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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一地兩(liang) 檢的香港痛點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華早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十六日丙申
耶穌2017年9月6日
一地兩(liang) 檢在香港社會(hui) 討論已久,但當特區政府方案正式公布時,還是引起了反對派的激烈反彈,“割地說”、“違反基本法說”、“香港自治受損說”紛至遝來,共識難成。
香港是民主法治高度發達的社會(hui) ,凡屬重大決(jue) 策事項,一般都會(hui) 經過充分的政策谘詢與(yu) 民主商談,但這不代表一定能夠彌合分歧。一地兩(liang) 檢對香港社會(hui) 的最大刺激在於(yu) ,原來相對隔離的國家公權力忽然合法地出現於(yu) 香港自治空間內(nei) 部,結構性破壞了香港反對派關(guan) 於(yu) “完全自治”的想象與(yu) 追求,活畫出一個(ge) 日益融入國家的“明日香港”。
與(yu) 之相關(guan) 聯的前景是,香港一經連接入內(nei) 地高鐵網,香港對內(nei) 地的經濟依賴性以及兩(liang) 地族群與(yu) 社會(hui) 的互聯互通將以“高鐵速度”增長,粵港澳大灣區與(yu) 一帶一路經濟圈的全方位整合進程將不斷加快,香港將逐漸融入國家主導的政治經濟新秩序之中。
對這些可預見的變化而言,愛國愛港力量歡欣鼓舞,反對派則陷入莫名挫敗與(yu) 恐懼之中,根本原因在於(yu) 二者的國家觀差異。回歸二十年,反對派對國家的“積極負麵觀”並未改觀。
客觀而論,特區政府的一地兩(liang) 檢方案是符合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也是香港利益最大化的安排。若這樣的方案也要反對,則反對派所忠誠的就不是香港多數居民的利益及香港整體(ti) 前途,而隻是自身片麵的國家觀與(yu) 日益偏頗激進的本土價(jia) 值觀了。
官方方案的主要優(you) 勢在於(yu) :
其一,經過與(yu) 國家及廣東(dong) 省的充分政策溝通,提出切合多方製度與(yu) 政策基礎的最優(you) 化安排,具有決(jue) 策的科學性;
其二,方案以確保高鐵“一地兩(liang) 檢”的實質效率以及符合基本法作為(wei) 主要邏輯支點;
其三,方案尋找到基本法第7條和第20條作為(wei) 主要依據,重申了國家對香港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國家對兩(liang) 地關(guan) 聯事務的批準權;
其四,方案以“三部曲”為(wei) 合理的法律程序,將地區間合作安排、中央授權決(jue) 定及特區立法會(hui) 本地立法整合起來,充分體(ti) 現了一國兩(liang) 製的內(nei) 在互動原理;
其五,方案以土地“反租”形式以及內(nei) 地口岸區限定於(yu) 通關(guan) 執法與(yu) 刑事管轄的安排,是對香港居民權益的最大化保障,而國家對此再次禮讓與(yu) 容忍。
具體(ti) 到方案的法律依據,第7條規定香港土地屬於(yu) 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管理及支配收益。這表明,反對派所謂的“自治空間”不具有憲製上的本源地位,而是來自國家的授權安排,因此國家當然可以在符合基本法的條件下對香港部分土地或空間重新規劃,使之更加有助於(yu) 實現香港繁榮穩定和國家整體(ti) 利益。“割地”說建立在香港獨立或完全自治的前提下,在基本法上完全不成立。
違反基本法及損害自治的說法也是因為(wei) 反對派片麵解讀基本法某些條文(比如第18、22條),未充分理解政府方案合法性與(yu) 合理性。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體(ti) 現的是一國兩(liang) 製,而不僅(jin) 僅(jin) 是“高度自治”,其中的某些條文必須進行適當的體(ti) 係化解釋,才能符合基本法原意。
除了直接的法律依據爭(zheng) 議之外,反對派還訴諸了具體(ti) 的法律行動,提起了針對政府方案的司法複核。他們(men) 期待的是,若司法複核成功,則無論是政府方案還是立法會(hui) 法案,都將失效。這一推理邏輯將香港想象為(wei) 完全自治的司法區域,以香港實質上的“司法至上”來淩駕香港的行政與(yu) 立法。
長期以來,反對派的“完全自治”目標除了聚焦“雙普選”之外,就是不斷鞏固香港的司法獨立與(yu) 法治並隱含排除國家權力監督的政治取向。香港司法獨立,在一般的法治意義(yi) 上完全沒有問題,但如果用來對抗國家則偏離了基本法初衷,也過分拔高了香港司法的憲製地位與(yu) 實際能力。
我們(men) 看到,回歸之後的人大釋法與(yu) 決(jue) 定就是對香港司法權憲製邊界的合理勘定,使之既承擔維護基本法秩序的規範功能,又不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反對派應該看到香港法院隻是基本法下的地方自治司法機關(guan) ,而且經過回歸二十年來自中央的釋法與(yu) 決(jue) 定的憲製規訓已逐步調校著自身的裁判法理學體(ti) 係,尤其在港獨宣誓案和旺角暴亂(luan) 案中呈現了一種可貴的國家利益與(yu) 公共秩序法理。
這一次,司法挑戰也很難成功,因為(wei) 人大將根據基本法第20條對粵港兩(liang) 地合作安排做出合憲性認定及給出進一步落實的規範指引。人大決(jue) 定如同又一次“8·31決(jue) 定”,是等同基本法的全國性法律決(jue) 定,可有效規管兩(liang) 地經濟社會(hui) 融合的憲製連接問題,創製出香港日益融入內(nei) 地及國家體(ti) 係的製度先例。香港法院對此會(hui) 有充分預期,從(cong) 而會(hui) 審慎對待司法複核問題,而一旦人大決(jue) 定具體(ti) 做出,香港法院有憲製責任跟隨。
總之,一地兩(liang) 檢本來是平常的經濟事物,是兩(liang) 製互動融合的自然發展,是服務兩(liang) 地居民的雙贏措施,反對派的一係列政治與(yu) 法律上的反對意見,不僅(jin) 欠缺基本法理依據,而且顯得十分狹隘小氣。
作為(wei) 一種國家整合政策,一地兩(liang) 檢實質觸痛了香港“完全自治”的痛點,破壞了反對派的本土憲製甚至港獨迷思,大體(ti) 終結了一個(ge) “割據”與(yu) “隔離”性的“一國兩(liang) 製”舊時代,而開創了一個(ge) 互動融合及國家化的新時代。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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