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希中】《大學》“格物”釋義辨析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22-10-10 22:39:15
標簽:《大學》、格物

《大學》“格物”釋義(yi) 辨析

作者:高希中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九月十五日丙申

          耶穌2022年10月10日

 

“格物”出自《大學》,《大學》本是《禮記》中的第四十二篇,至宋代時,朱熹將其從(cong) 《禮記》中單獨抽出,與(yu) 《中庸》《論語》《孟子》合編為(wei) 《四書(shu) 》。《大學》提出的“三綱領”(明明德、親(qin) 民、止於(yu) 至善)、“八條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對儒家思想乃至中華文化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但《大學》並沒有對“格物”一詞的內(nei) 涵做出具體(ti) 界定,這就為(wei) 後人對它的理解與(yu) 闡釋留下了較大空間,致使千百年來人們(men) 對“格物”的認知多有差異。明末劉宗周曾指出:“格物之說,古今聚訟有七十二家。”(《劉宗周全集·大學雜言》,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18頁)當今學界對“格物”也多有研究,觀點可謂眾(zhong) 說紛紜。縱觀古今對“格物”的釋義(yi) ,主要觀點有東(dong) 漢鄭玄的“來物說”、唐代李翱的“複性說”、宋代司馬光的“捍禦說”、程朱的“窮理至極說”、明代王陽明的“正心說”等。鑒於(yu) “格物”的文化意義(yi) 和重要影響,有必要基於(yu) 學術史的考察,從(cong) 生活實踐的角度對其釋義(yi) 作進一步辨析。

 

首先,程頤和朱熹之前對“格物”釋義(yi) 重於(yu) “善惡”。東(dong) 漢鄭玄在《大學》注中提出:“知,謂知善惡吉凶之所終始也。格,來也。物,猶事也。其知於(yu) 善深則來善物,其知於(yu) 惡深則來惡物,言事緣人所好來也。此‘致’或為(wei) ‘至’。”(《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yi) ·大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2頁)唐代孔穎達解釋說:“格,來也。己有所知,則能在於(yu) 來物。若知善深則來善物,知惡深則來惡物。言善事隨人行善而來應之,惡事隨人行惡亦來應之。言善惡之來緣人所好也。‘物格而後知至’者,物既來,則知其善惡所至。善事來,則知其至於(yu) 善;若惡事來,則知其至於(yu) 惡。”(《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yi) ·大學》,第1595頁)

 

李翱在《複性書(shu) 中》說:“物者,萬(wan) 物也。格者,來也,至也。物至之時,其心昭昭然明辨焉,而不應於(yu) 物者,是致知也,是知之至也。”(《李翱文集校注·複性書(shu) 中》,中華書(shu) 局2021年版,第20頁)這從(cong) 心體(ti) 上認知“來物”但又不執著於(yu) “來物”,是對原有“格物”認識的超越。

 

司馬光雲(yun) :“人之情莫不好善而惡惡,慕是而羞非。然善且是者蓋寡,惡且非者實多,何哉?皆物誘之也,物迫之也。”他進而列舉(ju) 諸多事例以證之,並總結到:“格,猶扞也,禦也。能扞禦外物,然後能知至道矣。”(《司馬光集·致知在格物論》,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49—1550頁)司馬光把“格物”解為(wei) “扞禦外物”,即抵禦外物的誘惑,已含有後人主張的“格除物欲”之意。

 

其次,程頤和朱熹“窮理至極”不能在實踐上根本實現“明明德”。程頤認為(wei) :“格猶窮也,物猶理也,猶曰窮其理而已也。窮其理,然後足以致之,不窮則不能致也。”(《二程集》,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316頁)朱熹與(yu) 程頤的觀點極為(wei) 相似,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是對“物”的理解。朱子說:“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四書(shu) 章句集注·大學章句》,中華書(shu) 局2011年版,第5頁)朱子所言的“物”既指“物”,也指“事”,也就是“心”之外的萬(wan) 事萬(wan) 物。格物窮理,也就是窮“心外”萬(wan) 事萬(wan) 物之理。對“格物”釋義(yi) 的關(guan) 鍵即在此,也就是“格”心外之物還是心內(nei) 之物。與(yu) 朱熹所持觀點截然不同,王陽明求理於(yu) “心內(nei) ”,也就是“心即理”。這也就決(jue) 定了他們(men) 對“格物”的理解及路徑的差異。

 

二是“格物”的路徑。朱熹認為(wei) :“格物之論,伊川意雖謂眼前無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須有緩急先後之序,豈遽以為(wei) 存心於(yu) 一草木器用之間而忽然懸悟也哉?且如今為(wei) 此學而不窮天理、明人倫(lun) 、講聖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於(yu) 一草木、一器用之間,此是何學問?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飯也。”(《朱子全書(shu)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6頁)這就是說,上至無極太極,下至一草一木一書(shu) ,逐年累月一件件格,但此間亦有輕重緩急之分。“至於(yu) 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zhong) 物之表裏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矣。此謂物格,此謂知之至也。”(《四書(shu) 章句集注·大學章句》,第8頁)這裏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根本意義(yi) 上,朱熹所言“格物”及“致知”在生活實踐中行不通。對此,王陽明“格竹”是一個(ge) 生動的實例。王陽明早年亭前“格竹”,結果“不得其理”,於(yu) 是放棄了朱熹所謂的“格物”。

 

三是對“窮理至極”的理解。“窮理至極”與(yu) “誠意正心”“明明德”“止於(yu) 至善”等沒有必然的關(guan) 聯。也就是說,對事理的明了或一定知識的掌握,雖與(yu) 正心、誠意、明明德等有一定的關(guan) 係,甚至可以作為(wei) 助緣,但不具有必然的關(guan) 聯。這就如同明末之後誕生的“格致學”,或當今自然科學雖然在物質上可以造福世人,但解決(jue) 不了世道人心的問題。因此,朱子所言盡管在學理上說得通,但與(yu) 《大學》秉持的“修身為(wei) 本”相違背。

 

最後,“為(wei) 善去惡”與(yu) “格除物欲”說更符合《大學》本意,更具實踐意義(yi) 。王陽明在其著名的四句教中提出“為(wei) 善去惡是格物”之說,“為(wei) 善去惡”的目的就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體(ti) 之正”。(《王陽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7頁)民國高僧印光對“格物”的闡釋在語言上雖與(yu) 王陽明稍有不同,但意思相近。他認為(wei) “格物”即“格除物欲”。這在《印光法師文鈔全集》中多有闡述,主要內(nei) 容有三。其一,“明明德之初步工夫,即是格物。物,即貪瞋癡慢之人欲也,格而去之,則本有良知,自然顯現”。其二,“私欲固結於(yu) 心,則所有知見,皆隨私欲而成偏邪”。其三,“能格除自己心中私欲之物,則天下事物之理,悉可窮盡矣。心之私欲,舉(ju) 其重者,即貪、瞋、癡、財、色、貨利、聲名、勢位,凡有嗜好者,皆為(wei) 私欲”。(《印光法師文鈔全集》,團結出版社2013年版,第894、824、796頁)佛學中也有不少法師與(yu) 印光同見。例如,宣化上人認為(wei) ,格物“就是格除物欲,格除自己的私欲、雜念”。(《宣化上人開始錄》,宗教文化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頁)

 

綜上所述,前述各家對“格物”的解釋重在善惡。“為(wei) 善去惡”“去心不正”與(yu) “格除物欲”說不但在內(nei) 涵上相近,而且符合《大學》本意。第一,“格物”與(yu) “三綱領”“八條目”相融通。格除私欲才能明明德,止於(yu) 至善,才能誠意正心,修齊治平。第二,《大學》“三綱領”之後所言“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不僅(jin) 在思想上與(yu) 儒釋道相貫通,而且在儒釋道經典上得到印證。例如,儒家的禮儀(yi) 規範,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就是讓人有所“止”,有所“不為(wei) ”。釋道中種種戒律也具有這種“止”的意思,都具有節製私欲的功能。另外,道家與(yu) 釋家的戒定慧三學,也與(yu) 《大學》所言止、定、靜、安、慮、得相通。第三,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並不是一個(ge) 單一的過程,而是雙向的,不但相輔相成,而且相反相成。這在《大學》“八條目”中闡述得很清楚,但這一點往往容易被人忽視。第四,從(cong) 根本上講,“格物”重在實踐修養(yang) ,絕非僅(jin) 僅(jin) 知識性闡釋,更非靜態文字的演繹。理論的自洽是一回事,能不能見之於(yu) 實踐是另外一回事。前述王陽明“格竹”即是一例。若將“格物”解釋為(wei) “窮其至理”,不但與(yu) “三綱領”“八條目”在思想和邏輯上不圓融,而且從(cong) 根本上難以見之於(yu) 人們(men) 的生活實踐。

 

總之,“格物”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的一個(ge) 重要概念,是《大學》“三綱領”“八條目”的根本所在。對它的闡釋,涉及儒釋道中最基本的問題,即在根本上如何明明德、如何止於(yu) 至善。將“格物”釋讀為(wei) “格除物欲”,不僅(jin) 在根本上更符合《大學》本意,而且更能夠在方方麵麵見之於(yu) 人的生活,有利於(yu) 促進人們(men) 德性修養(yang) 的提升和世道人心的純淨。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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