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遠】儒家“刑中”觀念與實踐詮解

欄目:《原道》第41輯
發布時間:2023-04-03 20:30:29
標簽:刑中

儒家“刑中”觀念與(yu) 實踐詮解

作者:陳子遠(鄭州大學直聘副教授)

來源:《原道》第41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1年12月)


摘    要:中華傳(chuan) 統文化中有諸多優(you) 秀的元概念“中” “平” “正” “直”“和”等其統攝力及於(yu) 為(wei) 政致治的全時空自然也貫穿緣法致治的全過程。“刑中”即用刑施罰中正允當是中正治國理念在司法等以法治理領域的投射。“刑中”與(yu) 否如同一把標尺既可以衡量“司法”能否也能夠評價(jia) “法治”善否它甚至是曆代得失的主要因由。本文從(cong) 經典音義(yi) 、決(jue) 策意誌、政績比較、省思應對、超越法治等層麵嚐試經、史、法結合理解“刑中”觀念與(yu) 實踐作為(wei) 知所先後而近道之探索。“刑中”之“中”意味著剛剛好無過無不及不輕不重恰到好處。“刑中之意”反映了最高決(jue) 策意誌中的法與(yu) 治憂思。“刑中於(yu) 鄭”彰顯了 “刑中”觀念的典型實踐。君臣皆可能因“刑罰不中”而麵臨(lin) 執政危機或個(ge) 人困境。“刑中”觀念還具有彰明治道、辨明夷夏等超越法治的意涵。

 

中華傳(chuan) 統文化中有諸多優(you) 秀的元概念,如“中”“平”“正”“直”“和”等,其統攝力及於(yu) 為(wei) 政致治的全時空,自然也貫穿緣法致治的全過程。古人認為(wei) “禮樂(le) 刑政”皆有教化功能,都是為(wei) 了“同民心而出治道”。【1】虔誠依循中正之道而治理,就是治國傳(chuan) 心秘訣,謂如“允執厥中”“允執其中”。“刑中”即用刑施罰中正允當,是治國理念在司法等領域的投射。“刑中”與(yu) 否如同一把標尺,既可以衡量“司法”能否,也能夠評價(jia) “法治”善否,甚至是曆代得失的主要因由。刑罰的運用應當酌中製宜,這一觀念不隻是學理辯難,更是治理實踐凝結的智慧。當此治理能力提升需求旺盛之際,闡發“刑中”觀念的經典義(yi) 理,既有助於(yu) 了解其在決(jue) 策意誌和治理實踐中的表達,也是知所先後則近道之義(yi) 。

 

一、刑罰中不:經典音義(yi) 層麵

 

有關(guan) “刑罰中”與(yu) “刑罰不中”的經典言論,是儒家“刑中”觀念的母體(ti) 。兩(liang) 段經文正反立論,其節文一曰“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一曰“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2】

 

先有必要正音。鄭玄注“刑罰中”“刑罰不中”“士師受中”,皆以“中”音“丁仲反”。【3】顏師古注:“中音竹仲反。”【4】孫希旦引《釋文》:“中,丁仲反。”【5】朱熹注《論語》:“中,去聲。”【6】參考古漢語音韻學,反切注音法以兩(liang) 字注一字居多,其前字聲母和後字韻母組合發聲。反切“丁仲”與(yu) “竹仲”同,故“中”音近似漢語拚音zhong。說同係因古漢語“丁”另音近似zheng,象聲詞“丁丁”讀音近似zhengzheng。《辭海》載:“《詩·小雅·伐木》:‘伐木丁丁。’毛傳(chuan) :‘丁丁,伐木聲也。’後亦用來形容下棋和彈奏琵琶等的聲音。”【7】又,“去聲”是古漢語“平上去入”四聲第三調,近似拚音第四聲。如此,“刑罰中”等,其“中”似乎讀如zhòng。習(xi) 焉不察者想來不少。

 

然而,古漢語音韻畢竟與(yu) 漢語拚音有別,切音隻是參考,辨音還須結合方言和語義(yi) 。朱子留有辨音史料:“《哀公問》中‘訪’字,去聲讀,隻是‘方’字。山東(dong) 人呼‘方’字去聲。”【8】這啟示我們(men) ,方言有助於(yu) 辨正經典文字讀音。“中”的“去聲”讀法也很有可能保存於(yu) 同期北方語言,甚至極有可能從(cong) 當今河南方言“中”的讀法玩味其古音。朱子答問“上帝降衷”:“衷,隻是中也。”又:“是恰好處。如折衷,是折兩(liang) 者之半而取中之義(yi) 。”又:“衷,隻是中;今人言‘折衷’者,以‘中’為(wei) 準則而取正也。”【9】朱熹認為(wei) “衷”“中”通用且為(wei) “去聲”,基本含義(yi) 是“恰好”“剛剛好”“無過無不及”。字典釋“中”為(wei) “半”“成”“滿”者,皆注“中”音“陟弓切”“陟隆切”等。“又俚語以不可為(wei) 不中”,仔細推敲為(wei) 何以“不可”為(wei) “不中”,概因處事不夠妥當,這與(yu) “中”之釋“正”“當”相通。在刑罰“中”或“不中”這裏,“中”的讀音似更接近zhōng。但這還不是結論。“刑中”觀念相關(guan) 的“中”,極有可能讀如當今河南方言中的“中”。

 

再看兩(liang) 段經文之義(yi) 理。

 

就“刑罰中”而言,因在“愛百姓”,果在“庶民安”。據《禮記·大傳(chuan) 》的直觀推理,“尊祖”“敬宗”“收族”“宗廟嚴(yan) ”“重社稷”“愛百姓”“刑罰中”“庶民安”“財用足”“百誌成”“禮俗刑”“然後樂(le) ”,十餘(yu) 環節因果有序,基本邏輯是把治國理政根基建築於(yu) 遵循人道上,以“親(qin) 親(qin) ”為(wei) 人道根本。【10】孫希旦曰:“愚謂此篇之義(yi) ,言先王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篇中言祭法,言服製,言宗法,皆所以發明人道之重,而篇末尤歸重於(yu) 親(qin) 親(qin) 。蓋人道雖有四者,而莫不由親(qin) 親(qin) 推之,所謂‘孝弟為(wei) 仁之本’也。”【11】須知“愛百姓”之“百姓”指百官。“臣能重社稷而效忠於(yu) 君,則君亦愛百姓而體(ti) 恤其臣矣。君臣交相忠愛,則無事乎操切督責之政而刑罰中矣。刑罰中而和氣洽,庶民之所以安也。”孫氏又引顧炎武“宗法立而刑清”之論,顧氏認為(wei) 君主獨治天下勢必刑繁而亂(luan) 治,明智選擇是向下授權與(yu) 宗族合作共治。“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如此則“人君所治者約矣”,“刑罰焉得而不中乎”?【12】

 

就“刑罰不中”而言,因在“禮樂(le) 不興(xing) ”,果在“民無所錯手足”。孔子答子路問,為(wei) 政應以正名為(wei) 先。他揭示了名正、言順、事成、禮樂(le) 興(xing) 、刑罰中、民有所錯手足之間的前後因果聯係。其中“錯”或作“厝”“措”,可以理解為(wei) 放置、安置。孔子認為(wei) 政在正名,這是包括禮樂(le) 興(xing) 、刑罰中在內(nei) 諸多治理預期得以達成的先決(jue) 條件。【13】其“禮樂(le) ”指“事得其序”而“物得其和”,基本可以理解為(wei) 事物之間的和諧秩序。治國理政如不能回應這樣的和諧秩序訴求,“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政事動輒得咎,勢必“刑罰不中”。【14】這還可以結合孔子言“政者,正也”去理解。【15】政治本應是使人按規則各取其正的事業(ye) 。

 

“刑中”的基本含義(yi) 是刑罰中正,輕重得宜。這從(cong) 先秦經典論刑罰“中”與(yu) “不中”可知。以“刑之中”為(wei) 例,《尚書(shu) ·呂刑》假周穆王口言“刑之中”,“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以教祗德”常被後世援引。參考漢、唐經學家注疏,孔安國以為(wei) “皋陶作士,製百官於(yu) 刑之中,助成道化,以教民為(wei) 敬德”。然而,孔傳(chuan) 未明確“刑之中”究係何指?孔安國在注釋別處時增字,把“刑之中”解作“刑之中正”,即“中”作“中正”解。雖仍簡略,已通其意,唐人解經徑采此說。另據孔穎達疏“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其“百姓”亦非庶民,仍指“百官之姓”,可徑稱“百官”。皋陶作士非但垂範如何決(jue) 平獄訟,更注重“令百官用刑,皆得中正,使不僭不濫,不輕不重,助成道化,以教民為(wei) 敬德”。諸司百官用刑施罰中正,則輔弼教化功莫大焉。而“不僭不濫,不輕不重”可視為(wei) “中正”的擴展理解。又,《周易》“噬嗑”卦表明“所刑中當”“刑中其理”之內(nei) 涵。【16】“豐(feng) ”卦注疏突出“中”之輕重得宜內(nei) 涵。“斷決(jue) 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17】《尚書(shu) ·舜典》孔安國傳(chuan) 曰:“言得輕重之中正。”孔穎達疏:“人心服罪是順從(cong) 之義(yi) ,故為(wei) 從(cong) 也。所以服者,言得輕重之中正也。”【18】可見決(jue) 獄量刑輕重得宜是人心服罪順從(cong) 的因由,判決(jue) 中正則犯人服判。當帝舜有意擇賢者繼承其位之際,禹謙讓於(yu) 皋陶,舜因而表揚皋陶治績:“刑期於(yu) 無刑,民協於(yu) 中,時乃功,懋哉!”孔安國注曰:“刑期於(yu) 無所刑,民皆命於(yu) 大中之道。”孔穎達疏曰:“用刑期於(yu) 無刑,以殺止殺,使民合於(yu) 中正之道,令人每事得中。”【19】又注“當於(yu) 治體(ti) ”,以為(wei) “言皋陶用刑,輕重得中,於(yu) 治體(ti) 與(yu) 正相當也”。【20】綜合而言,除了孔穎達的一貫書(shu) 法,即以量刑輕重得宜解釋“刑之中”,他還把刑罰中正與(yu) 治理體(ti) 製的興(xing) 正緊密關(guan) 聯,又言刑罰的示範和教育意義(yi) ,認為(wei) 量刑中正可以輔助教化民眾(zhong) 行事中正。

 

漢唐經學家對“刑中”觀念的理解堪稱宏富。除了從(cong) 量刑輕重的角度解釋刑罰中正,強調“無失”“無濫”,還把決(jue) 獄量刑輕重得宜視為(wei) 犯人服判的重要因由。而在以刑去刑進而期於(yu) 無刑的理想意義(yi) 上,刑罰中正的示範教育意義(yi) 得以凸顯。刑官中正斷決(jue) 具有輔弼教化的功能,教育庶民行事中正;甚而至於(yu) ,刑罰中正與(yu) 治理體(ti) 製的興(xing) 正密切相關(guan) 。尤其是在類似《詩經》的諷諫文風中,“刑罰不中”常被解讀為(wei) 君主無道的典型表現,在端正君臣相處之道的意義(yi) 上,可以作為(wei) 臣下舍棄君上的正當理由。而在總稱為(wei) “禮”的規範體(ti) 係下,刑罰中正觀念與(yu) 《周禮》建邦三典的論說也不無關(guan) 係。“明於(yu) 五刑,以弼五教”的價(jia) 值訴求,要求百官“明刑”而刑罰中正,這是教化庶民行事皆得中正的先決(jue) 條件,進而與(yu) 治理期待相匹配。刑罰中正更是儒家念茲(zi) 在茲(zi) 的“正名”主義(yi) 的重要環節,是溝通天理、人倫(lun) 的重要媒介。由漢、唐而下兩(liang) 宋,經學家對刑罰中正觀念的解釋傳(chuan) 承,看似蕪雜且不夠係統,實則終歸於(yu) 教人做人當行人道。

 

二、刑中之意:決(jue) 策意誌層麵

 

古代中國最高決(jue) 策意誌多由詔令承載。“刑中之意”即為(wei) 典型詔令用語,出自漢元帝即位初的一道詔令。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wan) 姓而已。”【21】元帝詔於(yu) 反詰中盡現其對當時法與(yu) 治的憂思。這則詔令的發布有其特定背景。漢宣帝反省武帝以來法吏深文周納、決(jue) 獄不當之弊,於(yu) 廷尉下設“廷平”四員,“與(yu) 郡鞫獄”。宣帝還常在每年秋末刑獄“請讞”時到宣室“齋居而決(jue) 事”,史稱“獄刑號為(wei) 平矣”。後來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事,認為(wei) 設廷平乃至君主親(qin) 決(jue) 獄並非決(jue) 平獄訟之本,“刪定律令”才是。鄭疏曰:“聖王置諫爭(zheng) 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wei) 治,救衰亂(luan) 之起也。”【22】鄭昌所言揭示了中國古代一種有廣泛共識的治道觀念,法律治理並非治道之根本,不過是挽救衰亂(luan) 的有力舉(ju) 措。他建議刪定律令,宣帝時未及修正,元帝初元詔遂明確此事。

 

宋、明儒多屬意此詔,林慮、梅鼎祚皆名之《議律令詔》,邱濬解之尤詳。邱濬先論立法目的,謂立法是為(wei) 了使人知所畏避而不輕易犯法,並非存心陷人於(yu) 網羅。次言造成法律施行弊病的原因。接著,邱濬指出,立法初衷多良善,後來法令逐漸煩苛,文字艱深而語義(yi) 晦澀,比附條款過多,執法官吏無所適從(cong) ,這等於(yu) 是給主觀隨意解釋預留了製度缺口,一些奸猾法吏得以玩弄文字而輕重量刑。邱濬接著展衍詔文之義(yi) ,指出用法吏都難理解的律令治理平民百姓何其荒謬。詔令斥責用法之弊,稱“欲羅元元之不逮”,邱濬對此良有感觸。且不說百姓不可能都有能力讀律令,即使讀了的也未必曉暢其義(yi) ,依然不免陷於(yu) 法網,“豈非上之人之過哉”?可見他認為(wei) 立法不明完全是居上位者的責任。邱濬進而提出若幹立法原則,謂如“淺易其語,顯明其義(yi) ,使人易曉,知所避而不犯”。這些原則主要是從(cong) 文字層麵對立法技術的要求。他認為(wei) “後世有製律者”當如是。最後,邱濬從(cong) 解讀這段漢代曆史回到他所處的現實,指出明代律文多為(wei) “蒙唐之舊文”,時代的變遷造成理解之困難,讀者未必完全理解律文之義(yi) 。為(wei) 了避免“欲羅元元之不逮”這樣的用法弊病,邱濬建議朝廷揀選通法意的儒臣,對律文進行權威解釋,讓讀者從(cong) 字麵理解就能準確把握法律條文的真實意義(yi) ,如此則民知守法,法吏也無從(cong) “容情賣法”,實屬當世億(yi) 萬(wan) 生民之大幸。【23】

 

除了申明堅持“刑中之意”,更多詔令反思“刑罰不中”或“政刑失中”。如兩(liang) 漢詔令所謂“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不中”,“官職秏亂(luan) ,刑罰不中”等。【24】晉湣帝因淳於(yu) 伯冤案自責:“政刑失中,皆吾暗塞所由。”【25】宋代詔令論政刑“中”與(yu) “不中”更加密集,如:宋真宗“作文、武七條”約束官吏,其中適用於(yu) 文官的七條之五為(wei) “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可見不使治內(nei) 出現刑罰不中的現象是“明察”應有之義(yi) ;宋英宗鑒於(yu) 國家幅員遼闊,施政治理水平不均衡,擔心“刑罰之施,或罹於(yu) 失中”,於(yu) 是命令及時疏決(jue) “四京及諸道州府軍(jun) 監縣等見禁罪人”;宋徽宗有“豈非教化未修,刑罰不中”等反省語。【26】宋孝宗多次頒降敕書(shu) “獎諭獄空”,言稱“蔽罪折獄罔不迪刑之中”,或引經文“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以教祗德”等。【27】

 

帝製時代君主的相關(guan) 言論自然也能體(ti) 現類似的最高決(jue) 策意誌。明太祖《原刑論》曰:“有以謂刑中,我以謂刑中;有以謂刑平,我以謂刑當。蓋聽用中平,刑用中當。”【28】可見其對“刑中”的理解亦本於(yu) 前代經典義(yi) 理。“中”“平”“當”可以互訓,這表明用刑施罰不應厚此薄彼或偏左倚右而應罰當其罪。明世宗嘉靖敕文“輔成刑中之化”“慎刑貴得其當”等語,表達了最高統治者對官吏盡職善治的期待。【29】可見“刑中”觀念閱曆千年而積澱豐(feng) 厚。

 

三、刑中於(yu) 鄭:政績比較層麵

 

中國古代緣法求治的實踐亦彰顯“刑中”觀念。“刑中”與(yu) 否是評價(jia) 治理績效的主要依據,“刑中於(yu) 鄭”即其著例。“刑中於(yu) 鄭”語出西晉李興(xing) 奉命撰寫(xie) 的憑吊蜀相諸葛亮文,稱亮治蜀“刑中於(yu) 鄭,教美於(yu) 魯”【30】。周代文教鬱鬱,孔子服膺景從(cong) 。父子兄弟三聖,整理禮樂(le) 周公。收拾禮樂(le) 文明的周公被封邦建國於(yu) 魯,魯國禮樂(le) 教化之美自然先天下。子產(chan) 以法治鄭,為(wei) 政寬猛相濟,三年之間國人大改觀瞻,從(cong) 畏法懷恨到感恩戴德,進而期望子產(chan) 死後治道有繼。【31】以諸葛治蜀與(yu) 子產(chan) 治鄭、魯國教化相較,嘉譽無匹。

 

“教美於(yu) 魯”且不論,“刑中於(yu) 鄭”可深思。諸葛亮治國並用“刑”“教”的效果極佳,“蜀民知恥”正是古人認為(wei) 極高明的治理境界,如孔子所言“為(wei) 政以德”才有望達成。【32】民眾(zhong) 知恥必能自正其言行。此類德刑並舉(ju) 、禮法齊用的觀念充盈於(yu) 史籍,諸葛治蜀堪稱其典範實踐。緣法致治意味著治須用法,然而法不足以專(zhuan) 恃,製度與(yu) 人事配合無間方為(wei) 治平之道。即以諸葛治蜀觀之,其對“刑”的運用之所以極為(wei) 後人推重,除卻溢美之詞,用刑施罰能夠做到“刑中”無疑是最主要的因素。作為(wei) 被比較的對象,子產(chan) 以法治鄭也堪稱“刑中”,否則難言“刑中於(yu) 鄭”。既往對子產(chan) 治鄭的研究已然豐(feng) 富,對諸葛治蜀“刑中於(yu) 鄭”的內(nei) 在理解反而可以加深對子產(chan) 治鄭的認識,此所謂有比較有鑒別。因為(wei) 具有司法評價(jia) 乃至法治評價(jia) 的意義(yi) ,對“刑中”觀念的實踐理解更值得關(guan) 注。

 

且看諸葛治蜀“中於(yu) ”子產(chan) 治鄭的表現。亮傳(chuan) 評曰:“諸葛亮之為(wei) 相國也,撫百姓,示儀(yi) 軌,約官職,從(cong) 權製,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讎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qin) 必罰,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遊辭巧飾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賞,惡無纖而不貶;庶事精練,物理其本,循名責實,虛偽(wei) 不齒;終於(yu) 邦域之內(nei) ,鹹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可謂識治之良才,管、蕭之亞(ya) 匹矣。”【33】裴鬆之注引袁子曰:“及其受六尺之孤,攝一國之政,事凡庸之君,專(zhuan) 權而不失禮,行君事而國人不疑,如此即以為(wei) 君臣百姓之心欣戴之矣。行法嚴(yan) 而國人悅服,用民盡其力而下不怨。”【34】袁子又論諸葛亮“勇而能鬥”曰:“亮法令明,賞罰信,士卒用命,赴險而不顧,此所以能鬥也。”【35】李興(xing) “立碣表閭”之文將諸葛亮與(yu) 皋陶、伊尹、泰顛、閎夭、管仲、臧文仲、晏嬰、子產(chan) 、許由、樂(le) 毅等相比,極言諸葛亮之治績。【36】從(cong) 以上引文大略可知,所稱諸葛亮“刑中於(yu) 鄭”是指其在用刑施罰中正允當方麵的表現比子產(chan) 還好,這點尤其體(ti) 現為(wei) 信賞必罰,“盡忠益時者雖讎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qin) 必罰”。修史臣僚總結其“刑政雖峻而無怨者”的原因,主要是“用心平而勸戒明”。【37】

 

漢唐以降,古人對“刑中”觀念的理解,層次更加豐(feng) 富。“刑中”仍是國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目標,也繼續作為(wei) 評價(jia) 官吏治績的主要指標。楊萬(wan) 裏撰王淮神道碑曰:“公自掌帝製,訓詞深厚,有西漢風。”【38】這位南宋名相曾被宋孝宗稱讚:“治尚忠厚,諸路奏讞多所平反,政刑中和,一時氣象藹如也。”【39】上至宰執大臣,下到州縣官吏,皆務求“刑中”。《恤民亭記》曰:“至若法行而令一,刑中而賦均,吏肅而民節,奸亡而冤理,賢進而讒退,暴息而善興(xing) ,固百裏之事也。”【40】史稱明代獲嘉知縣吳實治績,亦有“政和刑中,民用少裕”之語。【41】

 

四、刑罰失中:省思應對層麵

 

先秦時期以法為(wei) 治尤重賞罰,認為(wei) 賞罰失中常因是非不明,進而有亡國敗家之患。漢人對“刑中”觀念的理解,也常通過反思“刑罰不中”的後果來表達。董仲舒在戰國陰陽家等思想基礎上強調天人感應,以為(wei) “刑罰不中,則生邪氣”,是為(wei) 發生災異的重要原因。【42】孔安國認為(wei) ,禮樂(le) 不被奉行,“淫刑濫罰”繼之。【43】“淫刑濫罰”是“刑罰不中”的主要表現;動輒牽連入罪是“淫刑濫罰”的典型。崔篆不得已接受王莽任命的建新太守,但消極怠工以示抗議,“稱疾不視事,三年不行縣”,後在下屬勸說下“強起班春”,開始巡視屬縣治理狀況。“所至之縣,獄犴填滿”的現狀讓他痛心不已,垂涕歎息曰:“嗟乎!刑罰不中,乃陷人於(yu) 阱。此皆何罪,而至於(yu) 是!”於(yu) 是從(cong) 速平理獄訟,除罪釋放二千餘(yu) 人。識時務的掾吏力勸,謂新朝正指望地方長吏以嚴(yan) 刑峻法立威,崔太守懷仁心而特立獨行恐為(wei) 朝廷不容。崔篆回應成為(wei) 千古名言:“如殺一大尹贖二千人,蓋所願也。”【44】表達了寧肯犧牲自己也不冤枉眾(zhong) 人的卓越政治品格。雖然,從(cong) 史書(shu) 所載“遂稱疾去”看,當時政治環境顯然不允許崔篆那樣的仁心實現,所以他隻能稱病辭官保全名節。漢末東(dong) 郡太守臧洪在《報陳琳書(shu) 》中指責袁紹對張景明、呂奉先、劉子璜三人不公:“竊度主人之心,豈謂三子宜死,罰當刑中哉?”【45】

 

政刑有失中正,無論君臣都將麵臨(lin) 負麵評價(jia) 乃至懲罰。魏明帝毒殺公孫晃,引起紛紛物議,裴鬆之注稱“失正刑之中”。公孫晃是漢末割據遼東(dong) 的公孫度孫輩,反叛曹魏的公孫淵之兄。遼東(dong) 平定後,公孫氏歸附魏國。當公孫淵未叛時,晃曾多次向魏廷報告其弟治下的遼東(dong) 可能有變,所以“及淵謀逆,帝不忍市斬,欲就獄殺之”。按說公孫晃效忠魏室並預警有功不致被戮,高柔因此引經據典替他向魏明帝求情,“帝不聽,竟遣使齎金屑飲晃及其妻子,賜以棺衣,殯斂於(yu) 宅”。【46】孫盛評高柔諫魏明帝不殺公孫晃,認為(wei) 他不懂帝王心。裴鬆之傾(qing) 向於(yu) 支持高柔的觀點,也提出公孫晃有不該死的理由,並引“昔趙括之母,以先請獲免;鍾會(hui) 之兄,以密言全子”的故事為(wei) 據,指出魏明帝殺公孫晃是用刑有失中正。【47】

 

官吏用刑施罰失中將麵臨(lin) 嚴(yan) 厲懲罰。《劉元長降官製》曰:“宣義(yi) 郎、大理評事劉元長:禁衛立法,所以致嚴(yan) 宸極之奉也。邇者伎術小臣,輒幹大憲。爾職當論議,曾不是思。失刑之中,迺從(cong) 輕比。議法如此,罪將曷懲?褫秩二階,往其循省。可特降授承奉郎,差遣如故。”【48】另據當時尚書(shu) 省言:“大理寺斷洋州宗永案,元斷該赦外杖六十,因問難改斷處死,係評事劉元長。又斷德州張道案,元斷杖八十,因問難改斷杖一百,係評事康公裕。”【49】時任大理評事劉元長、康公裕皆因複審案件而在原判基礎上加重量刑而被降職。此即前稱“失刑之中”的因由。“中”仍指量刑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五、夷夏奚若:超越法治層麵

 

理解“刑中”觀念須結合具體(ti) 語境,既要注意其緣法致治意義(yi) ,也要關(guan) 注其超越法治的意涵。南宋理學家真德秀曰:“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輕重之不可踰者,國法也。”【50】天理亦理,國法亦法。理的功能本質是明辨是非,法的功能本質是衡量輕重。古人對“刑中”之“中”的理解,多聚焦於(yu) 用法輕重,強調用刑施罰中正允當,不輕不重,恰當得宜。東(dong) 漢梁統認為(wei) ,“刑罰在衷,無取於(yu) 輕”,“衷之為(wei) 言,不輕不重之謂也”。【51】劉寶楠雲(yun) :“‘衷’與(yu) ‘中’古字通。”【52】宋高宗以為(wei) “古者用刑貴情法相當”【53】。定罪量刑“不輕不重”或“情法相當”即恰到好處,既不過分也無不及。這與(yu) 先秦經典對“刑中”的理解一脈相承。史稱“究心庶獄”“未嚐以私廢法”的宋孝宗,強調“罰必當罪,用迪於(yu) 刑之中”“敬於(yu) 刑,惟當為(wei) 貴”,從(cong) 中亦見對“刑中”觀念的原則性理解。【54】

 

“刑中”觀念並不總是麵目可憎的說教,宋人就不掩飾其詩意表達。黃庭堅詩《送朱貺中允宰宋城》雲(yun) :“綠槐陰陰門對街,唯我知君少閑暇。”又:“期會(hui) 簿書(shu) 可半功,區別枉直教刑中。”【55】朱貺以太子中允出知宋城縣,黃庭堅贈詩送別,言及縣治不易,半數政務與(yu) 閱覽案牘決(jue) 斷獄訟有關(guan) ,明辨是非曲直才能做到刑罰中正允當,罪責相當可以彰顯刑罰的教化功能,使人遷於(yu) 善而遠乎罪。陸遊詩教其子,也蘊含了對司法職官倫(lun) 理的深刻認識。《送子龍赴吉州掾》曰:“汝行犯胥濤,次第過彭蠡。波橫吞舟魚,林嘯獨腳鬼。”又雲(yun) :“判司比唐時,猶幸免笞箠;庭參亦何辱,負職乃可恥。汝為(wei) 吉州吏,但飲吉州水;一錢亦分明,誰能肆讒毀?”複雲(yun) :“又若楊誠齋,清介世莫比,一聞俗人言,三日歸洗耳……相從(cong) 勉講學,事業(ye) 在積累。仁義(yi) 本何常,蹈之則君子。”【56】陸詩“犯胥濤”是說其子陸龍赴任吉州曹掾官將遇到很多困難,“吞舟魚”“獨腳鬼”表明其子即將從(cong) 事吉州司法事務,輔佐州長官定罪量刑等,事關(guan) 民命自當慎之。寧被“庭參”也不“負職”雲(yun) 雲(yun) ,表明陸遊期望其子能恪盡職守,不辱沒職任。他還教導陸龍廉潔為(wei) 政,不貪占一分錢財,勉勵他做到誠齋先生楊萬(wan) 裏那樣清介無比。繼而又囑咐其子與(yu) 人相處以交流學問為(wei) 主,提醒他日積月累而有所事業(ye) 。最後表明“仁義(yi) ”知易行難,踐行方為(wei) 君子。放翁教子,誠有方矣。

 

然而,要內(nei) 在理解“刑中”觀念,還應超越法治視角,以更廣闊的人文化成視野去察考。“刑中”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借以辨別諸夏和蠻夷。宋李覯《敵患》開篇即論“夷夏奚若”,即“夷”“夏”之辨。他認為(wei) 區分二者的標準不在於(yu) 外貌服飾,而在於(yu) 聲教文明。曰:“所謂夷者,豈被發衣皮之謂哉?所謂夏者,豈衣冠裳履之謂哉?以德刑政事為(wei) 差耳!德勉刑中,政修事舉(ju) ,雖夷曰夏可也。反是則謂之夏,可乎?”【57】可見李覯注重從(cong) 文明教化深層區分蠻夷和諸夏,“刑中”與(yu) “德勉”“政修”“事舉(ju) ”等,同為(wei) 諸夏聲威教化的主要表現。難怪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治國理政也須繼承中華傳(chuan) 統法治文化。孛術魯翀稱古昔聖人治理務要“使民畏罪遷善”,“鞭笞斧鉞,禮樂(le) 教化,相為(wei) 表裏。及其至也,民協於(yu) 中,刑措不用”。所以他主張遵循“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以教祗德”之古製。【58】既“不能去刑法以為(wei) 治”,也不能“專(zhuan) 務黷刑任法以為(wei) 治”,刑以輔治,不能“昧於(yu) 本末輕重之義(yi) ”。【59】治理必須倚重法律,然而德義(yi) 為(wei) 治世所本,本末輕重不可倒置。即使不得已而用刑,也要盡量做到刑罰中正。在明代臣僚奏議中,“刑中”仍被視為(wei) 德政的主要體(ti) 現。如徐文通所言“任德之意溢於(yu) 任刑”,“仰體(ti) 德意,用協刑中”等。【60】治國當以“任德”為(wei) 本體(ti) 而以“任刑”為(wei) 末用。體(ti) 與(yu) 用、本與(yu) 末,焉能不辨?何景明曰:“夫法清則政寬而人威,法亂(luan) 則政煩而人玩。威者刑中而不可逭,玩者刑不中而可幸也。”【61】治理者有威信才能做到定罪量刑中正允當,而這又需要以法令清明和政治寬仁為(wei) 前提。《清史稿》認為(wei) “刑中”與(yu) 否為(wei) “盛衰治亂(luan) ”的主要因由。謂曰:“君子上下數千年間,觀其教化之昏明,與(yu) 夫刑罰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亂(luan) 之故,綦可睹矣。”【62】

 

回溯往昔,自有文字記載的曆史以來,中國就逐漸形成“以禮教治天下”的傳(chuan) 統,對法律功用的基本定位是輔助教化。【63】《尚書(shu) 》“明於(yu) 五刑,以弼五教”和“士製百姓於(yu) 刑之中,以教祗德”二句,概括了中國古代法與(yu) 治的精義(yi) ,“刑中”觀念是其主要分子。基於(yu) 古昔法與(yu) 治的言與(yu) 文,拙文從(cong) 經典音義(yi) 、決(jue) 策意誌、政績比較、省思應對、超越法治等層麵對“刑中”觀念與(yu) 實踐的理解,或許隻能體(ti) 悟刑罰中正觀念之萬(wan) 一。誠以愚管就正覽者。

 

注釋
 
1 參見潘萍:《平:傳統中國的核心司法理念》,《原道》 2019年第2期;朱建華、穀超:《罪刑相適應原則適用中的儒家觀念借鑒》,《法治現代化研究》2019年第3期;張晶:《中華優秀傳統刑罰執行文化的初步求證》,《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6期。
 
2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8-1509、2506頁。
 
3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876、1509頁。
 
4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500頁。
 
5 《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917頁。
 
6 《宋本論語集注》第三冊,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頁。
 
7 《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頁。
 
8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7286頁。
 
9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392-1395頁。
 
10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8-1509頁。
 
11《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902頁。
 
12《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916-918頁。
 
13《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6頁。
 
14《宋本論語集注》第三冊,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08頁。
 
15《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1頁。
 
16《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頁。
 
17《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頁。
 
18《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頁。
 
19《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頁。
 
20《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6頁。“與正”疑為“興正”之誤。
 
21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103頁。
 
22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102頁。
 
23 邱濬:《大學衍義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567-4570頁。
 
24《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15頁;《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9、133、140頁。
 
25《晉書》,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836-1837頁。
 
26司義祖整理:《宋大詔令集》,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580、701、740-751、770、823頁。
 
27 《(鹹淳)臨安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78-280頁。
 
28 《明太祖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64頁。
 
29《樂安縣誌》,清康熙六年(1667)重修本,第113頁。
 
30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4-937頁。
 
31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4頁。
 
32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1頁;《宋本論語集注》第一冊,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6年版,第52-54、56-58頁;《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7-38、41-42頁。
 
33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4頁。
 
34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4頁。
 
35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4頁。
 
36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6-937頁。
 
37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34-937頁。
 
36 楊萬裏:《誠齋集》,上海涵芬樓1919年影印,第4283-4284頁。
 
39 楊萬裏:《誠齋集》,上海涵芬樓1919年影印,第4281-4284頁。
 
40 《成都文類》,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908-1909頁。
 
41 《獲嘉縣誌》,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刻本,第109頁。
 
42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500-2501頁。
 
43 《史記》,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2329-2330頁。
 
44 《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704頁。
 
45 梅鼎祚編:《東漢文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152頁。
 
46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687頁。
 
47 《三國誌》,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688頁。
 
48 司義祖整理:《宋大詔令集》,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795頁。
 
49 徐鬆輯:《宋會要輯稿》,劉琳等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663頁。
 
50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6頁。
 
51 《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1166-1167頁。
 
52 《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21-523頁。
 
53 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9164頁。
 
54 《宋史》,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994頁。
 
55 黃庭堅:《山穀外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92頁。
 
56 陸遊:《劍南詩稿》,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898頁。
 
57 李覯:《直講李先生文集》,上海涵芬樓1919年影印,第650頁。
 
58 蘇天爵:《國朝文類》,上海涵芬樓藏元至正二年(1342)大字本,第1500頁。
 
59 《元史》,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2603頁。
 
60《永康縣誌》,清光緒十八年(1892)刻本,第876-877頁。
 
61 何景明:《大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023頁。
 
62 《清史稿》,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181頁。
 
63 姚建宗、金星:《“法治”與“德治”在當代中國的定位與歸位》,《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