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chuan) 統禮治模式的現代實踐價(jia) 值
作者:周瑞春(中國人民大學茶道哲學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六月十一日己巳
耶穌2021年7月20日
中國傳(chuan) 統禮治模式包含著“禮”和“法”的雙重內(nei) 涵,然而由於(yu) 曆史的局限性,古代“禮治”和“法治”在本質上都走向了人治。實際上,古代中國雖有“法治”之名,但其與(yu) 現代社會(hui) 治理中的“法治”迥然不同。前者是端賴君主智慧、德性、胸懷等個(ge) 體(ti) 理性的“法治”;後者則是一種基於(yu) 平等、公平、公正等現代理念,試圖以法律條文、法理邏輯、法製規範來替代“人治”的公共理性建構。當前,盡管傳(chuan) 統禮治模式已成為(wei) 曆史,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成為(wei) 一種治理共識,但是禮治遺產(chan) 中蘊含的個(ge) 體(ti) 道德內(nei) 涵、社會(hui) 倫(lun) 理規範以及宗法關(guan) 係網絡中的公共理性等要素,對於(yu) 當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jia) 值。
禮法合流孕育獨立的現代道德實踐主體(ti) 。傳(chuan) 統禮治作為(wei) 一種國家治理模式,蘊含著兩(liang) 個(ge) 潛在的社會(hui) 實踐群體(ti) :其一是作為(wei) “治理者”的統治者、統治階層;其二是作為(wei) “被治理者”的庶民百姓。對於(yu) 這兩(liang) 個(ge) 群體(ti) ,儒家都主張從(cong) 個(ge) 體(ti) 之“人”本身去克己複禮,以推行個(ge) 體(ti) 道德、社會(hui) 倫(lun) 理和國家治理,最終契合天地大道。對於(yu) 治理者,孔子提出“為(wei) 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共之”,認為(wei) 提升治理者(執政者)的道德水平既是實現“德配天地”的必然選擇,也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對於(yu) 被治理者,孟子則明確了“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為(wei) 不同社會(hui) 角色定位下的個(ge) 體(ti) 道德要求、倫(lun) 理關(guan) 係規範指明了方向。禮治社會(hui) 對執政者和普通百姓共同的道德約束,具有一定的平等色彩,盡管這種平等在君主製統治下帶有一定的虛偽(wei) 性。但不可否認,對於(yu) 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的道德要求使得“人”作為(wei) 道德實踐主體(ti) 的地位得以突顯。唐宋之後,以“五倫(lun) ”為(wei) 代表的社會(hui) 公序良德,在某種意義(yi) 上成為(wei) 全社會(hui) 共同認可的行為(wei) 規範,個(ge) 體(ti) 舉(ju) 手投足之間,既可以對照自查,也受到以血緣宗法關(guan) 係為(wei) 紐帶形成的禮法社會(hui) 的全麵監督。實際上,每個(ge) 人都既是自身道德實踐的完全責任人,並受到“他者”的監督與(yu) 評判,也同時作為(wei) “他者”對其周遭他人進行同樣的在場監督和評判。這一道德主體(ti) 之間的互動,使得人人都獲得了一種禮法社會(hui) 下的道德話語權,而話語權的行使必須在參與(yu) 社會(hui) 交往、與(yu) 公共權力對話中實現,這就為(wei) 現代社會(hui) 民主參與(yu) 提供了主體(ti) 實踐理性之可能。
名實思想成為(wei) 現代行政倫(lun) 理的重要內(nei) 容。中國古代儒、墨、法等各家都涉及名實思想。以儒家禮治傳(chuan) 統為(wei) 例,孔子提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認為(wei) 名分的確立對於(yu) 禮治至關(guan) 重要,其“八佾舞於(yu) 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的斥責正是對季氏僭越名實的行政倫(lun) 理批判。對於(yu) 名實思想衍生出來的行政倫(lun) 理要求,孔子也給予了具體(ti) 闡釋,如“赦小過,舉(ju) 賢才”;“為(wei) 政以德”;“舉(ju) 直措諸枉,則民服;舉(ju) 枉錯諸直,則民不服”。這些基於(yu) 名實的行政倫(lun) 理思想,對行政人員個(ge) 體(ti) 道德、執政行為(wei) 規範、行政目標等提出了較為(wei) 明確的要求。名實不副則“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不中”,隻有人人堅守名分之位、之責、之德,才能“修己以安百姓”,實現禮法大道。同樣,法家也提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的吏治之道。在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禮法合流的治理實踐中,“名實”涉及古代官僚體(ti) 係中為(wei) 政者的職責定位,“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在法家看來,名實不光是提出了盡責的行政倫(lun) 理要求,也為(wei) 官員權力行使設了邊界,“其罪典衣,以為(wei) 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wei) 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wei) 侵官之害甚於(yu) 寒。故明君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韓昭侯睡覺時,典冠者加之以衣反而因此被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yu) 逾越名實的權責界限。韓非子還進一步提出“吏者,民之本,綱者也,故聖人治吏不治民”,直接將對官吏本身的治理作為(wei) 國家治理的主要內(nei) 容。一般認為(wei) ,現代社會(hui) 行政倫(lun) 理是“針對行政行為(wei) 和政治活動的社會(hui) 化角色的倫(lun) 理原則和規範”,禮法合流下的禮治傳(chuan) 統思想遺產(chan) ,對於(yu) 現今國家治理依然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yi) 。
宗法倫(lun) 理成為(wei) 現代基層治理的柔和劑。中國傳(chuan) 統禮治模式是基於(yu) 血緣宗法關(guan) 係網的組織架構,甚至封建王朝統治者一度需要依靠地方豪門、宗族的社會(hui) 動員力量推行有效的軍(jun) 政舉(ju) 措。進入現代社會(hui) ,地方宗族作為(wei) 組織化的整體(ti) 力量雖然不複存在,但在鄉(xiang) 鎮農(nong) 村地區,卻以血緣宗親(qin) 圈層化的“熟人社會(hui) ”新形式,直接影響到現代社會(hui) 治理進程。甚至有學者通過田野調查認為(wei) ,在宗族型村落的村治實踐中,宗族的實際作用並沒有隨著現代化演進而消失,相反在鄉(xiang) 村治理中一直發揮著舉(ju) 足輕重的作用。毋庸置疑,傳(chuan) 統宗法社會(hui) 的製度、文化、習(xi) 俗等是禮治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以距統治者血緣關(guan) 係遠近而圈層式推衍的“封諸侯,建同姓”,以“長幼”“名分”“內(nei) 外”加以區分和辨認的關(guan) 係網絡,在古代禮治模式中發揮著國家治理的地方組織架構作用。對於(yu) 現代社會(hui) 而言,幾千年宗法文化培育之下的“熟人社會(hui) ”,在貫徹國家治理大政方針、開展社會(hui) 動員和執行基層治理時,依然具有較強的生命力,而街道、居委會(hui) 等基層工作的深入開展,也可以借鑒宗法血緣圈層文化所特有的情感協調功能,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增強現代國家治理的組織文化軟實力。當然,宗法血緣圈層文化也有其固有的文化劣根性殘餘(yu) ,比如其內(nei) 含的“家天下”“家長製”“一言堂”等,尤其需要在現代行政組織體(ti) 係中去粗取精,避免可能出現的人身依附、山頭作風、權力監管真空等沉屙痼疾死灰複燃。德國社會(hui) 學家斐迪南·滕尼斯在研究人類社會(hui) 起源時,提出了基於(yu) 血緣、地緣、精神文化的三種類型的共同體(ti) ,其中血緣共同體(ti) 是最為(wei) “本質的統一體(ti) ”,因為(wei) “由於(yu) 出生,人與(yu) 人之間形成了相互的‘植物性生命’的關(guan) 聯”。以宗法血緣圈層文化認同為(wei) 基礎構建的宗法倫(lun) 理共同體(ti) ,兼具血緣、地緣、精神文化等多重意涵,實際上成為(wei) 地域性、多樣性、牢固性的基層治理單元,確保了社會(hui) 穩定。當前,對於(yu) 宗法倫(lun) 理共同體(ti) 的現代運用,需要從(cong) 組織結構、製度體(ti) 係、個(ge) 體(ti) 認知等多個(ge) 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確保全麵綜合、審慎有序、良性推進。
總之,對於(yu) 探討中國傳(chuan) 統禮治模式的現代價(jia) 值而言,如何將“人”的重心由以古代君主為(wei) 代表的執政者轉移到現代民主參與(yu) 中的公民,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麵對的重要議題。西方現代性的產(chan) 生,源於(yu) 人性脫離對神性的依附以及“人”作為(wei) 實踐主體(ti) 地位的確立,但西方社會(hui) 對個(ge) 體(ti) 能動性的過度強調,往往造成社會(hui) 一致行動力的低效,在處理個(ge) 體(ti) 與(yu) 共同體(ti) 的衝(chong) 突問題時,也往往陷入一種“最大多數”式的功利論治理導向境地。對此,中國傳(chuan) 統禮治模式訴諸個(ge) 體(ti) 道德內(nei) 化,在社會(hui) 整體(ti) 論視域下解決(jue) 了個(ge) 體(ti) 與(yu) 共同體(ti) 的衝(chong) 突問題,“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裏的“刑”與(yu) “德”分別對應著法治主導與(yu) 禮治主導兩(liang) 種選擇,而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經驗表明,隻有兼顧法治和禮治才是最為(wei) 合理的治理模式。英國法學家赫伯特·哈特也曾提出,法律和道德分享著同一套詞匯,“所有國內(nei) 法律都體(ti) 現著特定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之宗旨”。因此,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將治理需求道德化,促使個(ge) 體(ti) 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形成社會(hui) 共識、實現社會(hui) 認同、成為(wei) 自覺維護法律道德的參與(yu) 者和監督者,這或許是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傳(chuan) 統禮治模式中汲取有益養(yang) 分的重要實踐方向。
(本文係中國人民大學2019年度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資助計劃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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