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烏坎反思:把宗族納入村民自治架構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2-02-0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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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烏坎事件”讓我們再一次看到當下鄉村治理體係存在的嚴重問題,其中較為重要者是村委會民主選舉與社會自治之不協調。
    
    
    此處之社會自治,具體地說就是宗族自治。宗族是鄉村社會中最為重要的自治性組織,它具有深厚文化根基,並且源遠流長,至少從宋明以來高度平民化的鄉村社會,就是以宗族作為治理之基本單位的,以祠堂作為宗族公共生活之中心的。
    
    
    必須記住的一點是,宗族治理絕非專製的、非理性的。它確實訴諸成員之間的情感,也借助族內長老之權威進行。但是,宗族處理公共事務,必然以協商、有的時候甚至是民主的方式進行的。比如,麵對族內成員嚴重糾紛而“開祠堂”,其決策機製其實相當地程序化,且不乏民主。
    
    
    上個世紀初開始,這種鄉村治理模式遭到追求個性解放之啟蒙知識分子的汙名化。構建“國民共同體”的政治意圖也推動政府權力持續地則向鄉村延伸。由此,宗族治理權威受到壓縮。這一點,在上個世紀中期達到頂峰。
    
    
    不過,試圖由權力直接管理每個農民的政治理念是根本行不通的。兩千年的秦代行不通,20世紀同樣行不通,這與技術無關,而由人性所決定,由社會治理之基本邏輯所決定。因此,在鄉村社會,尤其是在錢塘江以南中國鄉村社會,以宗族為中心的社會治理體係依然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八十年代中期,人民公社製度解體,標誌著政府權力被迫從鄉村基層社會收縮。
    
    
    此後,宗族中心的鄉村治理體係獲得一定程度複興。這一點曾引起激烈爭論,大多數人對這種趨勢表示憂慮。就在這種爭論聲中,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政府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村民自治製度。
    
    
    一點也不讓人驚訝,這一製度的設計者、立法者對鄉村社會中已經存在、且源遠流長、根深蒂固的自治製度,采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宗族中心的鄉村治理是實實在在的自治,但立法者假裝其不存在,致力於引入一種全新的自治製度。
    
    
    於是,當下中國的村民自治就出現了一幅奇怪的景觀:兩個自治,也即傳統的宗族自治與村民民主自治在兩條軌道上按照各自的邏輯運轉。當然,這決不是說,兩者沒有關係。主流輿論的主流看法是:宗族妨礙村民自治。因為,村民自治製度的基本內容是“四個民主”,最重要的是民主選舉,而投票選舉的主體應當是村民個體。惟有剝離選民的一切社會屬性,讓他純粹以個體的身份投票,選舉才是民主的。而宗族是一個組織,必對選民之投票決策產生影響,選舉就是不民主的。因此,為推動村民民主自治,必須限製宗族。在談論村民自治者嘴裏,宗族勢力是與黑社會、賄選相提並論的壞現象。
    
    
    隻是,現在,政府無意於運用權力推行這種激進民主理論,所以,在傳統社會結構保存相對完整的鄉村,出現了宗族與民主選舉之村委會共同治理的現象。比如,從烏坎事件中人們得知,每個姓氏都有自己的理事會,本姓氏的紅白喜事、族內成員間糾紛之解決,姓氏之間糾紛之調停,大多由理事會出麵辦理。在錢塘江以南鄉村,村或者小組一級經常有“老人會”之類的組織,並且掛牌辦公,它就是宗族組織。
    
    
    據筆者的觀察,凡存在這類共治性治理架構的鄉村,其治理狀況遠優於村委會單獨治理的鄉村。從地理上說,錢塘江以南中國鄉村治理狀況之所以大大優於北方,根本的原因就是傳統宗族依然有效地參與治理。
    
    
    而烏坎事件以一種極端的方式透露了,包括村委會在內的現代治理機製,很有可能惡化鄉村治理。烏坎村支書三十年不變,形成了一個深不可測的權力黑洞。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也不受監督,違背多數村民意願,配合出售土地。換言之,法律承認的治理機製反而根本不在乎村民利益。個中原因其實很簡單:他們的權力之終極來源在村外,而不在村民。哪怕是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也不得不在相當程度上聽命於鄉鎮、縣政府。人們會產生疑問:在傳統自治製度較為健全的地方,以民主相標榜的村民自治製度究竟是提升了鄉村治理,還是惡化了鄉村治理?這還真是一個需要仔細研究的問題。
    
    
    烏坎事件轉機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廣東省政府工作組承認“村臨時理事會合法性”,允許其繼續存在,處理善後問題。外界對這個臨時理事會有很多誤讀,稱其為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其實不是,它更相當於各族理事會之聯合會,大約是各族推舉代表參加。其形成過程確實不是民主的,但該村也確實是共和的。也許,這一點是烏坎事件中取得的最為重大的製度突破,尤其是對於傳統治理結構保存相對完整的地區而言。因為,它承認了鄉村社會固有的自治結構。
    
    
    筆者絕不無意於反對當下主流的村民自治製度。但須明白,自治不等於民主自治。自治是比民主更高的製度,民主隻是實現自治的一種手段。它確實是一種重要手段,但絕非唯一手段。真正的自治之第一要義是,人們可以選擇治理模式。真正的村民自治要讓村民選擇本村的治理模式。假如村民願意讓傳統宗族繼續發揮作用,那就應當承認這一點。哪怕是從治理經濟性的角度來考慮,也應當承認它、規範它,讓它發揮作用。更何況,此舉對中華文化之持續,也具有重要意義。
    
    
    由此,從全國範圍來看,鄉村自治可能形成不同形態。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這才是正常的,一刀切的村民民主自治才是不正常的。
    
     
    
    原載南方都市報,2011/12/28,有刪改,此為原文。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