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與(yu) 法學”
——第一屆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國政法大學舉(ju) 行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五年歲次甲辰五月廿八日戊辰
耶穌2024年7月3日
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訊(記者 張譯心)6月24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史研究所主辦的“經典與(yu) 法學——第一屆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在中國政法大學成功舉(ju) 辦。來自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學、華東(dong) 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清華大學、法國蔚藍海岸大學、北京大學、故宮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館、西泠印社等高校和機構的23位專(zhuan) 家學者相聚法大,分享研究成果,交流學術議題,展望法律史學術更新的前景。

參會(hui) 學者合影(圖片由主辦方提供)
關(guan) 注法律史理論本源及方法創新
會(hui) 議伊始,法律史研究所所長李富鵬主持開幕儀(yi) 式,三位嘉賓為(wei) “第一屆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致開幕詞。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袁鋼首先歡迎各位學者的到來,接著介紹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的發展曆程與(yu) 成就,闡釋了新時代法學教育與(yu) 法學理論研究中法律史學科的基礎地位,預祝本次工作坊能夠立足學科本身,注重理論本身和方法創新,增強學科內(nei) 涵,促進學科的實踐應用。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會(hui) 長張生在致辭中表達了對“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係列學術活動的期望:第一,期望法律史研究所把握工作坊的核心理念,組建優(you) 秀學術團隊,體(ti) 現跨校際、跨專(zhuan) 業(ye) 、新文科的特點,致力於(yu) 學術的開放性發展;第二,期望以論文集等方式凝練與(yu) 總結每次工作坊的學術焦點,呈現出工作坊學術增進的脈絡;第三,法律史的創新發展仍然較弱,在曆史學全球史、知識史轉向的背景下,期望工作坊能夠就宏觀法律文明史研究作出知識貢獻,增進學術,促進法律史研究的範式更新迭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教授委員會(hui) 副主席崔林林介紹了法律史研究所中外齊備、製度與(yu) 思想研究兼有的專(zhuan) 業(ye) 結構,指出本係列工作坊的終極目標是法律文明互鑒,鼓勵學者欣賞、理解與(yu) 回應多樣化的法律文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yu) 共,天下大同”,期待“比較法律文明工作坊”能夠碰撞出學術之美,並邀請各位學者繼續支持本所的工作。工作坊也將致力於(yu) 學科兼容、團隊開放、學術持續的發展目標,為(wei) 學界提供交流新知的平台。
第一單元由張生主持,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方瀟與(yu) 華東(dong) 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王沛發言。
方瀟以《超越法學:律學及其經學推動》為(wei) 題,比較了先秦法學、傳(chuan) 統律學與(yu) 近代西方法學。“法”的出現本身帶有公平正義(yi) 的色彩,體(ti) 現在西周金文“灋”字之上。先秦與(yu) 黃老法學均認同“法”公平正義(yi) 的精神,唯秦代法學為(wei) 例外。就“律”而言,律早期指音律,十二律符合天道,並黃鍾律管製定了度量衡。商鞅“改法為(wei) 律”的目的實為(wei) 利用“律”衡正和均布的功能來厲行法治,但沒有重視“律”柔性的一麵,隻是為(wei) 律學提供了一個(ge) 可能性載體(ti) 。律學在“法學”的慣性語境中無法萌發,直到漢代正統儒家及其經學確立,律學方才確立。律學經曆了漢至魏晉官學化和元以降私學化的曆史進程。在介紹“經學”的主要概念後,方瀟認為(wei) ,“以經決(jue) 獄”推動了律學吸收經學義(yi) 理,“以經注律”推動了律學倫(lun) 理化發展,“以經析律”推動了律學的自洽性發展,“以經破律”推動律學的人情人性化發展。並且,在經學的推動下,律學在法學公平正義(yi) 性之外,具備了其它重要精神。律學追求全社會(hui) 和諧、大一統背景下調和統一與(yu) 差異,並且由於(yu) 天人合一思想,律學更為(wei) 注重群體(ti) 秩序、更加機動靈活。與(yu) 近現代西方法學相比,律學追求個(ge) 案正義(yi) 、重視天人關(guan) 係與(yu) 人倫(lun) 情感,視法律為(wei) 治理工具,是“以法而治”(rule by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of law)。中國現代法學對“天理、國法、人情”理念日益重視,借鑒傳(chuan) 統律學精神,本質是對儒家經學精華的吸收,律學與(yu) 經學值得進一步挖掘。
王沛的發言《說“刑名”》縷析了老子、黃老、法家“刑名”術語內(nei) 涵,闡明了三者在核心概念闡發上所出現的根本性差異。在道家理論中,“刑”狹義(yi) 上是指萬(wan) 事萬(wan) 物應有的樣態,具有規範規則的含義(yi) ,而“名”指對萬(wan) 事萬(wan) 物的準確命名。規範規則一定要符合“道”,隻有通過準確的命名與(yu) 表述,“道”才能落實為(wei) 社會(hui) 規則。爾後,道家刑名觀出現分化,以《老子》“道常無名”為(wei) 代表,老子派主張言不可靠,“道”無法被表述成具體(ti) 的法律。而以馬王堆《黃帝書(shu) 》“必有刑名”為(wei) 代表,黃老派認為(wei) “道”可以通過“言”表述為(wei) 法律。王沛在此詳細分析了馬王堆《物則有則》圖。黃老派認為(wei) ,客觀無私才可觀察大道,由內(nei) 刑而外刑則需要準確的“言”。“言”的重要性揭示出“刑名”在從(cong) 道到法過程中的媒介作用。而從(cong) 道家到法家,“刑名”實則發生了變化。《商君書(shu) 》中最重要的概念是“力”,而非“道”,更多在於(yu) 滿足秦孝公的政治需求。《會(hui) 稽刻石》中的“刑名”,雖然沿用了此前的表達方式,但內(nei) 在意涵業(ye) 已經過法家改造。法家的改造分為(wei) 兩(liang) 步。首先,道生法的“道”在《韓非子》被“主道”替代。第二步改造則將立法的刑名轉化為(wei) 督查臣子言行的刑名。在道家的“刑名”中,執道者要將道變為(wei) 法,“刑名”為(wei) 其間媒介,屬於(yu) 立法階段。而在《韓非子》中,“刑名”成為(wei) 了法律與(yu) 臣子言行的媒介。因此,法家無意追求符合道的法律,其目標在於(yu) 君主的法律被臣民嚴(yan) 格遵循,所以“刑名”內(nei) 涵轉變為(wei) 戰國後期的君主迫切需要的督責之術。雖然老子、黃老、法家在基本理論上具有前後相承的關(guan) 係,但“刑名”內(nei) 涵出現了根本性差異,這正是公元前五至前三世紀中國政治結構劇烈轉型的縮影。
第二單元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執行會(hui) 長聶鑫主持,清華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魯楠與(yu) 法國蔚藍海岸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梅淩寒發言。
魯楠的發言題目是《〈薄伽梵歌〉中的道義(yi) 論——兼談印度法文化中的仙人傳(chuan) 統》,探討了該史詩中的道德哲學意涵,及其與(yu) 西方對話中所發生的爭(zheng) 議。魯楠比較了三種文化擔當者者的形象:印度仙人傳(chuan) 統中,真理高於(yu) 權力,為(wei) 道義(yi) 論傳(chuan) 統;中國古代禮法文化的聖人傳(chuan) 統中,采取真理與(yu) 權力結合的方式;希伯來約法文化的先知傳(chuan) 統中,真理與(yu) 權力對抗。由此切入,可以體(ti) 會(hui) 到印度法律文明的獨特性。
梅淩寒以《經學在古代中國法典編纂技術中的基礎作用——與(yu) 近代西方科學與(yu) 法律關(guan) 係的比較》為(wei) 題,探討法律知識在更為(wei) 廣泛的知識理論中的地位。梅淩寒認為(wei) ,中國的認識論由儒家正統思想所主導,理解外部世界的知識和倫(lun) 理問題不可分離,並且區別對待對事物深層本質的理解與(yu) 技能技術的掌握。中國知識的主要來源是對經典的研究,不同學科共享著統一且廣泛的知識理論,有利於(yu) 學科構成。中國法律知識的產(chan) 生是對法律構成原則的探索。中國法學家接受了整體(ti) 性知識理論的教育,構成了法律知識的一部分。基於(yu) 王弼對“理”的概念解釋,法律編纂逐漸成熟,集中體(ti) 現在張斐在《名例》中所確定的“總則”之中,法律作為(wei) 一個(ge) 係統的觀念就此形成。清朝繼此圍繞律和例的互補性組織法律生產(chan) 。與(yu) 西方法律不同,律並不是不變的原則 (axioms),而是典範 (paradigms),即極其清晰或典型的例子或原型。通過中西比較,梅淩寒認為(wei) ,經學作為(wei) 法律體(ti) 係化的指引,在古代中國法典編纂中起到了基礎作用。
第三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律史學會(hui) 執行會(hui) 長顧元主持,故宮博物院研究員張劍虹與(yu)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羅冠男發言。
張劍虹的發言《吉光片羽與(yu) 金科玉律:故宮藏清代則例版本與(yu) 纂修考》梳理了故宮藏清代則例的版本與(yu) 纂修特征,理清了諸多關(guan) 鍵概念與(yu) 細節。首先,張劍虹介紹了故宮藏清代則例的基本情況,共四十餘(yu) 種、萬(wan) 餘(yu) 冊(ce) ,橫跨康熙朝至宣統朝,以中央部院衙門則例為(wei) 主,官方刻本居多。同一種則例存在不同的版本,卷數、語言、纂修著與(yu) 刊刻時間等均不相同,可借此研究則例的纂修過程與(yu) 曆史。關(guan) 於(yu) 定期纂修,常見的為(wei) 五年或十年纂修一次。不同語言版本則例纂修順序並無定製,一般順序為(wei) 漢文在先,滿文、蒙古文在後。纂修完畢後的定稿,由皇帝審閱、發表建議後再下旨頒行。言官會(hui) 推動則例纂修過程。書(shu) 吏雖自備資斧,但參與(yu) 纂修有晉升之可能。
羅冠男以《公私價(jia) 值分野下的明清公罪:製度、體(ti) 係與(yu) 功能》為(wei) 題,論述在古代官製研究中發現的公罪私罪之分。公與(yu) 私之分貫穿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一直存在貴公去私的價(jia) 值取向和道德準則。此即公罪與(yu) 私罪的價(jia) 值背景。公罪在中國古代主要起到兩(liang) 個(ge) 作用,都具有回應功能。古代官僚追求天下為(wei) 公,與(yu) 君主共治。公罪對士大夫階層的寬緩是對士大夫階層理想的回應。其次,公罪是對官僚體(ti) 製中壓力的疏解,維係從(cong) 皇權到官僚的治理體(ti) 係。
加強檔案學與(yu) 法律史研究
工作坊第三部分圓桌論壇題為(wei) “檔案學與(yu) 法律史研究——浙博沈曾植文獻介紹”,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曉敏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沈厚鐸、浙江省博物館副研究館員陸易、西泠印社出版社編輯傅笛揚引言。
沈厚鐸首先比較了沈家本與(yu) 沈曾植的人生曆程。沈家本1864年進入刑部,沈曾植1890年正式進入刑部。二位先生直接交往時間雖隻有三年時間。但共享著對律令研究和曆史文獻的興(xing) 趣。二位老人都享年七十三歲,生命曆程有很多恰合之處。沈厚鐸從(cong) 正在點校的《沈家本日記》中摘錄出二位老人交往的三條日記,詳加分析,極富啟發。
陸易主要講述了浙博館藏海日樓友朋書(shu) 簡整理和展覽籌劃的情況。這批文物在1957年由沈曾植後人捐贈給浙博,種類繁多,本次展覽主要為(wei) 海日樓信劄為(wei) 主。信劄總共上號三千多件,人名五百餘(yu) 位,關(guan) 係到清末民初的重要曆史人物。藏品中還包括藏書(shu) 二百餘(yu) 種,各類碑帖、刻帖三百餘(yu) 種。本項工作將繁複的工作流程壓縮在幾個(ge) 月內(nei) 完成,因此引入高校學者參與(yu) 到信劄的釋讀工作中。展覽名為(wei) “何為(wei) 通人——經世視野下的沈曾植”,意在借此體(ti) 現沈曾植作為(wei) 晚清知識分子如何在舊學的訓練下貫通各個(ge) 領域。傅笛揚介紹了浙江省博物館藏沈增植文獻的出版規劃。與(yu) 會(hui) 學者參與(yu) 了討論。
討論過後,李富鵬進行了會(hui) 議總結。他表示,本期“經典與(yu) 法律”工作坊旨在將法學與(yu) 更為(wei) 寬厚、廣博的知識傳(chuan) 統相互勾連、融匯,提出新的見地,期望未來與(yu) 會(hui) 諸位專(zhuan) 家能嚐試從(cong) 更深層的視角闡釋法律史的傳(chuan) 統問題,期待有更多機會(hui) 讓藝術與(yu) 法律相遇。至此,整場會(hui) 議圓滿結束。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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