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琦】建構憲政體製的幾個問題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2-05-23 08:00:00
建構憲政體製的幾個問題
作者:宋大琦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發表
時間:西曆2012年5月22日
憲政一段時期以來在儒家是一個熱門話題,憲政之提出,除了一般性的政體設計善意外,與自由主義者的自由民主口號相配合和競爭的意味也是明顯的。但一個令人困惑的情況是,無論自由主義還是儒家學者,主張憲政的皆非專業憲法學家,這使他們的設計價值宣示性的成分多,實質操作性貢獻少,甚至,其技術方麵的探討深度遠不如本科法學在校生(得罪),與民國時期憲政討論差距更大(現在的憲法學者與民國時期差距也非常之大)。一般的自由主義學者和儒家對憲政技術缺乏了解是可以理解的,而憲法學者的思想則多為當前的學術體製和教育體製所禁錮,此大家皆知,不必多言。
本文從技術角度想說明下麵幾點,不仔細進行邏輯結構,說到哪裏算哪裏。
一、憲政製度歸根結底是一個以權力製約權力的製度,是最高層國家機構如何設置的問題。所以,它在權力的設置上必須均衡,如果幾權之間存在某權是最高權威的情況,那麽其限政能力就大打折扣了。憲政製度意味著社會已經踏入穩定軌道,沒有轟轟烈烈的社會運動,不需要偉大領袖。憲政原則不適合於社會秩序崩潰的情況。
二、憲政結構是三權分立,這不但是政治邏輯的構建,也是經驗證明、數學原理旁證了的。三是最穩定和最簡約的數,如果四權、五權,那麽不但機構重疊,國帑靡費,而且權力職責不清,扯皮低效。不但西方經驗是三權製衡,董仲舒的“天-君-民”三項反饋模式也是三,而不是四、五。分權製衡也不能是二權分製,因為如果是二的話,二者之間一旦定起牛來,無人仲裁,很容易陷入政治僵局。
三、憲政設計要繞開政治僵局,而不能陷入政治僵局,不同機構之間的職責要清晰。現在看來,美國的結構是最清晰的,法國的總統與總理權力劃分就不清晰。民國初期的國家機構設置有問題,比如,孫中山為了製約袁世凱的權力,在交出大總統職位前為其量身打造了臨時約法,把《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總統製改為責任內閣製,但是真正的責任內閣製是總理掌權,總統製掌握象征性權力,中國當時又不具備政黨政治的成熟條件。於是怪事發生,約法規定總統的命令要總理副署才生效,現在總統要罷免總理,總理不肯副署,於是政治陷入僵局。再如,真正的責任內閣總理負責,國會追究責任就彈劾或罷免總理,總統總理職責不清的情況下你彈劾總理往往是起不到追責的作用的。民國後期食孫不化,搞的五院製更是謬誤,大家可看一下考試院、監察院起到什麽權力製衡的憲政作用了嗎?
四、在三權之中,有一權實質上是形式或半形式權力,這個權力是超脫的,威望高而實權弱,是在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起仲裁作用的。這個權力在美國由最高法院行使,於是大家就習慣上稱之為司法權,實際上他不一定是標準的司法權,如德國、法國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並不是普通的司法機構,不管轄民刑事案件,而隻起政治上對立法、行政的製衡作用。在一些君主製國家裏,這個形式的權力是由君主來行使的,比如英國和北歐多個君主製國家。英國是議會至上的責任內閣製,議會多數黨的黨魁自然是首相,即使這樣,也會發生議會與首相“頂牛”的事件,這時就由英王出麵,解散議會或者撤掉首相。這是一種程序權利,國王不得主動發動。但正因為如此,國王永遠是正確的——他就不行使有可能錯誤的權力。一些設總統的責任內閣製國家,總統行使的其實是虛君(國王)的程序性權力。但是我們看到,選舉產生的總統事實上威望遠不如世襲的國王。
五、我們看到,憲政體製雖為民主製度的一部分,但憲政體製並不是議行合一的民主製度。憲政製約的是誰?很明顯,首先是代表民意的議會對行政權力的製約。 但是,不明顯的卻一樣是重要的,是第三種權力對民主本身的製約。民主不是一抓就靈的靈丹妙藥,一樣是有風險的。民主製度裏麵非理性因素遠比精英政治大,民主製度選出聖人的可能性比選出一個瘋子無賴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一般而言,民主製度選出的人應該是與選民素質和見識相近的人,言義少,言利多,著眼當下,不顧將來,迎合世俗,煽動選民都是其中應有之意。民主製度解決了合法性問題,這是其最大的作用,但解決合法性問題不等於就萬事大吉。“地三種力量”司法權或者國王之類,都是社會的保守文化代表者,政黨競爭的超脫者。如果說議會是油門,政府是發動機的話,第三種力量就是刹車,使其不失控脫軌。第三種力量是相對恒定的傳統價值守護者,是理性的控製者。
六、儒家在憲政中應該扮演什麽樣的角色?在實質權力競爭中任何人、任何政黨不應該有特權,儒家也不例外。任何特權都會導致腐敗專橫。人人有選舉的資格,世上無現成的聖人,儒家可以通過組黨來參與政黨政治競爭,在這一點上,儒家與自由主義者完全應該是同盟軍。儒家可以通過儒家價值的普及來引導社會趨向,這一點上,儒家能比自由主義者作得更多。儒家還可以在憲政結構中發揮特殊作用,這就是從“第三種力量”下手。我們看到,君主製國家並不妨礙自由人權,相反,因為有傳統價值的維護,社會反而更穩定、更文明。如果可能,中國實行虛君民主是最好的,讓衍聖公來作虛君,忠於和張揚了中華傳統價值,又不妨礙現代民主。另外一個好的辦法就是讓憲法委員會來體現儒家或廣義的保守價值。在司法獨立後,改造法官群體的世界觀,讓他們秉持天理良心的司法倫理也比“儒化共產黨”要可行得多。政黨是競爭性的,首先承擔的是功利功能,言利為先是不可避免,而司法權是非競爭性的,應保守審慎,更多地承擔正義價值。
七、民主就其本意來講是一種程序正義,其實質正義是靠參與人的良知和社會價值的引導來完成的,如果沒有價值引導和良知保證,民主完全可以變成以眾暴寡、倚強淩弱、無賴選民、納粹政治,這些在曆史上都不乏例證。這些問題不是我們反對民主的理由,以民主有缺陷有風險為借口實行政治專製並通過政治專製來實現利益壟斷,是以其一人、一集團之私冒充天下之大公,天下人共憤!但是,這些問題足以促使我們思考,要建設良性民主,而不是民主一喊,萬事大吉。在良性民主的建設中,儒家儒學儒教從各個方麵大有可為,天下儒生共勉!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