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shu) :蘇亦工著《天下歸仁——儒家文化與(yu) 法》出版暨自序
來源:“雅理讀書(shu) ”微信號:yalipub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十七日己卯
耶穌2015年7月2日

書(shu) 名:《天下歸仁——儒家文化與(yu) 法》
作者:蘇亦工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5年3月1版1印
開本:16開平裝
頁數:536頁
定價(jia) :88元
提要
自西學東(dong) 漸以來,儒家思想常被斥為(wei) 中國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礙,甚至被視為(wei) 中國近世腐敗落後的思想根源;而古今中西之理論爭(zheng) 訟,亦綿延百餘(yu) 年,至今未息。本書(shu) 以儒家思想之核心——“仁”——為(wei) 基點,全麵探討儒家文化之法律觀。以為(wei) 儒家傳(chuan) 統上之所謂“仁”,不過以人類自然之情感——“愛”——即同情心為(wei) 發始而擴張之,由近及遠,由小漸大,由私而公,終至於(yu) 物我同懷,天人合照,萬(wan) 類並育,構成中國文化之主幹,哺育我華夏文明五六千年相續不絕。反觀西方法治文化,雖能勃興(xing) 於(yu) 一時,但因植本於(yu) 個(ge) 體(ti) ,囿限於(yu) 小我,加之崇尚功利,煽惑鬥爭(zheng) ,迷信人為(wei) ,終不免走上物我兩(liang) 失,天人對立,同歸於(yu) 盡之悲劇結局,可謂見近而忘遠,得小而遺大。本書(shu) 胸懷古今,放眼東(dong) 西,堅信中國文化之高明悠遠,雖曆千萬(wan) 祀而至今生意盎然,勢將發揚光大,普照寰宇。孔子曰:“克己複禮為(wei) 仁,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豈虛言哉?!
作者簡介

蘇亦工,男,1962年12月生,天津市人。法學博士(2000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87年北京大學)、曆史學學士(1984年河北師範學院),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自1987年8月迄今先後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清華大學法學院從(cong) 事中國法律史、法律文化的研究和教學工作。1993年8月-1995年10月間在美國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學院、2001年8月-2002年8月間在韓國首爾國立大學法學院、2003年7月在澳洲國立大學法學院從(cong) 事訪問研究,2008年7月-2009年1月間在瑞士弗萊堡大學聯邦研究所任客座研究員,還曾於(yu) 1997-2006年間5度赴香港大學法學院從(cong) 事香港法律史研究。著作主要有《中法西用——中國傳(chuan) 統法律及習(xi) 慣在香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初版、2007年再版)、《明清律典與(yu) 條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中國近代警察史》(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並有譯著《法律現代主義(yi)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古籍整理《曆代判例判牘》第9冊(ce) (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先後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高校社會(hui) 科學》、《國學研究》、香港《21世紀》雜誌及Hong Kong Law Journal、韓國《法史學研究》、ÉTUDES CHINOISES等海內(nei) 外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70餘(yu) 篇。
目錄
自序
引論:仁、愛與(yu) 權力
卷一正名
第一章文化與(yu) 法
第二章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與(yu) 儒家觀念之誤解
第三章“唐律一準乎禮”辨正
第四章程朱理學辯誣
卷二價(jia) 值
第五章誌向與(yu) 王法
第六章“雅量”與(yu) 法治
第七章有我無我之際:法律與(yu) 道德的語境差別
第八章唐律“得古今之平”再辨:兼評《四庫提要》之價(jia) 值
卷三固有資源
第九章誠信原則與(yu) 中華倫(lun) 理背景
第十章發現中國的普通法:清代借貸契約的成立
第十一章公正及公益的動力
第十二章“從(cong) 言者無罪到表達自由”:中國詩教傳(chuan) 統的社會(hui) 批評功能
卷四現代化
第十三章現代化的困窘
第十四章漫說中文語境中的“少數人”
第十五章得形忘意:從(cong) 唐律情結到民法典情結
第十六章當代中國法製中的外來文化因素
第十七章珍視傳(chuan) 統的革命家
第十八章拯救過去,讓先輩的苦難獲得意義(yi)
第十九章“王不必大”:從(cong) 瑞士聯邦製探討中西共同的價(jia) 值觀
第二十章“之子於(yu) 歸,宜其家人”:引進外來思想學說應設禁限
第二十一章辛亥革命與(yu) 文化複興(xing)
餘(yu) 論:超越現代化
徵引文獻
致謝價(jia) 值
自序
蘇亦工
從(cong) 文化的角度思考中國固有法律及其現代化,在我來說,還是最近這十餘(yu) 年的事情。本書(shu) 的主幹部分,大抵就算是這些思考的匯集吧。
自甲子年(1984)秋考入法史專(zhuan) 業(ye) 研究生訖今,我從(cong) 學生到研究人員再到教師,角色雖幾度轉換,但始終沒有脫離法律史學科領域。光陰荏苒,不知不覺間,已是老之將至矣。專(zhuan) 業(ye) 上固然是毫無所成,感慨倒有許多,其中最令人糾繞困惑的就是中西文化對各自法律的影響了。
西人常常批評中國傳(chuan) 統不重視法治,以為(wei) 中國固有法律與(yu) 倫(lun) 理道德混為(wei) 一體(ti) ,大不合西方的標準。一位深受西方文化濡染的法學家曾說:“孔子根本不承認法律之必要”。他還特別指出:儒家的禮治思想有兩(liang) 項“根本錯誤”。一是“它的心理學未免太幼稚,孔子根據著性善之說來講政治法律”,以為(wei) “在上者隻要用‘以身作則’底法子來感化下民,下民自然會(hui) “效法(imitate),哪裏用得著法律呢?”。在他看來:“治國家若專(zhuan) 靠‘效法’哪裏能持久呢?”二是“禮治思想有抹殺人格底趨勢。禮治是一個(ge) 自相矛盾的概念。所貴乎道德者,莫非因為(wei) 道德是自由意誌的產(chan) 品。假使把政治和道德混在一起,其結果是‘強迫的道德’,‘麻煩的政府’(Fussy paternal government)。在‘強迫的道德’、‘麻煩的政府’之下,人民的人格永不會(hui) 有發展底機會(hui) 了!奴隸性質的道德,不如自由意誌的不道德。”
早些年聽到這樣的評判,盡管不甚心服,還是很有點自卑。如今思來,這其實正反映出中西文化的不同。
《禮記·樂(le) 記》說:“樂(le) 由中出,禮自外作”。金嶽霖先生說:“哲學和宗教給人一種內(nei) 在的約束,法律給人一種外在的約束,這類約束是任何社會(hui) 都需要的,也都為(wei) 中國哲學所承認。”
雖說任何社會(hui) 都需要內(nei) 在的和外在的兩(liang) 類約束,但這兩(liang) 類約束在中西文化中的地位卻是不同的。相對而言,西人更重視外在的約束。崇尚法治,正是重視外在約束的一個(ge) 表征。
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西人的法治傳(chuan) 統,有深厚的曆史淵源,這可從(cong) 康德的“良心上無上的命令”追溯至基督教《舊約》的“摩西十誡”。根據基督教的原罪論,人是生而有罪的,必須信仰上帝才能獲得救贖,亦即人必須依靠外力而不是內(nei) 在的力量來矯正自我。按照辜鴻銘的說法:歐美人是“非靠教士及軍(jun) 人不能自治的人類”,待天主教勢力潰滅後,又“想用法律製裁來維持社會(hui) 的秩序”。時至今日,在不少西人眼裏:“每一種法律都是一種發現,是神賜予的禮物——明智者的戒規”;而“對憲政政府的信仰”,至今仍是“美國傳(chuan) 統的核心”。
吊詭的是,西人向以崇尚法治自詡且樂(le) 以自由炫世。不知所謂法治者,規範之治也。人既為(wei) 規範之奴隸,又焉有自由可期?故西人之所謂自由,非為(wei) “自由意誌的不道德”,即為(wei) 可望而不可即之幻影。此理殆非西人所誇耀之形式邏輯及其實驗方法所能獲解者也。
與(yu) 西方相比,中國文化更重視內(nei) 在的約束而相對輕視外力(包括神)的規製。儒家承認天命,但更重視人的主觀努力。《尚書(shu) ·皋陶謨》有謂“天聰明,自我民聰明”;《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作為(wei) 中庸的文化,儒家主張自強不息,強調個(ge) 人的內(nei) 在自覺,不相信“原罪”,也不依賴外在的拯救。自魏晉以來逐漸本土化並構成中國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佛學同樣強調個(ge) 人的修行和覺悟,並不迷信外力和神。辜鴻銘說,“二千五百年來,中國的文明,是一種沒有祭司階級及沒有兵士的文化”。這或許就是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別所在!
不過,說中國文化強調內(nei) 省而不重外力,是相對而言的。儒家認為(wei) :樂(le) 動於(yu) 內(nei) ,禮動於(yu) 外,“致樂(le) 以治心”,隻有“禮樂(le) 不可斯須去身”,才能“內(nei) 和而外順”,達到“隨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地。也就是說,必須內(nei) 外兼治,禮樂(le) 雙修,方能實現真正的自由而非胡作非為(wei) ,故儒家也重視禮治。孔子說:“克己複禮為(wei) 仁,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孟子·離婁上》說,“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大雅·烝民》說:“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這裏的“則”,就是規範的意思,其外延當然包括法律。顯然,禮治也是一種規範之治,其中當然就包含有西方法治的意蘊。不過儒家之禮治強調正麵的、積極的教育和引導,反對消極的懲罰和防範。蓋其所憧憬之秩序是建立在道德人心基礎上的、合乎人類普遍性的秩序。故手段與(yu) 目的均須合乎道德,此即王道。而中國古人所說的“法治”或“法製”,其所欲確立之秩序,雖不必排斥道德人心,但不以之為(wei) 前提。但達目的,不擇手段。故暴力、欺詐、謊言乃至荼毒天下皆所不避,此即霸道。
西方文化的基調是霸道,這可從(cong) 羅素所說的人類的三大衝(chong) 突的角度去審視。首先,就人與(yu) 自然的衝(chong) 突言,一如金嶽霖先生所說:西方文化的人類中心主義(yi) 對於(yu) 自然采取一種征服、榨取的態度,勢必引發自然界“洪水滔天,山崩地裂”的反撲。其次,就人與(yu) 人的衝(chong) 突言,西方文化的理想人格是英雄主義(yi) ,“我們(men) 從(cong) 總是要壓倒別人的英雄主義(yi) 的行徑中,也不難看到現代霸權動輒采取軍(jun) 事行動的身影。”再次,就人跟內(nei) 心的衝(chong) 突言,“怨恨、複仇是基督教道德觀形成的心理根源,而我們(men) 在現代霸權的軍(jun) 事行動背後,也不難看出其中所蘊含著的怨恨和複仇心理。”
反觀中國文化,儒釋道三家均表現出極大的包容性。在人與(yu) 自然的關(guan) 係上,儒家有“萬(wan) 物一體(ti) 之仁”的思想;在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上,儒家主張“和而不同”;在人與(yu) 內(nei) 心的衝(chong) 突上,儒家強調“寡欲”、“養(yang) 氣”和“以理導欲”。兩(liang) 相比較,不難看出王道和霸道的根本差異,也不難預測中西文化的前景。
如果我們(men) 接受了儒家的王道文化,人類將有可持續的未來;如果接受了西方的霸道文化,縱使僥(jiao) 幸不毀於(yu) 天災人禍,也將自毀於(yu) 內(nei) 心的頹廢和躁動。設若有一天全世界都實現了歐美式的現代化,則人類距離滅絕,就指日可待了。
筆者濫廁法學界有年,深感當今的中國法學,已經徹底西化。套用金嶽霖先生的話,這應該叫“在中國的法學”而非“中國法學”。中國法律人久受西學浸潤,習(xi) 慣了理性思維、邏輯推理、係統科學的一套,對中國固有文化大多不以為(wei) 然。加之自前清道光朝後期(1840年)起,因中國不斷遭受東(dong) 西列強的武力侵奪,中國學者們(men) 深信中國文化存在著嚴(yan) 重的缺失。由是割棄傳(chuan) 統,效法西洋,似乎已成為(wei) 中國法學界公認的唯一正確道路了。
在哲學家眼裏,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存在著很多的缺陷:譬如方法是直覺的、結論是武斷的,缺少思辨的精神,缺乏邏輯的訓練,難以形成思想完整、係統嚴(yan) 密、分析精準的理論等等。同樣,在許多法學家眼裏,“法學乃屬於(yu) ‘社會(hui) 科學’應重推理與(yu) 思考,無限探究其所以然;故法律家必須要有纖細精密的‘幾何學精神’”。
顯然,在此輩看來,中國法治之不彰,多少也是由於(yu) 中國文化不重理性思維,未能將邏輯學有效地運用於(yu) 法律分析,因而未能建立起近現代的西式法律科學所致。
愛因斯坦說:
西方科學的發展是以兩(liang) 個(ge) 偉(wei) 大的成就為(wei) 基礎,那就是:希臘哲學家發明邏輯體(ti) 係,以及通過係統的試驗發現有可能找出因果關(guan) 係。在我看來,中國的賢哲沒有走上這兩(liang) 步,那是用不著驚奇的。
筆者以為(wei) ,用愛氏所說的邏輯體(ti) 係和試驗方法觀察分析自然界和機械運動大致可取,但亦非絕對;用其觀察分析並進而製約人類社會(hui) 及其行為(wei) ,不惟斷不可行且注定會(hui) 釀成滅頂之災。最近一個(ge) 半世紀裏發生的一係列人間災難,動輒有千數百萬(wan) 人死於(yu) 非命,其中就有不少是由於(yu) 強行將西人“發現”的科學理論運用於(yu) 人類社會(hui) 所致。
誠如有學者指出的,觀察法律有社會(hui) 學的方法和法學的方法。社會(hui) 學的方法是要解決(jue) 法律為(wei) 何物的問題,即從(cong) 實質上考察法律之現象實體(ti) 。此種觀察方法,接近於(yu) 自然科學家之觀察自然現象。所不同者,自然現象為(wei) 客觀實體(ti) ,“故其研究方法亦出於(yu) 純然之客觀”;而法律為(wei) “人類社會(hui) 之現象……其存在之基礎全在人類之意識,因之其研究方法亦必含有主觀之要素而不能純出於(yu) 客觀”。至如法學的方法,則主要不在於(yu) 解決(jue) 法律為(wei) 何物的問題,而在於(yu) 認識和設定“人類行為(wei) 之法則”。因此,法學“非實驗科學之比,其研究之目的不在實物之認識”,而在人類行為(wei) 之規範。
換言之,人類的行為(wei) 不比河水的流淌和火車的運行。法律要規製人的行為(wei) ,雖然可以借助自然科學方法,但人定的法律並非天定的自然律,故不可屈從(cong) 於(yu) 科學。人有自由意誌,兼具理性和情感,能運用邏輯但又絕非邏輯的奴隸,故決(jue) 不可以物待人,以科學治人。那種種將法律科學化的設想和嚐試,說穿了都是蔑視和強暴人類的胡思亂(luan) 想和輕舉(ju) 妄動,是必須摒棄的。
如果允許做個(ge) 譬喻的話,我們(men) 或可將人欲比作水,社會(hui) 比作江湖,法律比作堤防。儒家禮治理論主張疏源浚流,綜合治理,不使形成足以潰壩漫堤之洪水;西方法治理論一方麵鼓勵人欲膨脹,另一方麵又以水來土屯的對抗性措施堵截過度的人欲。兩(liang) 者之治理效果也不難想見。前者如能運用得當,有可能成就百族敦睦,天人協和的大同至治;若運用不當,也會(hui) 形成弱肉強食,紛雜無序的亂(luan) 景。後者即便運用到極致,也不過小康。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防範再嚴(yan) ,終難免百密一疏,洪水一旦潰堤,後果不堪設想。
《禮記·樂(le) 記》有言:“樂(le) 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別。樂(le) 由天作,禮以地製。過製則亂(luan) ,過作則暴。”
當今的西方,規範不可謂不多,法製不可謂不密,然而社會(hui) 未嚐安寧,民心未嚐滿足,環境岌岌不保,人權猶有可虞,更何談令他國效法?!可知如果不能實現天地之和、人倫(lun) 之序,一任人欲泛濫,造作愈多,世界愈亂(luan) ,不惟暴殄天物,亦將毀滅整個(ge) 地球。西方文化之負麵作用,難道是危言聳聽嗎?
據雲(yun) 已有西人意識到:“自由社會(hui) 不能隻靠製度,而需要依賴公民的品質”,“公民教育的目的不是追求真理,而是陶冶社會(hui) 成員的人格”說來說去,這不是又回到了儒家經典所說的:“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於(yu) 至善”嘛!
早在西曆上世紀初,曾經大量翻譯西方法學名著並極力主張全盤引入西式政治法律製度的著名維新思想家嚴(yan) 複,對中西文化有了截然不同於(yu) 早年的認識,恢複了對中國固有文化的自信並對西方文化的瑕疵做了嚴(yan) 厲的鞭撻。
無獨有偶,到了西曆20世紀二三十年代,曾長期從(cong) 事國際私法和比較憲法教學並對西方法學有深入研究的著名學者程樹德先生思想上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並對西式“法治”表示出極大懷疑:
今西人號稱法治國。雖然,法果可以治國乎?吾不敢信也。今有人焉,一生未犯竊盜強奸,未嚐一日幹觸法網,而其人不仁不義(yi) 、不忠不信、寡廉鮮恥,則世競目為(wei) 無人格。夫不仁不義(yi) 、不忠不信、寡廉鮮恥,於(yu) 法無罪也,然而不可以為(wei) 人。國也者,集人類而成者;知徒守法之不可為(wei) 人,則徒守法之不可為(wei) 國也明矣。是何以故?蓋法律者,道德之一部,人生事件屬於(yu) 道德範圍者恒十之九,而其成為(wei) 法律者僅(jin) 十之一。守其十之一,而遺其十之九,故以之為(wei) 人則敗,以之為(wei) 國則亂(luan) 而亡……吾國之輕法治,已二千年矣;歐化東(dong) 漸,始有嘩然以製定憲法編纂民商法之說進者,而約法增修,旋更帝政,憲法再頒,流為(wei) 賄選。
當時報刊上有人指斥程樹德“迂謬”、“陳腐”、“背逆時代思潮,怪誕可厭”。也有人批評嚴(yan) 複晚年“思想開了倒車”。據說胡適曾對嚴(yan) 複死後將撰寫(xie) 墓誌銘一事委諸清廷遺老陳寶琛,感到大惑不解。或許還會(hui) 有人以為(wei) 費孝通暮年的“文化自覺”是“老糊塗了”。
依筆者拙見,從(cong) 嚴(yan) 複到程樹德再到費孝通,甚至像吳經熊這樣高度西化的基督徒,晚年的思想也有不小的轉變,這其中似乎存在著某種普遍性的因素,並非純出於(yu) 偶然,也絕不意味著這些人晚年的思想都“開了倒車”。或許恰恰相反,那正說明了他們(men) 的思想到晚年有了新的進境。確切些說,是他們(men) 對中西文化有了否定之否定的全新認識。這些深通西學而又憂國憂民的先覺之士敢於(yu) 以今天之自我否定昨天之自我,真是有膽有識!《大學》所謂“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不正是這樣的境界嘛?!
甲午秋閏九月初一
於(yu) 京北天通苑寓所
責任編輯: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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