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社會運動轉型與《基本法》變遷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8-28 1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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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香港社會(hui) 運動轉型與(yu) 《基本法》變遷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七月十五日丙子

           耶穌2015年8月28日

  

 

 

引言:從(cong) 6·18投票說起

 

以普選為(wei) 主旨的香港政改在今年6月18日立法會(hui) 闖關(guan) 中遭遇失敗,香港民主發展進入“後政改時期”。[1]這裏的“後政改”並不意味著香港政製發展與(yu) 普選改革的終結,而是指香港既往的推動基本法變遷之社會(hui) 運動模式的終結。[2]自回歸以來,香港社會(hui) 運動有著聚焦政製發展與(yu) 對抗中央管治的明確政治意識和行動,特別是自2003年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大遊行開始,逐步形成了一種超越中央治港之“協商政治”傳(chuan) 統[3]的“壓力政治”模式,甚至在2014年的占中運動中超越了基本法的界限。[4]香港社會(hui) 運動為(wei) 何選擇以超越基本法的占中形式來追求基本法秩序內(nei) 的普選目標?理由即在於(yu) 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模式,該模式尋求以不斷加碼的社會(hui) 運動形式與(yu) 強度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加政治壓力,以獲取特區政府讓步和中央妥協。[5]

 

在“占中—普選”之手段/目標捆綁之前,香港社會(hui) 運動循著自創的“壓力政治”軌道發展,確實取得了一係列重要的“本土”政治成果,比如成功阻止了23條立法,迫使首任特首下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2007年決(jue) 定中獲得了明確的普選時間表和路線圖,抵製了國民教育計劃。按照香港社運反對派的政治規劃,以占中形式爭(zheng) 取最大的普選空間是實現香港“高度自治”的封頂之戰,將推動基本法實現結構性變遷。博弈雙方充分理解特首管治權對於(yu) 中央治港和特區自治的樞紐性地位,都以超強的政治動員來競取這一管治權目標。然而,反占中運動應運而生,6·18投票實質擱置了普選進程。社運反對派在內(nei) 部“捆綁否決(jue) ”和外部“政治監察”之下,將“壓力政治”用到最後一刻,懸崖而不勒馬,錯失了“循序漸進”實現普選的最大民主機遇,是戰略性失誤。

 

社運反對派並未在此輪運動與(yu) 政改投票中獲得實質性政治利益,“壓力政治”模式遭遇意義(yi) 挫折和實踐困境,如何轉型以及如何接力推動基本法變遷和普選改革,嚴(yan) 格考驗著香港社運的政治智慧與(yu) 路線方向。後政改時期以陳雲(yun) “城邦主權論”[6]以及黃之鋒“青年本土主義(yi) ”為(wei) 代表的社運方向並非理智方向。相反,原公民黨(dang) 議員湯家驊退黨(dang) 重組的“民主思路”智庫,有可能促進反對派力量對激進社運取向的警惕、反思與(yu) 轉型以及誘導香港“忠誠反對派”和“中間性力量”的重組與(yu) 發生。[7]

 

短期內(nei) ,香港應當聚焦經濟民生以修養(yang) 生息,召回信心和團結。[8]長期來看,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一日未成,香港政改與(yu) 反對派街頭政治就一日不可能消解,基本法變遷也就不可能完成。基本法秩序下的香港如要實現長治久安,就必須以某種贏得香港主流民意之普選製度建構為(wei) 前提,通過普選終結“結構性政改”。一國兩(liang) 製決(jue) 定了“經濟民生”式的大陸發展模式不可能成為(wei) 香港政治社會(hui) 的共識模式。這就意味著“重啟政改”是香港政製發展未完成且必須繼續的議程,其法律基礎在於(yu) 基本法及人大曆次解釋/決(jue) 定,尤其是8·31決(jue) 定,但其政治基礎卻在於(yu) 香港社運的理性轉型和反對派的忠誠轉化,因為(wei) 中央在基本法秩序內(nei) 掌握香港政製發展主導權,缺乏中央基本政治信任的任何重啟條件或方案均不可能成立。本文即擬討論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模式的形成及其特征,以及該種模式在推動基本法變遷與(yu) 普選改革上的優(you) 勢與(yu) 不足,並對該種模式的轉型方向提出適當的建議。

 

一、央港衝(chong) 突中的“協商政治”與(yu) “壓力政治”

 

壓力政治與(yu) 協商政治相對,分別成熟於(yu) 兩(liang) 製的政治文化之中。中央治港,從(cong) 回歸以來主要遵循的並非嚴(yan) 格的基本法“法治”模式,大量規定於(yu) 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權長期處於(yu) ”休眠“狀態,比如對香港立法會(hui) 的法案備案發回權從(cong) 未實質性行使,甚至缺乏最低限度的備案審查程序和標準,而國務院對香港特區政府的官員任免、監督及財政監管權大多流於(yu) 形式,缺乏實質性程序和標準。在香港法治文化尤其是普通法文化下,中央管治權長期“休眠”導致了非常嚴(yan) 重的政治認同與(yu) 互動後果,即經常不被行使的權力被習(xi) 慣性地視為(wei) 不存在。由於(yu) 中央政府隻是習(xi) 慣於(yu) 一般性宣揚基本法權威及一國的政治內(nei) 涵,至多在央港關(guan) 係出現憲製危機時進行應急式管理(比如居港權釋法),這就導致基本法的話語權和解釋權落於(yu) 香港地方,尤其是本地公知和法官之手,逐步形成了一種相對忽視基本法之中央權威與(yu) 一國內(nei) 涵的“普通法自由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香港社運在法理與(yu) 精神上的養(yang) 分即主要來自於(yu) 這樣一種本地法理學。[9]

 

當然,中央管治權備而不用並不意味著中央放棄香港管治,更不意味著中央沒有實際的權力行使。事實上,中央治港遵循著一種以行政主導為(wei) 製度抓手的“協商政治”模式。這種“協商政治”不同於(yu) 西方協商民主傳(chuan) 統下的政治過程,而是一種高度符合中華帝國古典邊疆治理以及中央所信守之“民主集中製”決(jue) 策文化的特定政治過程。中央在設計與(yu) 實施基本法過程中,並未準備好或習(xi) 慣於(yu) 以一種“法條主義(yi) ”(legalism)式的治理方式處理治港細節,不願意因為(wei) 法律上的較真、摳字眼或斤斤計較而傷(shang) 了“和氣”。尤其是香港一地飄零在外百餘(yu) 年,盡管反對派不以為(wei) 恥,但中央在政治心理上顯然趨於(yu) 同情。無論是帝國治理上的傳(chuan) 統“大氣”、中央的民主集中製決(jue) 策文化還是“回歸和氣”的維護心理,都決(jue) 定了中央治港不可能“嚴(yan) 格”按照基本法辦事,而常常是一方麵放任香港高度自治,另一方麵急香港之所急,隨時準備以整體(ti) 國力儲(chu) 備疏解香港危難。不過,這種大國治理上的粗疏與(yu) 大氣,有一個(ge) 嚴(yan) 格的政治前提,就是基本的政治忠誠。對於(yu) 香港人尤其是香港社運反對派是否真正忠誠,中央有一個(ge) 政策性標準,即“愛國愛港”[10]。反對派愛港是無疑的,愛國則不一定。正因如此,鄧小平才會(hui) 在1987年嚴(yan) 肅提出“愛國者治港”問題。[11]中央並不索求香港的實際地方性貢獻(比如兵源、稅收等),但卻對香港人是否忠誠十分敏感。在基本忠誠之下,一切問題都可以談,甚至可以偏離基本法而“厚愛”香港,比如授權香港海關(guan) “越境”管理深圳灣口岸有關(guan) 事務。但如果地方忠誠出現問題,則一切問題就很難辦。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模式恰恰是以另外一種政治文化和實踐來挑戰中央治港的“協商政治”傳(chuan) 統,最終落入困境。

 

大體(ti) 上,中央治港與(yu) 香港社運發展經曆了如下階段:第一階段,1997—2003,是回歸蜜月期,盡管中間出現居港權危機,但總體(ti) 上比較平穩,社運模式與(yu) 力量處於(yu) 觀察、潛伏和準備期;第二階段,2003—2012,矛盾爆發期,香港社運在反23條立法、確定普選時間表和反國民教育上連續出擊並取得重要政治成果,塑造了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模式;第三階段,2012至今,剛性對決(jue) 與(yu) 轉型期,即由於(yu) 普選議題極其重大,香港社運一方以公民抗命[12]式的占中運動出牌,中央以白皮書(shu) 和8·31決(jue) 定嚴(yan) 正應對,前後綿延兩(liang) 年有餘(yu) ,堪稱香港社運之“壓力政治”模式的巔峰,但剛性對決(jue) 的結果並非既往的“最後一刻中央妥協”,而是香港政改驟然停滯。

 

根據劉兆佳教授的研究,港英統治香港成功的秘密就在於(yu) 一種“懷柔”政治。[13]然而,同為(wei) “懷柔”,中央的“協商政治”模式至少在權力安排與(yu) 自治實踐上更加有利於(yu) 香港地方,而中央對香港的支持與(yu) 援助上亦可圈可點,為(wei) 何效果不佳,反目成仇呢?根本原因就在於(yu) 香港社會(hui) 獨特的曆史與(yu) 政治。150年的飄零史,香港既是英國的遠東(dong) 殖民地,又是內(nei) 地的難民聚集地,對內(nei) 地現行政治體(ti) 製與(yu) 文化有著嚴(yan) 格的曆史冤結和愁緒。周永新先生在2015年新著《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和價(jia) 值觀》中提出了香港是一個(ge) “難民社會(hui) ”[14],香港本地尋求建構的正是一種“難民世界觀”。這一曆史視角十分關(guan) 鍵。不理解香港的曆史與(yu) 人口來源,就不可能理解香港本土運動的複雜性。進一步,作為(wei) “難民社會(hui) ”的香港所接納的還不是一般意義(yi) 上的難民,而是內(nei) 地曆次革命與(yu) 政治運動中的政治難民。這一接收史甚至綿延至今。香港本就是一個(ge) 移民社會(hui) ,曆次來港的內(nei) 地難民為(wei) 香港發展提供了精英基礎和基本勞力,亦塑造了某種程度上的香港價(jia) 值觀與(yu) 香港人身份。英國為(wei) 何與(yu) 這種“難民社會(hui) ”較為(wei) 融洽呢?而中央治港為(wei) 何跌遭挫折呢?原因就在於(yu) 英國人以法治和貿易自由為(wei) 香港現代化提供了上層架構,以“行政吸納政治”[15]有效整合了離散的移民社會(hui) ,尤其是港督麥理浩的“黃金時代”與(yu) 香港作為(wei) “亞(ya) 洲四小龍”的實質起飛階段大體(ti) 相符。殖民史之於(yu) 香港本地人並非完全的慘痛記憶,甚至是懷舊的一簾幽夢,由此構成香港社會(hui) 獨特而強大的“殖民史觀”。而中央治港,則麵臨(lin) 著內(nei) 地體(ti) 製與(yu) 香港之“難民世界觀”及“殖民史觀”的嚴(yan) 格衝(chong) 突。這樣一種衝(chong) 突在中國強勢收回香港主權及回歸之初的蜜月期中並非不存在,隻是被相對壓抑了。一旦中央治港出現要求香港承擔實質性地方義(yi) 務時,上述衝(chong) 突就會(hui) 立即表麵化並促使香港社運模式的形成。

 

中央的自治放權和經濟優(you) 惠未能獲致香港人對等的心理回歸與(yu) 政治忠誠。香港社運第一次集中展現其本土力量是在2003年的反23條安全立法事件上。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香港人的國家安全義(yi) 務,但同時又授權香港地方自行立法。這是一種政治上的信任,即中央理解到,香港回歸已五年有餘(yu) ,國家安全事項屬於(yu) 國民義(yi) 務範圍,香港人無理由拒絕。然而,不僅(jin) 是立法過程的激烈爭(zheng) 論和百折千回,2013年的七一大遊行更是完全擊碎了中央對香港人的“忠誠假定”。回歸以來貌似平和與(yu) 重商的香港人,忽然走上街頭反對中央間接推動的基本法上的立法目標。七一大遊行標誌著香港社運的真正起步:第一,該次遊行有效阻止了特區政府的安全立法進程,間接阻止了中央在國家安全事項上對香港人的義(yi) 務約束;第二,遊行的組織化與(yu) 大規模力量展示奠定了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傳(chuan) 統,成為(wei) 後續社運抗爭(zheng) 的原型,七一也成為(wei) 香港民主節日;第三,第一次形成了“街頭政治—中央讓步”式的社運心理。香港社運的第二次重大力量展示是圍繞普選時間表的抗爭(zheng) ,最終迫使中央在2007年給出了普選時間表與(yu) 路線圖。香港社運的第三次力量展示是在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上,硬生生地導致中央十分關(guan) 切的“香港國民教育”計劃流產(chan) ,當時的黃之鋒已開始在學生社運中嶄露頭角。當然,香港社運之“壓力政治”模式的巔峰時刻還是要歸於(yu) 2014年的占中運動。

 

經曆安全立法、普選時間表、國民教育、2017普選方案上的連續運動和對抗,香港的社運模式已基本成型:第一,香港社運以推動基本法上高度自治權的完全鞏固和不斷提升為(wei) 正麵目標,以防範中央管治權的具體(ti) 落實和有形滲透為(wei) 負麵目標,正負交織以阻止中央管治權的實效化;第二,香港社運以議會(hui) 拉布[16]和廣場運動為(wei) 基本形式,又高度倚重廣場規模和形式,通過對抗特區政府向中央傳(chuan) 導政治壓力;第三,香港社運派對民主價(jia) 值觀和普通法自由主義(yi) 法理學有著高度共識,對實質性歸屬西方體(ti) 係有著內(nei) 在精神訴求,並通過本港媒體(ti) 、教育及青年動員不斷鞏固其反對陣線;第四,以“國際城市”身份自詡,對內(nei) 地及中央管治表現出道德輕蔑和政治不信任;第五,以外國幹預和支持為(wei) 常態外援機製,以本土港獨為(wei) 終極威脅機製,交替協同以增強“壓力政治”效果;第六,對大陸化和兩(liang) 地融合抱持極度的政治敏感,比如極力反對有著內(nei) 資背景的新界東(dong) 北開發及對等開放內(nei) 地海關(guan) 執法權的高鐵關(guan) 口“一地兩(liang) 檢”。

 

二、“壓力政治”倒逼中央“依法治港”

 

對香港社運之“壓力政治”的理解,雙方存在很大差異。對香港本土派而言,“壓力政治”是天經地義(yi) 的,是符合民主價(jia) 值觀和基本法上的權利規定的,更是香港社會(hui) 維護自身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的必要形式。“反對有理”在香港曆次社運中已然逐步升格為(wei) 一種共識價(jia) 值,亦成為(wei) 香港社運反複汲取動力的精神咒語。這一社運邏輯以對特區政府和中央的“不信任推定”為(wei) 前提,以無止境的議會(hui) 拉布[17]和重大議題上的廣場街頭運動為(wei) 主要對抗形式,甚至不惜超出基本法軌道和香港法治基本麵。

 

當然,香港社運的激進化也不斷需要理論資源的更新與(yu) 支撐。在占中運動之前,香港社運的主要理論資源尚可從(cong) 基本法內(nei) 部提取,尤其是香港本地奉行的“普通法自由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相關(guan) 抗爭(zheng) 尚可在香港人的政治自由中尋求到規範性依據。然而,占中運動已經逸出香港法治,其違法性特征一再刺激香港社會(hui) ,如何自圓其說呢?社運派的理論策略是訴諸“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2013年1月16日,“占中三子”之一的港大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信報》上發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shang) 力武器》,從(cong) 理論上為(wei) 策劃中的占中運動正名。為(wei) 充分體(ti) 現運動的正當性,占中被程序化為(wei) 一係列“民主”性步驟:第一,通過多次民主協商形成“政改方案”,其最大公約數為(wei) 超出基本法的“公民提名”;第二,通過“占中公投”凝聚主流民意,形成更強大政治壓力;第三,通過實際占中走向廣場政治至高點,進行終極的政治對決(jue) 。[18]

 

麵對不斷激進化的香港社運,中央一改既往的“協商政治”傳(chuan) 統和“最後妥協”習(xi) 慣,開始尋求治港新思路。這一新思路總體(ti) 上可以概括為(wei) 從(cong) “協商治港”向“依法治港”的轉變。這一轉變並不意味著之前的治港不是“依法”的行為(wei) ,隻是說在既往做法上中央高度節製,有關(guan) 問題盡量通過非正式的協商機製解決(jue) ,而現在的模式則是在香港社運之“壓力政治”下轉向法治權威。中央沿著“法治”方向進行治港策略的調整,在回歸之初已有實踐,直到2014年6月10日《白皮書(shu) 》出台才基本成熟。早期的“依法治港”主要體(ti) 現在:第一,1999年居港權危機中以“特首提請釋法”形式重申中央主權地位和香港司法管轄權界限;第二,2004年4月6日以“主動釋法”形式,通過對基本法附件一之“如需修改”條款的程序化,將香港政改的“三步曲”發展為(wei) 更加完整的“五步曲”,從(cong) 而在憲製程序上牢固確立了中央主導權。2014年的白皮書(shu) 因應香港占中造勢運動而生,主要價(jia) 值在於(yu) :第一,以具體(ti) 數據和事實說明中央治港17年來在遵守基本法和保障繁榮穩定上的正麵作為(wei) ;第二,以整合解釋的形式提出了中央治港的法製框架和官方法理學體(ti) 係,尤其是嚐試性提出了中央對港的“全麵管治權”問題。白皮書(shu) 是中央治港方略從(cong) “協商治港”向“依法治港”全麵轉變的政治分水嶺。香港反對派對白皮書(shu) 的過激反應,主要基於(yu) :第一,中央開始在治港依據和法理學層麵由抽象原則走向具體(ti) 規則,開始形成基本法官方法理學[19],刺激並挑戰了既往由香港本地精英掌控的基本法話語權與(yu) 解釋權;第二,“全麵管治權”與(yu) “高度自治權”全麵對峙,引發港人對自治前景的深切憂慮;第三,進入“依法治港”時代,反對派在基本法上生存的空間隻會(hui) 縮小,不會(hui) 擴大,包括在政改與(yu) 普選事項上。

 

在圍繞白皮書(shu) 的口水仗此起彼伏之際,中央於(yu) 2014年8月31日做出了關(guan) 於(yu) 香港政改的決(jue) 定,史稱8·31決(jue) 定。當晚,香港黑雲(yun) 壓城,占中派激憤誓師,占中運動進入最後衝(chong) 刺準備期。此次決(jue) 定一改既往的“一事一議”模式,表現出:第一,在政改“五步曲”之第二步搶先做出實質性決(jue) 定,為(wei) 普選方案設下具體(ti) 框架,大大擠壓了香港本地立法選擇空間;第二,決(jue) 定本身並非僅(jin) 僅(jin) 針對2017年選舉(ju) 做出,而是可以反複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同時也對政改失敗條件下的選舉(ju) 安排做出了規定,即沿用2012方案原地踏步。因此,8·31決(jue) 定更像一次立法,而不是一次政治決(jue) 定,其法律效果相當於(yu) 終結了香港政改:第一,香港可以選擇在此框架下設計具體(ti) 政改法案,中央可以接受;第二,香港可以否決(jue) 該決(jue) 定下的任何具體(ti) 政改法案,中央亦可接受。香港占中社運派最惱火的就在於(yu) :第一,從(cong) “三步曲”到“五步曲”的隱秘憲製程序建構造成香港在政改上的完全失權,其合憲性需要重估,反對派亦在占中後由港大學生會(hui) 會(hui) 長梁麗(li) 幗提出司法複核,質疑五步曲正當性及8·31決(jue) 定合法性,但香港司法以法案未成形及司法無管轄權為(wei) 由駁回,表明香港司法無意激進介入政改事務;第二,中央在“五步曲”內(nei) 沒有按照常理邏輯出牌,在應當作出“是否”的第二步搶先做出了“是什麽(me) ”的決(jue) 定,導致本地立法缺乏選擇空間;第三,8·31決(jue) 定本身選擇的框架是“連落三閘”,比香港在政改谘詢中的任何一種建議性方案都要保守,要“袋住先”在政治上實難接受。

 

如果說8·31決(jue) 定之前的公民抗命是抽象抗命,則該決(jue) 定作出後的抗命就是具體(ti) 抗命。占中運動的一貫主題及後占中時期反對派政改取態的核心立場,一直是中央撤回8·31決(jue) 定。然而,中央的此次決(jue) 定已經不是一次孤立的政治決(jue) 定,而是始自2004年主動釋法建構“五步曲”以來鞏固中央政製發展主導權的封底之舉(ju) 。於(yu) 是,占中與(yu) 反占中就演變成了關(guan) 於(yu) 8·31決(jue) 定之“推倒重來”和“一個(ge) 字不改”的政治意誌衝(chong) 突。中央在應對香港社運最激烈的占中衝(chong) 擊時,所調用的主要資源不再是既往的協商機製和最後妥協,而是緊抓基本法的“法治”底線和充分調動香港民意。最終,占中運動日益走向與(yu) 香港法治及主流民意的對立麵,在高等法院頒布的臨(lin) 時禁製令及警察的尾隨清場下黯然落幕。

 

這場最激烈的香港社運是“壓力政治”模式極端化的體(ti) 現,固然有諸多有待反思重估之處,但該運動亦並非毫無成果,對此我們(men) 應客觀評價(jia) :第一,占中運動完成了較為(wei) 廣泛的政治社會(hui) 動員,使既往“淡於(yu) 政治”的香港市民經受運動洗禮和選邊站隊的考驗,對香港政治文化變遷起到重大改造作用,為(wei) “壓力政治”模式積累更豐(feng) 富經驗和組織力量;第二,運動本身以反法治的方式最終客觀上更加鞏固了香港的法治核心價(jia) 值地位和中央“依法治港”的轉型方向;第三,將既往協商治港下的一係列政治社會(hui) 矛盾表麵化,有利於(yu) 後占中治港的全麵檢討和改進,有利於(yu) 央港關(guan) 係進入新一輪規範調整與(yu) 適應期;第四,刺激並誘導愛國愛港力量對等升級,更新政治戰術,反占中大聯盟就是顯例;第五,反占中基本經驗對內(nei) 地深化法治建設和推動民主有序發展亦大有啟發。當然,此次社運高峰亦造成了香港社會(hui) 過度迷戀和迷信“壓力政治”、輕視或壓抑“妥協政治”的政治“假高潮效應”,最終導致政改闖關(guan) 前期溫和泛民派議員“轉換投票”之政治努力的失敗。青年社運派以一種近乎狂熱的方式嚴(yan) 密監察著泛民議員的轉向,從(cong) 而以廣場綁架了議會(hui) ,造成此次普選改革的流產(chan) 。

 

三、重啟政改與(yu) 社運轉型

 

政改失敗,沒有贏家,2017特首選舉(ju) 原地踏步。對中央而言,普選議題後置固然暫時省卻了諸多應對性困擾,但也由此失去了在香港進行“普選實驗”的早期機遇和積累治理現代化經驗的良機。對香港地方尤其社運反對派而言,場內(nei) “捆綁否決(jue) ”和場外“政治監察”並沒有實現他們(men) 的任何目標。甚至建製派議員的集體(ti) “甩轆”事件亦隻是短期政治鬧劇,不可能為(wei) 反對派在政治上贏得多大收益。更關(guan) 鍵的是,否決(jue) 投票導致香港政改忽然失去了具體(ti) 時間表和路線圖,以占中與(yu) 否決(jue) 投票帶來的央港政治裂痕之大,重啟政改又談何容易?

 

不過,這裏必須嚴(yan) 肅指出,香港是高度現代化和對於(yu) 普選有著理想追求的現代社會(hui) ,聚焦經濟民生隻是一時藥方,並非對政改主題的完全替代。未來治港進程中,如果聚集經濟民生取得重大進展,則普選議題會(hui) 趁勢提出,如果經濟建設成效不佳,則普選議題更會(hui) 提前出現。就法律而言,普選是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體(ti) 製內(nei) 目標,是一國兩(liang) 製的莊重政治承諾,而回歸以來無論是香港社運派、特區政府還是中央政府,對普選一直持有積極態度,隻是具體(ti) 追求的方式以及普選的具體(ti) 方案有所差異。對香港本土社運派而言,普選是鞏固高度自治權的關(guan) 鍵一環,而對於(yu) 中央而言,必須兼顧普選與(yu) 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之協調。作為(wei) 客觀觀察者,筆者認為(wei) 香港社運派以“壓力政治”模式過分賦重於(yu) 地方高度自治,對國家利益缺乏體(ti) 察與(yu) 同情理解,亦缺乏基本的義(yi) 務責任感審慎處理與(yu) 中央的立場距離。在政改議題上,雙方各懷顧慮,誤解不斷加大,對彼此核心關(guan) 切缺乏內(nei) 部視角的換位理解,最終導致剛性碰撞,造成雙輸局麵。

 

政改失敗後的香港社會(hui) 貌似平靜,但實質上暗流湧動。一方麵,這種大型社運後的平靜很可能隻是修養(yang) 生息,留待未來再次啟動。另一方麵,以香港書(shu) 展上陳雲(yun) 的《城邦主權論》和黃之峰的簽售活動為(wei) 標誌,本土派運動對香港社運的綁架效應並未遠去。再者,香港立法會(hui) 內(nei) 部“拉布”依舊,政府主推的創科局撥款議題再次遇挫。盡管特首配合中央聚焦經濟民生,但香港的“政治季風”並未過去,今年下半年有區議會(hui) 選舉(ju) ,明年有立法會(hui) 選舉(ju) ,後年有特首選舉(ju) ,這三大選舉(ju) 勢必再次激活香港社運細胞與(yu) 敏感神經,普選甚至修改基本法之類的議題必然再次發酵。而普選一日未成,中央治港與(yu) 特區政府管治必一日不可消停。香港社運在可預期的未來,不太可能改變其既往的“壓力政治”模式,而且注定成為(wei) 香港普選進程和“繼續民主”命題上的重要力量。

 

不過,香港社運轉型亦處於(yu) 嚴(yan) 格的十字路口,繼續激進化和升級行動不僅(jin) 不可能為(wei) 香港爭(zheng) 取到任何普選機會(hui) ,更會(hui) 為(wei) 中央收緊政改框架和替補維穩策略提供充足理由。從(cong) “協商治港”到“依法治港”是央港關(guan) 係常態化的正常進展,但香港社運轉型不當可能造成中央由“依法治港”走向“維穩治港”,這無疑會(hui) 造成香港繁榮穩定的倒退和基本法的意義(yi) 挫折。為(wei) 此,香港社運應尋求與(yu) 激進路線的適當切割,回歸基本法,回歸溫和理性路線,建立底線的國家認同和中央信任。這需要香港社運領袖本著真正對香港本身及青少年一代負責的精神,適度節製社運中的政治理想主義(yi) 和浪漫主義(yi) ,而以一種回歸基本法和香港當代定位(地方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發展出一種基本法愛國主義(yi) [20]和忠誠反對派路線,以體(ti) 現政治上的理性主義(yi) 和現實主義(yi) 精神。

 

基於(yu) 中央治港深切的安全憂慮和忠誠憂慮,香港社運轉型至少需要做到:第一,社運主流路線與(yu) 港獨路線明確切割,致力於(yu) 在基本法和一國兩(liang) 製範疇內(nei) 爭(zheng) 取任何政治目標;第二,社運組織與(yu) 國際幹預勢力明確切割,至少不應以“舍近求遠”方式主動追求外國幹預並毫不掩飾地與(yu) 外國政府、議會(hui) 及特定基金會(hui) 公開接觸;第三,更新對國家體(ti) 製改革發展基本事實與(yu) 前景的認知和預期,擱置“逢中必反”式的政治決(jue) 絕立場;第四,重建對國家民主化和現代化的信心、責任感和參與(yu) 意識,在融入並反哺國家整體(ti) 發展中為(wei) “新香港”做出貢獻。

 

香港社運轉型成功與(yu) 否,構成中央同意重啟政改甚至放寬既定普選框架的基本政治條件。如果社運激進化路線一任其舊,香港普選依舊遙遙無期。重啟政改的法律基礎盡管是8·31決(jue) 定,但支撐該決(jue) 定的政治決(jue) 斷基礎是香港的占中運動和國家安全威脅,如果香港社運轉型成功解除上述威脅,則框架優(you) 化可以期待。事實上中央政府所謂的2017“袋住先”之後再優(you) 化,指的正是在新的央港信任條件下,8·31決(jue) 定本身可優(you) 化。

 

四、社運轉型的關(guan) 鍵在於(yu) 青年問題

 

當然,鑒於(yu) 香港青年一代已走上社運舞台並逐步把控社運轉型方向與(yu) 路線,中央治港遭遇的基礎性難題就不是個(ge) 案式的反占中及應對廣泛的政治不合作,而是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與(yu) 國家認同問題,也就是“愛國愛港的青少年化”問題。[21]

 

150餘(yu) 年的殖民史在滌蕩香港人中華帝國臣民意識的同時,確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識形態。這種純粹“居民”的政治意識構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觀;(2)冷戰史觀;(3)人權史觀;(4)普通法史觀;(5)普適民主史觀。這些曆史觀要素混雜綜合,構成了香港人的主體(ti) 政治精神,而“愛國愛港史觀”則相對處於(yu) 弱勢,香港的既有教育體(ti) 係又根本沒有承擔甚至嚴(yan) 密排斥“愛國愛港史觀”的滲透與(yu) 機製性落實。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這種純粹“居民”政治意識形態的激烈反彈,其中生力軍(jun) 即為(wei) 包括黃之峰在內(nei) 的香港青年一代。

 

回歸以來曆次社會(hui) 運動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頻頻閃現。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歸期短暫的“認中關(guan) 社”(認識中國、關(guan) 心社會(hui) )與(yu) “民主回歸”(陳弘毅一代的香港青年)傳(chuan) 統之外,香港青年運動漸然匯流入反對派政治脈絡之中。典型事件如:1999年人大釋法事件中進京請願;2003年反基本法23條立法大遊行;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2014年占中抗命事件以及2015年初的反水貨客暴力事件。青年學生在自辦刊物中的毫不掩飾的激進政治想象亦令人憂心:港大學苑的“香港民族論”以及城大《城大月報》的“港獨”33個(ge) 願景。近期香港學生抗議駐港部隊訪問港中文事件顯示出他們(men) 政治話語的過時與(yu) 國民意識的極度匱乏。

 

反思香港青年社運動力的來源,大致如下:(1)“黃之鋒現象”,即未成年人的過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異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義(yi) 突破成年人範圍限製;(2)港台民主青年運動的聯動效應(台灣太陽花學運的影響等);(3)香港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對大陸的妖魔化(教育與(yu) 媒體(ti) 的長期渲染);(4)對“顏色革命”與(yu) 後現代政治抗爭(zheng) 技術的精致模仿(網絡動員;民主嘉年華;政治行為(wei) 藝術與(yu) 青年人表現欲、成就感、意義(yi) 來源的獨特勾連);(5)國際力量的隱秘支持與(yu) 利益許諾;(6)弱國民意識條件下政治恥感的喪(sang) 失。

 

既往關(guan) 於(yu) “港人治港”的政策性論述有1980年代大陸政治話語的宏觀敘事和“宜粗不宜細”的整體(ti) 氛圍和傾(qing) 向,但在基本法權威日益凸顯、央港關(guan) 係調整進入規範性重構期的條件下,就需要嚴(yan) 格按照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共同基礎”來認知和推進香港青年教育。因此,“港人治港”就絕對不是取消香港居民對國家事務的參與(yu) 權,造成兩(liang) 製剛性隔離,亦不是取消內(nei) 地公民正當分享一國兩(liang) 製成果及通過國家憲法程序影響香港政製發展的基本權利。

 

為(wei) 了有效彌補香港居民尤其是青年在國家層次的參與(yu) 不足和認同匱乏,有必要在後占中重建時期明確提出“港人治港”原則的兩(liang) 個(ge) 保障性與(yu) 擴展性原則:

 

第一,“港人治國”原則,即通過法律修改、政策供給和機製創新,為(wei) 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中國憲法參與(yu) 國家事務以及參軍(jun) 、擔任內(nei) 地公務員與(yu) 外交官提供平台和激勵,使其逐步超越自治性的地方視野,在個(ge) 人與(yu) 國家的經驗性互動實踐中重新樹立健康的國家觀與(yu) 義(yi) 務觀,自然而然生成具有最低限度政治認同的“中國視野”。設想一下,若香港青年有機會(hui) 以國家軍(jun) 人身份赴亞(ya) 丁灣護航並實際參與(yu) 人道救援、反海盜、聯合軍(jun) 演、護僑(qiao) 等行動,以及香港各專(zhuan) 業(ye) 層次青年參與(yu) 國家“一帶一路”具體(ti) 項目並發展自我,其國家認同必大有改觀。

 

第二,“國人治港”原則,即既然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來自於(yu) 整體(ti) 中國人民的政治決(jue) 斷和法律授權,在內(nei) 地日益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條件下,香港特區的自治特權安排及其改革方向應有更多的內(nei) 地民意參與(yu) ,應提供更多的製度安排和政策機製供給使得內(nei) 地普通公民有更多自由和公平的機會(hui) 通過香港平台實現再教育和再發展,以及獲得國際化機遇,使得香港政製與(yu) 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作為(wei) 中國整體(ti) 改革事業(ye) 的一部分而惠及全體(ti) 中國人民。

 

這實際上提出了一個(ge) 適度超越“港人治港”單一自治原則的更完整的公民教育與(yu) 憲法認同建構的框架,以便充分容納對國家定位的聚焦和深化。治港者愛港,治國者愛國,愛國愛港的要求不能是抽象的理念灌輸和政治宣教,而應該在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落實為(wei) 促進“兩(liang) 製融合”的具體(ti) 製度、政策和機製。一國兩(liang) 製並非單純保障高度自治,亦容留有兩(liang) 製融合的管道和預期,而香港基本法作為(wei) 一場製度創新實驗,並不能超脫憲法追求內(nei) 在同質性的基本原理。憲法是團結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是追求共同福祉,而不是刻意容留特權和差異,是在自由與(yu) 秩序間不斷建構動態平衡的政治技藝。培養(yang) 香港青年乃至於(yu) 整體(ti) 香港居民的中國視野,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內(nei) 在任務之一。這種意義(yi) 上的“愛國愛港”並非既往預設敵我區分的傳(chuan) 統統戰概念,而是嚴(yan) 格的中國憲法概念,是本乎基本法並兼容中國人身份的、飽滿充實的國民意識。由此,治理香港,就是在治理中國自身,其成敗與(yu) 中國現代化命運息息相關(guan) 。

 

【注釋】

 

*作者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yu) 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香港大學Leslie Wright Fellow(2014-2015)。本文係作者承擔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e) 務費項目“基本法秩序下的政改闖關(guan) 與(yu) 香港治理”的階段性成果。

 

[1] 對此次政改失敗的原因與(yu) 影響分析,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闖關(guan) 投票結果評析與(yu) 前景展望”,載愛思想網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9720.html。

 

[2] 這裏的模式終結並非意味著香港社運不再延續既往模式,而是不再能夠有效支持基本法變遷,除非轉型成功,這正是本文探討的核心問題。

 

[3] 筆者曾對這一治港傳(chuan) 統予以簡要分析和批判,參見田飛龍:“法律的抑或政治的?——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反思”,載《研究生法學》2007年第6期。

 

[4] 參見田飛龍:“香港普選之路:逸出法治的民主追求”,載《中國評論》2014年第10期。

 

[5] 戴耀廷將占中稱為(wei) 香港社運“核彈”,充分展示香港社運的“壓力政治”特征,參見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shang) 力武器”,載《信報》2013年1月16日。

 

[6] 關(guan) 於(yu) 陳雲(yun) 激進政治思想的演變,參見參見陳雲(yun) :《香港城邦論》,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香港城邦論2:光複本土》,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版;2015年更是推出新著《城邦主權論》,參見環球網https://msn.huanqiu.com/china/article/2015-07/7015990.html。

 

[7] 參見陳光南:“湯家驊退黨(dang) 標誌激進路線走向沒落”,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6月23日。

 

[8] 參見田飛龍:“聚集經濟民生有助社會(hui) 重建”,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7月18日。

 

[9] 對這一本土法理學較為(wei) 學理化的建構,可參考香港大律師公會(hui) 羅沛然先生的博士論文著作,see Lo Pui Yin, The Judicial Construction of Hong Kong’s Basic Law:Courts,Politics and Society after 199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4;亦可參考李浩然、尹國華編著:《香港基本法案例匯編(1997-2010)》,香港三聯書(shu) 店2012年版。

 

[10] 對愛國愛港的解釋,參見田飛龍:“認同的憲法難題:對‘愛國愛港’的基本法解釋”,載《法學評論》2015年第3期。

 

[11] 有評論者直接提出以提委會(hui) 機製回答“鄧公之問”,這似乎進一步坐實了泛民派的政治憂慮,參見盧文瑞:“何以解答‘鄧公之問’,惟靠提名委員會(hui) 守閘把關(guan) ”,載《文匯報》2013年10月9日。

 

[12] 關(guan) 於(yu) 公民抗命的思想與(yu) 曆史淵源,參見何懷宏編:《公民不服從(cong) 的傳(chuan) 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3] 參見劉兆佳:《香港的獨特民主路》,商務印書(shu) 館(香港)2014年版,第1頁。

 

[14] 參見周永新:《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和價(jia) 值觀》,中華書(shu) 局(香港)2015年版。

 

[15] 最早提出該模式的是香港學者金耀基,對此模式的分析,參見強世功:“‘行政吸納政治’的反思——香江邊上的思考之一”,載《讀書(shu) 》2007年第9期。

 

[16] 香港社會(hui) 對此亦有反思,參見陳景輝:“拉布:議會(hui) 精神的沉淪或複興(xing) ?”,載《蘋果日報》2010年1月12日。

 

[17] 關(guan) 於(yu) 香港立法會(hui) 拉布惡質化的考察分析,參見田飛龍:“香港立法會(hui) 的惡質‘拉布’及其治理”,載《當代港澳研究》2014年第3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

 

[18] 對這一運動的過程分析,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觀察:從(cong) 民主與(yu) 法治的視角》,商務印書(shu) 館(香港)2015年版,第八章“占中進行時:過程、對話與(yu) 清場”。

 

[19] 從(cong) 事香港基本法研究的內(nei) 地學者大體(ti) 上具有國家主義(yi) 傾(qing) 向,隻是具體(ti) 程度稍異,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強世功教授,參見強世功:《中國香港:政治與(yu) 文化的視野》,三聯書(shu) 店2010年版。這樣一種以國家主義(yi) 為(wei) 底色、以新帝國論為(wei) 修正色的整體(ti) 主義(yi) 政治敘事被香港學者陳冠中先生界定為(wei) “中國天朝主義(yi) ”並予以批判,參見陳冠中:《中國天朝主義(yi) 與(yu) 香港》,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而強世功本人更是被香港輿論普遍認為(wei) 是白皮書(shu) 的重要撰寫(xie) 人。

 

[20] 陳端洪教授曾在基本法研討會(hui) 上提出“基本法愛國主義(yi) ”,屬於(yu) “憲法愛國主義(yi) ”的理論範疇,參見陳端洪:“港人愛國情懷辨識”,未刊稿;筆者也曾從(cong) 憲法愛國主義(yi) 角度解釋瑞士族群治理經驗,參見田飛龍:“瑞士族群治理模式評說”,載《法學》2010年第10期。

 

[21] 參見田飛龍:“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及其化解”,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6月8日;“香港急需構建回歸史觀”,載《環球時報》2015年5月30日。

 

責任編輯:葛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