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敬折獄”的現代啟示
作者:何永軍(jun) (雲(yun) 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廿四日丙午
耶穌2022年6月22日
“哀敬折獄”語出《尚書(shu) ·呂刑》。雖然犯罪是可恥的,但儒家主張法官應懷著哀憐的心情處理案件,同情犯罪人。孟孫氏讓陽膚擔任管理司法的官員,陽膚向孔子的學生曾子求教,曾子即告誡說:“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論語·子張》)查獲民之犯罪,當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左傳(chuan) ·襄公二十六年》也雲(yun) :“將刑,為(wei) 之不舉(ju) ,不舉(ju) 則徹樂(le) ,此以知其畏刑也。”將要施刑,要減膳,並撤去音樂(le) ,以此表明畏懼用刑。
而《韓非子·外儲(chu) 說左下》中記載的孔子弟子子皋,因“哀敬折獄”而得到犯罪者搭救,以致免於(yu) 被害的故事最能展現儒家“哀敬折獄”情狀。其故事的大意是說,孔子在衛國當宰相時,他的學生子皋做了管理監獄的官吏,有一次執法時砍掉了一名犯罪人的腳,而這個(ge) 人後來做了大門的看守。有人在衛君麵前中傷(shang) 孔子說其想造反。衛君就想捉拿孔子。孔子逃跑,學生們(men) 也紛紛跟著逃跑。子皋因為(wei) 被他砍掉腳的那個(ge) 看守領著他逃到大門邊的房間裏藏了起來,所以差役們(men) 追上來也沒能抓到他。半夜時子皋問看守,為(wei) 什麽(me) 不趁機報複反而要搭救他,看守說他的腳被砍斷是其罪有應得。子皋在辦理他的案件時,在法令規定的範圍內(nei) 盡量爭(zheng) 取從(cong) 寬處理,並且指導他按照可以從(cong) 輕處理的法令來申訴,而等到結案其被定罪時,子皋驚恐不安很不高興(xing) ,臉色很難看,子皋很想使其免受處罰的好意他是知道的。素不相識的子皋辦案時顯露的仁愛之心,正是其感激並加以報答的原因。作為(wei) 學生,子皋繼承了孔子仁愛的思想,以“哀敬折獄”為(wei) 其司法的指南和準繩,真正實現了孔子所追求的“死者不恨,生者不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的理想司法境界,不但給予了犯罪人溫暖,而且也因此在緊要關(guan) 頭拯救了自己。
無論古今中外,客觀地認定事實,依法裁判,都是法官的職責所在。當事人承受不利的判決(jue) ,是客觀事實和法律使然,而非法官私心自用。作為(wei) 中立的法官,審理和裁判本身並不包含其自身的利益,法官與(yu) 當事人無冤無仇,然而,聯想到各地時有發生的報複和傷(shang) 害法官事件,不禁令人困惑:是什麽(me) 使當事人如此仇恨法官,一定要將其置之死地才能罷休呢?特別是刑事案件,與(yu) 法官相比,偵(zhen) 查人員和公訴人與(yu) 犯罪人接觸時間更長,衝(chong) 突和對抗更加激烈,犯罪人出獄後不報複偵(zhen) 查人員和公訴人而去報複法官頗令人感到費解。
如果我們(men) 認真地審視一下日常審判工作,關(guan) 注一下相關(guan) 當事人的心理活動,這些似乎不可思議的現象就變得很“自然”了。相關(guan) 當事人之所以報複法官,無非是因為(wei) :一是他們(men) 感覺他們(men) 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同情和關(guan) 切;二是他們(men) 沒有受到公平的對待;三是法官對他們(men) 充滿歧視和偏見;四是案件的處理結果令他們(men) 不滿意,他們(men) 無法接受法官的判決(jue) 。這一切使他們(men) 將自己人生的失敗都歸結於(yu) 法官,認為(wei) 是法官毀掉了他們(men) 的人生,以致他們(men) 最終向法官舉(ju) 起了他們(men) 罪惡的屠刀。而之所以讓相關(guan) 當事人產(chan) 生了上述的認識和想法,均是由於(yu) 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種種不當言行所致。本來應該表現出理性、客觀、中立與(yu) 人道的審判過程,卻變成了一個(ge) 對當事人歧視、羞辱和傷(shang) 害的過程,讓他們(men) 心中憤憤不平,不能釋懷,所以部分當事人作出報複法官的舉(ju) 動也就不奇怪了。
針對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上述種種現象,無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改善幹群關(guan) 係,還是減少法官遭受當事人報複、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哀敬折獄”都極富啟發性。
首先,法官要對當事人充滿同情心。法律無情,但法官是有情的,法官在進行審判和執行時要學會(hui) 換位思考,體(ti) 諒當事人的艱難與(yu) 不易,不得歧視任何人,要充分保障他們(men) 的合法權利,特別是保障他們(men) 的程序參與(yu) 權,讓他們(men) 在法庭上能夠充分地表達。法官的同情和理解,不但要做到,並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做到。具體(ti) 來說,就是要通過法官的具體(ti) 言行,比如溫和的目光、關(guan) 切的詢問等表達出來,法官要讓當事人感知到其善意。
其次,法官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nei) 為(wei) 當事人爭(zheng) 取最有利的判決(jue) 結果。對民事案件而言,法官對案件的處理要盡可能實現實體(ti) 正義(yi) 。對刑事案件而言,接手一個(ge) 案件,法官首先應該想想本案是否具備除罪的可能性,如果不能作無罪判決(jue) ,那麽(me) 就再考慮是否可以從(cong) 輕或減輕判決(jue) ,如果既不能作無罪判決(jue) ,又不能作從(cong) 輕和減輕的判決(jue) ,那麽(me) 就要詳細地說明理由,告訴被告人為(wei) 什麽(me) 隻能作如此的判決(jue) 。法官應該通過誠摯而熱情的工作,讓當事人感覺到:凡是能為(wei) 其爭(zheng) 取的權益都已經為(wei) 其爭(zheng) 取了,其麵對的是一位仁慈的朋友,而不是充滿敵意的對手。
最後,法官應掌握一定的司法心理學知識,以便對當事人進行分類甄別,有針對性地重點幫扶和關(guan) 照。司法工作是與(yu) 人打交道的工作,會(hui) 做思想工作是法官的基本職業(ye) 技能之一,所以法官必須更深刻地理解人性。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要讓法官在每一個(ge) 案件上都投入太多精力是不現實的,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對每一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摸排,將那些心靈脆弱、情緒不穩定、需要特別幫扶的當事人篩選出來加以重點關(guan) 照,法官承辦這些當事人的案件時要特別小心,要有足夠的耐心,審判時多行使釋明權,給當事人足夠機會(hui) 和時間表達其意見和訴求,盡量不讓當事人留下遺憾或疑慮。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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