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維雯 摩羅】程朱理學視域下“失節事極大”辨正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9-10 16: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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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學視域下“失節事極大”辨正

作者:邱維雯摩羅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合肥大學學報》2024年第4期。

 

摘 要:考察《河南程氏遺書(shu) 》中程頤的言論,可以推斷出程頤並不反對婦女改嫁。當代學人對程頤產(chan) 生誤會(hui) 的直接原因在於(yu) 將“節”字解釋為(wei) “貞操”。根據“節”字在古籍中的使用情況,將“節”解釋為(wei) “貞操”並不符合中國傳(chuan) 統古籍經典中“節”字的使用習(xi) 慣。分析程頤語錄中“節”字的內(nei) 涵,“節”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時,有兩(liang) 個(ge) 層麵的含義(yi) 。於(yu) 行為(wei) 而言,是外在行為(wei) 符合禮的規範;於(yu) 義(yi) 理而言,是指內(nei) 在道德在某一處符合“道”的要求。結合程頤將“家道正”視為(wei) 婚配之目的的婚姻觀,程頤所言“失節事極大”中的“節”強調的並非婦女之貞操,而是“家道”。

 

關(guan) 鍵詞:程頤;節;誤會(hui) ;貞操;家道


作者簡介:


邱維雯(1993—),女,湖南平江人,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學係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學教育和朱熹思想;


摩羅(萬(wan) 鬆生)(1961—),男,江西都昌人,中國藝術研究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國學教育與(yu) 傳(chuan) 播。

 

世人談及宋明儒學,常以程朱理學稱之,而“程明道、程伊川之學,亦實在北宋居一中心之地位”。[1]90然而程頤(程伊川)所言“失節事極大,餓死事極小”多被當代學人單獨列出用以指證程朱理學歧視婦女。[①]盡管曆代均有學者為(wei) 此澄清,但是依然有學者以失節事極大,餓死事極小”  為(wei) 例對程朱理學進行攻擊。本文將回歸到程頤的理學視角對“節”字進行重新闡釋,以期還原程頤此言之真意,澄清當代學人對程頤的誤讀。

 

1 對程頤的誤讀

 

“失節事極大”出自北宋理學家,道學運動開創者程頤(1033年—1107年)與(yu) 門人的一段對話。

 

或問:“孀婦於(yu) 理,似不可取(娶),如何?”

 

伊川先生(程頤)曰:“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

 

又問:“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

 

曰:“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2]301

 

二程將“理”視為(wei) 最高哲學範疇,以“天理”為(wei) 本體(ti) ,“道”為(wei) 天理的表現形式;由本體(ti) 之道外化為(wei) 具體(ti) 的生生不息的自然之道,以及仁、義(yi) 、禮、智、信等倫(lun) 理之道。二程言:“今之學者,歧而為(wei) 三:能文者謂之文士,談經者泥為(wei) 講師,惟知道者乃儒學也”。[2],95二程道學乃以儒學為(wei) 根本,是對儒學的繼承與(yu) 發揚。二程對某一行為(wei) 的評判不僅(jin) 行為(wei) 要符合“禮”的規範,同時“理”上也要符合“道”的要求。

 

作為(wei) 道學運動的領袖,與(yu) 同一時代蘇軾、歐陽修等文人專(zhuan) 情於(yu) 為(wei) “文”不同,二程對口傳(chuan) 、麵授情有獨鍾。是謂“以書(shu) 傳(chuan) 道,與(yu) 口相傳(chuan) ,煞不相幹。相見而言,因事發明,則並意思一時傳(chuan) 了;書(shu) 雖言多,其實不盡。”[2]26二程鮮有著作留世。《河南程氏遺書(shu) 》成書(shu) 於(yu) 宋乾道四年(1168),係南宋理學家朱熹根據其門人筆錄,依所聞年月先後整理而成。但《河南程氏遺書(shu) 》的內(nei) 容均以片段式的對話形式呈現,整體(ti) 內(nei) 容不夠連貫,容易造成前後語境的缺失。由此,讀者對於(yu) 二程的思想和觀點容易出現誤讀的現象。

 

關(guan) 於(yu) “失節事極大”的討論,由程頤的弟子詢問是否可以娶孀婦開始,進而衍生出貧窮孀婦可否再嫁的命題。當代學人多認為(wei) 程頤“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是指婦女為(wei) 了守住貞節,寧可饑寒交迫而亡,也不能再嫁。如楊毅豐(feng) 在《清初儒家學者反傳(chuan) 統禮教觀念的萌生》一文中引用了程頤這段話,認為(wei) “程頤拿氣節和生命做對比,即使餓死了也隻是小事而已,但若因改嫁而失節則是極大的事情”[3]16由此推斷“宋代之後,理學地位上升是主導婦女堅守貞節,不敢輕易改嫁的主要思想根源。”[3]15清人錢泳也曾直言:“宋以前不以改嫁為(wei) 非,宋以後則以改嫁為(wei) 恥,皆道學家誤之。”[4]612 但是考察《河南程氏遺書(shu) 》中程頤的言論,從(cong) 整體(ti) 上認識程頤對婦女再嫁的態度,便會(hui) 發現這裏麵有著極深的誤會(hui) 。程頤的語錄中不僅(jin) 未有程頤直言反對婦女再嫁之言論,反而有程頤直接肯定女性改嫁之例證。如《河南程氏遺書(shu) 》第十八卷記載,有人問程頤是否可以“出妻”,程頤稱倘若妻子 “不善”,便可以出妻,但古人有“忠厚之道”,即使妻子不善也不得敗壞其名聲。此人又問:

 

“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是也。”[2]243

 

程頤不僅(jin) 不反對女子再嫁,同時“出妻之夫”還要為(wei) 了其方便再嫁而不能對外言其不善。又如程頤曾言其先父:

 

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所得俸錢,分贍親(qin) 戚之貧者。伯母劉氏寡居,公奉養(yang) 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從(cong) 女兄以歸,教養(yang) 其子,均於(yu) 子姪。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懼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2]651

 

程頤盛讚先父“嫁遣孤女,必盡其力”足以說明程頤對婦女再嫁的肯定態度。因此以“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一言而將其判定為(wei) 反對婦女再嫁,甚至歧視婦女,實為(wei) 對程頤的誤讀。

 

2 以往研究

 

關(guan) 於(yu) “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討論,前人多有論之,且存在著爭(zheng) 議。

 

宋末大儒魏了翁在《顧夫人墓誌銘》中稱:

 

“先儒有言:‘婦適不再,婦適而再,饑寒之害,然饑寒之事小,而失節之罪大。’此豈婦人之責也,抑為(wei) 士也之戒。”[5]

 

清朝學者徐繼佘在《徐繼佘集》卷四中稱:

 

“夫禮製因時而變,風議因時而發,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lun) 輕褻(xie) 已甚,故伊川立此嚴(yan) 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wei) 愚夫愚婦言也。”[6]

 

無論是魏了翁,還是徐繼佘均認為(wei) 程子所言並非針對婦女,而是為(wei) 警告士人。由此,我們(men) 也可以推斷出對於(yu) 程頤所言“失節事極大”,民間多認為(wei) 其言是對婦女提出的要求,然後才有不同朝代的學者提出此言並非針對婦人,而是在規範士人。

 

五四以來,關(guan) 於(yu) “失節事極大”的討論最早見於(yu) 新文化運動的一批學者。如魯迅在《我之節烈觀》一文中說:“由漢至唐也並沒有鼓吹節烈,直到宋朝,那一班‘業(ye) 儒’的才說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的話,看見曆史上‘重適'兩(liang) 個(ge) 字,便大驚小怪起來。”[7]109胡適在《貞操問題》一文中則說:“若不問個(ge) 人的境遇體(ti) 質,隻曉得說‘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隻曉得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用程子語);這是忍心害理,男子專(zhuan) 製的貞操論。”[8]485受新文化運動的學者影響,當代學者也多將“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一言解讀為(wei) 對女性貞操的強調,是對婦女的迫害。如崔際銀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辨析》探討了“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的來源、提出的背景、曆代的影響以及實質內(nei) 容。作者提出婦女的修養(yang) ,最根本地體(ti) 現為(wei) “貞節”方麵,程頤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命題是理學思想的產(chan) 物,因此明、清時期理學的大盛在束縛、鉗製婦女方麵,發揮了絕大的作用。[9]新文化運動中的學者是將“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與(yu) 婦女之貞操建立聯係有力推動者,當代學人多沿用這一說法。但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和深入,學術界也有學者對這句話進行重新解讀。如黃秀紅、張建偉(wei) 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再辨析》一文從(cong) 學術思想、正統意識形態與(yu) 民間社會(hui) 觀念三個(ge) 層麵對“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進行辨析,認為(wei) 此言“主要為(wei) 了說明貞節的普遍意義(yi) ,非片麵強調寡婦應當為(wei) 丈夫守節”。也有學者關(guan) 注到程朱理學的這句話並非限製女性而是為(wei) 了社會(hui) 安定,如馬瑩瑩的《朱子之於(yu) “餓死事極小,失節事大”》一文分析了“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出處、內(nei) 涵,以及朱子的觀點和立場,認為(wei) 朱子引用這句話的最終目的是為(wei) 整頓風教、維護社會(hui) 穩定,而非歧視、限製和迫害婦女。[10]朱傑人的《社會(hui) 學視野中的程朱婦女觀》對朱熹和呂祖謙將“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編入《近思錄》是為(wei) “宣揚禁止婦女再嫁“這一觀點做了糾正,並認為(wei) “‘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作為(wei) 基本原則有其特殊的倫(lun) 理價(jia) 值。[11]這三篇研究均在一定程度上為(wei) 宋明理學對婦女的歧視、限製、迫害做出了有力的糾正,但筆者認為(wei) 要擺脫大眾(zhong) 對宋明理學束縛女性、迫害女性的誤解,需直接從(cong) 語意上對“失節事極大”進行重新解讀。

 

新文化學者有其特殊的曆史使命,對傳(chuan) 統文化的解讀有其特殊的政治訴求。當代學人多將其誤解為(wei) 強調女性貞節問題,其直接原因是對 “節”字的誤解。當代通行本的注解多將“節”解釋為(wei) “女性貞操”。如由中華書(shu) 局2022年出版,楊浩譯注的《近思錄》,將“失節”解釋為(wei) “女子失去貞操”。根據《漢語大詞典》,“貞操”指意誌或操守堅定不移”。“失節事極大”談論的是婦女再嫁問題,如果將“節”解釋為(wei) “貞操”,其內(nei) 涵是指女性不失身,在婚姻上“從(cong) 一而終”的操守。由此,“失節事極大”一語便成了程朱理學束縛女性,迫害女性的罪證。

 

3 “節”字在古籍經典中的含義(yi)

 

“節”字產(chan) 生時間較晚,始見於(yu) 戰國。《說文解字》曰:“節,竹約也。從(cong) 竹,即聲。”段玉裁注“約,纏束也,竹節如纏束之狀。” “節”字原是指竹子枝幹間堅實的結節、分枝長葉的部分,即竹節。竹節的形狀如有所約束、節製,故稱之“約”也。因此,“節”有泛指物體(ti) 的分段或兩(liang) 段之間相連接的地方。如《易·說卦傳(chuan) 》:“艮為(wei) 山……其於(yu) 木也,為(wei) 堅多節。”[12],449漢·董仲舒《春秋繁露·人副天數》:“人有三百六十節,偶天之數也。”[13]《晉書(shu) ·杜預傳(chuan) 》:“譬如破竹,數節之後,皆迎刃而解。”[14]

 

將“節”放在時間的維度上,又引申出“節日”、“節氣”等詞,用來命名一年中特殊的日子。如《史記·太史公自序》:“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客有教令。”[15]1772《春夜喜雨》:“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九月九日憶山東(dong) 兄弟》:“獨在異鄉(xiang) 為(wei) 異客,每逢佳節倍思親(qin) 。”

 

中國古人對竹子有著極高的評價(jia) ,《史記·龜策列傳(chuan) 》:“竹,外有節理,中直空虛。”[13]1733於(yu) 是,中國古人多用竹子來象征君子品格之高尚。而“節”作為(wei) 竹子的外像,自然與(yu) 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表征行為(wei) 處事等相聯係。尤其在大儒的著作中,多見“節”與(yu) “禮”、“理”等連用,或相互替換。如《禮記·仲尼燕居》:“禮也者;理也;樂(le) 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節不作。”[16]1272形而下的禮儀(yi) 與(yu) 形而上的義(yi) 理是相通的。樂(le) 就是保證行為(wei) 適當的分界點,在樂(le) 的規定內(nei) 的行為(wei) 就是符合“禮”和“義(yi) 理”,故稱“樂(le) ”之為(wei) “節”。《禮記·樂(le) 記》:“好惡無節於(yu) 內(nei) ,知誘於(yu) 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14]984鄭玄注:“節,法度也。” 這裏的“節”同樣是對君子行為(wei) 是否合理的表征,即君子行為(wei) 處事之原則。

 

“節”也有操守的含義(yi) 。《論語·泰伯》:“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裏之命,臨(lin) 大節而不可奪也……君子人與(yu) ?君子人也。’”[17]《戰國策·秦策五》:“以秦強折節而下與(yu) 國,臣恐其害於(yu) 東(dong) 周。”唐·韓愈《論孔戣致仕狀》:“戣為(wei) 人守節清苦,議論平正。” 這裏的“節”均與(yu) 人的個(ge) 人品格、個(ge) 人操守相關(guan) 。

 

此外,“節”作為(wei) 名詞時也被用來指證古代出使外國或調兵所持的憑證。《左傳(chuan) ·文公八年》:“司馬握節以死,故書(shu) 以官。”《史記·張儀(yi) 列傳(chuan) 》:“且臣奉王之節使楚,楚何敢加誅。”

 

以上皆是 “節”在古籍經典中作為(wei) 名詞使用時的含義(yi) 。其含義(yi) 多與(yu) “理”“禮”相聯係,涉及個(ge) 人修身養(yang) 性和行為(wei) 處事的原則,而並未有專(zhuan) 指女性之“貞操”。

 

關(guan) 於(yu) 婦女之“貞操”,古代漢語一般用“貞”來指稱。如《史記·田單列傳(chuan) 》:“貞女不更二夫。”《古列女傳(chuan) ·宋鮑女宗》:“婦人一醮不改,夫死不嫁……以專(zhuan) 一為(wei) 貞,以善從(cong) 為(wei) 順。”《溧陽瀨水貞義(yi) 女碑銘》:“粲粲貞女,孤生寒門。”

 

由此觀之,無論是從(cong) “節”在古籍經典中作為(wei) 名詞使用,還是以“貞操”為(wei) 含義(yi) 在古語中的使用慣例,皆未有用“節”表示“貞操”的用法。在關(guan) 於(yu) “失節事極大”的討論中,程頤稱“娶是為(wei) 了配身”,“若娶失節者,是己失節”。倘若將“失節”解釋為(wei) 失去貞操,那麽(me) 此處、“己失節”,則是指男性失去貞操。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慣用的語境中從(cong) 未有過男性失去貞操這一說法。因此,將“失節事極大”中的“節”解釋為(wei) “貞操”並不符合中國傳(chuan) 統古籍經典中“節”字的使用習(xi) 慣。

 

4 “節”在程頤話語中的使用

 

《河南程氏遺書(shu) 》中,從(cong) 第十五卷至第二十五卷均為(wei) “伊川先生語”。其中有多處言論使用了“節”字。以下摘錄四段程頤語錄中“節”與(yu) 人直接相關(guan) 聯的使用。

 

“酒者,古人養(yang) 老祭祀之所用,今官有榷酤,民有買(mai) 撲,無故輒機令人聚飲,亦大為(wei) 民食之蠹也。損民食,惰民業(ye) ,招刑聚冠,皆出於(yu) 此。如損節得酒課,民食亦為(wei) 小充。分明民食,卻釀為(wei) 水後,令人飲之,又不當饑兒(er) 飽。若未能絕得買(mai) 撲,若且隻諸具都鄙為(wei) 之,亦利不細。”[18]175

 

這裏討論的是關(guan) 於(yu) 酒在民間的用途。程頤認為(wei) 酒是古人用來養(yang) 老祭祀的。當下官方有酒的專(zhuan) 賣製度,民間有包稅製度,讓人們(men) 聚集在一起飲酒,其實是對民眾(zhong) 的毒害。“損民食,惰民業(ye) ,招刑聚冠”均是源於(yu) 此。“酒課”是指“酒稅”,倘若損害“節”來獲得酒稅,民眾(zhong) 獲得的利益也僅(jin) 僅(jin) 是一小部分的。因此,這裏的“損節”是指違背了前文提到的“酒是古人用來養(yang) 老祭祀”的這一禮法。而 “節”是指對酒的使用,行為(wei) 上要符合酒的使用之禮,回歸到養(yang) 老祭祀的用途上,義(yi) 理上符合為(wei) 民謀利的“道”上。

 

問:“前世所謂隱者,或守一節,或悼一行,然不知有知道否?”

 

曰:“若知道,則不肯守一節一行也。如此等人,鮮明理,多取古人一節事專(zhuan) 行。”[17]194

 

這裏討論的是古代的隱者。程頤認為(wei) 古代的隱者倘若是明“道”之人,就不會(hui) 隻守一節一行。 “一節”即是行為(wei) 上遵守了“禮”的某一處,義(yi) 理上符合“道”的某一點。正如在《卷二十五》程頤對伯夷、叔齊的討論。

 

又問:“伯夷、叔齊逃,是否?”曰:“讓不立則可,何必逃父邪?叔齊承父命,尤不可逃也。”又問:“中子之立,是否?”曰:“安得是?隻合招叔一作夷。齊歸立則善。”伯溫曰:“孔子稱之曰仁,何也?”曰:“如讓國亦是清節,故稱之曰仁,如與(yu) 季劄是也。劄讓不立,又不為(wei) 立賢而去,卒有殺僚之亂(luan) ,故聖人於(yu) 其來聘 ,書(shu) 曰:‘吳子使劄來聘。’去其公子,言其不得為(wei) 公子也。”[17]282

 

程頤認為(wei) 伯夷、叔齊禪讓王位即可,不應該違背父命逃走。三公子叔齊應當秉承父命繼承王位。而之所以孔子稱讚伯夷、叔齊為(wei) “仁”,是因為(wei) 他們(men) 是為(wei) 了將國家之位讓給賢能之人而逃走,此行為(wei) 是“清節”。那麽(me) 這裏的“節”指的是行為(wei) 上符合秉承父命之“禮”,義(yi) 理上符合讓位於(yu) 賢能之人的道德要求。

 

問:“陳平當王諸呂時,何不極諫?”曰:“王陵爭(zheng) 之不從(cong) ,乃引去。如陳平複掙,未必不激呂氏之怒矣。且高祖與(yu) 群臣,隻是以力相勝,力強者居上,非至誠樂(le) 願為(wei) 之臣也。如王諸呂時,責他死節,他豈肯死?[17]232,233

 

漢高祖劉邦與(yu) 群臣曾有“白馬之盟”②。劉邦死後,呂後想要分封呂家人為(wei) 王,右丞相王陵“爭(zheng) 之不從(cong) ”,而左丞相陳平並沒有力爭(zheng) 。倘若他以死抗爭(zheng) 就是守住了那個(ge) “節”,是謂“死節”。所以,此“節”從(cong) 行為(wei) 上而言是指以生命為(wei) 代價(jia) 去維護漢高祖與(yu) 群臣定下的“白馬之盟”的行為(wei) ,於(yu) “理”而言是指以死反對呂後封異性王,堅守劉邦“白馬之盟”所體(ti) 現出的道德情操。

 

從(cong) 以上四則“節”字的使用情況可以看出,程頤在言語中使用“節”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時,有兩(liang) 個(ge) 層麵的含義(yi) 。於(yu) 行為(wei) 而言,是外在行為(wei) 符合“禮”的規範;於(yu) “理”而言,是指內(nei) 在道德於(yu) 某一處符合“道”。結合前文提到的,“節”原指“竹子枝幹間堅實的結節、分枝長葉的部分”,即“竹節”。那麽(me) “節”表征人的品格時,可以闡述為(wei) “往前一步或者往後一步都將失禮、失道的那個(ge) 節點。因此,“失節事極大”中的“失節”,應當是指孀婦再嫁將於(yu) 外在行為(wei) 上失禮,於(yu) 義(yi) 理而言是內(nei) 在道德上某一處的失道。

 

5 程朱婚姻觀

 

《禮記·禮器》“忠信,禮之本也;義(yi) 理,禮之文也。”[14]625“義(yi) 理”是用來解釋行為(wei) 處事背後的那一套價(jia) 值觀。“失節事極大”討論的是貧窮孀婦能否再嫁的問題,要從(cong) 義(yi) 理上認識“失節事極大”中的“節”所論述的是內(nei) 在道德在哪一處符合“道”的要求,需要首先了解程頤的婚姻觀。

 

《禮記·昏義(yi) 》言:“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故君子重之。”[14]1416在儒家看來,男女的婚配是神聖的,具有天道之權威和人事之功用。婚配的嫁娶不僅(jin) 是現世中男女夫婦的結合,同時是男女背後的家族之合,稱之為(wei) “合兩(liang) 姓之好”。往上說,是要祭祀家廟,與(yu) 祖先溝通。往下說,兩(liang) 家的後代自此以後就有了親(qin) 戚關(guan) 係。這裏暗含了家族秩序、天道倫(lun) 理。因此,君子格外重視婚禮。

 

作為(wei) 儒學的繼承者和傳(chuan) 播者,程頤的婚姻觀與(yu) 此一脈相承。程頤所處時代為(wei) 北宋時期。在宋太祖趙匡胤“以文製武”的國策下,士人階層社會(hui) 地位逐漸提高。他們(men) 上可以影響統治者的決(jue) 策,下可以風化百姓。科舉(ju) 製興(xing) 盛,書(shu) 院興(xing) 起,打破了門閥貴族的限製,底層百姓也有了學習(xi) 的機會(hui) 和動力。因此對於(yu) 士人的行為(wei) 規範的約束顯得尤為(wei) 重要。而《周禮》《儀(yi) 禮》《禮記》《春秋》等儒學經典所闡釋的多是對王公貴族的禮儀(yi) 規範。朱子言:“萬(wan) 物各具一理,而萬(wan) 理同出一原,此所以可推而無不通也。”[19]708因此,程頤常與(yu) 門人探討聖人用春秋筆法記載王公貴族事跡,將其所傳(chuan) 達出的義(yi) 理作為(wei) 士人生活禮儀(yi) 規範的評判標準。

 

如在論及《春秋》書(shu)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時,程頤指出:

 

“仲子是惠公再娶之夫人,諸侯無再娶理,故隻書(shu) 惠公、仲子, 不稱夫人也”。

 

又問:“再娶皆不合禮否? ”

 

曰:“大夫以上無再娶禮。凡人為(wei) 夫婦時,豈有一人先死,一再娶, 一人再嫁之約? 隻約終身夫婦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蓋緣奉公姑,或主內(nei) 事爾。如大夫以上,至諸侯天子,自嬪妃可以供祀禮,所以不許再娶也。”[2]303

 

惠公是隱公的父親(qin) ,仲子是隱公同父異母的弟弟桓公的母親(qin) 。《春秋》在記錄周天子派人贈送助葬品給惠公和他的夫人仲子時,未寫(xie) 夫人,而直書(shu) “仲子”。程頤指出仲子非原配夫人,再娶是不合禮法,因此聖人運用“春秋筆法”對惠公的行為(wei) 做出批判,不稱仲子為(wei) “夫人”。程頤以聖人“春秋筆法”傳(chuan) 達出的義(yi) 理作為(wei) 標準對大夫以上者提出明確要求,諸侯一旦結婚便不可再娶。對於(yu) 大夫以下者,不得已的可以再娶。何謂“不得已”?“奉公姑,或主內(nei) 事爾”,也就是要侍奉公、姑等家庭弱勢群體(ti) 的,或者要維護家族內(nei) 部秩序者可以再娶。但“大夫以上,至諸候天子”不許再娶,因為(wei) ,大夫以上者,即使原配不在了,也可由嬪妃行“供祀禮”。

 

《程氏經說》中程頤有言:

 

“男女之配,終身不變者也,故無再配之禮。大夫而下,內(nei) 無主則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禮。天子諸侯,內(nei) 職具備,後夫人已可以攝治,無再娶之禮。”[2]1088

 

程頤直言男女婚配從(cong) 禮法上來說終身不可變更。其次,男女婚配關(guan) 乎家道。對於(yu) 大夫以下者,如果因為(wei) 沒有女主人而導致家道不立,則可再次婚配,也就是對於(yu) 能否再娶,再嫁並不是隻有一個(ge) 答案,而是以家道是否正為(wei) 標準。《文中子·禮樂(le) 》亦言:“昏禮廢,天下無家道矣;喪(sang) 禮廢,天下遺其親(qin) 矣;祭禮廢,天下忘其祖矣。”由此可知,從(cong) 程頤看來,婚姻之最終目的是為(wei) “正家道”。

 

何謂“家道”?《周易·家人卦》曰:“家人,女正位乎內(nei) ,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yi) 也。家人有嚴(yan) 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10]234在儒家思想中,男女於(yu) 家庭中的位置比附於(yu) 天地之秩序。在大自然的運行中,地,承載萬(wan) 物;天,化育萬(wan) 物。天、地各處其位,發揮其功能,萬(wan) 物自然流轉,才能生生不息。而在一個(ge) 家庭中,“父、兄、弟、夫、婦,每一個(ge) 人在家庭中都有其相應的位置。家庭成員各處其位,各自承擔起相應事務,那麽(me) 家庭自然和諧運轉。簡而言之,“家道”,即“維護家族之秩序”。

 

朱熹在《近思錄》卷六《家道篇》中也摘錄了程頤關(guan) 於(yu) “失節事極大”的討論。在朱熹看來,家道是否正,婦人尤其重要。是謂“世人多慎於(yu) 擇婿,而忽於(yu) 擇婦。其實婿易見,婦難知,所係甚重,豈可忽哉!”注解《周易》“家人卦”,朱熹亦言:“利女貞者,欲先正乎內(nei) 也。內(nei) 正則外無不正矣。”[16]64由此觀之,從(cong) 程朱理學的角度來說,婦女的婚嫁不僅(jin) 僅(jin) 是男女之間的個(ge) 人關(guan) 係,而是關(guan) 係到整個(ge) 大家庭是否能正常運轉,故當格外重視。

 

《大學》雲(yun) :“古之欲明明德於(yu) 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 格物。”[20]“齊家”是儒家維護天下人倫(lun) 秩序的中間環節。唐宋時期,“門閥大族家族的解體(ti) ,使社會(hui) 構成單位由大家族走向個(ge) 體(ti) 小家庭”[21]。個(ge) 體(ti) 家庭對於(yu) 社會(hui) 穩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程頤為(wei) 代表的理學家自覺承擔起士人拯救天下的重任,其所思所想皆以“天下平”為(wei) 最終目標。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來說,孀婦再嫁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就顯得尤其重要。

 

6 “失節事極大”再認識

 

根據程朱婚姻觀,可以推之“失節事極大”中的“節”並非強調女性“貞操”,而是指維護家道具體(ti) 行為(wei) 的分界線在道德上的體(ti) 現。由此,我們(men) 可以對“失節事極大”做出重新解讀。

 

某人問“孀婦於(yu) 理,似不可取(娶),如何?”

 

“然,凡取(娶),以配身也。若取(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2]301

 

從(cong) “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的角度來說,寡婦已經入了某一姓之宗廟,若再嫁則需再入另一宗廟,於(yu) 上而言是亂(luan) 了供奉之事,於(yu) 下而言是原有的家庭秩序會(hui) 被擾亂(luan) 。

 

因此,程頤說,娶妻是為(wei) 了搭配自身,組建成完整的家庭。男性娶已有家室的婦女為(wei) 妻將擾亂(luan) 自家的家庭秩序。故稱之為(wei) “己失節”。

 

某人問:“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

 

“隻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2]301

 

門人在孀婦前麵加上條件,“貧窮的孀婦,為(wei) 了活命是否可以再嫁呢?”程頤回答“之所以會(hui) 有這樣的問題,恐怕是因為(wei) 後人害怕饑寒交迫而死。但比起因貧困而餓死,擾亂(luan) 家道的危害性要大的多。”北宋時期,商品經濟快速發展,文人士子也不免落於(yu) 利益豐(feng) 厚的經商誘惑中。“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yu) 厚利,或以販鹽為(wei) 事。”[22]門人此番提問關(guan) 係到物質與(yu) 道德孰輕孰重。程頤於(yu) 是用“極大”二字更進一步強調“節”之重要性,提醒士人對道德的堅守。

 

綜上所述,“節”在古籍經典中作為(wei) 名詞,指征人的品格、操守時,應包含行為(wei) 上“禮”的規範,於(yu) “義(yi) 理”而言,是婚配行為(wei) 要以維護“家道”為(wei) 前提。將“節”解釋為(wei) “貞操”容易造成誤讀程頤的現象,與(yu) 朱熹編排《河南程氏遺書(shu) 》、《近思錄》的用意亦不相符。由此觀之,從(cong) 義(yi) 理上重新解讀“失節事極大”,將“節”直接解釋為(wei) “家道”更容易讓後人明白程頤所言的真正指向,從(cong) 而避免對程朱理學誤讀現象的出現。

 

7 結 語

 

古籍是中華文明的載體(ti) ,以隻言片語的文本來解讀古籍,容易造成對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曲解。當代學人脫離傳(chuan) 統古籍久已,對於(yu) 古籍經典的解讀,應回歸到原文語境,回歸到作者的價(jia) 值觀。程朱理學家要維護的是“道”,對其著作的解讀當從(cong) “義(yi) 理”的角度進行考慮。否則在麵對司馬光所言:“夫天也,妻地也”③的言論時,同樣會(hui) 將其誤解成是對女性的迫害。在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斷提高的時代環境下,以性別對立來解讀古籍,激起女性對儒學的反感,從(cong) 而給儒學打上“封建糟粕”的標簽將會(hui) 進一步阻礙中國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挖掘和深入理解。因此,對於(yu) 中國古籍中言語含義(yi) 的澄清,不僅(jin) 關(guan) 乎對以程朱理學為(wei) 代表的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正確解讀,同時也關(guan) 乎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女性文化在當代的創新性發展,是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的前提條件和基礎。


 

注釋:
 
①如由朱瑞熙、張邦煒等編著的《宋遼西夏金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09頁)在論述理學家的婦女觀時指出“宋代確實出了一批理學家,他們歧視婦女。程頤強調:‘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
 
②漢高祖劉邦率領群臣,殺死一匹身型健壯的白馬,與眾人歃血為盟,發誓說:“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若無功而侯者,天下共誅之。”
 
③朱瑞熙、張邦煒等.《宋遼西夏金社會生活史》[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109頁。“天”與“地”是共生關係,“天”、“地”之分強調的是夫妻之間的分工,是家庭秩序的規範。
 
參考文獻:
 
[1]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教篇[M].北京:九州出版社,2020.
 
[2]程頤,程顥.二程集[M].北京:中華書局,2021.
 
[3]楊毅豐.清初儒家學者反傳統禮教觀念的萌生[J].貴州文史叢刊,2013(2):16.
 
[4]錢泳.履園叢話[M].北京:中華書局,1979:612.
 
[5] 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第三百一十一冊卷,七一一五 [M].上海辭書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144.
 
[6] 徐繼佘.續修四庫全書:第1523冊,鬆龕先生文集:卷四[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188.
 
[7] 魯迅.魯迅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109.
 
[8] 胡適.胡適文存:一集[M].合肥:黃山書社,1996:485.
 
[9] 崔際銀.“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辨析[J].東方叢刊,1998(1):144-154.
 
[10]馬瑩瑩.朱子之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J].黑龍江史誌,2010(5):194-196.
 
[11]朱傑人.社會學視野中的程朱婦女觀[J].泉州師範學院學報,2008(5):7-15.
 
[12]鄧秉元.周易義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13]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華書局,2012:474.
 
[14]房玄齡.晉書[M].北京:中華書局,2000:672.
 
[15]司馬遷.史記[M].韓兆琦評注.長沙:嶽麓書社,2011.
 
[16]孫希旦.禮記集釋[M].沈嘯寰,王星賢,點校.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社,1989.
 
[17]朱熹.論語章句集注[M].上海:國學整理社,1936(中華民國二十五年):33.
 
[18] 程顥、程頤. 二程集[M].王孝魚點校.中華書局,2004.
 
[19]朱熹.朱子全書:第21冊[M].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
 
[20]朱熹.四書章句集注[M].北京:中華書局,2011:5.
 
[21]黃雲鶴.唐宋下層士人研究[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294. 
 
[22]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6[M].北京:中華書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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