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控製:當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研究(康曉光)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0-04-05 08:00:00
標簽:
康曉光

作者簡介:康曉光,男,西元一九六三年生,遼寧沈陽人。現任職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公益創新研究院院長。著有《君子社會(hui) ——國家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研究》《陣地戰——關(guan) 於(yu) 中華文化複興(xing) 的葛蘭(lan) 西式分析》《中國歸來——當代中國大陸文化民族主義(yi) 運動研究》《仁政——中國政治發展的第三條道路》《起訴——為(wei) 了李思怡的悲劇不再重演》《NGOs扶貧行為(wei) 研究》《法倫(lun) 功事件透視》《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地球村時代的糧食供給策略——中國的糧食國際貿易與(yu) 糧食安全》《中國貧困與(yu) 反貧困理論》等。

 

 

 

 

 

    一、問題的提出
   
 鄧小平發動的改革給中國大陸帶來了廣泛、深刻而又急劇地變化,也激起了學術界重新探討中國的發展方向、道路及策略的熱情。在20世紀80年代,占據支配地位的理論範式是“現代化理論”。在這一範式內,“新權威主義”與“民主先行論”是相互競爭的兩大顯學。然而這種局麵在1989年之後被打破了。受20世紀90年代前後社會主義陣營中一係列事件的影響,“國家與社會關係研究”開始受到學術界的重視。新範式的提倡者把進一步變革的希望寄托於政府之外的社會力量。他們更關注“自下而上”的變革力量。
 
最早把市民社會理論引入中國研究的是奧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 )。他用“市民社會反抗國家”解釋中國的“八九民運”。通過考察蕭山的基層社團,懷特(Gordon White)提出中國正在出現“市民社會”。但是,根據同樣的經驗資料,王穎等人則提出了“社會中間層理論”。基於對工會的研究,陳佩華(Anita Chan)提出目前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是“法團主義模式”。
 
為什麽針對同一個研究對象卻提出了如此之多的並且是截然不同的理論模型呢?這是因為中國太複雜也太大了,任何一種理論模型都可以在這裏找到支持自己的經驗資料,隻要它的信奉者真誠地去尋找而且敢於忽視相反的事實。總體來講,到目前為止,關於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研究還處於“盲人摸象”階段。關注“八九民運”的研究者認為中國進入了“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時代,關注新型社團的研究者認為中國正在出現“市民社會”,關注工會的研究者認為中國屬於“法團主義”,而關注社團的“官民二重性”的研究者則認為中國正在出現的是一個“社會中間層”。
 
    對於這種“盲人摸象”現象,我們不應該求全責備,因為對一個處於急劇變化之中的複雜事物的認識,隻能從局部開始,通過不斷積累,最終逼近全貌。但是,經過十幾年的積累,今天,我們應該也能夠站在前人的肩上,睜開眼睛,一覽“大象”的全貌了。而這正是本項研究的任務。
  
二、研究假設與研究方案
 
    本項研究的基本假設是:改革的過程也就是重建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過程。在新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中,政府根據各類社會組織挑戰政府權威的能力及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實行分類控製。這一新的國家支配社會的體製可以稱之為“分類控製體製”或“分類控製模式”。
與此前的研究一樣,我們的假設也把改革以來出現的新型社會組織作為考察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切入點。但是,為了克服“盲人摸象”的弊病,我們的考察對象需要覆蓋“全部”組織類型。
 
    從邏輯上說,隻要能夠證明國家對“部分社會組織”實施“分類控製”,就可以證明國家對“全部社會組織”實施“分類控製”。所以,在實際進行假設檢驗時,隻需覆蓋一些重要的社會組織類型就可以了。為此,我們根據社會組織挑戰政府權威的能力及其提供的公共物品,“選擇”了8類社會組織,即政治反對組織、宗教組織、工會、行業協會和商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官辦NGOs、草根NGOs或注冊為企業的NGOs、非正式組織。
 
表1:調查樣本一覽表
 
大類
小類
名稱
備注
地點
功能性組織
工會
SG總工會
國企工會
北京
SG煉鐵廠工會
國企工會
北京
SK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合資工會
深圳
SD電子集團公司工會
外資工會
深圳
行業協會
YY商業協會
 
北京
ZB行業協會
 
深圳
商會
WS投資協會
 
深圳
社區性組織
城市居委會
SY大院社區居委會
大院式居委會
北京
XX社區居委會
普通居委會
北京
宗教組織
基督教三自教會
YC區基督教會
市內教會
河南
BD鄉基督教會
農村教會
河南
NGOs
官辦NGOs
FP基金會
 
北京
草根NGOs
XY教育研究所
本土組織
北京
FZ簡報
海外組織
北京
非正式組織
興趣組織
RD老年書畫研究會
單位內組織
北京
SY大院腰鼓隊
單位內組織
北京
QN太極拳興趣組織
公園內組織
北京
 
    為了獲得經驗資料,我們訪問了7類社會組織,其中工會4個、行業協會2個、商會1個、居委會2個、宗教組織2個、官辦NGOs1個、草根NGOs2個、非正式組織(興趣組織)3個。為了控製經濟發展水平變量,樣本盡可能在同一地區選擇。對所有的樣本使用統一的結構性問卷進行訪談。調查內容包括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製方式和實際控製效果。我們希望根據這些經驗資料對假設進行有效的檢驗。
 
 
三、建立模型:分類控製體係
 
    中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控製可以說是無所不在。但是,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考察這種控製的所有方麵。本研究從“登記”、“治理結構”、“日常活動”、“資源”四個方麵考察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控製。(參見表2)實際上,就檢驗假設而言,這種考察已經足夠了。
 
表2:考察政府控製社會組織的指標
考察指標
考察指標的具體內容
登記控製
禁止成立;
納入政府係列;
納入社團係列,嚴格控製;
限製進入社團係列;
實施間接控製。
治理結構控製
重要人事任免權的歸屬;
重大決策權的歸屬。
日常活動控製
日常活動的決定權 ;
外事活動審批權;
對組織的監督、評估、審計。
資源控製
人力資源控製;
財政支持;
稅收優惠;
直接幹預收入獲得的渠道和數量;
其他資源的控製。
 
對經驗資料的分析表明(參見表3):第一,政府確實對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實施不同的控製策略。例如,堅決禁止政治反對組織;把工會和社區組織直接納入政府係列;對大型NGOs實施雙重管理;把草根NGOs排除在社團法人之外,使其無法享受相應的優惠條件;對於非正式組織,要麽放任自流,要麽由所在單位或社區間接控製。第二,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製強度是不同的。直觀來看,“控製強度”遞減序列為:政治反對組織、工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宗教組織、行業協會和商會、官辦NGOs、草根NGOs或注冊為企業的NGOs、非正式組織。第三,實施什麽樣的控製策略和控製強度,取決於被控製對象的“潛在挑戰能力”和“承擔的社會功能”。首先,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能力越強,政府對其的控製也就越嚴密、越嚴厲。其次,社會組織所承擔的社會功能越重要,社會對這種功能的需求越緊迫,政府對其的控製越嚴密。
 
     “國家控製社會”是“分類控製體製”的根本特征。顯然,“控製”是為了維護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而統治集團最根本的既得利益就是壟斷政治權力,所以國家會根據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能力選擇並實施控製策略。同時,國家還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而且如果不能較好地履行這種職能,其政權的穩定性就會受到嚴重威脅,所以國家也會根據社會組織所承擔的社會功能選擇並實施控製策略。在這一模式中,國家顯得並不“僵化”,反而“很聰明”,該嚴則嚴,該鬆則鬆,不需要控製的幹脆就放任自流。值得強調的是,在這裏,“不控製”本身就是一種“控製方式”。
 
表3: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製策略
 
 
登記控製
治理結構控製
日常活動控製
資源控製
工會組織
國家自上而下強製組建,並頒布《工會法》予以規範,壟斷工會組織的組建權;
基層工會要接受上級工會及同級黨委領導,總工會接受黨中央領導。
工會主席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
工會副主席由所在企業黨政部門任命;
重大活動由上級工會係統及黨政部門安排。
國企基層工會日常活動以執行上級工會布置的任務為主,並接受上級工會組織的監督評估,外事活動需經同級黨政部門審批;
合資、民營企業工會日常活動以文體活動為主,主要接受資方領導。
人員編製、福利待遇由所在企業的黨政部門或資方決定,工資由所在單位發放,辦公設施由所在單位提供;
《工會法》對活動經費來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所在單位撥付為主。
協會組織
組織成立受到政府鼓勵,但成立時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需接受年檢。
組織設有理事會,但理事會不是決策機構,而是“通過”機構,協會的重要事項、重要人事任命及年度計劃、總結、經費使用狀況要在理事會上宣布通過;
協會重大活動事先需經主管單位審批;
主要負責人由組織與主管單位協商後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
日常活動由秘書處自主開展,但需告知主管部門,並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外事活動需經主管單位審批;
需要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部分協會的人員編製、員工福利待遇受到有關單位的控製,沿海地區部分協會的人事、人員的福利待遇由組織自主決定;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和各種服務性收入,有償收入要按規定交納稅費。
宗教組織
組織成立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取得社團法人資格,並納入三自教會,接受年檢;
政府對未經審批的教會進行打擊、取締。
主要負責人由教會任命,但與政府關係良好,並少有更換,有的負責人被吸納為政協委員;
重大活動由教會決定,但須經政府審批。
聚會地點需經政府審批,聚會時間、內容需在政府部門備案;
外事活動需經政府部門審批,並受到嚴格限製;
需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
專職人員的情況需在政府部門備案;
經費主要依靠教會自籌,政府沒有給予資助;
政府嚴格限製教會接收海外資助。
社區組織
政府自上而下強製組建,並頒布《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予以規範;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要接受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的指導,其職責是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普通居委會人員由居民代表選舉產生,但選舉過程基本在上級部門的控製之中;
單位製居委會人員以單位任命為主;
重要活動由上級部門布置。
政府法規對居委會的日常活動做了明確規定;
日常活動以街道布置的任務為主,並接受街道的監督檢查。
普通居委會的人員編製、人員的福利待遇由街道決定,工資由街道發放,活動經費以街道撥付為主;
單位製居委會的人員編製、人員的福利待遇由單位決定,工資由單位發放,活動經費以單位和街道撥付為主。
官辦NGOs
由政府發起籌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被納入“雙重管理體係”,每年要接受民政部門年檢。
設有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政府官員及社會名流組成;
組織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製,會長的產生需要與政府部門反複商議後決定,並且會長多為前政府要員;
重大活動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政府有關部門經常對基金會活動做出指示;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多靠各級行政係統完成;
需要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
組織的負責人、理事多為前政府要員擔任,主要負責人有國家編製;
成立之後組織的經費來源受到政府部門的強有力支持;
開展的活動得到國內主要官方媒體的廣泛報道。
草根NGOs
組織自發產生,政府限製組織取得社團法人身份,組織隻能注冊為企業法人,接受工商部門年檢。
組織負責人由組織自行決定;
重大決策由負責人決定;
部分組織設有理事會,但對組織的影響不大。
按照工商部門的規定定期上報組織的財務狀況,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督檢查;
日常活動由組織自主開展,很少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幹預。
人員編製、員工福利待遇由組織決定,工資由組織發放;
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財政支持,收入所得要按照工商部門的規定交納稅費。
非正式組織
組織自發產生,成立時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直接控製(單位、社區內部的組織需在本單位、社區內登記);
組織沒有法人身份,也沒有年檢。
組織的負責人由組織內部自發產生,沒有受到政府部門和所在單位的幹預;
重要活動由組織自身決定。
日常活動由組織自主開展,很少受到其他部門的幹涉。
活動的組織者義務性為大家服務,沒有報酬;
單位、社區內部的興趣組織受到單位的資助。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國家與社會關係演變的過程,就是國家重新塑造其社會控製體製的過程,也就是國家建設“分類控製體係”的過程。
 
上述分析表明,我們前麵提出的“分類控製假設”得到了經驗資料的支持。
 
但是,在經驗資料和假設之間還存在一點“衝突”。工會、行業協會和商會都是至關重要的功能性組織。按照我們的假設,政府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它們。然而,田野調查結果卻表明,政府對它們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控製策略——對工會嚴厲控製,而對行業協會和商會則積極推動。實際上,運用“精英聯盟理論”完全可以解釋這種“衝突”。
 
為了獲得經濟增長提供的“政績合法性”,中國政府發動了市場化改革。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造就一個新的精英群體,即資本家和經理群體。經濟增長給政治精英帶來了合法性,給經濟精英帶來了財富,因此兩大精英群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更確切地說,經濟精英根本沒有必要去挑戰政府的權威。相反,在市場體製下,工人階級同時麵臨權力和資本的雙重壓迫,因而具有反抗政治權威的強烈衝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嚴厲壓製工人階級的組織、積極扶持資本家階級的組織,就完全符合“分類控製體製”規則——“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能力越強,政府對其的控製也就越嚴密、越嚴厲”。所以,“精英聯盟”與“分類控製體製”並不矛盾,上述“衝突”僅僅是一種“假相”。
 
 
四、分類控製的效果
 
政府建立分類控製體製的根本目的,一是維護既得利益,即防範社會組織挑戰自己的政治權威;二是“為我所用”,即盡可能發揮社會組織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毫無疑問,這一體製反映了政府控製社會的主觀意願。然而,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實際狀況如何,不僅取決於政府的主觀願望,還取決於它所取得的實際控製效果。如果政府采取了分類控製策略,並且達到了預期目的,那麽可以判定分類控製體係確定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基本性質;如果政府采取了這一策略,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那麽它隻是政府的一廂情願,而不能規定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征。因此,要把握當前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本質,就要進一步考察分類控製體製的實際效果。這對於判斷我們的假設是否充分有效也是至關重要的。
 
 
表4:考察控製效果的指標
 
考察指標
考察指標的具體內容
提供的公共物品
種類;
數量;
質量;
受益群體;
實施範圍。
回應與負責
回應誰的需求;
對誰負責。
對社會的整體影響
對立法和決策的直接影響;
對解決社會問題的貢獻。
活動領域與政府意願的重合程度
發起項目動機與政府意願的關係。
 
 
表5:分類控製體係的實際控製效果
 
 
提供的公共物品
回應與負責
對社會的整體影響
活動領域與政府意願的重合程度
工會
國企工會的活動受到《工會法》約束;
合資、外資、民營企業工會的活動以文體活動、開展勞動競賽為主;
非公企業中有很多名存實亡的“假工會”。
國企工會主要回應上級工會的要求並對上級工會負責,但客觀上也滿足了工人的部分需求;
非公企業工會的活動圍繞企業生產活動開展,以調動工人的勞動積極性為目的。
國企工會擔負有調研任務,對工會部門的法規製定有一定影響,開展的活動有利於維護工人隊伍的穩定,對於緩解職工貧困具有一定作用;
非公企業工會開展的活動有利於增加職工的凝聚力,增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國企工會是國家穩定工人的工具;
非公企業工會是企業提高員工生產率的工具;
它們的活動屬於政府要求或鼓勵的。
城市
社區
維護社會治安、調節糾紛、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社區文化教育科普和體育、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社區共建和協調發展等。
開展活動主要回應政府的要求,但客觀上滿足了社區居民的需求;
居委會既對上級街道負責,也對社區居民負責。
有利於基層穩定。
居委會是政府部門在城市基層執行政府管理的組織,其活動屬於政府要求的。
教會
以信徒的宗教聚會為主,加強信徒之間的交往、互助;
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善事。
主要回應信徒需求,並對信徒負責;
行善主要回應社會的需求。
客觀上滿足了部分人群的信仰和社會交往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社會互助、救助功能。
宗教聚會活動並不是政府所鼓勵的,但其活動控製在政府能夠容忍的範圍之內。
行業
協會
商會
提供谘詢、人員培訓、會員交流、政企交流、出國考察、組織參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貫徹落實政府法規等活動。
主要回應會員需求並對會員負責;
對於政府部門交待的任務,協會一般都積極配合。
經常參與有關法規、政策的聽證、座談、修訂等工作,有助於部門立法。
開展的活動屬於政府要求和鼓勵的。
官辦
NGOs
開展公益活動特別是與扶貧相關的活動。
響應政府號召,回應社會需求。
對緩解貧困和不平等有所貢獻。
開展的活動屬於政府要求和鼓勵的。
草根
NGOs
開展孤獨症兒童早期教育、學前訓練及家庭指導等社會服務;
提供NGOs領域內的信息服務。
主要回應社會的需求,並對社會負責。
發揮了一定的倡導作用。
提供的服務是政府能夠容忍的。
非正
式組
開展興趣活動,促進成員交往。
主要回應成員的需求,並對參加活動的成員負責。
滿足了部分社會成員娛樂和交往的需求。
組織發揮的功能是政府所提倡的。
 
對經驗資料的分析表明(參見表5):第一,各類組織開展的活動與政府意願的重合程度是不一樣的。例如,有的活動是政府限製的(如教會的活動);有的活動直接回應政府的要求(如工會的活動、居委會的活動);有的活動回應社會的需求,同時也受到政府的鼓勵(如行業協會和官辦NGOs的活動);有的活動回應社會的需求,但得到政府的默許(如草根NGOs的活動、非正式組織的活動)。第二,所有的組織都沒有從事政府反對的活動。所有的調查對象都有強烈的“底線意識”。它們對自己的活動都采取了嚴格的“自律”。這說明這一體製有效地避免了社會組織對政府權威的挑戰。第三,政府比較充分地利用了各類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政府通過把工會組織納入政府係列,自上而下的開展工會活動,使得國企工會成為穩定工人的渠道,非公企業工會成為促進生產的工具;通過把社區組織納入政府係列,並自上而下的開展活動,使得居委會成為在城市基層執行政府管理及服務民眾的組織;通過把協會組織納入雙重管理體係,使得協會的活動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協助了部門立法,接管了政府的部分職能;通過把大型NGOs納入雙重管理體係,引導了NGOs的活動方向,幫助政府解決了社會問題;通過對宗教組織的雙重管理,限製了其不利的一麵,發揮了其積極的作用;通過對草根NGOs的限製(但同時又允許其存在)以及對非正式組織的間接管理,滿足了社會上部分人群的需求,有效的釋放了社會壓力,保持了社會的穩定。
 
從功能主義的邏輯出發,社會組織之所以能夠存在與發展,是因為它們滿足了某種需求。這些需求也許是政府的需求,也許是本土社會的需求,也許是海外社會的需求,也許是它們的某種組合。從政府的立場出發,社會組織的活動或功能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政府要求的;第二類,不是政府要求的,但是政府歡迎的;第三類,政府既不要求,也不歡迎,但也不反對,或者說是政府能夠容忍的;第四類,政府反對的。從各類組織的實際發展來看,滿足政府第三類需求的社會組織(草根NGOs、非正式組織)都是小規模的,或是以企業形式存在,或是以非正式組織形式存在。由於受到政府的限製,或由於組織本身的特點,它們無法獲得大的發展,規模難以擴大。隻有滿足第一類需求的組織(工會、社區組織)和第二類需求的組織(協會組織、官辦NGOs),才能獲得發展。而開展反對政府活動的組織(反政府組織)以及開展政府不歡迎的活動的組織(宗教組織),要麽被消滅,要麽受到嚴格的限製。因此,從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狀況來看,政府的分類控製策略達到了一定的效果。
 
由此可見,從總體上來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社會結構變遷可以被看成是國家建設分類控製體係的過程,也就是國家重新塑造其社會控製體製的過程。確切地說,這是一套國家利用“非政府方式”,在新的經濟環境中,對社會實行全麵控製的體製。
 
至此,我們的假設檢驗也完成了,其結果是:前述假設得到經驗資料的支持。
 
    在這裏,順便討論一下“組織化”與“民主化”的關係。源於托克維爾的理論傳統把自治組織看作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前提。1989年之前,一些人把民主化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希望通過自上而下的變革實現民主化。但是,“八九事件”打碎了他們的夢想。1989年之後,許多人轉而把民主化的希望寄托在社會領域中的自治組織上,希望借助它們的力量實現自下而上的民主變革。可以說,這一“民主化情結”是驅動國內外學術界掀起研究中國市民社會熱潮的主要動因之一。那麽中國社會領域中的“再組織化”是否促進了政治民主的發展呢?從我們的實證研究來看,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實際上,當今社會領域內的各種組織的存在及其活動,並沒有瓦解政府的權威,也沒有威脅到它的穩定,而且某些社會組織還在幫助政府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從而強化了政府的權威,增加了它的穩定性。
 
 
五、作為一種“新類型”的“分類控製體製”
 
    我們認為,“分類控製體製”不僅全麵、準確地描述了當前中國大陸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征,而且確立了一種新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類型”。要證明這一點,即要證明“分類控製體製”是一種“新類型”,就要將它與其他類型進行比較,進而確定它的獨特性。
為此,首先,需要確定比較的對象。本項研究把“市民社會模式”、“法團主義模式”、“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極權主義模式”確定為比較的對象。其次,需要確定比較的指標。本項研究從“國家幹預社會的範圍”、“公民的結社權利”、“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政治決策的製定與實施方式”、“國家與社會權力分配格局”和“對應的主要政體形式”共7個方麵進行類型比較。比較的結果匯總於表6。
 
觀察表6可以發現:第一,分類控製模式不同於西方的市民社會模式和法團主義模式。在市民社會模式和法團主義模式中,公民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而在分類控製模式中,公民僅有有限的結社權利。而且,市民社會模式對應的是自由民主政體,法團主義模式對應著自由民主政體或權威主義政體,而分類控製模式則存在於權威主義或後極權主義政體之中。第二,分類控製模式不同於東歐的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盡管在這兩種模式中公民的結社權利在法律上都受到國家的限製,但是在分類控製模式中這種限製是有效的,而在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中這種限製實際上是無效的。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對應著正在崩潰的極權主義政體,而分類控製模式對應著穩固的後極權主義政體。第三,分類控製模式不同於極權主義模式。在極權主義模式中,國家控製一切,包括經濟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而在分類控製模式中,國家僅僅控製公共領域。而且,在極權主義模式中,國家控製公共領域的方式是禁止一切獨立的結社行為,而在分類控製模式中,國家分門別類地對社會組織實施控製。
綜上所述,“分類控製體製”的確是一種獨特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而且是一種全新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類型”。
 
 
表6: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比較
 
市民社會
法團主義
市民社會
反抗國家
分類控製
體製
極權主義
國家幹預
社會的範圍
國家不幹預社會。
國家不幹預社會,但通過立法幹預功能性組織。
國家幹預公共領域,但幹預無效。
國家幹預公共領域。
國家全麵幹預社會,幹預範圍遍及經濟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
公民的
結社權利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
結社權利在法律上受到限製,但實際上不受限製。
結社權利受限製,
但是不同的群體享有不同的結社權利。
禁止結社。
社會組織
的自主性
完全自主。
完全自主。
實際上自主。
不同類型的組織擁有不同的自主性。
完全不自主。
公共物品
的提供方式
國家與社會合作。
國家與社會合作。
國家與社會各自為政。
國家主導,社會拾遺補缺。
國家包攬全部公共物品。
政治決策的製定與實施
社會主導,以議會為中心。
社會主導,行政部門與功能性組織合作為主。
通過非製度化的衝突影響決策的製定與實施。
國家主導,但社會擁有一定的表達空間。
國家主導,社會沒有任何發言權。
國家與社會權力分配
格局
社會占據主導地位。
社會占據主導地位,但政府的影響力大於市民社會模式中的政府。
國家與社會勢均力敵或分庭抗禮。
國家占據主導地位。
國家占據絕對主導地位。
對應的主要政體形式
自由民主主義。
自由民主主義或權威主義。
極權主義崩潰階段。
權威主義或後極權主義。
極權主義。
典型國家
美國。
奧地利、墨西哥。
轉型時期的波蘭、“六四”期間的中國大陸。
當前的中國大陸。
改革前的中國大陸。
 
 
六、現實與曆史背景分析
 
以上研究顯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社會領域經曆了“再組織化”的過程,而且這種“再組織化”非但沒有促進“政治民主化”,而是重建了一套國家控製社會的體製——分類控製體係。事實上,目前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並不是無源之水。它依賴於改革前的社會結構,依賴於政府特征及其選擇的改革模式,依賴於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依賴於來自海外的巨大影響。
 
也許“分類控製體製”是市場經濟背景下最符合政府利益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但是,僅有政府的意願是無法造就這一體製的。也就是說,它不僅僅是政府一廂情願的產物。當然,如果政府不是“理性經濟人”,而是“一心為公”,也許就不會出現這種體製。但是,即使政府極端自私自利,如果沒有足夠的能力(支配能力和學習能力),那麽也無法建立這種體製。如果中國社會充滿了權利意識和個人主義,而不是以社群本位和父愛主義為核心的政治文化傳統,那麽這種體製也隻能通過暴力貫徹執行,其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當然,如果沒有改革,如果沒有海外影響,如果中國大陸仍然閉關鎖國,那麽這種體製也不會出現。正是這些因素及其獨一無二的組合造就了當今中國大陸獨一無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究竟是什麽力量在影響和決定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馬克思強調經濟因素,韋伯強調文化因素。其實,馬克思也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明確提出了國家自主性問題。
 
就中國經濟改革產生的至深至廣的影響而言,馬克思的經濟決定論具有很大的解釋力。在中國大陸,正是市場的發展帶來了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並由此產生了國家與社會關係問題。但是,文化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文化有自己的自主性和頑強的生命力。政治學家都明白“政治文化”的深遠影響。儒家主張社群本位,要求建立父愛主義政府。這種政治哲學為政府幹預社會提供了思想基礎。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國家的自主性或獨立的影響力。對中國而言,國家的影響力也許並不一定是“短期現象”。兩千多年來,中國發生了無數巨變,但是“行政支配社會”這一特性從未改變。權威主義政治具有巨大的適應能力,不僅可以適應農業經濟,也可以適應工業經濟,不僅可以適應計劃機製,也可以適應市場機製,甚至也可以適應全球化。
 
也許目前我們還沒有能力很好地解釋“分類控製體製”的成因。但是,現有的經驗研究已經證實,確實存在一種可以稱之為“分類控製體製”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它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而且以往的標簽也無法準確地描述它的本質。這一體製的是非功過目前還無法評論。我們也不知道它是一種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抑或僅僅是一種“曇花一現”的過渡現象。
 
 注釋:
 
顧昕,“當代中國有無公民社會與公共空間?——評西方學者有關論述”,《當代中國研究》,1994年第4期(總第43期)。
 
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January 1993.
 
王穎,“中國的社會中間層:社會發展與組織體係重構”,《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2月(總第6期)。
 
Anita Chan, Revolution or Corporation?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Vol.29, January 1993;Jon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 China,Corporatism,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March 1996 (Vol.1).
 
所謂“社會組織挑戰政府權威的能力”,不是指“現實的”挑戰能力,而是“潛在的”挑戰能力。具體說來,某類社會組織在權威主義體製中的“潛在挑戰能力”等同於它在開放社會中的“現實挑戰能力”。
 
有關“精英聯盟”的論述參見:康曉光,“未來3—5年中國大陸政治穩定性分析”,《戰略與管理》,2002年第三期。
 
寫於2004年6月,於北京
 
作者授權儒家中國網站(www.biodynamic-foods.com)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