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言論的自由與(yu) 邊界
作者:張千帆
來源:FT中文網
時間:孔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初一日癸亥
耶穌2015年6月16日
最近一段時間,大陸關(guan) 於(yu) 網絡言論自由及其限度的爭(zheng) 論頗為(wei) 熱鬧。先有《炎黃春秋》雜誌前執行主編洪振快與(yu) 黃鍾起訴梅新育、郭鬆民侵害名譽。《炎黃春秋》2013年第11期刊登了洪振快的文章“‘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黃鍾是其執行主編。文章刊發後,遭到被告指向明確的批評辱罵。事實上,孫立平、榮劍、章文等網絡大V也不時遭到“五毛”的圍攻辱罵,不堪其擾,正在考慮訴諸法律手段。
近日,複旦大學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的劉清平教授辱罵孔孟事件又引起了社會(hui) 的激烈爭(zheng) 論,已經演變為(wei) 一起涉及教師責任和言論自由的憲法性爭(zheng) 議。七位複旦畢業(ye) 生發布了《敦請複旦大學嚴(yan) 肅處理劉清平教授辱罵事件的公開信》,認為(wei) 劉清平的辱罵言論使之失去了為(wei) 人師表的資格,嚴(yan) 重損害了複旦名譽,要求依據《教師法》第37條的規定,對於(yu)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目前,複旦大學尚未就此事作出回應。
和絕大多數人一樣,我個(ge) 人也認為(wei) 劉清平的辱罵言論顯然不妥,有失作為(wei) 一名教師和學者的身份,但是從(cong) 憲法學的專(zhuan) 業(ye) 角度,我從(cong) 來堅持一條基本底線:讓言論自由,拒絕公權幹預,除非到了迫不得已的時候。有人發表了一個(ge) 錯誤觀點,許多人不同意,大家盡可以自由辯論。最後,那個(ge) 人成為(wei) 眾(zhong) 矢之的、孤家寡人,目的就已經達到了,根本沒有國家插手的空間。無論這個(ge) 觀點錯得如何離譜,都不需要國家幹預;事實上,錯得越離譜,就越不需要國家出麵,因為(wei) 凡是有正常理智的人都知道那是錯的,所以根本不可能產(chan) 生什麽(me) 嚴(yan) 重的有害影響。
國家要幹預言論,前提一定是國家立場絕對正確,且幹預絕對必要,否則無法防止或消除言論給社會(hui) 帶來嚴(yan) 重傷(shang) 害。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前提是不成立的。
首先,許多言論表達的是見仁見智的價(jia) 值偏好,根本不存在衡量對錯的客觀標準。當代中國許多人是孔孟的信徒,但同時又有許多人激烈地抨擊“孔教”。這類問題至少爭(zheng) 論了一個(ge) 多世紀,還沒有爭(zheng) 論清楚,恐怕永遠不會(hui) 有一個(ge) 絕對的正確答案。我個(ge) 人是尊孔派,尤其喜歡孟子的道德本體(ti) 論,但我知道這隻是我的個(ge) 人選擇;我會(hui) 不遺餘(yu) 力地推行我認為(wei) 正確的孔孟學說,但是我們(men)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把自認為(wei) 正確的思想強加給任何人,更不能借用國家的強製手段強迫所有人接受某些人認為(wei) 正確的東(dong) 西,否則就回到了道德與(yu) 政治專(zhuan) 製主義(yi) 的老路。
其次,有些言論表達的是有爭(zheng) 議的事實判斷,而其之所以有爭(zheng) 議,就是因為(wei) 答案並非一目了然。尤其對於(yu) 遙遠的曆史問題,大家都不知道正確答案,國家怎麽(me) 知道正確答案?所以隻有通過自由辯論,才能讓真理越辯越明。如果強迫大家閉嘴,國家親(qin) 自裁決(jue) ,隻能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狼牙山五壯士”是小學課本上人盡皆知的故事,但是近年來遭到了社會(hui) 質疑,有人甚至因為(wei) 發表否定觀點而遭到行政拘留。洪振快到狼牙山做了實地調查,基本上肯定了故事的真實性,但是對其中的一些細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這些看法可能對,也可能錯;我自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但不論支持教科書(shu) 還是質疑教科書(shu) ,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誰對誰錯,隻能在自由辯論中由廣大的圍觀者自己辨別。圍觀者好比法庭上的陪審團,他們(men) 才是檢驗控辯兩(liang) 造提出證據的最終裁判者。在這個(ge) 比喻中,如果國家作為(wei) 法庭不讓其中一方提出相關(guan) 證據,必然會(hui) 誤導公民陪審團的判斷。
最後,即便我們(men) 絕對自信地認定某個(ge) 觀點是嚴(yan) 重錯誤的,也沒有必要把國家請出來——正是因為(wei) 它錯得如此嚴(yan) 重,幾乎所有人都明白它是錯的,以至連國家都知道它錯了,因而都不會(hui) 被它誤導,這不就行了嗎?這個(ge) 時候再讓公權力出麵,對所謂的錯誤言論“踏上一隻腳”,讓它“永世不得翻身”,固然令人解氣,但這種習(xi) 慣是極其危險的。
在此有必要再次重複1929年羅隆基的至理名言:“剝奪言論自由的危險比言論自由的危險更危險。”無論是當代還是曆代,對這個(ge) 國家產(chan) 生嚴(yan) 重危害的永遠是國家對言論自由的剝奪,而不是哪個(ge) 錯誤言論;和剝奪言論自由的錯誤相比,任何言論本身的錯誤都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隻要我們(men) 還在辯論,就必須允許辯論的自由;國家隻能在一邊靜靜地聽著,除非到了迫不得已的時候。所謂“迫不得已”,是指我們(men) 還來不及辯論,言論就會(hui) 對社會(hui) 產(chan) 生“清楚與(yu) 現存危險”的情形。這種危險主要有物理和精神兩(liang) 類。如果某人在網上煽動用暴力手段衝(chong) 擊政府,並且確實有可能產(chan) 生現實行動,那麽(me) 雖然絕大多數人都不會(hui) 跟風,卻依然可能產(chan) 生迫在眉睫的嚴(yan) 重危險。這種言論產(chan) 生的危險是肉眼可見的,顯然不能用言論自由作為(wei) 法律製裁的擋箭牌。另一種言論和本文的討論更為(wei) 相關(guan) ,也就是發布不實信息,或指名道姓地公然辱罵,傷(shang) 害個(ge) 人名譽。這種言論雖然不直接威脅人身,卻也會(hui) 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其精神傷(shang) 害的嚴(yan) 重程度或不亞(ya) 於(yu) 人身傷(shang) 害。
洪振快的言論是針對曆史事件的理性探討,不具有任何“清楚與(yu) 現存危險”,因而具有完全的發表自由。郭鬆民和梅新育的言論如果隻是批評,不構成辱罵,自然也有完全的發表自由。但是如果構成辱罵,那麽(me) 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辱罵不僅(jin) 損害個(ge) 人名譽,而且也確實汙染了網絡環境,使本來理性平和的言論平台充斥著流言蜚語和人身攻擊,極大傷(shang) 害了網絡討論的質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義(yi) 務秉公裁判、以正視聽。
另一方麵,有必要適當確定辱罵與(yu) 激烈批評之間的法律邊界,尤其要避免將追究辱罵的法律責任蛻變為(wei) 剝奪批評的言論自由。即便對辱罵的懲處也應該“點到為(wei) 止”,不能讓它產(chan) 生“寒蟬效應”,讓批評者因害怕法律對辱罵的製裁而不敢批評。換言之,法院裁判的功能在於(yu) 鑒定被告言論是否構成辱罵;如果確實構成辱罵,那麽(me) 應當責令被告停止類似言論、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上述分析也適用於(yu) 劉清平的言論,但劉清平辱罵的是眾(zhong) 所周知的曆史公眾(zhong) 人物。斯人已逝,固然並不意味著可以任人辱罵,但是如果訴諸法律手段,則必須有切身利益受到傷(shang) 害的“苦主”,孔孟直係後代或許具備法律訴訟資格。但是“嚴(yan) 重傷(shang) 害人民感情”之類的泛泛而論,顯然不足以立案;否則,每個(ge) 人聽一句話覺得情感不適就對簿公堂,世界上哪一家法院都不堪重負。
當然,劉清平作為(wei) 教師,言論更應自律,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學並非教師言論的“道德裁判所”。《教師法》第37條意義(yi) 上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都不是法律用語,需要謹慎界定。如今的中國教育早已不是傳(chuan) 統上的“為(wei) 人師表”那一老套,教師作為(wei) 一項職業(ye) 和其它職業(ye) 一樣具有平等的尊嚴(yan) ,因而既不要像以前那樣把教師放在高處不勝寒的道德神壇上,也不要因為(wei) 某些教師達不到聖人君子的要求就把教師整體(ti) 貶得一錢不值。和其它職業(ye) 一樣,教師也有自己的職業(ye) 標準,教師的本職工作無非是教學和研究。學校的權力僅(jin) 限於(yu) 判定教師是否達到了法律或常識對教師職業(ye) 的期待,這是判斷教師“品行”的首要標準。
至於(yu) 在日常生活當中,教師地位並不比其他人更高,也不比其他人更低,並和所有人一樣享受同等的言論自由和法律保護。假如劉清平的辱罵發生在課堂上,或許確實褻(xie) 瀆了教師的基本職責,但是在其它場合下應當享受和常人一樣的言論自由。既如此,我們(men) 能否想象一個(ge) 人因為(wei) 辱罵了孔孟或哪個(ge) “先聖”就被開除公職呢?又是否會(hui) 因此而讓他的單位為(wei) 他“連坐”呢?對於(yu) 教師在課堂和校園之外發表的言論,大學顯然不承擔責任,因為(wei) 教師是有能力獨立思考並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ti) ;學校既不是老師的老師,也不是教師思想和言論的監管人。
如果複旦大學要撇清自己和劉清平言論之間的關(guan) 係,完全可以發表聲明,而無需采用任何行政手段。
堅持言論自由並不表明我們(men) 認同劉清平或任何人的立場,更不是縱容辱罵,而是因為(wei) 中國曆史上已經有太多次血的教訓,讓我們(men) 看到國家幹預言論所帶來的災難。即便針對粗暴的辱罵,國家也隻能通過司法發揮輔助性的懲戒作用,既讓辱罵者有所忌憚,又不至於(yu) 讓批評者心生恐懼。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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