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紀律處分條例與黨內製裁的理性化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8-10-26 1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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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紀律處分條例與(yu) 黨(dang) 內(nei) 製裁的理性化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多維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九月十二日乙酉

         耶穌2018年10月20日

 

2018年修憲,“黨(dang) 的領導”寫(xie) 入憲法總綱第一條,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這不僅(jin) 有力回擊了海內(nei) 外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領導合法性的終極質疑,而且提供了新時代“黨(dang) 政融合”一係列製度改革的直接憲製基礎。“黨(dang) 是領導一切的”,這樣一種全能型與(yu) 無限責任製政黨(dang) 教義(yi) 的回歸,意味著黨(dang) 的領導在法理與(yu) 操作層麵都將尋求與(yu) 國家治理體(ti) 係的無縫對接。但是,如此全麵而淩駕性的黨(dang) 的領導也將意味著全麵性權力的建構,如果不加以嚴(yan) 厲的法治監控,就可能成為(wei) 新一輪腐敗的製度根源。與(yu) “黨(dang) 是領導一切的”相對應的是“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2018年修訂且已於(yu) 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紀律處分條例》有“黨(dang) 內(nei) 刑法”之稱,就是“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最直接且最全麵的製裁規範,標誌著黨(dang) 內(nei) 製裁的理性化及與(yu) 新《監察法》體(ti) 係的規範性對接。

 

中共的治國理政,經曆過毛澤東(dong) 時代的“運動治國”與(yu) 鄧小平時代初期的“政策治國”,雖然也有嚴(yan) 厲性,但法治理性不足,常常出現偏差和誤導。治國路線的調整最終指向了“依法治國”,這一治理哲學的轉向也同樣反哺了黨(dang) 內(nei) 治理。1990年,黨(dang) 中央製定了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程序條例,開始清理和規範化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尋求與(yu) 國家法治的對接。2013年,號稱“黨(dang) 內(nei) 立法法”的《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和《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頒布,黨(dang) 內(nei) 立法采行與(yu) 國家立法類似的“五年立法規劃”及相關(guan) 的合法性審查程序機製。新的《紀律處分條例》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台的。

 

黨(dang) 內(nei) 法規之法理學與(yu) 憲法學屬性及地位,本來較為(wei) 模糊,通常的法學研究不予觸及,在學科建製上被劃歸“黨(dang) 建學”範疇。但在全麵依法治國的係統工程壓力下,將黨(dang) 內(nei) 法規長期隔離於(yu) 國家法治體(ti) 係不利於(yu) 反腐製度化及法治中國的全麵建設。但理論界又缺乏必要的理論勇氣、智慧或空間將此命題直接提出,而需要中央首先破題和出題。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是中國特色法治體(ti) 係的有機組成部分,解決(jue) 了黨(dang) 規學研究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並推動國內(nei) 一批研究機構與(yu) 研究力量的重新整合。在“黨(dang) 規”與(yu) “國法”並存於(yu) 國家治理體(ti) 係之中時,中國法真正的法律體(ti) 係構成與(yu) 特征才得以凸顯。中國法體(ti) 係,不同於(yu) 純粹的世俗國家體(ti) 係,也不同於(yu) 民主憲政下的法律體(ti) 係,而是一種獨特的規範雙軌製,其根源在於(yu) 中國政治憲法結構上的“雙重代表製”,即黨(dang) 對真理的代表與(yu) 人大對人民的程序代表並存的一種代表製結構。

 

此次新版紀律處分條例充分體(ti) 現了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化的主要特征:其一,義(yi) 務本位,即以規定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的義(yi) 務為(wei) 邏輯本位,兼顧權利保護,這與(yu) 國家法上側(ce) 重公民權利本位的法哲學與(yu) 法價(jia) 值取向不同,或者恰成對稱性結構;其二,精英政治,即新條例致力於(yu) 鞏固和維護黨(dang) 員的“精英代表”屬性與(yu) 品質,防止其反腐退化,防止其淪落為(wei) 普通公務員或群眾(zhong) 的道德層次而喪(sang) 失“先進性代表”之地位,這裏的“精英”不是脫離群眾(zhong) 的特權階層或貴族,而是對黨(dang) 與(yu) 人民事業(ye) 負有長期責任的公仆;其三,護衛者倫(lun) 理,即新條例致力於(yu) 推動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完整踐行“為(wei) 人民服務”的政治倫(lun) 理,節製小我,奉獻大我,這與(yu) 柏拉圖《理想國》中對城邦護衛者的美德設定有共同之處。黨(dang) 員之於(yu) 群眾(zhong) ,和古典語境下的護衛者之於(yu) 普通手藝人,有著美德政治與(yu) 代表政治的相似性。

 

從(cong) 紀律處分條例的體(ti) 例特征來看,存在如下基本特點:其一,規範地位上屬於(yu) 黨(dang) 內(nei) 高階規範,其地位僅(jin) 次於(yu) 黨(dang) 章,是調整黨(dang) 內(nei) 紀律與(yu) 監督事項的基本法規;其二,功能上屬於(yu) 黨(dang) 內(nei) 製裁規範,具有結果和問責意義(yi) 上的“黨(dang) 內(nei) 刑法”屬性;其三,實體(ti) 法與(yu) 程序法的整合體(ti) 係,以程序規範為(wei) 主,但兼容整合了實體(ti) 規範,這也與(yu) 國家法體(ti) 係中實體(ti) 法與(yu) 程序法基本分離的法體(ti) 係特征不同;其四,新條例完成了與(yu) 《監察法》的製度性對接,使得《監察法》的三個(ge) 製度接口即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刑事訴訟法都基本完成。由此,以新《監察法》為(wei) 製度中軸,以《紀律處分條例》在黨(dang) 內(nei) 支撐,以《公務員法》和《刑事訴訟法》為(wei) 國家法支撐,一個(ge) 聚焦於(yu) 反腐法治化及全體(ti) 係監察的中國特色權力監督法律體(ti) 係基本形成。

 

紀律處分條例的“法製史”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全麵依法治國與(yu)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之製度規範史的重要組成部分。2018條例也是在前期條例的損益修訂基礎上完善而成的,但確實加入了十八大以來新時代反腐法治製度實驗的諸多新理念與(yu) 新成果。前期條例主要包括1997年的《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3年的《紀律處分條例》及2015年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這些前後相續的條例,總體(ti) 上反映了黨(dang) 在領導反腐工作和紀律檢察工作上的思想進步與(yu) 法治進步,尤其是對黨(dang) 政融合體(ti) 製下如何實現權力監察的嚴(yan) 密性、公正性及製度預期性,逐步探索出了一條真正切合中國自身的道路。新版紀律處分條例從(cong) 原則到規則都頗具新意及時代性,不僅(jin) 將所謂的“八項規定”整合進來,而且規定了覆蓋黨(dang) 組織與(yu) 黨(dang) 員生活“全體(ti) 係”的紀律監督規則及責任細則。

 

總體(ti) 而言,紀律處分條例極大推進了“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製度工程。當然,在如此嚴(yan) 厲之條例的調整下,黨(dang) 內(nei) 民主生活的基本活力、黨(dang) 員基本權利及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國家法權利邏輯的價(jia) 值平衡,都還需要精細的觀念溝通與(yu) 製度打磨。在新時代的係統工程下,中國整體(ti) 性法治進程呈現出複雜辯證的發展態勢,基本邏輯主線日益呈現為(wei) :以國法保底線,以黨(dang) 規促黨(dang) 性,以黨(dang) 性帶發展,以發展永葆先進性,以先進性驗證真理性,以真理性鞏固合法性。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