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偲】陽明心學:鄉約與鄉村救濟

欄目:意義理論
發布時間:2016-09-20 1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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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心學:鄉(xiang) 約與(yu) 鄉(xiang) 村救濟

作者:朱偲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八月十五日庚子

          耶穌2016年9月15日

 

 

 

谘爾民,昔人有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yu) 積習(xi) 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yu) 裏者閈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wei) 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yu) 惡,則我有司與(yu) 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

 

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wei) 鄉(xiang) 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yu) 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wei) 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

 

“治天下必自治一國,治一國必自治一鄉(xiang) 。”眾(zhong) 所周知,王陽明以儒者兼事功,為(wei) 古來所少有。他先後平南贛、平宸壕、平思田,在這之中,他不僅(jin) 有理亂(luan) 之才,也有政教舉(ju) 措。在平定南贛之亂(luan) 後,為(wei) 圖長治久安推行了一些政教舉(ju) 措,仔細看來,頗有深意。設置和平縣、平和縣、崇義(yi) 等縣以扼地理形勢之要害,疏處商稅、疏通鹽法以興(xing) 利除弊,推行十家牌法以重建基層,設立社學、推行鄉(xiang) 約以歌詩習(xi) 禮、移風易俗。幾者並行,正是《論語》所謂“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其中,推行鄉(xiang) 約在陽明政教舉(ju) 措中占據重要地位。

 

鄉(xiang) 約由來已久,最早的成文鄉(xiang) 約為(wei) 北宋藍田呂氏鄉(xiang) 約,《呂氏鄉(xiang) 約》以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為(wei) 主要內(nei) 容。通過對呂氏鄉(xiang) 約分析,我們(men) 也可以鄉(xiang) 約針對的是三代封建及其遺意敗壞後基層組織問題,比如鄉(xiang) 村人口、土地、賦稅、徭役、治安及詞訟糾紛等問題,以及遇到天災人禍後互助問題,也是宋代以來儒者道德實踐風格的一種體(ti) 現。

 

閑話不說,且講陽明先生之《南贛鄉(xiang) 約》。這一鄉(xiang) 約的背景是平亂(luan) 後,從(cong) 亂(luan) 之民的安置問題。陽明首先反思事變發生之原因,一方麵是有司治理乏術、教育無方,另一方麵也與(yu) 家長們(men) 沒有盡好“誘掖獎勸”子弟的責任有關(guan) 。正如施邦曜所說:“小民往往因小忿欲報,以致蹈身不義(yi) 。故民間小忿,有司不可視為(wei) 細故,急與(yu) 理直,乃以清禍之源。”就是說,民間爭(zheng) 執往往是因為(wei) 小事,而鄉(xiang) 民之一事憤恨,鄉(xiang) 村的爭(zheng) 執和矛盾大多是一時之間生活中瑣碎之事和意氣之爭(zheng) ,這時候隻要家長或村長、約長等及時調節、委曲勸諭,隻要裏正、約長不太離譜,通常情況下不會(hui) 出亂(luan) 子。在必要情況上縣官直接跟進,該補貼的補貼,該感化的感化,大多會(hui) 消弭於(yu) 無形。《傳(chuan) 習(xi) 錄》中就有一個(ge) 陽明勸諭鄉(xiang) 民的例子:

 

鄉(xiang) 人有父子訟獄,請訴於(yu) 先生。侍者欲阻之,先生聽之,言不終辭,其父子相抱慟哭而去。柴鳴治入問曰:“先生何言,致伊感悔之速?”先生說:“我言舜是世間大不孝的子,瞽叟是世間大慈的父。” 鳴治愕然請問。 先生曰:“舜常自以為(wei) 大不孝,所以能孝;瞽叟常自以為(wei) 大慈,所以不能慈。瞽叟隻記得舜是我提孩長的,今何不曾豫悅我?不知自心已為(wei) 後妻所移了,尚謂自家能慈,所以愈不能慈。舜隻思父提孩我時如何愛我,今日不愛,隻是我不能盡孝。日思所以不能盡孝處,所以愈能孝。及至瞽叟底豫時,又不過複得此心原慈的本體(ti) 。所以後世稱舜是個(ge) 古今大孝的子,瞽叟亦做成個(ge) 慈父。”

 

麵對父子爭(zheng) 訟,陽明沒有用粗暴的刑罰手段,而是悉心勸諭,致使父子相抱慟哭而去。

 

鄉(xiang) 約在一定成俗上,其實是將勸勉、調解製度化。目的是“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在陽明鄉(xiang) 約中,約民之相互義(yi) 務有“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等條目。

 

鄉(xiang) 約也一個(ge) 組織體(ti) 係和實踐形態。實際上,鄉(xiang) 約承擔著民與(yu) 基層政府溝通、折衷之作用。按照《南贛鄉(xiang) 約》規定,每一個(ge) 組織形態中,設有約長、約副、約正、約史、知約、約讚,每人各負其責。就以約長為(wei) 例,幫著有問題之人家出主意,如果坐視推諉(不作為(wei) ),陷人於(yu) 惡(估計穿小鞋、出餿主意),則會(hui) 有官方之懲處。約長還起著限製官吏、胥吏、衙役等下鄉(xiang) 盤剝之用。在婚嫁上也有責任,督促約民及時婚嫁,限製坐地起價(jia) ,索要高價(jia) 彩禮費用。此外,遇有不孝之人、違法之人,在調節無效情況下,要及時送官。

 

每月望日一會(hui) ,無故不得缺會(hui) 。約會(hui) 的目的其實是為(wei) 約民提供一個(ge) 定期交流之機製,起到一種相互熟悉、相互了解之作用,以便遇事患難相恤。通過定期聚會(hui) ,通過營造一種儀(yi) 式感起到凝聚鄉(xiang) 村共同體(ti) 的作用。約會(hui) 上還有一項重要內(nei) 容就是進行彰善、糾惡,鄉(xiang) 約還特意強調對於(yu) 糾惡要委婉、要隱惡揚善,要避免糾惡太直白,激其更加為(wei) 惡。所謂“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之前有過,為(wei) 人所糾彈,不要自怨自艾;之前有善,為(wei) 人所褒獎,也不要自喜自得之心,時時戒慎恐懼、事事省察克治。這是陽明工夫之細致處。

 

除了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之外,明末清初陸世儀(yi) 《治鄉(xiang) 三約》也頗值推崇,他賦予鄉(xiang) 約一種積極的精神(以後專(zhuan) 文論述,茲(zi) 不詳述)。這些思想對於(yu) 今天鄉(xiang) 村救濟以及人口流動情況下的社區建設有一定啟發意義(yi) 。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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