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東海】我判李離和石奢

欄目:散思隨劄
發布時間:2017-01-23 0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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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

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我判李離和石奢

作者:餘(yu) 東(dong) 海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廿一日乙巳

           耶穌2017年1月18日

 

 

 

最近江湖上流傳(chuan) 起李離和石奢的故事,一片頌揚之聲。這兩(liang) 個(ge) 故事都收入了東(dong) 海正在寫(xie) 作《炎黃春秋》之中,東(dong) 海對他們(men) 以身徇法的行為(wei) 既有讚揚又不完全認同。分別介紹他們(men) 的故事和我的評判如下。

 

其一、李離以身徇法: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枉殺人命,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的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官俸很多,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men) 。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於(yu) 下級,沒有這種道理。”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麽(me) 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qin) 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chang) 命。您因為(wei) 臣能聽察隱情,決(jue) 斷疑難,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yu) 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故事原載於(yu) 《史記循吏列傳(chuan) 》: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wei) 長,不與(yu) 吏讓位;受祿為(wei) 多,不與(yu) 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wei) 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jue) 疑,故使為(wei) 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東(dong) 海曰:

 

司法史上著名的“李離伏劍”故事,發生在晉文公時。李離,生卒年份無從(cong) 考證。《史記•循吏列傳(chuan) 》記載,李離是晉國理官,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guan) 押起來定了死罪,以身殉法。

 

除了以身作則的精神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李離殉法,還有一層含義(yi) :   

法律高於(yu) 君令。在兩(liang) 者發生抵觸時,他選擇違抗君命來維護法律尊嚴(yan) 。當然,李離的錯判是一個(ge) 過失行為(wei) ,其個(ge) 人有責任,以道歉和引咎辭職的方式足以承擔了,以自殺謝罪,未免矯枉過正。

 

“失刑則刑,失死則死”這個(ge) 法律規定也過於(yu) 嚴(yan) 厲,有違禮樂(le) 製度和《春秋》精神。錯判錯殺,禮當受罰,但與(yu) 故意殺人有別。春秋決(jue) 獄“論心定罪”,即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願望來確定量刑輕重。錯判錯殺,理當從(cong) 輕。

 

其二、石奢自判死刑:

 

石奢是楚昭王時大臣,韓嬰說他擔任獄官,司馬遷說他官至相位,評價(jia) 他為(wei) 官堅直廉正,無所阿避。一次出行途中,恰逢有凶手殺人,他追上去,發現凶犯竟是自己父親(qin) 。他放走父親(qin) ,回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凶犯是我的父親(qin) 。若以懲治父親(qin) 來樹立政績,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是不忠。我該當死罪。”昭王說:“追捕凶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你還是去理事吧。”石奢說:“不偏袒父親(qin) ,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wei) 臣的職責。”於(yu) 是石奢不聽從(cong) 王命,自殺而死。

 

故事原載於(yu) 《史記•循吏列傳(chuan) 》: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係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東(dong) 海曰:

 

石奢以身徇法的故事,《韓詩外傳(chuan) 第十四章》記載類似,唯結尾增加了“君子曰” 。“君子聞之曰:‘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直在其中矣。詩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謂也。’”其實這裏引孔子“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並不恰當,因為(wei) 石奢並未為(wei) 其父隱。

 

石奢縱放父罪而自判死罪,不愧為(wei) 循吏的典型。不過,石奢之死,既違君命,又傷(shang) 父心,不盡仁義(yi) 。在《孟子盡心上》,曾有一個(ge) “瞽瞍殺人”假設。孟子的推斷是:“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然,樂(le) 而忘天下。”同樣,石奢最好的選擇是棄官而去,竊負而逃。

 

循吏,指奉公守法的官吏。司馬遷在《循史記吏列傳(chuan) 》中,記敘了春秋戰國時期五位官吏的事跡。五人中,孫叔敖、子產(chan) 、公儀(yi) 休、石奢為(wei) 國相,李離為(wei) 大法官,都是居高權重的社稷之臣。他們(men) 或仁厚愛民,以身作則,政寬人和;或清廉自正,嚴(yan) 守法紀,以身殉法。

 

司馬遷說:“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luan) 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wei) 治,何必威嚴(yan) 哉?”這裏的文武,指文德武功和文治武事。即使文武不完備,民眾(zhong) 仍能心存畏懼自我約束,是因為(wei) 為(wei) 官者行為(wei) 端正,奉公守法。西方法治國家,文德文治不足,但能夠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所以“亦可以為(wei) 治”。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