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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原標題:占中“違法達義(yi) ”的悖謬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原載多維新聞網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十四日甲午
耶穌2017年9月4日
近期的香港法院對黃之鋒等占中案進行了改判加刑,盡管刑期仍然偏短,但引起了香港反對派的巨大反彈。反對派一直對於(yu) 香港司法很有信心,認為(wei) 與(yu) 自身的價(jia) 值觀及政治訴求基本一致,是其對抗國家幹預的有力武器。然而,占中案改判讓他們(men) 感覺到這個(ge) 想象的“武器”反刃相傷(shang) ,由此莫名恐懼,羞急難安。
事實上,這是中央“依法治港”及香港法院之司法理性的“交疊共識”正在生成,反對派所謂的“公民抗命”在中央及香港法治體(ti) 係中無法取得正當性,也無法取得製度性同情。
法院在判詞中明確提及反對派之“違法達義(yi) ”有害香港法治與(yu) 公共秩序,對青年人之判刑目的不在於(yu) 懲罰,而在於(yu) 阻遏同類模仿。法院一改初審判決(jue) 中對“公民抗命”與(yu) 青年社運的同情偏袒立場,開始冷靜地思考占中運動對香港法治與(yu) 公共秩序的危害,站在司法保守性的理智立場上重新評估原來過輕的“社會(hui) 服務令”判決(jue) ,而改判為(wei) 短期監禁。反對派隨後以“政治迫害論”及大規模遊行示威施壓,國際媒體(ti) 與(yu) 勢力也加以聲援,甚至有提名諾貝爾和平獎的倡議。
在反對派按照傳(chuan) 統的內(nei) 外聯動套路對準香港法院及特區政府之司法立場時,香港法律界與(yu) 香港社會(hui) 表現較為(wei) 冷靜與(yu) 堅決(jue) :
其一,大律師公會(hui) 和律師會(hui) 發表聯合聲明,重申對“公民抗命”危害法治的不認同以及參與(yu) 者承擔刑責的合法性;
其二,特首及律政司長開展合理化的危機公關(guan) ,澄清有關(guan) 檢控行為(wei) 出於(yu) 法治動機,不涉及政治打壓;
其三,香港主流媒體(ti) 反應相對客觀公正,民意並未簡單跟隨反對派造勢立場。香港法治在多方博弈中不是被削弱了,而是被鞏固了,香港社會(hui) 更加理解相對於(yu) 社會(hui) 運動的激進化,公共秩序與(yu) 法治是更為(wei) 重要的核心價(jia) 值觀。
反對派在抗爭(zheng) 中頗有援引宗教性情感的傾(qing) 向,比如戴耀廷、楊嶽橋等人的解釋顯示出對青年人占中行為(wei) 之崇高神聖性的某種鼓動與(yu) 肯定,而黃之鋒母親(qin) 的聲明更顯示出宗教情感的濃烈。這提出了香港社會(hui) 的另外一個(ge) 問題:宗教正確與(yu) 世俗法治的關(guan) 係。這在西方被稱為(wei) 政教關(guan) 係,曾經長期困擾西方社會(hui) ,最終通過政教分離與(yu) 世俗立憲加以解決(jue) 。
香港社會(hui) 的基督教化程度頗深,這是其確立西方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的精神基礎,但是如果在世俗法律秩序中頻繁而不加節製地動用宗教動員和宗教情感,有可能產(chan) 生一種歧視其他宗教信仰以及蔑視世俗法律與(yu) 生活秩序的不良傾(qing) 向。因此,此案暴露出的香港社會(hui) 運動中的宗教政治化問題,值得關(guan) 注。
反對派以“違法達義(yi) ”為(wei) 榮並將之與(yu) “公民抗命”相關(guan) 聯。但是,香港占中運動之公民抗命缺乏符合這一傳(chuan) 統的基本要件與(yu) 真誠性:
其一,香港社會(hui) 憲製完備,普選民主循序漸進,體(ti) 現保守改良的英式政治精神,占中抗命破壞這一憲製美德傳(chuan) 統,缺乏實質正當性;
其二,占中參與(yu) 者本應按照公民抗命傳(chuan) 統認罪及服刑,所謂求仁得仁,但獲刑者百般狡辯及企圖逃脫罪責,顯示出並非真誠追求更高道德目標;
其三,香港社會(hui) 不是存在種族不正義(yi) 或政治專(zhuan) 製的缺陷型社會(hui) ,公民抗命在香港的引入本身就是一種誤導和誤用;
其四,香港法治是優(you) 先於(yu) 其他價(jia) 值的核心價(jia) 值,占中參與(yu) 者對此缺乏基本的尊重與(yu) 共識,顯示出對香港社會(hui) 與(yu) 政治性質的誤解誤讀,淪為(wei) 單純的政治模仿行為(wei) ;
其五,占中運動造成的道德政治化及其嚴(yan) 厲性,尤其是青年本土主義(yi) 的興(xing) 起,變相導致普選闖關(guan) 失敗,損害香港民主發展。
總之,占中運動是港式“公民抗命”及其背後的國際運作與(yu) 宗教動員導致的一場政治對抗事件,加重了香港社會(hui) 的政治撕裂和青年社運的無序化、激進化、民粹化、暴力化。特區政府依法檢控骨幹參與(yu) 者,維護基本法與(yu) 香港法治權威,而法院秉公司法,批判性調整初審判決(jue) 對“抗爭(zheng) 者權利”的偏袒,發展出香港社會(hui) 運動類司法判決(jue) 的“公共秩序法理學”。占中“違法達義(yi) ”未成,香港法治“撥亂(luan) 反正”有為(wei) 。
經此考驗,一國兩(liang) 製與(yu)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社會(hui) 的法治權威將得到進一步鞏固,香港普通法也將更加理性地平衡保護抗爭(zheng) 者權利與(yu) 公共秩序。因此,不會(hui) 出現以黃之鋒案為(wei) 由頭的“二次占中”,香港民主與(yu) 法治將經由此案達成新的觀念與(yu) 製度平衡。
至於(yu) “諾貝爾和平獎”之類,屬於(yu) 國際政治鬧劇,於(yu) 一國兩(liang) 製及香港法治之長期聲譽影響甚微。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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