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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的引咎辭職慣例
作者:吳鉤
來源:騰訊《大家》欄目
時間:2014年4月28日
4月27日,韓國總理鄭烘原宣布就“歲月”號沉船事故引咎辭職:“就未能阻止事故發生以及在事後未能適當應對,我作出道歉。見證了家屬的痛苦以及人們(men) 的悲痛和憤怒,我覺得我應該做的事情是負全部責任並辭職。”鄭烘原請辭的新聞,在中國網絡上引發了一陣感歎與(yu) 議論,用《環球時報》評論文章的話來說,它“給中國公眾(zhong) 帶來視聽上的衝(chong) 擊”。
有意思的是,不管對鄭烘原辭職行為(wei) 抱何種看法——是“撂擔子”,還是“有擔當”?中國的評論者一致認為(wei) ,政府首腦“引咎辭職”的製度以及“責任政府”的理念,均來自西方體(ti) 製,仿佛這樣的製度與(yu) 理念,於(yu) 中國人傳(chuan) 統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異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腦“引咎辭職”、以示對重大災害的負責,其實是中國古典政治的倫(lun) 理要求,且是漢、唐、宋時代的政治慣例。
在中國曆史上,特別是在漢代與(yu) 宋代,像韓國總理鄭烘原那樣的宰相引咎辭職事例,是不勝枚舉(ju) 的。我這裏且以北宋仁宗朝為(wei) 例,介紹幾則例子:
天聖七年(1029年),汴京皇城內(nei) 的玉清昭應宮受雷擊著火,燒毀宮殿“三千六百一十楹”,隻餘(yu) “一二小殿”幸免於(yu) 難。劉太後聞訊大哭:“先帝力成此宮,一夕延燔殆盡。”火災發生後,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辭職,後罷相出守青州。
寶元元年(1038年),宋境發生“冬雷地震”,災害頻仍,而以宰相陳堯佐為(wei) 首的政府應對無方,諫官韓琦連上數疏,對政府發起彈劾,認為(wei) 宰相王隨、陳堯佐,參知政事(副宰相)韓億(yi) 、石中立屍位素餐、庸碌無能,必須對眼下發生的災異負責,最後迫使王隨、陳堯佐、韓億(yi) 、石中立四位宰執同日請辭。後來韓琦也當上了宰相,因為(wei) “不赴文德殿押常參班”(不到文德殿簽到),被禦史中丞王陶彈劾為(wei) “跋扈”。雖然剛剛登基的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
慶曆七年(1047年),天下大旱,參知政事賈昌朝認為(wei) 宰相應當對此負責,“上表乞罷參知政事”,主動向仁宗皇帝提出辭呈。宋仁宗谘詢了另一位大臣的意見後,批準辭呈,將賈昌朝改任北京大名府留守。
皇佑元年(1049年),宰相陳執中辭職,原因是當時發生洪澇之患,“災異數見”,陳執中身為(wei) 宰相,卻“無所建明,但延接卜相術士”,於(yu) 是台諫官接連彈劾,最後陳執中以足疾為(wei) 由請辭,“罷為(wei) 兵部尚書(shu) ,出知陳州”。
因為(wei) 發生災異,導致人民受到傷(shang) 害,作為(wei) 政府首腦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辭職,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似乎不可理解。不過古人相信天人感應,天災乃是上蒼對人間執政的警告,“陰陽不和,責在宰相”,天災降臨(lin) ,執政的宰相難辭其咎,當然需要引咎辭職。這一點,跟現代政府“理性化”的問責邏輯並不相同,但是,政府“可問責”、“要擔責”的執政倫(lun) 理,則是古今一理的。
於(yu) 是,我們(men) 從(cong) 宋朝曆史中看到,每當出現嚴(yan) 重的災害事故,有擔當的宰相總是主動引咎請辭;如果他對災異裝聾作啞,代表天下公議的台諫也會(hui) 上書(shu) 彈劾,迫使執政官辭職。辭職可能於(yu) 事無補,卻表明一種負責任的姿態。這種政治姿態,在現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適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還會(hui) 質問:皇帝才是帝國的最高領袖,為(wei) 什麽(me) 不是皇帝引咎辭職呢?原因很簡單,因為(wei) 君主的更迭震動太大,假如頻繁地更換君主,勢必引發政治動蕩。因而,在君主製下,不論古今中外,君主不擔行政責任幾乎是一個(ge) 通則,英國普通法中即有所謂“君主不容有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之原則;儒家政治學說中也有類似的說法,叫做“君不名惡,臣不名善;善皆歸於(yu) 君,惡皆歸於(yu) 臣”。
恰恰正是這種“君主不容有錯”的原則,推導出了建立“君主立憲製”與(yu) “責任內(nei) 閣”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錯,那麽(me) 就隻能作為(wei) 尊貴的國家象征,而不得過問實際行政,不負行政責任,如是,政府有錯,由宰相擔責,君主則超然事外。
宋代當然不會(hui) 有“君主立憲”與(yu) “責任內(nei) 閣”的概念,但宋人無疑已經產(chan) 生了近似的意識,如宋神宗時常插手具體(ti) 政務,富弼便堅決(jue) 反對,他的理由是,“內(nei) 外事多陛下親(qin) 批,雖事事皆是,亦非為(wei) 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意思是說,君主親(qin) 裁政務,即便事事皆對,也不是為(wei) 君之道,何況若有一事批錯了,又該如何問責?
出於(yu) “可問責”的考慮,宋人主張將執政的權力交給一個(ge) 專(zhuan) 業(ye) 的團隊,即宰相領導的政府。補充說明一下:“政府”並不是一個(ge) 外來的現代詞,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詞,用來描述執政的團隊,而且宋人認為(wei) ,這個(ge) 團隊是可以問責、可以更替的。
體(ti) 現在製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詔書(shu) )盡管出自君主之名義(yi) ,卻必須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製是“責任內(nei) 閣”的製度起點。這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啟超說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憲國家因“君主不能為(wei) 惡”,不能負行政責任,而創立國務大臣副署之製,副署者,即證明“此詔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責任緣之而生,同時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責任緣之而卸”。“大臣認為(wei) 不當發布之詔敕,可以拒不副署”,“爭(zheng) 之不得,則辭職耳”。
梁啟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憲國”這套政製,其實在宋朝已可見其萌芽。用南宋的朱熹的話說:“君雖以製命為(wei) 職,然必謀之大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yu) 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yan) ,命令詳審,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於(yu) 某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顯然,在朱熹看來,君權應當象征化,故君主不負責任,但治理有過失必問責,責任即由副署之宰執承擔,這是通過非成文法(祖宗法)確立下來的憲法慣例——這樣的治理形式,離虛君立憲製下的“責任內(nei) 閣”不遠了。
說到這裏,我們(men) 可以總結一句:宋朝宰相因為(wei) 發生災異而引咎辭職,既是“陰陽不和,責在宰相”這一古老觀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宋人有意識地構建“責任政府”的製度結果。如果說前者已“不合時宜”,後者則顯然具有普遍的價(ji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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