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希榮】四問辱母案,警察為何毫不重視心靈傷害和精神壓力?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7-03-26 1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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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希榮

作者簡介:賀希榮,西曆1971年生,湖南雙峰縣人。先後畢業(ye) 於(yu) 湖南師範大學(本科)、北京大學(碩士)、中山大學(博士)。現任教於(yu) 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

四問辱母案,警察為(wei) 何毫不重視心靈傷(shang) 害和精神壓力?

作者:賀希榮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廿九日壬子

          耶穌2017年3月26日

 

 

   

 

關(guan) 注一下昨天刷屏的“辱母殺人案”。看完了有關(guan) 的新聞評論,也閱讀了聊城市中院關(guan) 於(yu) 此案的一審判決(jue) 書(shu) ,我大致有四點感想。

 

首先是一個(ge) 細節:據南方周末報道,蘇銀霞分別於(yu) 2016年7月和2015年1月向吳學占借款100萬(wan) 元和35萬(wan) 元,至2016年4月,已償(chang) 還本金及利息共184萬(wan) 元,並抵押了一套價(jia) 值70萬(wan) 元的房子。

 

而判決(jue) 書(shu) 裏蘇的陳述是:2014年7月從(cong) 吳那裏借款100萬(wan) 元,口頭約定10%的月息,後來陸續還給他152.5萬(wan) 元。可是,同一份判決(jue) 書(shu) 裏另一個(ge) 叫趙榮榮的人的證言卻是:蘇於(yu) 2014年7月向趙借100萬(wan) 元,2015年11月再向他借10萬(wan) 元,共110萬(wan) 元,都是月息10%。然後,判決(jue) 書(shu) 第五頁上“經審理查明”,又寫(xie) 道:2014年7月蘇向趙借款100萬(wan) 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

 

判決(jue) 書(shu) 裏這三個(ge) 關(guan) 於(yu) 債(zhai) 務的描述互不相同,也都與(yu) 南方周末的報道不同。這是個(ge) 要引起注意的地方。因為(wei) ,如果按趙榮榮和“經審理查明”的說法,吳學占並不是債(zhai) 權人;無論這三種說法采哪一種,被殺的杜誌浩都不是債(zhai) 權人。既然杜並不是債(zhai) 權人,他為(wei) 什麽(me) 要參與(yu) 討債(zhai) 且表現如此極端惡劣,所圖何在,是否涉黑?因此,我認為(wei) 一審判決(jue) 書(shu) 對債(zhai) 權關(guan) 係認定不清,也就模糊了吳學占、杜誌浩等人在此案中的角色身份問題,這又直接涉及到他們(men) 的所作所為(wei) 的性質以及其對立麵於(yu) 歡的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正當防衛。

 

聊城市中院是認為(wei) 這一債(zhai) 權關(guan) 係於(yu) 本案不重要所以忽略了,還是有意模糊這層關(guan) 係,我不清楚。但杜誌浩等十來個(ge) 人無緣無故卷入討債(zhai) 案並送了性命,難道不應該提供個(ge) 動機嗎?

 

第二個(ge) 問題,關(guan) 於(yu) 於(yu) 歡殺人是否屬於(yu) 正當防衛,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以是否屬於(yu) 非法侵害、非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防衛行為(wei) 是否針對非法侵害人等三個(ge) 要件來說,於(yu) 歡對杜等四人的持刀反抗都屬於(yu) 正當防衛。但以一審判決(jue) 書(shu) 所確認的情況而言,我認為(wei) 於(yu) 歡屬於(yu) 防衛過當。限製自由、毆打、尤其是以極端羞辱下流的方式侮辱其母親(qin) ,這是非常明確的非法侵害,但杜之惡情感上雖無可容,然而法不至死。

 

第三,認定於(yu) 歡的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正當防衛,有個(ge) 關(guan) 鍵環節是如何看待110的出警。一審判決(jue) 書(shu) 和南方周末的報道都指出,警察到場隻說了一句“有事說事,別動手,不能打架”(判決(jue) 書(shu) 的各位證人證言小有出入)就走了,從(cong) 下車到上樓進房間說話到出樓,總共隻有4分鍾。而這句話的意思差不多就是:隻要不動手打架,其它我們(men) 不管。網上有無數留言指責警察不作為(wei) ,二審律師也說要考慮對公安提出行政訴訟。

 

當然,就事情的後果來看,至少有一點可以確定:警察確實對形勢的嚴(yan) 重性估計不足。為(wei) 什麽(me) 估計不足?可能很多警察習(xi) 慣上還是認為(wei) ,隻有打架鬥毆頭破血流傷(shang) 筋動骨甚至出了人命才是事,而一般的罵人羞辱限製自由算不上什麽(me) 。

 

但是,以我的看法,警察可能並不了解高利貸討債(zhai) 的慣常做法。通常而言,討債(zhai) 的人並不會(hui) 以身體(ti) 暴力為(wei) 首選,因為(wei) 那樣的話首先自己很可能也會(hui) 受傷(shang) ,其次,傷(shang) 人後會(hui) 引起警察介入錢照樣拿不到。再次,直接打人所產(chan) 生的壓力和恐懼還不如騷擾、糾纏、羞辱、限製來得大。

 

所以,在警察的職業(ye) 認識與(yu) 平民的切身感受之間,我認為(wei) 存在一個(ge) 誤差,並且這個(ge) 誤差是如此之大,大到一方麵幾分鍾之後一死三傷(shang) ,另一方麵認為(wei) 扔一句話就可以走人。沒有確鑿證據,我不能懷疑警察有意包庇吳學占杜誌浩等人,但客觀上警察並沒有把於(yu) 歡母子倆(lia) 所受到的不法侵害暫時解除,也沒有對違法行為(wei) 施加任何有力的震懾,反而使於(yu) 歡更加絕望。

 

這就暴露出一個(ge) 嚴(yan) 重問題:警察到底要多大程度上重視肉體(ti) 傷(shang) 害之外的心靈傷(shang) 害和精神壓力?這恐怕也是我們(men) 整個(ge) 社會(hui) 的課題,因為(wei) 我們(men) 曆來對人格、精神、名譽的保護其實是很淡薄的。

 

而具體(ti) 到這個(ge) 案件,一審判決(jue) 書(shu) 認為(wei) ,“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yu) 歡和其母親(qin) 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就顯得很不恰當了。警察的出現在此案中幾乎完全就是走個(ge) 過場,因為(wei) ,警察所認為(wei) 的傷(shang) 害與(yu) 於(yu) 歡母子真實所感到的傷(shang) 害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實上,警察背身而去的那一刻,也就是於(yu) 歡母子陷入沒頂之災的那一刻。警察的出現並沒有使正當防衛變得不緊迫,恰恰相反,警察是即將消失的螢火蟲,直接刺激出了於(yu) 歡自身的正義(yi) 力量。

 

第四,關(guan) 於(yu) 這個(ge) 事件,值得考量的還有高利貸的問題。案中借款利息達到月息10%,即借款100萬(wan) 每月還10萬(wan) ,年息120%,超過國家允許私人借貸利息上限36%的3倍不止。可是,我們(men) 國家並沒有直接宣布高利貸違反治安管理法,更沒有規定它是犯罪,隻宣布超過36%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在我看來,這裏存有極大弊端。人要用錢,有時是會(hui) 鋌而走險的,不要說月息10%,就算20—30%月息都有人借,有人敢借。借錢的人賭命,敢借的人賭你命之後的家底和家人。那麽(me) ,一旦還不起債(zhai) ,就有各種違法犯罪的討債(zhai) 追債(zhai) 的惡劣行為(wei) 出現,本案的吳占學杜誌浩就是例子。等於(yu) 說,國家一方麵不宣布高利貸是非法(出於(yu) 執法困難的考慮?),另一方麵又把民間借高利貸形成的風險讓民間自行承擔了。問題是:中小企業(ye) 借不到銀行的款怎麽(me) 辦?民間因此形成的暴力衝(chong) 突和糾紛怎麽(me) 辦?

 

於(yu) 歡之刀,刺出了一個(ge) 血淋淋的現實。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