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倩】精英、德治與教化——傳統鄉村自治與當代基層協商治理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8-22 02:20:42
標簽:三老製、鄉村治理、鄉約、德治

精英、德治與(yu) 教化——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與(yu) 當代基層協商治理

作者:吳倩(天津外國語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副教授、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中國農(nong) 村研究》2019年上卷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七月初二日乙未

          耶穌2020年8月20日

 

摘要:中國古代基層社會(hui) 的傳(chuan) 統治理方式是以精英為(wei) 主導、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以教化為(wei) 途徑的鄉(xiang) 村自治。古代鄉(xiang) 村自治的基本特點是公共商討、理性衡斷、議政以德,且注重在公共討論中提升百姓的理性水平與(yu) 道德境界。傳(chuan) 統社會(hui) 獨特的鄉(xiang) 村治理經驗與(yu) 現代協商治理的精神相通,對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經驗的創造性轉化有助於(yu) 深化和發展當代中國的基層協商治理。

 

關(guan) 鍵詞:鄉(xiang) 村治理;德治;鄉(xiang) 約;三老製;協商治理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以“縣”為(wei) 最低一級地方行政單位,縣以下不再設置其他行政機關(guan) ,這種基層政治安排被學界一些研究者概括為(wei) “皇權不下縣”。[1]一般來說,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一個(ge) 縣的管理範圍很大,管轄人口眾(zhong) 多,小縣管轄幾萬(wan) 人,大縣管轄十到二十五萬(wan) 人。[2]麵對如此廣土眾(zhong) 民的基層治理任務,縣令以及寥寥數人的縣級行政單位往往鞭長莫及,國家通常依靠各種形式的自治組織來治理廣大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本文在此意義(yi) 上把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基層治理情況概括為(wei) 鄉(xiang) 村自治。隨著政治曆程的演進,古代中國的鄉(xiang) 村自治在製度和實踐上不斷演變、發展,積累了豐(feng) 富的治理經驗,形成了獨特的治理傳(chuan) 統。這些適應於(yu) 中華民族的獨特思維方式和行為(wei) 習(xi) 慣的基層治理智慧能夠為(wei)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鄉(xiang) 村治理提供有益借鑒。

 

在當代中國的鄉(xiang) 村治理中,協商治理是在基層治理實踐中日益受到關(guan) 注和肯定的一種治理方式。根據學界的相關(guan) 理論與(yu) 實證研究,鄉(xiang) 村基層的協商治理在一定意義(yi) 上切合了中國農(nong) 村的實際情況,同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協商民主道路的基礎性環節。本文在此基礎上力圖闡明的是,當代中國鄉(xiang) 村的協商治理不僅(jin) 與(yu) 今日中國鄉(xiang) 村治理的實踐探索內(nei) 在相關(guan) ,而且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的鄉(xiang) 村治理習(xi) 慣一脈相承。可以說,中國古代鄉(xiang) 村治理的理念與(yu) 現代基層協商治理的基本精神具有內(nei) 在的相通性,這也在一定意義(yi) 上成為(wei) 當代中國的協商治理實踐在中國鄉(xiang) 村取得較大成效的曆史原因。我們(men) 探討中國式的基層協商治理道路,應當在注重中西會(hui) 通視野下的協商民主之普遍性的基礎上凸顯中國協商民主的獨特性,而古代的鄉(xiang) 村自治傳(chuan) 統正是這種獨特性的重要來源。具體(ti) 說來,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實踐的基本特點體(ti) 現為(wei) 三個(ge) 方麵:以精英為(wei) 主導、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以教化為(wei) 途徑。

 

以精英為(wei) 主導的鄉(xiang) 村自治與(yu) 現代基層協商治理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鄉(xiang) 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倚重於(yu) 當地的士紳階層,各種基層自治形式往往是以鄉(xiang) 紳為(wei) 主導而展開的。這一點已經受到學界一些研究者的關(guan) 注①,被概括為(wei) “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lun) 理,倫(lun) 理造鄉(xiang) 紳”。[3]

 

古代鄉(xiang) 村的村莊治理往往依賴地方鄉(xiang) 紳引導村民以自治的方式展開。鄉(xiang) 紳是傳(chuan) 統基層社會(hui) 的鄉(xiang) 村精英,這一階層普遍在鄉(xiang) 裏社會(hui) 發揮著舉(ju) 足輕重的作用。一般說來,鄉(xiang) 紳們(men) 或是離職退休、回歸故裏的官員,或是世代居鄉(xiang) 、有德有財的紳士,或是各種地方鄉(xiang) 裏組織的領袖,他們(men) 往往基於(yu) 諳熟鄉(xiang) 村民情、才智權勢過人、與(yu) 中央要員關(guan) 係緊密等因素對鄉(xiang) 村治理發生較大影響。因此,鄉(xiang) 紳在村莊基層治理中備受重視。比如,清代知縣汪祖輝認為(wei) ,“官與(yu) 民疏,士與(yu) 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紀不能盡諭於(yu) 民,而士易解析,諭之於(yu) 士,使轉諭於(yu) 民,則道易明,而教易行”。[4]在這裏,士紳階層被理解為(wei) 鄉(xiang) 裏社會(hui) 中聯係官府與(yu) 百姓的中間環節,他們(men) 一方麵可以為(wei) 國家出力,解讀國家政策,教化鄉(xiang) 裏百姓;另一方麵也可以為(wei) 百姓做主,通過伸張民意來抵製官吏對鄉(xiang) 裏的過多幹擾。作為(wei) 地方精英的鄉(xiang) 紳階層在基層治理上可以起到溝通官民、聯結上下的良好作用。具體(ti) 到基層治理的實際事務,鄉(xiang) 紳也往往能夠發揮實質性的主導作用。傳(chuan) 統社會(hui) 基層治理的主要事項包括征稅、征兵、民間糾紛排解、百姓教化和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等。鄉(xiang) 紳大多在上述事務中助力頗多,他們(men) 興(xing) 辦鄉(xiang) 校、主持公益事業(ye) (興(xing) 修水利、修橋鋪路)、賑濟災民、向百姓解讀國家政令、調解民間糾紛,甚至可以斷案析獄。正因為(wei) 如此,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縣官上任伊始,往往先要摸清本鄉(xiang) 紳士的情況。國家為(wei) 了重視和善用鄉(xiang) 紳,也往往給予鄉(xiang) 紳各種特權,鄉(xiang) 紳在經濟上可以有免除賦稅等特權,政治上甚至可以豁免刑罰。

 

北宋儒者範仲淹是在宋代基層治理中積極發揮作用的代表性的賢能士紳。除了人們(men) 熟知的詩文成就與(yu) 為(wei) 官政績外,範仲淹在鄉(xiang) 裏社會(hui) 躬行實踐、創造性地設計出宗族義(yi) 莊方案以造福桑梓。宋代以來,儒家知識分子十分注重以複興(xing) 宗族、力行鄉(xiang) 治等舉(ju) 措治理鄉(xiang) 村社會(hui) ,範氏義(yi) 莊就是這一潮流中的典範模式。根據史料記載,北宋皇佑二年(1050年),範仲淹用官俸所得在蘇州購買(mai) 良田十餘(yu) 傾(qing) ,並用每年所得租米來贍養(yang) 宗族,他在儲(chu) 存和發放租米的地方修建房屋,稱為(wei) 範氏義(yi) 莊。範氏義(yi) 莊每年向族人發放義(yi) 米、冬衣,資助族中子弟教育和族人婚喪(sang) 嫁娶。範仲淹還親(qin) 手製定了十三條《規矩》,要求族中各房共同遵守。這十三條規矩包括義(yi) 米、冬衣的發放方法,族人婚喪(sang) 嫁娶的資助規定等。宋神宗熙寧六年至宋徽宗政和七年,範仲淹的二子純仁、三子純禮、四子純粹繼續經營範氏義(yi) 莊,並訂立了《續定規矩》,規定了宗族子弟教育、鄉(xiang) 村義(yi) 莊管理、義(yi) 莊田產(chan) 經營、宗族財產(chan) 保護等內(nei) 容。南宋寧宗嘉定六年(1213年),範仲淹六世孫範良繼續發展義(yi) 莊,又做《續定規矩》十二條。《續定規矩》一方麵重申範仲淹的《規矩》範本,另一方麵強調把族人的道德修養(yang) 與(yu) 義(yi) 米發放情況聯係起來。自北宋至於(yu) 南宋,範氏義(yi) 莊曆二百餘(yu) 年而不墜,澤被十餘(yu) 世鄉(xiang) 裏百姓,其功績受到政府的高度肯定。範氏義(yi) 莊使得當時和後世的鄉(xiang) 裏士紳紛紛仿效,影響帶動了一大批士大夫宗族的勃興(xing) ,成為(wei) 兩(liang) 宋時期十分著名的治鄉(xiang) 典範。在範氏義(yi) 莊的鄉(xiang) 治模式之外,南宋大儒朱熹撰著了《朱子家禮》一書(shu) ,創造性地通過改革傳(chuan) 統的祭禮來複興(xing) 宗族,使家廟祭祖逐漸推廣到平民階層。“程頤、朱熹等理學家設計的祭禮,……其目的是把原來隻適用於(yu) 貴族及官僚階層的‘敬宗收族’之道,轉化為(wei) 社會(hui) 各階層的共同行為(wei) 規範。這種‘庶民化’的祭禮,雖然始終未能正式載入法典,但卻成為(wei) 民間‘敬宗收族’的重要理論依據,對宋以後宗族組織的普遍發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促進作用。”[5]並且,朱熹為(wei) 了防範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災年糧荒首創了社倉(cang) 製度,主張豐(feng) 年在鄉(xiang) 村修建糧倉(cang) (成為(wei) “社倉(cang) ”)儲(chu) 存多餘(yu) 穀米,供百姓災年借貸應急,到豐(feng) 收之時再連本帶息償(chang) 還社倉(cang) 。“社倉(cang) 最初的試驗地點,是朱子居留的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xiang) ,社倉(cang) 最初的試驗時期,是乾道四年(公曆一一六八年)鄉(xiang) 民乏食的時候。……朱子在淳熙八年奏請朝廷,下其法於(yu) 諸路,以備人民自由采用。”[6]通過上述例證,我們(men) 看到士紳精英在古代鄉(xiang) 村社會(hui) 治理中的巨大作用。

 

反觀現代社會(hui) ,協商治理作為(wei) 村莊基層治理的有效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可以借鑒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以精英為(wei) 主導的鄉(xiang) 村自治經驗。村莊精英對協商過程的有益引導有助於(yu) 促進整體(ti) 協商參與(yu) 者的偏好轉換,促進有意義(yi) 的共識的達成。縱觀現代中國農(nong) 村的實際情況,各種各樣的鄉(xiang) 村精英一直活躍在村莊政治的舞台上。盡管傳(chuan) 統的士紳階層在建國以來曆次政治運動中已經基本上土崩瓦解,但隨著改革開放背景下村莊發展日益多元化的整體(ti) 趨勢,以及國家行政對村莊基層治理幹預的減少,一大批新型村莊精英開始對村莊基層治理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村莊精英或是村黨(dang) 支部書(shu) 記、村委會(hui) 主任等體(ti) 製內(nei) 的村莊領導者,或是體(ti) 製外的致富能人等經濟精英、家族統領等傳(chuan) 統精英、道德楷模等倫(lun) 理精英、宗教首領等宗教精英。村莊精英基於(yu) 自身在各領域的突出成就往往能夠贏得村民的信任。基層協商治理應當充分重視村莊精英的作用,基層協商治理的最終目標是找到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在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的同時取得關(guan) 於(yu) 村莊重大事物的有效共識。因此在開展基層民主協商時,一些對事物利弊看得更遠、眼界更高的精英人士往往能夠發揮引導作用,幫助村民從(cong) 各逐己利的小我紛爭(zheng) 過渡到共同為(wei) 公的同心同德,實現積極意義(yi) 上的偏好轉變。職是之故,我們(men) 應當在堅持協商參與(yu) 者之間平等性的同時多多吸納各種村莊精英參與(yu) 基層協商治理,從(cong) 而提升基層民主協商的境界和效率,引導參與(yu) 協商的村民從(cong) 更長遠的角度、更公正的立場、更公共的利益層麵看待問題,促進有效共識的形成。在浙江溫嶺澤國鎮的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由何包鋼教授建議試行的主持人製度正是這方麵的一種有益嚐試。在澤國鎮的民主懇談會(hui) 上,參與(yu) 協商的村民被分為(wei) “理性組”和“自由組”,理性組由主持人引導著朝向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思考問題,自由組則無拘無束可以隻從(cong) 自己利益出發討論問題,最後證明協商效果更好的是理性組。[7]

 

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的鄉(xiang) 村自治與(yu) 現代基層協商治理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鄉(xiang) 村自治是一種以道德理性為(wei) 基本原則的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在治理基層社會(hui) 時往往以道德理性原則統禦鄉(xiang) 村治理的各項事務,由此形成了傳(chuan) 統鄉(xiang) 村社會(hui) 注重道德、講究理性的治理傳(chuan) 統和文化習(xi) 俗。

 

我們(men) 將以宋代的基層自治組織——鄉(xiang) 約為(wei) 典型分析傳(chuan) 統鄉(xiang) 村治理的基本原則。鄉(xiang) 約是宋明清時期傳(chuan) 統社會(hui) 基層治理的重要形式,真正意義(yi) 上的鄉(xiang) 約肇始於(yu) 北宋陝西藍田呂氏兄弟發起的《呂氏鄉(xiang) 約》,而大興(xing) 於(yu) 明清時期。呂大防、呂大忠、呂大均、呂大臨(lin) 四兄弟是呂氏鄉(xiang) 約的發起者,他們(men) 從(cong) 學於(yu) 大儒張載和二程,學識與(yu) 品行均為(wei) 鄉(xiang) 裏百姓所信服,成為(wei) 當地有名的鄉(xiang) 紳。呂氏兄弟發起組織呂氏鄉(xiang) 約,號召鄉(xiang) 裏百姓自願加入,每月定期聚會(hui) ,講論道德倫(lun) 常,公論鄉(xiang) 裏事務的是非曲直,並通過公開告諭的方式賞善罰惡。基於(yu) 儒家知識分子的德治理念,呂氏鄉(xiang) 約注重以道德理性原則規範入約者的觀念與(yu) 行為(wei) ,逐漸形成了一個(ge) 理性化的基層自治組織。根據史書(shu) 記載,藍田呂氏鄉(xiang) 約在呂氏四兄弟的倡導和入約百姓的力行下使得藍田地區民風日漸淳樸,甚至引導整個(ge) 關(guan) 中地區的民風為(wei) 之一變。南宋理學家朱熹對《呂氏鄉(xiang) 約》大為(wei) 欣賞,並結合地方實際情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其條目,撰成了《增損呂氏鄉(xiang) 約》。隨著朱熹理學地位的上升,南宋的一些地方士紳嚐試以《增損呂氏鄉(xiang) 約》為(wei) 藍本組建鄉(xiang) 約組織。據史料記載,“鹹淳年間,徽州鄉(xiang) 紳邱龍友、王英傑等在徽州歙縣岩鎮‘常立鄉(xiang) 社,歸以鄉(xiang) 約’。”[8]到了明代,鄉(xiang) 約組織漸漸增多,尤其是正德以後,明朝政治統治出現危機,鄉(xiang) 裏社會(hui) 秩序日趨混亂(luan) ,許多官僚士紳紛紛在鄉(xiang) 裏倡導鄉(xiang) 約,以淳化民風、穩定地方秩序。這一時期鄉(xiang) 約組織大量湧現,民間發起或官府倡辦者層出不窮,如山西潞洲雄氏的“仇山鄉(xiang) 約”是當時民辦鄉(xiang) 約中影響較大的典型,王陽明的《南贛鄉(xiang) 約》則是官辦鄉(xiang) 約中的典範。可以說明代晚期的鄉(xiang) 約組織是由地方鄉(xiang) 紳倡導、基層百姓自覺加入、且得到官府認可的重要基層自治組織。

 

那麽(me) ,鄉(xiang) 約如何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實現基層自治呢?我們(men) 將以《呂氏鄉(xiang) 約》和《南贛鄉(xiang) 約》為(wei) 例,從(cong) 鄉(xiang) 約的治理目標、治理原則、治理措施等方麵展開分析。

 

從(cong) 治理目標上看,《呂氏鄉(xiang) 約》以“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為(wei) 總綱,在結尾處進一步申明“願與(yu) 鄉(xiang) 人共行斯道……成吾裏仁之美,有望於(yu) 眾(zhong) 君子焉。”[9]顯然,《呂氏鄉(xiang) 約》的基層治理目標是本著儒家的道德理性原則處理鄉(xiang) 裏事務,以期逐漸形成鄉(xiang) 裏百姓之間的和睦關(guan) 係,並促進鄉(xiang) 裏社會(hui) 道德水平、理性水平的提高,實現道德人格基礎上的善治。

 

從(cong) 治理原則上看,鄉(xiang) 約進行基層治理的基本原則是公論是非、賞善罰惡,也就是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以眾(zhong) 人共議為(wei) 方式決(jue) 定鄉(xiang) 裏事務。《呂氏鄉(xiang) 約》規定村民每月一聚,“書(shu) 其善惡,行其賞罰”。[9]《南贛鄉(xiang) 約》亦主張定期聚會(hui) 、公論是非、揚善抑惡。它在鄉(xiang) 約正文中明確規定,“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hui) 同約之人與(yu) 之裁處區畫,必當於(yu) 理濟於(yu) 事而後已”[10]。由此可見,在處理鄉(xiang) 村事務時,同約百姓的共同討論、共同決(jue) 策和“當於(yu) 理濟於(yu) 事”的理性判斷成為(wei) 鄉(xiang) 約發揮作用的基本原則。麵對時常威脅基層社會(hui) 穩定的人際糾紛問題,《南贛鄉(xiang) 約》規定:“今後一應門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10],在這裏,公論是非、據理衡斷是鄉(xiang) 約解決(jue) 人際糾紛的基本原則。我們(men)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協商與(yu) 理性決(jue) 策在傳(chuan) 統鄉(xiang) 約基層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從(cong) 治理措施上看,鄉(xiang) 約進行基層治理的主要措施是揚善抑惡、道德教化。鄉(xiang) 約組織定期聚會(hui) 商談的主要內(nei) 容是表彰鄉(xiang) 裏的善行以塑造典範、抑止鄉(xiang) 裏的惡行以震懾惡念,同時重申道德理想、宣講理想人格以作為(wei) 入約百姓的人生目標。揚善抑惡的具體(ti) 實施過程一般通過約長提名、眾(zhong) 人公議、當事人認可等流程當眾(zhong) 表彰善行、糾正過惡,在公論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進一步反省,同時教化百姓,形成注重道德、賞善罰惡的社會(hui) 輿論。“凡有一善為(wei) 眾(zhong) 所推者,皆書(shu) 於(yu) 籍,以為(wei) 善行”,“不修之過,每犯皆書(shu) 於(yu) 籍,三犯則行罰”[9]。並且,在懲惡揚善的道德教化之外,鄉(xiang) 約組織的聚眾(zhong) 公議也負責處理征稅、納糧、民間糾紛、婚喪(sang) 嫁娶等鄉(xiang) 裏社會(hui) 日常事務中的各種難題。總的來說,就是通過百姓自願參與(yu) 、公共討論的方式,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裁斷鄉(xiang) 裏諸種事務的是非,達到和諧鄉(xiang) 裏、化解糾紛、貫徹政府政策、引導百姓向善等目的,同時也通過基層百姓的自願參與(yu) 和自主討論培養(yang) 了百姓的自治能力。

 

由此可見,傳(chuan) 統社會(hui) 以鄉(xiang) 約為(wei) 代表的鄉(xiang) 村自治以道德理性為(wei) 基本原則,在基層治理上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基層社會(hui) 秩序較為(wei) 穩定。這種治理效果的取得是與(yu) 儒家為(wei) 主流的治理思想所營造的注重道德、理性思考、集體(ti) 討論的治理原則分不開的。在今天,這種傳(chuan) 統對現代中國的基層協商治理亦十分重要。首先,基層協商治理的基本精神在於(yu) 基層群眾(zhong) 的參與(yu) ,傳(chuan) 統鄉(xiang) 約倡導村民以自願方式加入,進而定期聚會(hui) ,共同討論鄉(xiang) 村事務,在一定程度上與(yu) 現代協商治理強調的公議精神相通。其次,基層協商治理的一個(ge) 重要原則在於(yu) 審議,審議不是籠統地肯定協商參與(yu) 者的一切意見,而是要進一步追問其意見是否出自理性考量。在此意義(yi) 上,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之注重道德、講求理性的議事原則與(yu) 基層協商的審慎與(yu) 理性訴求可以相通。再次,基層協商治理的協商過程同時也是群眾(zhong) 民主素養(yang) 的培育過程,力圖引導協商參與(yu) 者逐步朝向一種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標準。在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每個(ge) 人參與(yu) 協商、獲得發表意見的機會(hui) 固然重要,在協商過程中培育公眾(zhong) 之更為(wei) 審慎、更為(wei) 公正的理性精神亦是協商治理的題中應有之義(yi) 。這一點與(yu) 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在公論是非中正己正人”的理想也是相通的。鄉(xiang) 約的定期聚會(hui) 正是通過聚眾(zhong) 公議、明辨是非的商議過程來實現對入約百姓的正向引導,進而提升民眾(zhong) 的理性水平和道德境界,在此基礎上追求淳化民風、和睦鄉(xiang) 裏的治理效果。

 

以教化為(wei) 途徑的鄉(xiang) 村自治與(yu) 現代基層協商治理

 

受到以儒家為(wei) 主流的傳(chuan) 統文化的影響,古代鄉(xiang) 村自治十分注重鄉(xiang) 裏領袖、自治組織對基層百姓的教化作用,往往把教化作為(wei) 安定鄉(xiang) 裏的途徑和各種治理任務中的最高目標。這種傾(qing) 向鮮明地體(ti) 現於(yu) 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的製度與(yu) 實踐之中,自古至今形成了一貫的傳(chuan) 統。早在周代時,鄉(xiang) 裏組織就比較注重教化百姓,那時的教化主要在官方主導下展開,也贏得了鄉(xiang) 裏百姓的響應。此後,漢代鄉(xiang) 三老製、宋代鄉(xiang) 約製、明代老人製等都旨在教化鄉(xiang) 裏、淳化民風,以獲取較好的鄉(xiang) 村治理效果。傳(chuan) 統社會(hui) 以教化鄉(xiang) 裏為(wei) 途徑的治理實踐積累了豐(feng) 富而獨特的基層治理經驗。

 

我們(men) 將以秦漢三老製為(wei) 典型展開具體(ti) 分析。秦漢時期是中國基層治理製度的確立期,三老製是秦漢鄉(xiang) 官製度的重要特色,可以說從(cong) 秦漢時起三老製度作為(wei) 以教化為(wei) 途徑的鄉(xiang) 村治理製度正式登上了中國基層治理的曆史舞台。秦漢鄉(xiang) 裏製度的基本安排是:“大率十裏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xiang) ,鄉(xiang) 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11]在這種基層官職設置中,三老、嗇夫、遊徼各司其職,分別負責百姓教化、賦稅收取、查禁盜賊等職能,三老作為(wei) 專(zhuan) 職教化的官員在秦漢時期的基層治理中居於(yu) 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據史料記載,“(高祖三年正月)舉(ju) 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zhong) 為(wei) 善者,置以為(wei) 三老,鄉(xiang) 一人。擇鄉(xiang) 三老一人為(wei) 縣三老”。[12]由此可知,早在楚漢相爭(zheng) 之際,漢高祖劉邦就開始推行三老製度,他選取民間五十以上、德行出眾(zhong) ,能夠導民向善者為(wei) 三老,以教化鄉(xiang) 裏百姓、和諧鄉(xiang) 裏秩序。三老製度從(cong) 高祖時期開始,在漢代的鄉(xiang) 裏社會(hui) 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在發展過程中不斷細化“三老”的級別和職分。根據學界的相關(guan) 研究,漢代三老製除了設置了人們(men) 較為(wei) 熟知的“鄉(xiang) 三老”外,還設置了“縣三老”“郡三老”和“國三老”。各種級別的三老分別具有不同職分,關(guan) 於(yu) 三老的製度設計十分規範和完備。“鄉(xiang) 三老和縣三老設於(yu) 漢王二年(公元前205年),郡三老見於(yu) 西漢末年,國三老最早出現於(yu) 王莽居攝元年(公元6年),‘正月,莽祀上帝於(yu) 南郊,迎春於(yu) 東(dong) 郊,行大射禮於(yu) 明堂,養(yang) 三老五更,成禮而去。’”[13]

 

那麽(me) ,三老在漢代基層治理中的實際地位如何呢?一方麵,三老是漢代的基層官吏,並且其地位在鄉(xiang) 裏官職係統中明顯高於(yu) 一般鄉(xiang) 官。一些研究者認為(wei) ,三老與(yu) 嗇夫、遊徼同為(wei) 基層鄉(xiang) 官,但三老的地位遠遠高於(yu) 後兩(liang) 者。漢代的鄉(xiang) 官設置中沒有鄉(xiang) 長,鄉(xiang) 長的職務事實上是由三老代行的,三老就是排在嗇夫、遊徼等鄉(xiang) 官之前的地方鄉(xiang) 官首腦。[14]另一方麵,三老不僅(jin) 僅(jin) 是與(yu) 其他鄉(xiang) 官一樣的官吏,還是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民意代表。學界一些研究者認為(wei) 三老是“鄉(xiang) 裏民官率民參政者”,“縣三老近於(yu) 縣參議長,鄉(xiang) 三老近於(yu) 各鄉(xiang) 選出之縣參議員也”[15],各級三老往往“由政府在地方上選任,領導人民參政”[2]。衡之以漢代基層政治實踐,這種觀點應當說不無道理。漢初劉邦用“舉(ju) 民”也即民間推舉(ju) 的方法選出縣三老,漢文帝時進一步規定依照戶口設置三老、孝梯、力田,也就是以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戶數為(wei) 依據、按人口比例來推舉(ju) 三老。之所以設計按戶口規模推選三老的製度,就是為(wei) 了使三老更加有效地代表某一地區的民意。在此意義(yi) 上,三老確實扮演了鄉(xiang) 裏社會(hui) 之民意代表的重要角色。根據《後漢書(shu) 》記載,劉秀的外祖父樊重為(wei) 了解決(jue) 外孫何氏兄弟之間爭(zheng) 財的矛盾,“以田二頃,解其忿訟,縣中稱美,推為(wei) 三老”[16]。也就是說,當地鄉(xiang) 村百姓讚許樊重解決(jue) 鄉(xiang) 裏糾紛的義(yi) 舉(ju) ,因而以百姓推選的方式推舉(ju) 樊重成為(wei) 三老,這可以說是漢代鄉(xiang) 裏社會(hui) 以民意推選三老的現實例證。

 

進一步的,三老在鄉(xiang) 村治理中的具體(ti) 作用是什麽(me) 呢?總的說來,三老的職責是通過自己的言傳(chuan) 身教以垂範鄉(xiang) 裏,通過裁斷鄉(xiang) 裏事務以懲惡揚善,同時在教化百姓的過程中收集民意,代表民意向國家建言。三老通過上述職責力圖起到兩(liang) 方麵作用:一方麵通過教化提升百姓的綜合素質與(yu) 道德水平,實現鄉(xiang) 村和睦;另一方麵通過收集民意為(wei) 民代言並上達中央,提升國家治理水平。《後漢書(shu) ·百官誌》記載,“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yi) 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wei) 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xing) 善行。”[17]這段文獻闡明了三老的第一個(ge) 重要職能,也即表彰善行、揚善抑惡、教化鄉(xiang) 裏。同時,三老的教化還擔負著收集民意的重要作用。三老在教化過程中察識民情民意,再衡之以自身的德行與(yu) 識見形成建議,進而為(wei) 鄉(xiang) 村治理乃至軍(jun) 國大事建言獻策。在漢代政治實踐中,三老常常在政治發展的關(guan) 鍵時期發揮出重要作用,其行為(wei) 往往對一些地區甚至國家大事具有舉(ju) 足輕重的影響。如漢朝建立前劉邦與(yu) 項羽爭(zheng) 奪天下,在項羽殺死義(yi) 帝後,鄉(xiang) 三老董公敏銳地抓住時機,勸說劉邦以為(wei) 義(yi) 帝發喪(sang) 的名義(yi) 討伐“殺主背義(yi) ”的項羽,召集天下諸侯。此後,這場原本無所謂“義(yi) 與(yu) 不義(yi) ”的統治權爭(zheng) 奪戰變成了“討逆”戰爭(zheng) ,輿論、人心、軍(jun) 事形勢均發生了有利於(yu) 劉邦的轉化,最終使劉邦贏得天下。顧炎武就此評論說:“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為(wei) 義(yi) 帝發喪(sang) ,而遂以收天下。”[18]又如京兆尹王尊因為(wei) 得罪禦史遭到免職,“胡三老公乘興(xing) 等上書(shu) 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書(shu) 奏,天子複以尊為(wei) 徐州刺史。”後王尊遷任東(dong) 郡太守,“吏民佳壯尊之勇節,白馬三老朱英等奏其狀,加賜黃金二十斤。”[19]在這裏,三老對王尊的保薦與(yu) 嘉許是代表當地民意而發的對中央的建議,因而有學者即此認為(wei) “地方吏民向中央有所申請,例由三老領銜”[15]。通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漢代的三老通過明察時勢、收集民意,向中央政治提出建議,常常能夠成功地勸說皇帝修改決(jue) 策,甚至任免官吏。三老在這裏起到了下情上達、協理國事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贏得了中央政權的肯定和鄉(xiang) 裏百姓的擁戴。皇帝作為(wei) 封建政權的核心人物十分重視三老,時常通過賜給爵位、布帛等方式對三老進行嘉獎,還賦予他們(men) 很高的社會(hui) 聲望。史書(shu) 記載秦漢之時的鄉(xiang) 三老“史冊(ce) 炳然,為(wei) 萬(wan) 世所稱道”[18],鄉(xiang) 三老作為(wei) 漢代鄉(xiang) 村地區實質上的精神領袖,被《漢書(shu) 》譽為(wei) “眾(zhong) 民之師”[20]。

 

漢代以後,三老製逐漸沒落。宋代出現的另一種鄉(xiang) 村教化形式——鄉(xiang) 約也注重在教化中引導百姓商議鄉(xiang) 裏諸事的是非曲直。明代朱元璋推行的老人製、申明亭、旌善亭等製度在一定程度上接續和發展了漢代三老製的鄉(xiang) 村教化傳(chuan) 統。總的說來,傳(chuan) 統中國的曆代鄉(xiang) 裏製度大多注重教化百姓,鄉(xiang) 村基層治理往往以教化作為(wei) 重要的治理途徑,並且在基層治理製度中予以明確安排。可以說,傳(chuan) 統鄉(xiang) 村的議事與(yu) 村民自治是以教化為(wei) 前提的,以教化引導基層自治實踐的模式是傳(chuan) 統鄉(xiang) 村治理的重要特色。

 

反觀現代社會(hui) 的基層治理,我們(men) 注意到一係列基層治理製度中較為(wei) 缺乏導人向善的價(jia) 值激勵色彩。當代中國在基層協商治理的製度化進程中形成了各種基層協商民主的新製度,中央也倡導各地基於(yu) 鄉(xiang) 村實際建立社會(hui) 主義(yi) 新鄉(xiang) 約,如果說傳(chuan) 統鄉(xiang) 裏製度的價(jia) 值激勵導向和道德教化色彩過濃的話,現代基層治理之各種製度的價(jia) 值導向則較為(wei) 淡化。現代基層治理製度的條款基本上是本著實用主義(yi) 的原則對村莊基本事務與(yu) 村民行為(wei) 進行規定,而在價(jia) 值引導與(yu) 內(nei) 在激勵方麵缺乏實質性作用。在實際操作中,基層治理製度多是村委會(hui) 、村幹部在政府倡導下製定或請專(zhuan) 家製定而成,甚至許多村莊沿用統一的範本。這種治理製度在基層協商的實際事務和具體(ti) 流程上往往是細致具體(ti) 的,然而在價(jia) 值引導方麵常常有所欠缺。一些條例開篇鋪陳的寥寥幾句價(jia) 值引導性條款往往形同虛設,一些地區的新鄉(xiang) 約甚至直接把價(jia) 值引導條款置換為(wei) 各種命令語言與(yu) 懲罰措施,仿佛村民進行基層自治不是在自覺主動地行使民主權利,而是為(wei) 了規避村莊的行政懲罰。上世紀三十年代從(cong) 事鄉(xiang) 村建設運動的儒者梁漱溟曾敏銳地指出,現在的地方管理條例過於(yu) 重事、重罰而忽視了“人的向上的意思”。民主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治理措施,也是一種理想和價(jia) 值觀念,一種生活方式和社會(hui) 文化。一些基層鄉(xiang) 約忽視村民內(nei) 在的民意訴求,亦忽視其道德自覺與(yu) 道德自律,隻是通過禁止違法亂(luan) 紀、尋釁滋事等條款約束村民行為(wei) ,成為(wei) 一種強製型、壓製型的基層管理製度。與(yu) 此相比,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更為(wei) 注重激發百姓內(nei) 在的自覺性與(yu) 議事熱情,亦注重通過教化過程收集更為(wei) 審慎的民意,這種治理經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啟發現代中國的基層協商治理。從(cong) 根源意義(yi) 上講,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力圖把道德教化與(yu) 民意表達相結合,通過三老等人物的積極引導而實現審慎地議事與(yu) 建言。當代中國的基層協商治理可以把古代教化傳(chuan) 統之下百姓的道德自覺性與(yu) 當今參與(yu) 民主協商的政治自覺性相結合,激發人民群眾(zhong) 內(nei) 在的積極性、主動性,在鄉(xiang) 村社會(hui) 營造出積極議政的價(jia) 值理想和導人向善的公共輿論。這些內(nei) 在的精神力量以及由此轉化形成的社會(hui) 力量往往能夠在現代村莊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促進基層協商治理的良性運轉。

 

綜上而論,傳(chuan) 統中國的鄉(xiang) 村自治具有以精英為(wei) 主導,以道德理性為(wei) 原則,以教化為(wei) 途徑的基本特征,也塑造了傳(chuan) 統鄉(xiang) 村社會(hui) 尚賢、重德、講理、公議、從(cong) 善等文化心理和公共輿論。現代中國的基層協商治理不可能脫離基層社會(hui) 的文化心理基礎而孤立地發揮作用。基層協商民主製度若要在鄉(xiang) 裏社會(hui) 真正落地生根、實現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須與(yu) 鄉(xiang) 裏社會(hui) 自古至今傳(chuan) 承下來的行為(wei) 方式與(yu) 文化心理相結合。並且,基層協商治理的實踐案例也表明,協商民主製度在基層治理中發揮較大作用的地區往往是這種製度與(yu) 傳(chuan) 統積澱結合較好的地區。因此,更好地繼承傳(chuan) 統基層治理的有益經驗有助於(yu) 使協商治理方式在中國農(nong) 村地區真正地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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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盡管秦暉作出這種概括是為了闡明與“國權不下縣”說相反的觀點,以反對一些研究者對中國傳統社會的類似判斷,但我們認為他的概括恰恰較為貼切地闡明了傳統社會鄉村治理的情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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