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揚】試論春秋筆法及其曆史書寫中的客觀性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9-09 17:00:28
標簽:《春秋》、曆史書寫、客觀性、春秋筆法

試論春秋筆法及其曆史書(shu) 寫(xie) 中的客觀性

作者:駱揚(陝西師範大學曆史文化學院)

來源:《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20年第2期


內(nei) 容提要:傳(chuan) 統的觀點認為(wei) 春秋筆法是孔子設立褒貶的標準,是一種曆史書(shu) 寫(xie) 主觀意識的體(ti) 現。然而《春秋》的書(shu) 寫(xie) 中本就包含了兩(liang) 個(ge) 層麵:一是反映客觀曆史的,即曾經發生過的史事;二是反映主觀意識的,即書(shu) 寫(xie) 者的主觀判斷。曆史文本是主體(ti) (書(shu) 寫(xie) 者)與(yu) 所記錄客觀對象(史事)結合的產(chan) 物,這兩(liang) 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春秋》對史事的記錄是經過判斷的結果。而史官(孔子)的判斷又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次:一是對史實的認定,即客觀史事首先要經過史官主觀的分析與(yu) 決(jue) 斷,是書(shu) 寫(xie) 者所認定的客觀真實,但其認定的事實受禮法傳(chuan) 統的影響,要理解他們(men) 對客觀真實的認識不應超越那個(ge) 時代的意義(yi) 體(ti) 係;二是史官的書(shu) 寫(xie) 規則,即把經過分析認定的事實用合適的語言表達出來。而這也在長期的曆史傳(chuan) 統中客體(ti) 化為(wei) 春秋筆法,是那個(ge) 時代曆史觀念的一種客觀體(ti) 現,在史官傳(chuan) 統及主體(ti) 間的相互認同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是曆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在《春秋》的書(shu) 寫(xie) 中,史官並非不注重曆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men) 試圖通過凸顯自身主體(ti) 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示心中的曆史之真。這種主觀意識來源並受限於(yu) 客觀存在的曆史傳(chuan) 統,其背後體(ti) 現了時代的客觀合理性。所以,春秋筆法是一種書(shu) 寫(xie) 客觀曆史之真的特殊總結。

 

關(guan) 鍵詞:《春秋》/春秋筆法/曆史書(shu) 寫(xie) /客觀性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春秋》經傳(chuan) 曆史書(shu) 寫(xie) 之史學理論研究”(19BZS001)。

 

一、由春秋筆法引出的問題

 

既然《春秋》本為(wei) 魯國史書(shu) ,其形式為(wei) 史文,或曾經過孔子的筆削,其主要內(nei) 容無外乎就是由對客觀史事的記錄構成。可這樣的記錄是如此的簡略,既沒有描述詳細的史事過程和人物的對話,又沒有專(zhuan) 門對於(yu) 人物事件的評論和看法,所以有人斥之為(wei) “斷爛朝報”似乎也情有可原,為(wei) 何《春秋》就成了充滿書(shu) 寫(xie) 者強烈主觀意識的褒貶之書(shu) 了呢?若作如是觀,又如何來看待這種主觀意識與(yu) 客觀史事之間的關(guan) 係呢?按照傳(chuan) 統的理解,其中的關(guan) 鍵就在於(yu) “春秋筆法”。我們(men) 不妨先從(cong) 對春秋筆法理解的早期曆史演變入手,結合前人對它的看法作一簡要的回顧和評析。

 

《左傳(chuan) ·宣公二年》中曾記述了孔子對董狐記錄“趙盾弑其君夷皋”的評價(jia) ,認為(wei) 他是“古之良史也,書(shu) 法不隱”①。此處所謂的“書(shu) 法”大體(ti) 上即可算是一種“春秋筆法”了,可見在孔子之前,史官們(men) 記載曆史便有一定的書(shu) 寫(xie) 規則與(yu) 方式。而《左傳(chuan) ·宣公十四年》裏引君子曰的話“《春秋》之稱微而顯,誌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②似乎又暗示了孔子與(yu) 春秋筆法的關(guan) 係以及春秋筆法的特點。而孟子更是明確地用“其義(yi) 則丘竊取之矣”③的說法點明了孔子作《春秋》的關(guan) 鍵所在。後來的董仲舒、司馬遷也均是順著此說法進一步強調了孔子春秋筆法“約其文辭而指博”、“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讚一辭”④的特點,及其“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存亡國,繼絕世,補敝起廢,王道之大者也”⑤的意義(yi) 。今文經學家對於(yu) 春秋筆法的解讀也多是在這一基礎上深入闡發的。

 

而杜預則提出了東(dong) 漢以來古文經學家的代表性意見。他總結了《左傳(chuan) 》對《春秋》經文義(yi) 例的解釋,認為(wei) 春秋筆法大多為(wei) 周公所創,孔子隻是從(cong) 而修之,據舊例而發義(yi) ⑥。劉知幾繼承了杜預的看法,提出:“《春秋》之作,始自姬旦,成於(yu) 仲尼。丘明之《傳(chuan) 》,所有筆削及發凡例,皆得周典,傳(chuan) 孔子教,故能成不刊之書(shu) ,著將來之法”⑦,這無疑是說春秋筆法皆得自周典,孔子並無筆削。自此之後,對於(yu) 春秋筆法的意見,萬(wan) 變不離其宗,都是在這兩(liang) 類傳(chuan) 統看法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

 

那麽(me) 《春秋》到底有沒有筆法呢?如果有,那究竟是所謂孔子的“筆則筆,削則削”⑧,還僅(jin) 僅(jin) 是史官的記史規則?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當然,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對孔子是否作過《春秋》,時至今日仍然難成定論。不過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來看待這個(ge) 問題:從(cong) 史實層麵上看,雖然現有史料證據更傾(qing) 向於(yu) 是而不是否,但我們(men) 仍然很難肯定,孔子本人到底有沒有“作”或者是“修”過《春秋》;可是從(cong) 文化史和思想史對中國傳(chuan) 統的影響層麵來看,孔子作《春秋》卻是一個(ge) 不爭(zheng) 的事實。雖然近代以來的許多曆史學家本著疑古的態度提出各種反駁意見,甚至進而推翻孔子作《春秋》這一命題,但這也無法抹殺後一層麵上孔子作《春秋》的意義(yi) ——無論孔子實際上是否作過《春秋》,曆史上孔子作《春秋》之說所形成的文化意蘊及其傳(chuan) 承與(yu) 影響都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本著疑古求真的精神想要推翻孔子作《春秋》的嚐試,也隻是曆史中對這一傳(chuan) 統的進一步繼承、批判和發展而已。理解了這一點,我們(men) 發現從(cong) 春秋筆法本身來看,也是如此。首先,從(cong) 曆史文化對傳(chuan) 統的影響層麵來看,春秋筆法的存在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其次,根據現有的史料證據,根本難以將春秋筆法中的史官記史規則與(yu) 孔子的筆削明確區分開來。

 

既然如此,我們(men) 可以暫將現有《春秋》著作權的問題擱置,而先關(guan) 注春秋筆法這一現象本身。前人往往把焦點更多集中到《春秋》文本是如何反映書(shu) 寫(xie) 者(不論是史官還是孔子)的主觀意識上,即春秋筆法是怎樣在客觀史事的記錄中寓褒貶和體(ti) 現微言大義(yi) 的?他們(men) 熱衷於(yu) 討論所謂的“春秋筆法”是怎樣將書(shu) 寫(xie) 者的主觀意識呈現出來。這在中國古代經學史上,特別是今文經學家那裏是核心問題之所在。然而春秋筆法的這種特點也招致了一些對《春秋》負麵的看法,其中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唐代劉知幾在《史通·惑經》裏的質疑。到了近代,歐洲漢學家理雅各在翻譯《左傳(chuan) 》所作的序言中,因其自身文化的差異性,更是對春秋筆法所導致曆史記錄之失真提出了直接的批評⑨。那麽(me) 究竟該如何來看待這樣的矛盾呢?春秋筆法是否因為(wei) 對主觀意識的凸顯而嚴(yan) 重損害了曆史記錄的客觀真實呢?我們(men) 不妨結合《春秋》中具體(ti) 的例子來作進一步的探討。

 

二、從(cong) 兩(liang) 種“弑君”書(shu) 寫(xie) 看史官主觀意識之客觀性

 

先來看談及“春秋筆法”那個(ge) 引用率頗高的例子,《左傳(chuan) ·宣公二年》當年《春秋》經曰:“趙盾弑其君夷皋”。隻看這句話,某人做了某事,我們(men) 會(hui) 覺得史實的記錄簡潔明了。但雖然簡明,讀者對這件事的前因後果和詳細過程卻無從(cong) 知曉,因為(wei) 曆史的細節隱藏在這句話的背後,並未顯現出來。這些史事對於(yu) 《春秋》的書(shu) 寫(xie) 者來說是在場的;而對於(yu) 我們(men) 今天的讀者來說,因為(wei) 時空的限製,史事是不在場的。所以通過《春秋》簡略的史文我們(men) 無法更多了解到它所蘊含的內(nei) 容和意義(yi) 。而《左傳(chuan) 》對史事的詳細記載無疑為(wei) 讀者與(yu) 《春秋》文本之間的鴻溝架起了一座橋梁。但根據《左傳(chuan) 》的描述:

 

乙醜(chou) ,趙穿攻靈公於(yu) 桃園。宣子(趙盾)未出山而複。⑩

 

可見“趙盾弑其君”從(cong) 我們(men) 今天的標準看是一個(ge) 與(yu) 曆史事實不相符合的記錄。實際上的弑君之人並非趙盾,而是趙穿,當時趙盾逃亡在外,趙穿弑君之時他並不在場。我們(men) 也許會(hui) 問曆史記錄怎麽(me) 可以與(yu) 曆史事實不符,難道記錄《春秋》的史官所了解的事實與(yu) 《左傳(chuan) 》不一樣嗎?並非如此。晉太史董狐是有意這麽(me) 書(shu) 寫(xie) 的,而且他說了這樣記錄的緣由,即“子為(wei) 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11)。董狐認為(wei) 趙盾雖非親(qin) 手弑君之人,但要麽(me) 就逃出國境不再回來,要是回來就必須懲辦弑君的凶手,而他任何一點都沒有做到,那麽(me) 他對於(yu) 弑君之事就有著極大的嫌疑和不可推卸的責任。《榖梁傳(chuan) 》對於(yu) 這條看起來讓人困惑的記錄解釋得更為(wei) 明晰:

 

晉趙盾弑其君夷皋。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yu) 郊。趙穿弑公,而後反趙盾,史狐書(shu) 賊曰:“趙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孰為(wei) 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史狐曰:“子為(wei) 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弑,反不討賊,則誌同。誌同則書(shu) 重,非子而誰?”故書(shu) 之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12)

 

董狐在這裏指出,趙盾回來卻不討賊,表明他對趙穿弑君的行為(wei) 是認同的,也就意味著他們(men) 的想法一致,想法既然一致,書(shu) 法就記錄其中身份地位高的人。趙盾難以排除自己弑君同謀的嫌疑,又位高權重,於(yu) 是就成了董狐記錄中所認定的弑君者。而孔子對這樣與(yu) 事實不符的記錄卻大為(wei) 讚賞,稱董狐為(wei) “古之良史也,書(shu) 法不隱”(13)。從(cong) 中我們(men) 可以看出,董狐記錄的目的並不在於(yu) 對客觀史事細節上的如實再現,而在於(yu) 對客觀史事的整體(ti) 把握和判斷定性,以及關(guan) 注史書(shu) 記載所能帶來的意義(yi) 與(yu) 影響。他首先對客觀史事經過主觀上的分析定性得出結果,即認定是趙盾弑君,接著他把這一判斷結果按照“書(shu) 法”記錄下來。此處的書(shu) 法,按《左傳(chuan) 》總結的凡例,即“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14),書(shu) 曰:“趙盾弑其君夷皋”,就是將罪責歸於(yu) 趙盾。而“書(shu) 法”來源於(yu) 史官的記事傳(chuan) 統,這種記事傳(chuan) 統受到禮法的影響和製約,是在曆史中形成的對史官主觀意識客觀規則化了的產(chan) 物,可以看作史官群體(ti) 中主體(ti) 間相互認同所產(chan) 生的意義(yi) 體(ti) 係。它生成於(yu) 當時的社會(hui) 曆史環境,其如何使用也蘊含著一定的客觀標準。書(shu) 法不隱就是嚴(yan) 格遵循書(shu) 法,但並不等同於(yu) 記錄和史事完全相符。當時史官所認為(wei) 的曆史真實不一定必須符合後世宣揚的曆史的客觀,要理解他們(men) 對曆史真實的認識不應超越那個(ge) 時代的意義(yi) 體(ti) 係。書(shu) 法就是這種意義(yi) 係統的一種體(ti) 現,它的產(chan) 生源於(yu) 社會(hui) 中主體(ti) 之間的相互認同,在史官傳(chuan) 統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它是曆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它有著符合自己時代的合理性(15)。所以在史書(shu) 的記錄中,客觀事實上的“趙穿弑其君”就這樣變成了經過史官主觀意識判斷之後按“書(shu) 法”寫(xie) 下的“趙盾弑其君”,在這種主觀意識呈現的背後其實蘊含著那個(ge) 時代以及史官群體(ti) 的客觀合理性。

 

另一個(ge) 常常被提起的史官直書(shu) 故事是襄公二十五年記錄“齊崔杼弑其君光”(16)的齊太史兄弟。在《春秋》的這個(ge) 陳述裏,曆史記錄與(yu) 曆史事實大體(ti) 是相符的,即確實是崔杼組織指使人殺了齊莊公。為(wei) 什麽(me) 同樣被稱作《春秋》中“直筆”的典型事例,會(hui) 有這樣的區別呢?劉家和先生認為(wei) :“崔杼弑其君”是記錄的直筆,是直接的;“趙盾弑其君”是經過分析後定性的直筆,是間接的,不具有記錄的直接性。直接性的記錄,隻要記錄者的了解無誤,他的真實性就無可懷疑。而間接性的記錄,即使記錄者的了解無誤,它的真實性仍有可疑。因為(wei) ,在某種情況下(即記錄者的了解,不僅(jin) 按其本身的是非標準來說是無誤的,而且按事實來衡量也是無誤的情況下),它的真實性就無可懷疑;在某種情況下(即記錄者的了解,按其自己的是非標準來說是無誤的,但以事實來衡量時卻有誤的情況下),它的真實性就不能成立。對於(yu) 後人來說,重要的是要了解事情的過程;至於(yu) 如何定性,後人自有自己的標準(17)。劉先生敏銳地指出了這兩(liang) 種直書(shu) 之間的不同之處,並加以具體(ti) 分析,可謂獨具卓識。這啟發我們(men) ,在史書(shu) 的記載中,作為(wei) 事實判斷的客觀史實的真假與(yu) 作為(wei) 價(jia) 值判斷的主觀評價(jia) 的是非,兩(liang) 者往往交織在一起,難以分開。按照我們(men) 今天史學的觀點來看,或許客觀記錄的直書(shu) 比之經過主觀分析定性的直書(shu) 對於(yu) 後人顯得更為(wei) 重要,但其實在《春秋》中,即使是客觀記錄的直書(shu) ,也離不開史官的主觀判斷認定。比如上麵的“齊崔杼弑其君光”,雖然確實是崔杼組織指使人殺了齊莊公,但根據《左傳(chuan) 》的記載,莊公實際上應該是被崔杼手下的侍人射中並圍攻殺死的。如果要在嚴(yan) 格意義(yi) 上與(yu) 客觀曆史完全相符的話,那麽(me) “崔杼弑其君”也是有問題的記錄,但因為(wei) 《春秋》簡約的記事風格限製,史官將弑君者認定為(wei) 崔杼,並按照“稱臣,臣之罪”的書(shu) 法記作“崔杼弑其君”恐怕是最為(wei) 合理的結果。

 

所以我們(men) 從(cong) 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一切的曆史記錄,其實都離不開史官的主觀意識,而這樣的主觀意識又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次:一是對事實的認定,一是史官的書(shu) 寫(xie) 規則。由於(yu) 主觀意識這兩(liang) 個(ge) 層次的存在,使得對客觀史事的記錄與(yu) 客觀史事並不能完全相符。在“趙盾弑其君”的例子中,兩(liang) 者不相符主要是因為(wei) 前一個(ge) 層次的影響。在史官的記史過程中,首先要經過主觀上對客觀事實的判斷認定,而這也提醒我們(men) 在任何曆史記錄中都不應忽略這一層次主觀意識的存在,這種主觀意識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又來源並受限於(yu) 客觀存在的曆史傳(chuan) 統,其背後也蘊含著時代的客觀合理性。

 

三、“魯君見弑”書(shu) 法中的隱與(yu) 顯

 

除了主觀意識中事實判斷對史書(shu) 記錄的影響,《春秋》中客觀史事的記錄與(yu) 客觀事實不符更多的時候會(hui) 受到主觀意識中後一層次的影響,即書(shu) 法的影響。書(shu) 法問題因為(wei) 在文本上有跡可循,所以對它的討論一直以來都是焦點所在。因為(wei) 前人已經講了很多,也十分係統詳盡,所以在這裏我們(men) 不妨順著前麵的例子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來具體(ti) 說明本節主題所要探討的問題,即書(shu) 法是怎樣體(ti) 現作者的主觀意識的,特別是某些看似隱諱的書(shu) 法是不是就完全掩蓋了曆史事實呢?

 

上文談到了孔子讚賞董狐直書(shu) “趙盾弑其君”為(wei) “書(shu) 法不隱”,可奇怪的是,同樣的弑君之事發生在魯國卻從(cong) 未直接記錄於(yu) 《春秋》。對於(yu) 這種情況,唐人啖助便解釋說:“凡魯君見弑,止皆書(shu) 薨,不可斥言也;他國公子篡、大夫弑,必書(shu) 名,誌罪也”(18)。他國國君被殺就書(shu) 作“弑君”,並根據具體(ti) 情況不同而“稱名”、“稱國”、“稱人”、“稱盜”不同(19);而魯君被殺卻隻書(shu) 作“公薨”,不可明言。應該說,這是一種特有的諱書(shu) 書(shu) 法,雖然不知道這是魯國史官本身的記錄規則還是經過孔子筆削的結果,但它看起來與(yu) 《公羊傳(chuan) ·隱公十年》所總結的“《春秋》錄內(nei) 而略外,於(yu) 外大惡書(shu) ,小惡不書(shu) ;於(yu) 內(nei) 大惡諱,小惡書(shu) ”(20)的原則是大致相符的。比如《春秋》裏記錄魯國非正常死亡的隱公、閔公兩(liang) 位國君之死均書(shu) 作“公薨”,於(yu) 弑君之事隻字不提,如果沒有《左傳(chuan) 》對史事的記載,我們(men) 根本不可能知道兩(liang) 人的死因是被殺。那麽(me) 《春秋》將魯國的弑君行為(wei) 修飾其辭為(wei) “公薨”,這樣一種隱諱的書(shu) 法是不是就將客觀事實完全掩蓋了呢?為(wei) 何對於(yu) 趙盾、崔杼弑君之事,晉、齊兩(liang) 國史官尚能直書(shu) 其事;而魯君見弑,孔子(或魯國史官)卻諱作“公薨”,這又如何能當得上孟子所言的“孔子成《春秋》而亂(luan) 臣賊子懼”呢?無怪乎劉知幾會(hui) 譏諷孟子此言為(wei) “無乃烏(wu) 有之談”(21)了。那麽(me) 該如何來解答劉知幾的疑惑呢?關(guan) 於(yu) 這個(ge) 問題,孔穎達曾在《正義(yi) 》中加以調停(22),但極為(wei) 牽強。想要解決(jue) 問題,還是應回到原典本身的解讀。

 

回到前文那個(ge) 讓人疑惑的記錄,比如《春秋·隱公十一年》所記錄的“公薨”,如果不熟悉《春秋》記錄魯國國君死亡的書(shu) 法,並不會(hui) 發現有什麽(me) 異常之處。可是結合《公羊傳(chuan) 》與(yu) 《榖梁傳(chuan) 》於(yu) 此提出的疑問,我們(men) 便可揭開隱諱書(shu) 法的麵紗,依稀窺見這樣書(shu) 寫(xie) 背後的異常之處。

 

《公羊傳(chuan) ·隱公十一年》雲(yun) :

 

何以不書(shu) 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shu) 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為(wei) 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複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為(wei) 不係乎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23)

 

《榖梁傳(chuan) ·隱公十一年》雲(yun) :

 

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賊不討,不書(shu) 葬,以罪下也。(24)

 

根據《公》、《榖》二傳(chuan) 的敘述,我們(men) 發現看上去簡簡單單的“公薨”書(shu) 寫(xie) 背後卻大有學問。原來《春秋》記錄魯國國君的死亡,一般都遵循一套規定的書(shu) 法規則。如果是正常死亡,那麽(me) 除了記錄“公薨”的事實外,還要記錄死亡的地點,參看《春秋》中魯國其他正常死亡國君的記錄可知,正確的格式應該是“公薨於(yu) 某處”;除此之外,還應該記錄國君的葬禮。如果不符合這一規則的記錄,就意味著有異常的情況發生,而這異常的情況一般就是國君被殺,即出現了弑君的行為(wei) 。不記錄地點就代表國君死非其所,不記錄葬禮就代表弑君之賊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了解了以上這些規則後,我們(men) 再來進一步探討劉知幾的疑惑,為(wei) 何同樣是弑君之行為(wei) ,魯國的記錄卻不同於(yu) 他國之史書(shu) ,出現了內(nei) 外有別的情況,《春秋》這樣的書(shu) 法又如何能讓“亂(luan) 臣賊子懼”呢?對此,清儒陳澧曾作了如下的評論:

 

晉董狐書(shu) :“趙盾弑其君”,齊太史書(shu) :“崔杼弑其君”;魯桓公弑隱公,《春秋》但曰:“公薨”,而孟子顧以為(wei) “亂(luan) 臣賊子懼”,何也?董狐非趙氏臣也,齊太史非崔氏臣也,可以直書(shu) 也;孔子為(wei) 魯臣,於(yu) 其先君之篡弑,不可直書(shu) 也。魯之舊史,雖有如南、董者,於(yu) 隱公之弑,書(shu) 公子翬而已矣,無以見桓公之罪惡矣。孔子修之,削去弑君者之名,但書(shu) 薨而不書(shu) 地,則與(yu) 正終者異矣。隱公不書(shu) 葬,桓公書(shu) 即位,其為(wei) 桓公弑隱公,不待言而明矣!此南、董之筆所不能到者也。趙盾、崔杼,弑君而不篡國,南、董能懼之;魯桓公弑君篡國,雖南、董不能懼之,惟孔子乃能懼之。孔疏謂魯舊史不書(shu) 君弑為(wei) 愛君,董狐則誌在疾惡,此謬說也。《春秋》不疾惡,亂(luan) 臣賊子何以懼乎?(25)

 

陳澧的分析無疑是有道理的。雖然其中對於(yu) 《春秋》中“公薨”的書(shu) 法是否為(wei) 孔子筆削尚須存疑,但他首先明確地指出,這兩(liang) 種弑君的情況之間是有所區別的,因此選擇不同的記錄方式完全可以解釋得通。接著,他又表明這樣的書(shu) 法並未完全掩蓋事實真相,其實隻是諱而不隱,更是“南、董之筆所不能到者”。在此基礎上,皮錫瑞進而論述道:

 

孔子作《春秋》,與(yu) 董狐、南史身為(wei) 史官者不同。桓公以弟弑兄而代其位,又與(yu) 趙盾、崔杼弑而未篡者不同。劉知幾以南、董之直筆,疑《春秋》之隱諱,是不知經、史之體(ti) 本異,篡弑之事亦異,非可一概論也。陳氏發明《春秋》寓意之深,《左氏》敘事之善,可以破知幾之惑,而益信孟子之言矣。蓋《春秋》雖為(wei) 尊親(qin) 諱,亦必微辭見義(yi) 。《公羊傳(chuan) 》曰:“公薨,何以不書(shu) 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又曰:“繼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公薨不書(shu) 葬、不書(shu) 地,則弑明;桓書(shu) 即位,則隱為(wei) 桓弑明。若必書(shu) 公弟軌弑公,則軌為(wei) 先君,不可直書(shu) 。若但書(shu) 公子翬弑公,或書(shu) 寪氏,則縱舍首惡,更非信史矣。(26)

 

皮氏作為(wei) 一名今文經學家,反對劉知幾以史的標準去衡量《春秋》,認為(wei) 《春秋》雖未明言弑君,但這種諱而不隱的筆法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反而比那種所謂的如實記錄更能體(ti) 現曆史的真實,從(cong) 而更好地彰顯孔子的微言大義(yi) 。皮氏本意是為(wei) 經學張目,但卻啟發了我們(men) ,曆史之真絕非如實直書(shu) 那麽(me) 簡單,而有著不同層次的複雜性,春秋筆法諱而不隱的特點有時恰恰展示了曆史深處更為(wei) 真實的層麵。

 

綜上所述,在《春秋》的這類事例中,史官(孔子)當然應該知道國君是被殺的,在事實認定這一層次上並不存在太大的問題,完全可以書(shu) 作“某某弑其君”,但或許因為(wei) “內(nei) 大惡諱”的原因,史官(孔子)在語言選擇上不得不麵臨(lin) 一個(ge) 如何表達的問題:在簡約記事方式的限製前提下,既不能將弑君之事明白直接地書(shu) 寫(xie) 出來,又不能將這種情況與(yu) 國君的正常死亡等同處理,所以隻能通過特殊的書(shu) 法來體(ti) 現他所認定的客觀事實。正如有的學者所認為(wei) 的:《春秋》的隱而不書(shu) 並不是一味遮掩,而是將事件留在曆史的陰影處,也是一種表達臧否的方式。史官無權直接表達自己的評判,就隻能通過各種超乎尋常的表達規範來顯示自己的意見。而《春秋》的諱書(shu) 雖然看上去模糊了事實的真相,但對於(yu) 三傳(chuan) 的作者來說,尚處於(yu) 當時的曆史文化背景下,清楚那些隱諱了的事實與(yu) 記錄規則,所以不成問題,這也是史官表現自己真實意圖的一種特殊敘事方式(27)。確實如此,史官這樣的記錄書(shu) 法將客觀事實留在了陰影處,雖然普通人從(cong) “公薨”這樣的書(shu) 寫(xie) 中無法得知真實的情況如何,但熟悉其書(shu) 寫(xie) 規則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異常之處,既不書(shu) 地,又不書(shu) 葬,所以聯係類似的情況便可以歸納總結出這樣的書(shu) 法代表的就是弑君。所以《春秋》中有些看似隱諱的地方,不管是此處分析的“弑君”諱為(wei) “公薨”,還是像“晉侯召王”諱為(wei) “天王狩於(yu) 河陽”,其實隻是諱而不隱,史官用異乎尋常的書(shu) 法表達,讓人產(chan) 生懷疑,使得“隱”變成了一種“顯”,而並非單純的掩飾。史官隻是用他的方式記錄曆史,如果了解了他的書(shu) 法規則,一定程度上也就理解了他所認定的事實。當然,我們(men) 如此分析並不是要提倡這樣的書(shu) 法,也並非為(wei) 其辯護,隻是想從(cong) 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啟示。即史書(shu) 的記錄離不開作為(wei) 主體(ti) 的人,在曆史的記載中,客觀的史事與(yu) 作史者的主觀意識永遠是交織在一起,不可分離的。在《春秋》的書(shu) 寫(xie) 中,史官並非不注重曆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men) 試圖通過凸顯自身主體(ti) 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現心中的曆史之真,並以此作為(wei) 他們(men) 的職責使命之所在。孔子繼承發揚了這一點,也對後來的中國史學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汪榮祖先生所說:“自兩(liang) 漢以來,迄於(yu) 清末,雖雲(yun) 《春秋》筆削褒貶,不得妄擬,然所謂書(shu) 法,所謂正統,原本《春秋》大義(yi) 。如習(xi) 鑿齒以蜀漢為(wei) 正統,以晉承漢;如《通鑒》凡一統之君,死稱崩,否則稱殂,一統之國大臣死稱薨,否則稱卒,斯皆《春秋》書(shu) 法也。曆代作史者視為(wei) 當然,益可見《春秋》寓褒貶於(yu) 書(shu) 法,入史學之深也。然則《春秋》一書(shu) ,非僅(jin) 編年之濫觴,亦史觀之淵泉也。”(28)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們(men) 可以看出,《春秋》的書(shu) 寫(xie) 中本就包含了兩(liang) 個(ge) 層麵:一是反映客觀曆史的,即曾經發生過的史事;二是反映主觀意識的,即書(shu) 寫(xie) 者的主觀判斷。曆史文本是主體(ti) (書(shu) 寫(xie) 者)與(yu) 所記錄客觀對象(史事)的結合,這兩(liang) 個(ge) 方麵既互相矛盾,又密不可分,在它們(men) 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春秋》按照史官的曆史傳(chuan) 統和職業(ye) 要求記錄史實,事件中包含著人物、時間、地點等,然而即使最簡單的曆史記錄已經是人經過判斷的結果,在邏輯上是一個(ge) 判斷式。這樣的“如實”、“直書(shu) ”,也是經過史官的主觀判斷而得來的。我們(men) 往往忽略了作者的主觀思考判斷,其實沒有一個(ge) 記錄離得開主觀的判斷,但主觀的判斷並不意味著與(yu) 客觀真實相矛盾。史官的判斷又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次:一是對史實的認定,即客觀史事首先要經過史官主觀的分析與(yu) 決(jue) 斷,是書(shu) 寫(xie) 者所認定的客觀真實,但其認定的事實受禮法傳(chuan) 統的影響,要理解他們(men) 對客觀真實的認識不應超越那個(ge) 時代的意義(yi) 體(ti) 係;二是史官的書(shu) 寫(xie) 規則,即把經過分析認定的事實用合適的語言表達出來。而這也在長期的曆史傳(chuan) 統中客體(ti) 化為(wei) 春秋筆法,是那個(ge) 時代曆史觀念的一種客觀體(ti) 現,在史官傳(chuan) 統及主體(ti) 間的相互認同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是曆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再加上《春秋》辭約義(yi) 豐(feng) ,往往用有限的文字來記錄層次豐(feng) 富的史事與(yu) 大義(yi) ,所以在表述上不免出現難於(yu) 周全的地方,這一定意義(yi) 上又使得人們(men) 對春秋筆法的理解變得更為(wei) 複雜。

 

理解了史官判斷這兩(liang) 個(ge) 層次的糾纏,再回頭看《春秋》中那些看似隱諱的地方,其實有時隻是諱而不隱,因為(wei) 有時“隱”也正是一種“顯”,並非單純的掩飾,而隻是用他的方式記錄曆史。所以如果了解了史官的書(shu) 法規則或孔子的“春秋筆法”,一定程度上也就理解了他們(men) 所認定的事實。當然,首先由於(yu) 時代的久遠,我們(men) 已經無法盡曉其規則,而且其規則也許本身就存在前後不完全一致的矛盾情況;再者,若孔子曾修過《春秋》,史官的記史規則與(yu) 孔子的“春秋筆法”其實很難明確區分開來,因為(wei) 就現有史料來看,所有學者對兩(liang) 者的辨析更多隻是一種帶有猜測性質的結論,因為(wei) “文獻不足征也”,即使能自圓其說,亦無法得到確證。這些無疑給我們(men) 認識春秋筆法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在實踐中對於(yu) 此點尚需具體(ti) 的分析,但卻並不妨礙我們(men) 在研究時對《春秋》的記載有著比較自覺的認識。在《春秋》的書(shu) 寫(xie) 中,史官並非不注重曆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men) 試圖通過凸顯自身主體(ti) 性的方式更好地展示心中的曆史之真。這種主觀意識來源並受限於(yu) 客觀存在的曆史傳(chuan) 統,其背後恰好體(ti) 現了時代的客觀合理性。所以,春秋筆法是一種書(shu) 寫(xie) 客觀曆史之真的特殊總結。而也正是《春秋》記載中存在的這種客觀事實與(yu) 主觀意識之間的張力,給後世中國史學的發展帶來了不可磨滅的影響。

 

注釋:
 
①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867頁。
 
②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913頁。
 
③焦循:《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74頁。
 
④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943-1944頁。
 
⑤司馬遷:《史記》,第3297頁。
 
⑥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705-1706頁。
 
⑦劉知幾著,浦起龍通釋:《史通通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頁。
 
⑧司馬遷:《史記》,第1944頁。
 
⑨詳見理雅各:《中國經典》,V(第5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9頁。
 
⑩(11)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867頁。
 
(12)範寧注,楊士勳疏:《春秋榖梁傳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412頁。
 
(13)後人對此處所引孔子語多有懷疑,認為“越竟乃免”尤為不辭,不合情理,不似孔子之言。但日人竹添光鴻氏曾有較為中肯的解釋,可備參考:“越竟乃免,言不再歸,遂奔他國,則弑在出奔之後,明己不與其謀,可以免弑君之名矣。非謂越境而反,君臣之義絕可以不討賊也。亡不越竟,反不討賊,亦是兩事,不可與此相牽。”見竹添光鴻:《左傳會箋》,台北:天工書局,1995年版,第694頁。劉家和先生則認為這兩種看似矛盾的稱許中蘊含著曆史求真與致用之間的張力。詳見劉家和:《史苑學步:史學與理論探研》,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序,第10-11頁。
 
(14)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869頁。
 
(15)陳新:《西方曆史敘述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1頁。
 
(16)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982頁。
 
(17)劉家和:《史學、經學與思想》,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頁。
 
(18)陸淳:《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叢書集成初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46頁。
 
(19)“稱國以弑,目大臣也,不書大夫,君無道也。稱人以弑,目賤人也,亦惡其君也。稱盜以弑,非君之惡也。”見陸淳:《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叢書集成初編》,第146頁。
 
(20)何休解詁,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210頁。
 
(21)劉知幾著,浦起龍通釋:《史通通釋》,第384-385頁。
 
(22)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第1735頁。
 
(23)何休解詁,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第2210頁。
 
(24)範寧注,楊士勳疏:《春秋榖梁傳注疏》,第2371頁。
 
(25)陳澧:《東塾讀書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頁。
 
(26)皮錫瑞:《師伏堂〈春秋〉講義》,載《皮錫瑞全集》,第8冊,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223頁。
 
(27)過常寶:《“春秋筆法”與古代史官的話語權力》,《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28)汪榮祖:《史傳通說——中西史學之比較》,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30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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