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勇 李玲玲】商代王位繼承製的特質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4-06 01:18:51
標簽:兄終弟及、商代、繼統法

商代王位繼承製的特質

作者:杜勇 李玲玲

來源:《史學集刊》2021年2期

 

摘要:商代自成湯始,三十帝十七世,弟及王位者十四人,其中九世為(wei) 兄終弟及。殷王室在婚姻形態上雖有嫡庶之分,但並不徹底也不完備,未能進一步對繼承王位的嫡子再分嫡庶,故無法形成具有區別大小宗的宗法製度。而子繼作為(wei) 弟及的中介和橋梁,起初主要是長兄之子,至小乙時轉變為(wei) 季弟之子,武乙以後又變為(wei) 嫡長之子。子繼者的親(qin) 屬關(guan) 係雖有變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是兄終弟及的格局,從(cong) 而顯現出商代王位繼承製的特質。周初承繼了殷商末季的政治遺產(chan) ,確立了更為(wei) 嚴(yan) 格的嫡長子繼統法,遂成為(wei) 後來百世不易的重要政治製度之一。

 

關(guan) 鍵詞:商代;繼統法;兄終弟及;周祭

 

基金項目:本文為(wei) 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多卷本《西周史》”(17ZDA1789)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杜勇,天津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wei) 先秦史;李玲玲,天津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省社會(hui) 科學院副研究員。

 

關(guan) 於(yu) 商代的王位繼承製,自王國維在其名文《殷周製度論》中提出“以弟及為(wei) 主而以子繼輔之”[1]後,廣為(wei) 學界認同。然亦有學者持不同意見,認為(wei) 商代繼統法是子繼與(yu) 弟及並用,或子繼為(wei) 主弟及為(wei) 輔,而子繼又有立嫡、立幼、立壯等多種說法,分歧迄未消弭。以今日甲骨學研究的新進展觀之,王氏此說或有不周備的地方,但基本觀點並無不當。本文擬就相關(guan) 問題略作討論,以求教正。

 

一、商代繼統的主輔問題

 

關(guan) 於(yu) 商代王位繼承法的基本精神,在周代殷遺的記憶中尚有保留。春秋時期,宋宣公病重,決(jue) 定立弟和為(wei) 君,他說:“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yi) 也。”[2]這個(ge) 說法當然太過籠統,且有立弟的用意,無助於(yu) 我們(men) 對商代繼統法的全麵了解。王國維以獨特的眼光和深邃的觀察,發前人所未發,提出:“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wei) 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chuan) 子。自成湯至於(yu) 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wei) 弟之子。……商人無嫡庶之製,故不能有宗法。”[3]王氏所說,多有卓見。

 

對於(yu) 商代繼統的主輔問題,陳夢家先生認為(wei) ,“子繼與(yu) 弟及是並用的,並無主輔之分”,盡管商人傳(chuan) 弟“確為(wei) 其繼統法的特色”。[4]其實這樣講並沒有多大意義(yi) ,因為(wei) 傳(chuan) 弟終有傳(chuan) 盡的一天,不傳(chuan) 子則無以為(wei) 繼。傳(chuan) 子是弟及的中介和橋梁,二者並用是必然的。至於(yu) 說子繼為(wei) 主、弟及為(wei) 輔,[5]或子繼為(wei) 常、弟及為(wei) 變,[6]子繼或謂立嫡,[7]或謂立幼,[8]或謂立壯,[9]也都是缺少根據的。

 

欲明商代王位繼承製的特質,首先需要考析商湯以後的王位世次。據《史記·殷本紀》記載,商代自湯至紂三十王。依其是否有子繼承王位,又可分為(wei) 直係先王和旁係先王兩(liang) 大類。直係先王是商王世次的核心和主軸,死後的祭祀比旁係先王隆崇,在祖神殿中享受特殊地位。卜辭研究表明,除商人先公報乙、報丙、報丁的即位次序被誤置外,還有兩(liang) 項成果值得注意:一是中丁之父大戊雖為(wei) 直係先王,但他不是雍己之弟,而是雍己次兄,小甲次弟;二是祖乙乃中丁之子,非河亶甲之子。河亶甲(戔甲)當為(wei) 旁係先王,中丁為(wei) 直係先王。這對於(yu) 糾正《殷本紀》的失誤,重建正確的商王世次,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yi) 。

 

旁係先王的情況則相當複雜,與(yu) 文獻嚴(yan) 重不合的主要問題有兩(liang) 個(ge) :一是中壬、沃丁、廩辛不見於(yu) 周祭卜辭,是否本無其人,或未即位為(wei) 王,或即位不合法統;二是外丙(卜丙)周祭的次序在大甲之後,是否他繼位在大甲之後?甲骨卜辭今已發現十餘(yu) 萬(wan) 片,看似數量龐大,具體(ti) 到某些細節問題,資料仍顯不足,是以說有易,說無難。而商代周祭製度的研究,有些問題並不十分清楚,據以考史亦須審慎。

 

通常認為(wei) ,“周祭中先王的祭祀次序是以其即位次序為(wei) 準進行安排的,即先即位為(wei) 王者先被祭祀,後即位為(wei) 王者後被祭祀。這是周祭的祭祀原則”。[10]《左傳(chuan) 》文公二年(前625)言及古禮:“子雖齊聖,不先父食”,[11]意即兒(er) 子即使聰明聖哲,也不能在父親(qin) 之前歆享祭祀。這就要求周祭的祭序不僅(jin) 與(yu) 商王廟號日幹相應,還要真實反映商王的即位次序。應該說,周祭祀譜基本做到了這一點,但對有些特殊情況的處理,祭序與(yu) 即位次序也不是完全對應的,因而“逆祀”現象偶有所見。[12]王玉哲先生曾經指出:“祭序不見得必與(yu) 即位序相合。後世子孫祭祀祖先,可能有時把所自出之祖置於(yu) 旁係之前。所以我們(men) 不能以祭序很死板地去改即位序。”[13]這是極具卓識的,值得我們(men) 高度重視。個(ge) 中緣由在於(yu) ,先王的廟號幹支早已確定,而周祭製度卻始於(yu) 祖甲而完備於(yu) 乙辛之時,是後世人為(wei) 設計的。要使周祭次序與(yu) 先王廟號日幹相吻合,又要與(yu) 即位次序相吻合,事實上是有困難的。最有說服力的例證,就是周祭祀譜無法安排廩辛的位置,致使廩辛被置於(yu) 譜外。卜辭有雲(yun) :“鬯祖丁,父甲。[父]甲以兄辛”(《合集》27364)。陳夢家先生分析說:“此‘父甲’是廩辛、康丁之所以稱祖甲,此‘兄辛’是康丁所以稱廩辛。”[14]其說甚是,說明廩辛是實有其人的。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廩辛不見於(yu) 周祭祀譜呢?其實道理很簡單。由於(yu) 廩辛的廟號日幹為(wei) 辛,其祭序隻能排在康丁之後,這就不免與(yu) 他的即位次序相衝(chong) 突。當然也可考慮按祖甲—廩辛的次序安排在同一旬次,但下一旬又不能以康丁—武乙—文丁為(wei) 祭序。除非康丁一人占用一旬,否則無法化解這一矛盾。以一個(ge) 旬次祭祀一位先王,不合周祭常例,還會(hui) 增加周祭旬數,影響一祀時長的確定。可見無論怎樣安排周祭祀譜,廩辛都無法廁身其間。在這種情況下,最後隻有舍棄廩辛這位旁係先王,按祖甲—康丁的次序在同一旬安排祭祀。因此,要從(cong) 這裏來推斷廩辛其人的有無或其即位次序,恐怕隻能漸行漸遠,自陷迷陣。

 

與(yu) 廩辛情況類似的還有中壬。中壬的廟號日幹在大甲之後,即位卻在大甲之前。故在一旬之中既不能把他的祭日安排在大甲之前,又不能置於(yu) 大甲之後。除非把外丙、中壬安排在同一旬次祭祀,否則不能避免前與(yu) 大丁、後與(yu) 大甲在幹支序列上的衝(chong) 突。但周祭祀譜一旬祭二王者,必有一位直係先王。把三位旁係先王安排在同一旬祭祀,也隻有陽甲、盤庚、小辛,[15]其中盤庚還是複興(xing) 殷道的名王。而外丙、中壬都是旁係先王,且在位時間不長,一為(wei) 三年,一為(wei) 四年,亦非卓有功烈的名王。要單獨安排一個(ge) 旬次來祭祀他們(men) ,似乎不具備應有的特殊地位和條件。因此中壬也必須置於(yu) 譜外。至於(yu) 沃丁,除見於(yu) 多種文獻外,《書(shu) 序》明言尚有《沃丁》篇,其人必非子虛。他與(yu) 中壬同為(wei) 旁係先王,其廟號日幹在安排祭序時並不發生抵牾,何以也被置於(yu) 譜外,情況不明。或許當初設計周祭祀譜時,意欲說明周祭以直係先王為(wei) 主,並不是要把所有旁係先王都安排在內(nei) 。不管怎樣,廩辛、中壬、沃丁三位先王不見於(yu) 周祭祀譜,既不能說明曆史上實無其人,或並未即位,或其王位為(wei) 非法取得,也不能以此重訂殷代先王的即位次序。

 

關(guan) 於(yu) 外丙在大甲之前繼位的情況,《世本》《孟子》《竹書(shu) 紀年》《史記》都有較為(wei) 詳細的記載。由於(yu) 大丁未立而卒,大乙死後由外丙、中壬相繼即位。周祭祀譜對未能即位的大丁也有安排,把他與(yu) 大乙放在同一旬次祭祀。接下來應可安排外丙、中壬同旬共祭,但前文已言這並不合宜。由於(yu) 中壬受廟號日幹限製不能入譜,因而隻有把外丙與(yu) 大甲放在同一旬次。又由於(yu) 外丙的廟號日幹在大甲之後,無法調適,最後隻有把大甲的祭序置於(yu) 外丙之前,以至形成大甲—外丙—大庚這樣的祭祀序列,成為(wei) 周祭祀譜中一種少見的“逆祀”現象。陳夢家先生根據周祭祀譜並結合《書(shu) 序》及孔疏加以考察,對大甲繼位在外丙之前的論證,既忽略了諸多文獻記載,也未考慮殷人設計周祭祀譜時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未必可信。

 

根據上文分析,說明殷王世次還不能完全按照周祭祀譜來厘定,總體(ti) 上仍須以《史記·殷本紀》為(wei) 據,尤其是不能否定中壬、沃丁、廩辛三王的存在,也不能說大甲在外丙、中壬之前即位。這樣,我們(men) 就會(hui) 發現王國維統計商代弟及王位者凡十四人是可信的。而商代先王十七世(含未即位的大丁),其中九世為(wei) 兄終弟及,數量上居於(yu) 優(you) 勢。若再考慮大甲、祖乙、武丁三人,或因無弟而傳(chuan) 子,亦可納入弟及體(ti) 係,則商代實際隻剩下武乙、文丁、帝乙、帝辛四世是真正的傳(chuan) 子製,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商人繼統以子繼為(wei) 主而弟及為(wei) 輔的說法,應該是不符合曆史實際的。

 

二、商代有無嫡庶與(yu) 宗法之製

 

宗法製本質上是一種財產(chan) 和權力分配的政治製度。對商王室來說,最大的財產(chan) 和權力分配莫過於(yu) 王位的繼承。商代有無宗法製,關(guan) 鍵要看王位繼承上有無嫡庶之分。王國維關(guan) 於(yu) 商無嫡庶則無宗法的看法,受到很多學者的反對。其實,這是需要從(cong) 不同角度來理解的。

 

嫡庶之製重點體(ti) 現在王位繼承上,其基礎則在婚姻形態。商王實行多妻製,多妻則多子。但繼承王位者或一人,或二人,至多不過四人,並非所有王子都可以繼承王位。陳夢家先生相信商代無嫡庶之製,認為(wei) “商人兄弟不限於(yu) 同父母,故凡從(cong) 兄弟均有繼為(wei) 王的權利”。可事實上繼承王位的兄弟並不多,說明“商代傳(chuan) 統法並沒有一種固定的傳(chuan) 弟傳(chuan) 子法,凡弟或子之所以及王位必另有其法規,可惜我們(men) 無法推知”。[16]陳氏有這樣的疑思,反映了他對商王婚姻形態的認識尚未到位。

 

從(cong) 婚姻形態上看,商王妻室是有嫡庶之分的。嫡妻也就是正妻。《廣韻·錫部》:“嫡,正也。”[17]《詩·召南·江有汜序》:“勤而無怨,嫡能悔過。”[18]陸德明《經典釋文》:“嫡,正夫人也。”既曰嫡妻、正妻,當然隻能是一人,其餘(yu) 均為(wei) 庶妻。從(cong) 周祭卜辭可知,不是商王所有妻室都能納入周祭祀譜,隻有直係先王的配偶才能入譜受祭。直係先王的配偶很多,但絕大多數情況下,隻有一位配偶名列祀譜。這位配偶就是商王正後,亦即嫡妻,又稱為(wei) 法定配偶。至於(yu) 中丁、祖乙、祖丁、武丁等商王,各有兩(liang) 個(ge) 或三個(ge) 配偶被祭祀,並不代表他們(men) 同時擁有幾位正妻。據學者研究,這是由於(yu) 前一個(ge) 法定配偶死亡,又續立一個(ge) 的結果。[19]

 

商王妻室區分嫡庶的目的,在於(yu) 為(wei) 財產(chan) 和權力分配提供製度上的保障。法定配偶之子,是為(wei) 嫡子,均有繼承王位的權利。至於(yu) 庶妻之子,無論賢愚或數量多少,都與(yu) 王位繼承無緣。據胡厚宣先生研究,武丁有妻計64人,有子53人。[20]這些數字可能與(yu) 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但武丁有眾(zhong) 多的妻與(yu) 子應該無疑。其中具有繼承王位資格的卻隻有祖己、祖庚、祖甲等嫡子三人。嫡妻生子的數量當然是有限的,加上過早死亡等原因,也不是每位嫡子都能加戴王冠。如商湯的太子大丁,先於(yu) 其父謝世,就沒有機會(hui) 繼位為(wei) 王。又如祖己,也曾預立為(wei) 太子,但他未曾即位身先死,實際隻有祖庚、祖甲兄弟二人繼位。有時嫡妻隻有一個(ge) 兒(er) 子,當他繼位後無弟可傳(chuan) ,就隻能再傳(chuan) 其子,商王大甲、祖乙、武丁,大概就屬於(yu) 這種情況。

 

陳夢家認為(wei) “凡從(cong) 兄弟均有繼為(wei) 王的權利”,實際並非常態。從(cong) (堂)兄弟繼位為(wei) 王的事,隻發生在中丁以後的“九世之亂(luan) ”(實即九王之亂(luan) )時期。據《史記·殷本紀》載:“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為(wei) 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為(wei) 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為(wei) 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陽甲,是為(wei) 帝陽甲。”[21]其中祖丁死後所立弟南庚,為(wei) 叔父沃甲之子,就是他的從(cong) 兄弟。南庚死後,陽甲繼立,也不是南庚親(qin) 兄弟之子,是從(cong) 兄弟祖丁之子。整個(ge) 有商一代隻有南庚和陽甲的繼位,屬於(yu) 從(cong) 兄弟或從(cong) 兄弟之子。是時正值“九世之亂(luan) ”,政治上處於(yu) 混亂(luan) 和無序狀態,故有偏離常軌的現象出現。

 

婚姻形態上的嫡庶之分,是為(wei) 王位繼統法的需要而設定的。在王位繼承製上,嚴(yan) 格意義(yi) 的嫡庶製還有進一步的嫡庶之別,這是需要注意的。《儀(yi) 禮·喪(sang) 服》:“庶子不得為(wei) 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賈公彥疏:“庶子,妾子之號,適(嫡)妻所生第二者是眾(zhong) 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yu) 長子,故與(yu) 妾子同號也。”[22]這就是說,庶子除了指庶妻所生之子外,嫡妻所生嫡長子的同母弟(嫡昆弟)也是庶子。又《周禮·司服》賈公彥疏雲(yun) :“王禮亦適(嫡)子死有適(嫡)孫,適(嫡)孫死有適(嫡)曾孫,向下皆然也。”[23]商代王位繼承排除了庶妻之子,但作為(wei) 嫡昆弟這一部分庶子,卻與(yu) 嫡長子一樣都有繼承王位的資格,這就不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嫡庶製了。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王國維說商人無嫡庶之製,並沒有錯。因為(wei) 商人嫡庶製的實行,並未從(cong) 婚姻形態到王位繼承一路貫徹到底,走到一半就中止了。

 

由於(yu) 王位繼承對嫡子本身不再區分嫡庶,當然也就無法形成大宗、小宗有別的宗法製。有的學者認為(wei) ,“同是商王而直係旁係是有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宗法製的反映”。[24]實際上,商王有直係、旁係的區分,是以有無王子繼位為(wei) 標準的,並不是對嫡子再分嫡庶的結果。所以周祭祀譜中有的直係先王並不是嫡長子,如大庚、大戊、小乙、祖甲、康丁等;而有的旁係先王卻是嫡長子,如沃丁、小甲、陽甲、廩辛等。自大庚開始,商湯嫡長一脈即告中斷。繼之嫡長與(yu) 庶子二脈交織,至武乙時才穩定在嫡長一脈,不過此時已非殷初的嫡傳(chuan) 了。這種狀況與(yu) 周代嫡長子繼承製相比,是迥相異趣的。王國維說商無宗法,道理就在這裏。

 

要言之,商代雖有嫡庶之製,但並不徹底也不完備,具體(ti) 表現在有不少商王是通過兄終弟及的途徑得以加戴王冠。由於(yu) 王位傳(chuan) 承施於(yu) 所有嫡子,不足以牢固確立嫡長子的特殊地位,因而也不能形成大小宗有別的宗法製度。

 

三、王位傳(chuan) 子的基本規則

 

在兄終弟及製下,當無弟可傳(chuan) 之時,王位必然傳(chuan) 位於(yu) 子。但這個(ge) “子”到底是“兄子”(長兄之子)還是“弟子”(季弟之子)?有無基本規則可循?學者意見不一。

 

在王國維看來,“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wei) 弟之子”。王氏統計,為(wei) 弟之子者,有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七人。[25]而為(wei) 兄之子者,他隻列舉(ju) 了祖丁、陽甲二人,而且陽甲還是從(cong) 兄之子。然據周祭卜辭可知,祖辛為(wei) 祖乙之子,非其弟之子。中丁不是季弟雍己之子,而是次兄大戊之子。至於(yu) 為(wei) 兄之子者,除祖丁、陽甲外,還應包括大甲、祖乙在內(nei) 。大甲之父大丁雖因早逝未能繼位,但在親(qin) 屬關(guan) 係上依然是外丙、中壬之兄子。祖乙為(wei) 長兄中丁之子,非中丁季弟河亶甲之子。王氏把“九世之亂(luan) ”時兩(liang) 位兄子繼位作為(wei) 特例,意在證明弟及製的內(nei) 涵:一是兄終而後弟及,二是子繼亦為(wei) 弟子。

 

楊升南先生堅決(jue) 否定這個(ge) 說法,他認為(wei) 從(cong) 大乙到陽甲八世,為(wei) 傳(chuan) 兄之子(沃丁不計,仲丁非常法例外)。從(cong) 武乙到帝辛四世為(wei) 嫡長子相傳(chuan) ,亦可視作傳(chuan) 兄之子。隻有從(cong) 小乙到康丁四世,為(wei) 傳(chuan) 弟之子。因而他的結論與(yu) 王國維恰好相反:其以子繼父者,“多為(wei) 兄之子”。[26]

 

這兩(liang) 種意見是通過統計方法得出的。由於(yu) 各自用以統計的標準有寬嚴(yan) 之異,產(chan) 生分歧是必然的。王位繼承製作為(wei) 君主製國家一項基本的政治製度,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視,常有成文法予以規範。1356年頒布的《黃金詔書(shu) 》說:“自此至將來任何時候,諸卓越而宏大之選侯領地……長子應為(wei) 彼等之繼承人,除非長子為(wei) 心誌失常之人,或白癡或有任何其他缺陷而不能君臨(lin) 人民者,否則一切統治權與(yu) 領地均應屬於(yu) 彼一人。如有上述情形,長子不能繼承,則餘(yu) 等命令,如此家庭有次子,應由次子繼承,或由死者之長弟或其他在俗戚屬繼承,但必須為(wei) 父係之直係後嗣。”[27]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後,隨即在1701年製定了《王位繼承法》,規定了安妮之後可以繼承王位的人選範圍,禁止天主教徒繼承王位。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期,也可看到查理四世對諸侯繼承人的具體(ti) 規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自今已來,除諡法。朕為(wei) 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yu) 萬(wan) 世,傳(chuan) 之無窮。”[28]這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以詔令形式頒布的皇家繼統法,父子相傳(chuan) 為(wei) 一世,世世代代由嫡長子繼承皇位。至於(yu) 商朝是否曾頒布過此類繼統法,今不可知。但商湯在政治實踐中的具體(ti) 做法和措施,至少會(hui) 作為(wei) 一種政治傳(chuan) 統或成例為(wei) 後世所遵循,從(cong) 而成為(wei) 曆史上所謂“湯法”的組成部分。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考察商代繼統法的製度內(nei) 涵,或許要比包含各種變數在內(nei) 的統計更可靠一些。

 

《史記·殷本紀》載,湯立嫡長大丁為(wei) 太子,大丁是合法的王位繼承人。由於(yu) 大丁早逝,湯死後由外丙繼位,外丙死後由中壬繼位,中壬死後則由其兄子大甲繼位。這幾位商王不是湯之子,就是湯之孫。他們(men) 的即位次序無疑出自商湯生前的政治安排。不管當時伊尹如何受湯的信任,或者伊尹的權勢有多煊赫,在這個(ge) 重大問題上他都不可能擅作主張,也不可能不依照湯的遺誌辦事。這就是說,從(cong) 大丁到大甲的王位繼承過程中,可以體(ti) 現商湯確定的王位繼承原則:先王死後,由嫡長子繼位,繼之諸弟順次即位,待無弟可傳(chuan) 時,再傳(chuan) 長兄之子繼位。其核心內(nei) 涵是嫡長子與(yu) 嫡昆弟依次繼位執政,而下一世猶自嫡長始。這項政治原則的主要適用範圍當然是商王室,但在殷代貴族身份與(yu) 財產(chan) 的繼承過程中也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蹤跡。現藏於(yu) 英國的一片家譜刻辭記載:

 

兒(er) 之先祖曰吹,吹子曰圖片,圖片子曰圖片,圖片子曰雀,雀子曰壹,壹弟曰啟,壹子曰喪(sang) ,喪(sang) 子曰養(yang) ,養(yang) 子曰洪,洪子曰禦,禦弟曰圖片,禦子曰圖片,圖片子曰圖片。(《庫》1506,《英》2674正)

 

此片為(wei) 黃祖卜辭。辭中名叫“兒(er) ”的貴族追溯自己的家世,其先祖始自吹,十一世中主要是傳(chuan) 子,但有兩(liang) 次屬於(yu) 傳(chuan) 弟,即“壹弟曰啟”“禦弟曰”。在“啟”與(yu) “”死後,身份與(yu) 財產(chan) 的繼承權又返還長兄之子的手中。這種情況與(yu) 成湯確定的王位繼承法正好相一致。

 

不過,這樣的製度設計有一個(ge) 非常脆弱的地方,那就是在君主權力的誘惑下,很難保證季弟把王位再傳(chuan) 到兄子手中,而不是傳(chuan) 給自己的兒(er) 子。商湯死後,由他信任的政治盟友伊尹掌理朝政,可以依照他的政治安排,有序進行交班。但後來的事情發展,便不免有了變數。範文瀾先生認為(wei) ,“大庚傳(chuan) 自己的兒(er) 子小甲,破還位長兄子的例,大戊傳(chuan) 自己的兒(er) 子中丁,又破一次例”。[29]大庚死後並未把王權交給長兄沃丁之子,是否違法亂(luan) 製還不好說。因為(wei) 曆史上對大庚並無這方麵的指責,故不排除沃丁膝下無子,大庚才讓自己的兒(er) 子小甲繼位。但中丁的情況有所不同。據周祭卜辭顯示,大戊不是雍己之弟,而是小甲之弟,雍己次兄。故中丁既非弟之子,亦非兄之子。他處在這樣一個(ge) 尷尬的位置上,要繼承王位完全沒有先例可循。估計中丁是通過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才登上王位的。故《史記·殷本紀》說:“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zheng) 相代立,比九世亂(luan) ,於(yu) 是諸侯莫朝。”[30]司馬遷這個(ge) 說法是有史料依據的,並非從(cong) 周製生出來的想象。

 

中丁死後,大體(ti) 上仍是弟及而後傳(chuan) 位兄子。隻有祖丁死傳(chuan) 從(cong) 弟南庚,南庚死傳(chuan) 從(cong) 兄之子陽甲,嚴(yan) 重背離法統。由於(yu) 中丁的繼位公然違製,所以他的後裔也不可能安分,相繼展開了爭(zheng) 奪王位的激烈鬥爭(zheng) 。這從(cong) 中丁以後都邑屢遷,即可看出端倪。“遷徙和外來侵略是破壞習(xi) 慣的強大力量,因而也是產(chan) 生政府需要的強大力量”。[31]頻繁遷徙都邑,正可成為(wei) 打破習(xi) 慣、戰勝對手、加強王權的重要手段。自成湯居亳以後,殷都五遷,其中四次遷都發生在“九世之亂(luan) ”期間。此即中丁遷於(yu) 隞,河亶甲居相,祖乙遷於(yu) 邢,南庚遷於(yu) 奄。平均兩(liang) 個(ge) 王就有一次遷都,足見“弟子或爭(zheng) 相代立”的權力之爭(zheng) 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動亂(luan) 持續時間很長,都城屢遷,國力益衰,疆土日蹙,貴族國家聯合體(ti) 的統治力、凝聚力和向心力都受到極大削弱,以至“諸侯莫朝”。

 

“九世之亂(luan) ”後,商代王位繼承製的傳(chuan) 統習(xi) 慣遭到嚴(yan) 重破壞,原來以子繼父的是兄子,從(cong) 小乙開始則一變而為(wei) 弟子,再從(cong) 武乙開始由弟子二變為(wei) 嫡長子。子繼者的親(qin) 屬關(guan) 係雖有變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保持兄終弟及的格局,從(cong) 而顯現出商代王位繼承製的特質。

 

四、商代繼統法的利與(yu) 弊

 

殷因於(yu) 夏禮,其損益可知。從(cong) 《史記·夏本紀》看,夏朝王位繼承以傳(chuan) 子製為(wei) 主,間有傳(chuan) 弟或傳(chuan) 從(cong) 兄弟者。如太康崩,弟中康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帝扃崩,子帝厪立,帝厪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孔甲即帝厪的從(cong) 兄弟。與(yu) 夏朝相比,商代的王位繼承製表現出兩(liang) 點差別:一是傳(chuan) 弟不限一人,直至無弟然後傳(chuan) 子。二是原則上傳(chuan) 子為(wei) 嫡長之子,而不是傳(chuan) 弟之後弟亦傳(chuan) 子。

 

商朝何以開國之初就實行兄終弟及製?或許商湯未及深謀遠慮,甚至不免為(wei) 形勢所迫。太子早逝,若以太孫繼位,太孫大甲年幼,對治理新建國家,鞏固新生政權,將會(hui) 產(chan) 生諸多不利。而采取弟及製,在外丙、中壬先後繼位後,太孫長大成人後再繼王位,則有利於(yu) 提高其執政能力。加之整個(ge) 過程有商湯深為(wei) 信任的大臣伊尹從(cong) 旁監控,可以保證最高權力的平穩更替,有效鞏固殷人天下共主的地位。商湯這樣的政治設計,實際是確立了王位兄終弟及製的基本原則,保留了後世子孫循此前行的政治路標。

 

應該說,兄終弟及也是有其製度優(you) 勢的。由於(yu) 弟及王位者年齡相對大一些,執政經驗更為(wei) 豐(feng) 富,執政能力有所增強,對於(yu) 應對各種複雜的政治局麵,維護國家的穩定與(yu) 發展,自有其積極作用。後世立君,也常常有這樣的考慮和方案。如《左傳(chuan) 》文公六年(前621)載,晉襄公死,太子年幼,權臣趙盾考慮晉國多難,欲立長君,準備讓襄公之弟公子雍從(cong) 秦國回來主持國政。公子雍“好善而長”,趙盾認為(wei) “置善則固,事長則順”。[32]後因襄公夫人抱著太子號啼於(yu) 朝,卿大夫畏之,隻好仍由太子繼位,是為(wei) 晉靈公。又《左傳(chuan) 》昭公二十六年(前516)載,楚平王去世後,令尹子常想立子西為(wei) 王,立足點也是“立長則順,建善則治”。[33]隻是子西不從(cong) ,其事未果。這說明弟及製由年長者繼承王位,對國家治理是不無裨益的。此外,兄終弟及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兄弟之間對王位激烈相爭(zheng) ,禍起蕭牆。因為(wei) 作為(wei) 嫡子,遲早都是有機會(hui) 繼承王位的。故王國維說:“然使於(yu) 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zheng) 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34]

 

不過,凡事總是有利有弊的,兄終弟及製也不例外。其弊端可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加以分析。一是從(cong) 弟及角度看,同為(wei) 嫡子,年齡差別不會(hui) 很大,若等到長兄死後再由諸昆弟次第繼位,他們(men) 執政的時間一定很短暫,設若健康出了問題,也可能連即位的機會(hui) 都沒有。這就有可能在諸昆弟中滋生各種陰謀,並以合法的旗幟為(wei) 掩護,引發提前奪取王位的政變。再者,同輩兄弟雖有同質、同等的地位和權利,都能繼承王位,但他們(men) 的後代卻隻有兄子才具備這樣的資格。這就不免引起其他從(cong) 兄弟的不滿,甚至不擇手段覬覦王位。商王中丁繼位並引發“九世之亂(luan) ”,或許與(yu) 此有關(guan) 。二是從(cong) 子繼角度看,一方麵當無弟可傳(chuan) 時,傳(chuan) 於(yu) 兄子的難度甚大,因為(wei) 季弟在位時,容易利用掌理國政的優(you) 勢,培植自身勢力,把自己的兒(er) 子扶上王位,致使長兄之子繼位落空。商代從(cong) 小乙到康丁四世,由傳(chuan) 兄子轉向傳(chuan) 弟之子,蓋緣於(yu) 此。另一方麵,倘若長兄無子,或有子不存於(yu) 世,自須弟子接替王位。而弟子又不止一人,當由何人接班,也不免引發紛爭(zheng) 。這說明在兄終弟及製下,由於(yu) 王位繼承人的候選範圍較大,若無嚴(yan) 密的法規予以規範,就很容易激起野心家的貪欲,造成王位爭(zheng) 奪的禍亂(luan) 。

 

英國學者羅素說:“君主政體(ti) 有一些極大的弊端。如果它是世襲的,統治者未必總是有才能的人;如果繼承法靠不住,就會(hui) 發生王朝內(nei) 戰。……王位繼承權之爭(zheng) 比其他任何東(dong) 西都能削弱帝國。”[35]經過“九世之亂(luan) ”,殷商後期的統治者似乎也在深刻反思這個(ge) 問題,因而對王位繼統法不斷進行變革,最後確立了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繼承製最大的優(you) 勢在於(yu) 大大縮小了王位繼承人的範圍,不給那些覬覦王位的野心家留下可鑽的空子,以達到息爭(zheng) 止亂(luan) 的目的。

 

在嫡長子繼承製下,嫡長子對王室財產(chan) 和權力的繼承,具有優(you) 先的地位和權利,至於(yu) 年齡的長幼,品德的優(you) 劣,治國能力的大小,都變成次要的問題了。帝辛的繼位可以說明這個(ge) 問題。《史記·殷本紀》說:“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wei) 嗣。”[36]《左傳(chuan) 》哀公九年(前486)記載:“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37]“元子”在周初文獻中是嫡長子的意思,後來泛指長子,故《史記·宋世家》又稱微子啟為(wei) “首子”。[38]由於(yu) 微子啟的生母為(wei) 庶妻,因而他不能預立為(wei) 太子,故由嫡長子帝辛繼位王位。《呂氏春秋·當務》篇說:“紂之同母三人,其長曰微子啟,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yu) 中衍也尚為(wei) 妾,已而為(wei) 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wei) 太子,太史據法而爭(zheng) 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wei) 後。”[39]這段話含有不少戰國遊士的說辭,實屬不經。一位王婦可能因為(wei) 各種原因會(hui) 由庶妻被冊(ce) 封為(wei) 嫡妻,但要把她的兒(er) 子也在時間上分出嫡庶來,世所未聞。所謂“太史之言”不過是戰國策士編造出來的謊話,用以調和微子啟為(wei) “元子”的矛盾。但殷商末期王儲(chu) 立嫡不立庶,則是符合事實的。

 

殷商末期實行嫡長子繼承製,成為(wei) 西周建國以後承繼的一項重要政治遺產(chan) ,並與(yu) 宗法製相輔為(wei) 用,更趨嚴(yan) 格和完善。這是周公注意吸取曆史的經驗教訓,運用政治智慧在製度創新方麵的一大貢獻。“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wei) 百王不易之製”,[40]在中國古代曆史上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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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英]羅素著,靳建國譯:《權力論》,東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頁。
 
[32](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1844頁。
 
[33](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113頁。
 
[34]王國維:《殷周製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90頁。
 
[35][英]羅素著,靳建國譯:《權力論》,第148-149頁。
 
[36]《史記》卷三《殷本紀》,第105頁。
 
[37](晉)杜預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165頁。
 
[38]《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第1607頁。
 
[39]許維遹:《呂氏春秋集釋》,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52頁。
 
[40]王國維:《殷周製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90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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