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wei) “儒家律師”
作者:張強
來源:作者賜稿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最近一段時間,深圳葉士心發起了一個(ge) “儒家律師”公益項目,號召有儒家情懷的律師積極參與(yu) 普法、支教和儒家文化推廣的事業(ye) 。我們(men) 同為(wei) “儒士社”的成員,對於(yu) “儒家律師”的概念,希望我這個(ge) 師兄給一些分析。
恰逢最近在流行蔣勿恤先生早年三篇討論儒商的文章《儒商三論》,文章中關(guan) 於(yu) 何為(wei) 儒商、儒商應有什麽(me) 樣的人格和能力,進行了精彩的論述,應該說,無論是否將自己定位為(wei) 一個(ge) “儒商”,隻要是中國的企業(ye) 家,讀之都能從(cong) 中獲益良多。
其實,討論“儒家律師”的概念和討論“儒商”的概念不無相通之處:都是以儒家士君子為(wei) 人格底色,隻是一個(ge) 從(cong) 事律師,一個(ge) 從(cong) 事商業(ye) 。
當然,律師和企業(ye) 家亦有不同,作為(wei) 一個(ge) 歸宗儒門多年的儒生、同時也是執業(ye) 多年的律師,在此談談我的淺見。
一、儒家司法理念
討論何為(wei) “儒家律師”,得先說說何為(wei) 儒家的司法體(ti) 係,或者說,理想中的儒家的司法是什麽(me) 樣的。因為(wei) 律師是司法體(ti) 係的一部分,司法體(ti) 係是什麽(me) 樣子,也塑造了律師是什麽(me) 樣子。
今日中國的司法製度在建立之初受蘇聯、德國、日本影響較多,時至今日,已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適應著自身的國情。然而曆史上的中國自有一套優(you) 秀的法律體(ti) 係和司法傳(chuan) 統,我們(men) 今天稱之為(wei) 中華法係。其有別於(yu) 今日且殊為(wei) 顯著者,有如下特點:
其一,重視人的作用;
其二,士君子為(wei) 天下負責。
關(guan) 於(yu) 第一條,具體(ti) 來說,在儒家經典裏麵有這樣的說法:《中庸》載“文武之道,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ju) ;其人亡,則其政息”,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le) 何”,這些討論都是在說,人是製度、政策、禮樂(le) 的關(guan) 鍵,有德行的人能將好的製度落實,沒有適格的人,好的製度也難以發揮作用。
在儒家經典中,有很多聖賢和士君子的事跡、言語,比如《論語》中關(guan) 於(yu) 孔子的事跡、《詩經》和《尚書(shu) 》中關(guan) 於(yu) 文王、武王的事跡,以及《春秋》和曆代史書(shu) 中關(guan) 於(yu) 有德君臣的事跡,讓我們(men) 看到人在具體(ti) 事務中的哪些做法體(ti) 現了他的何種德行。這些記錄給人非常強烈的感受,就是儒家重視人的道德。
人們(men) 有時候會(hui) 認為(wei) ,古代中國受儒家影響,過於(yu) 重視個(ge) 人的道德,忽視了製度的作用。我想,這並不是儒家思想的本意。人的道德與(yu) 製度的約束都不可或缺,才是施政的可行之道。
子曰,“賜也,爾愛其羊,吾愛其禮”,我們(men) 都知道,孔子十分尊重禮法製度,其一生所作所為(wei) ,也在努力維護、保留當時日漸式微的周禮。周禮即是當時的法律製度,與(yu) 今天的法律不同,禮製包含了婚喪(sang) 嫁娶、舉(ju) 手投足,也包括了國家製度和國家機關(guan) 機構設置等方方麵麵的內(nei) 容,禮法與(yu) 今天的法律的共同點在於(yu) ,都是通過製度性的設計將政策和施政理念落實並延續、使其成為(wei) 人們(men) 一定時間內(nei) 一個(ge) 穩定的行為(wei) 規範。
孔子在魯國施政期間,一個(ge) 非常重要的政治主張,就是建議三桓墮三都,《春秋公羊傳(chuan) 》載,定公十二年,“孔子行乎季孫,三月不違,曰:家不藏甲,邑無百雉之城”,可見孔子非常善於(yu) 利用製度推進自己的施政主張。
在《孔子家語》等經典裏麵,還有一個(ge) 著名的 “曾子耘瓜”的故事,說曾參年幼時在瓜田耕耘,不小心破壞了瓜秧,被父親(qin) 曾點體(ti) 罰,曾參不逃不躲,主動受罰,以為(wei) 是在行孝,結果一度被打暈。孔子知道這件事以後,批評曾參,說你這不是行孝,而是陷父於(yu) 不義(yi) ,提到舜對於(yu) 瞽叟“小杖則受,大杖則逃”。孔子最後說,“汝非天子之民也?殺天子之民,其罪奚若?”(也就是說,如果曾點真的失手打死了兒(er) 子曾參,當然也屬於(yu) 犯罪。)通過這個(ge) 故事我們(men) 可以看到,孔子對於(yu) 國家法律是足夠尊重的,也不認為(wei) 家庭倫(lun) 理可以當然地淩駕於(yu) 國家法律之上。
說這麽(me) 多是想闡明,儒家經典每多記載士人君子德行,但並非認為(wei) ,有了人的道德,就可以忽視法律製度的重要性。
我們(men) 都知道,法家人物韓非、李斯等人,都是荀子的學生,試想儒家宗師如果不了解法製、不推重法製,也無法培養(yang) 出這些法家人物。今天儒家的法律人要堅守儒家的立場,建設儒家的法製社會(hui) ,或許會(hui) 把道德和製度並用,建立真正“有恥且格”的法律體(ti) 係。
第二,士君子為(wei) 天下負責。
儒家士君子一直有天下情懷,即孟子所謂“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者也。實際上,孔子一生大部分時候是庶人的身份,卻一直致力於(yu) 政治的改善、道統的傳(chuan) 承。顧炎武總結為(wei) “國家興(xing) 亡,肉食者謀之,天下興(xing) 亡,匹夫有責”,確實是非常準確的表述。
儒家士君子可能是庶人、也可能是執政者,既然匹夫有責,負有執政義(yi) 務的人,更是責無旁貸。《尚書(shu) 》載,“天下有罪,罪在朕躬,朕躬有罪,無以萬(wan) 方”,以一身當天下之重任,這樣的精神,為(wei) 一代又一代中國人樹立了偉(wei) 大的榜樣。
《尚書(shu) 》載,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在古代,有儒家士君子群體(ti) 、有皇帝和上自朝廷下至鄉(xiang) 裏的一整套執政體(ti) 係為(wei) 人民負責,今天,是黨(dang) 為(wei) 人民負責。
這種精英負責的精神與(yu) 民主製度並不矛盾,執政者要真誠地履行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以人民的名義(yi) 將權力私用,要奉天心、秉公義(yi) 。如果沒有君師,人類社會(hui) 難免欲望和分裂之苦。西方國家也有政黨(dang) ,有一群組織起來的有識之士提出一定的社會(hui) 主張、為(wei) 國家負責,所以說精英未必有害於(yu) 民主,當無異議。
今天的司法界亟需這種責任意識,因為(wei) 司法領域麵臨(lin) 著很多民生疾苦。如果根據法律,我們(men) 把犯罪的人一判了之,是很容易的,但是社會(hui) 有沒有責任?法律人有沒有責任?這樣的反思在司法界還不夠。
法律人可能無法為(wei) 一切罪行負責,畢竟,法律隻是權力體(ti) 係的一部分,政治、媒體(ti) 、商業(ye) 都有當然的責任,但是法律人仍然應該具有悲天憫人之心。我見過一些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有很強的專(zhuan) 業(ye) 素質,但是對於(yu) 犯罪分子多仇視,少悲憫。我不知道是不是打擊犯罪和階級鬥爭(zheng) 的法律思想的影響,我認為(wei) 在今天中國的司法的細節裏,還可以注意:要向當事人講明法律的本意,懲治犯罪,不是用自由換一個(ge) 負責而已,要預防犯罪和導人向善。古人雲(yun) ,慢令至期謂之賊,不戒視成謂之暴;《孟子》曰,及陷乎罪,然後從(cong) 而刑之,是網民也。且戒且令,仍然犯法,然後繩之以法。這種意識逐漸增強,也會(hui) 有助於(yu) 立法工作和更高層的製度設計,傾(qing) 向於(yu) 防治犯罪於(yu) 未然。
在民事司法領域也是如此。隻是給到當事人一個(ge) 判決(jue) 是不夠的,還應該講明判決(jue) 的理由、應該努力嚐試調解雙方的矛盾,更進一步,應該努力宣講法律和公平誠信,讓法律糾紛少出現一點。
這方麵,律師天然是司法界與(yu) 人民群眾(zhong) 之間的橋梁,與(yu) 當事人有更親(qin) 近的關(guan) 係,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不僅(jin) 要“依法辦事”,還應該多一點宣講,讓當事人理解法律、接受法律。
二、儒家律師應該是什麽(me) 樣的律師
定義(yi) 一個(ge) “好律師”,並不容易。這是因為(wei) ,律師要兼顧很多任務,在多維度的評判標準下,很難用簡單的一兩(liang) 個(ge) 指標去衡量一個(ge) 律師的表現。
作為(wei) 法律服務的提供商,從(cong) 商業(ye) 的角度來講,通常我們(men) 認為(wei) ,名氣大的、收入高的、為(wei) 頂尖企業(ye) 服務的律師,就是好律師、大律師。這是一個(ge) 維度。但律師不僅(jin) 是法律服務的提供商、還是國家司法體(ti) 係的一個(ge) 組成部分,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說,律師要在每一個(ge) 案件中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要幫助整個(ge) 司法體(ti) 係維護公平和正義(yi) ,還要維護法律的尊嚴(yan) 和權威,還要承擔法律人的社會(hui) 責任,讓法律盡可能幫助每一個(ge) 身處法律糾紛的當事人,而不是誰給的錢多就給誰辦事,一個(ge) 律師的責任感還體(ti) 現在,一旦接受了委托,要盡可能負責到底,等等。
從(cong) 事法律服務多年,儒家經典給我啟發良多,曆代儒家士君子都是我的榜樣。如果要梳理一下儒家思想能給今天法律人帶來哪些精神資源,舉(ju) 其要者,大概可以歸納如下:
第一, 是務本的精神。
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律師的本,是對法律的掌握。
法律的權威性,不僅(jin) 在於(yu) 有國家強製力做後盾,法律判決(jue) 要讓人信服,還要遵守很多技術細節。在今天,法律成為(wei) 了一門日益專(zhuan) 業(ye) 化的技術,但究其本質來說,因為(wei) 司法製度的核心在於(yu) ,讓與(yu) 案件沒有利害關(guan) 係的公正的第三方去評判當事人兩(liang) 方的是非,法律人要負起為(wei) 整個(ge) 社會(hui) 審查的責任,就要重證據、輕口供,重程序,而不能光看實體(ti) ,重公平,而要把個(ge) 人好惡放在其次。
這些,都要求律師具備良好的業(ye) 務素養(yang) ,熟悉法律規定和司法政策,熟悉司法程序,甚至在自己專(zhuan) 長的領域,要能夠跟蹤最新的法律思想和司法政策,還要了解行業(ye) 的最新動態等等。
很多年輕人費很大的力氣去通過法律職業(ye) 資格考試,通過了考試,才隻是剛剛開始,這條路之所以這麽(me) 難,主要是法律職業(ye) 工作本身專(zhuan) 業(ye) 化的需要。
第二, 正直。子曰,舉(ju) 直錯諸枉則民服,舉(ju) 枉錯諸直則民不服。這句話揭示了一個(ge) 簡單的道理:要想讓大家信服法律判決(jue) 、認同判決(jue) 的公正性,這很簡單,隻要這個(ge) 判決(jue) 是公正的。
看似簡單的道理,卻不一定在每個(ge) 案子中都能落實。我們(men) 以前認為(wei) ,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開展階級專(zhuan) 政的手段。如果視法律為(wei) 工具和手段,則公正與(yu) 否就在其次,政策和執政者的需要躍居其上。這也是司法獨立問題的必要性所在。今天,我們(men) 對於(yu) 公正的追求,還沒有放在和政治一樣的高度。
儒家律師要將正直牢記心上,隻有公正看待案件,我們(men) 才能給當事人做出中肯的分析;麵對國家司法權力,公正也是我們(men) 據以開展辯論的基礎。
第三, 勤勉。案件不論大小,都是當事人的大事,即使小案,也可能涉及複雜的事實。司法工作在本質上,是要讓未曾親(qin) 曆事實的作為(wei) 第三者的司法人員,通過證據盡可能的發現事實、還原事實,進而對是非曲直作出判斷。這就要求法律人充分研究證據,聽取兩(liang) 方的陳述,才能辦好一個(ge) 案件。
餘(yu) 讀曾國藩傳(chuan) ,晚年曾國藩功成名就,出任直隸總督,發現積案極多,所以上任之後,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處理積案。即使老練如曾文正,也感歎審理司法案件的辛苦。
曾文正審理天津教案,當時民眾(zhong) 傳(chuan) 說教堂收養(yang) 孤兒(er) 挖眼剖心,曾國藩經過大量審理,查無實據,公正地宣告了這一結果,為(wei) 舊中國的司法爭(zheng) 了臉麵。但曾國藩卻被時人不解,甚至以為(wei) 他諂媚洋人,可見司法工作之難,司法工作費力不討好,想要讓當事人兩(liang) 造、社會(hui) 方方麵麵都滿意,談何容易!然而法律人職責在此,又不得不冒這個(ge) 天下之大不韙,豈非仁矣哉。
第四, 從(cong) 曾文正處理天津教案我們(men) 也可以看到,法律人要有秉公守義(yi) 的勇氣,法官要公正判案,有時候可能違背上意、或者違背民義(yi) ,但隻要是為(wei) 了公正的判決(jue) ,就應該“見義(yi) 勇為(wei) ”;律師也需要勇氣,仗義(yi) 執言,在有些案件裏,必須需要一定的勇氣,才能幫助當事人維權。
第五, 利義(yi) 之辯,厚德精神。子曰,見得思義(yi) ,可謂成人矣。法律人常常麵對利義(yi) 之辯,當然,很多不義(yi) 之事,已經由規則明確了,比如裁判人員不能接受當事人的賄賂,律師也不能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委托,否則,這都是違法行為(wei) 。
律師還會(hui) 麵對的一種利義(yi) 之辯,就是有時候需要我們(men) 厚道一點。中國社會(hui) 幾十年的發展速度極快,有些年紀大的當事人還不能理解今天的法治理念,看不到司法體(ti) 係存在固有的無奈和局限性;還有一些當事人文化水平不高,也有可能是社會(hui) 的弱勢群體(ti) ,一旦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還是要盡量滿足他們(men) 的要求。很多時候當事人需要律師提供的,不僅(jin) 是代理工作,還需要幫他們(men) 講解法律規定,紓解心理問題。
因為(wei) 法律人代表著國家的權力——律師也是一樣,我們(men) 享有法律賦予的特權,也應該承擔起司法工作者應盡的義(yi) 務。有時候,我們(men) 不僅(jin) 要給到一個(ge) 結果,在力所能及的範圍裏,也要盡可能讓當事人滿意。
總之,儒家思想中包含了大量優(you) 秀的法律傳(chuan) 統,能夠有益於(yu) 今天的法律人。
最後我要說,儒家思想是包含了人生觀、世界觀、曆史觀的一整套認知哲學,也包括文學、藝術的內(nei) 容,既有入世的為(wei) 政幹祿學問,也有超越的道統曆史使命,有《易經》記載的幽冥顯微之道,有《公羊》的褒貶書(shu) 法之學。
“儒家律師”是信仰儒家的律師,對儒家的感情,也可能不盡相同。有好之者,有樂(le) 之者,有中道而廢,有人畫。將儒家視作辭章文雅,則收獲辭章文雅,將儒家視作智慧,則收獲智慧,將儒家視作人生信條,則收獲儒家人生。
儒家信仰,要求士君子在養(yang) 家糊口之外,還有一個(ge) 道統傳(chuan) 承的義(yi) 務,有孝親(qin) 之樂(le) ,有施教之樂(le) ,有浴沂舞雩的孔顏之樂(le) ,因為(wei) 有這麽(me) 多樂(le) 事的存在,律師才不為(wei) 職業(ye) 所困,既能精於(yu) 職業(ye) ,又能超越職業(ye) ,不失自我。
正如前文所言,法律的權威不僅(jin) 來自於(yu) 強製力,還來源於(yu) 法律人的專(zhuan) 業(ye) 性。法律人又不能囿於(yu) 專(zhuan) 業(ye) 性,忘記了作為(wei) 一個(ge) 普通人的善惡是非之心。因為(wei) 有儒家文化的滋養(yang) ,我們(men) 不僅(jin) 能夠“務”專(zhuan) 業(ye) 性這個(ge) “本”,還要不斷成長,成為(wei) 一個(ge) 老練、通達、有擔當、有溫情的儒士君子。
法律糾紛的處理,需要老練的手腕,和豐(feng) 富的閱曆,需要有對於(yu) 民意的尊重,也需要有對於(yu) 權威的尊重,還要有奉行天命的自覺,不得有私。還需要了解一些特定領域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儒家思想可以伴隨、助力一個(ge) 法律人一生的職業(ye) 成長;一個(ge) 有信仰、有熏陶的法律人,也能在一舉(ju) 一動一言一止中體(ti) 現良善的法治。
在一個(ge) 治世,哪怕是一件非常小的案件,如果處置不當,也可能導致人們(men) 對於(yu) 司法的不認可,進而傷(shang) 害對於(yu) 整個(ge) 執政體(ti) 係的評價(jia) ;一個(ge) 法律判決(jue) 作出以後,往往就決(jue) 定了當事人的一生大事,法律工作者看起來每天繁冗無奇的一件件工作,對於(yu) 當事人來說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每一個(ge) 案件都要全力以赴地重視起來,敬事而信。
習(xi) 總書(shu) 記說,要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個(ge)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yi) ,多麽(me) 美好的願景!也是多麽(me) 不易的使命!儒家律師,勉力而為(wei) !
2023年夏季初稿
2024年夏季改定
(張強,執業(ye) 律師,瀛和國恩(福田)聯營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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