆史與(yu) 憲製危機,而島內(nei) 政治在所謂的“轉型正義(yi) ”與(yu) “文化台獨”交叉壓製和誘導之下日益缺乏有效的反製性力量。外部層麵,中美關(guan) 係的相對惡化更加劇了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緊張度及兩(liang) 岸關(guan) 係失衡的政治風險。

 

這些內(nei) 外因素及中國主體(ti) 政治進程與(yu) 民族複興(xing) 的要求,共同推動著大陸走向一種更為(wei) 明確的“主場統一”路線。主場統一,是一種以我為(wei) 主,融合發展,創造條件,積極協商,尋機實現政治與(yu) 憲製突破的和平統一新思維。從(cong) 十九大報告、惠台31條、居住證、國際空間圍堵、軍(jun) 事力量展現等諸多論述與(yu) 行為(wei) 中可以清晰解讀出來這種主動性。當然,最為(wei) 集中體(ti) 現“主場統一”新思維的則是2019年1月2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shu) 》40周年講話上的“兩(liang) 製方案”論與(yu) “政治協商”論。大陸不再局限於(yu) 國共兩(liang) 黨(dang) 之間在曆史上形成的“九二共識+和平發展”的漸進模式,因為(wei) 這種模式已經由於(yu) 民進黨(dang) 執政事實及國民黨(dang) 統一意誌的衰退而顯示出難以為(wei) 繼的跡象。主場統一正是從(cong) 民族複興(xing) 大局出發對舊有統一模式的重構與(yu) 更新,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聚焦“一國兩(liang) 製”的台灣方案,尋求通過民主政治協商達成兩(liang) 岸問題終極解決(jue) 方案。注意,是“方案”,而不再是較為(wei) 抽象的“共識”或願景。習(xi) 近平的講話實質開啟了兩(liang) 岸“主場統一”的曆史帷幕。主場統一是民族複興(xing) 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yu) 安頓。

 

一、大陸對台政策論述的背景與(yu) 演變

 

台灣問題的本質不是殖民地回歸,不是外國列強特權的去除,而是國共內(nei) 戰狀態的終結與(yu) 憲製秩序的重構。當然,從(cong) 世界曆史的宏觀秩序來看,台灣問題也受到了殖民史的深刻影響:其一,最為(wei) 顯著的影響是日本殖民史(1895—1945),這一段曆史與(yu) 台灣近代史重疊,造成台灣人史觀中的日本想象和日本情結,所謂的“皇民史觀”,這一觀念影響在台灣有相當大的市場,李登輝所謂的“文明論”及對大陸的歧視立場與(yu) 此有關(guan) ;其二,美國的變相殖民史,即二戰之後台灣由美國駐軍(jun) 及提供安保,甚至1979年之後美國仍然從(cong) 政治、法律、軍(jun) 事、文化諸多方麵對台灣社會(hui) 進行了強有力的滲透與(yu) 控製。這就使得兩(liang) 岸統一問題不僅(jin) 僅(jin) 是兩(liang) 岸問題,而始終籠罩在殖民與(yu) 變相殖民史帶來的負麵觀念與(yu) 製度遺產(chan) 的陰影之下。在此種重重阻隔之下,台灣社會(hui) 與(yu) 大陸之間就逐步出現了安全與(yu) 文明雙重層麵的鴻溝:安全層麵,台灣對統一之後的安全保障與(yu) 遠期製度演化缺乏信心,消極回避;文明層麵,對大陸的現代化程度與(yu) 文明屬性持質疑甚至歧視立場,尤其是在自由民主觀念上存在較為(wei) 顯著的差異。大陸對台的主導性政策正是在這種複雜的國際鬥爭(zheng) 與(yu) 現代化競爭(zheng) 格局下展開的。

 

大陸對台政策在毛澤東(dong) 時代已有一定的構想與(yu) 鋪墊,比如1960年代提出的“一綱四目”已初具“一國兩(liang) 製”雛形。事實上,作為(wei) 內(nei) 戰狀態延續的一種政治解決(jue) 方案,國共早在1949年4月渡江戰役前夕就已發生過實質性談判及爭(zheng) 論。1949方案,在國民黨(dang) 方麵是“劃江而治”,但共產(chan) 黨(dang) 提出了懲辦戰犯等一係列政治談判條件,追求國家統一和內(nei) 戰正義(yi) 的實現,最終談判破裂,解放戰爭(zheng) 進程繼續推進。“劃江而治”等同於(yu) 中國南北分裂,等同於(yu) 南北朝模式再現,是對大一統秩序與(yu) 國家統一倫(lun) 理的背離,不可能得到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及中國人民的接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推進國家統一的模式在1949年就是“新政協”模式,即通過召集一個(ge) 具有廣泛人民代表性的政治協商會(hui) 議,以民主協商的方法確定建國的基本事宜並製定作為(wei) 臨(lin) 時憲法的《共同綱領》。曆史證明,就實現國家統一與(yu) 人民利益而言,“新政協”模式遠遠優(you) 越於(yu) “劃江而治”模式。今天的兩(liang) 岸關(guan) 係問題與(yu) 此類似,隻不過政治界限從(cong) 長江換成了台灣海峽。對比分析1949年的兩(liang) 種處理模式,台灣主要政黨(dang) 仍然傾(qing) 向於(yu) “劃江(海)而治”,甚至民進黨(dang) 當局還在追求完全獨立,而習(xi) 近平講話在某種意義(yi) 上回歸了關(guan) 於(yu) 國家統一的“新政協”模式,這是大陸數代領導人在兩(liang) 岸統一構想與(yu) 論述上的顯著延續性。“新政協”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主場統一”模式,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主導下的政治協商與(yu) 民主建國,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人民行使製憲權的實踐模式。當然,在毛澤東(dong) 時代,由於(yu) 冷戰格局限製及大陸自身政治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後與(yu) 不平衡,兩(liang) 岸統一始終缺乏成熟的政治條件與(yu) 機會(hui) 窗口。

 

大陸更加完整係統的對台政策形成於(yu) 改革開放初期,尤其是以“葉九條”(1981)和“鄧六條”(1983)為(wei) 代表的對台“一國兩(liang) 製”政策論述,二者整合而成了大陸對台工作的權威性政策依據和指導方針。後來的“江八點”(1995)與(yu) “胡六點”(2008)則是對前述綱領與(yu) 框架的具體(ti) 展開和實踐運用。習(xi) 近平1月2日的講話在基本邏輯與(yu) 政策思路上仍然是對“鄧小平時代”框架思路的延續和發展。

 

由於(yu) 鄧小平在“一國兩(liang) 製”框架構想與(yu) 製度實踐上的重大貢獻,特別是“一國兩(liang) 製”在港澳問題解決(jue) 上的成功,我們(men) 這裏聚焦分析鄧小平關(guan) 於(yu) 台灣問題“一國兩(liang) 製”方案構想的基本思路,作為(wei) 進一步分析和理解習(xi) 近平“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國家統一觀的前提和基礎。鄧小平的戰略構想被稱為(wei) “鄧六條”,具體(ti) 可見於(yu) 鄧小平會(hui) 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dong) 大學教授楊力宇時談話要點,文字材料刊載於(yu) 《人民日報》1983年6月26日。這一時間段也正好是中英香港問題談判的關(guan) 鍵時期。鄧小平在這一時期集中思考了“一國兩(liang) 製”的政策框架與(yu) 具體(ti) 適用性問題。鄧小平當然非常清楚,台灣問題與(yu) 港澳問題存在較大的差異,但他認為(wei) 港澳台彼此的差異不構成“一國兩(liang) 製”適用性的阻斷,而隻是具體(ti) 製度解決(jue) 方案的差異。“一國兩(liang) 製”在鄧小平那裏具有“道”的地位,而港澳台隻是這種“道”的三個(ge) “肉身”。“道”是共享的,“肉身”是別異的,不可以“肉身”否證“道”之可行。也因此,所謂港澳基本法隻是“一國兩(liang) 製”適應港澳具體(ti) 情形的法製肉身,並不妨礙“一國兩(liang) 製”在台灣形成自己的肉身。但由於(yu) 共同運用了“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思維,以及這些肉身的“頭部”即主權部分都是作為(wei) “一國”的國家主體(ti) ,因此彼此間的共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二、“鄧六條”內(nei) 含“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

 

從(cong) “鄧六條”的具體(ti) 內(nei) 容來看,鄧小平對台灣問題的基本觀點如下:

 

台灣問題的本質論,即“祖國統一”。因此“一個(ge) 中國”及其製度化實現是討論任何台灣方案的前提和基礎,就像港澳回歸談判時“主權”不允許談判一樣,兩(liang) 岸談判中“一個(ge) 中國”原則也不允許談判,因而不存在任何“劃江而治”或台獨的政治空間,這種空間在1949年不存在,在2019年及之後也絕無可能存在。對於(yu) 統一的政治責任,鄧小平認為(wei) 是國共兩(liang) 黨(dang) 共同承擔,因而不是任何一方吃掉對方,而是共同合作完成“祖國統一”。鄧小平判斷“和平統一已成為(wei) 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共同語言”,這是開展對台工作的政治基礎,也是未來“九二共識”的政治前提。但是“和平”容易取得共識,“統一”在台灣則日益邊緣化。更關(guan) 鍵的是,“國民黨(dang) ”如今已當不了台灣的家,而且在不斷衰變和退化之中。鄧小平對“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和平統一責任期待,在1980年代是非常現實和理性的,但如今已很難具備實踐的基礎和條件。

 

反對“完全自治”,台灣特殊地位不能危害國家。相比“葉九條”,“鄧六條”的思考與(yu) 表達更為(wei) 嚴(yan) 謹,常常注意原則表述上需要附加條件,包括後麵的保留軍(jun) 隊也需要有條件。這裏則是反駁“完全自治論”,因為(wei) 完全自治就是“兩(liang) 個(ge) 中國”。統一後的中國國際代表權隻能是一個(ge) ,台灣的任何特殊權力安排不得危害國家利益。這就設定了“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的前提條件,即必須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鄧小平有著清醒的主權意識和國家理性。統一是一個(ge) 嚴(yan) 謹的國家建構過程,台灣方麵不能漫天要價(jia) ,不能導致統一後的國家有名無實。鄧小平的“一國兩(liang) 製”邏輯始終是:具體(ti) 利益和權限可以讓步,主權與(yu) 安全絕不讓步。這是台灣各界未來參與(yu) 政治協商需要特別明晰的原則與(yu) 限度。

 

一國兩(liang) 製,高度自治。這是鄧小平對台政策論述的核心。這裏沒有像“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那樣提出“台人治台”,原因是1980年代台灣已經出現了“台獨”運動,出現了將台獨訴求與(yu) 台灣民主化匯流的趨勢,“台人治台”有可能被台獨勢力利用。不過,台灣的“高度自治”本身其實包含了台灣同胞的自我治理權利。台灣高度自治的具體(ti) 權利包括司法獨立與(yu) 終審權、軍(jun) 事組織權、政治架構自主權等,國家還為(wei) 台灣參與(yu) 全國政治做出了特別安排。在涉及軍(jun) 事組織權的“保留軍(jun) 隊”方麵,鄧小平特別強調“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如何解除這種威脅呢?需要對“保留軍(jun) 隊”與(yu) 國家統一的國防權力之間進行整合,確保國家的主權與(yu) 安全,確保台灣的“保留軍(jun) 隊”僅(jin) 僅(jin) 用於(yu) 內(nei) 部維持秩序並在適當安排下協助國家軍(jun) 隊承擔國防責任,類似治安軍(jun) 、治安部隊或憲兵。這些都需要通過政治談判形成具體(ti) 方案。

 

明確反對“三民主義(yi) 統一中國”,反對所謂的台灣版“一國良製”。當時台灣方麵也提出過兩(liang) 岸問題解決(jue) 辦法,但不是“一國兩(liang) 製”的辦法,而是“三民主義(yi) 統一中國”的兩(liang) 蔣老辦法,民主化之後則以“一國良製”片麵宣揚台灣製度優(you) 越性,試圖取代大陸的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這是“一國兩(liang) 製”本身絕不允許的,也是大陸政治體(ti) 製無法接受的。鄧小平在這裏清晰講明兩(liang) 岸製度在“一國兩(liang) 製”之下互不侵犯和滲透對方,台灣應尊重大陸的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

 

和平統一的具體(ti) 方式是兩(liang) 黨(dang) 平等會(hui) 談,實現國共第三次合作。在20世紀曆史上,國共都是有著顯著民族主義(yi) 立場的現代政黨(dang) ,都是國家統一與(yu) 現代化事業(ye) 的擔綱者,其路線爭(zheng) 端也隻是不同的現代化方案與(yu) 製度正統性之爭(zheng) 。兩(liang) 黨(dang) 平等談判模式曾經在北伐與(yu) 抗日時期運用過,成功推動了國民大革命與(yu) 民族解放戰爭(zheng) 的勝利。鄧小平一代領導人是前兩(liang) 次合作的親(qin) 曆者和實踐者,因而對這樣的合作模式情有獨鍾。但需注意,這是政黨(dang) 間平等會(hui) 談,是政黨(dang) 平等,不是兩(liang) 岸政治實體(ti) 或政府的對等。

 

排除外來幹預,堅持內(nei) 政問題立場。這是港澳問題與(yu) 台灣問題的重大差異,前者是殖民地回歸問題,後者是國家內(nei) 部統一問題。盡管台灣問題有美日因素,但美日沒有資格作為(wei) 台灣問題談判的正式一方。台灣問題隻能以內(nei) 政方式由中國人自己來解決(jue) 。當然,談判過程可以適當聽取外國方麵的意見並考慮保護其在台利益,但外國勢力不可能正式介入談判並影響到具體(ti) 的兩(liang) 岸統一製度架構。

 

鄧小平的這一談話要點不僅(jin) 成為(wei) 大陸“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的初始框架與(yu) 權威依據,而且成為(wei) 台灣及國際社會(hui) 評估中國立場的主要根據。從(cong) 1980年代的曆史語境和國際國內(nei) 政治條件來看,鄧小平的框架是科學合理的,充分考慮了“一國兩(liang) 製”框架的原則性與(yu) 靈活性,尤其充分考慮了台灣社會(hui) 的實際情況與(yu) 自治程度。

 

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在中央顧問委員會(hui) 第三次全體(ti) 會(hui) 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對上述框架的補充解釋與(yu) 說明:其一,“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框架要比香港框架更為(wei) 寬鬆,突出標誌就是可以保留軍(jun) 隊;其二,三民主義(yi) 已被曆史證明是失敗的;其三,不放棄使用武力是一種戰略考慮。鄧小平是偉(wei) 大的政治家和戰略家,不是和平主義(yi) 幻想家。和平雖為(wei) 理想選擇,但未必是必然選擇。鄧小平在講話中提出了這樣一個(ge) 問題:“如果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men) 談判,怎麽(me) 辦?難道我們(men) 能夠放棄國家統一?”這種提問方式已包含了對“長期不統一”的憂慮和應對意識,也包含了“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當然,“主場統一”不直接等同於(yu) “武統”,但顯然包含了和平手段與(yu) 非和平手段的組合運用及最大程度創造統一條件與(yu) 形勢的綜合化策略。

 

習(xi) 近平1月2日的講話實質上就是在回答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men) 談判”的政治難題。不切實際地寄希望於(yu) 台灣當局甚至受當局誤導塑造的台灣人民,對於(yu) 民族複興(xing) 與(yu) 兩(liang) 岸統一而言顯然是不負責任。“主場統一”已內(nei) 含於(yu) 鄧小平的原初構想之中,習(xi) 近平則試圖將這一邏輯根據現實條件加以具體(ti) 化和製度化。

 

三、習(xi) 近平講話與(yu) “主場統一觀”的形成

 

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對內(nei) 通過反腐運動重建黨(dang) 政協同的政法體(ti) 製,對外則通過一帶一路開辟中國在21世紀的國際大空間。這些內(nei) 外改革回應和回答的是21世紀的中國將建成怎樣的現代國家以及對世界承擔怎樣的治理責任的重大問題。十九大報告及2018年修憲則從(cong) 政治文件與(yu) 憲法上正式確認了習(xi) 近平新時代聚焦的兩(liang) 大根本曆史任務:其一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其二是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建構。恰恰,台灣問題正處於(yu) 這兩(liang) 大曆史任務的交叉點上:一方麵,台灣未統一,則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硬指標就不能達成,民族國家的基本主權完整性與(yu) 安全也不能解決(jue) ;另一方麵,台灣處於(yu) 中國規劃的一帶一路之海上絲(si) 綢之路的戰略樞紐地位,分離的台灣對一帶一路有對衝(chong) 和切割的負麵效應。而2016年以來民進黨(dang) 的全麵執政基本改變了原初的通過“和平發展”積累最終統一條件的兩(liang) 岸默契與(yu) 政治共識,連作為(wei) 前提與(yu) 基礎的“九二共識”也陷入觀念認同的最深刻危機之中。這就已經出現了鄧小平所謂的“永遠不同我們(men) 談判”的現實可能性,使得原初規劃的“和平統一”進程陷入停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17年的十九大報告及2019年初習(xi) 近平的講話基本塑造了一種不同於(yu) 既往慢節奏“漸進統一”的新思維與(yu) 新模式,即“主場統一”模式。

 

十九大報告全麵規劃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戰略性、體(ti) 係性、曆史性偉(wei) 大事業(ye) ,大致以2049之“第二個(ge) 一百年”為(wei) 目標的複興(xing) 夢成為(wei) 壓倒性頂層戰略,其他一切局部問題均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這一戰略。報告中將港澳台問題歸入“一國兩(liang) 製”戰略下加以定位和處理,以最有利於(yu) 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方式確定各自的實施方略。其中港澳問題以依法治理與(yu) 融合發展為(wei) 主導性方略,而台灣問題則以底線反獨和積極促統為(wei) 主導性戰略。這是因為(wei) 當代港澳問題的本質是回歸後的憲製治理問題,而台灣問題則屬於(yu) 未完全統一前的促統進程問題。

 

與(yu) 台獨勢力預估的強硬立場有所不同,此次報告措辭給出大陸充分善意及未來統籌空間,但在反獨立場上更加堅決(jue) ,而在和平發展的兩(liang) 岸實質性融合上則指明了更多實質性措施與(yu) 進取方向。大陸充分意識到在民進黨(dang) 較大概率長期執政條件下,兩(liang) 岸關(guan) 係需要更多突出大陸的主場效應及主動作為(wei) ,以及更多盯準台灣民意加以長期塑造和引導,以創造最終完全統一的最有利條件。兩(liang) 岸的政治博弈進入全麵的民意戰和長期的綜合實力競爭(zheng) 階段,比拚雙方的政治意誌力與(yu) 戰略定力,以及充分利用地緣及國際政治資源展開再平衡的統籌能力。

 

台灣背靠美日的基本戰略對衝(chong) 態勢並未改變,美國國會(hui) 涉台立法(國防授權法、旅行法等)的戰略杠杆效應正在凸顯,而島內(nei) 之文化台獨與(yu) 謀求長期壟斷性執政地位的轉型正義(yi) 不斷加碼,更有賴清德這樣的“急獨”代言人挑釁施壓。十九大報告對此類嚴(yan) 峻挑戰有充分的戰略估計,從(cong) 堅定“一國兩(liang) 製”憲製方略、堅守“一個(ge) 中國”核心底線、堅持中華文化融合立場以及積極開展“同等待遇”公民管理等諸方麵,剛柔並濟,以政治的審慎性與(yu) 實踐的務實理性確定最終指向“和平統一”的曆史進程。

 

十九大報告開啟了和平統一的新征程,對台獨及兩(liang) 岸關(guan) 係僵局有充分估計,但並未直接訴諸激進的“武統”,而是以最大善意和最充分自信將兩(liang) 岸完全統一放置於(yu) 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曆史進程中加以定位。民族複興(xing) 麵臨(lin) 著曆史上最為(wei) 接近的戰略時刻,因此一切其他問題或戰略均需與(yu) 之相協調。台灣問題需要通過長線的民族複興(xing) 與(yu) 國家發展的曆史過程加以結構化解決(jue) 。十九大報告涉台論述有剛有柔,底線反獨與(yu) 多條線準備統一條件並駕齊驅。報告留有未來戰略機動餘(yu) 地,信賴國家發展前途與(yu) 台灣最終民意取向,對民進黨(dang) 的台獨相關(guan) 行為(wei) 具備對等升級與(yu) 反製的足夠能力。

 

與(yu) 十九大報告的長線戰略謀劃相比,2019年1月2日習(xi) 近平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shu) 》40周年講話中,則將這種“主場統一”模式加以更為(wei) 明確與(yu) 係統的闡述,標誌著“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及兩(liang) 岸民主政治協商的正式計時。習(xi) 總書(shu) 記講話重申了《告台灣同胞書(shu) 》的曆史意義(yi) 和製度要旨,確認了九二共識的政治基礎地位,規劃和展望了“和平統一,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進取方向和路徑。這次講話不同於(yu) 以往的關(guan) 鍵點在於(yu) :

 

明確提出“統一”目標的現實性與(yu) 可操作性,設定了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統一”共識、話語和行動指南,這是既往兩(liang) 岸政策表述上的重要推進。

 

完成了相對模糊之九二共識的明確化,確立了“九二共識=一個(ge) 中國=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轉換與(yu) 演化邏輯,排除了“各自表述”的獨台式觀念困擾,更排除了台獨的任何政治闡釋空間。

 

著眼於(yu) “方案”的規劃與(yu) 設計,進入帶有民主協商和憲製溝通操作性質的新階段,為(wei) 國家對台工作及台灣統派和更廣大的台灣人民重建和平發展的兩(liang) 岸良性關(guan) 係指明方向。

 

以民族複興(xing) 與(yu) 更有尊嚴(yan) 的國際地位、生活方式之承諾為(wei) 台灣未來的製度維係與(yu) 發展給出充分的戰略空間和餘(yu) 地,也為(wei) 台灣人民參與(yu) 締造“一國兩(liang) 製”合理方案提供政治正當性與(yu) 合作空間。

 

第五,習(xi) 近平講話整體(ti) 上構成對40年前承諾的確認、更新與(yu) 升級,使“一國兩(liang) 製”政策初衷回歸其最初針對目標,使“兩(liang) 製”紅利能夠更加完整地釋放給台灣人民。

 

習(xi) 近平重述了大陸立場下的“九二共識”,即“海峽兩(liang) 岸同屬一個(ge) 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如果說“九二共識”達成以來的兩(liang) 岸政策側(ce) 重於(yu) 這一共識的前半句的話,那麽(me) 新時代對台工作發生了顯著的重心轉移,即需要落實後半句。因此,當“九二共識”與(yu) “一國兩(liang) 製”嚴(yan) 格掛鉤時,“國家統一”就不再是一種簡單的觀念認同,而是一種積極的憲製建構。

 

對於(yu) 什麽(me) 是“國家統一”,即便是偏向統一的台灣人士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想象與(yu) 設計。這裏可能存在一個(ge) 需要澄清的前提性問題:鄧小平時代的“一國兩(liang) 製”原初承諾是否仍然有效?這是台灣許多人特別關(guan) 心的問題。1980年代初在針對台灣問題的“一國兩(liang) 製”論述中,大陸開出的統一條件非常優(you) 厚,甚至包括了保留軍(jun) 隊及完整的黨(dang) 政機構,以及高度自治的一係列安排。在嚴(yan) 格的憲法學者看來,這樣的憲製安排對主權國家秩序做出了超越常規的偏離,必需要有充分的“國家理由”才能予以證成。這樣的“國家理由”在港澳模式中是存在的,我將之概括為(wei) “國家對港澳的非常規授權與(yu) 港澳對國家的持續貢獻力的理性結合”,即港澳回歸的特別憲製安排,不僅(jin) 是保障港澳的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還必須有助於(yu) 國家的現代化與(yu) 國際化及長遠的民族複興(xing) 目標。如果1980年代初台灣回歸,其對國家整體(ti) 現代化與(yu) 國際化的作用會(hui) 比香港更大,因此可以用於(yu) 解釋“更高度自治”的正當性。

 

“國家理由”在習(xi) 近平的講話中也有顯著體(ti) 現。在談及“探索‘兩(liang) 製’台灣方案,豐(feng) 富和平統一實踐”時,習(xi) 近平指出:“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hui) 製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chan) 、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這實際上確立了“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的“國家理由”或憲製前提,即“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一概括也是大陸官方在總結港澳模式時的用語。這就將“一國兩(liang) 製”的港澳台模式予以橫向比較和貫通了。任何“一國兩(liang) 製”都必須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這裏還有一個(ge) 隱含的條件,即隻有“和平統一”,才談得上按照這樣的“國家理由”進行“一國兩(liang) 製”的具體(ti) 設計。

 

四、“一國兩(liang) 製”作為(wei) 科學方法論和科學方案

 

從(cong) 製度模式上理解“一國兩(liang) 製”不盡準確。因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在本質上隻是一種安頓內(nei) 部多元性與(yu) 協調對外之全球化參與(yu) 的憲製科學方法論。“一國兩(liang) 製”采取高度現實主義(yi) 、包容主義(yi) 和曆史演進主義(yi) 的方式對待同一主權秩序內(nei) 部的不同製度要素和生活方式,確信製度差異來源於(yu) 複雜的曆史過程與(yu) 價(jia) 值認知,不可能以政治決(jue) 斷或一次性立憲的方式予以抹平,而需要給出“求同存異”的各自生存空間及長期的良性競爭(zheng) 融合機製。“一國兩(liang) 製”在一個(ge) 製度與(yu) 文化日益多元化的時代能夠同時滿足單一主權秩序與(yu) 治權多樣性的雙重要求,其製度安排的靈活性與(yu) 效能性甚至超過了聯邦製國家。“一國兩(liang) 製”在優(you) 良政體(ti) 意義(yi) 上介乎民族國家法權與(yu) 帝國法權之間,本身包含著豐(feng) 富的全球化憲製基因與(yu) 活力。

 

“一國兩(liang) 製”包含著中國古典憲製文明的真理顆粒,也包含著世界曆史上不同帝國協調內(nei) 外秩序的治理經驗,更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奉行之曆史辯證法智慧的典型體(ti) 現。有此科學基礎及價(jia) 值與(yu) 製度包容性,“一國兩(liang) 製”港澳模式得以具體(ti) 成形並獲得基本成功。測試港澳模式成功與(yu) 否的基本指標是兩(liang) 個(ge) :其一,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是否得到了鞏固與(yu) 促進;其二,港澳的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是否得到了保障與(yu) 發展。從(cong) 回歸二十年經驗來看,台灣各政黨(dang) 與(yu) 各階層應放下成見,客觀公正地看到港澳模式的成功與(yu) 港澳進一步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的重大利好。台灣政客與(yu) 媒體(ti) 習(xi) 慣於(yu) 汙名化港澳模式,不僅(jin) 自我封閉,也遮蔽了民眾(zhong) 見證港澳模式全貌與(yu) 成就的曆史機會(hui) 。

 

肯定港澳模式絕非要照搬港澳模式。事實上,港澳模式是“一國兩(liang) 製”運用於(yu) 港澳的具體(ti) 製度安排,受到港澳社會(hui) 具體(ti) 條件與(yu) 國家對港澳具體(ti) 角色設定的限製和塑造。其實,港澳模式並不因為(wei) 台灣的單方汙名化而失去吸引力。相反,港澳模式的國際影響力日益擴大,比如中亞(ya) 若幹國家就非常重視研究港澳模式來解決(jue) 自身的地區分離與(yu) 經濟特區開放問題,韓國若幹法律學者長期致力於(yu) 研究港澳模式以作為(wei) 未來半島政治秩序的構想藍圖,甚至英國脫歐中的北愛爾蘭(lan) 亦明確要求脫歐整體(ti) 安排中應當為(wei) 自身設計一種“一國兩(liang) 製”製度方案,沙特西北部經濟特區擬設計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模式,等等。這些國際影響充分證明了“一國兩(liang) 製”的科學性與(yu) 強大的製度容量及生命力。

 

習(xi) 近平講話號召的是對“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的開放參與(yu) 。不過,這一參與(yu) 是有前提的,即認同“九二共識”與(yu) 和平統一目標。參與(yu) 這一方案存在“可談”與(yu) “不可談”兩(liang) 部分,其中“不可談”的部分就是“一個(ge) 中國”主權原則,這類似於(yu) 1980年代中英談判時“主權”不可談,而“可談”的部分則包括統一之後國家與(yu) 台灣之間如何配置管治權力以及台灣社會(hui) 製度與(yu) 生活方式如何獲得製度性保障,甚至可以包括台灣參與(yu) 國際事務的更加靈活的製度性安排。我的理解是,“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將遵循兩(liang) 個(ge) 基本的設計原則:其一,主權秩序更為(wei) 嚴(yan) 謹,即中央的歸中央,地方的歸地方,這在一定程度上會(hui) 吸取香港基本法過度授權的教訓;其二,國際空間安排更為(wei) 靈活,即台灣有可能在中國支持下,在“一帶一路”與(yu) 新全球化格局下獲得更大的國際參與(yu) 空間和角色分配。

 

在具體(ti) 的權力安排上,我認為(wei) 以下權力將成為(wei) 協商談判要點:其一,軍(jun) 事組織權,盡管1980年代曾有“保留軍(jun) 隊”的設想,但也有不得威脅大陸的附件條件,現今國家的軍(jun) 事現代化水平以及台灣的國防重要性都決(jue) 定了難以繼續完全地維持這一承諾,而必須從(cong) 國家主權與(yu) 安全角度現實而理性地重新規劃,即便在某種意義(yi) 上延續台灣軍(jun) 隊建製,也必須控製在統一的國防主權架構之內(nei) ;其二,司法權,盡管香港享有司法終審權,但基本法仍賦予中央機關(guan) 以釋法權和決(jue) 定權,未來對台的司法安排除了繼續保留中央機關(guan) 的相應監督性權力外,在終審權上是否采取適當的“國家化”機製,仍可討論,同樣不能僵化地拘泥於(yu) 1980年代特定情境下的具體(ti) 承諾內(nei) 容;其三,教育權,因長期的本土化和反中國教育,統一後中央必須具有對台灣地區國情與(yu) 文化教育部分的規劃和監督權限,以促進觀念轉型與(yu) 國家認同;其四,國際空間參與(yu) 權,這方麵應當是台灣的加分項,即台灣可以爭(zheng) 取獲得更大、更靈活的參與(yu) 空間;其五,台灣居民的公民權,除了台灣法律的現有保障之外,國家應當允許台灣居民參軍(jun) 、當公務員、外交官及更廣泛而平等地參與(yu) 國家治理;其六,更靈活的財政自治與(yu) 中央特別補助製度,幫助台灣經濟融入國家主導的新全球化格局及實現再次繁榮發展。

 

總之,2019年習(xi) 近平講話延續了大陸多代領導人關(guan) 於(yu) “一國兩(liang) 製”對台政策的基本構想與(yu) 框架,但又結合時代特點特別是民族複興(xing) 的結構性要求而有所突破和提升,基本形成了一種“主場統一”的論述體(ti) 係與(yu) 政策框架。習(xi) 近平講話打破了既往關(guan) 於(yu) 兩(liang) 岸關(guan) 係的多重認知誤區和“以拖待變”的幻想,推動“一國兩(liang) 製”台灣方案現實化和憲製化。而這一方案又將建立在嚴(yan) 格的民主協商與(yu) 兩(liang) 岸人民同意的契約基礎之上,從(cong) 而具有憲製上的正當性。這也意味著台灣需要跳脫“台獨/獨台”迷思、“維持現狀”迷思甚至“唯美是從(cong) ”迷思,與(yu) 大陸一起嚴(yan) 肅麵對民族複興(xing) 與(yu) 兩(liang) 岸和平統一的共同曆史責任和製度責任,解除心魔,勇敢走出來,共享新時代民族複興(xing) 榮光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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