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yi) 利之辨”與(yu) 孟子的社會(hui) 分工觀念
作者:韓德民(北京語言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哲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3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十六日丙申
耶穌2017年9月6日
摘要:通過提升“義(yi) ”的地位至於(yu) 和“仁”相互限製平衡的高度,孟子發展了孔子的仁學思想。在“何必曰利”與(yu) “以利為(wei) 本”之間,隱含著某種理論緊張。使這似乎緊張的兩(liang) 端能夠在其觀念體(ti) 係的總體(ti) 中重歸統一的關(guan) 鍵,是孟子有關(guan) 社會(hui) 分工的觀念。管理者的職分在於(yu) 維護作為(wei) 公共秩序原則的“仁義(yi) ”,完成這種職分是“義(yi) ”。完成了職分,社會(hui) 將給予其應得的報償(chang) ,所以這“義(yi) ”客觀上也將保障管理者個(ge) 體(ti) 的“利”。對於(yu) 非管理者階層的成員來說,其職分首先即在於(yu) 謀“利”,從(cong) 而提供作為(wei) 普遍性價(jia) 值原則的“義(yi) ”的現實支撐。“王道”政治有權力對農(nong) 工商諸階層的營“利”活動進行管理,更有責任為(wei) 其創造寬鬆的政策環境,使其真正有“利”可營。孟子從(cong) 社會(hui) 分工角度為(wei) “義(yi) ”定位的思路,開啟了後儒重“分”的觀念,同時也與(yu) 柏拉圖等所倡導的“正義(yi) ”觀形成相互呼應之勢。
關(guan) 鍵詞:義(yi) ;利;禮;仁;社會(hui) 分工;
針對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的答辭,古今學者多從(cong) 重義(yi) 輕利的角度詮解,強調孟子對立“義(yi) ”、“利”的傾(qing) 向。如朱注即將“義(yi) ”、“利”分別對應於(yu) 所謂“天理”和“人欲”:“此章言仁義(yi) 根於(yu) 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於(yu) 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則不求利,而自無不利;徇人欲則求利未得,而害已隨之,所謂毫厘之差,千裏之謬。”(《孟子集注》卷一)如此則“利”的依據在形而下層麵,“義(yi) ”的根據在超越性的“天理”層麵,雖同樣映現於(yu) 人心,卻具有根本不同的屬性。現代學者也多從(cong) 這樣的角度讀解此章。馮(feng) 友蘭(lan) 即循此得出“孟子反功利”的結論。[1]黃俊傑則說:“春秋時代的人一般均認為(wei) ‘義(yi) 以生利’,孔子亦不排斥求人民之大利。到了孟子手中,‘義(yi) ’‘利’才發展成為(wei) 互不相容的敵體(ti) ,這可能與(yu) 戰國晚期世變日亟,上下交征利的時代背景有密切關(guan) 係。”[2]中國傳(chuan) 統政治中崇本抑末、重農(nong) 抑商的觀念,也與(yu) 對孟子“義(yi) 利之辨”的這種闡釋角度有關(guan) 。但綜觀孟子全書(shu) ,此種解讀與(yu) 孟子思想的實際之間,似仍存在某種距離。
孟子對惠王解釋“何必曰利”的理由說:“未有仁而遺其親(qin) 者也,未有義(yi) 而後其君者。”也即“仁義(yi) ”原則實際上能夠更有效地保障為(wei) 人君者的切身利益。這意味著孟子遊說惠王治國以仁義(yi) 為(wei) 本,理據並不完全在價(jia) 值原則性的“重義(yi) 輕利”,不完全在脫離“人欲”的所謂超越性“天理”——康德意義(yi) 上的“絕對命令”,而仍同被遊說者現實的利害得失有關(guan) 。至於(yu) 一般意義(yi) 上的“利”,孟子更是多次正麵表示肯定。如《離婁下》篇說“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故者,以利為(wei) 本”。他貶斥楊朱,說是其“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wei) 也”(《盡心上》),這反過來當然也意味著對“利天下”原則的肯定。但孟子確實對專(zhuan) 注於(yu) 利所可能導致的消極後果懷有特殊戒備。這在與(yu) 墨者宋牼的對話中,表現得十分清楚:“宋牼將之楚,孟子遇於(yu) 石丘。曰:‘先生將何之?’曰:‘吾聞秦楚構兵,我將見楚王說而罷之。楚王不悅,我將見秦王說而罷之。二王我將有所遇焉。’曰:‘軻也請無問其詳,願聞其指。說之將何如?’曰:‘我將言其不利也。’曰:‘先生之誌則大矣,先生之號則不可。先生以利說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悅於(yu) 利,以罷三軍(jun) 之師,是三軍(jun) 之士樂(le) 罷而悅於(yu) 利也。為(wei) 人臣者懷利以事君,為(wei) 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wei) 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終去仁義(yi) ,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告子下》)比較宋牼說秦楚之王與(yu) 孟子之說惠王,區別或許僅(jin) 在於(yu) ,孟子承諾的隻是作為(wei) 客觀回報結果的“利”,就當事者的主觀立場言之,則應該首先是“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的心態。
就其本原狀態言之,“義(yi) ”與(yu) “利”本是統一的,而之所以最後“義(yi) ”超越“利”並形成自己的獨立品格,其曆史動因在於(yu) 要求得對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關(guan) 係的有效平衡。在“義(yi) ”、“利”觀念分化後,如果說“義(yi) ”更多地聯係著長遠的與(yu) 全局的合理性,對應於(yu) 現代所謂“價(jia) 值理性”的話,那麽(me) “利”所概括的則更多地屬於(yu) 眼前的和具體(ti) 的合理性,約略對應於(yu) 現代所謂“工具理性”。文化的健康發展,必須依賴於(yu) 價(jia) 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兩(liang) 種尺度的相互參照、相互補充,隻有在兩(liang) 種不同合理性觀念的張力結構中,才能理解真正的人類理性。圍繞“義(yi) 利之辨”的命題,重要的不是強調“義(yi) ”作為(wei) 普遍性價(jia) 值倫(lun) 理原則的重要性,不是強調“利”作為(wei) 現實社會(hui) 延續發展的基礎的重要性,也不是籠統地談論“義(yi) ”、“利”之間的統一性,而是理解二者在什麽(me) 意義(yi) 上對立,經由什麽(me) 中介實現統一。
《易·係辭上》中曾說:“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wei) 天下利,莫大乎聖人。”“天下利”即相對於(yu) 所謂“私利”的“公利”。剖析孟子“義(yi) 利之辨”的另一種思路,是將“義(yi) ”理解為(wei) “公利”或他人之利,強調“義(yi) 利之辨”的根本是否定私利。如錢穆說:“利者,發乎吾之欲,其營謀極乎我之身,其道將奪之人以益之己者也;善者,發乎吾之情,其是越乎我之體(ti) ,其道將竭之己以獻之人者也。”[3]勞思光也認為(wei) :“義(yi) 利之辨亦即公私之別。”[4]但這種思路仍舊不能真正解決(jue) 公共利益與(yu) 個(ge) 體(ti) 生存實踐之間的統一基礎問題。也就是說,“君子”作為(wei) 現實的存在個(ge) 體(ti) ,其“未嚐不欲”之“利”,首先應該是個(ge) 體(ti) 私利。隻有借助適當的中介,才有可能將這種作為(wei) 生命欲望直接目標的私利與(yu) 天下公利相聯結。
綜觀《孟子》七篇總體(ti) ,這個(ge) 使“義(yi) ”在超越“利”之後而能重新實現與(yu) “利”的統一,也就是使作為(wei) 個(ge) 體(ti) 生命直接欲望對象的個(ge) 體(ti) 利益實現與(yu) 社會(hui) 公利之統一的中介,乃是社會(hui) 分工的觀念。文明進步必然伴隨分工,分工不同,職分也就不同,所謂“堯以不得舜為(wei) 己憂,舜以不得禹、皋陶為(wei) 己憂。夫以百畝(mu) 之不易為(wei) 己憂者,農(nong) 夫也”。(《滕文公上》)義(yi) 和利本是統一的,但落實到具體(ti) 社會(hui) 成員身上,由於(yu) 身份職責不同,就可能自然形成或者“喻於(yu) 義(yi) ”或者“喻於(yu) 利”的不同。猶如現代社會(hui) 之有行政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工商企業(ye) 之不同。“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wei) 備。如必自為(wei) 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yu) 人;治於(yu) 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yu) 人;天下之通義(yi) 也。”(《滕文公上》)惠王作為(wei) 社會(hui) 管理者的代表,本分在於(yu) 維護“仁義(yi) ”這種全社會(hui) 範圍內(nei) 的基本價(jia) 值規範。完成這種職分是“義(yi) ”;因為(wei) 完成了職分,社會(hui) 將給予其應得的回報,所以這“義(yi) ”也同時是“利”。“君子未嚐不欲利”,但其對“利”的“欲”必須以符合其社會(hui) 分工責任的方式實現,所以有“何必曰利”或“君子不言利”的要求。至於(yu) 其他社會(hui) 成員比如商人,由於(yu) 職分不同,對其日常行事為(wei) 人方式的要求也自當有所區別。子路說“君子之仕也,行其義(yi) 也”(《論語·微子》),這體(ti) 現了儒門的普遍看法。出仕是“君子”或其預備形態即“士”的本分,這是由中國古代社會(hui) 的教育目標定位決(jue) 定的。這樣說當然不意味著要求農(nong) 工商等其他各階層人士都必須步入仕途。孟子說:“士之仕也,猶農(nong) 夫之耕也。”(《滕文公下》)反過來,似乎也可以推論說:農(nong) 夫之耕也,商賈之經營也,工匠之構造也,猶士之仕也,皆所以行其義(yi) 也。孟子正是從(cong) 這樣的角度為(wei) “士”、“君子”乃至“天子”這個(ge) 社會(hui) 分工係列的合法性辯護的:“子不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則農(nong) 有餘(yu) 粟,女有餘(yu) 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於(yu) 子。於(yu) 此有人焉,入則孝,出則悌,守先王之道,以待後之學者,而不得食於(yu) 子。子何尊梓匠輪輿而輕為(wei) 仁義(yi) 者哉?”(《滕文公下》)君子以“義(yi) ”的宣傳(chuan) 教育為(wei) 基本職責,並通過這種職責的完成提供特殊的社會(hui) 服務,以此交換合理的自我利益。其他從(cong) 事實際具體(ti) 工作的社會(hui) 成員,其主要職責則可能就在於(yu) 某種物質之利的直接創造,其所創造之利,既包含直接滿足自身生存需要的部分即個(ge) 體(ti) 之利,也包含交付社會(hui) 公共管理機構用來交換各種公共服務的部分即公共利益。在這樣的意義(yi) 上,這些社會(hui) 成員對“利”的追求創造可能也同時就是其承擔自己社會(hui) 人倫(lun) 責任的方式,是“君子”群體(ti) 所專(zhuan) 職護持之“義(yi) ”的現實支撐和具體(ti) 落實。
對社會(hui) 管理者,孟子的要求是“何必曰利”,但對其他社會(hui) 階層,孟子的態度則反過來,承認他們(men) 追逐利益的正當性:“民之為(wei) 道也,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無恒產(chan) 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wei) 已。及陷乎罪,然後從(cong) 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wei) 也?是故賢君必恭儉(jian) 禮下,取於(yu) 民有製。”(《滕文公上》)這與(yu) 其視作對“民之為(wei) 道”的貶低,不如說是對“民”之生存權、經營權與(yu) 財產(chan) 權的辯護,是立足“民”之逐利願望角度對政治統治合法性的審視。由此也可以理解,為(wei) 什麽(me) 不同於(yu) 後世專(zhuan) 製朝廷之限製商業(ye) 發展的傾(qing) 向,孟子心目中的“王政”不僅(jin) 有權力對包括商業(ye) 在內(nei) 的各種生產(chan) 營利活動進行規範管理,更有義(yi) 務提供政策環境方麵的自由保障。如說:“今王發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於(yu) 王之朝,耕者皆欲耕於(yu) 王之野,商賈皆欲藏於(yu) 王之市,行旅皆欲出於(yu) 王之途,……其若是,孰能禦之?”(《梁惠王上》)“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yu) 其市矣。”(《公孫醜(chou) 上》)這種對寬鬆商業(ye) 經營環境的呼籲,有時甚至會(hui) 出以令人十分訝異的激烈方式:“戴盈之曰:‘什一,去關(guan) 市之征,今茲(zi) 未能。請輕之,以待來年,然後已,何如?’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請損之,月攘一雞,以待來年,然後已。”如知其非義(yi) ,斯速已矣,何待來年。’”(《滕文公下》)
同一個(ge) 體(ti) ,當其在生活中扮演的具體(ti) 角色不同時,其所賦有的功能特性也是有區別的,相應地其所應依循的倫(lun) 理規範也就不同。農(nong) 工商等階層成員,就其與(yu) 管理階層成員的社會(hui) 分工來說,責任在於(yu) 創造財富,就好象後者的責任在於(yu) 維護法律和道德秩序,因而各自應秉持不同的職業(ye) 倫(lun) 理。就這種不同的職業(ye) 倫(lun) 理言之,前者行事之務在逐利與(yu) 後者“亦有仁義(yi) 而已矣”一樣理所當然。但即使是農(nong) 工商等階層的成員,由於(yu) 置身立體(ti) 化的社會(hui) 生活網絡中,除掉物質財富的創造者這種角色外,也必然同時承擔多重其他角色。如他可能同時是父母的兒(er) 子,是子女的父親(qin) ,是妻子的丈夫,是哥哥的弟弟等,在這些非逐利性的倫(lun) 理關(guan) 係中,他同樣必須有自己“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的側(ce) 麵,否則把交易原則搬到非交易性關(guan) 係中,就會(hui) 成為(wei) 名符其實的“利”令智昏。在這樣的意義(yi) 上,孟子強調:“為(wei) 人臣者懷利以事君,為(wei) 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wei) 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終去仁義(yi) ,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反之,則是:“為(wei) 人臣者懷仁義(yi) 以事其君,為(wei) 人子者懷仁義(yi) 以事其父,為(wei) 人弟者懷仁義(yi) 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懷仁義(yi) 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告子下》)
個(ge) 體(ti) 因置身情境不同,身份不同,所需處理的社會(hui) 關(guan) 係不同,因而秉持不同的價(jia) 值標準和思維方式。這就形成孟子所謂的:“天下有達尊三:爵一,齒一,德一。朝廷莫如爵,鄉(xiang) 黨(dang) 莫如齒,輔世長民莫如德。惡得有其一以慢其二哉!”(《公孫醜(chou) 下》)這種相應於(yu) 不同生活層麵的多元價(jia) 值態度,實質上仍是社會(hui) 分工觀念的延伸。在中國式一元化社會(hui) 結構係統中,政治權力往往處於(yu) 主導地位。解決(jue) 社會(hui) 問題的努力,常規情況下隻能通過向管理者進諫的方式進行。這從(cong) 根本上決(jue) 定了孟子等儒家人物討論問題的立足點,大多是執政者的視角,關(guan) 注的核心問題,也多是政治倫(lun) 理原則的維護問題。表現在具體(ti) 文本中,就是從(cong) 政治倫(lun) 理層麵強調仁義(yi) 之類價(jia) 值規範的多,從(cong) 具體(ti) 生產(chan) 經營的角度正麵強調“利”的社會(hui) 文化意義(yi) 的少;闡述作為(wei) 管理者秉持“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的職業(ye) 態度的重要性的多,對生產(chan) 經營者營“利”活動的仁義(yi) 屬性進行闡釋的少。這是孟子式“義(yi) 利之辨”往往被等同於(yu) “重義(yi) 輕利”的內(nei) 在原因,也是在現代條件下闡發儒家社會(hui) 分工理念時應努力予以充實的相對薄弱環節。
古希臘柏拉圖曾借乃師蘇格拉底之口闡述自己的“正義(yi) ”觀念說:“正義(yi) 就是做自己分內(nei) 的事和擁有屬於(yu) 自己的東(dong) 西。……如果一個(ge) 人生來就是工匠或商人,但卻在財富、權力、體(ti) 力,或其他類似的優(you) 勢的誘惑下,試圖進入軍(jun) 人的等級,或者一名軍(jun) 人試圖進入議員和衛士的等級,盡管這些工作對他並不合適,但相互交換工具或榮譽的事還是發生了,或者說一個(ge) 人同時承擔了各種功能,那麽(me) 我認為(wei) ,……這種交換和幹涉意味著國家的毀滅。……如果商人、輔助者和衛士在國家中都做他自己的事,發揮其特定的功能,那麽(me) 這就是正義(yi) ,就能使整個(ge) 城邦正義(yi) 。”[5]借用柏拉圖的闡釋角度,則我們(men) 似乎也可以說,孟子之對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的勸諫,其對“義(yi) ”與(yu) “利”的分辨,本質上並非是要對立“義(yi) ”、“利”,也不是要否定“利”或說個(ge) 人私利,而是希望避免柏拉圖所謂的“相互取代他人的事務”的發生。聚利並非作為(wei) 國君的惠王的職責,那是孟子所謂的“小人之事”。正好象在現代社會(hui) 我們(men) 反對政府機關(guan) 經商,司法機關(guan) 創收之類現象一樣,這本應是商業(ye) 企業(ye) 的義(yi) 務——當然也可以同時說成是權利,在司法行政機關(guan) 等不擁有這類權利的意義(yi) 上。荀子描述他心目中的王道秩序說:“故仁人在上,農(nong) 以力盡田,賈以察盡財,百工以巧盡械器,士大夫以上至於(yu) 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盡官職,夫是之謂至平。故或祿天下而不自以為(wei) 多,或監門、禦旅、抱關(guan) 、擊柝而不自以為(wei) 寡。故曰:斬而齊,枉而順,不同而一。夫是之謂人倫(lun) 。”(《荀子·榮辱》)可以說,從(cong) 思想史發展的邏輯線索上看,孟子從(cong) 社會(hui) 分工角度定位“義(yi) ”的思路,開啟了荀子等後儒重“分”的理論;從(cong) 中西文化對比參照的角度上看,它又和古希臘柏拉圖倡導的“正義(yi) ”觀念形成某種呼應關(guan) 係。
注釋:
* 本研究受北京語言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e) 務費專(zhuan) 項資金(編號:14YJ010006)、校級重大專(zhuan) 項(編號:13ZDJ03)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hui) 共建項目資助。
[1] 參看馮(feng) 友蘭(lan) 《孟子哲學·孟子反功利》,《三鬆堂學術文集》,第177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
[2] 黃俊傑:《“義(yi) 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苑淑婭編:《中國觀念史》,第309—354頁,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
[3] 錢穆:《孟子要略》,第287頁,聯經版《錢賓四先生全集》第2卷。錢穆這裏所謂“善”與(yu) “利”的關(guan) 係,基本同於(yu) “義(yi) ”與(yu) “利”的關(guan) 係。
[4] 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第1卷,第125頁,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
[5] (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王曉朝譯,第410—41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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