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東輝】子產與孔子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5-08-16 2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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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chan) 與(yu) 孔子

作者:桑東(dong) 輝(黑龍江大學哲學院)

來源:《光明日報》(2015年08月10日16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六月廿六日戊午

           耶穌2015年8月16日

 

 

 

按照雅斯貝爾斯的軸心期理論,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ge) 重要的軸心期,湧現出一大批傑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從(cong) 對中國文化長遠的影響力看,孔子當之無愧是這一軸心期的領軍(jun) 人物。同樣,作為(wei) 與(yu) 孔子同時代、比孔子稍早的政治家、思想家子產(chan) ,也為(wei) 軸心期的政治思想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留下了寶貴的精神遺產(chan) 。他們(men) 在天人關(guan) 係、治國方略、現實超越等方麵有很多驚人相似的地方,同時也有一些不相協調,甚至激烈衝(chong) 突的地方。

 

 

在天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上,子產(chan) 更傾(qing) 向於(yu) 自然之天,主張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反對一味地依賴天命,更反對愚昧迷信的禳災活動。比較典型的事例有:公元前524年,裨灶預言火災,勸子產(chan) 用瓘斝玉瓚禳災。子產(chan) 以“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左傳(chuan) ·昭公十八年》)的理由加以拒絕。公元前523年,“龍鬥洧淵”,國人請子產(chan) 按慣例組織相關(guan) 的祭神禳紱活動。子產(chan) 堅持“吾無求於(yu) 龍,龍亦無求於(yu) 我”(《左傳(chuan) ·昭公十九年》)而再次拒絕。在子產(chan) 看來,超自然現象與(yu) 人類社會(hui) 活動無涉,那種為(wei) 超自然現象而祭祀禳紱的行為(wei) 是不可取的。子產(chan) 關(guan) 於(yu) “天道遠、人道邇”的天道自然觀在生產(chan) 力尚不發達、人類社會(hui) 剛剛邁入文明門檻的初期,是遠遠走在同時代人前麵的。

 

與(yu) 子產(chan) 類似,孔子對天道和天命也有著比較理性的看法。“子罕言利與(yu) 命與(yu) 仁。”(《論語·子罕》)此處所說的“命”即指天命。無獨有偶,《論語·述而》記載“子不語怪、力、亂(luan) 、神”。《論語·先進》亦載:“未能事人,焉能事鬼?”這些論述不僅(jin) 從(cong) 另一個(ge) 側(ce) 麵印證了孔子很少談及一些當時人類無法解釋的自然現象,同時也表達了與(yu) 子產(chan) “天道遠、人道邇”相類似的思想內(nei) 容。相比較而言,在天人關(guan) 係問題上,孔子思考得比子產(chan) 更為(wei) 深入,更為(wei) 精微。孔子的天既是自然之天,也是意誌之天,有時還是命運之天。雖然孔子的天命觀表述多有不同,但其基本主張是順應天道規律。“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論語·陽貨》)隻有尊奉天道規律才能推動社會(hui) 發展,“唯天為(wei) 大,唯堯則之”(《論語·泰伯》)。孔子“畏天命”中的“天命”不完全是超驗的、神秘的,而是人可以認知、遵從(cong) 的自然規律。“不知命,無以為(wei) 君子也。”(《論語·堯曰》)知命是對“君子”提出的修養(yang) 要求,即作為(wei) “君子”應認識和了解天道規律。孔子還自認為(wei) 是天命的承擔者。當他在被匡人圍攻時,在宋國受到桓魋的威脅時,都以天命在己身表達了“匡人其如予何”(《論語·子罕》)、“桓魋其如予何”(《論語·述而》)的自信。到了晚年,孔子深感難以實現“克己複禮”、重建周代禮樂(le) 文明的理想抱負,更痛惜所謂“天道”秩序的淪替,而哀歎:“久矣!吾不複夢見周公!”(《論語·述而》)當然,孔子為(wei) 了神道設教,也講過“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論語·八佾》)。但總的來說,孔子的天命觀是理性的,而非超驗的神秘物質。他也反對那種通過祭祀、禳祈等迷信活動來試圖改變天道規律的愚蠢做法。當孔子病重時,他並不讚成弟子們(men) 為(wei) 他的病情而禱告神祇,一句“丘之禱久矣”(《論語·述而》)表達了他對天命和個(ge) 人命運的理性看法。換句話說,孔子根本不相信祭祀禱祝能對天道規律發生作用。這與(yu) 子產(chan) 反對瓘玉禳災的做法一樣,都體(ti) 現了一個(ge) 理性的現實主義(yi) 者對自然規律的體(ti) 認和尊奉。

 

 

在為(wei) 政治國方麵,子產(chan) 奉行寬猛相濟的治國方略。所謂寬即德政、仁政,所謂猛即刑政、法治,二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補性。子產(chan) 作為(wei) 傑出的政治家,清醒地認識到在禮壞樂(le) 崩的社會(hui) 現實中,單純靠德政、仁政已經難以維護等級社會(hui) 秩序和貴族統治。子產(chan) 希望通過寬猛相濟、德刑兼施的統治手段,來維持國內(nei) 不同群體(ti) 之間的利益平衡和勢力均衡,以此來達到其“救世”的政治理想。

 

在治國方略上,孔子也是主張德與(yu) 刑、禮與(yu) 法的結合。他曾盛讚子產(chan) 為(wei) “古之遺愛”,尤其認同和高度評價(jia) 子產(chan) 的寬猛相濟治國理念,頌揚道:“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chuan) ·昭公二十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孔子的語境中,德與(yu) 刑並非並駕齊驅,而是有所側(ce) 重。具體(ti) 說,孔子更重德,刑政隻是作為(wei) 德政的補充。“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孔子的德刑兼治、以德為(wei) 主的思想體(ti) 現在道德教化方麵,則為(wei) “先教後刑”,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論語·堯曰》)。在刑罰施用方麵,孔子主張“先禮後刑”,“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在處理糾紛方麵,孔子主張息訟、無訟。“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盡量消弭爭(zheng) 訟。這些都體(ti) 現了孔子在德刑兼施的同時,更多地強調德主刑輔,為(wei) 政以德,勝殘去殺。但不可否認,在對待危及宗法社會(hui) 統治基礎的惡性案件,孔子不僅(jin) 不反對刑殺,而且還大加讚賞。如鄭國在子產(chan) 死後,其繼任者子大叔執政失之於(yu) 寬,致使鄭國“盜賊”蜂起,子大叔加之以猛,派兵加以鎮壓。對此,孔子是極為(wei) 認可的。此外,據《荀子·宥坐》《尹文子·大道下》等記載,孔子本人在剛當上魯國攝相就殺了持不同政見者少正卯。足見其對刑政是明抑暗用的,這與(yu) 其高揚德政禮教在本質上是別無二致的。

 

 

春秋末期處於(yu) 宗法社會(hui) 走向崩解的時期。為(wei) 了維係血緣宗法社會(hui) 的穩定,孔子和子產(chan) 都強調以禮來規製宗法社會(hui) 。通過禮,在全社會(hui) 重構“尊尊”而“親(qin) 親(qin) ”的大廈。子產(chan) 與(yu) 孔子所處的春秋末世禮壞樂(le) 崩,禮的真諦逐漸被人們(men) 所淡忘和拋棄,剩下的隻是繁文縟禮的形式。子產(chan) 重視禮主要關(guan) 注於(yu) 禮的內(nei) 在價(jia) 值追求和對人們(men) 行為(wei) 的約束規製。因此,對於(yu) 那種在形式上守禮而內(nei) 心不真正重視禮的行為(wei) 堅決(jue) 反對。如對於(yu) 鄭國貴族伯石三辭而後受任為(wei) 卿的虛偽(wei) 政治作秀,子產(chan) 毫不含糊地表示了自己的厭惡。

 

孔子對背離禮的本質而單純奉行禮樂(le) 儀(yi) 式的行為(wei) 也持否定態度。其曰:“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le) 何?”(《論語·八佾》)對於(yu) 連禮樂(le) 儀(yi) 式都要僭越的行為(wei) ,更是表達了自己的厭惡和憤懣。如對於(yu) 季氏舞八佾於(yu) 庭的行為(wei) ,孔子就喊出了“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論語·八佾》)。對於(yu) 魯國權臣三桓的私邑均超過規製的問題,孔子主張“墮三都”。孔子還將名分看作是維護禮製的重要內(nei) 容。他特別強調“正名”。將“必也正名”作為(wei) 為(wei) 政的先決(jue) 要務。在孔子看來,“正名”是維護周禮的前提和基礎,是維係宗法製度的根本和關(guan) 鍵。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為(wei) 了維護禮的本質,孔子要求從(cong) 內(nei) 容到形式都符合周禮。對於(yu) 片麵追求外在形式而失去內(nei) 在精神的所謂“禮”,孔子是堅決(jue) 反對的。他主張行禮時要體(ti) 現內(nei) 心的誠敬而不是外在的奢華。“禮,與(yu) 其奢也,寧儉(jian) 。喪(sang) ,與(yu) 其易也,寧戚。”(《論語·八佾》)對於(yu) 已經失去實質內(nei) 容徒具形式的禘禮,孔子表示:“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原因就在於(yu) 行禮的統治者“居上不寬,為(wei) 禮不敬,臨(lin) 喪(sang) 不哀”(《論語·八佾》)。但為(wei) 了更好地體(ti) 現禮的內(nei) 在精神,其必要的形式還是要保留的。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儀(yi) 式是禮的內(nei) 容的重要依憑,故當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時,孔子極力反對。“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論語·八佾》)在對禮的認識上,子產(chan) 與(yu) 孔子出奇地一致,都堅持禮的實質重於(yu) 外在形式,都把禮作為(wei) 維護社會(hui) 等級尊卑製度的重要規範。

 

 

子產(chan) 與(yu) 孔子思想的分歧和衝(chong) 突主要表現在政法觀上。由於(yu) 兩(liang) 人的年齡差距和國別不同,史料中未見他們(men) 二人發生直接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記載,但這種衝(chong) 突仍可從(cong) 子產(chan) 力推“鑄刑書(shu) ”和孔子反對晉國“鑄刑鼎”而可見一斑。

 

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是針對鄭國國內(nei) 政治危機和社會(hui) 危機而推行的“救世”措施。隨著春秋社會(hui) 王政下移、禮壞樂(le) 崩,單靠禮這一單獨的統治術已經無法維護社會(hui) 穩定,社會(hui) 對法和刑的呼喚越來越強烈。子產(chan) 鑄刑書(shu) 就是在這種社會(hui) 大背景下倒逼出來的司法改革措施。子產(chan) 的鑄刑書(shu) 是對傳(chuan) 統法的一次大的調整,即將法律規範刻鑄成所謂的“刑書(shu) ”,使國人周知。盡管這一改革有利於(yu) 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保護日益壯大的新興(xing) 階層權益,客觀上有利於(yu) 維護鄭國的社會(hui) 穩定,但同時這種法製改革等於(yu) 廢棄了“議事以製,不為(wei) 刑辟”(《左傳(chuan) ·昭公六年》)的“先王”之製,對具有法律壟斷權的貴族階級來說是一次不小的衝(chong) 擊。晉國的叔向指責子產(chan) “鑄刑書(shu) ”必將導致“民知有辟,則不忌於(yu) 上,並有爭(zheng) 心,以征於(yu) 書(shu) ”(《左傳(chuan) ·昭公六年》)的局麵,而一旦國人有“刑書(shu) ”可征,則必將衝(chong) 擊貴族階級禮法秩序。“民知爭(zheng) 端矣,將棄禮而征於(yu) 書(shu) 。錐刀之末,將盡爭(zheng) 之。亂(luan) 獄滋豐(feng) ,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左傳(chuan) ·昭公六年》)孔子雖然沒有直接對鄭國“鑄刑書(shu) ”進行表態,但從(cong) 他批評晉國“鑄刑鼎”可見其對子產(chan) 法律改革也是持反對態度的。孔子的觀點與(yu) 叔向類似,也認為(wei) 一旦鑄了刑鼎,則“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ye) 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wei) 國?”(《左傳(chuan) ·昭公二十九年》)將“鑄刑鼎”與(yu) 破壞貴賤等級秩序聯係起來,認為(wei) 將法律規範公開化破壞了“貴賤不愆”的社會(hui) 秩序,影響到貴族統治基礎。

 

在中國傳(chuan) 統政治倫(lun) 理中,法與(yu) 禮、德與(yu) 刑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現為(wei) 法以佐禮、刑以輔德的特點。而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晉國鑄刑鼎則使得刑和法從(cong) 德和禮的附庸、輔佐地位走向前台。從(cong) 學理上講,子產(chan) 鑄刑書(shu) 是在德刑兼施治國方略下的一次調整和修正,客觀上促進了法與(yu) 禮的分離,在以道德規製為(wei) 主的禮樂(le) 製度基礎進一步凸顯了刑罰規製的作用。盡管孔子也不否認刑和法所具有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功能,但他更傾(qing) 向於(yu) 德禮之治,即“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總的說來,子產(chan) 鑄刑書(shu) 對犯罪者按刑書(shu) 征辟,而不是以執法者一時的政治需要來自由裁量和決(jue) 定所適用的判例。這是子產(chan) 與(yu) 孔子法律思想最為(wei) 明顯不同的地方。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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