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糾纏:民初異姓繼承的交易邏輯與(yu) 裁判考量
作者:謝超(華東(dong) 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39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
內(nei) 容摘要:異姓繼承是中國繼承法史領域內(nei) 的重大問題。無論是宗族陳規,還是國家法令,民初中國的法定繼承都排斥異姓養(yang) 子。該時期的龍泉司法檔案卻呈現,異姓繼承人可借助增加族產(chan) 換取宗族對其繼承的接受。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
宗族內(nei) 通過利益交易達成異姓繼承的暫時妥協。因與(yu) 國法宗規發生激烈衝(chong) 突,異姓繼承在龍泉縣觸發大量民事訴訟。如何有效化解該問題,龍泉縣司法官除依循國法外,其裁判考量尤關(guan) 照宗族態度。其中,存有族房長簽字畫押的立嗣文書(shu) 是繼承訴訟最關(guan) 鍵的證據。
在龍泉司法官看來,宗族內(nei) 族房長在立嗣書(shu) 上予以畫押,實際是宗族對繼承資格的集體(ti) 接受。龍泉縣司法官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即官方承認宗族內(nei) 的繼承私約。民初龍泉異姓繼承的交易邏輯與(yu) 裁判考量,除鮮活展現我國繼承法近代化的不可避免,也映照出民初繼承轉型中禮法糾纏的圖景。
關(guan) 鍵詞:交易;裁判;禮法糾纏;異姓繼承;龍泉司法檔案
一、繼承義(yi) 理對異姓的排斥
學者們(men) 常將民初的繼承界定為(wei) 宗祧繼承,強調同宗是繼承的前提。但當時地方文獻則反映,異姓養(yang) 子繼承並非是罕見現象。例如,龍泉司法檔案內(nei) 就保留不少立異姓養(yang) 子為(wei) 繼承人的立嗣文書(shu) 。
目前,就異姓與(yu) 繼承間諸法律關(guan) 係,學界有部分探討,但較少運用地方司法檔案,尤其是龍泉司法檔案揭示其中具體(ti) 細節。本文旨在通過同情地閱讀和理解當時民眾(zhong) 的繼承行為(wei) ,挖掘其背後的曆史邏輯與(yu) 裁判考量,真正把握民初異姓繼承的法律機理。
一般而言,至少在帝製時期,中國的繼承除了常見的承業(ye) ,古人非常看重承祀。承祀是繼承人承接被繼承人的宗法資格,接續其祭祀以維持本宗祖先的奉獻。並且,古人承祀的資格僅(jin) 限於(yu) 本族男子。

因此,一旦遇到無子窘困,古人們(men) 不得不通過養(yang) 子來承祀。養(yang) 父向其養(yang) 子轉移其承祀資格,接續祭祀以避免祖先香火斷絕。通常,古人又將承祀養(yang) 子稱謂嗣子。當同宗血脈的養(yang) 子承嗣其養(yang) 父,則稱謂同宗承嗣。
當然,民眾(zhong) 也會(hui) 收養(yang) 異姓養(yang) 子,例如義(yi) 子、贅婿、螟蛉子等恩養(yang) 子。當異姓養(yang) 子承嗣其養(yang) 父,則是異姓承嗣。在繼承上,若民眾(zhong) 將異姓恩養(yang) 子作為(wei) 嗣子,接續其養(yang) 父祭祀本宗祖先,即是本文討論的異姓繼承。
關(guan) 於(yu) 異姓繼承,帝製時期的律法多持排斥態度。《唐律》雲(yun) :“養(yang) 異姓男者徒一年、與(yu) 者笞五十。”同時,唐律規定“其遺棄小兒(er) 三歲以下,雖異姓聽收養(yang) ,即從(cong) 其姓”。唐代立法者的解釋,若不收養(yang) 小兒(er) ,其性命將絕。至宋代,“諸養(yang) 子,所養(yang) 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兩(liang) 年。若自生子及本生無子,欲還者,聽之”。
到明清時期,異姓繼承被朝廷明令禁止。明清律規定:“其乞養(yang) 異姓義(yi) 子,以亂(luan) 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yu) 異姓人為(wei) 嗣者罪同,其子歸宗。”清代中後期,法律允許螟蛉子承養(yang) 父姓,但禁止其承嗣。《大清律例》規定:“其收養(yang) 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er) ,仍依律即從(cong) 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wei) 嗣”。中國地方宗譜在盡管非常繁雜;但就異姓繼承而言,反對態度大致一致。

(《大清律例》)
以民初部分宗譜為(wei) 例,《陳氏西牆門支宗譜》雲(yun) :“子孫以宗祧為(wei) 重,如有繼異姓為(wei) 子者,例不入譜,懼亂(luan) 宗也。”《獨醒居連氏譜稿》雲(yun) ,“䍩螟蛉、攜子入醮與(yu) 詐言遺腹,均不得入祠通譜,防亂(luan) 宗也。”例如,《湯氏宗譜》雲(yun) :“繼嗣者於(yu) 其父名下書(shu) 以某人第幾子某為(wei) 後。有螟蛉者,亦存其名,隻許繼稱,不許上承祖宗也。”
二、民初異姓繼承的交易邏輯
民國初期,法律禁止的異姓繼承發生細微變化。以龍泉縣為(wei) 例,該邑地處浙江西南山區,臨(lin) 近閩贛;因四周深山環繞,龍泉民眾(zhong) 較少受外界的影響。同時,龍泉縣保存較完整晚清至民國的司法檔案,這些司法檔案為(wei) 微觀法史研究提供豐(feng) 富素材。
其中,龍泉司法檔案裏的訴狀、立嗣書(shu) 、具結書(shu) 、判決(jue) 書(shu) 等全方位展現民初的繼承事實。大體(ti) 上,司法檔案的繼承案件恰是當地繼承變化的縮影。通過梳理檔案中繼承卷宗,其變化的細節會(hui) 得到鮮活展現。
(一)異姓繼承的互相議價(jia)
民國初期,龍泉一些家庭乏子時,當地民眾(zhong) 不得不考慮擇立養(yang) 子作為(wei) 該戶繼承人。民眾(zhong) 選中的養(yang) 子要順利實現繼承,最關(guan) 鍵在於(yu) 本宗族是否承認其繼承人。承祀上,養(yang) 子繼承養(yang) 父其嗣,接續祭祀本支祖先。但宗族不認可其繼承資格,他自然不能進入宗族祠堂,也不能接續祭祀本支祖先。
承業(ye) 上,養(yang) 子繼承養(yang) 父其業(ye) ,特別存在養(yang) 父原繼承的宗族共產(chan) ;該共產(chan) 的繼承沒有得到宗族的同意,繼承人很難維持該共產(chan) 的占有。當然,本宗子侄成為(wei) 繼承人,也不是沒有障礙,至少他須得到無親(qin) 子家庭的同意。再如,龍泉擁有豐(feng) 裕家產(chan) 的家庭,遇上乏子嗣困境,同宗養(yang) 子在繼承上存在激烈的競爭(zheng) 。
因為(wei) ,該養(yang) 子若能順利繼承養(yang) 父其祀,自然可以繼承養(yang) 父大部分家業(ye) 。遇到有財產(chan) 的無子家庭,該戶的繼承人也是本宗各房覬覦承的對象。通常,最後確立的繼承人,大多是宗族各支房相互討價(jia) 還價(jia) 的結果。其中,各房支在成功議價(jia) 後還會(hui) 通過立嗣文書(shu) ,書(shu) 麵約定各房共同接受的承嗣人。
例如,龍泉司法檔案中,保留一件支房成員間就異姓承繼達成一致的立嗣書(shu) 。這件契約文書(shu) 記載異姓繼承的大致過程:“立仰接嗣事,吳毛氏文玉情因昔日夫死麵囑次叔子取名吳有台承立宗祧,無奈台娶餘(yu) 氏不幸,台侄亦經謝世乏嗣,致令千觸一線,後代落空,今因合祠修造宗譜支係莫牽,邀同本支叔侄麵議將氏自日前贅婿朱文彩次子接立故夫並故侄宗祧,特取螟蛉之義(yi) ,以昭食報麵,說奴夫手所遺水陸各業(ye) 並曆代照祭除抽與(yu) 弟房叔侄以為(wei) 手澤外一概仰甥子為(wei) 接嗣之業(ye) 。本吳祠內(nei) 伯叔孫侄等永作一脈相承,莫說各來接祧,惟願承接以後生子達孫一枝萬(wan) 葉,欲後有憑,立仰接嗣。書(shu) 永遠為(wei) 正。(民國丁己六年五月初三;立仰接嗣字人吳文王;本房吳正具吳正遇吳有仁吳正汝吳正邦;代筆吳德魁)”

(龍泉司法檔案部分卷宗)
首先是立嗣前的利益衝(chong) 突。在法源上,除國家頒布繼承法外,地方宗族的族規會(hui) 申明同宗承嗣規則。此外,還有本宗族譜的譜例裏,再次細化同宗繼承規則。宗族譜例明確規定異姓嗣子不準上譜,以免本族內(nei) 會(hui) 出現亂(luan) 宗。
當立嗣房支選擇其外甥繼承宗祧,實際挑戰了國法、本宗族法與(yu) 譜例成規。因此,在考慮繼承人時,擇立人需要與(yu) 宗族協商,並爭(zheng) 取本房青睞的人選能獲得宗族的首肯。例如,在契約文書(shu) 中,立嗣房支邀請其他房支叔侄參與(yu) 商議立嗣。它不僅(jin) 說明宗族力量參與(yu) 立嗣,也明示立嗣前各方可能存在一係列的議價(jia) 。
在話語上,宗族堅守同宗承嗣,維係祖宗血食的接續奉獻。立嗣房支則認為(wei) ,其擇立目的也是延續祖宗支脈的香火,但主張其血親(qin) 可以承嗣。並且,擇立人希望其承嗣子,能獲得宗族對其繼承的認可,以杜絕宗族成員再以異姓為(wei) 由而發難。宗族的關(guan) 切,除了反對異姓承嗣外,最在意是避免本宗共產(chan) 落入外姓人。
再是立嗣中的討價(jia) 還價(jia) 。異姓承嗣的難處,不隻是繼承觀念的牽製,更多是涉及的財產(chan) 利益錯綜複雜。繼承除了接續祭祀祖宗,繼承財產(chan) 的歸屬,是繼承相關(guan) 各方最關(guan) 注問題。
首先,宗族共產(chan) 是宗族能夠延續的基石。宗族關(guan) 注是宗族共產(chan) 會(hui) 不會(hui) 落入外姓之人。因此,異姓繼承能夠議價(jia) 的前提,是立嗣房對其使用本族共產(chan) 的安排。換言之,立嗣房支對宗族共產(chan) 安排,影響宗族力量對立嗣問題的基本態度。
其次,異姓嗣子要獲取宗族力量的支持,通常路徑是能否使宗族共同體(ti) 獲得收益。在地方,宗族成員都能獲取收益的方式之一即是增加宗族族產(chan) 。立嗣房支若能增加本宗的族產(chan) ,使宗族及其後代獲取收益,可能讓宗族力量緩和其堅決(jue) 抵製態度。
在立嗣文書(shu) 中,立嗣房支以“奴夫手所遺水陸各業(ye) ”和“曆代照祭”抽與(yu) “弟房叔侄”,換取宗族其他房支承認其外甥承嗣。最後,契約文書(shu) 上各房都簽字畫押,顯示雙方就該議價(jia) 基本達成一致。立嗣契約文書(shu) 達成,說明宗族各房支認為(wei) 議價(jia) 是合理的,表示異姓承嗣的主要分歧得到解決(jue) 。
其中,宗族族長和宗族各房支長輩也要簽名,他們(men) 是立嗣書(shu) 的擔保人。立嗣書(shu) 是按照宗族的慣例進行,契約文書(shu) 及宗族長輩的簽字既是繼承人取得資格的關(guan) 鍵證據,也是日後防止後輩再起糾紛的措施。擔保人選擇宗族的族長及族中各房支的長輩,因為(wei) 繼承人順利接續被繼承人宗法人格最直接的製約力量。宗族的長輩,主要作為(wei) 一種平衡的力量,借助他們(men) 的權威維持著繼承製度,以對抗出現的變故或者糾紛。

(民初契約文書(shu) )
(二)異姓繼承的彼此妥協
龍泉司法檔案中,保有一份立嗣支房與(yu) 其他支房就異姓承嗣訴訟達成具結書(shu) :“訴狀:為(wei) 異姓亂(luan) 宗,請求確認繼承無效。事竊民父有發生四子長守奇次守和三守亮四守銘。長兄守奇年逾七十尚無嗣子,嫂氏居心不良,意存家產(chan) ,竟敢背立外甥周盛富為(wei) 嗣,兄老而昏,聽其所為(wei) 。
民等皆有子孫,照昭穆相當,自有應繼資格,對於(yu) 繼承財產(chan) 有直接利害關(guan) 係周盛富原屬異姓,依法不許亂(luan) 宗,為(wei) 此特請求準予確認被告之繼承無效。具狀人陳守銘等:為(wei) 和解事竊民陳守銘等與(yu) 周盛富因承繼涉訴一案因現經親(qin) 友陳守影、陳正林等出為(wei) 調停,訂立和解條件如下:
(一)承認周盛富為(wei) 陳守奇之義(yi) 子(二)陳守奇提出大洋四百七十五元由陳守銘等共同保管為(wei) 將來繼子特留財產(chan) (三)陳守奇將其餘(yu) 財產(chan) 立據贈與(yu) 周盛富所有,上開條件兩(liang) 造承認,情願和解,完案是實上狀。(縣長:狀及切結均悉準予和解完案可也。)”
盡管民國早期,龍泉依舊延續著同宗繼承觀念,祖宗血食依靠同宗血脈奉獻。但對無親(qin) 子嗣的房支而言,繼承隻因同宗親(qin) 屬擁有血脈關(guan) 係,否定具有血緣關(guan) 係的異姓親(qin) 屬(如外甥)也並不是合情合理。
從(cong) 情理上,對比同宗的多代分居,長期同居的異姓親(qin) 屬,又盡贍養(yang) 義(yi) 務時,其人情分量遠勝過同宗親(qin) 屬。房支遇到無子繼承時,其外甥繼承該房支家產(chan) ,有時也合乎人情。從(cong) 財產(chan) 繼承上,本房支家業(ye) 傳(chuan) 遞給異姓外甥,繼承上很少出現爭(zheng) 議。關(guan) 鍵在中國的繼承會(hui) 涉及到宗法人格的傳(chuan) 承。
宗法人格注重同一血脈而非血緣,這是異姓承嗣紛爭(zheng) 的主要症結。當無子房支需要繼承人接續其宗法人格時,也必然將部分財產(chan) 傳(chuan) 遞給其宗法上繼承人。這也是各房支能夠發起繼承資格爭(zheng) 奪的核心話語和主要動機。事實上,繼承人資格的角逐,也是繼承財產(chan) 競爭(zheng) 白熱化的表現。
當其他房支認為(wei) 本宗有人能承繼無親(qin) 子房支宗祧時,繼承人的爭(zheng) 奪就是該宗族成員無法避開的議題。根據繼承觀念,同宗子侄繼承其宗法人格,將有權獲得其家產(chan) 份額。同宗且輩分相當的子侄,是最適格的繼承人。
一方堅持同宗血脈繼承,排除有血緣關(guan) 係親(qin) 屬的財產(chan) 權利,也會(hui) 被視為(wei) 是不合情理的事情。因此,在繼承人最終確定前,爭(zheng) 奪各房都會(hui) 彼此的稱重和互相的盤算。各房在討論繼承人的時候,當一方要求過多,致使分歧過大,最後也會(hui) 對宗族聲望產(chan) 生不利的影響。
為(wei) 公平化解分歧,有威望的宗族長輩多會(hui) 從(cong) 中勸說,促使雙方相互妥協最終能達成一致。首先,需要確立接續宗法人格,能祭祀本房祖先的繼承人。在繼承爭(zheng) 議中,雙方都會(hui) 堅持的共識是不能斷絕祖宗的香火。
如果無子房支堅持異姓接續宗祧,由其異姓外甥繼承宗法人格,實際上會(hui) 給本宗房支造成不便。祭祀祖宗,由同一血脈的男係後代接續是長期以來的宗族共識。因此,關(guan) 於(yu) 宗法繼承人,基本會(hui) 同意同宗子侄接續繼承。

除非同宗子侄無人接續,才可能出現以螟蛉子名義(yi) 的承繼。其次,繼承人想要將其養(yang) 父的家產(chan) 據為(wei) 己有,對需要立嗣房支而言是難以接受的。當其擁有血緣關(guan) 係的後人,也會(hui) 將其積累的部分家產(chan) 傳(chuan) 遞給其後人。
當然,根據繼承製度,繼承人應當分得部分家產(chan) 。立嗣的家庭在分出部分家產(chan) 給繼承人時,促使宗族的反對房承認其血緣後人的地位。財產(chan) 份額分出的多少,經過中人的不斷勸說,爭(zheng) 議房也能達成一致。最後,各房將會(hui) 達成一致的協議形成書(shu) 麵的契約文書(shu) ,這是對各房都有效的證據,也是減少再起糾紛的機製。
就財產(chan) 利益而言,宗族的爭(zheng) 執和分裂難以因為(wei) 契約文書(shu) 的簽訂而完全掩蓋和結束。這也是我們(men) 能夠在地方司法檔案中發現立嗣書(shu) 的因素之一。不同房支對繼承人的爭(zheng) 吵,對異姓承繼的反對和抱怨,也表明宗族是難以團結的。
宗族能夠長期維係,顯示它作為(wei) 一種穩定的力量,有效應對內(nei) 部的任何變故。同時,宗族一方麵堅持古訓(基本原則),另一方麵使其適應時代的變化,這些都是其長期存在的原因。繼承,關(guan) 係到宗族的代際傳(chuan) 承。繼承原則的破除,將導致後代糾紛不斷,最終致使宗族快速衰落甚至消亡。
最後,宗族力量之所以會(hui) 對外姓血緣的妥協,以對價(jia) 方式消弭內(nei) 部的分歧,目的仍是期望維護宗族團結。
民初時期,龍泉縣除了延續同宗繼承,財產(chan) 分割最受各方關(guan) 注。在司法檔案裏,異姓繼承能夠發生,關(guan) 鍵在於(yu) 立異人與(yu) 宗族的相互交易。就宗族而言,其職能主要在於(yu) 保護族內(nei) 共產(chan) ,族產(chan) 是宗族能夠生存及延續的基礎。
一旦異姓子合法繼承,他將承接其養(yang) 父的共產(chan) 份額,造成族內(nei) 共產(chan) 事實外流,這是宗族最忌諱的事情。因此,異姓繼承能否發生,需關(guan) 注立異房對其輪值本族共產(chan) 態度。質言之,立異房支能否保證宗族共產(chan) 不外流,它將影響到宗族力量對異姓繼承的基本立場。
就立異姓方而言,要想順利繼承,除了申明共產(chan) 保留在宗族,更需要取得宗族對其行為(wei) 的支持。因為(wei) 族內(nei) ,異議宗親(qin) 都能以同宗原則對異姓子進行非難。若沒有宗族出麵,反對的聲音很難得以消弭。在龍泉,立異房多通過增加族產(chan) 來獲取宗族對異姓子的支持。它實際是異姓繼承支付的對價(jia) 。
該對價(jia) 也可理解成異姓子加入本宗的會(hui) 費。宗族接受該對價(jia) ,實際也默認新成員加入本宗族。當然,宗族會(hui) 通過宗譜對新成員來源予以備注,以示區分;新成員在宗法上的權利也會(hui) 受到限製。
事實上,宗族堅持同宗原則,能夠維護宗族的凝聚力。外姓即使具有血緣關(guan) 係,但血脈上的區隔也難以成為(wei) 一家人。這是異姓繼承最大的阻力。但民初,龍泉民眾(zhong) 通過與(yu) 宗族的相互交易,為(wei) 異姓繼承發生提供區域性解釋圖景。
三、民初異姓繼承的裁判考量
無論國家或宗族,其承認外姓子的繼承資格,實際都動搖同宗原則。在民初,同宗繼承的動搖不僅(jin) 將紊亂(luan) 宗族血統,甚至會(hui) 破壞國家治理的名分係統。麵對異姓繼承的複雜性,龍泉地方官如何平衡其間的矛盾,具體(ti) 存在哪些因素製約著地方官員的裁判,值得我們(men) 進一步討論。

從(cong) 國家法層麵,異姓繼承受民初律例多重限製。首先,關(guan) 於(yu) 繼承的先決(jue) 問題,“龍泉縣地方官仍堅持身份繼承是財產(chan) 繼承的先決(jue) 條件”。當事人向官府提出繼承訴求,法官首先要判斷他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資格。
因為(wei) ,在法律淵源上,民初繼承法大體(ti) 延續清末立法的基本原則。在判例法上,“大理院重申身份是繼承的前提”。就異姓繼承訴訟,當原告以抱異亂(luan) 宗為(wei) 名提起回複繼承權時,法官將會(hui) “查看其是否附上證據,充分證實其合法的繼承身份”,而非僅(jin) 關(guan) 注其訴狀上的空口言辭。當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時,其結果多會(hui) 被地方官駁回。
其次,關(guan) 於(yu) 繼承人資格的認定,在龍泉司法檔案裏,當地司法官除了認可民眾(zhong) 達成的繼書(shu) 或立嗣書(shu) ,還特別重視“宗族房族長”的態度。在繼承問題上,盡管立法上仍以宗祧繼承為(wei) 原則,繼承人應滿足同宗且昭穆相當的法定條件;事實上,繼承人選的最終確定需要宗族眾(zhong) 房達成內(nei) 部一致,最終“形成立嗣書(shu) 作為(wei) 公開憑據”。
該憑據當然是繼承訴訟中的重要證據。當立嗣書(shu) 的立繼標準與(yu) 國家法定有所衝(chong) 突,龍泉司法官多會(hui) 通過釋法引導民眾(zhong) 遵守法度。同時,關(guan) 於(yu) 繼書(shu) 或立嗣書(shu) 的效力,關(guan) 鍵是有宗族房族長出具的在場證明。
在民初,當事人出具本房長畫押的繼書(shu) ,缺少其他房長或者族長的簽字畫押,基本很難說服司法官。大體(ti) 上,宗族房族長對繼承人的背書(shu) 或畫押,也是地方官裁判的考量因素。
最後,異姓繼承訴訟,起於(yu) 身份資格的爭(zheng) 議,最終落腳是財產(chan) 的爭(zheng) 奪。民初,龍泉地方官在處理異姓問題時,多堅持異姓繼承人依法隻得給予家產(chan) 。問題在於(yu) ,當族人覬覦該財產(chan) 時,多以異姓占產(chan) 為(wei) 由提起訴訟。
就龍泉司法檔案,爭(zheng) 產(chan) 是龍泉繼承案件的主要類別。裁判異姓繼承案件,除了堅持同宗繼承原則外,龍泉司法官多較少幹涉“民眾(zhong) 分割其私產(chan) ”。關(guan) 於(yu) 異姓繼承,尊重民眾(zhong) 依法處分其家產(chan) 也是地方官裁判的考量因素。
除了國法的約束,情理也是影響地方官裁判的內(nei) 容。在民初龍泉縣,適格的繼承人打算承業(ye) ,還應履行其對被繼承人的孝義(yi) 務。在民眾(zhong) 看來,沒有盡任何孝義(yi) 務的人,卻能繼承其財產(chan) ,在情理上很難被接受。同時,關(guan) 於(yu) 繼承人孝義(yi) 務與(yu) 承業(ye) 權間諸關(guan) 係,宗族多會(hui) 借助“立嗣書(shu) ”形成內(nei) 部私約。
在承辦案件時,龍泉地方官通常會(hui) 對此予以尊重。關(guan) 於(yu) 異姓繼承問題,宗族內(nei) 多通過族議就繼承人選達成約定;有不少宗族對履行孝義(yi) 務的異姓子予以認可,這些都以文書(shu) 的形式保留下來,作為(wei) 防止日後再起爭(zheng) 議的憑據。
事實上,經過各房長族長畫押的約定,實際上是宗族內(nei) 就異姓繼承所作的製度安排。地方官處理異姓繼承時,族內(nei) 有效的眾(zhong) 議約定,也是其裁判參考的內(nei) 容。
除去族眾(zhong) 對異姓繼承的約定外,族譜也是地方官處理繼承糾紛,做出裁判的考量因素。在族譜裏,譜內(nei) 所載的繼承人通常是宗族所認可的人選。民眾(zhong) 通常將族譜所載的人視為(wei) 公認的繼承人。因為(wei) 其能夠載譜,說明宗族內(nei) 就繼承人選達成一致,並通過上譜的方式予以公示。
在處理異姓繼承訴訟時,龍泉地方官將族譜視為(wei) 證明繼承人資格的重要證據。同時,不少宗譜裏有斷繩傳(chuan) 支也載入族譜的規定,對於(yu) 異姓子,宗族承認其繼承資格,並予以上譜。事實上,異姓子載譜多與(yu) 法律上同宗原則有所衝(chong) 突,但地方官裁判中多會(hui) 區分對待,而非直接否定。
綜上所述,無論國法族規還是地方情理,它都對司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指引或依據。在龍泉司法檔案裏,還發現當地民眾(zhong) 解決(jue) 異姓繼承紛爭(zheng) ,多通過兩(liang) 造相互交易達到彼此的妥協。即使案件進入法院,地方官多會(hui) 認可訴訟兩(liang) 造的交易。
司法原理上,地方官應依據法例對異姓繼承糾葛進行裁判。但是,龍泉地方司法檔案則呈現出,地方官員裁判繼承案件時,對異姓繼承會(hui) 展現出部分變通。司法官並非一味堅持同宗承嗣,反對異姓養(yang) 子繼承。除了司法原理外,異姓繼承裁判呈現現象,還不能簡單隻從(cong) 法律上找答案。
例如,清末科舉(ju) 製廢除後,地方讀書(shu) 人不僅(jin) 接受傳(chuan) 統儒學教育,開始走入新式學堂接受新式教育。其中,新接受的繼承學說對同宗繼承理論產(chan) 生影響。讀書(shu) 人不再隻惟舊經學是從(cong) ,新思想不可避免衝(chong) 擊讀書(shu) 人舊觀念。
此外,民國早期的地方官不再隻是出身於(yu) 傳(chuan) 統私塾,許多還畢業(ye) 於(yu) 清末新開辦法政學堂。學堂傳(chuan) 播外來繼承規則對異姓態度,影響著受新學教育讀書(shu) 人。總體(ti) 上,地方社會(hui) 仍保留著同宗繼承的輿論環境。

(清末學堂)
外來法律知識傳(chuan) 播,影響著地方讀書(shu) 人(包括地方官)觀念。因此,地方官應對異姓繼承問題時,除堅持同姓繼承原則,適應新情事時不得不有所變通。
四、民初異姓繼承中的禮法糾纏
從(cong) 現象上,民國初期,異姓繼承從(cong) 絕對禁止走向相對承認。帝製時期,異姓恩養(yang) 子,無論依律法還是成規,都不具有繼承資格。在當時,他們(men) 最多能繼承其養(yang) 父家部分財產(chan) 。但是,在民國初期,宗族開始接受異姓子繼承。
如龍泉縣,位於(yu) 浙西南深山較少受到外界影響的區域,當地的司法檔案裏保留的立嗣書(shu) 、具結書(shu) 等顯示,異姓子繼承逐漸被不少宗族所認可。最直接的證據是異姓繼承的立嗣書(shu) 裏出現本宗各房長族長的簽字畫押。
法律上,民國初期繼承仍維持著清末同宗原則,地方官裁判繼承案件堅持著身份繼承為(wei) 財產(chan) 繼承的先決(jue) 條件。直到1930年民法典問世後,龍泉縣的身份繼承格局才發生根本變化。在民國初期,異姓繼承開始被法律或司法實踐所接受,也是中國繼承法逐步近代化的一種表達。
在法理上,傳(chuan) 統中國的繼承本義(yi) 就排斥異姓。繼承法理否定異姓,出於(yu) 其承嗣將導致本宗血食中斷。民眾(zhong) 收繼養(yang) 子可以是從(cong) 兄弟之子、同宗子侄到異姓外甥,標準從(cong) 同一男係血脈擴大到女係血脈。
但是,繼承人一旦超出男係血脈將會(hui) 威脅血食來源,故唐以來的律法對繼承人資格予以嚴(yan) 格限製。異姓加入會(hui) 出現亂(luan) 宗的後果,這是繼承嚴(yan) 防異姓的原因。同宗原則不隻是古人祭祀係統的基準,保證各祀其家,其目的更是為(wei) 了保護男係血脈的同一性。亂(luan) 宗行為(wei) ,不僅(jin) 紊亂(luan) 祭祀係統,甚至混淆宗族血脈。

同一血脈混淆至少會(hui) 給男女通婚帶來困難。盡管同姓婚姻被宗族所反對,但因改姓、賜姓、承姓等因素,同姓可能並非出自同一祖先血脈。當亂(luan) 宗行為(wei) 不被限製,原本同宗的男女因不知情而締結婚姻。在古人看來,這不僅(jin) 會(hui) 出現倫(lun) 常、生育等問題,甚至會(hui) “給宗族帶來子孫斷絕的災難”。
近代以來,外來文化的傳(chuan) 入逐漸影響當時的知識分子。特別在清末,科舉(ju) 製度的廢除,直接動搖了知識分子對傳(chuan) 統禮文化的信念。當舊的知識不能有效回應社會(hui) 問題時,知識分子開始變通舊學或引進新學去解決(jue) 製度困局。
製度上,清末修律開始介紹或傳(chuan) 播國外的法律體(ti) 係,新的法律概念或觀念無疑影響了當時的知識分子。一個(ge) 有力證據是,在異姓繼承上,民初民眾(zhong) 逐漸接受有血緣的異姓子,有不少宗族甚至開始將異姓子載譜以公示其繼承資格。
一方麵,傳(chuan) 統禮文化支撐的同宗原則仍主導繼承的格局,另一方麵,異姓繼承的法文化開始被部分宗族所接受。異姓與(yu) 同宗相互衝(chong) 突,正折射出中國繼承法近代化過程中的禮法糾纏。
在交易邏輯上,民初繼承不隻是同宗與(yu) 異姓間名分的爭(zheng) 奪,其主要涉及家庭財產(chan) 的再分配。相對於(yu) 繼承資格,財產(chan) 承接實是繼承領域內(nei) 衝(chong) 突主要動力。同宗原則排斥異姓承繼,目的在防止本宗財產(chan) 流入外姓。
國家法律及宗規族法都重申同宗承嗣,實際是保護對本宗,禁止外宗(姓)侵犯本宗的法益。在家業(ye) 承繼時,本宗的共產(chan) 不能被外姓所繼承。族產(chan) 不外流,也是宗族能夠維係的基礎。異姓繼承的關(guan) 鍵是保證該宗的共產(chan) 不被侵奪。
甚至,立異姓家庭多通過增加宗族共產(chan) 換取宗族對其名分的妥協。該交易邏輯立足於(yu) 異姓子對該宗族共產(chan) 的保護。民國初期,異姓繼承實是要求族內(nei) 宗親(qin) 不得侵犯家庭的私產(chan) 。在繼承領域內(nei) ,同宗繼承背後是傳(chuan) 統的宗法文化;民初,異姓繼承受近代財產(chan) 繼承的影響。
民初,異姓繼承的出現,反映出我國的繼承法開始由身份繼承逐步轉向財產(chan) 繼承。民初,異姓與(yu) 繼承的交易,正是近代繼承轉型中禮法糾纏的真實寫(xie) 照。
在裁判考量上,繼承的規範和法理都威懾著異姓養(yang) 子。但麵對千變萬(wan) 化的民情,司法官遵循國家的繼承話語,裁剪案件事實並做出相應裁判。在裁斷具體(ti) 案件時,他們(men) 又不得不考量變動的社會(hui) 情勢。
例如,龍泉縣司法官處理繼承糾紛時,常變通現存規範以涵攝新事實。本質上,它表達了司法判斷除遵循法律指引外,司法官還會(hui) 通過盡理的方式回應無窮的民情。在龍泉,異姓繼承案件係列判決(jue) 反映該司法特點。
一方麵,司法官仍依同姓原則裁判案件事實,堅持反對異姓承嗣;另一方麵,隨著民情的變化,龍泉民眾(zhong) 已不再嚴(yan) 格固守同姓原則,司法裁判需要這些新情勢予以回應。民國早期,麵對繼承領域內(nei) 的禮法糾纏,司法官多不得不采取靈活變通的方式順應新的趨向。這是近代法製與(yu) 國情之間不可避免的妥協。
綜上所述,以民初龍泉司法檔案為(wei) 例,本文從(cong) 法理、交易邏輯和裁判考量的視角對民初龍泉地區的異姓繼承現象展開分析,辨明了同宗原則與(yu) 異姓繼承間的學理差異。無論是禮學對同宗原則的偏愛,還是近代繼承對異姓親(qin) 屬的保護,都是繼承規範的事實依據,它們(men) 共同構築繼承規範的內(nei) 外體(ti) 係。

(龍泉司法檔案部分卷宗)
這些自我或他人約束規則,都源於(yu) 前人對繼承本質的認識,後人依據社會(hui) 情勢對該認識展開取舍,來構建和維護中國的繼承法秩序。從(cong) 民初龍泉縣的事實來看,異姓從(cong) 排除到繼承過程相當艱難。除了宗法對血脈前提的堅持外,傳(chuan) 統律法、成規等也在長期重申該實踐。總體(ti) 上,民初的異姓繼承是近代中國法律秩序轉型中不可忽視的現象,是中國法製近代化的一個(ge) 縮影。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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