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傳濤】政教關係:基督教對儒教建構的啟示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11-14 18: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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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關(guan) 係:基督教對儒教建構的啟示

作者:馮(feng) 傳(chuan) 濤(鄭州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講師)

來源:《原道》第31輯,陳明 朱漢民 主編,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月初十五日庚子

          耶穌2016年11月14日

 


 

內(nei) 容提要: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的處理,對中國文化尤其是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有著怎樣的作用?首先,借助宗教改革家加爾文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分析政教關(guan) 係中的“政”和“教”之含義(yi) ,以及“順服”這一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傳(chuan) 統回答。其次,基督教的“順服”在政教關(guan) 係上對中國文化的建構產(chan) 生的作用和影響。在處理宗教團體(ti) 與(yu) 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這一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時,在基督教語境中,“順服”指向的始終是上帝,並非與(yu) 其職分不相符的官長和君主。而儒學之“忠”意即呈現內(nei) 在於(yu) 己的天命,但在道統和治統跤力的過程中,君主往往成為(wei) “忠”所指向的對象,從(cong) 而在曆史和現實中都存在把“忠”所指向的對象固化為(wei) 君主的風險。因此,基督教對順服的理解,在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這一維度,可以為(wei) 中國的文化尤其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提供有益的映照。

 

關(guan) 鍵詞:政教關(guan) 係;順服;基督教;儒家;忠;

 

一、儒教問題視域中的政教關(guan) 係

 

在中國大陸,從(cong) 20世紀80年代迄今被重新討論的儒教問題:“儒學是否為(wei) 宗教”,[1]似乎形成這樣的解決(jue) 範式:儒學所具有的天、祭祀、經典等是否可以比附宗教作為(wei) 信仰團體(ti) 所體(ti) 現出來的特征。[2]在這一範式的探討中,當代學人就儒學、儒家和儒教的正名問題展開了爭(zheng) 論。他們(men) 試圖對這個(ge) 同被英譯為(wei) Confucianism的概念從(cong) 不同的維度進行界定。我們(men) 不打算涉足其中。隻是想類比指出,由於(yu) 曆史造成的原因,Christianity的漢譯產(chan) 生過類似的爭(zheng) 論,並造成了“不合基督徒的傳(chuan) 統”的譯名。[3]據此,我們(men) 延續馮(feng) 友蘭(lan) 先生的做法,即仍舊運用“儒學”這一稱謂。[4]並對“儒學”如此約定:孔子及其後學對人以及成聖等問題所做的思考以及與(yu) 之對應的生活方式。[5]這一對“儒學”的界定,可以從(cong) 思想、文化和宗教等不同的維度進行詮釋。而當強調儒學所具有的“宗教性”這一麵向時,我們(men) 稱其為(wei) “儒教”。但如此行,實為(wei) 權宜之策,以謀便於(yu) 以“基督教”為(wei) 映照討論政教關(guan) 係這一主題。簡言之,對儒教問題的爭(zheng) 論,不僅(jin) 牽涉到觀點之間的爭(zheng) 論,更牽涉到解決(jue) 這一問題的範式之爭(zheng) 。而我們(men) 給出對“儒學”的一個(ge) 寬泛的理解,以進一步討論在儒教問題域中所關(guan) 涉的政教關(guan) 係問題。

 

政教關(guan) 係在儒教關(guan) 係問題域中的合法性分析和論證。政教關(guan) 係問題是對儒教問題的進一步深入討論。對於(yu) 這一觀點,我們(men) 從(cong) 儒教自身的概念體(ti) 係建構的維度,以及曆史的維度和現實的關(guan) 懷這三個(ge) 層麵展開論述。

 

政教關(guan) 係問題是從(cong) 屬於(yu) 儒教問題域的,換言之,它是儒教問題的次生問題,但它也是儒教在自身的概念體(ti) 係建構中具有應然性的問題。因無論對儒學是否為(wei) 宗教進行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政教關(guan) 係問題都應是需要探討的問題。這是由於(yu) ,一、對於(yu) 認可儒學為(wei) 儒教的,這一問題探討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二、對於(yu) 否認儒學是儒教的,探討政教關(guan) 係問題的合法性何在哪?首先,我們(men) 知道,政教關(guan) 係的症結乃在於(yu) 宗教團體(ti) 與(yu) 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而這一衝(chong) 突無疑是由思想觀念體(ti) 係和生活方式的不同所造成。觀念體(ti) 係和與(yu) 之對應的生活方式,一旦與(yu) 權力的結合,就是通常所謂的意識形態。[6]意識形態具有權力的強製性。而政府則無非是意識形態的執行者。其次,對於(yu) 不認可儒學為(wei) 儒教論者,即使他們(men) 否認儒學是儒教。但有一點應是認可的,即儒學的觀念體(ti) 係或生活方式會(hui) 與(yu) 具有強製力的意識形態之間存在張力。如在秦朝的法家思想作為(wei) 意識形態的時代,漢初以及唐朝推崇道家思想的時代。這種張力,不僅(jin) 僅(jin) 在觀點體(ti) 係和生活方式方麵,更為(wei) 顯明的在於(yu) :強製力的合法性問題。用政治學術語來表達,即是執政者的合法性問題。反之亦然,即是說,在儒學成為(wei) 意識形態的情況下,它也要為(wei) 自身所具有的強製力的合法性辯護。而這一問題,在中國傳(chuan) 統的文化背景中,無不牽涉到自殷商以來的作為(wei) 神聖者的“天”以及天命觀的問題。如《尚書(shu) 》所言:“先王有服,恪謹天命;…今不承於(yu) 古,罔知天之斷命,矧曰其克從(cong) 先王之烈?若顛木之有由櫱,天其永我命於(yu) 茲(zi) 新邑…。”而對天以及天命觀的討論,應該是從(cong) 宗教維度而言的。

 

簡言之,政教關(guan) 係的問題是儒教問題不能回避的問題。對於(yu) 不認同儒學為(wei) 宗教的論者,也認同儒學與(yu) 作為(wei) 意識形態的學說之間的張力或衝(chong) 突。而衝(chong) 突集中體(ti) 現在意識形態自身的強製力的合法性問題。而這一問題,究其根本,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語境中,討論的是作為(wei) 神聖者的“天”以及天命觀的問題。而這是後來通常所言的宗教方麵的問題。[7]因此,政教關(guan) 係的問題,對於(yu) 是否認同儒學為(wei) 儒教者,對於(yu) 儒學是否居於(yu) 意識形態的地位,都是需要探討的問題。[8]

 

曆史的維度和現實的關(guan) 懷,也使得在探討儒教問題時,對政教關(guan) 係的考察成為(wei) 必要。無論對於(yu) 基督教亦或是儒學而言,在曆史和當下都存在與(yu) 政府之間的緊張關(guan) 係。基督教曆史中充盈著政教之間的張力,從(cong) 使徒時期的基督教被羅馬帝國的壓迫,到教父時期基督教與(yu) 羅馬帝國權力的結合,再到中世紀的教權與(yu) 皇權之爭(zheng) ,以及宗教改革時期在德國和瑞士的宗教改革與(yu) 當地政府之間紛繁複雜的關(guan) 係。儒學亦如是。焚書(shu) 坑儒以及批林批孔是兩(liang) 個(ge) 極端的案例。在當下,政教關(guan) 係之間的張力依然存在,例如2010年左右的曲阜教堂事件。

 

概言之,我們(men) 約定了對儒學的理解,把它界定為(wei) 孔子及其後學對人以及成聖等問題所做的思考以及與(yu) 之對應的生活方式。並指出,這一約定可從(cong) 思想、文化和宗教等麵向來理解。同時,我們(men) 也從(cong) 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曆史的維度以及現實的關(guan) 懷這三個(ge) 麵向探討了在儒教問題域中討論政教關(guan) 係問題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在給出對儒學的約定性理解,以及分析了政教關(guan) 係在儒教問題域中討論的合法性之後,我們(men) 從(cong) 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來切入對政教關(guan) 係的討論: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的處理,對中國文化尤其是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有著怎樣的作用?這是文章所要探討的問題。對於(yu) 這一問題,我們(men) 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展開分析。首先,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處理。借助宗教改革家加爾文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我們(men) 分析政教關(guan) 係中的“政”和“教”之含義(yi) ,以及“順服”這一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傳(chuan) 統回答。其次,基督教的“順服”在政教關(guan) 係上對中國文化的建構產(chan) 生的作用和影響。在這一部分,通過對“順服”和“忠”這兩(liang) 個(ge) 概念的對比分析,我們(men) 探討中國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上的處理。總之,通過這兩(liang) 個(ge) 方麵的探討,我們(men) 試圖給出這樣一個(ge) 看似簡單的結論:基督教對順服的理解,在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這一維度,可以為(wei) 中國的文化尤其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提供有益的映照。

 

二、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加爾文的方案

 

宗教團體(ti) 如何處理與(yu) 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這是政教關(guan) 係問題的基本問題。而所謂基本問題,即是說,正是由於(yu) 這一問題,政教關(guan) 係的問題才得以成立。即是說,若二者沒有任何衝(chong) 突,也就沒有政教關(guan) 係的問題可言。或換言之,這一問題是使得政教關(guan) 係得以產(chan) 生的可能性條件。這裏的“基本”,取義(yi) 於(yu) 普蘭(lan) 丁格對“基本信念”(basic belief)的理解。[9]而宗教團體(ti) 和政府之間的張力,無非體(ti) 現為(wei) 兩(liang) 個(ge) 方麵,即,宗教團體(ti) 在這一張力中處於(yu) 優(you) 勢地位,[10]或者,政府在這一張力中處於(yu) 優(you) 勢地位,而後者政教關(guan) 係的常態。但問題是,如何理解政教關(guan) 係中的“政”“教”這兩(liang) 個(ge) 概念?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的傳(chuan) 統處理是“順服”,那麽(me) ,又如何理解“順服”這一概念?

 

(一)教會(hui) 和政府

 

首先,“教會(hui) ”概念需要厘清。我們(men) 從(cong) 語源學的維度以及加爾文的神學思想維度來理解“教會(hui) ”這一概念。

 

從(cong) 語源學的角度來看,教會(hui) 有“集會(hui) ”(assembly)和屬神的(of the Lord)兩(liang) 個(ge) 內(nei) 涵。我們(men) 所言的“宗教團體(ti) ”以及“教”,在基督教語境中通常指的是“教會(hui) ”(church)。而“教會(hui) ”這個(ge) 概念是和“基督教”(christianismus或Religio Christiana,Christianity)相關(guan) 聯的。基督教,[11]簡潔地講,是“信仰耶穌為(wei) 基督或彌賽亞(ya) 的團體(ti) ”。當今常用的“教會(hui) ”這一概念,其實對應於(yu) 兩(liang) 個(ge) 希臘詞匯。一是ἐκκλησία(ekklésia,ecclesia),它由兩(liang) 個(ge) 詞根組成:ἐκ(ek,out from within,by,介詞:從(cong) …裏麵出來,“通過”),以及καλέω(kaleó,call,summon,召集)。[12]因此,在古希臘語境中,一般翻譯為(wei) “集會(hui) ”或“公民大會(hui) ”(assembly或congregation),指的是“公民被從(cong) 家中召集出來在一個(ge) 公眾(zhong) 場所集會(hui) ”。[13]ἐκκλησία(ecclesia)一詞在《新約》中多處出現。如:“我還告訴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hui) 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權柄”原文作“門”)”(太16:18)。“若是不聽他們(men) ,就告訴教會(hui) ;若是不聽教會(hui) ,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7)與(yu) “教會(hui) ”對應的另一個(ge) 希臘詞,通常認為(wei) 是“κυριακή”(kuriakos,英譯為(wei) of the Lord)。出於(yu) 《新約》中的這些章節:哥前11:20,啟1:10。這一希臘語演變為(wei) 古英語的cirice,並逐漸演變為(wei) 當今我們(men) 常用的“church”。

 

加爾文把教會(hui) 區分為(wei) 兩(liang) 類,無形的教會(hui) 以及有形的教會(hui) 。教會(hui) 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何在,以及加爾文為(wei) 何作出無形和有形的教會(hui) 這樣的區分,對於(yu) 這樣的問題,由於(yu) 無礙於(yu) 對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的分析,所以,並不展開對這些問題的討論,而隻是給出加爾文對“教會(hui) ”這一概念的界定。與(yu) 加爾文通常的思路一致,他從(cong) 神、人這兩(liang) 個(ge) 維度界定教會(hui) 。無形的教會(hui) 指的是神所揀選的人,或神的選民。有形的教會(hui) 指的是宣稱自己信仰耶穌為(wei) 基督的人(IV.1.7.1037)。[14]從(cong) 對無形或有形的教會(hui) 的界定中,加爾文給出教會(hui) 所具有的兩(liang) 個(ge) 特征:“傳(chuan) 揚真道”以及“施行聖禮”(IV.1.10.1040)。而教會(hui) 的功用乃在於(yu) 幫助人們(men) 獲得對神的信心(IV.1.7.1027)。在政教關(guan) 係的稱謂中,我們(men) 用公民或神的仆人代指這裏的教會(hui) 。

其次,“政府”(state)的概念。在前麵對儒學進行約定約定時,我們(men) 這樣界定了“政府”:意識形態的執行者。而所謂意識形態,即是與(yu) 權力結合的觀念體(ti) 係和與(yu) 之對應的生活方式。對“政府”這樣的理解,源於(yu) 思想史上,柏拉圖、契約論者尤其是加爾文對“政府”的理解。“State”所對應的希臘詞為(wei) πόλις(Polis),常被翻譯為(wei) “城邦”,在當代英語語境中與(yu) “government”同義(yi) 。關(guan) 於(yu) 政府論的兩(liang) 個(ge) 經典的模式是柏拉圖的哲學王,以及啟蒙運動時期的契約論。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把人的靈魂的三個(ge) 部分對應於(yu) 城邦的三個(ge) 階層。這一類比的一個(ge) 基礎就是“正義(yi) ”毫無分別地適用於(yu) 靈魂和城邦(Rep.435b)。按照柏拉圖靈魂三分學說,靈魂具有理性、激情、欲望三種功能。欲望對應於(yu) 城邦的負責生產(chan) 的階層,他們(men) 被稱為(wei) “生產(chan) 者”,如勞工、木匠、商人和農(nong) 夫等。激情對應於(yu) 負責保衛的階層,他們(men) 被稱為(wei) “保衛者”,通常指的是勇敢的士兵。理性對應的是負責統治的階層,或哲學王,他們(men) 是有理性和愛智慧的。柏拉圖對哲學王的理解是:“愛真理或智慧之人”(Rep.475c)。[15]在柏拉圖看來,城邦或理想的城邦是合正義(yi) 的靈魂秩序。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雖然從(cong) 不同的角度切入“契約論”,但他們(men) 都要論證或解釋政府出現的必要性。他們(men) 從(cong) 人的自然狀態入手,認為(wei) 在自然狀態下,人們(men) 會(hui) 走向秩序的混亂(luan) 。而政府隻是人們(men) 為(wei) 了保持自然權利不受損害而共同約定的產(chan) 物。因此,在契約論這一理論中,政府指的是,為(wei) 保障人的自然權利並對人們(men) 彼此之間無理性的欲望進行限製的契約物。[16]盧梭的被廣為(wei) 引用的名言集中表達了這一思路:“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17]

 

加爾文從(cong) 基督教信仰的維度把“政府”分為(wei) 屬靈的和屬世的兩(liang) 種類型(IV.20.1.1537)。“屬靈的政府”關(guan) 乎的是人的永生問題,是神對人的靈魂的“教導”。這一教導關(guan) 乎的是人的“良心”。而良心,指的是人在做出是非、善惡判斷時的依據(III.19.15.852-3)。“有形的政府”關(guan) 乎的是屬世的公正以及外在道德的問題(IV.20.1.1538)。它由“官員”“法律”和“公民”組成(IV.20.3.1541)。[18]

 

(二)順服與(yu) 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

 

對當權者“順服”是基督教在處理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時的傳(chuan) 統處理。加爾文延續了這一基督教傳(chuan) 統。通過對官員的職分以及官員自身的區分,加爾文賦予“順服”兩(liang) 方麵的內(nei) 涵,分別是:官長所居職位或職分的神聖性,以及對所居這些職位官長的順服乃源於(yu) 順服神。加爾文其實對官員和官員的職分或職位做了區分。官員,加爾文理解為(wei) “負責保護以及執行法律的人”(IV.20.3.1540)。職分是神的呼召(IV.20.4.1542),與(yu) 神的律法相關(guan) 聯(IV.20.9.1547),其權柄為(wei) 神所賦予。加爾文認為(wei) 保羅清楚地教導了這一區分:“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沒有權柄不是出於(yu) 神的”(羅13:10)(IV.20.4.1542)。

 

我們(men) 知道,耶穌基督的教導為(wei) 這一傳(chuan) 統奠定了基礎。他對政教關(guan) 係的一個(ge) 簡潔答複是“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太22:21)。使徒保羅和彼得都據此強調對當權者的“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wei) 沒有權柄不是出於(yu) 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羅13:10)。“你們(men) 為(wei) 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製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3-14)。加爾文對這些經文都進行了詮釋,[19]並且把這些詮釋集中地體(ti) 現到了《要義(yi) 》中。

首先,官員的職分為(wei) 神所設立,因順服神的權威之故,公民應順服官長之職分的權柄,即使官長本人是多麽(me) 的與(yu) 其職分不相配。這一思路延續了保羅的教導。加爾文認為(wei) ,官員是神的器皿。通過他們(men) ,彰顯神在官員的職分上所要體(ti) 現的神的公義(yi) 。由此之故,即使遇到“不公義(yi) 的統治”,出於(yu) 官長的職分和權柄是為(wei) 神所設定的、官員是神所命的這樣的緣故,公民也應順服在他們(men) 的權柄下。公民的職責或職分,在加爾文看來,是“被法律管理以及順服管理的人”(IV.20.3.1541)。而對不配其職分的以及不公義(yi) 的統治者的懲罰,加爾文認為(wei) ,神會(hui) 施行他自己的審判。加爾文認識到,不公義(yi) 的統治充盈著曆史,但即便如此,我們(men) 也要順從(cong) 當權者的統治,為(wei) 的是神所設立的職分的緣故:“在幾乎每一個(ge) 時代中,某些統治者在他們(men) 所應當謹慎的事上,卻粗心大意,並放縱自己的惰性”(IV.20.24.1564)。甚至有些統治者賣官鬻爵、霸占人妻、濫殺無辜等(IV.20.24.1564)。同時,他也認識到,讓公民順服這樣無道的統治者是非常困難的事情,畢竟,這樣的統治者與(yu) 其自身所應承擔的職分不相配,甚至與(yu) 人的職分不相配。如加爾文所言:在他們(men) 身上,“完全看不到官員所應當彰顯的神的形象,他們(men) 完全看不出來這人是神的使者——被指派是為(wei) 了賞善罰惡”(IV.20.24.1565)。總之,在官員的職分為(wei) 神所立,體(ti) 現神的權柄這一點上,加爾文認為(wei) ,人們(men) 應當順服官長,即便他們(men) 是不公義(yi) 或無道的。他如是言道:“不但要順服那些正直和忠心履行職分之統治者的權柄,…[還]要順服一切在我們(men) 之上統治我們(men) 之人的權柄,不管他們(men) 用怎樣的手段獲得這權柄,即使他們(men) 根本沒有履行君王的職分”(IV.20.25.1565)。

 

其次,順服神所設立的官長的職分,是與(yu) 對官長自身的順服不一樣的。即是說,順服並非對官長的愚忠,公民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擺脫不公義(yi) 或無道的官長的迫害的。當然,這並非是說公民通過反抗等途徑使自身擺脫壓迫,而是神通過其仆人使公義(yi) 在他的子民中得到彰顯。因此,順服並非愚忠式的盲目順從(cong) ,而是包含了神的應許和恩典在內(nei) 的救贖。官長的職責是獎善懲惡,維護神的公義(yi) 。對官長的順服也建立在順服神的基礎上。如加爾文所言:對官長的順服,“以此為(wei) 條件:他們(men) 不引領我們(men) 遠離神”。[20]且《要義(yi) 》的最後一句話是加爾文對使徒保羅的教導的這樣的詮釋:“我們(men) (神的仆人)豈可屈服於(yu) 邪惡之人的命令”(IV.20.32.1573)。至於(yu) 在順服中如何彰顯神的公義(yi) 和救贖,也即是說,那些邪惡的官長如何得到懲罰,且這樣的懲罰是順服在神的權柄之下的。加爾文給出了兩(liang) 種處理方式。一是,在神的仆人中興(xing) 起一部分人,以處罰那些與(yu) 其職分不相稱的官長。從(cong) 而使那些順服在神的旨意,順服在官長的職分權柄之下,卻又被邪惡的官長出於(yu) 私欲而遭受迫害的人得到神的公義(yi) 。二是,對於(yu) 那些與(yu) 其職分不相稱的官長,尤其是君王。立法機構有對之進行約束的責任。加爾文認為(wei) ,約束君王之專(zhuan) 製的官長的職分是“反抗君王暴力、放蕩的行為(wei) ”(IV.20.31.1571)。神借著他們(men) “破壞傲慢君王流人血的權杖,而推翻邪惡到極處的政府,為(wei) 了成就他的美意,君王因此要聆聽而戰競”(IV.20.31.1570)。

 

總之,加爾文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處理還是清晰簡潔的。通過對官長和官長職分的區別,加爾文在傳(chuan) 統的理路上處理了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並賦予“順服”兩(liang) 方麵的內(nei) 涵,即是順服神所設定的、擁有神的權柄的官長的職分,但對於(yu) 其職分不相稱的官長,尤其是“邪惡到極處的政府”,神所揀選的仆人以及立法官長們(men) 有反抗的權利。

 

三、忠:儒學對政教關(guan) 係的處理

 

以上我們(men) 界定了在基督教語境中“政”“教”這兩(liang) 個(ge) 概念的內(nei) 涵,尤其是加爾文對它們(men) 的界定,並以此為(wei) 基礎,梳理了加爾文所代表的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傳(chuan) 統處理。從(cong) 而探討出“順服”在基督教尤其是加爾文神學思想中的雙重內(nei) 涵:對神所設定的官長職分的權柄之順服,以及對與(yu) 其職位或職分不相稱的官長或君王的反抗。那麽(me) ,問題是,儒學對這一基本問題的傳(chuan) 統回答是什麽(me) 哪?我們(men) 從(cong) 兩(liang) 個(ge) 維度展開對問題的討論。1.教會(hui) 和政府等概念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尤其是儒學中的內(nei) 涵。2.在儒學語境中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產(chan) 生原因。以及“忠”這一概念在儒學中所具有內(nei) 涵。

 

(一)教會(hui) 和政府在中國語境中的內(nei) 涵

 

政府,我們(men) 從(cong) 對儒學的界定中,把它理解為(wei) 意識形態的執行者。而這一理解也可以與(yu) 基督教語境中的理解相吻合。因此,對這一概念不過多論述。

 

在漢語語境中,“教會(hui) ”指的是施行教化的場所。在古典漢語或者文言中並沒有“教會(hui) ”這個(ge) 概念。但我們(men) 知道,“教”和“會(hui) ”字古已有之。“教”通常指的是“教化”。如《說文》釋“教”為(wei) :“敎。上所施下所效也。從(cong) 攴(pū)從(cong) 孝。凡教之屬皆從(cong) 教”。對於(yu) “會(hui) ”字,《說文》注為(wei) :“會(hui) 。合也。從(cong) 亼,從(cong) 曾省。曾,益也。凡會(hui) 之屬皆從(cong) 會(hui) ”。因此,若從(cong) “教”和“會(hui) ”這兩(liang) 個(ge) 單獨的語詞來理解“教會(hui) ”這一概念,那麽(me) ,從(cong) 字麵意義(yi) 來講,“教會(hui) ”就指的是“教化”施行於(yu) 眾(zhong) 人集會(hui) 處(亼,通“集”,與(yu) assembly對應)。

 

在可知的較早的關(guan) 於(yu) 基督教的文獻中,“教會(hui) ”通常被稱為(wei) “寺”,如同佛教寺廟的稱呼。如在《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中,“教會(hui) ”被稱為(wei) “寺”:“貞觀十有二年秋七月。詔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體(ti) 。隨方設教,密濟群生。大秦國大德阿羅本。遠將經像來獻上京。詳其教旨。玄妙無為(wei) 。觀其元宗,生成立要。詞無繁說。理有忘筌,濟物利人,宜行天下”,“所司即於(yu) 京義(yi) 寧坊造大秦寺一所,度僧二十一人……道無不可,所可可名。聖無不作,所作可述。肅宗文明皇帝,於(yu) 靈武等五郡,重立景寺。”[21]“教會(hui) ”這一詞也許最早出現在白話漢語中。[22]

 

因此,教會(hui) 這一概念在中西語境中的差異是不言自明的。故此,我們(men) 做出這樣的區分:在儒學語境中,當指涉儒教所具有的“施行教化的場所”時,我們(men) 不用“教會(hui) ”這一詞,而用儒教團體(ti) ,指的是如書(shu) 院之類的儒者施行教化的場所。在基督教語境中,“教會(hui) ”這一概念采用加爾文的界定,指的是神所揀選的人,或神的選民,以及那些宣稱自己信仰耶穌為(wei) 基督的人。

 

(二)忠:道統與(yu) 治統

 

道統與(yu) 治統之爭(zheng) 是中國傳(chuan) 統中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產(chan) 生的原因。政府始終要論證其強製力的合法性,或其自身的合法性。而在中國的傳(chuan) 統文化中,這就糾結在道統與(yu) 治統之爭(zheng) 。“堯舜三代”確立了中國道統的典範。孔子對此推崇,其後學無不隨而從(cong) 之。《論語·子罕》對政教關(guan) 係尤其是道統與(yu) 治統的闡述莫過於(yu) 孔子對自己“畏於(yu) 匡”的感歎:“子畏於(yu) 匡,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zi) 乎?天之將喪(sang) 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yu) 於(yu) 斯文也;天之未喪(sang) 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朱熹也把道統與(yu) 治統二者相分,並提出,君主的統治需要以體(ti) 現天命的道統為(wei) 依據。有學者總結到:“他[朱熹]從(cong) 傳(chuan) 統天命論的道德邏輯出發,自然認為(wei) 君王的政治合法性與(yu) 正當性是以他的道德精神與(yu) 修為(wei) 做依據,君主的‘王格’必須以他的‘聖格’為(wei) 依據。這也就是元儒楊維楨所謂的‘道統,治統之所在也’的意義(yi) ”。[23]

 

道統與(yu) 治統之間張力是形成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政教關(guan) 係的根本原因,同時,如同在西方一樣,政教關(guan) 係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也毫無例外地分為(wei) 為(wei) 兩(liang) 種類型:政教合一、政教分離。[24]有學者把張之洞在《勸學篇》提出的“政教相維”當做第三種類型,其實是不合適的。[25]因“政教相維”是與(yu) “政教合一”具有同樣的內(nei) 涵的。張之洞在《勸學篇·同心第一》中這樣闡釋他所謂的“政教相維”:“我聖教[儒教]行於(yu) 中土,數千年而無改者。五帝三王,明道垂法,以君兼師,漢、唐及明,宗尚儒術,以教為(wei) 政。…蓋政教相維者,古今之常經,中西之通義(yi) ”。

 

另外,由於(yu) 當代儒學研究者主要致力於(yu) 證實或證偽(wei) “儒學是宗教”這一命題,所以,儒教中的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並沒有被給予充分關(guan) 注。例外來自於(yu) 張踐和陳明先生。[26]張踐先生從(cong) 曆史的維度總結出中國的政教關(guan) 係所具有的特征。陳明先生則在他所說的“公民宗教”這一框架中處理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若理解無誤,那麽(me) 可以說,陳先生的“公民宗教說”深具現實關(guan) 懷,是張之洞的“以君兼師”進一步拓展,是其當代升級版。

 

陳先生借古喻今。他分析了漢武帝時期的“霸王道雜之”的政治和文化生態以及董仲舒的“獨尊儒術”的處理政教關(guan) 係方案。藉此,陳先生試圖為(wei) 當下中國所處的“多元族群、多元利益的現實”提供涉及到國家建構和國族建構的“公民宗教”方案。[27]事實上,他認為(wei) ,董仲舒所理解的儒教是“公民宗教的古典形態”。[28]他把這一“現實”歸為(wei) 以下派別或宗教的融合:“自由主義(yi) 、新左派以及本土的儒、法諸家”,以及儒、釋、道、回、耶等多種宗教形態。[29]之所以說“公民宗教”是“以君兼師”的升級版,乃在於(yu) ,這一理論結合了當下的現實,但從(cong) 處理政教關(guan) 係的維度,[30]它是寓於(yu) 政教合一這一傳(chuan) 統的範疇的。從(cong) 功能的角度講,其實,陳先生的“公民宗教”可以理解為(wei) “社會(hui) 秩序、生活價(jia) 值和生命意義(yi) ”的給予者,“政法製度、社會(hui) 認同和政治運作”之合法性的界定者或塑造者。[31]把公民宗教界定為(wei) 社會(hui) 秩序的塑造者,麵臨(lin) 著與(yu) 意識形態相混淆的風險,陳先生顯然意識到了這一點。[32]但問題是,既然公民宗教是衡量意識形態是否正當的標準,那麽(me) ,其自身的合法性何在?陳先生訴諸於(yu) “文化博弈以及曆史選擇”。[33]但我們(men) 知道,按照傳(chuan) 統的思路,治統的合法性是需要以天命及道統為(wei) 標準的。同時,即使不考慮公民宗教自身合法性的問題,按照公民宗教說對公民宗教和意識形態的處理,我們(men) 也可以看到,公民宗教是意識形態合法性的賦予者,這也符合對政教合一或者“以君兼師”的傳(chuan) 統的理解。因此,綜合這兩(liang) 個(ge) 方麵,我們(men) 可以說,“公民宗教說”這一思想方案是基於(yu) 現實考量的“以君兼師”進一步拓展。

 

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這一語境中,“忠”是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回答。治統的合法性需要符合道統,這是造成中國政教關(guan) 係之間張力的原因之所在。但在處理儒學與(yu) 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這一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時,與(yu) 基督教所給予的“順服”這一回答不同,“忠”是儒學所提倡的方案。那麽(me) ,問題是,何謂“忠”?

 

“忠”是盡自己的本心,朱熹在詮釋《論語·裏仁》的“忠恕而已”時有言:“盡己之謂忠,推己之謂恕”,但對此有兩(liang) 個(ge) 不同的理解方向。“忠”這一字在中國文化中出現較晚,在《詩經》和《周易》裏“忠”字查無可考,但在《論語》裏多次出現。它比較早的出處來自於(yu) 《文言》以及古文《尚書(shu) 》。[34]《說文解字》裏這樣解釋“忠”:“忠,敬也,從(cong) 心,中聲”。但這一被釋為(wei) “敬”的忠,依據不同的指向對象,有著兩(liang) 種不同方向的理解。

 

一是,“忠”指的是上對下的體(ti) 恤和盡自己的本心。從(cong) 《左傳(chuan) 》對“忠”的界定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這一思路。“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於(yu) 民而信於(yu) 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左傳(chuan) ·桓公六年》。“道”是“忠民而信神”,而“忠”,則是“思利民”。如有學者指出,忠的這一“思利民”,是“對君主的政治倫(lun) 理規範,”它“規範了君主對民的態度,這是‘忠’觀念在春秋前期基本的內(nei) 涵,被人們(men) 普遍接受”。[35]孟子的“教人以善謂之忠”也指上對下的體(ti) 恤和盡自己的本心。二是,臣民對君主的“事”或侍奉,即通常所謂的忠君思想。《論語》奠定了這一思路:“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這一思路影響深遠,以致於(yu) 成為(wei) 對“忠”的唯一解釋:“今之訓忠者,專(zhuan) 以為(wei) 在下事上之名,設為(wei) 傭(yong) 奴事主之格,稍有不順,即字之曰逆、諡之曰叛”。[36]

 

四、忠與(yu) 順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

 

針對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在基督教和儒學各自的語境中,我們(men) 簡要界定了“政府”“教會(hui) ”“順服”以及“忠”等概念。那麽(me) ,“順服”和“忠”有何不同哪?或者換言之,基督教對政教關(guan) 係基本問題的處理是否可以為(wei) 儒教在政教關(guan) 係這一問題上的思考和概念體(ti) 係建構有所裨益?[37]

 

順服跟基於(yu) 神的旨意和權柄,而忠則以人的本心為(wei) 依據,即是說,順服指向的是一個(ge) 外在的神聖對象,而忠則指向的是內(nei) 在於(yu) 己的天命。[38]

 

在政教關(guan) 係產(chan) 生衝(chong) 突時,按照加爾文的理解,基督教所提倡的順服,並非是出於(yu) 對官長或君主這個(ge) 人的順服,而是對他們(men) 所體(ti) 現的職分的順服。這一順服,並非指向人,而是指向神,以神的所設職分的權柄和榮耀為(wei) 根基。因此,順服並非意味著盲目的順服當權者,也並非指的是對官長的愚忠,而指的是對上帝的旨意和權柄的認同和服從(cong) 。[39]

 

在儒學語境中,“忠”是一個(ge) 人們(men) 尤其是臣民所應該具備的道德品質。在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得到體(ti) 現時,治統的合法性的問題也得到彰顯。但官長往往把其治統的合法性歸為(wei) 天命或道統。道統之爭(zheng) 也再所難免。同時,對於(yu) 儒學所倡導的“忠”,臣民對君主的“事”或侍奉這一解釋成為(wei) 主流。君主成為(wei) “忠”的對象而不是主體(ti) 。事實上,我們(men) 知道,即便朱熹的“盡己”之說,也並非僅(jin) 僅(jin) 指涉的是臣民,而是包含君主在內(nei) 的所有個(ge) 體(ti) 。在這種解釋下,“忠”是盡本心,指向的是本於(yu) 己的天命。其實,宋儒尤其是朱熹的這一對“忠”的詮釋與(yu) “誠”具有相近的內(nei) 涵。“忠,誠也”,“忠者,無妄之謂也”。[40]“忠者天道,恕者人道,忠者無妄,恕者所以行乎忠也”(《四書(shu) 章句集注》)。

 

總之,在基督教的“順服”這一語境中,人們(men) 順從(cong) 的對象指向的始終是上帝,而在儒學所提倡的“忠”中,雖然它的內(nei) 涵在於(yu) 呈現內(nei) 在於(yu) 己天命,但在道統和治統跤力的過程中,或者在詮釋道統之爭(zheng) 中,君主往往成為(wei) “忠”所指向的對象,從(cong) 而喪(sang) 失其自身所應具備的“忠”之主體(ti) 。所以,在處理宗教團體(ti) 與(yu) 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這一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時,基督教的順服始終指向的是神,並非與(yu) 其職分不相符的官長和君主。[41]反觀儒學,“忠”雖然是盡己本心或天命,但這一界定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指向來理解,並且,在曆史和現實中都存在把“忠”所指向的對象固化為(wei) 君主的風險。因此之故,我們(men) 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基督教對順服的理解,在政教關(guan) 係的基本問題這一維度,可以為(wei) 中國的文化尤其儒教自身概念體(ti) 係的建構提供有益的映照。 



注釋:


[1] 有觀點認為(wei) ,“儒學是否為(wei) 宗教”這一問題的爭(zheng) 論可追溯到利瑪竇時期。參閱李申:《儒教是宗教》,《儒學與(yu) 儒教》,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頁;林金水:《儒教不是宗教》,任繼愈編:《儒教問題爭(zheng) 論集》,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70頁。在新文化運動前後,康有為(wei) 、章太炎、梁啟超、陳獨和胡適等就孔教問題也進行過爭(zheng) 論。參閱龐樸等編:《先秦儒家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 這一觀察或結論得益於(yu) 任繼愈、李申、何光滬等在“儒學是否為(wei) 宗教”這一問題上的探討。參閱李華偉(wei) :《當代大陸儒教複興(xing) 之載體(ti) 及其效用——曆史視野下的反思》,《宗教學研究》2013年第3期。詳細的論證參閱馮(feng) 傳(chuan) 濤:《宗教性:加爾文的“敬虔”與(yu) <中庸>之“誠”》,《宗教學研究》2015年第3期。

[3] 池鳳桐:《基督信仰的起源》第1卷“前言”,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頁。

[4] 馮(feng) 友蘭(lan) :《中國哲學史》,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5] 人以及成聖的問題是由柏拉圖的“人皆求善”這一原則演變而來。這一原則被學界稱為(wei) the First Socratic Paradox,參閱謝文鬱:《自由與(yu) 生存》,張秀華、王天民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5頁。

[6] 意識形態是權力和觀念的複合物。參見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409頁。

[7] 參見蔣傳(chuan) 光:《中國古代宗教與(yu) 法律關(guan) 係的初步考察——一個(ge) 法社會(hui) 學的視角》,《法學家》2005年第6期。

[8] 我們(men) 的這一分析也得到了一些著作的說明。如張踐:《中國古代政教關(guan) 係史》,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張踐先生所要論證的觀點姑且不論,但他無疑分析了從(cong) 夏朝至清朝中期的政教關(guan) 係。

[9] 普蘭(lan) 丁格認為(wei) ,“基本或基礎信念”不依賴於(yu) 其他的信念或命題,其自身反而是其他信念的起點。參見普蘭(lan) 丁格:《基督教信念的知識地位》,刑滔滔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頁。

[10] 這一情況在中世紀的皇權和教權之爭(zheng) 時表現的較為(wei) 明顯。

[11] 這裏的“基督教”包括了天主教和通常被稱為(wei) “基督教”的新教。

[12] Strong's Concordance with Hebrew andGreek Lexicon: https://biblehub.com/greek/1577.htm。

[13] ἐκκλησία(ekklésia),Thayer'sGreek Lexicon:" a gathering of citizens called out from their homes intosome public place"; " an assembly".https://www.blueletterbible.org/lang/lexicon/lexicon.cfm?strongs=g1577。對ἐκκλησία(ekklésia,ecclesia)作為(wei) “公民大會(hui) ”在古希臘語境中的用法參閱Mogens H. Hansen, The Athenian Ecclesia: ACollection of Articles 1976-1983 (Copenhagen: Museum Tusculanum Press, 1983).Mogens H. Hansen, The Athenian Ecclesia: A Collection of Articles1983-1989(Copenhagen: Museum Tusculanum Press, 1989).

[14] Inst.IV.1.7. 出自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yi) 》(以下簡稱《要義(yi) 》)的引文,按照慣例以及為(wei) 檢索之便,均按照“卷·章·節·頁碼”(I.2.1.頁8)這樣的方式在正文中標出。中譯本為(wei)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yi) 》,錢曜誠等譯,孫毅、遊冠輝修訂,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0年版。《要義(yi) 》引文如無另外說明均出自此版本。

[15] 對理想城邦以及靈魂功能的探析,參閱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Plato’s Republic, ed. G. R. F. Ferrar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16] 我們(men) 這裏不展開討論自然狀態、自然權利等概念在盧梭等人的語境中的異同。

[17] Jean-Jacques Rousseau, On the SocialContract, trans. G.D.H.Cole (N.Y.:Courier Corporation, 2012), 1.

[18] 關(guan) 於(yu) 加爾文對“教會(hui) ”以及“政府”的界定,以及他為(wei) 何做如此界定,我們(men) 不進一步展開討論。需要注意的是,加爾文這裏把被統治的階層“公民”包含在政府裏,延續了柏拉圖一直以來的對“state”的理解,即是“城邦”。與(yu) 當下通常理解的執行法律的“政府”是有所不同的。

[19] John Calvin, Calvin 's Commentary onRomans, vol. xix (Grand Rapids: Baker Bookhouse, 1979). John Calvin, Calvin 'sCommentary on I Peter, vol. xxii(Grand Rapids: Baker Bookhouse, 1979).

[20] John Calvin, Calvin 's Commentary onActs, vol. xviii (Grand Rapids: Baker Bookhouse, 1979),178.

[21] 《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頌》,《朱謙之文集》,福建敎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58-659頁。

[22] 馮(feng) 天瑜先生的一些著作,至少在我們(men) 看來,提出了這樣一個(ge) 非常有價(jia) 值的問題:即當代漢語一些語詞的生變之問題。馮(feng) 天瑜:《新語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動與(yu) 近代漢字術語生成》,中華書(shu) 局2004年版。

[23] 《政教一元還是政教二元?:傳(chuan) 統儒家思想中的政教關(guan) 係》,《思想·儒家與(yu) 現代政治》總第20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2年版。

[24] 參牟鍾鑒:《以教助政:重新發現中國古代政教關(guan) 係——評<中國古代政教關(guan) 係史>》,《光明日報》2013年4月14日。

[25] 參林存光:《儒家式政治文明及其現代轉向》,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頁。

[26] 張踐:《中國古代政教關(guan) 係史》,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陳明:《儒教與(yu) 公民社會(hui) 》,社會(hui) 科學文獻版社2014年版。

[27]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403頁。

[28]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第389頁,注①。

[29]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第403、406頁。

[30] 當然,政教關(guan) 係也許隻是陳先生公民宗教說裏的一個(ge) 方麵。因政教關(guan) 係是我們(men) 所要探討的問題,所以我們(men) 側(ce) 重於(yu) 從(cong) 政教關(guan) 係這一維度來解讀“公民宗教說”。

[31]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第391頁。

[32]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第409頁。

[33] 陳明:《公民宗教:儒教之曆史解讀與(yu) 現實展開的新視野》,第407頁。

[34] 曲德來:《“忠”觀念先秦演變考》,《社會(hui) 科學輯刊》2005年第3期。

[35] 曲德來:《“忠”觀念先秦演變考》,《社會(hui) 科學輯刊》2005年第3期。

[36] 劉師培:《中國民約精義(yi) 》第2卷之《王應麟》。

[37] 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問題並非從(cong) “補儒”的角度而言的。

[38] 參見謝文鬱:《君子困境和罪人意識》,王博主編:《哲學門》第26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9] 參見韓藝思:《耶儒人文主義(yi) 的會(hui) 通與(yu) 轉化——以西恩<人:新人文主義(yi) >與(yu) 牟宗三<道德的理想主義(yi) >為(wei) 例》,《暨南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4年第9期。

[40] 《二程集》上冊(ce) ,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274頁。

[41] 參見葉英萍、李春光:《論神明裁判及其影響》,《法學家》2007年第3期。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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