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樟法】文化有高下,人格有優劣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0-07-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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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

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很多人都知道製度有優劣,但不少人不知道文化也有優劣,甚至某些知名學者在這方麵也不明不白。曾看到一篇署名秦暉的文章,題為《製度有優劣,文化無高下》,一看標題便知作者屬於糊塗派。這個秦暉似乎是個自由人士吧。試問秦暉,既然文化無高下,何不繼續堅持馬列主義?
 
文化(各種學說、主義、宗教信仰等等)當然有高下。不同文化的科學性、文明性、寬容性、先進性、真理性差異很大。有的諸“性”很高,有的一般,有的較低,有的文化狹隘落後很沒文化。
 
如果說儒家文化高於自由主義、中華佛道信仰高於西方神本宗教(同為蒙昧主義的神本宗教,也有高下之別,如基督教的文明性就高於其它鬼神信仰。)一般知識分子或不易理解,那麽,儒家與法家、自由主義與馬列主義誰高誰下,當代知識分子應不難分辨吧。這不就是文化有高下嗎?
 
在哲學、政治、信仰各方麵,儒家高於西方文化(包括自由主義及基督教等),更高於馬列主義,也高於法家及中國文化中其它的“諸子百家”。
 
楊雄《法言》中有這麽一段:
 
“或問孟子知言之要,知德之奧。曰:非苟知之,亦允蹈之。或曰:子小諸子,孟子非諸子乎?曰:諸子者,以其知異於孔子者也。孟子異乎?不異。(《揚子法言》)意謂孟子不僅懂得孔子學說的要旨,懂得道德的本質和奧秘,而且能踐履實行,諸子就做不到。這就是孟子(儒家)異於、高於諸子的地方。
 
秦暉之類糊塗派說說也罷了,某些儒者也人雲亦雲地隨順“文化無高下”的觀點,就很不應該了,那說明對儒家之“高”缺乏必要的認識。
 
 
孔孟之道即儒家文化的高明,主要在於儒家心性論的高明,又進一步體現於儒家生命觀、道德觀、人生觀、宇宙觀、體用觀以及各種價值觀之中。(詳見《大良知學》)
 
比如哲學上的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在儒家眼裏,都不對。精神與物質,都屬於形而下的現象,都不是第一性的“東西”。“仁”才是第一性的。這個“仁”,即《易經》的乾元、《中庸》的誠、《大學》的明德、程朱的天理、陽明的良知等等。精神與物質都是“仁”的生產物和附屬品,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都不過“得道體之一端”而已,仁本主義才是真正“得乎道之全”。
 
因此,就生命觀而言,仁本生命觀亦高於人本生命觀,更高於神本生命觀。
 
又如,儒家利己、利他不二,高於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又如,儒家集體、個體並重,高於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又如,儒家重民,在政治上倡導民本,在現代社會,它能夠通向民主,但有仁本主義統攝著,可以消除某些民主的弊端,更不會導致民意至上和民粹主義。這都是儒家高明的地方。
 
孟子說:“孔子登東山而小魯,登泰山而小天下。”全麵、深入地學習研究和把握儒家文化之後,樹立良知信仰之後,東海真有“除卻巫山不是雲、除卻儒家不是家”之感,就像登了文化泰山一樣,古今中外種種學說、主義及宗教,無不變得“小”了。
 
 
或曰:“文化如人格不應有高下之分,文化的多樣性符合天道”。
 
東海謹答:文化有高下,已解說如上。文化有高下之分,這與文化的多樣性不相違。自由主義之所以是一種較好的文化,就是因為它具有相當的寬容度,能夠尊重文化的多樣性,並能夠在製度上給各種不同的文化提供一個比較平等的平台。
 
我寫過一篇隨筆《關乎一生、關乎一囯的選擇》,談到各種哲學和“主義”,其中提到,各種主義各有局限,或出偏或有錯,即使是比較好的主義,其正確性真理性亦有所不足。唯獨仁本主義最為中正廣大,最值得人類個體和社會全體選擇。
 
在社會、政治層麵,文化的高下決定著製度的優劣。法家必然導致嚴刑峻法苛政暴君,馬列主義必然導致現代專製(黨主專製),自由主義必然落實為憲政法治,儒家如果作為意識形態和指導思想,在君主時代必然導向開明專製,在民主時代必然導出優質民主…。
 
當然這個“決定”並非完全同步對應的,文化與政治更不一定同步。在一定的曆史時間段內,“高級”文化往往受到“低級”政治的歪曲。但不管怎樣歪曲,隻要儒家保有文化主統地位和意識形態地位,就能夠在政治上守住一定的底線,並且蘊藏著改良的動力。
 
在清末,即使遭到了異族政權最惡劣的扭曲,儒家仍差點與時俱進地導出憲政來。如果後來儒家正統不被異族文化取代,現代中國的種種悲劇、慘劇、醜劇乃至浩劫,是不可能上演和發生的。
 
 
判別一種文化的高下,其根本依據是“道理”,要看它對於人生正理、科學常識、政治正道及自然規律是遵守還是違背;還要看他是否有助於人格的建設和提升,對此作用大小。
 
人格這個概念有兩層含義,一是就人這個“類”而言,一是就道德層麵而言。隻要是人,就有人格,縱是小人惡人乃至罪人犯人,都有人格,都應受到法律的尊重(政府剝奪犯人的某些人權包括政治權利,理所當然,但須依法;政府對於某些具有“即時性重大危險”的言論可以加以限製,也須依法)。在個人層麵,人格高低因人而異,某些道德品質低劣者是不值得尊重的。
 
因此,人格在法律層麵要平等,於道德層麵有優劣。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個夢想》說過這麽一句話:“我夢想有一天,我的四個孩子將在一個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優劣來評價他們的國度裏生活。”
 
在西方社會,以膚色來評價人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但以金錢、權力以及各種勢力等等“非品格”標準來評價人、論斷人的現象仍很常見,馬丁•路德•金“以品格優劣來評價人” 這個理想,在資本主義社會不可能得到完全實現。隻有仁本主義社會,才能真正地以仁義道德為本,以品格為評價人的最高標準。
 
2010-7-2東海儒者餘樟法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