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明清倒退之一例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1-05-10 15:30:07
標簽:明清倒退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明清倒退之一例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三月廿五日甲寅

          耶穌2021年5月6日

 

 

 

我們(men) 從(cong) 張擇端《清明上河圖》看到的北宋東(dong) 京街市繁華——“邑屋之繁,舟車之盛,商賈財貨之充羨盈溢”,當然不是從(cong) 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唐宋變革”背景下,商業(ye) 文明與(yu) 市民力量經過百年博弈,突破了坊市製、夜禁製與(yu) 過所製的三重壓抑才得以實現的。

 

但令人喟歎的是,宋亡之後,中世紀式的坊市製、夜禁製與(yu) 過所製又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回潮。

 

雖然被推倒的坊牆沒有重建,北魏—隋唐式的坊市結構不可能完全恢複,但明清時期的官府找到了坊牆的替代品,那就是柵欄,在城市的各個(ge) 巷口設置柵欄。明代弘治元年(1488),朝廷開始在“京城內(nei) 外小巷路口置立柵欄,夜間關(guan) 閉”,但由於(yu) 財政沒有撥款,工程未完成就停止了,已建好的柵攔,質量也很差,“其已修完柵欄亦不如法,不久損壞”;正德十一年(1516),京城再次修建柵欄,“除寬街大路不必置立外,但係小街巷口相應設門去處,各置立門柵,遇夜關(guan) 閉”。到明末,來到中國的意大利傳(chuan) 教士利瑪竇發現,中國各個(ge) 城市的“街道上都有鐵柵,並且上鎖”。

 

清代的城市也是如此。京師內(nei) 城先建了柵欄,隨後“城外各巷口,照城內(nei) 設立柵欄,定更後,官員軍(jun) 民等不許行走,犯者照例懲治”。同治年間,北京內(nei) 城已有“柵欄一千一百餘(yu) 道”,外城柵欄莫知其數。其他城市也是柵欄遍布,如江寧府“每夜升放號炮,聞炮之後,柵欄齊閉,違禁行走者,即行拿懲,仍不時委員明查暗緝”。

 

 

 

正如盛唐之時,坊市製與(yu) 夜禁製是相配套的製度,明清時期的柵欄也是為(wei) 配合夜禁而誕生的城市設置,入夜,夜禁開始,即關(guan) 閉柵欄,並上鎖,禁止行人出入:“內(nei) 外城夜禁,均於(yu) 起更後關(guan) 閉柵欄,王公以下官民人等皆禁行走。”柵欄的功能,跟坊牆差不多。

 

宋時已經鬆懈了的夜禁製度,入元之後也得到強化。元朝法律規定:“一更三點,鍾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鍾聲動,聽人行。”夜禁時間從(cong) “一更三點”(大約是晚上8:10)開始,比宋時提前了三個(ge) 小時;犯夜之人,“笞二十七”,比唐宋時增加了七下。忽必烈時代,朝廷還一度取締了元宵“放夜”的慣例:“世祖臨(lin) 禦三十餘(yu) 年,每值元夕,閭閻之間,燈火亦禁。”

 

明承元製,清又承明製,《大明律》與(yu) 《大清律》均規定了夜禁製度:“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鍾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鍾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chan) 、死喪(sang) 不在禁限。”都是從(cong) “一更三點”開始禁夜行,而且對二更至四更時段的犯夜,懲罰更重。

 

清代有些地方,定更之後,不但“大街小巷鐍固柵門,不許人行走”,還不準居民“於(yu) 門外坐臥乘涼”,隻有每年的五六七月,盛夏炎暑,才“不禁居民開門納涼”。太不可思議。

 

我們(men) 知道,唐時夜禁開始後,居民若有緊急事外出,可以向本坊的坊正申請公驗。清朝時,“居民昏夜有生產(chan) 急病、請穩延醫者”,也允許夜行,但需要先向保甲長申領一塊“夜行牌”。夜行牌“長五寸、闊三寸”,由州縣衙門核發,蓋有官押,並塗上一層桐油,“付第幾保第幾甲長收執”。出行人申領夜行牌,例由保甲長“驗明本人麵目、其家產(chan) 病果真”,若屬實,“許給此牌,守柵人問明所至地方,開柵放行;回時即繳;如無此牌者,一概不許放行”。

 

清朝人發明的這個(ge) 民用夜行牌(元朝時亦有“夜行象牙圓牌”,供“公務急速”的官吏夜間出行使用),功能相當於(yu) 唐代的過所。實際上,元明清三朝都恢複了漢唐時期的過所製度,隻不過將“過所”的名稱改成了“文引”、“路引”。

 

元朝中統五年(1264),中書(shu) 省欽奉忽必烈聖旨:“諸斡脫商賈,凡行路之人,先於(yu) 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招保,給公憑,方許他處勾當,若公引限滿,其公事未畢,依所在倒給。如管民官、軍(jun) 官並其餘(yu) 諸投下人員,若無上司文麵勾當,欲往他處勾當,亦聽以次人於(yu) 本處官司告給文引,經過關(guan) 津渡口,驗此放行,經司縣呈押,如無司縣,於(yu) 尉司或巡檢呈押。無公引者,並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戶亦驗引,明附店曆,每上下半月,違者,止理見發之家,笞二十七下。”依此法令,凡商人、管民官、軍(jun) 官及諸投下人員,如果出遠門,都需要辦理文引,連住店都必須勘驗文引。

 

至元二十三年(1286),由於(yu) “腹裏州城諸投下官司信從(cong) 人戶,以江南等處作買(mai) 賣為(wei) 由,濫放文引”,元廷又規定:“今後,諸人若因事或為(wei) 商賈,前去他所勾當,經由有司衙門陳告,取問鄰佑是實,令人保管,別無違礙,方許出給差引,明置文簿銷照。”可以看出來,元朝的文引製,與(yu) 《唐律疏議》確立的過所製是大同小異的。

 

明朝的路引製度更加苛嚴(yan) :“凡軍(jun) 民人等往來,但出百裏者即驗文引”;“凡天下要衝(chong) 去處,設立巡檢司,專(zhuan) 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jun) 、逃囚、無引麵生可疑之人”。出行路程百裏以上,即需要辦理路引,這是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動管製。如果居民不帶路引、擅自出遠門呢?後果很嚴(yan) 重,被官方發現、抓獲的話,輕則打板子,重則充軍(jun) 、處死。懲罰之重,也是史無前例。

 

洪武六年(1373),常州府有一名居民,因“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來不及申請路引,結果途中被“呂城巡檢司盤獲”,“送法司論罪”。還是洪武年間,一名被朝廷征集到南京開胭脂河的工役,因“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竟然“分該死,莫為(wei) 謀”,後幸虧(kui) 有督工百戶向朱元璋求情,才免一死。成化末年,由於(yu) “京師多盜”,兵部尚書(shu) 派官兵“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流動人口,“凡遇寄居無引者,輒以為(wei) 盜,悉送係兵司馬。一二日間,監房不能容,都市店肆傭(yong) 工,皆聞風匿避,至閉門罷市者累日”。沒有攜帶路引的流動人口,都被當成強盜抓了起來。

 

 

 

當過刑部侍郎、禦史官、巡撫、知縣的晚明大學者呂坤,曾設計了一款路引,叫做“遠行丁引”。這款路引登記的個(ge) 人信息,絕對比今天的戶口簿都要詳盡:“照得本州縣衛所某百戶某人,年若幹歲,身長幾尺,無須微須,方麵瓜子麵,白色黑色紫棠色,有無麻疤。今由某處,前至某處,何項生理,家有父某人,母某氏,子某人某人,兄某人,弟某人。……右給付某處某人,準此。州押印,縣押印”。凡出遠門之人,都需向戶籍所在州縣的衙門申請遠行丁引;回鄉(xiang) 之日再將丁引繳還原發衙門注銷。若無丁引擅自出行,或者雖有丁引而“腳色不對”,則“所至店家鄰佑,或在官各色人等,(將其)拿赴所在衙門,即以奸盜押回原籍查究”。

 

清代的行政指南書(shu) 《未信編》亦收錄有一份“路引式”,不過其券麵登記的信息卻不如呂坤丁引之周詳,就不贅引了。

 

總而言之,當曆史發展到宋代時,隨著“唐宋變革”的完成,坊市製、夜禁製、過所製所代表的社會(hui) 管製已經日益鬆動、逐漸消亡,可是到了元明清時期,這三項中世紀製度又都死灰複燃了。不能不說,這是曆史的倒退。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