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居住證改革彰顯“一國兩製”國家理性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8-08-22 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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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居住證改革彰顯“一國兩(liang) 製”國家理性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思考HK2018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七月初八壬午

          耶穌2018年8月20日

 

 

身份問題身份證解決(jue) 。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公民管理措施,是建構公民之牢固國家認同的常規手段。國家近日公布的關(guan) 於(yu) 港澳台居民之居住證的新規,顯示了“一國兩(liang) 製”之下以“一國”吸納整合“兩(liang) 製”的新思維。居住證按照國內(nei) 普通省份之公民身份證編碼與(yu) 製發,享有身份證上的基本公民權利與(yu) 福利,大體(ti) 可以解決(jue) 港澳台同胞長期以來在內(nei) 地差異待遇的問題。這不僅(jin) 僅(jin) 是利益層麵的便利化措施,更是憲製層麵的認同和進步。隨著居住證的申領與(yu) 權利化體(ti) 驗,港澳台居民將實際感受到“一國”主權秩序下“公民平權”的平等地位與(yu) 公民間相互承認的法權現實。聯係之前對“就業(ye) 證”的取消,居住證改革快速提升了港澳台居民之“中國公民身份”的實質性權利內(nei) 涵。

 

居住證是對“一國兩(liang) 製”實踐的重大推進。這一推進基於(yu) 如下基本背景與(yu) 考量因素:

 

第一,原來的“一國兩(liang) 製”因內(nei) 地公民身份之權利保障有限,采取“井水不犯河水”式的隔離性分治安排,港澳台居民與(yu) 境外人士“捆綁”管理,但這種安排既不利於(yu) 保護港澳台居民的平等權利,也不利於(yu) 國家認同之製度建構。

 

第二,改革開放40年,中國內(nei) 地取得巨大經濟發展並引領新一輪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既往隔離性的保護政策演變為(wei) 阻擋港澳台居民分享改革成果的製度壁壘,內(nei) 地身份之權利內(nei) 涵提升也吸引港澳台居民之權利向往。

 

第三,港獨與(yu) 台獨的出現為(wei) 國家的隔離性治理敲響警鍾,對港澳必須打破身份壁壘,對台則必須主動融合,以應對國家認同之危機。

 

第四,居住證改革並未完全實現港澳台居民與(yu) 內(nei) 地居民的全體(ti) 係平權,而是在既往之回鄉(xiang) 證與(yu) 台胞證基礎上進行權利的“單向增量式配置”,不要求港澳台對等開放和保障,也不取消港澳台居民享有的任何既定權利,這種特殊安排是“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結構決(jue) 定的。

 

“一國兩(liang) 製”建立在特殊的國家理性基礎之上,即國家對港澳台的特別製度性授權與(yu) 港澳台對國家之持續貢獻力的理性結合。這種安排是以1978年以來中國整體(ti) 之現代化與(yu) 國際化戰略為(wei) 頂層原則和前提的。有些內(nei) 地居民對港澳台的“特權”地位不能完全理解,甚至認為(wei) 現在已不必要。這是一種經驗主義(yi) 的功利判斷和對憲法上權利平等的偏狹理解。

 

內(nei) 地與(yu) 港澳台在國家改革開放中的地位與(yu) 作用不同,“一國兩(liang) 製”是從(cong) 國家利益最大化的立場出發進行的理性製度設計,不是專(zhuan) 門有利於(yu) 港澳台,而是一直巧用製度多元性活力的方式追求更大的整體(ti) 利益,從(cong) 而也最終有利於(yu) 內(nei) 地每一個(ge) 省份的改革利益。也因此,從(cong) 憲製整體(ti) 利益及各組成部分之公平性角度而言,“一國兩(liang) 製”的存續及作用方式取決(jue) 於(yu) 港澳台對國家發展的貢獻方式。

 

港澳台在既往的改革開放時段以基礎投資和技術轉移有效推動了國家的初期現代化,如今則需要開闊視野,轉型發展,跟上國家的“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等主導性戰略。跟上國家戰略節奏及作出新的獨特貢獻,是港澳維係既有“一國兩(liang) 製”憲製地位與(yu) 權利安排的對價(jia) 義(yi) 務,也是台灣未來獲取“一國兩(liang) 製”具體(ti) 地位及權利的對價(jia) 義(yi) 務。“一國兩(liang) 製”不是一種純粹的道德化偏愛與(yu) 特權性安排,而是嚴(yan) 格的國家理性設計,是存在中央與(yu) 地方之權利義(yi) 務對價(jia) 格式的。十九大報告重申“一國兩(liang) 製”是長期的憲製安排,不隻是在穩定港澳台人心,也不是中央的單方麵承諾和背書(shu) ,而是對作為(wei) 中華民族組成部分的港澳台繼續有利於(yu) 國家發展保持戰略定力和信心。這種重申,毋寧是國家對港澳台之持續貢獻力與(yu) 任務承受的一種提醒和動員。以此觀之,則國家為(wei) 港澳台居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供一係列身份與(yu) 權利的政策性配置,就是為(wei) 港澳台參與(yu) 國家發展戰略及作出新的曆史性貢獻提供了必要的製度性保障。因此,對此次居住證改革的解讀與(yu) 評析,僅(jin) 僅(jin) 從(cong) “權利”及“便利”視角切入是不充分的,必須回溯及重述“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理性及義(yi) 務對價(jia) 邏輯,才能全麵準確理解。也隻有這樣的全麵理解才能充分說服內(nei) 地居民接受“一國兩(liang) 製”對港澳台的長期適用性及合法性。

 

這項改革顯然是十九大報告關(guan) 於(yu) 港澳融合發展及對台推進“同等待遇”之政策要求的具體(ti) 化。作為(wei) 前期措施,惠台“31條”於(yu) 今年2月底推出,各地跟進配套,已經對台灣居民尤其是尋求發展機遇的青年人帶來了較為(wei) 顯著的“磁吸效應”,打破了“天然獨”的政治謊言,但各地配套措施五花八門,有些措施可能涉嫌超出“同等待遇”合理範疇,造成不平等及社會(hui) 反彈。此次以國家統一的居住證完成對前期措施的整合與(yu) 規範化,有助於(yu) 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現符合法律平等原則的“同等待遇”。對港澳居民的便利化措施之實際配套,也存在單項政策地區不平等以及不同政策間相互衝(chong) 突的問題,居住證以法定標準加以整合改進,符合港澳台對法治的基本理解與(yu) 規範預期。由此觀之,居住證改革是以法治模式優(you) 化政策模式,推進全麵依法治國,體(ti) 現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具體(ti) 進步。

 

當然,此項改革可能會(hui) 帶來一定的連鎖效應甚至負麵影響:其一,居住證整體(ti) 提升了港澳台居民權利與(yu) 福利,可能使內(nei) 地居民產(chan) 生更強的不平等感,從(cong) 而對“一國兩(liang) 製”之正當性與(yu) 公平性產(chan) 生疑問;其二,居住證改革連帶提升港澳台居民固有身份的優(you) 越性和吸引力,可能誘導內(nei) 地居民向港澳台的移民,造成對港澳台社會(hui) 的資源擠占與(yu) 壓力;其三,居住證帶來的內(nei) 地對港澳台的單向開放與(yu) 港澳台對內(nei) 地的相對封閉之間形成更大落差與(yu) 對比,台灣民進黨(dang) 政府囿於(yu) “台獨”立場難以積極回應及有序放開,但港澳特區政府有責任以本地社會(hui) 可承受的方式增加對內(nei) 地的開放安排,以緩和權利落差的反向衝(chong) 擊,增強兩(liang) 岸三地的有機聯係和製度協調;其四,居住證對台灣居民的強化磁吸可能刺激民進黨(dang) 政府采取反彈管製措施,如何應對這些反彈也是該項安排全麵實施之後麵臨(lin) 的重要挑戰;其五,居住證之權利配置仍然局限於(yu) 民事及經濟民生層麵,缺乏對公民積極權利及參政權利的配置,缺乏在公務行政層麵的結構性開放,未來可能需要研判及應對港澳台居民平等參與(yu) 國家政權及治理全體(ti) 係的進一步平權化要求,包括選舉(ju) 權利和擔任各級公職的權利。    

 

總之,居住證改革顯示了國家的製度自信及包容倫(lun) 理,也是“一國兩(liang) 製”國家理性在新時代條件下的繼續發揮。居住證構成港澳台居民的“國家身份證”,與(yu) 他們(men) 各自所在的港澳台戶籍身份構成一定的互補關(guan) 係,但也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身份證不隻是一種身份文件,更是灌注其中的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與(yu) 具體(ti) 的國家認同。隨著國家更高層次的全方位改革開放,內(nei) 地居住證的“含金量”一定會(hui) 不斷升值,從(cong) 而逐步成為(wei) 港澳台居民多重身份認同中的“第一認同”,而這才是此次改革最深層次的國家法內(nei) 涵。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