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反蒙麵法上訴得直的憲製意義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20-04-11 01:33:25
標簽:反蒙麵法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反蒙麵法上訴得直的憲製意義(yi)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思考香港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三月十八日癸未

          耶穌2020年4月10日

 

2020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就政府提起上訴的反蒙麵法案件作出判決(jue) ,要點為(wei) :(1)推翻原審判決(jue) ;(2)肯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合憲性及《禁止蒙麵規例》中非法集結及未經批準集結下蒙麵禁令的合憲性;(3)判決(jue) 《禁止蒙麵規例》中合法公眾(zhong) 集會(hui) 與(yu) 公眾(zhong) 遊行中蒙麵禁令條款違憲;(4)判決(jue) 《禁止蒙麵規例》中公眾(zhong) 地方除去蒙麵之警察權條款違憲;(5)訟費判決(jue) 由雙方提交書(shu) 麵文件後再做決(jue) 定。從(cong) 結果上看,特區政府上訴得直,維護了香港緊急法與(yu) 反蒙麵法的整體(ti) 合憲性,但在反蒙麵法具體(ti) 條款及警察權配置上被“修理裁剪”到符合法院理解之憲製“比例”尺度。這一新的比例尺度比原審判決(jue) 寬鬆,但與(yu) 政府承擔的止暴製亂(luan) 任務相比依然限製偏嚴(yan) 厲。

 

這是香港本地法律文化與(yu) 司法複核傳(chuan) 統的結果。法院對抗爭(zheng) 者權利的賦重通常超過公共秩序甚至國家安全。但隨著近些年香港公民抗命與(yu) 勇武暴力的極端化發展,法院裁判的平衡點開始出現向公共秩序價(jia) 值的緩慢而微妙的調整與(yu) 偏移。

 

香港法院仍然使用“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來判斷具體(ti) 法例和規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案,這是不嚴(yan) 謹的用法,可能造成將香港基本法甚至人權法案當作“香港憲法”的憲製誤解。準確的用法應當是“合基本法性”,簡稱“合基性”。香港基本法就是香港基本法,它與(yu) 中國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製基礎,既不是自足的“香港憲法”,也不是想當然的“小憲法”。但香港法學教育及本地法律界甚至國際上的法律人已有一定的認知和使用習(xi) 慣,同時也是香港法院在普通法傳(chuan) 統下“習(xi) 以為(wei) 常”的用法,中央可予以適當尊重和理解。但必須澄清,中央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且對香港法院之合憲性審查與(yu) 解釋有監督指引的憲製性權力。

 

回到本案,高院上訴判決(jue) 推翻了原審判決(jue) ,在比例原則審查標準上向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價(jia) 值合理偏移,維護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整體(ti) 合憲性及特首立法行為(wei) 的合憲性,從(cong) 而確認了特首“自治緊急權”與(yu) 基本法的符合性。這是對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涉香港緊急法回歸審查決(jue) 定的尊重。特首可基於(yu) 香港緊急法之授權采取靈活措施應對未來黑暴行為(wei) 。這是此次判決(jue) 最重要的理性和進步性。

 

在對《禁止蒙麵規例》的相關(guan) 條款的具體(ti) 審查上,上訴庭整體(ti) 上肯定了這一立法的合憲性,但在具體(ti) 條款上做了分別處理:其一,審查標準上比原訟庭顯得寬鬆,保留了一定的警察執法權;其二,確立了合法集會(hui) 可蒙麵與(yu) 非法集會(hui) 不得蒙麵的合憲性標準,禁止蒙麵僅(jin) 僅(jin) 適用於(yu) 那些非法集結和未經批準的集結;其三,對警察在公共場所進行蒙麵檢查及命令去除蒙麵的權力進行了嚴(yan) 格限製。

 

經過上訴判決(jue) “裁剪”之後的反蒙麵法,對黑暴行為(wei) 的威懾力及對警察權力的支持力有所下降,但肯定了緊急法與(yu) 反蒙麵法的整體(ti) 合憲性及一定執法手段的合法性,可以對後續止暴製亂(luan) 起到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但香港的黑暴行為(wei) 已帶有恐怖主義(yi) 特征,僅(jin) 僅(jin) 依靠被“柔化”的反蒙麵法是不夠的,特首應當會(hui) 同行政會(hui) 議做好研究和立法的準備,以訂立更為(wei) 嚴(yan) 厲且在法律依據上更為(wei) 直接(如直接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的“緊急狀態”條款而不是“公共威脅”條款)的緊急規例。當然,這一判決(jue) 給出了香港法院的司法複核立場與(yu) 基準,政府立法應當充分研究如何使新規例符合可共識的基本法秩序及比例原則,用法律“巧勁”來止暴製亂(luan) 。

 

原訟庭判決(jue) 出來後爭(zheng) 議極大,因為(wei) 原訟庭涉嫌錯誤理解基本法秩序及濫用比例原則。政府的積極上訴與(yu) 高院上訴庭的改判顯示了香港司法程序對基本法秩序進行“自治性維護”的理性努力,應當予以肯定。在原審判決(jue) 後曾有人提議提前進行人大釋法,但中央的釋法曆來是高度節製和承擔最終解釋者角色的,保持了釋法上的憲製謙抑。人大釋法應當審慎尊重和支持特區司法權自我糾錯,隻有在存有充分證據顯示特區法院不可避免存在誤判以及即刻的憲製危機情形時,才適宜以主動和提前釋法的方式合法介入,為(wei) 香港法院判決(jue) 提供來自立法者原意與(yu) 國家憲製秩序整體(ti) 意義(yi) 上的規範指引。2016年基本法宣誓條款的提前釋法屬於(yu) 特例,起到了規製香港宣誓秩序的憲製作用,對法院司法起到正麵而有效的指引作用。此次人大釋法保持謙抑,是給出司法空間和解釋空間讓香港法院得以充分澄清香港緊急法與(yu) 反蒙麵法的整體(ti) 合憲性與(yu) 具體(ti) 條款的合法性。這是立法者的一種信任和期待。高院上訴庭在基本憲製原則與(yu) 方向上符合了這一信任和期待,因此再啟動人大釋法的必要性與(yu) 可能性不大。

 

但如果仍有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情形發生,以及最終判決(jue) 預期出現不同信號,不能排除人大釋法以主動介入方式對香港法院給出清晰、有力的憲製指引。完善香港基本法的解釋製度,是中央管治權與(yu) 高度自治權相結合的關(guan) 鍵環節。人大釋法屬於(yu) 高位的憲製監督機製,不宜輕易行使以打破香港自治司法進程,但也負有憲製性責任以判斷介入時機和具體(ti) 解釋方案對維護基本法秩序的有利性。

 

香港法院,不僅(jin) 包括終審法院和高院上訴庭,也包括原訟庭甚至地區裁判法院,應當發展出一種尊重基本法秩序原意與(yu) 體(ti) 係以及尊重人大釋法權的司法謙抑和節製倫(lun) 理,不能簡單地試圖壟斷、扭曲甚至破壞基本法解釋權的完整體(ti) 係以及香港特區憲製秩序。人大釋法的製度化和常態化具有充分的基本法正當性和必要性,但其具體(ti) 行使應當注意與(yu) 香港自治司法建立基本的製度信任與(yu) 合作機製,並凸顯人大釋法的憲製監督和指引作用。香港本地法院也應當真正回歸基本法憲製秩序,逐步尊重、理解並適應人大釋法及其所闡明的基本法原意與(yu) 體(ti) 係規範。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