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塔西拉斯】健康、人權、法治全集於一身

欄目:他山之石
發布時間:2021-03-20 14:28:09
標簽:人權、健康、法治

健康、人權、法治全集於(yu) 一身

作者:約翰·塔西拉斯

譯者:吳萬(wan) 偉(wei)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為(wei) 什麽(me) 健康、人權、法治等概念膨脹到成為(wei) 支配一切的世俗宗教地位?

 

正如政治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和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一直強調的那樣,民主的繁榮依賴於(yu) 充滿生機與(yu) 活力的公共理性文化,其中所有公民都能作為(wei) 平等者就社會(hui) 公共利益問題參與(yu) 集體(ti) 協商和決(jue) 策製定過程。最近一些年,我們(men) 聽到很多公共理性質量遭遇的致命性新威脅,如民粹主義(yi) 威權主義(yi) 的崛起、社交媒體(ti) 製造的“過濾器泡沫”和“回聲室效應”等催生政治兩(liang) 極化的做法或網上極端主義(yi) 言論以及自動機器人和其它惡意代理人製造的“假新聞”的傳(chuan) 播。

 

但是,人們(men) 可能沒有注意到針對公共理性質量的另一種威脅。這就是公共理性練習(xi) 中被拿來使用的核心概念在不斷惡化和墮落,不僅(jin) 僅(jin) 是精英行動者的話語如官員、律師、政客、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等。健康、人權、民主等等觀念處於(yu) 我們(men) 如何表達和處理當今時代主要政治挑戰的核心,無論是氣候危機還是新冠病毒疫情。

 

公共理性的墮落所呈現的突出形式是一種現象,被我稱為(wei) “概念過度擴張”。這出現在當某個(ge) 特定概念經曆發擴張或膨脹過程,其中吸收了異於(yu) 自我的觀點和要求。在最極端的情形下,概念過度擴張不自量力地演變為(wei) 一種整體(ti) 性的“全集於(yu) 一身”模式。單一概念---如人權或法治---被拿來提供全麵性政治意識形態,對應於(yu) 在眾(zhong) 多因素中挑選一個(ge) 的做法,我們(men) 的政治思考就是需要利用這些因素,並作為(wei) 獲得針對時代問題的合理回應的一種平衡。當然,我們(men) 總是需要某種形式的普遍概念來指代龐大的價(jia) 值觀領域---比如倫(lun) 理學、正義(yi) 、道德等觀點在傳(chuan) 統上就發揮了這些功能。問題是什麽(me) 時候有係統性趨勢,讓更具體(ti) 的價(jia) 值觀概念提升到普遍性的層次上。

 

但是,為(wei) 什麽(me) 擔憂概念過度擴張?如果“人權”是一個(ge) 包括越來越多真正寶貴目標的術語,我們(men) 為(wei) 什麽(me) 要對附著在上麵的標簽吹毛求疵呢?這難道不是太迂腐了嗎?我相信,遠非如此。

 

概念過度擴張的危險之一是,如果它淹沒在眾(zhong) 多其他獨立觀念的大海中,我們(men) 將看不見特定概念傳(chuan) 達的獨特觀點和一種超越基線事實的意義(yi) ,即所有討論的觀念都辨認某種價(jia) 值觀。比如,如果人權是通常在性質上說屬於(yu) 高優(you) 先選擇要求,以至於(yu) 即便有壓倒它的合理性也非常罕見。如果我們(men) 開始在“人權”這個(ge) 題目下納入了寶貴目標---如接觸高質量因特網連接的機會(hui) ---通常並非最優(you) 先的選擇,我們(men) 對那個(ge) 重要觀念的把握也就喪(sang) 失殆盡了。另外一個(ge) 危險是受製於(yu) 概念接收過程的牽強觀念最終會(hui) 導致自身遭到扭曲。因此,比如我們(men) 開始考慮對某人有利的待遇,如仁慈對待已經定罪的罪犯當作他們(men) 的合法權益。

 

結果,這種概念過度擴張讓我們(men) 處於(yu) 不利位置去辨認出在任何特定決(jue) 策中有利害關(guan) 係的特定價(jia) 值觀。它也會(hui) 模糊特定案例中這些價(jia) 值觀之間的對立衝(chong) 突。但是,當我們(men) 試圖參與(yu) 和他人的協商時,這兩(liang) 大思想缺陷也將產(chan) 生嚴(yan) 重的現實缺陷。更極端形式的概念過分擴張阻礙建設性對話,或者甚至阻礙我們(men) 與(yu) 那些政治立場與(yu) 我們(men) 相差很大的人可敬妥協與(yu) 協商。這是因為(wei) 找到共同點或共同認識變得更困難了。相反,當我們(men) 試圖基於(yu) 公平或人權與(yu) 他們(men) 達成某種合理的妥協,我們(men) 都發現自己在每個(ge) 拐彎處都被困在相反的道德政治世界觀而動彈不得。

 

概念過度擴張或許顯得很抽象,所以請讓我給出若幹真實世界中存在的例子。一個(ge) 臭名昭著的例子是世界衛生組織憲章中有關(guan) “健康”的定義(yi) 。那裏,健康被描述為(wei) “不僅(jin) 是沒有疾病,而且包括軀體(ti) 健康、心理健康、社會(hui) 適應良好和道德健康。”這種包括一切的定義(yi) 在常識性觀點麵前飛行,健康隻是幸福生活的組成部分,其他內(nei) 容還有快樂(le) 、友誼、知識、成就等等。當我們(men) 已經有幸福概念在手時,健康概念的這種膨脹有何用?

 

瑪麗(li) ·居裏(Marie Curie)顯然為(wei) 了追求科學知識犧牲了自己的健康,我們(men) 能對她說些什麽(me) 呢?我們(men) 應該得出結論說,她沒有真正犧牲健康,因為(wei) 她的科學成就對她總體(ti) 幸福的貢獻比她暴露在核輻射下的致命後果更加重要。或再舉(ju) 一個(ge) 有爭(zheng) 議的例子,如果對新冠病毒疫情的正確回應要求我們(men) 有必要限製人的自由流動以便將感染風險最小化,那麽(me) 把自由和避免疾病納入到我們(men) 理解的膨脹的健康概念內(nei) ,能夠獲得什麽(me) 呢?

 

正如這樣刺耳的隱含意義(yi) 顯示的那樣,將健康作為(wei) 整體(ti) 幸福的膨脹概念讓我們(men) 誤入歧途。相反,我們(men) 需要采取對健康的更溫和理解,即作好生活的元素之一。或許正如哲學家諾曼·丹尼爾斯(Norman Daniels)暗示的那樣,我們(men) 需要的健康概念是以身體(ti) 和精神潛能的有效運作為(wei) 核心,而不是十分籠統的幸福。

 

對健康來說真實的東(dong) 西也同樣適用於(yu) 另外一個(ge) 重要的價(jia) 值觀:法治。傳(chuan) 統上說,這個(ge) 詞指的是能夠讓人們(men) 服從(cong) 法律形式和程序要求。在這些要求中包括下麵的內(nei) 容:法律必須清晰和公眾(zhong) 能容易理解,在實施之前必須向公眾(zhong) 宣傳(chuan) ,在一定時間內(nei) 保持相對穩定,由獨立的司法機關(guan) 依據其真實意思付諸實施等。

 

從(cong) 這個(ge) 傳(chuan) 統視角看,法治被廣泛理解為(wei) 並不包括我們(men) 希望在理想狀況下法律能實現的所有價(jia) 值觀,雖然它們(men) 當然都是基本的法律美德。一條法律或一個(ge) 法律體(ti) 係或許符合法治,但在其他方麵可能存在嚴(yan) 重缺陷。比如,設想一種稅法,它不公平地加重窮人負擔,但它滿足了法治的要求,如事先已經公布,以清晰和通俗易懂的方式闡述出來,也由官員依照意義(yi) 實施。這種不公平甚至更大,窮人的不服從(cong) 顯然有必要。

 

人權是一回事,法治是另外一回事,難道不是嗎?

 

同樣,司法機構在追求正義(yi) 時違背法治有時候能夠得到辯護。回溯性懲罰---因為(wei) 某些行為(wei) 而懲罰某人,這個(ge) 行為(wei) 在實施時還沒有被認定為(wei) 非法---就是典型的違背法治之舉(ju) 。但很多人合理地得出結論,當納粹領袖在紐倫(lun) 堡因為(wei) 嚴(yan) 重罪行而受到懲罰時,應該為(wei) 這種偏離法治的做法辯護,有人可能提出爭(zheng) 議,他們(men) 在做這些事時,法律並沒有禁止。

 

但最近一些年,法治的這種形式-程序觀越來越多失寵了,將越來越多實質性內(nei) 容塞進法治概念的觀點越來越盛行。一個(ge) 很好的例子是英國前資深上議院法官,已故的湯姆·賓漢姆(Tom Bingham)在此話題上影響力很大的書(shu) 中的描述。賓漢姆解釋說,除了其他要求之外,法治也包括了“對基本人權的充分保護”。

 

為(wei) 什麽(me) 賓漢姆覺得必須在法治中納入人權的全部領域呢?人權是一回事,法治是另外一回事,難道不是嗎?最多可以說,它們(men) 之間存在有限的重疊區域如不被追溯懲罰的權利,但不工作的權利呢?賓漢姆的回答很能說明問題:

 

在我看來,一個(ge) 野蠻壓製和迫害部分國民的國家不應該被視為(wei) 遵守法治,即使將受到迫害的少數群體(ti) 轉移到集中營或強迫女孩子暴露在山腰是法律話題如法律規定詳細,並得到規矩實施和嚴(yan) 格遵守。我認為(wei) ,堅持這樣的法治將“現有法治的憲政原則”的大部分美德都剝奪殆盡了。

 

但是,這種反對意見就類似於(yu) 說將健康作為(wei) 有助於(yu) 人的幸福的價(jia) 值觀毫無道理可言,除非這人有朋友和名副其實的成就。為(wei) 什麽(me) 在人權麵前停下?為(wei) 什麽(me) 不將保護動物或保護自然環境也納入法治的範疇?或者將慈善或愛心納入其中---我們(men) 通常並不認為(wei) 我們(men) 有權獲得這些價(jia) 值。我們(men) 能想到的任何價(jia) 值觀---平等、自由和正義(yi) ---總可以通過加入另一種價(jia) 值觀而得到“改善”,但是,沒有理由將某種價(jia) 值觀同化到另一種價(jia) 值觀中。

 

一旦我們(men) 開啟了賓漢姆的思想擴張路線,似乎就沒有邏輯上的終點,對法治的解釋就永遠可以作為(wei) 籠統標簽將所有能讓法律變得美好的美德都納入進去。其實,就在賓漢姆去世前發表的一篇演講中,他更進一步稱讚法治是“最接近我們(men) 可能實現的普遍性世俗宗教”。這裏,賓漢姆整體(ti) 性崇尚法治的野心暴露無遺---法治這個(ge) 具體(ti) 價(jia) 值觀從(cong) 一個(ge) 可能與(yu) 其它司法價(jia) 值觀發生衝(chong) 突的價(jia) 值一下子怪異地提升到普遍生活的總體(ti) 指南的地位。

 

但是,概念擴張的最顯著例子是控製一切的人權觀念。甚至比法治更厲害,人權逐漸開始扮演“普遍性世俗宗教”的角色,認定能提供全麵的倫(lun) 理框架。作為(wei) 這個(ge) 趨勢的重新標誌,已故道德哲學家詹姆斯·格裏芬(James Griffin)在其重要的著作《論人權》(2008)中寫(xie) 道:

 

認為(wei) 因為(wei) 我們(men) 將權利視為(wei) 道德上特別重要的東(dong) 西,我們(men) 必須將道德上特別重要的東(dong) 西都納入到權利中,這是巨大的的錯誤,現在也很常見。

 

這個(ge) 錯誤是在常識性觀念下發揮作用的,發展的所有形式---從(cong) 人工智能到氣候危機---造成的挑戰都可以通過專(zhuan) 門求助於(yu) 人權的框架來對付。被這種概念擴張將眾(zhong) 多其他價(jia) 值觀擠出去或扭曲了,其中包括非權利為(wei) 基礎的價(jia) 值觀如友好、忠誠和慈悲;不同於(yu) 人權的其他考慮如團結和公共利益,這些並非本質上的個(ge) 人主義(yi) 特性。其實,正如哲學家馬薩·諾斯鮑姆()強調的那樣,這些其他價(jia) 值觀中的有些內(nei) 容對於(yu) 健康的尊重權利文化的長期生存必不可少。但是,它們(men) 也包括並非人權的權利如我們(men) 並非基於(yu) 人性而是作為(wei) 不同群體(ti) 成員如國家和家庭成員的權利,還包括非人類動物的權利等。

 

人權擴張主義(yi) 的關(guan) 鍵驅動因素是將人權等同於(yu) 道德上相關(guan) 或法律上相關(guan) 的任何利益的趨勢。這種趨勢的新發展是我們(men) 都非常熟悉的人權主張泛濫----被愛的權利、世界和平的權利、不被冒犯的權利、晚上睡個(ge) 安穩覺的權利。但是,最令人擔憂的或許是人權道德威力的戲劇性下降,這是其範圍不受限製地擴張產(chan) 生的副作用。

 

當權利成為(wei) 道德上相關(guan) 的任何利益的同義(yi) 詞時,權利與(yu) 義(yi) 務之間的根本連接就被切斷。一個(ge) 利益,無論是隱私還是健康或其他任何東(dong) 西,並不能自動包含一種在任何方式上保護或尊重這種利益的義(yi) 務。有很多東(dong) 西可能顯著有利於(yu) 我的健康如每年帶薪休假,但是,我並不因為(wei) 這個(ge) 事實就有權利獲得這些。正如哲學家歐若拉·奧尼爾(Onora O’Neill)和阿馬蒂亞(ya) ·森()已經強調的那樣,與(yu) 利益不同,權利在本質上涉及到義(yi) 務,這些義(yi) 務給我們(men) 提出了嚴(yan) 格的道德要求。違背這些是錯誤的,隻有在很特別例外的情況下才能被推翻。

 

但是,一旦權利事實上被簡化為(wei) 利益,如果發生利益衝(chong) 突時,在麵對數不清的其他利益麵前,它們(men) 就很容易定期被妥協抵消。隨後的人權道德威力喪(sang) 失就非常好地體(ti) 現在歐洲人權法律體(ti) 係中采用的比例原則。正如這個(ge) 原則的主要支持者,人權律師馬提亞(ya) 斯·庫姆(Mattias Kumm)的坦率觀點,“權利持有者擁有權利並沒有多大美德,對權利的某種侵犯隻是作為(wei) 觸發機製來啟動對該侵犯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評估過程。”

 

求助於(yu) 現有法律本身並不是所要求的應對概念擴張的解毒劑。

 

但是,與(yu) 這種觀點相反,曆史上權利受到尊重恰恰是因為(wei) 它們(men) 被認為(wei) 是得到某種待遇的穩固資格,如人身和財產(chan) 免受攻擊的自由。它們(men) 之所以產(chan) 生強有力的保護是因為(wei) 它們(men) 強製要求他人遵守的義(yi) 務,在緊急狀況之外推翻這種義(yi) 務很少有合理性。但是,從(cong) 擴張後的新視角看,擁有權利就像擁有一種很容易在所有受影響的利益總平衡中被推翻的利益而已。它不過是官僚和其他人在進行成本效益總體(ti) 平衡中的另一條目罷了。這樣一來,權利語言就變成自身流行性的受害者,權利的獨特價(jia) 值在不斷無情擴張的過程中已經喪(sang) 失殆盡。

 

人權概念過度擴張的後挫力已經到位,不僅(jin) 存在於(yu) 那些對人權概念表示懷疑的人中。2019年出版了一本名為(wei) 《拯救人權》的書(shu) ,這並不是偶然的,非常說明問題。作者是堅定不移的人權律師赫斯特·漢納姆(Hurst Hannum),擁有無可挑剔的自由主義(yi) 資曆。漢納姆尋求拯救人權法律,擺脫不受限製的擴張主義(yi) 趨勢,因為(wei) 這可能威脅到破壞其存在價(jia) 值。該書(shu) 是顛覆這種襲擊的加長版呼籲,人權法律侵入新管理領域如環境、戰爭(zheng) 、性別和性傾(qing) 向等爭(zheng) 議性議題。但是,這種維持法律現狀的堅持不可能替代真正被認為(wei) 屬於(yu) 人權的內(nei) 容的原則性描述,如什麽(me) 時候和以什麽(me) 方式確保法律實施,所有這些都最終屬於(yu) 倫(lun) 理問題。求助於(yu) 現有法律本身並不是所要求的應對概念擴張的解毒劑。

 

值得提及的最後但更具爭(zheng) 議性的例子是有關(guan) 民主的。這裏涉及到的是,相互替換性地使用“民主”和“自由民主”等術語的共同趨勢。像我一樣,人們(men) 可能認為(wei) 自由民主---將民眾(zhong) 自治和基本自由如宗教自由或同性戀婚姻和其他眾(zhong) 多人權保護融合起來的政治製度是當今環境下最好的政府管理形式。但是,民主作為(wei) 政治價(jia) 值觀能被適當地理解為(wei) 天生就自由嗎?正如匈牙利總理維克多·歐爾班(Viktor Orbán)在2014年臭名昭著的演講中說,僅(jin) 僅(jin) 因為(wei) 某些東(dong) 西不“自由”,“它仍然可能是民主。”

 

當歐爾班等政客確認他們(men) 在追求創造一種“不自由的民主”---撇開其主張令人懷疑的真誠性不談---他們(men) 是陷入概念困惑中嗎?正如有人所說的,“不自由的民主”這個(ge) 觀念本身就是矛盾的說法,因為(wei) 任何真正稱得上民主這個(ge) 名字的民主就已經尊重自由的要求了,是嗎?或真正的民主(bona fide)必須是自由的這個(ge) 觀念恰恰是概念擴張的例子嗎?它往民主裏麵塞進去完全不同的價(jia) 值觀和議題。

 

按照斯坦福大學政治學與(yu) 古典學教授約西亞(ya) ·奧博(Josiah Ober)的《民主公民》(Demopolis(2017)),將民主解釋為(wei) 天生包含自由因素是天大的錯誤。奧博引用古代雅典的例子提供了民主的真實社會(hui) 的曆史說明,那是一種有限的集體(ti) 自治模式,公民享受政治平等和自由,但不僅(jin) 僅(jin) 是多數統治原則---沒有擁抱自由主義(yi) 。更籠統地說,奧博認為(wei) ,民主自治擁有相當的價(jia) 值,確保將其與(yu) 自由主義(yi) 區分開來。這個(ge) 價(jia) 值部分是工具性的,與(yu) 民主實現安全和繁榮等目標的潛能有關(guan) 。但同樣非常顯著的內(nei) 在本質是,民主自治涉及到一種激進的公民政治參與(yu) 形式和與(yu) 此相關(guan) 的本國內(nei) 部公民尊嚴(yan) 的理想。

 

奧博的主張很有挑釁性,他的詳細闡述可能遭遇各種反對意見。可以理解的是,有人可能抱怨說古代雅典的奴隸製,連同女性政治地位偏低使其根本沒有資格被認定為(wei) 真正民主的例子。但是,他的更抽象主題似乎是很有說服力的:民主管理形式納入了一套規範確保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還沒有使用真正的自由主義(yi) 稱號,即使它在某些方麵與(yu) 自由主義(yi) 的要求重疊---如確保政治言論自由或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確保有效的政治參與(yu) 。

 

在這個(ge) 觀點看來,民主與(yu) 現有宗教、死刑懲罰和以性別為(wei) 基礎的某種形式的等級差異體(ti) 係是相容的。其實,恰恰是這些術語我們(men) 能搞清楚所有時代的自由派都表達了對待民主法則的模糊的有時候甚至是公然的敵意和仇視。他們(men) 將其解釋為(wei) 賦權給相對來說不開明的民眾(zhong) ,這些民眾(zhong) 是個(ge) 人自由、財產(chan) 權利和維持高雅文化的威脅,而這些正是構成理性的和善於(yu) 表達的自我發展的自由派理想所需要的。

 

在自由民主的生存在全世界受到威脅的時代,澄清自由主義(yi) 和民主的關(guan) 係就顯得尤為(wei) 重要。奧博的希望是確保民主觀念的獨特性,它更好地給我們(men) 配備不僅(jin) 理解其價(jia) 值而且采取在國內(nei) 外維持和推廣民主所需要的措施。在國內(nei) ,我們(men) 沒有被迫敦促以自由主義(yi) 的功績來確保從(cong) 自由主義(yi) 的保守派對手手中買(mai) 入民主機構和程序。這給我們(men) 提供了爭(zheng) 取和平遏製與(yu) 其他同胞的分歧的穩定政治框架的巨大利益,即便仍然無法解決(jue) 與(yu) 那些對自由主義(yi) 的很多元素持敵對態度的同胞公民的分歧。與(yu) 此同時,我們(men) 能夠在海外保守派宗教社會(hui) 推廣民主,無需堅持在可辨認出的自由政體(ti) 中的要求作為(wei) 民主的組成部分。

 

正如我上文所說,如果我們(men) 生活在概念擴張的時代,我們(men) 怎麽(me) 能理解其根源呢?一個(ge) 比較玩世不恭的解釋是它為(wei) 精英行動者和機構爭(zheng) 奪權力提供了修辭外殼。為(wei) 了擴張其合法性權威的範圍,官僚、法官、律師試圖往健康、法治、人權和民主等概念中塞進越來越多的東(dong) 西。同樣,某些特殊利益團體(ti) 動用權利等修辭用語來獲得有利於(yu) 其成員的議程的政治偏袒。這種權力爭(zheng) 奪或許出於(yu) 良好意圖的動機,但它扭曲了概念本身,其名稱意味著要追求某些東(dong) 西。當今貶義(yi) 詞“法官專(zhuan) 製”(juristocracy)指的是法官越來越頻繁地依靠確認其權威來解決(jue) 爭(zheng) 議性政治問題的趨勢,很多批評家,其中包括---包括英國前最高法院法官喬(qiao) 納森·薩姆欣(Jonathan Sumption)在裏斯講座()中已經指出人權和法治的擴張性解釋,法院常常被認為(wei) 是終極的守護者。

 

另外一個(ge) 因素是追求簡單化,麵對複雜問題時追求相對來說不複雜的途徑和解決(jue) 辦法。不是承認有時候存在很多獨特價(jia) 值觀之間的衝(chong) 突,尤其是更極端形式的概念過度擴張常常提供一種虛幻的舒適感,我們(men) 遭遇的大部分艱巨挑戰都可以‘歸結為(wei) ’單一因素---如堅持法治或人權。追求簡單化誤入歧途的理由之一是它通常對本就存在的價(jia) 值觀衝(chong) 突提供一種表麵上十分漂亮的回應。這是因為(wei) 當隻有一種價(jia) 值觀發揮作用,卻在公共決(jue) 策製定中對利弊得失進行雙麵下注時,衝(chong) 突就很容易才產(chan) 生了。

 

比如,那些可靠地被指控犯下邪惡罪行的人理應受到審判,這是正義(yi) 的要求。但是,正義(yi) 也要求對罪犯的審判不能在罪行實施很多年之後才進行。俄亥俄州一個(ge) 上年紀的汽車廠工人約翰·德米揚魯克(John Demjanjuk)被指控是擔任納粹集中營的警衛“可怕的伊凡”。在決(jue) 定是否要懲罰二戰時期的納粹嫌犯時,正義(yi) 的兩(liang) 種要求並不能解決(jue) 任何一方在尊重哪個(ge) 要求時遇到的困難。

 

保存概念的整體(ti) 性與(yu) 將我們(men) 的政治觀點或安排固化僵化不是一回事。

 

第三,概念擴張可能被解釋為(wei) 辯證性賭博,剝奪了政治對手的概念的立足之地。法治的保守派朋友對當今很多盛行的人權正統思想感到懷疑,他們(men) 在概念上的模糊不清可能被暴露無遺,因為(wei) 對法治的擴張性解讀已經納入了這個(ge) 正統思想。稱讚民主但哀歎自由衰落的民粹主義(yi) 者同樣也是概念模糊不清,因為(wei) “不自由的民主”可能被當作自相矛盾而遭拋棄。更令人擔憂的是,概念模糊不清的指控很容易轉變成為(wei) 對人缺乏真誠的指控,這更進一步證明了將政治對手視為(wei) 不值得嚴(yan) 肅對待的合理性。這種在概念上“清除”對手的做法本身被視為(wei) 一種症狀說明當今陷入兩(liang) 極化的文化多麽(me) 嚴(yan) 重,而概念擴張為(wei) 這種惡化提供了方便。

 

最後,還有一個(ge) 簡單的事實,那就是維持概念的良好秩序不是容易的事,而且因為(wei) 在確定眾(zhong) 多重要概念的意義(yi) 時存在同樣可接受的具體(ti) 化方式的這個(ge) 事實而變得更加複雜了。維持概念的良好形態要求我們(men) 關(guan) 注其曆史,關(guan) 注它發揮的寶貴作用以及它如何適應變化的環境,心中總是牢記它的操作是在包含其它概念的變化網絡中進行的,每個(ge) 概念都作出了自己特別的貢獻。正如有關(guan) 法治、人權和民主概念的複雜哲學爭(zheng) 議所顯示的那樣,認清這一點遠非容易之事。

 

但是,值得強調的是,我在此說的話並沒有排除這樣一種可能性,即特定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合法性地納入新要求,卻並不構成概念擴張。比如人權,在思考權利的大部分曆史中,社會(hui) 經濟權利---如健康權、工作權和基本生活標準等---要麽(me) 不在議程中,要麽(me) 受到廣泛的質疑。但是,隨著世界人權宣言(1948)出現了海量變化,社會(hui) 經濟權利被置於(yu) 和長期以來熟悉的民權和政治權利如宗教自由和公平審判的權利平等重要的地位。

 

人權保護進入社會(hui) 經濟領域的這種擴張是概念擴張的例子嗎?我認為(wei) 不是。一種為(wei) 社會(hui) 經濟領域的權利存在辯護的方式是論證說,無論遠古時代真實的情況可能是什麽(me) ,在現代條件下,隨著技術進步和組織能力提高,論證所有人僅(jin) 僅(jin) 因為(wei) 人的屬性而擁有某種最低程度的健康保障水平和工作保護措施具有可行性。換句話說,確保概念的整體(ti) 性與(yu) 將我們(men) 的政治觀點或安排僵化固定並不是一回事。

 

要解釋上文暗示的種種概念擴張方式的盛行絕不是要論證其合理性。它仍然是思想混亂(luan) 的源頭,還模糊或忽略了我們(men) 討論的每個(ge) 觀點的獨特顯著意義(yi) 等。在國內(nei) 政治兩(liang) 極化的時刻,在我們(men) 也見證全球性威權主義(yi) 崛起的時刻,保持概念繼續處於(yu) 良好的維修狀態就十分重要,畢竟,我們(men) 的公共話語就依靠它們(men) 。當然,不屈服於(yu) 概念擴張並不能確保我們(men) 政治事業(ye) 的成功,但是,它的確能清除掉引發失敗的重要起因。

 

作者簡介:

 

約翰·塔西拉斯(John Tasioulas)牛津大學人工智能倫(lun) 理研究所所長,倫(lun) 理學和法學教授。編輯《劍橋法哲學讀本》(2020)最近的文章包括“將人權從(cong) 人權法中解救出來”(2020)和“法治”(2020)。

 

譯自:All in one by John Tasioulas

 

 

This essay originally appeared as“All in One”in Aeon(2021-02-01)and is translated here by permission."

 

本文的翻譯得到作者和原刊的幫助和授權,特此致謝。---譯注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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