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朝女性的社會地位如何?看她的財產權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2-02-22 18:10:58
標簽:宋朝女性、社會地位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宋朝女性的社會(hui) 地位如何?看她的財產(chan) 權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正月十九日癸卯

          耶穌2022年2月19日

 

 

 

在我老家一帶,直到近現代,若按民間習(xi) 俗,女兒(er) 是沒有財產(chan) 繼承權的,因為(wei) 人們(men) 認為(wei) ,女兒(er) 終究是要嫁出去的。我不知道這一習(xi) 俗形成於(yu) 何時,但可以肯定,不是形成於(yu) 宋代,因為(wei) 宋代的女性是擁有財產(chan) 繼承權的。

 

我先說一個(ge) 小故事:南宋時,巴陵縣——就是今天的湖南嶽陽,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叫“阿石”。這是宋朝人稱呼女性的習(xi) 慣,比如一個(ge) 姓吳的女子,人們(men) 一般會(hui) 叫她“阿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親(qin) ,未婚夫叫廖萬(wan) 英。阿石父母雙亡,也沒給她留下什麽(me) 遺產(chan) 。她的叔叔石居易——跟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同名,可憐這個(ge) 侄女,便送了她一塊田產(chan) 。阿石委托她的親(qin) 哥哥石輝將這塊田產(chan) 賣出去,換成現金,用來添置結婚的嫁妝。但石輝這個(ge) 人,是一個(ge) 無賴,之前因為(wei) 吃喝玩樂(le) ,欠下一屁股債(zhai) ,居然將賣地所得的400貫錢據為(wei) 己有,用來還債(zhai) 。400貫錢折算成人民幣的話,大概有二十萬(wan) 元。也就是說,哥哥吞占了妹妹的嫁妝,數額還不小。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wan) 英聽到消息,很生氣,跑上門來,向大舅子石輝索取400貫錢。石輝不給,廖萬(wan) 英將他告上了法庭。那麽(me) 法官會(hui) 怎麽(me) 判決(jue) 這起財產(chan) 糾紛案呢?

 

法官先將石輝臭罵了一頓:你作為(wei) 兄長,父母不在,長兄為(wei) 父,妹妹要出嫁,你本來有責任給妹妹準備嫁妝,但你非但沒掏一毛錢,還將叔叔助嫁的田產(chan) 霸占了,你丟(diu) 不丟(diu) 人?

 

然後,法官又將廖萬(wan) 英罵了一通:你男子漢大丈夫,卻盯著未婚妻那點嫁妝,羞不羞啊?現在鬧上法庭,就算你得到了嫁妝,但親(qin) 戚之間的感情已難以修補,豈不是得不償(chang) 失?請反省你的做法,是否恰當。

 

雖然法官對訴訟雙方都作了道義(yi) 上的譴責,但案子應該怎麽(me) 判,還得按法律來。根據宋朝的法律,法官認為(wei) ,廖萬(wan) 英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輝必須將田地贖回來,還給妹妹與(yu) 妹夫。

 

這個(ge) 財產(chan) 糾紛案的判決(jue) 告訴我們(men) ,宋代的女性是有財產(chan) 權的。一般來說,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財產(chan) 權是以嫁妝的形式出現的。未嫁女獲得一份嫁妝,作為(wei) 她從(cong) 娘家繼承的財產(chan) ,是宋朝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我們(men) 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妝,因為(wei) 宋朝流行厚嫁之風,女孩子的嫁妝非常豐(feng) 厚,不僅(jin) 僅(jin) 是一些金銀首飾,而是幾畝(mu) 、十幾畝(mu) 甚至幾十畝(mu) 的田產(chan) ,或者是一套、幾套的房產(chan) 。

 

南宋時,法律又對女兒(er) 所能繼承的財產(chan) 份額作出規定:“父母已亡,兒(er) 女分產(chan) ,女合得男之半。”什麽(me) 意思呢?就是兄弟姐妹分家的時候,姐妹分到的財產(chan) ,是她們(men) 兄弟的一半。以現在的眼光看,這當然是男女不平等,但放在中國曆史上,這真的是難能可貴。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還是之後的朝代,法律都沒有賦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財產(chan) 繼承權。

 

“女合得男之半”,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況下能繼承到的財產(chan) 份額。還有一種情況,一戶人家隻生了女兒(er) ,沒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說法,這叫“戶絕”,因為(wei) 按古人的觀念,隻有男丁才可以傳(chuan) 承香火,沒有男丁,意味著香火要斷絕。宋朝法律規定,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er) 是可以繼承到父母的全部遺產(chan) 的。

 

這裏的女兒(er) ,是指未出嫁的女兒(er) 。如果這戶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兒(er) ,又有已出嫁的女兒(er) ,那遺產(chan) 怎麽(me) 分割?法律規定:未出嫁的女兒(er) 繼承三分之三,已出嫁女繼承三分之一。這個(ge) 規定我認為(wei) 是合理的,因為(wei) 出嫁女之前已經繼承到了一筆嫁妝。

 

前麵我們(men) 說過,女孩子繼承到的財產(chan) ,通常都是以“嫁妝”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時,她可以帶到夫家,歸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是不可以占用這筆財產(chan) 的,所以在前麵的故事中,廖萬(wan) 英起訴他的大舅子,才獲得勝訴。

 

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婦帶來的嫁妝,因為(wei) 宋朝法律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這又是什麽(me) 意思呢?原來,古代都是大家庭,戶主一般都生育幾個(ge) 兒(er) 女,財產(chan) 是大家庭的共同財產(chan) ,將來戶主過世,兄弟姐妹才分家。而媳婦從(cong) 娘家帶來的嫁妝,屬於(yu) 小夫妻的私財,不是大家庭的共同財產(chan) 。分家的時候,這個(ge) 私財是不用拿出來分的。

 

因為(wei) 法律有這麽(me) 一個(ge) 規定,有一些小夥(huo) 子貪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財產(chan) 買(mai) 房買(mai) 地,然而在產(chan) 權證上寫(xie) 明是妻子的嫁妝,這樣,分家的時候,這些財產(chan) 就不用拿出來分,落入自己的口袋。當時有一些大家族的家長,苦口婆心告誡子女:不要這麽(me) 做,這麽(me) 做雖然可以占點小便宜,但日後會(hui) 吃大虧(kui) 。為(wei) 什麽(me) 會(hui) 吃大虧(kui) ?我們(men) 下麵會(hui) 說到。

 

 

 

既然妻子的嫁妝歸小夫妻共同所有,那麽(me) 丈夫對妻子的嫁妝是不是有支配權?不一定。因為(wei) 嫁妝的支配權通常還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裏。也就是說,怎麽(me) 保管、處分自己的嫁妝,妻子說了算。如果丈夫動用妻子的嫁妝,會(hui) 被別人瞧不起,別人會(hui) 指指點點說:這個(ge) 男人真沒出息,連老婆的嫁妝也要挪用。

 

當然,妻子很多時候也會(hui) 將自己的嫁妝拿出來,交給丈夫使用。當一個(ge) 妻子這麽(me) 做的時候,通常會(hui) 被當成好人好事稱讚一番,寫(xie) 入人物事跡中。這也說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妝,是本分,拿出來了,是美德。

 

由於(yu) 嫁妝實際上是歸妻子本人支配的,將來萬(wan) 一小倆(lia) 口離婚,妻子可以帶著她的個(ge) 人財產(chan) 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長,才會(hui) 告誡子女:不要將大家庭的共有財產(chan) 偷偷改成你妻子嫁妝的名義(yi) ,這麽(me) 做雖然可以占點小便宜,但日後你妻子要是改嫁了,這些財產(chan) 就會(hui) 被她帶走啦。

 

宋朝兩(liang) 個(ge) 家庭結成親(qin) 家,在新郎新娘成親(qin) 之前,雙方要交換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會(hui) 寫(xie) 明:出嫁的是我們(men) 家哪個(ge) 小娘子,排行第幾,芳名叫什麽(me) ,生辰八字又是什麽(me) ,還有很重要的一欄,是列出陪嫁的嫁妝,金銀珠寶多少,田產(chan) 多少,房產(chan) 多少,寫(xie) 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為(wei) 什麽(me) 要列明陪嫁的嫁妝?是炫富嗎?不是。這是婚前財產(chan) 證明啊。將來萬(wan) 一小夫妻離了婚,或者出於(yu) 其他原因,妻子改嫁,這婚帖上的嫁妝,妻子是可以帶走的啊。婚帖就是財產(chan) 證明書(shu) 。

 

但宋朝之後,明清時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財產(chan) 繼承權,不過按民間習(xi) 慣,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辦嫁妝的名義(yi) 從(cong) 父母那裏繼承到一部分財產(chan) 。請注意,這是民間習(xi) 慣,而不是法律規定。未經法律確立的權利,畢竟是不穩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這樣的習(xi) 慣,有些地方則沒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帶著嫁妝進了夫家,這個(ge) 財產(chan) 也將歸夫家所有,以後離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帶走的。

 

明清法律明確承認的女性財產(chan) 權隻有一種情況:在沒有兒(er) 子繼承香火的情況下,女兒(er) 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chan) 。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如果父親(qin) 沒有生兒(er) 子就去世了,族人有義(yi) 務給他挑選一個(ge) 繼子繼嗣,財產(chan) 也由繼子繼承,還是沒有女兒(er) 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財產(chan) 權可以說出現了倒退。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