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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建國競爭(zheng) 與(yu) 抗戰正義(yi)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香港《大公報》2015年8月29日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七月十六日丁醜(chou)
耶穌2015年8月29日
抗日戰爭(zheng) 70周年閱兵儀(yi) 式即將到來。這一場戰爭(zheng) 對中華民族之集體(ti) 性格的塑造以及對當代中國政治版圖與(yu) 製度傳(chuan) 統的奠立都是基礎性的。抗戰是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與(yu) 中國人個(ge) 體(ti) 實現政治成熟與(yu) 國家、國族雙重建構的主要政治過程。抗戰時期的政體(ti) 建構,以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為(wei) 起點,以聯合政府與(yu) 舊政協為(wei) 終點,呈現出戰爭(zheng) 狀態下複雜的人民、政黨(dang) 與(yu) 國家關(guan) 係。人民在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理由和方式是抗戰政體(ti) 的焦點所在。抗戰政體(ti) 建構的成敗得失直接決(jue) 定了戰後中國的政治格局與(yu) 憲政走向。
筆者在此紀念時刻,試圖通過對抗戰時期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建國競爭(zheng) 過程的簡要回顧,來解釋抗戰正義(yi) 問題。總體(ti) 上,國民黨(dang) 的訓政政體(ti) 在政治競爭(zheng) 上相對落後於(yu) 共產(chan) 黨(dang) 在根據地開展的統戰政體(ti) 建構。
訓政政體(ti) 與(yu) 國家建構
抗戰前的中國政體(ti) 形式為(wei) 國民黨(dang) 主導下的訓政政體(ti) 。訓政概念來自孫中山的憲政階段論:軍(jun) 政、訓政、憲政。這是一種飽含憲政實踐理性的建國時間表和路線圖,具體(ti) 呈現於(yu) 《建國大綱》之中,但曆史機緣卻打亂(luan) 了這一藍圖規劃,尤其是抗戰根本扭轉了國民黨(dang) 的規範性建國進程。訓政以1931年的《訓政時期約法》為(wei) 基本製度框架。1938年國民黨(dang) 公布的《抗戰建國綱領》乃至於(yu) 戰後舊政協製憲的初期工作,仍然籠罩在訓政法統之下。
訓政法權安排的顯著特點在於(yu) :(1)該約法更像是對建國大綱的一種解釋性文件,而非獨立的憲法性文件;(2)國民黨(dang) 具有絕對的國家統治權,體(ti) 現在國民黨(dang) 一大通過的建國大綱具有“根本法”地位,國民黨(dang) 的全國黨(dang) 代會(hui) 代行國民大會(hui) 職權以及國民黨(dang) 的中執委具有組織國民政府和解釋約法的權力;(3)人民之政治權利受到嚴(yan) 重壓製,在未完全自治的縣需要由國民政府進行“訓導”,人民成為(wei) “政治學習(xi) 班”之學員,即使在經過“訓導”而合格的所謂完全自治的縣,人民之政治權利也局限於(yu) 縣級自治的範圍。該約法沒有規定訓政時期的具體(ti) 期限。
至於(yu) “訓政”和“憲政”的銜接關(guan) 係,該約法進行了簡單的程序性規定,即第86、87條,涉及兩(liang) 方麵工作:(1)由立法院準備憲法草案;(2)以地方自治為(wei) 標誌判斷人民之政治成熟,以此作為(wei) 製憲時刻的標準。國民黨(dang) 的訓政目標是以縣為(wei) 基礎的地方自治,製憲時刻之啟動則以過半數省份所轄各縣均達到“完全自治的縣”的標準為(wei) 標誌。
該部約法頒布之時,國共內(nei) 戰正在開展,兩(liang) 黨(dang) 之政治與(yu) 軍(jun) 事較量逐漸激化,而“九一八”事變則開始成為(wei) 全民抗戰的導火索。內(nei) 憂外患之下,地方自治自然在政治重要性上要低於(yu) 國內(nei) 政治統一和對外主權維護。不過,國民黨(dang) 的製憲準備貫穿於(yu) 這一困難時期。
黨(dang) 國訓政在當時的政治社會(hui) 條件下存在多層麵的實際困難:第一,軍(jun) 政從(cong) 未完結,國共內(nei) 戰硝煙未止(1927—1936);第二,知識分子與(yu) 社會(hui) 精英對訓政的不認同(羅隆基、胡適等);第三,九一八事變與(yu) 中國的早期抗戰不斷引入外患壓力,內(nei) 政無法從(cong) 容開展;第四,訓政倉(cang) 促無果,立憲壓力不斷加大,內(nei) 憂外患不利憲製建構;第五,政策選擇的失誤(攘外必先安內(nei) 、西安事變等)。訓政約法及其政體(ti) 建構未能完成憲法統合與(yu) 國家建構任務。
統戰政體(ti) 與(yu) 兩(liang) 黨(dang) 競爭(zheng)
國共合作的政治契機出現於(yu) 西安事變。該事變使共產(chan) 黨(dang) 放棄“反蔣”,國民黨(dang) 放棄“剿共”。在此意義(yi) 上,張學良是偉(wei) 大的內(nei) 戰調解者,是國共合作的媒介。當然,這一轉變之可能還在於(yu) 國共兩(liang) 黨(dang) 尋求到了當時條件下的共同利益與(yu) 政治共識,即民族危機,抗日優(you) 先。蔣介石在1937年7月17日的廬山講話中提出:“如果戰端一開,那就是地無分南北,年無分老幼,無論何人,皆有守土抗戰之責任,皆應抱定犧牲一切之決(jue) 心。”這標誌著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基本形成,也標誌著統戰政體(ti) 時代的到來。不過,一方麵,國民黨(dang) 並未完全放棄訓政政體(ti) ,而是試圖以訓政原則籠罩統戰;另一方麵,共產(chan) 黨(dang) 暫時擱置蘇區根據地的階級鬥爭(zheng) 教義(yi) ,以抗日正義(yi) 下的統戰政體(ti) 建構開啟了新一波大發展進程。盡管如此,兩(liang) 黨(dang) 之間存在著貫徹始終的政治不信任,階級(政黨(dang) )矛盾退居次位但並未消失,民族矛盾長存優(you) 先但與(yu) 階級(政黨(dang) )矛盾存在反複,比如華北摩擦事件、冀南朱懷冰事件、皖南事變等。
統戰政體(ti) 表麵上完成了國民政府更高程度的國家政治統一,但卻具有不完全契約性質,體(ti) 現在:
第一,政治合作基礎極其薄弱,僅(jin) 限於(yu) 民族抗戰,缺乏對國內(nei) 憲法與(yu) 政治價(jia) 值的最低限度共識,政治不信任未能在抗戰共同任務和統戰範疇內(nei) 有效消解。
第二,政體(ti) 結構上的“一國兩(liang) 製”,國民黨(dang) 居於(yu) 正統地位,承擔國防責任;共產(chan) 黨(dang) 居於(yu) 參與(yu) 者地位,承擔輔助責任;國統區和敵後抗日根據地分別建章立製,比如八路軍(jun) 129師建立“中共冀南行政主任公署”,一縣三長現象(敵我頑);國民黨(dang) 在黨(dang) 政軍(jun) 三個(ge) 層麵均無法有效節製和統轄共產(chan) 黨(dang) 及其抗日根據地。
第三,國民黨(dang) 政治主題的反複性,即抗戰與(yu) 反共(消極抗戰,積極反共)相互交織,抗戰是民族大義(yi) ,反共是長遠政治利益。
第四,共產(chan) 黨(dang) 在統一戰線中的角色特殊性。共產(chan) 黨(dang) 堅持抗戰優(you) 先,以抗戰合作原則廣泛建立敵後根據地和黨(dang) 政軍(jun) 係統;輔助責任與(yu) 遊擊戰略,靈活機動,無守土之責,有開辟之利;黨(dang) 政軍(jun) 高度自治,隻在名義(yi) 上接受國民政府及相應戰區領導;弱化階級革命原則,廣泛吸納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抗戰,以抗戰之統戰管道完成政權建構和軍(jun) 事擴展,構成抗日、反頑及戰後政治協商與(yu) 內(nei) 戰的鞏固基礎。
總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是國共共同領導,以國共合作為(wei) 基礎。統戰政體(ti) 建立了表麵上的共同政治架構和共同軍(jun) 事體(ti) 製,具有不完全契約性質。國民黨(dang) 在統戰中遭受正麵戰場的軍(jun) 事消耗、反共磨擦的政治消耗與(yu) 敵占區政權建設的邊緣化。共產(chan) 黨(dang) 在統戰中以敵後空虛政治空間為(wei) 依托、以抗戰大義(yi) 擴展政治邊界、以黨(dang) 政軍(jun) 協同一致的政體(ti) 建構儲(chu) 備政治實力,獲得了建黨(dang) 以來最大規模的政治發展。統戰政體(ti) 內(nei) 部國共之間的政治不信任、統戰發展績效的不對稱、共產(chan) 黨(dang) 軍(jun) 事政治力量的過快發展導致兩(liang) 黨(dang) 在處理階級(政黨(dang) )矛盾和民族矛盾上均有一定程度的反複性,埋伏下戰後民主建國的種種隱患。統戰政體(ti) 因應抗戰而生,符合民族利益,對訓政政體(ti) 構成階段性替代,中國各階層人民以參與(yu) 戰爭(zheng) 的共同保衛和犧牲經驗而不是訓政式的“地方自治”經驗走向了政治成熟。統戰政體(ti) 以民族國家利益至上,盡管存在不完全契約性、脆弱性、反複性,但國共兩(liang) 黨(dang) 均不敢徹底背離這一路徑與(yu) 框架,從(cong) 而在整體(ti) 上保障了抗戰任務的承擔與(yu) 完成。
聯合政府與(yu) 舊政協
抗戰本身既是民族戰爭(zheng) ,也是國共複雜政治競爭(zheng) 和分別進行的政體(ti) 建構過程。國共和平合作的客觀因素在於(yu) :抗戰大義(yi) 與(yu) 切身政治利益;日軍(jun) 的戰略分隔線(正麵戰場與(yu) 敵後戰場);國際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整合作用與(yu) 美國的援助引導。抗戰後期的戰後建國問題成為(wei) 兩(liang) 黨(dang) 政治競爭(zheng) 的焦點。孫中山建國路線被抗戰打斷。國共力量對比發生結構性變化。第三勢力崛起。和平民主建國成為(wei) 民族“公意”,兩(liang) 黨(dang) 都必須交出自己的建國答卷,接受人民選擇。
1943年9月,國民黨(dang) 五屆十一中全會(hui) 決(jue) 議通過《關(guan) 於(yu) 實施憲政之決(jue) 議案》,規定在戰爭(zheng) 結束後一年內(nei) 恢複召開製憲國大。1943年11月,國防最高委員會(hui) 成立憲政實施協進會(hui) ,研究《五五憲草》和製憲問題。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中國民主同盟發表《在抗戰中的緊急呼籲》,提出“民主統一、和平建國”主張。1945年8月25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發表《關(guan) 於(yu) 目前時局的宣言》,提出“和平、民主、團結”主張,要求召開國是會(hui) 議,商討抗戰後各項重大問題,製定民主施政綱領,結束訓政。國民黨(dang) 方麵的理論儲(chu) 備主要包括孫中山《建國大綱》與(yu) 五五憲草以及蔣介石《中國之命運》。共產(chan) 黨(dang) 方麵的理論儲(chu) 備主要包括毛澤東(dong) 《新民主主義(yi) 的憲政》、《新民主主義(yi) 》、《論聯合政府》,這是階級和解基礎上的政黨(dang) 政治聯合,不同於(yu) 純粹的資產(chan) 階級共和國和無產(chan) 階級專(zhuan) 政,陳端洪教授稱之為(wei) “第三種形式的人民共和國”(新民主主義(yi) )。
在此基礎上,國共達成雙十協定與(yu) 停戰協定。1945年10月10日,國共雙方在重慶簽署《政府與(yu) 中共代表會(hui) 談紀要》(雙十協定),認同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由國民政府召開整治協商會(hui) 議,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hui) 等問題。1946年1月10日,國共雙方簽訂停戰協定。
舊政協作為(wei) 製憲預備會(hui) 議具有正當代表性:38名代表,國民黨(dang) 8席,共產(chan) 黨(dang) 7席,民盟9席,無黨(dang) 派9席,中國青年黨(dang) 5席。1946年1月25日,政協通過《憲草修改原則》十二條(即政協決(jue) 議)。張君勱擔任憲法起草人。蔣介石於(yu) 國民參政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上宣布政協會(hui) 議不是製憲會(hui) 議,隻有國民大會(hui) 有此職權。為(wei) 表抗議,共產(chan) 黨(dang) 拒絕出席國民參政會(hui) 。1946年4月19日,憲草審議委員會(hui) 完成《政協憲草》,共產(chan) 黨(dang) 不予承認。1946年11月15日,國民政府在南京召開製憲國大,共產(chan) 黨(dang) 沒有參加。1946年12月25日,製憲國大在《政協憲草》基礎上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宣布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實施,正式結束訓政。1948年5月10日,《動員戡亂(luan) 時期臨(lin) 時條款》頒布,憲法主要條款被凍結。1949年9月21日,共產(chan) 黨(dang) 召集的新政協開幕,《共同綱領》頒布,新中國建立。
聯合政府遭遇失敗的原因包括:第一,軍(jun) 隊國家化難題(共產(chan) 黨(dang) 實力:根據地分布大江南北,人口過億(yi) ,軍(jun) 隊過百萬(wan) ,政權鞏固,民心依歸);第二,政治民主化難題;第三,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階級對立與(yu) 政治對立,缺乏最低限度的憲法共識;第四,第三勢力凝聚憲政共識的失敗;第五,外部因素的影響,即冷戰與(yu) 蘇美對抗;第六,國民黨(dang) 的實力迷信與(yu) 腐敗的接收政治
抗戰建國影響深遠
抗戰在國內(nei) 憲法意義(yi) 上是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政體(ti) 建構競爭(zheng) 。統戰政體(ti) 取代訓政政體(ti) 符合民族國家整體(ti) 利益。共產(chan) 黨(dang) 及其政體(ti) 建構在統戰框架下取得重大突破,構成戰後政治對決(jue) 的實力基礎。國民黨(dang) 在統戰框架下對抗戰做出了實質性貢獻,但政體(ti) 建構與(yu) 黨(dang) 政軍(jun) 協同缺乏突破和成效,滯後於(yu) 共產(chan) 黨(dang) 。抗戰八年以戰爭(zheng) 過程而非自治過程基本完成了中國人民初步的政治成熟,是中華民族的曆史政治大熔爐,所謂“浴火重生”。民族的新政治生命構成對國民黨(dang) 之黨(dang) 國體(ti) 製的嚴(yan) 正製約,並限定和推動了戰後的民主建國。
聯合政府本可作為(wei) 先前之訓政政體(ti) 和統戰政體(ti) 的憲法“合題”,但因國共兩(liang) 黨(dang) 的根本政治分歧及黨(dang) 國精英的政治妥協精神匱乏而失敗,標誌著抗戰政體(ti) 建構從(cong) “政黨(dang) ”向“國家”層麵和平有序擴展的失敗。具有儒家和民主主義(yi) 者雙重背景的第三勢力在統戰與(yu) 舊政協框架下發揮了重要的參與(yu) 和凝聚作用,但未能主導政局走向。解放戰爭(zheng) 、新政協及共同綱領是對國民黨(dang) 主導戰後製憲作用的否定與(yu) 排斥,也是對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及其聯合政府路線的延續。抗戰同樣是共產(chan) 黨(dang) 的政治熔爐,其在根據地的憲法政治理論建設、政體(ti) 建構、黨(dang) 政軍(jun) 協同框架及其與(yu) 民族主義(yi) 的深度融合,皆完成於(yu) 這一過程。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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