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論自由與正義——孔子自由觀及其正義論基礎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3-02-04 10:16:27
標簽:孔子自由觀
黃玉順

作者簡介:黃玉順,男,西元一九五七年生,成都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博士。曾任四川大學哲學係教授,現任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易經古歌考釋》《超越知識與(yu) 價(jia) 值的緊張——"科學與(yu) 玄學論戰"的哲學問題》《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生活儒學講錄》等。

論自由與(yu) 正義(yi) ——孔子自由觀及其正義(yi) 論基礎

作者:黃玉順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23年第1

 

【提要】貢斯當關(guan) 於(yu) 古代人的自由與(yu) 現代人的自由的區分,邏輯地蘊含著作為(wei) 上位概念的普遍“自由”概念,其內(nei) 涵是: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不受他人幹預。按照這個(ge) 普遍概念,孔子具有自己的自由觀念。這種觀念不是境界論的自由觀,而是人性論的自由觀。“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是這種自由觀的主體(ti) 性維度,即個(ge) 體(ti) 主體(ti) 具有天然的自由意誌;“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禮)是這種自由觀的規範性維度,即它是以孔子的正義(yi) 論為(wei) 基礎的。這就是說,自由的規範條件來自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即源出於(yu) 博愛精神(仁)的正當性原則和適應於(yu) 特定時代基本生活方式的適宜性原則(義(yi) )。因此,孔子的自由觀念具有兩(liang) 個(ge) 層麵,即:遵守規範是保守性的自由,而重建規範是建設性的自由。

 

 

毫無疑問,“自由”與(yu) “正義(yi) ”都是人類共同的價(jia) 值觀。不過,兩(liang) 者之間的關(guan) 係如何,尚待揭示。本文將通過分析孔子的自由觀及其正義(yi) 論根據,呈現“自由”與(yu) “正義(yi) ”的內(nei) 在關(guan) 係。

 

引論:普遍的“自由”概念

 

在討論人類共同價(jia) 值的時候,人們(men) 往往隻著眼於(yu) 共時性(synchronic)維度,如中國和西方的價(jia) 值觀念之間的共同性,而忽視了曆時性(diachronic)維度,即古人和今人的價(jia) 值觀念之間的共同性。然而,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討論古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與(yu) 現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moderns)[1],就是一種曆時性的眼光(盡管他的著眼點不是古今之間的共同性,而是差異性)。事實上,既然古代自由與(yu) 現代自由都命名為(wei) “自由”,這就已經邏輯地蘊含著一個(ge) 觀念:存在著一種作為(wei) 上位概念而涵蓋古代自由與(yu) 現代自由的普遍“自由”概念(盡管貢斯當本人並未對此加以揭示)。誠如學者所說:“自由是人類永恒的追求,它並不僅(jin) 僅(jin) 屬於(yu) ‘現代’。”[2] 顯然,討論孔子的自由觀,所需要的正是這樣一個(ge) 普遍“自由”概念,因為(wei) 孔子是古代人,不可能有現代的自由觀念。隻有在這種曆時性考察之後,才能夠進行恰當的共時性考察,即考察普遍自由概念之下的中西差異,進而揭示儒家對於(yu) 自由的“現代性訴求的民族性表達”[3]。

 

(一)兩(liang) 類“自由”觀念的辨析

 

在討論中國古代的自由觀時,人們(men) 常說孔子的“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莊子的“逍遙”達到了“自由境界”[4];有學者說,“自由是修煉而成的”,是一種“功夫”[5]。諸如此類的說法,可以稱之為(wei) “境界論自由觀”,即認為(wei) 自由是一種精神境界,它需要經過修養(yang) 或修煉才能夠達到。例如,按照馮(feng) 友蘭(lan) 先生的境界論,“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於(yu) 最高的“天地境界”[6];按照蒙培元先生的境界論,自然情感之“誠”和道德情感之“仁”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於(yu) 形而上的超越之“樂(le) ”[7];按照筆者的境界論,“自發境界”“自為(wei) 境界”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於(yu) “自如境界”[8]。這樣的“自由”觀念將會(hui) 導致嚴(yan) 重的問題:

 

1.這種境界論自由觀,實為(wei) “自由的等級分配”觀念,將導致否定普通人的自由權利,因為(wei) :不論道德境界還是知識境界,按照境界論自由觀的邏輯,普通民眾(zhong) 當然很難達到較高的境界,更達不到最高的境界,因此,他們(men) 理當不自由,或者說不配享有自由;唯有“君子”甚至“聖人”“至人”“神人”[9],才有享受自由的資格。

 

境界論自由觀認為(wei) ,唯有達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這其實是混淆了兩(liang) 類不同的“自由”概念:一類是與(yu) “必然”相對的、認識論範疇的“自由”概念,主體(ti) 所麵對的是必然性,即所謂“天”。例如“人固有一死”[10],不存在“不死”的自由選項;縱然有時可以“製天命而用之”[11],也不意味著可以自由地改變“天命”,所以孔子才“畏天命”[12]。另一類則是與(yu) “奴役”“被控製”或“受幹預”等相對的、倫(lun) 理學以及政治哲學範疇的“自由”概念,主體(ti) 所麵對的是“他者”(other)的意誌。我們(men) 這裏所要討論的是後一類“自由”概念,“自由”意味著主體(ti) 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者的幹預。這實際上就是伯林(Isaiah Berlin)所說的“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13]。

 

2.境界論自由觀還蘊含著另一種危險,即“自由的心態解釋”,認為(wei) 對自由的追求無需致力於(yu) 改變外部的社會(hui) 條件,隻需努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即可。例如,奴隸的自由不需要廢除奴隸製,隻需要奴隸們(men) 改變自己的心態。這顯然是荒謬的。更有甚者,還有人對自由采取鄙夷的態度。這其實是魯迅筆下的“阿Q精神”,伯林稱之為(wei) “酸葡萄學說”(sour grapes)[14]。顯然,今天討論自由價(jia) 值觀,作為(wei) 一種“現代性訴求”,必須警惕境界論自由觀。

 

為(wei) 此,必須將“自由”與(yu) “境界”加以斷然切割,即自由與(yu) 境界無關(guan) 。事實上,孔子的自由觀並不等於(yu) 境界論自由觀。最顯著的例證就是他講的“匹夫不可奪誌”,顯然是在強調普通人的自由意誌(關(guan) 於(yu) “自由意誌”,詳下)。邢昺解釋:“匹夫,謂庶人也”;盡管“庶人賤,但夫婦相匹配而已,故雲(yun) ‘匹夫’”;但“匹夫雖微,苟守其誌,不可得而奪也”。[15] 普通民眾(zhong) 當然談不上有多麽(me) 高的境界,但其自由意誌是不可剝奪的。承認這種普遍存在的、不可能被奪去的自由意誌,這就是“人性論自由觀”[16],猶如孟子所說的“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17]。所以,胡適曾引用孔子“匹夫不可奪誌”這句話,以證明:孔子作為(wei) “中國思想界的先鋒”,“也可以說是自由主義(yi) 者。”[18] 當然,這裏的“自由”隻能被理解為(wei) 涵蓋古今的普遍“自由”概念。

 

(二)普遍的“自由”概念

 

本文嚐試給出一個(ge) 普遍的“自由”概念,這個(ge) 概念蘊含著“正義(yi) ”價(jia) 值:“自由”指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不受他人幹預。這個(ge) 定義(yi) 包含兩(liang) 個(ge) 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麵:

 

1.“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馮(feng) 友蘭(lan) 先生就曾指出,“自由意誌”的含義(yi) 即意誌“不受決(jue) 定”或“不受限製”[19]。這裏包含三層含義(yi) :(1)自由的主體(ti) 是個(ge) 人(person);或者說,我們(men) 將“自由”這個(ge) 詞語用於(yu) 個(ge) 人。當然,某種群體(ti) 或集體(ti) 的自由也是可以討論的,因為(wei) 他們(men) 也是某種主體(ti) ;不過,我們(men) 討論普遍“自由”概念的最終目的,畢竟是要關(guan) 注現代人的自由,而這裏作為(wei) 社會(hui) 基元的主體(ti) 即是個(ge) 體(ti) 。[20](2)這裏的“行為(wei) ”包括思想行為(wei) ,即思想自由。(3)不受他人幹預,這既是西語“自由”(freedom)這個(ge) 詞語的基本語義(yi) ,即“免於(yu) ”(free from ……)[21];也是漢語“自由”的基本語義(yi) ,即孔子所說的“由己”而不“由人”[22]。

 

2.“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這裏給出了兩(liang) 個(ge) 層次的規定:

 

(1)自由的前提條件是遵守社會(hui) 規範(norms),包括道德規範、法律規範等。顯然,真正的自由並非那種被庸俗化甚至被汙名化的為(wei) 所欲為(wei) ,而是在社會(hui) 規範下的自由。這裏似乎存在著一種直覺的印象:“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與(yu) “遵守社會(hui) 規範”是相互矛盾的。兩(liang) 者唯有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沒有衝(chong) 突,那就是這種社會(hui) 規範本身就是個(ge) 人意誌的一種實現,即個(ge) 人要麽(me) 參與(yu) 製定、要麽(me) 同意這種規範。

 

但是,這裏的“同意”亦非泛泛的“認同”。例如,宦官通常也都認同太監製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是自由的。因此,“自由”概念的進一步規定是:

 

(2)遵守社會(hui) 規範的前提條件是這種社會(hui) 規範本身是正義(yi) 的(just),即這種規範是正當的(公正的、公平的)並且適宜的。[23] 如果社會(hui) 規範本身並不正義(yi) ,那麽(me) ,遵守社會(hui) 規範恰恰是不自由的表現。於(yu) 是,我們(men) 就進入了正義(yi) 論(the theory of justice)的論域,即正確的自由觀必須以正義(yi) 論作為(wei) 基礎。

 

(三)“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與(yu) “自由”的概念

 

上文談到,關(guan) 於(yu) 孔子的自由觀,人們(men) 經常引證他所說的“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這看起來很合理:“從(cong) 心所欲”對應“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不逾矩”對應“遵守社會(hui) 規範”。但必須注意的是,孔子這番話乃是境界論的表述,所以他才強調年齡:“吾十有五而誌於(yu) 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24] 假如直到“七十而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才算是自由的,那麽(me) ,七十歲之前的孔子就是不自由的。聖人孔子尚且如此,何況常人!顯然,這並非我們(men) 這裏要討論的人人享有的自由。所以,必須再次明確:“自由”並非境界概念,而是一個(ge) 權利概念。

 

但這並不是說“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對於(yu) “自由”問題的討論毫無意義(yi) 。剛才談到“從(cong) 心所欲”而又“不逾矩”與(yu) “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而又“遵守社會(hui) 規範”之間的對應關(guan) 係,已然表明“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這個(ge) 命題是有自由觀意義(yi) 的。但是,這種意義(yi) 的揭示,首先必須去除境界的觀念、年齡的條件。這就是說,如果要將“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理解為(wei) 對“自由”觀念的表述,那就不能說“七十而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而應當說“人皆從(cong) 心所欲而不逾矩”。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就可以說“‘從(cong) 心所欲’之欲……不是為(wei) 所欲為(wei) ,而是自由意誌”[25]。

 

不僅(jin) 如此,正如上文所說,“不逾矩”或“遵守社會(hui) 規範”是有前提的,即這種社會(hui) 規範本身是正義(yi) 的。這就表明:“自由”價(jia) 值以“正義(yi) ”價(jia) 值為(wei) 前提,必須先行討論“正義(yi) ”問題。

 

一、孔子自由觀的正義(yi) 論基礎

 

羅爾斯說:“正義(yi) 是社會(hui) 製度的首要價(jia) 值。”[26] 筆者曾指出:社會(hui) 製度其實是社會(hui) 規範的製度化,但並非所有社會(hui) 規範都可以製度化,因此毋寧說:正義(yi) 是社會(hui) 規範的首要價(jia) 值。[27] 那麽(me) ,從(cong) 正義(yi) 為(wei) 自由奠基的角度來看,我們(men) 也可以說:正義(yi) 是自由的首要價(jia) 值。這是因為(wei) :自由作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的意誌行為(wei) ,乃是在社會(hui) 規範內(nei) 的行為(wei) ,因此,如果沒有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正義(yi) ,那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那麽(me) ,何謂“正義(yi) ”?這裏首先要區分“製度正義(yi) ”與(yu) “行為(wei) 正義(yi) ”。[28] 人們(men) 的行為(wei) 符合社會(hui) 規範,這是“行為(wei) 正義(yi) ”範疇,如孔子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29];其前提是這種社會(hui) 規範本身符合更高的價(jia) 值原則——正義(yi) 原則,這是“製度正義(yi) ”範疇,這才是正義(yi) 論的課題。如孔子說“殷因於(yu) 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yu) 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30],這就叫作“禮有損益”[31],即根據正義(yi) 原則來改變不正義(yi) 或不再適宜的社會(hui) 規範。[32]

 

(一)孔子正義(yi) 論的一般理論結構

 

孔子的正義(yi) 論思想是一個(ge) 複雜的立體(ti) 的理論係統,其中最核心的理論結構就是“仁→義(yi) →禮”之間的奠基關(guan) 係:根據博愛情感(仁)來確立正義(yi) 原則(義(yi) ),根據正義(yi) 原則(義(yi) )來建構社會(hui) 規範(禮)。[33]

 

1.仁:博愛情感。“博愛”是韓愈的用語“博愛之謂仁”[34],孔子謂之“泛愛”[35]。這裏涉及儒家“仁愛”情感的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屬於(yu) 私域(private sphere)的“差等之愛”必然導致利益衝(chong) 突,所以才需要建立規範(禮)[36];二是解決(jue) 這種衝(chong) 突的情感路徑隻能是超越“差等之愛”而走向屬於(yu) 公域(public sphere)的“一體(ti) 之仁”,此即“博愛”(仁)。

 

2.義(yi) :正義(yi) 原則。博愛情感是普遍而抽象的;而這種情感的落實或實現方式則是特殊而具體(ti) 的,這取決(jue) 於(yu) 不同時代的基本生活方式的特點。所以孔子強調“義(yi) 以為(wei) 上”[37]、“無適也,無莫也,義(yi) 之與(yu) 比”[38]。由此可以說明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曆史變遷。

 

根據以上兩(liang) 點,孔子的思想蘊含著儒家的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1)正當性原則:這是博愛情感的普遍性的體(ti) 現,即唯有根據“一體(ti) 之仁”的精神建立起來的社會(hui) 規範才是正當的。故孟子說“義(yi) ,人之正路也”[39]。(2)適宜性原則:這是博愛情感的具體(ti) 性的體(ti) 現,即唯有根據特定曆史時代的基本生活方式建構起來的社會(hui) 規範才是適宜的。故《中庸》說“義(yi) 者,宜也”[40]。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的內(nei) 涵,正是韓愈《原道》開宗明義(yi) 的命題“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yi) ”[41]。這是“仁→義(yi) ”的理論結構。

 

3.禮: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孔子的正義(yi) 論要求根據上述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來進行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體(ti) 現博愛精神的“禮”才是正當的;適應特定時代基本生活方式的“禮”才是適宜的,這是發展的觀念、文明進步的觀念,即孔子講的“禮有損益”。

 

這種“義(yi) →禮”結構,就是孔子所說的“義(yi) 以為(wei) 質,禮以行之”[42],即以“義(yi) ”為(wei) 實質性的價(jia) 值原則,而以“禮”為(wei) 這種原則的規範性的實行形式。這是古代文獻常見的“禮義(yi) ”表達的真切內(nei) 涵,馮(feng) 友蘭(lan) 先生曾指出:“禮之‘義(yi) ’即禮之普通原理。”[43]《左傳(chuan) 》也說:“義(yi) 以出禮”[44],“禮以行義(yi) ”[45]。

 

上述“仁→義(yi) ”結構與(yu) “義(yi) →禮”結構之綜合,就是孔子正義(yi) 論的核心結構“仁→義(yi) →禮”,故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46] 這就是孔子的“軸心突破”(The Axial Breakthrough)[47],即“以仁釋禮”。[48]

 

(二)孔子正義(yi) 論的自由價(jia) 值效應

 

上述原理蘊含著自由觀的正義(yi) 論前提:遵守社會(hui) 規範的前提是社會(hui) 規範的正義(yi) ;社會(hui) 規範正義(yi) 的前提是符合正義(yi) 原則;而確立正義(yi) 原則的前提是具有博愛精神。

 

1.自由與(yu) 博愛精神(仁)。對“自由”的最庸俗的理解之一,是自私自利,對他人漠不關(guan) 心。其實,這正是儒家所批評的“麻木不仁”[49],缺乏“一體(ti) 之仁”[50]。

 

西方啟蒙時代的著名口號“自由·平等·博愛”,將“博愛”排列於(yu) “自由”之外、之後,極為(wei) 不妥。事實上,真正的自由蘊含著博愛,博愛的情感是自由的前提:(1)自由的情感前提是“自愛”(the love for oneself),絕對不能設想不自愛而能夠自由。儒家亦然,“自愛才是儒家仁愛的邏輯起點”[51]。在孔子那裏,這就叫“為(wei) 己之學”[52]。荀子後來將“仁”分為(wei) 三個(ge) 等級,並將“自愛”列為(wei) 最高等級。[53] 這就是說,“自愛”乃是“博愛”的前提,不能設想不自愛而能夠博愛、能夠自由。(2)自由的情感內(nei) 涵是“他者之愛”(the love for others)。假如沒有“他者之愛”,就不可能尊重他者的自由,最終就會(hui) 在原則上否定自我的自由。總之,博愛乃是自由的情感本源,或者說是自由的情感內(nei) 涵;用儒家的話語講,就是“無仁即無自由”。

 

2.自由與(yu) 正義(yi) 原則(義(yi) )。既然自由源於(yu) 由自愛而博愛的精神,那麽(me) ,自由當然就意味著要遵從(cong) 以博愛精神為(wei) 內(nei) 涵的正當性原則。用儒家的話語講,就是“無義(yi) 即無自由”。不能設想“不仁不義(yi) ”的自由,因為(wei) “不仁不義(yi) ”導致否定正義(yi) 原則,進而導致否定自由的社會(hui) 規範條件,最終導致否定自由本身。

 

3.自由與(yu) 社會(hui) 規範(禮)。上文談過,自由是指在社會(hui) 規範內(nei) 的意誌行為(wei) 。因此,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是自由的必要條件,即自由的保障;假如沒有正義(yi) 的規範,那就是“叢(cong) 林”,就隻是強力(power)的自由,而不是每個(ge) 人的自由。用儒家的話語講,就是“無禮即無自由”。

 

關(guan) 於(yu) 這個(ge) 問題,這段對話值得分析:“顏淵問仁。子曰:‘克己複禮為(wei) 仁。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為(wei) 仁由己,而由人乎哉?’”[54] 這裏的前後兩(liang) 個(ge) “己”,即“克己”與(yu) “由己”,是同一個(ge) 主體(ti) ,看起來互相矛盾,其實並不衝(chong) 突:“由己”正是說的“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即朱熹說的“其機之在我”,“非他人所能預”[55];而“克己複禮”則正是說的“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兩(liang) 者之合,正是“自由”的真義(yi) 。顯然,這個(ge) “己”即自由主體(ti) :他一方麵遵從(cong) 自己的意誌,即“由己”;另一方麵遵從(cong) 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即“克己”。

 

二、孔子自由觀的主體(ti) 性維度

 

上文說過,普遍“自由”概念的一個(ge) 基本方麵是“個(ge) 人的意誌行為(wei) 不受他人幹預”或“從(cong) 心所欲”。那麽(me) ,這一點是如何體(ti) 現於(yu) 孔子的自由觀之中的?

 

(一)孔子的自由主體(ti) 觀念

 

其實,“自由”與(yu) “主體(ti) 性”,很難說哪一個(ge) 是奠基性的、哪一個(ge) 是被奠基的,因為(wei) 自由總是主體(ti) 的自由,主體(ti) 總是自由的主體(ti) ,“自由與(yu) 主體(ti) 的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56]。但是,畢竟“主體(ti) ”是實體(ti) 概念,“自由”是屬性概念,即主體(ti) 是自由的實體(ti) 基礎。正如黑格爾所說,盡管“自由是意誌的根本規定,正如重量是物體(ti) 的根本規定一樣”,“意誌而沒有自由,隻是一句空話”;但是“自由隻有作為(wei) 意誌,作為(wei) 主體(ti) ,才是現實的”。[57] 因此,應當首先討論主體(ti) 的觀念。

 

關(guan) 於(yu) “主體(ti) ”(subject)與(yu) “主體(ti) 性”(subjectivity)概念,盡管哲學家們(men) 並沒有統一的理解與(yu) 界定,但不難從(cong) 中尋繹出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1.心靈存在。主體(ti) 性是一種心靈現象,其前提當然是心靈存在。蒙培元先生指出:中國哲學是“心靈哲學”,它“把人作為(wei) 有理性、有情感、有意誌的生命主體(ti) 去對待”[58];“以孔、孟為(wei) 代表的道德主體(ti) 論”,“不僅(jin) 討論人的存在、價(jia) 值和意義(yi) 等根本性問題,而且討論人的心靈、主體(ti) 性、主體(ti) 精神及其超越問題和形上問題”[59]。確實如此,例如上文討論的“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作為(wei) 意誌的“欲”附著於(yu) “心”,即意誌隸屬於(yu) 心靈存在。

 

據《論語》載:“子擊磬於(yu) 衛。有荷蕢而過孔氏之門者,曰:‘有心哉!擊磬乎!’既而曰:‘鄙哉!硜硜乎!莫己知也,斯己而已矣。“深則厲,淺則揭。”’子曰:‘果哉,末之難矣!’”[60] 朱熹集注:“此荷蕢者,亦隱士也。聖人之心未嚐忘天下,此人聞其磬聲而知之”,“譏孔子人不知己而不止,不能適淺深之宜”;孔子“聞荷蕢之言,而難其果於(yu) 忘世”。[61] 注意這裏的“有心”:孔子有“入世”之心,而隱者有“忘世”之心,這是兩(liang) 種不同的主體(ti) 性;而謂之“心”,即是心靈存在。

 

這種心靈主體(ti) 性的實踐運用,就是“用心”。孔子說:“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難矣哉!”[62] 所謂“用心”,就是發揮其既有的心靈主體(ti) 性。朱熹解釋:“心若有用,則心有所主。隻看如今才讀書(shu) ,心便主於(yu) 讀書(shu) ;才寫(xie) 字,心便主於(yu) 寫(xie) 字:若是悠悠蕩蕩,未有不入於(yu) 邪僻。”[63] 這就是說,“用心”是說“心有所主”,即心靈具有恒定的主體(ti) 性。

 

所以,孔子稱讚顏回:“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其餘(yu) ,則日月至焉而已矣。”[64] 朱熹集注:“三月,言其久。仁者,心之德。心不違仁者,無私欲而有其德也。”[65] 所謂“有其德”,也是說心靈具有其主體(ti) 性;而“三月不違”,則是說這種主體(ti) 性的恒定性。

 

當然,孔子及儒家強調仁德或善性;但是,心靈的主體(ti) 性並非隻有仁德或善性。實際上,“主體(ti) 性”是一個(ge) 價(jia) 值中性的概念,或者說是“前倫(lun) 理的”概念:無論善惡,心靈主體(ti) 的存在標誌乃是自我意識。

 

2.自我意識。主體(ti) 意識的首要特征是“自我意識”(self-consciousness),即意識到自我存在的同一性與(yu) 獨立性。同一性(identity)實質上是個(ge) 體(ti) 自我的身份識別(identification),這是對自我的辨認與(yu) 確認,即意識到自我與(yu) 他者的區別。獨立性(independence)並不是說個(ge) 體(ti) 與(yu) 群體(ti) 無關(guan) ,而是說個(ge) 體(ti) 盡管是群體(ti) 的一個(ge) 成員,但絕非某個(ge) 整體(ti) 的一個(ge) 部分。個(ge) 體(ti) 與(yu) 群體(ti) 的關(guan) 係,並非部分與(yu) 整體(ti) 的關(guan) 係;前者如一棵樹離開森林也可以存在,後者如一片葉子離開樹就不能存活。

 

孔子具有強烈的自我獨立意識。魯昭公有違禮之事,孔子卻稱其“知禮”,於(yu) 是陳司敗批評孔子“相助匿非”,而孔子接受了這個(ge) 批評,承認應當遵循一個(ge) 原則:“君子不黨(dang) 。”[66] 這個(ge) 原則與(yu) 孔子的另一個(ge) 原則是相通的:“和而不同”,何晏解釋為(wei) “君子心和,然其所見各異,故曰不同”。[67]“不黨(dang) ”並非“不群”,而是“群而不黨(dang) ”[68],即雖然“和以處眾(zhong) ”,但“無阿比之意”,而是“莊以持己”[69],堅持自我。不論“不黨(dang) ”還是“和而不同”,都是自我獨立意識的體(ti) 現。

 

盡管“不黨(dang) ”並非“不群”,但畢竟“物以群分”[70],人亦如此。因此,對於(yu) 不問世事的隱者,孔子說:“鳥獸(shou) 不可與(yu) 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yu) 而誰與(yu) ?天下有道,丘不與(yu) 易也。”意思是說:“吾自當與(yu) 此天下人同群”,而非“隱於(yu) 山林是同群”。[71] 這同樣是自我獨立意識的一種體(ti) 現。

 

不僅(jin) 對於(yu) 隱者,而且對於(yu) 古代“節行超逸”的“逸民賢者”,諸如“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孔子也說“我則異於(yu) 是,無可無不可”,意思是:“我之所行,則與(yu) 此逸民異,亦不必進,亦不必退,唯義(yi) 所在。”[72] 這顯然同樣是鮮明的自我獨立意識。孔子這種自我獨立意識,正如《禮記》所說:“儒有……同弗與(yu) ,異弗非也,其特立獨行有如此者。”[73]

 

3.能動性。主體(ti) 性的根本特征就是“能動性”(initiative)。漢語“能動”出自《孟子》:“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74] 如何才能夠“誠”呢?孟子說:“反身而誠,樂(le) 莫大焉。”孫奭解釋:“能反己,思之以誠,不為(wei) 物之喪(sang) 己,是有得於(yu) 內(nei) 矣;有得於(yu) 內(nei) ,則為(wei) 樂(le) 亦莫大焉。以其外物為(wei) 樂(le) ,則所樂(le) 在物,不在於(yu) 我,故為(wei) 樂(le) 也小;以內(nei) 為(wei) 樂(le) ,則所樂(le) 在己,不在物,其為(wei) 樂(le) 也大。”[75] 這就是說,能動性首先是返回內(nei) 在的自我主體(ti) 意識。

 

孔子說:“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76];“君子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77]。這裏的“能”不僅(jin) 指“能力”,而且指能動性。例如,弟子冉求說:“非不說(悅)子之道,力不足也。”孔子批評道:“力不足者,中道而廢。今女(汝)畫。”[78] 朱熹指出:“力不足者,欲進而不能;畫者,能進而不欲。謂之‘畫’者,如畫地以自限也。”[79]“欲進而不能”是說有這樣的能動性,卻沒有這樣的能力;“能進而不欲”是說有這樣的能力,卻沒有這樣的能動性。孔子認為(wei) 冉求屬於(yu) 後者,即自我“畫地為(wei) 牢”,這不是缺乏這種能力,而是缺乏主體(ti) 自我的能動性。在孔子看來,人人都具有這樣的能力:“有能一日用其力於(yu) 仁矣乎?我未見力不足者。”[80] 因此,孔子強調,要發揮主體(ti) 自我的能動性:“人能弘道,非道弘人。”[81] 朱熹解釋:“人心有覺,而道體(ti) 無為(wei) ,故人能大其道,道不能大其人也。”[82] 這是充分肯定人的主體(ti) 能動性。

 

4.選擇性。主體(ti) 性的一個(ge) 鮮明特征是選擇性(selectivity),即主體(ti) 自我的選擇能力(ability to choose)。許多哲學家都將選擇性作為(wei) 主體(ti) 自由的標誌,這是很有道理的。

 

孔子關(guan) 於(yu) 選擇性的論述極多,茲(zi) 舉(ju) 數例:“麻冕,禮也;今也純,儉(jian) 。吾從(cong) 眾(zhong) 。拜下,禮也;今拜乎上,泰也。雖違眾(zhong) ,吾從(cong) 下。”[83]“先進於(yu) 禮樂(le) ,野人也;後進於(yu) 禮樂(le) ,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cong) 先進。”[84]“周監於(yu) 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cong) 周。”[85]“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wei) 之。如不可求,從(cong) 吾所好。”[86]“夫子喟然歎曰:‘吾與(yu) 點也!’”[87] 等等。

 

孔子尤其注重政治價(jia) 值的選擇。他主張:如果政治缺乏正義(yi) ,就應當選擇離開,不予合作。例如:“齊人歸女樂(le) ,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88]“齊景公待孔子,曰:‘若季氏,則吾不能。以季、孟之間待之。’曰:‘吾老矣,不能用也。’孔子行。”[89]“衛靈公問陳(陣)於(yu) 孔子。孔子對曰:‘俎豆之事,則嚐聞之矣。軍(jun) 旅之事,未之學也。’明日遂行。”[90] 孔子的選擇原則是:“危邦不入,亂(luan) 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吾道則隱”[91];“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92]。給人最深刻印象的是,由於(yu) 對當時中原政治狀況的失望,孔子甚至萌生了“移民”的想法,即“子欲居九夷”[93]。他說:“道不行,乘桴浮於(yu) 海。”[94] 孔子認為(wei) ,不必懷戀鄉(xiang) 土,他說:“君子懷德,小人懷土。”[95] 總之,“君子之於(yu) 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yi) 之與(yu) 比”,即“無擇於(yu) 富厚與(yu) 窮薄者,但有義(yi) 者則與(yu) 相親(qin) 也”[96],亦即以正義(yi) 原則為(wei) 選擇的唯一標準。

 

(二)孔子的自由意誌觀念

 

人是否有自由意誌,哲學家們(men) 並無定論。不過,假如沒有自由意誌,就談不上自由;反之,要談自由,那就必然預設自由意誌的存在。這種預設(presupposition)[97],影響最大的當屬康德的觀點,他將自由意誌視為(wei) “實踐理性”的一個(ge) “公設”(postulate)[98]。孔子那裏當然不是這樣的“公設”觀念,而是有他自己的自由意誌觀念。

 

自由是主體(ti) 的意誌行為(wei) ,主體(ti) 的意誌即自由意誌。杜維明說:“仁愛的‘仁’是指個(ge) 人的主體(ti) 性,這類似於(yu) 康德說的‘自由意誌’”;“‘三軍(jun) 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誌也’,就是孔子主動自覺的‘我欲仁斯仁至矣’”。[99] 這裏提到“個(ge) 人的主體(ti) 性”與(yu) “自由意誌”的關(guan) 係,非常精準;但將“匹夫”之“誌”直接等同於(yu) “我”之“欲仁”,值得商榷。且不說“我”是否“匹夫”,將自由意誌觀念歸結為(wei) “仁”,既不確切,亦不充分:

 

1.“仁”首先是一種情感,而非意誌,正如“愛”是一種情感,而非意誌。在“我欲仁”這個(ge) 表述中,表征意誌的不是“仁”,而是“欲”,即“誌”。蒙培元先生曾在談到孟子的“誌”概念時指出:“誌就是所謂道德論上的‘自由意誌’。”[100] 這同樣適用於(yu) 孔子的“誌”概念。

 

2.固然可以說“欲仁”是自由意誌的一種表現,卻不能說自由意誌就是“欲仁”。這裏需要注意具體(ti) 的語境:“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101] 孔子此刻是在討論“仁”這個(ge) 話題“仁遠乎哉”,所以才講“我欲仁”,“這個(ge) ‘欲’,既是情感需要,也是自由意誌”[102]。這並不意味著排除“仁”之外的其他“欲”。

 

其實,按照普遍的“自由”概念,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的一切“欲”“誌”均屬自由意誌;當然,這並不是為(wei) 所欲為(wei) ,而是社會(hui) 規範之下的意欲,亦即孟子所說的“可欲”[103],此“可”即是自由意誌的規範條件,即“發乎情,合乎禮義(yi) ”[104]。固然,孔子重視“欲仁”的意誌,但他並不排除其他的“誌欲”,例如:“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wei) 之。”[105] 這裏隻有一個(ge) 標準,即“可”。所以,所謂“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106],這並不是否定自我的自由意誌,而是強調自由意誌的規範條件。

 

三、孔子自由觀的規範性維度

 

上文說過,普遍“自由”概念的另一個(ge) 方麵是“遵守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或“不逾矩”。那麽(me) ,這一點是如何體(ti) 現於(yu) 孔子的自由觀之中的?

 

作為(wei) 倫(lun) 理學及政治哲學的概念,“自由”並非實證性(empirical)概念,而是規範性(normative)概念,即人不是作為(wei) 動物“是”什麽(me) ,而是作為(wei) 人“應當”(ought)怎樣。[107] 真正的自由隻能是規範性的自由。英語“規範”(norm)的語義(yi) ,與(yu) 漢語的“規矩”是相通的,孔子講“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孟子講“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員(圓)”、“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wei) 方員平直”[108],這裏的“矩”或“規矩”即指社會(hui) 規範,也就是儒家所謂“禮”。

 

但應注意:單是“遵守社會(hui) 規範”或“不逾矩”的提法,容易給人一種錯誤的印象,似乎不論怎樣的規範,都應遵守。這不符合上文已討論過的孔子自由觀的正義(yi) 論基礎:遵守社會(hui) 規範的前提,是這種社會(hui) 規範本身是正義(yi) 的。正義(yi) 的規範是自由的前提,而不正義(yi) 的規範則是對自由的侵害。為(wei) 此,本文提出“保守性自由”(conservative freedom)與(yu) “建設性自由”(constructive freedom)的區分。這並非伯林的“消極自由”與(yu) “積極自由”的區分。[109] 所謂“保守性自由”是指“在正義(yi) 的規範內(nei) ”的自由;而“建設性自由”則指“重建規範”的自由,這種“建設”顯然首先意味著“破壞”,即對不正當或不再適宜的規範的否定。孔子自由觀的規範性維度當中的這兩(liang) 個(ge) 層麵,是與(yu) 孔子的正義(yi) 觀相呼應的。

 

(一)孔子自由觀的保守性層麵

 

保守性自由當然是一種保守主義(yi) 態度。這些年來,“保守主義(yi) ”(conservatism)這個(ge) 詞語常被濫用,往往被泛泛地理解為(wei) 保持“傳(chuan) 統”,而不問是怎樣的傳(chuan) 統。最典型的是所謂“文化保守主義(yi) ”[110]。這與(yu) “保守主義(yi) ”這個(ge) 短語本身的複雜歧義(yi) 有關(guan) 。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保守什麽(me) ,即保守什麽(me) 樣的規範。孔子主張保守的是正義(yi) 的規範,即正當而適宜的規範,就此而論,可以說孔子是一個(ge) 保守主義(yi) 者。

 

1.保守性自由的內(nei) 涵:合禮的自由

 

本文所說的“保守”,其對象是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即行為(wei) 要合乎正當而適宜的“禮”,才是可欲的自由。這是孔子自由觀的保守性維度的基本內(nei) 涵。孔子在這方麵的最典型的表述,就是上文已分析過的“克己複禮”:“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視聽言動,一切意誌行為(wei) ,都要“合禮”,這就是自由的規範性。例如孝行,即對雙親(qin) 的行為(wei) ,應當“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111]。否則就是“無禮”“非禮”,導致“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luan) ,直而無禮則絞”[112]。

 

這是因為(wei) :禮,即社會(hui) 規範,對於(yu) 個(ge) 人來說,是立身行事的條件,從(cong) 而也是個(ge) 人自由的條件,故孔子說“不患無位,患所以立”[113]、“不學禮,無以立”[114]、“不知禮,無以立也”[115];對於(yu) 社會(hui) 來說,是群體(ti) 秩序的保障,即人倫(lun) 之道的保障,從(cong) 而也是所有人的自由的保障,故孔子說“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116],否則“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措)手足”[117]。

 

孔子所謂“君子矜而不爭(zheng) ”[118],並非排斥一切競爭(zheng) ,而是排斥那種無禮的、非規範性的惡性競爭(zheng) 。如孔子說:“君子無所爭(zheng) ,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zheng) 也君子。”[119] 這顯然是在說:“其爭(zheng) ”應如射禮那樣的有禮的競爭(zheng) 。這就是說,有序的“自由競爭(zheng) ”是規範性的競爭(zheng) 。

 

保守的問題,在社會(hui) 轉型時期是最為(wei) 凸顯的。孔子所處的春秋戰國時代就是如此,那是從(cong) “封建”的貴族時代轉向“大一統”的帝製時代的轉型時期。此時,孔子鮮明地表達了他的保守立場:“吾從(cong) 周”[120],即保守西周的封建規範,如“天下有道,則禮樂(le) 征伐自天子出”;因此,他批判現實的“天下無道,則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121] 前者是封建的規範,後者則是通過諸侯爭(zheng) 霸與(yu) 兼並戰爭(zheng) 而走向“大一統”專(zhuan) 製。這樣一種體(ti) 現自由意誌的政治選擇表明,作為(wei) 保守主義(yi) 者的孔子是2500年前的“先知”。

 

2.保守性自由的根據:自由的恕道

 

上述“合禮的自由”,即規範性自由,有其更高的價(jia) 值根據,即孔子的“道”。孔子自陳“吾道一以貫之”,曾子認為(wei) :“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122] 朱熹指出:“盡己之謂忠,推己之謂恕。”[123] 這是非常精當的解釋:“忠”是對自己的態度;而“恕”才是對他者的態度,這才是自由問題。所以,曾子用兩(liang) 個(ge) 字“忠恕”來概括孔子之“道”,而孔子本人則隻有一個(ge) “恕”字:“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124] 這個(ge) “恕”,可譯為(wei) “tolerance”,乃是自由的涵項。

 

所謂“恕”,即“推己及人”,其積極表述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125],即“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126];其消極表述是“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在自由問題上,前者意味著“我欲自由,則應使他人自由”;後者意味著“我不欲他人侵犯我的自由,則我不應侵犯他人的自由”。所以孔子讚賞子貢的這個(ge) 說法:“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127] 學者認為(wei) 這“類似於(yu) 伯林的‘消極自由’的觀念”[128],確乎其然。

 

當然,“己欲立而立人”,即“我欲自由,則應使他人自由”,這樣的表達太過“積極”(positive),因為(wei) :如果“人是生而自由的”[129],那就無需“使他人自由”“讓他人自由”,而隻需“承認”“尊重”他人的自由;否則就有人“自以為(wei) 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130]。但是,如果僅(jin) 就自由的建設性維度而論,那麽(me) ,這種積極性也是應當肯定的。

 

(二)孔子自由觀的建設性層麵

 

建設性自由的訴求是:如果社會(hui) 規範不正當(根據正當性原則)或不再適宜(根據適宜性原則),那麽(me) ,自由恰恰不是遵守規範,而是重建規範,即建構一種正當而適宜的規範。這裏再次強調:這不同於(yu) 伯林的“積極自由”。孔子所關(guan) 注的是社會(hui) 規範的重建,即“禮”的重建。孔子自由觀的建設性層麵表明,不能簡單地說孔子就是一個(ge) 保守主義(yi) 者;毋寧說,孔子也是一個(ge) “革命者”。

 

因此,孔子曾將他所接觸之人分為(wei) 三個(ge) 層次:“可與(yu) 共學,未可與(yu) 適道;可與(yu) 適道,未可與(yu) 立;可與(yu) 立,未可與(yu) 權。”[131] 朱熹指出:“可與(yu) 共學,知所以求之也。可與(yu) 適道,知所往也。可與(yu) 立者,篤誌固執而不變也。權,秤錘也,所以稱物而知輕重者也。可與(yu) 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yi) 也。”[132] 這裏的“立”“權”“經”“義(yi) ”等,都涉及“禮”即社會(hui) 規範的正義(yi) 問題。上文引孔子說 “不知禮,無以立”,他還說“立於(yu) 禮”[133],可見“立”是談“禮”的問題。如果既有的禮並不正當,或不再適宜,則不可“固執而不變”,而應當“權輕重,使合義(yi) ”,即孔子講的“義(yi) 以為(wei) 質,禮以行之”[134],也就是遵循儒家正義(yi) 論的“義(yi) →禮”結構原理,否定舊的禮製,建構新的禮製。否則,既有的禮就成為(wei) 自由的桎梏。

 

這就叫“先進於(yu) 禮樂(le) ”。孔子說:“先進於(yu) 禮樂(le) ,野人也;後進於(yu) 禮樂(le) ,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cong) 先進。”[135] 朱熹引程子的話,比較合乎孔子的原意:“先進於(yu) 禮樂(le) ,文質得宜,今反謂之質樸,而以為(wei) 野人;後進於(yu) 禮樂(le) ,文過其質,今反謂之彬彬,而以為(wei) 君子。蓋周末文勝,故時人之言如此,不自知其過於(yu) 文也。”[136]“文勝”或“過於(yu) 文”是說既有的“禮”已經是“過猶不及”[137]。顯然,孔子選擇“吾從(cong) 先進”,就是“吾從(cong) 野人”,而所謂“野”即“質勝文則野”[138],意味著“義(yi) ”先於(yu) “禮”,這正是孔子所說的“義(yi) 以為(wei) 質,禮以行之”[139],即以正義(yi) 原則(義(yi) )為(wei) 內(nei) 涵,才能“文質得宜”,從(cong) 而建構起新的、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禮),最終才能獲得“在正義(yi) 的社會(hui) 規範內(nei) ”的自由。

 

注釋:
 
[1] 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貢斯當政治論文集》,閻克文、劉滿貴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1頁。
 
[2] 李海超:《儒家自由觀的新開展》,《當代儒學》第12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225頁。
 
[3] 參見黃玉順:《“儒學”與“仁學”及“生活儒學”問題——與李幼蒸先生商榷》,《四川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98–103頁;《反應·對應·回應——現代儒家對“西學東漸”之態度》,《上海師範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第22–28頁。
 
[4] 參見謝揚舉:《逍遙與自由——以西方概念闡釋中國哲學的個案分析》,《哲學研究》2004年第2期,第34‒40頁;朱承:《在規矩中自在——由“從心所欲不逾距”看儒家自由觀念》,《現代哲學》2008年第6期,第97‒101;劉鶴丹:《自覺於規矩——由“從心所欲不逾矩”看孔子的自由觀》,《孔子研究》2013年第5期,第42‒49頁;鄧聯合:《“逍遙遊”與自由》,《中國哲學史》2009年第2期,第40‒46頁。
 
[5] 倪培民:《修煉而成的自發性——以伯林為鏡看儒家自由觀》,《哲學分析》2021年第1期,第73‒97頁。
 
[6] 馮友蘭:《新原人》,第三章“境界”,《三鬆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509頁。
 
[7] 蒙培元:《從孔子的境界說看儒學的基本精神》,《中國哲學史》1992年第1期,第44‒53頁;《心靈與境界——朱熹哲學再探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3年第1期,第12‒19頁;《主體·心靈·境界——我的中國哲學研究》,載《今日中國哲學》,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41‒859頁;《心靈超越與境界》,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4頁。
 
[8] 黃玉順:《愛與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增補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7‒186頁。
 
[9]《莊子·逍遙遊》,王先謙:《莊子集解》,成都古籍書店1988年影印版,第3頁。
 
[10] 司馬遷:《報任安書》,見《漢書·司馬遷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732頁。
 
[11] 王先謙《荀子集解·天論》,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17頁。
 
[12]《論語注疏·季氏》,《十三經注疏》,第2522頁。
 
[13] 伯林:《自由論》,第189‒195、200‒201頁。參見馬華靈:《被誤讀的與被誤解的:中國語境中的伯林》,《天府新論》2017年第2期,第142‒150頁。但孔子的自由觀並不限於消極自由,也不等於柏林的“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
 
[14] 伯林:《自由論》,胡傳勝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頁。
 
[15]《論語注疏·子罕》,《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第2491頁。
 
[16] 郭萍:《儒家的自由觀念及其人性論基礎》,《國際儒學論叢》2016年第2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73‒86頁;《超越與自由——儒家超越觀念的自由人性意蘊》,《探索與爭鳴》2021年第12期,第148‒155、180頁。
 
[17]《孟子·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5頁。
 
[18] 胡適:《中國文化裏的自由傳統》,《胡適之先生年譜長編初稿》第六冊,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4年版,第2080頁。
 
[19] 馮友蘭:《新原人》,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99頁。
 
[20] 黃玉順:《論儒學的現代性》,《社會科學研究》2016年第6期,第125–135頁;《論“儒家啟蒙主義”》,《戰略與管理》2017年第1期,中國發展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250頁;《論陽明心學與現代價值體係——關於儒家個體主義的一點思考》,《衡水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彩插第4–7頁。
 
[21] 參見黃玉順、楊虎:《儒學與生活——黃玉順教授訪談錄》,載《當代儒學》第8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300–310頁。
 
[22]《論語注疏·顏淵》,《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23]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第32–42頁。
 
[24]《論語注疏·為政》,《十三經注疏》,第2461頁。
 
[25] 蒙培元:《從孔子的境界說看儒學的基本精神》,《中國哲學史》1992年第1期,第44‒53頁。
 
[26] 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
 
[27] 參見黃玉順:《作為基礎倫理學的正義論——羅爾斯正義論批判》,《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第27–33頁。
 
[28] 參見黃玉順:《論“行為正義”與“製度正義”——儒家“正義”概念辨析》,《東嶽論叢》2021年第4期,第168–175頁。
 
[29]《論語注疏·顏淵》,《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30]《論語注疏·為政》,《十三經注疏》,第2462頁。
 
[31]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第344頁。
 
[32] 黃玉順:《孔子的正義論》,《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2期,第136–144頁;《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東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二編“孔子思想與中國正義論基本內涵的闡明”,第107‒198頁。
 
[33] 黃玉順:《孔子的正義論》,《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2期,第136–144頁;《孟子正義論新解》,《人文雜誌》2009年第5期,第9–22頁。
 
[34] 韓愈:《原道》,《韓昌黎文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頁。
 
[35]《論語注疏·學而》,《十三經注疏》,第2458頁。
 
[36] 參見黃玉順:《荀子的社會正義理論》,《社會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第135–141頁。
 
[37]《論語注疏·陽貨》,《十三經注疏》,第2527頁。
 
[38]《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39]《孟子·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40]《禮記·中庸》,《十三經注疏》,第1629頁。
 
[41] 韓愈:《原道》,《韓昌黎文集校注》,第13頁。
 
[42]《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43]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414頁。
 
[44]《左傳·桓公二年》,《十三經注疏·春秋左氏傳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
 
[45]《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46]《論語注疏·八佾》,《十三經注疏》,第2466頁。
 
[47] 餘英時:《中國軸心突破及其曆史進程》,《論天人之際——中國古代思想起源試探》代序,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頁。
 
[48] 黃玉順:《儒學反思:儒家·權力·超越》,《當代儒學》第18輯,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10頁。
 
[49]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第二十五,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04頁。
 
[50] 王守仁:《大學問》,《王陽明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4‒1016頁。
 
[51] 郭萍:《自由儒學的先聲——張君勱自由觀研究》,齊魯書社2017年版,第393頁。
 
[52]《論語注疏·憲問》,《十三經注疏》,第2512頁。
 
[53] 王先謙:《荀子集解·子道》,第533頁。
 
[54]《論語注疏·顏淵》,《十三經注疏》,第2502頁。
 
[55] 朱熹:《論語集注·顏淵》,《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32頁。
 
[56] 郭萍:《“自由儒學”導論——麵向自由問題本身的儒家哲學建構》,《孔子研究》2018年第1期,第20‒32頁。
 
[57]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1‒12頁。
 
[58] 蒙培元:《中國的心靈哲學與超越問題》,《學術論叢》1994年第1期,第39‒43頁。
 
[59] 蒙培元:《主體·心靈·境界——我的中國哲學研究》,載《今日中國哲學》,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41‒859頁。
 
[60]《論語注疏·憲問》,《十三經注疏》,第2513頁。
 
[61] 朱熹:《論語集注·憲問》,《四書章句集注》,第159頁。
 
[62]《論語注疏·陽貨》,《十三經注疏》,第2526頁。
 
[63] 黎靖德:《朱子語類》卷第四十七,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191頁。
 
[64]《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78頁。
 
[65] 朱熹:《論語集注·雍也》,《四書章句集注》,第86頁。
 
[66]《論語注疏·述而》,《十三經注疏》,第2484頁。
 
[67]《論語注疏·子路》,《十三經注疏》,第2509頁。
 
[68]《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69] 朱熹:《論語集注·衛靈公》,《四書章句集注》,第166頁。
 
[70]《周易·係辭上傳》,《十三經注疏》,第76頁。
 
[71]《論語注疏·微子》,《十三經注疏》,第2529頁。
 
[72]《論語注疏·微子》,《十三經注疏》,第2529‒2530頁。
 
[73]《禮記·儒行》,《十三經注疏》,第1670頁。
 
[74]《孟子·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21頁。
 
[75]《孟子·盡心上》,《十三經注疏》,第2764頁。
 
[76]《論語注疏·憲問》,《十三經注疏》,第2512頁。
 
[77]《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78]《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78頁。
 
[79] 朱熹:《論語集注·雍也》,《四書章句集注》,第87頁。
 
[80]《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81]《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82] 朱熹:《論語集注·衛靈公》,《四書章句集注》,第167頁。
 
[83]《論語注疏·子罕》,《十三經注疏》,第2489頁。
 
[84]《論語注疏·先進》,《十三經注疏》,第2498頁。
 
[85]《論語注疏·八佾》,《十三經注疏》,第2467頁。
 
[86]《論語注疏·述而》,《十三經注疏》,第2482頁。
 
[87]《論語注疏·先進》,《十三經注疏》,第2501頁。
 
[88]《論語注疏·微子》,《十三經注疏》,第2529頁。
 
[89]《論語注疏·微子》,《十三經注疏》,第2528‒2529頁。
 
[90]《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6頁。
 
[91]《論語注疏·泰伯》,《十三經注疏》,第2487頁。
 
[92]《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7頁。
 
[93]《論語注疏·子罕》,《十三經注疏》,第2490頁。
 
[94]《論語注疏·公冶長》,《十三經注疏》,第2473頁。
 
[95]《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96]《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97] 布斯曼(Hadumod Bussmann)、於爾(George Yule):《預設的概念》,黃玉順譯,載《儒教問題研究》,黃玉順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9‒192頁。
 
[98]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韓水法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版,第136–153頁。
 
[99] 杜維明::《以精神人文主義應對全球倫理困境》,《精神文明導刊》2018年第1期,第15‒17頁。
 
[100] 蒙培元:《理學範疇係統》,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4頁。
 
[101]《論語注疏·述而》,《十三經注疏》,第2483頁。
 
[102] 蒙培元:《從孔子的境界說看儒學的基本精神》,《中國哲學史》1992年第1期,第44‒53頁。
 
[103]《孟子·盡心下》,《十三經注疏》,第2777頁。
 
[104]《毛詩正義·周南·關雎·序》,《十三經注疏》,第272頁。
 
[105]《論語注疏·述而》,《十三經注疏》,第2482頁。
 
[106]《論語注疏·子罕》,《十三經注疏》,第2490頁。
 
[107] 劉鬆青:《什麽是規範性?》,《中國社會科學報》2018年7月24日。
 
[108]《孟子·離婁上》,《十三經注疏》,第2717頁。
 
[109] 伯林:《自由論》,第189‒195、200‒201頁。
 
[110] 參見黃玉順:《“文化保守主義”評議——與〈原道〉主編陳明之商榷》,《學術界》2004年第5期,第142–145頁;《文化保守主義與現代新儒家》,《讀書時報》2005年11月30日;《當前儒學複興運動與現代新儒家——再評“文化保守主義”》,《學術界》2006年第5期,第116–119頁。
 
[111]《論語注疏·為政》,《十三經注疏》,第2462頁。
 
[112]《論語注疏·泰伯》,《十三經注疏》,第2486頁。
 
[113]《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114]《論語注疏·季氏》,《十三經注疏》,第2522頁。
 
[115]《論語注疏·堯曰》,《十三經注疏》,第2536頁。
 
[116]《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79頁。
 
[117]《論語注疏·子路》,《十三經注疏》,第2506頁。
 
[118]《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119]《論語注疏·八佾》,《十三經注疏》,第2466頁。
 
[120]《論語注疏·八佾》,《十三經注疏》,第2467頁。
 
[121]《論語注疏·季氏》,《十三經注疏》,第2521頁。
 
[122]《論語注疏·裏仁》,《十三經注疏》,第2471頁。
 
[123] 朱熹:《論語集注·裏仁》,《四書章句集注》,第72頁。
 
[124]《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125]《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79頁。
 
[126]《論語注疏·顏淵》,《十三經注疏》,第2504頁。
 
[127]《論語注疏·公冶長》,《十三經注疏》,第2474頁。
 
[128] 倪培民:《修煉而成的自發性——以伯林為鏡看儒家自由觀》,《哲學分析》2021年第1期,第73‒97頁。
 
[129]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第4頁。
 
[130] 盧梭:《社會契約論》,第4頁。
 
[131]《論語注疏·子罕》,《十三經注疏》,第2491頁。
 
[132] 朱熹:《論語集注·子罕》,《四書章句集注》,第116頁。
 
[133]《論語注疏·泰伯》,《十三經注疏》,第2487頁。
 
[134]《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
 
[135]《論語注疏·先進》,《十三經注疏》,第2498頁。
 
[136] 朱熹:《論語集注·先進》,《四書章句集注》,第123頁。
 
[137]《論語注疏·先進》,《十三經注疏》,第2499頁。
 
[138]《論語注疏·雍也》,《十三經注疏》,第2479頁。
 
[139]《論語注疏·衛靈公》,《十三經注疏》,第25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