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宇】“仁”是評價法律的重要標準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3-02-26 20:00:42
標簽:“仁”

“仁”是評價(jia) 法律的重要標準

作者:陳新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檢察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三年歲次癸卯正月十七日丙申

          耶穌2023年2月7日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奉命修律的伍廷芳、沈家本聯銜上奏《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一舉(ju) 廢除了沿襲數千年的淩遲、梟首、戮屍、緣坐和刺字等酷刑重法,這是中國刑罰邁向人道化的關(guan) 鍵一步。從(cong) 比較法的視角上看,意大利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ya) 的《論犯罪與(yu) 刑罰》提出了現代刑法的三大原則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刑罰人道化,《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以刑罰人道化為(wei) 契機和抓手,標誌著中國刑法近代化的正式啟動,兩(liang) 者皆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yi) ,頗有共通之處。

 

《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既收在沈家本的《寄簃文存》中,也收入當代學者丁賢俊、喻作鳳編的《伍廷芳集》內(nei) ,圍繞著沈、伍兩(liang) 人誰是奏折主導者或者作用大小問題,學界有所爭(zheng) 議。筆者認為(wei) ,《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的思想與(yu) 論據主要出自沈家本,他在此過程中起到畫龍點睛的關(guan) 鍵作用,理由有以下三個(ge) 方麵:

 

奏折的核心詞匯

 

《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共9段,其結構可以分為(wei) 4個(ge) 部分:第1部分即第1段至第3段,開宗明義(yi) 提出刪除重法的主張,其重述修律背景和朝廷要求,介紹修訂法律館已做的工作,比較中西刑法的差異並指出重法帶來的不利後果,從(cong) 而引出修訂法律的宗旨。第2部分即第4段至第7段,論述刪除重法的具體(ti) 內(nei) 容,其將重法分為(wei) 三項,即(1)有關(guan) 死刑執行方式的“淩遲、梟首、戮屍”;(2)有關(guan) 罪責問題的“緣坐”;(3)有關(guan) 肉刑的“刺字”,主要從(cong) 曆史角度考察它們(men) 的淵源演變並進行批判,以及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第3部分即第8段,進行歸納總結,主要從(cong) 中日兩(liang) 國比較視野,重申修律和刪除重法的必要性。第4部分即第9段,是附加的內(nei) 容,乃清廷所頒發的同意該折奏請的上諭。

 

《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通過外觀世情,內(nei) 審國法,提出了修訂法律、刪除重法的核心評價(jia) 要素“仁”。奏折共9段,有7段可見“仁”,共14處,包括單獨“仁”字2處、“仁政”7處、“仁人”2處、“不仁”3處。“仁”與(yu) “不仁”成為(wei) 評價(jia) 法律良窳的重要標準,“仁政”是修訂法律的正當性基礎,淩遲等酷刑重法不符合“仁”,因此,需要廢除。特別是奏折關(guan) 於(yu) 修律宗旨的中心句,“臣等竊維治國之道,以仁政為(wei) 先,自來議刑法者,亦莫不謂裁之以義(yi) 而推之以仁,然則刑法之當改重為(wei) 輕,固今日仁政之要務,而即修訂之宗旨也”,對照沈家本的《論殺死奸夫》中同樣有著“義(yi) ”與(yu) “仁”並用的類似句式,“世風澆薄,為(wei) 政者閑之以義(yi) ,尤貴導之以仁”。與(yu) 之相反,“仁”字在伍廷芳的《奏請變通成法折》中卻不曾得見。伍廷芳雖有《孔子的學說》《孔子與(yu) 孟子》等關(guan) 於(yu) 儒家的文章,但主要從(cong) 與(yu) 西方宗教比較的角度上去介紹儒家學說,隻有一處在談到周文王時,說其“為(wei) 君則仁”,可見“仁”絕不是以西學背景為(wei) 主的伍廷芳關(guan) 注的重點。如果擴大搜索範圍,與(yu) 《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有類似主張,光緒三十年刑部郎中吉同鈞的《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中,同樣不見“仁”字的蹤跡。與(yu) 伍、吉兩(liang) 人不同,在沈家本的《曆代刑法考》中多次出現“仁”字,“仁”是其臧否法製的重要依據,因此,奏折中的“仁”更應該來自沈家本的意見。

 

奏折的具體(ti) 論據

 

光緒三十年吉同鈞的《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提出了修改中國法律的十項主張,包括第一項“緣坐之法宜酌改也”,第二項“淩遲、梟示、剉屍、戮屍諸刑宜刪除也”,第六項“刺字之條宜刪減也”,除了次序與(yu) 個(ge) 別細節略有差異,這些主張正是《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的意見。吉同鈞說帖當然具有重要價(jia) 值,但從(cong) 時間上看,更要注意早在光緒十二年,沈家本在其第一本法學著作《刺字集》“自序”中已經介紹了刺字的曆史,不僅(jin) 內(nei) 容要比《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有關(guan) 刺字的介紹翔實,而且還可以看出沈家本早已對刺字有強烈批判態度,可以說《刺字集》為(wei) 後來《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廢除刺字奠定了堅實的學理基礎。

 

除了《刺字集》,沈家本又匯輯古代經史典籍中有關(guan) 刺字的資料,單獨成《刺字考》一卷,對刺字的曆史進行更為(wei) 詳細的整理考證,其目的“非徒考闕源流,亦藉以究其得失”,後來《刺字考》在宣統元年編入了其《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墨”刑的內(nei) 容之中。以刺字的例證類推,沈家本作為(wei) 經世致用者,《曆代刑法考》中關(guan) 於(yu) 古代刑罰“緣坐”“淩遲”“梟首”“戮屍”等內(nei) 容,很可能是其早期為(wei) 刑律改革所做的準備功課。因此,從(cong) 學術專(zhuan) 長上看,奏折中關(guan) 於(yu) 這類刑罰的曆史鉤沉,更應該是出自熟悉中法、早已留心的沈家本之手。

 

沈家本的性格

 

沈家本的《寄簃文存》最早是在光緒三十三年年末出版,李貴連教授敏銳地注意到該版卷前寫(xie) 有《小引》,其中有文章淵源的介紹,“迨癸卯歲奉命修訂律例……。因取近日論說,及向日參考之所及者,益以自治奏牘數篇,都為(wei) 八卷,付諸印工……”這段文字又以“自治奏牘”四字尤為(wei) 重要。

 

《寄簃文存》卷一收入奏折四篇,分別是《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虛擬死罪改為(wei) 流徒折》《偽(wei) 造外國銀幣設立專(zhuan) 條折》《旗人遣軍(jun) 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而對照同一時期伍廷芳、沈家本聯銜的其他重要奏折,例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折》《議覆江督恤刑獄折》等,無論排名先後,皆沒有收入《寄簃文存》之中。因此《小引》所謂“自治奏牘”,正是沈家本表明心跡之說,可謂意味深長。沈氏性格外圓內(nei) 方,其專(zhuan) 門編輯《壓線編》的故事正可與(yu) 《寄簃文存》的“自治奏牘”說形成印證關(guan) 係。早年沈家本在刑部曾因為(wei) 專(zhuan) 業(ye) 能力出色而為(wei) 同僚代擬奏牘,他在感歎“苦恨年年壓金線,為(wei) 他人作嫁衣裳”之餘(yu) ,特地將這類奏稿匯集,命名為(wei) 《壓線編》。上述之舉(ju) 可以證明沈家本對自己勞心之作非常在意,其既不奪人之美,也留心為(wei) 自己正名。《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作為(wei) 《寄簃文存》的首篇文章,足見其在沈家本心目中的地位,作為(wei) 其生前出版的著述,沈家本以這種方式含蓄地表達了其著作權。

 

放寬曆史視野,可以注意到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外,其前輩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刺字集序》等著述、文章中已經對古代的酷刑重法持一種含蓄否定的態度,當時沈家本、伍廷芳的下屬吉同鈞、章宗祥、董康等也曾通過不同途徑方式提議廢除,可以說,廢除酷刑重法是清末先進法律專(zhuan) 家們(men) 的共識。但需要指出,從(cong) 思想層麵到付諸落實,絕非易事,不是坐而論道,就能一蹴而就。晚清修律是內(nei) 外交困之下一種體(ti) 製內(nei) 的改革,舊製的祖宗家法,仍有很大的阻力,《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既需要把握時代發展的趨勢潮流,也需要注意字裏行間的修辭分寸,作為(wei) 主事者沈家本的責任擔當與(yu) 謀略智慧,可謂缺一不可。

 

2023年是沈家本逝世110周年,今天我們(men) 通過對《刪除律例內(nei) 重法折》的作者問題的考論,同時結合其在主持編纂中國第一部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對於(yu) 確立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貢獻,緬懷其對儒家“仁”的創造性轉化、一以貫之的立場和善於(yu) 合作的精神。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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