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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
西儒盧梭
作者:餘(yu) 東(dong) 海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社會(hui) 契約論》(譯林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九月十一日壬申
耶穌2015年10月23日
盧梭與(yu) 康德、施韋澤、哈耶克、亞(ya) 當斯密,是我最欣賞喜愛的西方哲學家,堪稱五大西哲或西儒,他們(men) 對道德真諦都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都強調道德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他們(men) 的思想和精神與(yu) 儒家頗多相近相通之處。東(dong) 方有聖人,西方有聖人,此心同,此理同。
盧梭是西式性善論者。他在《論藝術和科學》、《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分析,人本來是淳樸善良的,由於(yu) 有缺陷的社會(hui) 製度,生活於(yu) 社會(hui) 中的人才變壞,並墮入罪惡的深淵。隻有建立一個(ge) 健全的社會(hui) 政治製度,才能幫助人們(men) 恢複良善。
盧梭也是西式“文化決(jue) 定論”者。《愛彌兒(er) 》的一個(ge) 基本預設前提是,沒有文化的支撐,製度就無法有效運行。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將“人”轉化為(wei) “公民”,像愛彌兒(er) 一樣的公民。隻有這樣,正義(yi) 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是可能的。
盧梭對因果律有一定的認識。他在“論主權權力的界限”時說:“凡事必有因,無因則無果,這是理性法則和自然法則的共同要求。”
盧梭強調政治自由(公民自由),也重視道德自由。他認為(wei) ,人類因社會(hui) 契約而獲得的,除了公民自由,還有道德自由。他說:
“我們(men) 還可以在社會(hui) 狀態的收益中添加道德自由,隻有她才能人人類成為(wei) 自己的主人。因為(wei) ,僅(jin) 受欲望的驅使便是奴役,而遵守自己為(wei) 自己製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盧梭特別重視社會(hui) 習(xi) 俗,視之為(wei) 政治法、民事法律、刑法之外的“第四種法”。他說:
“(第四種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種,它既不鐫刻在石碑上,也不鐫刻在銅表上,而是鐫刻在每個(ge) 公民的內(nei) 心,它是真正的國家根本法,它每天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暮氣沉沉或者趨於(yu) 消亡的時候,它能夠恢複它們(men) 的活力,或者替代它們(men) ;它能夠保持人民的法製精神,不知不覺地用習(xi) 慣的力量替代權威的力量。我所說的是習(xi) 俗、習(xi) 慣,尤其是輿論,這部分不為(wei) 我們(men) 的政治家所知,但是其它所有部分的法的成功都有賴於(yu) 它。偉(wei) 大的立法者雖然看起來似乎局限於(yu) 一些法規,實際卻在暗暗關(guan) 注它,因為(wei) 前者隻是穹頂上的橫梁,而緩慢生成的習(xi) 俗卻最終形成了它無法撼動的拱頂石。”
這裏的的習(xi) 俗、習(xi) 慣和輿論,有點類似於(yu) 儒家所說的傳(chuan) 統、風俗和清議。
盧梭重視法律製度的與(yu) 時偕宜和社會(hui) 基礎。他說:“正如在建高樓大廈之前,建築師要先檢測勘探土地是否能夠承受其重一樣,智慧的立法者並不是一開始便製訂良好的法律,而是看法律所針對的人民是否適宜承受它。”這與(yu) “禮以義(yi) 起”的建製精神相通。儒家在政治製度上也強調時代性和適宜性,反對複古主義(yi) 和理想主義(yi) 。
盧梭在《社會(hui) 契約論》第二卷第十章“論人民”中進一步提出人民素質和法律製度關(guan) 係之密切,對適合立法的人民進行了苛刻的限定。什麽(me) 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他列舉(ju) 了幾種特征:
“應當是那種已經通過某種起源、利益或和約的聯盟結合在一起,卻又不曾受到真正的法律束縛的人民;是那種沒有任何根深蒂固的習(xi) 俗或迷信的人民……這種人民既不富有也不貧窮,可以自給自足;最後,這種人民結合了舊人民的堅定和新人民的順服。”
這段話意味著,良好的製度法律的建立有賴於(yu) 一定的民德民智。
儒主權在民但治權不在民,故家重民意但不唯民意,政府和領導人獲得民眾(zhong) 授權之後,有責任對民眾(zhong) 進行文化啟蒙、道德教化和製度規範,導之以德,齊之以禮,禁之以法。盧梭也是如此,並不認為(wei) 人民的意願就是始終正確的。他尊重人民又深知人民的不足和缺陷。他說:
“普遍意誌始終正確並且傾(qing) 向於(yu) 公共利益。但是,這並不能帶來如下結論:人民的決(jue) 議始終具有如一的正確性。人民始終以他自己的利益為(wei) 目標,但是他並不總是能看到自己的利益所在。”
盧梭又說:“人民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wei) 了消除他們(men) 的缺點而碰觸它,就像愚蠢而膽怯的病人看到醫生就發抖一樣。”但是,政府和領導人不能因此放棄醫生的責任。
盧梭特別強調政治和法律層麵的自由和平等。他說:“如果有人探究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即所有立法體(ti) 係的目的所在的話,他們(men) 會(hui) 發現,可以將之簡化為(wei) 兩(liang) 點主要內(nei) 容:自由和平等。”對於(yu) 平等,他的理解和定義(yi) 非常正確:
“至於(yu) 平等,不應該將這個(ge) 詞理解為(wei) 是權力和財富的絕對平等,而是指就權力而言,它不能演變為(wei) 任何暴力,並且永遠隻根據身份和法律行使;就財富而言,任何公民都不可能富裕到購買(mai) 另一個(ge) 公民,也沒有任何一個(ge) 公民窮苦到被迫出賣自己。”
這樣的平等,就可以有效避開平等主義(yi) 的陷阱,與(yu) 儒家的差等原則毫無衝(chong) 突,並可相反相成。差等之中有平等,天命之性人人平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平等之中有差等,有尊卑。禮別尊卑,同時將尊卑局限一定範圍內(nei) ,避免尊卑絕對化。
當然,盧梭和西儒所闡義(yi) 理即使是正確的,也不如中華聖賢的中正,其間深淺精粗之別,有賴於(yu) 擇法之眼的認真辨別。例如,盧梭對天命之性並無深刻認知,所謂“人本來淳樸善良”的善,並非超越善惡相對的本性之善,而是習(xi) 性之善;盧梭所言道德自由,是指主動“遵守自己為(wei) 自己製定的法律”的自由,離儒家“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在境界上不可同日而語。其倡導的依托於(yu) 人本主義(yi) 思想的公民教育,與(yu) 仁本主義(yi) 的君子教育,遠為(wei) 遜色。
注:本文所引盧梭之言,凡未說明者皆取自其《社會(hui) 契約論》(譯林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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