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靜】古代基層治理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08-03 1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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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基層治理

作者:李文靜

來源:《學習(xi) 時報》2016年08月01日第A6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廿九日乙卯

           耶穌2016年8月1日


 

古代行政權力致力於(yu) 基層秩序的穩定以及賦稅徭役的征取,而對於(yu) 基層社會(hui) 尤其是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公共事業(ye) 、基礎建設、社會(hui) 保障等基礎性事務並不給予過多關(guan) 注。在傳(chuan) 統中國,隻要不危及國家安全,這些事務地方均可自行為(wei) 之,對其管理、處置實際上由宗族(家族)、鄉(xiang) 紳以及民間社會(hui) 組織來實現。

 

宗族(家族)

 

古代中國是典型的小農(nong) 經濟,農(nong) 民世代定居在相對固定的區域,鄉(xiang) 村基本上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之上。家庭是構成基層社會(hui) 的基本單位,同族同宗相聚而居可以視為(wei) 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基本表現形態。這種狀態一直延續到清末。家族宗族在基層事務中的治理權能表現為(wei) :家族內(nei) 部及家族之間民事糾紛的裁決(jue) 、家族成員別籍異財事務的處決(jue) 、家族成員輕微過錯的處罰、宗族財產(chan) 的處置(如設族田、建學校以供養(yang) 本族貧困成員學習(xi) 深造及參加科舉(ju) 考試)、鄉(xiang) 約教化、家族祭祀事務的各項權能、族長的選舉(ju) 、協助政府管理賦稅徭役的征收事務、推進資助鄉(xiang) 村公共事業(ye) 、保衛鄉(xiang) 裏,等等。

 

鄉(xiang) 紳

 

鄉(xiang) 紳是明清時期地方自治的一個(ge) 特殊群體(ti) 。鄉(xiang) 紳也被稱為(wei) 士紳、紳士、紳等,是官民之間的中介,也是彌補古代“官治”不足的重要力量。鄉(xiang) 紳在基層自治中發揮作用體(ti) 現在幾個(ge) 方麵。首先,它可以作為(wei) 鄉(xiang) 裏的代表與(yu) 官府溝通,向官府表達民意。史料記載,清末時期,華北泥井鎮屠戶拒絕交稅,並與(yu) 政府派出的收稅人展開了抗稅鬥爭(zheng) ,屠戶罷市,最終造成無肉可買(mai) 的局麵。在此情形下,當地士紳出麵幹涉,並最終和政府達成協議。從(cong) 某種層麵上說,鄉(xiang) 紳代表民眾(zhong) 很多時候亦代表了其本人及本階層的利益。其次,鄉(xiang) 紳的作用還表現在鄉(xiang) 裏教化、社會(hui) 福利救濟、社會(hui) 公共事業(ye) 的創建、基層矛盾調解等方麵。例如,清代官府批準的義(yi) 葬、育嬰堂等福利救濟組織的經費和管理通常由士紳承擔。在很多地方,士紳還負責修建管理常平倉(cang) ,平時穩定農(nong) 產(chan) 品價(jia) 格,災荒時期救濟災民。

 

民間自治組織

 

漢代在秦朝什伍製的基礎上,有了民間結社的記載。《漢書(shu) ·五行誌》中記載:“建昭五年,兗(yan) 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在商業(ye) 、政治、地方行政和生產(chan) 銷售領域,漢代開始有了民間自治組織。這些組織已經初具民間社團的基本特征。

 

民間結社到了宋代更為(wei) 興(xing) 盛,典型表現為(wei) 鄉(xiang) 約的設立。“鄉(xiang) 約”最早見於(yu) 北宋神宗熙寧時期“藍田四呂”(呂大忠、呂大鈞、呂大臨(lin) 、呂大防)所建立的《呂氏鄉(xiang) 約》,它相當於(yu) 今天的“村規民約”,是一種基層鄉(xiang) 村自治製度。《呂氏鄉(xiang) 約》采取自願加入製,由成員推舉(ju) “約正一人或二人,眾(zhong) 推正直不阿者為(wei) 之。專(zhuan) 主平決(jue) 賞罰當否”。鄉(xiang) 約內(nei) 容大致包括四項: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約正有權處理爭(zheng) 辯糾紛,同時享有一定的懲戒之權。患難相恤則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sang) 、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是民間自發性相互救助舉(ju) 措。呂氏鄉(xiang) 約亦規定了非常詳細的救助啟動程序和相應救濟舉(ju) 措。

 

總之,鄉(xiang) 紳、宗族力量支配下的地方自治以及民間自發性結社組織在國家治理中實際承擔了大量的地方公共事務,有效補充了國家行政職能在基層的“不力”,防止了官僚階層的過度膨脹,從(cong) 而大大減輕了國家統治的負荷。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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