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宇】命名與秩序——先秦儒家“名”思想引論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2-08 01:33:34
標簽:名、名分、秩序

命名與(yu) 秩序——先秦儒家“名”思想引論

作者:劉世宇

來源:《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18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正月十四日庚辰

          耶穌2020年2月7日

 

摘要:

 

“名”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名家關(guan) 注於(yu) “名實關(guan) 係”有所不同,儒家對“名”的關(guan) 注主要集中在社會(hui) 政治領域,認為(wei) “名”是對事物的“質”的指示符號。和道家主張由物自命其名而主張秩序的自發生成不同,儒家認為(wei) “名”來自於(yu) 聖王,禮樂(le) 秩序來自於(yu) 聖王的建構。這一秩序是由名物製度和名分共同組成的有機整體(ti) 。因此,當社會(hui) 政治秩序失範之後,恢複社會(hui) 政治秩序的首要任務即是“正名”,通過“名”來規範人們(men) 的行為(wei) ,使得社會(hui) 恢複穩定有序。

 

關(guan) 鍵詞:名;名分;秩序;命名;正名;

 

“名”曾經是先秦思想史上被廣泛討論的一大問題,不僅(jin) 是名家,道家、法家、儒家都對其從(cong) 不同角度展開過論述。然而,長期以來,學者們(men) 對先秦儒家“名”的思想存在一定的誤解,如將之解釋為(wei) 西方政治哲學中的權利與(yu) 義(yi) 務,或者將之解釋為(wei) 概念和觀念。[1]或者將“名”解釋為(wei) 語言,而將孔子的“正名”視作建立相對統一的、穩定的語言使用準則。[2]這些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沒有看到“名”在先秦儒家思想體(ti) 係中更重要的作用:名被視作對事物本質的概括和指示;通過對千差萬(wan) 別的事物加以命名分類,世界才得以被人們(men) 所區分和認識,萬(wan) 事萬(wan) 物的等級和秩序才得以確立。在先秦不同思想學派對“名”的不同認識背後,實際上存在著社會(hui) 政治秩序理念的不同。因此,準確認識儒家對“名”的意義(yi) 、來源及其依據的看法,不僅(jin) 對人們(men) 準確和全麵把握先秦儒家思想體(ti) 係具有重要意義(yi) ,也有助於(yu) 人們(men) 更準確地把握先秦不同思想學派在社會(hui) 政治秩序理念上的差異。基於(yu) 上述認識,本文將就先秦儒家“名”的問題做一粗淺探討。

 

一、名與(yu) 命名:兩(liang) 種秩序觀

 

對今人來說,“名”或者事物和人的名稱,隻不過是人們(men) 為(wei) 了方便,用來區分和標記人與(yu) 人,物與(yu) 物的指示符號而已。但在先秦部分思想家看來,“名”並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語言使用上的問題,更是涉及世界秩序如何生成與(yu) 確立的根本性問題。對此道家的認識特別具有代表性,他們(men) 認為(wei) ,整全的世界是混沌的世界,“惟象無形,窈窈冥冥,寂寥淡漠,不聞其聲”[3],隻有通過確定物的形和名,物才得以展現自身的確定性,“物固有形,形固有名”[4]。“名,明也。名實事使分明也。”[5]物隻有在被命名的情況下才得以成之為(wei) 一物,才能成為(wei) 可以被區分和認識的對象:“虛無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則黑白之分已。”[6]“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大道不稱,眾(zhong) 有必名。生於(yu) 不稱,則群形自得其方圓。名生於(yu) 方圓,則眾(zhong) 名得其所稱也。”[7]隻有通過“形”和“名”的區分,事物才能從(cong) 混沌的整體(ti) 世界之中呈現自身,世界才得以呈現為(wei) 有秩序的整體(ti) 。

 

應當說,認為(wei) 具體(ti) 的事物或者對象都有其“名”,是先秦諸子的一個(ge) 共識性觀念,先秦儒家亦持類似看法。被學界認為(wei) 是早期儒家文獻的郭店楚簡《語叢(cong) 三》雲(yun) :“有天有命,有命有性,是謂生。有性有生,呼名。”[8]《語叢(cong) 一》:“有天有命,有地有形。有物有容,有盡有厚。形有盡而後有厚。有天有命,有物有名。有物有容,有家有名。文有名而後有鯀。”[9]作為(wei) 物之“名”而被認為(wei) 和“天”和“性”“命”等聯係在一起的,在先秦儒家看來,“名”和物之間存在非同一般的關(guan) 係,即“名”被認為(wei) 和它所指示的人或事物之間的本質直接相關(guan) 。

 

“名”既然被認為(wei) 指示的人或物的“質”,那麽(me) 它的來源問題就變得尤為(wei) 重要。當然,這裏所說的“名”的來源並非今天語言學、社會(hui) 學和人類學等現代學科所關(guan) 注的語言起源的問題,而是諸如“由誰來對物命名”以及“依據什麽(me) 來對物命名”等等一係列對“名”而言具有根本性的問題。理論上講,如果“名”指示著人或者“物”的質,是物之成物的規定性,那麽(me) ,對“名”的命名和掌控顯然就意味著獲得了掌控由“名”所指示的人或者物的權力。“誰來命名”“如何命名”,就成為(wei) 涉及社會(hui) 政治權力的來源與(yu) 正當性等具有現實意義(yi) 的政治問題。而在這些問題上的不同看法,往往意味著其背後不同的秩序觀念在發揮作用。

 

在這個(ge) 問題上,自老子開始的道家政治哲學立足於(yu) 道和物的兩(liang) 分,強調執道和體(ti) 道的聖人,應當效法無形無名的道,用無為(wei) 、虛靜和素樸的方式去應對和統率已經分殊的千差萬(wan) 別的物的世界,道對物“生而不有,為(wei) 而不恃,成功不居”[10],一任物之自化和自然。他們(men) 認為(wei) ,物之名往往來自於(yu) 物自己的自為(wei) 和自命,是物自身的自我呈現,而不是來自於(yu) 他人的命名或強加。“凡事無大小,物自為(wei) 舍。逆順死生,物自為(wei) 名。名刑(形)已定,物自為(wei) 正。”[11]“是以聖人之治也,靜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12]“聲自召也,類自求也,名自命也,人自官也,無非己者。”[13]在這些道家學派的說法裏,“名”均被認為(wei) 來自於(yu) 物自己,而非來自於(yu) “道”或者“聖王”的創製。

 

和道家強調物自命其名的看法不同,儒家似乎傾(qing) 向於(yu) 把為(wei) 物命名,創製秩序視作聖王的權力。例如,在《尚書(shu) 》的曆史記述中,堯、舜、禹作為(wei) 聖王重要功績就是分別對天時、人倫(lun) 和地理命名並確定其秩序:堯“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14],確定了天時的秩序;舜則在“父頑,母囂,像傲”的極端情況下“克諧以孝,烝烝乂,不格奸”[15],成為(wei) 人倫(lun) 的典範;禹之成為(wei) 聖王,則在於(yu) 他“平水土,主名山川”[16],即為(wei) 山川命名,確定九州地界。與(yu) 此類似的是先秦儒家對黃帝的記載。《禮記·祭法》說黃帝因能“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而被後人祭祀。對“正名百物”,孔穎達疏雲(yun) :“上古雖有百物而未有名,黃帝為(wei) 物作名,正名其體(ti) 也。”[17]《國語·魯語》對此記載為(wei) “黃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財”[18]。古文中命和名往往互訓,同樣是說黃帝的一大功績是為(wei) 物命名。百物顯然是泛指,郭店楚簡《語叢(cong) 一》:“天生百物,人為(wei) 貴。”[19]人似乎也可以歸納於(yu) 百物之中。至於(yu) “以明民”,孔穎達說:“謂垂衣裳,使貴賤分明,得其所也。”[20]這是對應《易傳(chuan) ·係辭下》說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的說法,認為(wei) 黃帝通過服飾等手段象征、區別貴賤尊卑,建立其一整套的名物製度來使得民眾(zhong) 各得其所,從(cong) 這層意義(yi) 上看,“正名百物”或者說對物命名就具有了建構禮樂(le) 秩序的意義(yi) 。

 

認為(wei) 名代表著事物的本質和認為(wei) 名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質,以及讓物“自命其名”和由聖王為(wei) 物命名的觀念背後,顯然存在著兩(liang) 種完全不同的秩序觀念,即哈耶克所說的“自發生成秩序”和“人為(wei) 建構的秩序”[21]的區別。道比物根本,但道不命名萬(wan) 物而是讓物“自命其名”,主張道對物的世界生而不有,長而不宰,讓物能夠自我呈現,自定自正,所對應的正是自發生成的秩序觀念。這一套形上觀念轉換在社會(hui) 政治秩序領域,就是掌握權柄的君主應當效法道的無為(wei) ,不以某種固定的道德標準或者秩序理念去強加給民眾(zhong) ,而是對權力進行自我限製,不幹涉民眾(zhong) 的生活,因循民眾(zhong) 的性情去治理和統治。把為(wei) 物命名的權力交給聖王,就是認為(wei) 物自身或者說民眾(zhong) 自己並沒有能力來發現自己的“質”,而隻是有待發現、規範和改造的被動對象。所以需要“先王……製之以義(yi) ,旌之以服,行之以禮,辯之以名,書(shu) 之以文,道之以言”。[22]即需要聖王通過種種名分、名物製度來創製秩序,引導、教育和規範民眾(zhong) 的生活,在民眾(zhong) 中建立起尊卑有序的等級差序來,這樣,對“名”的認識就很自然的轉化為(wei) 了社會(hui) 政治秩序領域的“名物”製度和“名分”思想。

 

二、名器與(yu) 名分:先秦儒家的禮樂(le) 秩序建構

 

大凡一種社會(hui) 政治秩序,都會(hui) 需要有一套相應的外在形式或者禮儀(yi) 製度加以表現。對先秦儒家的禮樂(le) 秩序建構而言,“禮教”通常被人稱之為(wei) “名教”,即在於(yu) 它是一整套的“名物”製度,以及與(yu) 此名物製度相對應的周密的名分觀念。這其中,名物製度是禮樂(le) 秩序外在的也是不可或缺的表現形式。孔子曾經說:“唯器與(yu) 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yi) ,義(yi) 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yu) 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cong) 之,弗可止也已。”[23]這裏的“名”顯然是標示人身份和地位的“爵號”,而器則是與(yu) 其身份相適應的禮器。——孔子為(wei) 什麽(me) 認為(wei) 名和器是君主之所司,關(guan) 乎於(yu) 君主為(wei) 政之大節?一個(ge) 根本原因在於(yu) ,作為(wei) 社會(hui) 政治秩序製度要素的禮不可能離開“名”和“器”而獨立存在,名和器的崩潰也就意味著禮治秩序的整體(ti) 崩潰。君主掌握“名”和“器”,也就意味著其掌握政治權力具有正當性。——從(cong) 外在形式角度看,禮是一種富有象征意義(yi) 的儀(yi) 式和儀(yi) 節,必須借助於(yu) 服飾(如天子龍袞,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舞蹈(如八佾、六佾)、祭器、對象(如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舉(ju) 止容貌等儀(yi) 容儀(yi) 節(如孔子上朝時“與(yu) 下大夫言,侃侃如也;與(yu) 上大夫言,訚訚如也。君在,踧踖如也,與(yu) 與(yu) 如也”[24])等的差別來象征和表現宇宙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中的等級差別。換而言之,名和器是禮之得以成立的具體(ti) 承載者和表現物。

 

當然,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yu) ,名被認為(wei) 與(yu) 事物的“質”相關(guan) ,名和器在禮製的規定中已經超越自身作為(wei) 有形之物的有限性,成為(wei) 某些神聖品質和力量的象征。《禮記·郊特牲》說,天子之所以要在國都的南方祭天,因為(wei) 南方是陽位。祭器都是不假雕琢的陶製品和葫蘆製品,這是象征天地的自然樸實本性。用牛犢是因為(wei) 其象征著純真可貴。祭天的時候,天子身穿繪有日、月、星辰圖案的大裘以效法上天,頭上戴冕,冕的前端垂著十二條貫有珠玉的流蘇,這是取法天有十二“次”之數。[25]如果去掉名和器,禮以及它試圖象征和表現的宇宙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也就成為(wei) 虛玄之物而無從(cong) 表現。這也是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所概括的:“夫禮,辨貴賤,序親(qin) 疏,裁群物,製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別之,然後上下粲然有倫(lun) ,此禮之大經也。名器既亡,則禮安得獨在哉!”[26]

 

與(yu) 名物製度共同構成禮樂(le) 秩序並與(yu) 之對應的是“名分”的思想。先秦儒家的“名分”顯然是一個(ge) 意蘊頗為(wei) 豐(feng) 富甚至複雜的概念。一方麵,它是一個(ge) 由種種諸如君臣父子等等名號組成的抽象的符號係統,這個(ge) 符號係統喻示和指向著社會(hui) 和政治的等級差序,指向人的社會(hui) 生活和政治領域中所處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同時,又依據名位的不同而指向不同的德性要求和責任規範。換言之,如果細分其內(nei) 涵,它實際是由名、分、位、德四種相互聯係又有所區別的概念組成的複合觀念。另一方麵,從(cong) 它所涵攝的範圍來看,在早期儒家這裏,它不僅(jin) 是涉及政治製度的構建,諸如君臣之間的區分,以及不同層級的職官的名位和職分要求,而且還涉及人類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諸如家庭領域的夫婦、父子、兄弟,家族領域的大宗小宗,社會(hui) 中的親(qin) 疏遠近長幼尊卑,以及社會(hui) 分工領域的士、農(nong) 、工、商,舉(ju) 凡和人相關(guan) 的領域無不涉及。它試圖把社會(hui) 中的每一個(ge) 生命個(ge) 體(ti) 都納入其中,使之各得其所,整飭有序,即“農(nong) 分田而耕,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勸,士大夫分職而聽,建國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總方而議,則天子共己而已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禮法之大分也”[27]。總之,依據儒家的名分思想,每一個(ge) 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hui) 關(guan) 係之中,因此必須認識到自身的位置,認同自身的社會(hui) 角色;同時每一種社會(hui) 角色應當具有某些德性品質和責任義(yi) 務,並且是這些德性品質和責任義(yi) 務使得這種社會(hui) 關(guan) 係得以成立,使得“名”成其所是。在這層意義(yi) 上,“名分”實際上是包含著德性要求的周密社會(hui) 規範。

 

從(cong) 比較的角度看,盡管“名分”和“名”同樣是被諸子反複討論,但是不同學派對“名分”的認識和理解還是有所差別。法家對名分的認識和看法顯然主要集中於(yu) 政治行政領域。《商君書(shu) ·定分》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wei) 可分以為(wei) 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聖人必為(wei) 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wei) 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28]這裏的名分主要是指的國家行政體(ti) 係的職官之名以及相應的職分職守,而不是早期儒家所說的比較泛化的社會(hui) 角色以及相應責任與(yu) 德性要求。另一方麵的區別是,法家試圖將名分的確立訴諸更具有普遍性的、可控製和可計量的“法”基礎之上,通過法令以定分。儒家的名分思想則是奠基在“德”和禮的基礎之上。《荀子·王霸》說:“治國者分已定,則主相、臣下、百吏各謹其所聞,不務聽其所不聞;各謹其所見,不務視其所不見。所聞所見誠以齊矣。則雖幽閑隱辟,百姓莫敢不敬分安製以化其上,是治國之征也。”[29]認為(wei) 若能讓社會(hui) 中的每一個(ge) 人安守其名分,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各盡其責,則秩序能夠得以確立,天下得以大治。促使人們(men) 得以守其名分的根基是禮義(yi) 和德性,“故喪(sang) 祭、朝聘、師旅一也;貴賤、殺生、與(yu) 奪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農(nong) 農(nong) 、士士、工工、商商一也”[30]。君臣、父子、兄弟,士農(nong) 工商彼此之間的不同,並不僅(jin) 僅(jin) 是名號的區別,或者社會(hui) 分工的不同,“分”的不同背後是德性要求的不同,或者禮義(yi) 的不同,守其名分也不僅(jin) 僅(jin) 是機械的完成相應的要求,而是要發自於(yu) 內(nei) 心的服膺於(yu) 德,所以需要“君臣上下,貴賤長幼,至於(yu) 庶人,莫不以是為(wei) 隆正;然後皆內(nei) 自省,以謹於(yu) 分”[31]。

 

與(yu) 儒家和法家不同,道家對“名分”的認識恰好構成對法家和儒家的批判。因為(wei) 認為(wei) “名”對“道”而言是派生的,《老子》認為(wei) 對“名”的使用應當以“知止”的態度:“始製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32]它由此認為(wei) 儒家所主張的禮樂(le) 是“忠信之薄,而亂(luan) 之首”[33]。繼承老子對禮樂(le) 製度的批判精神,莊子學派的批判更加尖銳,他們(men) 指責禮樂(le) 製度是對人素樸本性的破壞[34],認為(wei) “禮法度數,形名比詳,治之末也”[35],“禮樂(le) 遍行,則天下亂(luan) 矣”[36]。而與(yu) 莊子學派有所不同,黃老道家則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名分對治國的作用,但他們(men) 認為(wei) ,名以及相應的名分來自於(yu) 物自身的規定:“分之以其分,則萬(wan) 民不爭(zheng) ,授之以其名,而萬(wan) 物自定。”[37]名分是萬(wan) 物或者百姓自有自為(wei) 的結果,萬(wan) 物自有其位,自有其分,並不需要過多的幹涉,更不需要有人去為(wei) 他們(men) 設計、製造和排列出高低貴賤,以某種標準人為(wei) 設定責任義(yi) 務和進行評價(jia) 。基於(yu) 這樣的認識,他們(men) 認為(wei) ,正確的做法是君主的無為(wei) 和不幹涉,即因循民性:“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為(wei) 法者也。”[38]也正是在這一點上,黃老道家將自身的形名參同和法家的正名審分區別開來:道家強調的是對民情的因循和遵從(cong) ,製定的法令規範來源於(yu) 對民性的正確認識和順勢而為(wei) ,而法家更具利用法和權力施加社會(hui) 控製的意味和色彩。

 

三、正名:秩序的恢複與(yu) 重建

 

既然先秦儒家認為(wei) “名”指示了事物的本質規定性,名物製度和名分也就被認為(wei) 具有限製、規範和整頓現實世界的力量。因此,在先秦儒家看來,當社會(hui) 失序時,恢複和重建社會(hui) 政治秩序的根本途徑,就是“正名”,即利用“名”來規範和整頓現實的社會(hui) 政治秩序的混亂(luan) 和無序。

 

“正名”思想首見於(yu) 《論語·子路》篇,孔子在與(yu) 其弟子子路討論衛國為(wei) 政奚為(wei) 先時提出。對孔子的“正名”主張,現在的一些研究提出新見,認為(wei) 講的是邏輯學的名實關(guan) 係,抑或者認為(wei) 是孔子認識到作為(wei) 語言符號的“名”的不確定性對政治穩定構成危害,因此試圖重建一個(ge) 穩定的、統一的語言係統。[39]不過,從(cong) 有限的文本和對話的時代背景推測,孔子的這一論述是針對當時的衛國父子爭(zheng) 國的時政弊端,“正名”不是要解決(jue) 什麽(me) 語言或者邏輯學的問題,而是針對“父子爭(zheng) 國”政治亂(luan) 局而提出的解決(jue) 性方案。因此,比較合理的推測可能還是正名分,更具體(ti) 來說,即《顏淵篇》所記載的孔子回答齊景公為(wei) 政之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0],通過正君臣父子之名,來規範和要求社會(hui) 關(guan) 係網絡中的每一個(ge) 人按所具之名來恰如其分的行事,重建有序穩定的社會(hui) 政治秩序。

 

更具體(ti) 地說,這一被子路認為(wei) 迂闊的主張,實際上頗顯孔子的政治敏銳性。以春秋時期的政治特點來論,《禮記·檀弓下》載夫差雲(yun) “師必有名”[41],當時凡是列國興(xing) 師作戰之類的都須有“名”,即在大義(yi) 名分上理由充分,如齊桓公為(wei) 爭(zheng) 霸而帥師伐楚,仍然要名之尊王攘夷,責楚“包茅不入”[42],可知當時的政治、軍(jun) 事鬥爭(zheng) 尚未如戰國時純粹爭(zheng) 之於(yu) 暴力,奪之以詭詐。在衛國“父子爭(zheng) 國”亂(luan) 局背後,一方麵固然與(yu) 齊、晉兩(liang) 國為(wei) 爭(zheng) 奪諸侯霸權而挑起衛國內(nei) 亂(luan) 有關(guan) ,另一方麵實際上存在父親(qin) 和祖父有矛盾衝(chong) 突時聽從(cong) 祖父還是父親(qin) 的家庭倫(lun) 理衝(chong) 突,以及王事和家事孰先孰後的政治倫(lun) 理衝(chong) 突問題。孔子以“正名”為(wei) 紓解衛國政治困局的切入點,顯然不僅(jin) 是符合春秋時人們(men) 的一般政治思想意識,解決(jue) 政治困局的正當方法,同時更是從(cong) 根本之處試圖永久解決(jue) 類似爭(zheng) 端的做法,畢竟暴力和權謀詭詐的爭(zheng) 奪隻可謀之一時,並不可以長治久安。

 

這裏需要解釋的是名正和言順的關(guan) 係,因為(wei) 孔子其後的“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yu) 其言,無所苟而已矣”的說法,很容易讓人將“正名”理解為(wei) “正言辭”。但這種觀點沒有注意到,早期儒家的“名分”概念中內(nei) 在的包含著德性的要求,換言之,說一個(ge) 人的名正,也就意味著他的一言一行都是符合於(yu) 他的“名”,比如作為(wei) “父”而“慈”,作為(wei) “子”而“孝”,作為(wei) “君”而“仁”,作為(wei) “臣”而“忠”。一個(ge) 人必須是名、言和行高度一致,是為(wei) “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儒家認為(wei) ,隻有這種君子或政治人物,他的言行才能可信度,讓人信服和順從(cong) 。言順不僅(jin) 是言辭的通順暢達,更是一個(ge) 人的言論特別是政治人物的政教言令具有說服力,能夠得到人的信任和信從(cong) ,才能使得政事能夠得以順利完成。——對此一解釋最好的反麵例子正是衛國的“父子爭(zheng) 國”的政治鬧劇。因為(wei) 二人均“名不正”,導致了他們(men) 無論說什麽(me) 和做什麽(me) ,都無法為(wei) 世人所信從(cong) ,使得衛國出現禮樂(le) 不興(xing) 、刑罰不中而民無措手足的局麵。

 

對孔子“正名”另一常見解釋是從(cong) 名實關(guan) 係的角度加以解讀。朱熹《論語集注》說:“是時出公不父其父而禰其祖,名實紊矣,故孔子以正名為(wei) 先。”又引北宋學者楊時的說法雲(yun) :“名不當其實,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無以考實而事不成。”[43]但名實關(guan) 係是戰國中後期名辯之學興(xing) 起之後的一個(ge) 熱門問題,對早期儒者特別是孔子來說,他們(men) 對“名”的興(xing) 趣和關(guan) 注還是主要集中在社會(hui) 政治秩序的重建問題上,名實問題從(cong) 來不是他們(men) 理論關(guan) 注點。即使如荀子有專(zhuan) 門的《正名》篇來討論“名實”的問題,但其探討的主要是“名”在政治和道德上的價(jia) 值、意義(yi) 和作用。[44]

 

至於(yu) 孟子雖然沒有明確的提出“正名”的主張,但他的一些主張卻承繼著孔子“正名”的思想,一個(ge) 典型的例子是他和齊宣王對湯武革命的討論: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孟子對曰:“於(yu) 傳(chuan) 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yi) 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45]

 

從(cong) 儒家的角度說,弑君是一大罪。但另一方麵,湯、武又是儒家的聖王,湯武革命在儒家的思想體(ti) 係之中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如何彌合弑君和湯武革命之間的衝(chong) 突,是齊宣王向孟子提出的刁難問題。孟子巧妙地運用“正名”回答齊宣王的質疑:盡管現實中桀紂的確占據王位,但他們(men) 的所作所為(wei) 使得他們(men) 並不匹配“君主”的名分,因此不能稱之為(wei) 君,而隻能稱之為(wei) 人人得而誅之的殘賊獨夫。於(yu) 是,湯武革命就不是弑君,而是名正言順的吊民伐罪之舉(ju) 。

 

這是一個(ge) 相當有趣的說法——從(cong) 一個(ge) 通常被認為(wei) 保守的做法(正名)裏引申出激進的觀點——通過對名分的辨析賦予人民反抗暴政的權力。長期以來,一直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早期儒家如孔子所主張的“正名”是抱殘守缺的保守做法,是用舊的秩序和既有傳(chuan) 統去匡正和規範已經改變的世界。但孟子對君之名分所做的辯證,顯示出“正名”具有保守性的同時也有著推動社會(hui) 發展和變革的力量。它提出這樣的問題:對那些不遵守名分的行為(wei) 和做法,人們(men) 應該怎麽(me) 辦?要求正名,就是要求改變現實中不符合名分的做法。這意味著名分不僅(jin) 僅(jin) 是指示符號,更是判斷是非的標準,它有著超越現實的力量,是一種道義(yi) 原則;而正名所要試圖做的,正是用這些超越性的規定來規範和改變現實世界。因此,“名”固然有著阻礙社會(hui) 進步的一麵,但同時它也在試圖阻止社會(hui) 走向徹底的潰敗和墮落。

 

受到戰國中後期名辯思潮的影響,孔孟之後的儒家開始將“名”和語言問題聯係起來。但是,從(cong) 總體(ti) 立場上看,孔子之後的儒者大多反對這種圍繞語言而展開的理論爭(zheng) 辯,荀子即是如此。他堅持儒家立場,試圖“探討的是‘名’在政治和道德上的價(jia) 值、意義(yi) 和作用”[46],始終關(guan) 注語言的濫用所帶來的政治後果和對秩序的衝(chong) 擊,認為(wei) 名辯家們(men) “析辭擅作名,以亂(luan) 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辯訟”,混淆了是非標準,如同偽(wei) 造符節和度量衡的一樣罪大惡極。“名”是王者利用權力和政治手段來統一規範語言和法令,用來規範社會(hui) ,統一思想,明確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的工具:“故智者為(wei) 之分別,製名以指實,上以明貴賤,下以辨同異。貴賤明,同異別,如是則誌無不喻之患,事無困廢之禍。”[47]他主張君子即儒者應當進行道德上的自我約束,主動的拒絕淫辭詭辯之術:“彼正其名,當其辭,以務白其誌義(yi) 者也。……故名足以指實,辭足以見極,則舍之矣。”[48]他對“名”秉持的是實用的態度,認為(wei) 不必要過於(yu) 苛求名的準確,而隻要能夠準確地表達思想,與(yu) 人溝通交流就夠了。

 

四、結語:“名”的力量

 

曹峰先生曾經指出,“名”在中國古代是一種建構政治秩序、塑造社會(hui) 規範、約束人際關(guan) 係的有效力量,是一種和現實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有血有肉的東(dong) 西,而非冷冰冰的思辯。[49]應當說,這是一個(ge) 極有見地的結論。然而,囿於(yu) 多種原因,當前學界對先秦“名”思想、特別是先秦儒家“名”思想的研究卻往往忽略“名”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政治秩序建構過程中的意義(yi) ,較多的研究將“名”視作語言符號,從(cong) 名實關(guan) 係角度對“名”思想加以解釋和闡發。這一類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先秦諸子對“名”加以關(guan) 注和討論的問題意識和背後的現實關(guan) 切:他們(men) 對“名”的論說,針對的是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hui) 政治失序現狀,其理論意圖是為(wei) 秩序的恢複和重建尋找理論依據。而對“名”的不同理解背後,是他們(men) 對世界、對理想社會(hui) 政治秩序應當如何的不同理解。

 

從(cong) 此一角度看,即使被通常認為(wei) 主要討論語言使用的“名家”如公孫龍、惠施,他們(men) 對“名”的關(guan) 切背後實際上仍然隱含著對社會(hui) 政治秩序建構的思考。公孫龍“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50]的苦心自不待言,惠施“天與(yu) 地卑,山與(yu) 澤平”及“萬(wan) 物畢同畢異”[51[的“合同異”辯證,和儒家“天尊地卑,乾坤定矣”[52]強調社會(hui) 等級的不可逾越性相比,顯然對世界秩序有著完全不同的思考,而具有為(wei) 平等張目的意味。“泛愛萬(wan) 物,天地一體(ti) ”[53],由此與(yu) 儒家的愛有差等思想和等級秩序主張構成直接對立。此外,無論老子君主無為(wei) 而任民自化的政治哲學,和莊子對禮法度數的批判,還是黃老道家要求因循民性、形名參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用政治主張,以及法家審名明分的形名法術,“名”在道家、法家的政治哲學體(ti) 係中都扮演著關(guan) 鍵角色。特別是在黃老道家和法家的思想裏,“名”與(yu) 禮、法逐漸相結合,成為(wei) 確立是非、建構秩序的根本法則,演變為(wei) 君主實施統治的重要政治工具。從(cong) 此角度看,從(cong) 政治哲學的角度對先秦時期“名”思想加以探討,有助於(yu) 我們(men) 更全麵地了解先秦時期不同學派社會(hui) 政治秩序理論的思想異同。

 

了解先秦儒家對“名”的看法,也有助於(yu) 我們(men) 對先秦儒家政治哲學有更清楚的認識。當下對先秦儒家的政治思想史或哲學史的研究,通常比較集中於(yu) 對早期儒家的某些看起來“更具思想意義(yi) ”的核心概念如“仁”“義(yi) ”等的思想辨析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名”在先秦儒家思想體(ti) 係中所起到的關(guan) 鍵作用。然而,透過儒家“名”的思想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理想的社會(hui) 政治秩序,實際上是一種對整個(ge) 人間世界秩序有意識的安排和設計。在先秦儒家看來,世界是存在種種分別但又相互聯係的有機整體(ti) ,需要通過以名物製度和名分思想而共同構建的被稱之為(wei) “名教”的禮治秩序加以揭示和展現。司馬光說禮“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別之,然後上下粲然有倫(lun) ”[54],可謂是對“名”之於(yu) 儒家秩序建構的基礎性意義(yi) 的最好揭示。

 

除此之外,長期以來,對孔子提出的“正名”思想,人們(men) 通常認為(wei) 其是對既有秩序的維護,因而將之視作封閉和保守的觀念而加以批判。這種觀念無疑沒有看到,“正名”觀念背後的“名分”思想包含著德行規範的意義(yi) ,這意味著它具有保守性的同時,也具有規範和批判現實的作用,包含著對權力正當性來源的思考。孟子和荀子都是在這層意義(yi) 上利用它來為(wei) “湯武革命”的正當性加以辯護。也正是在這種意義(yi) 上,對“名分”的強調,在中國古代社會(hui) 還起到輿論褒貶的作用,“孔子成《春秋》而亂(luan) 臣賊子懼”[55],立足於(yu) 名分思想所形成的社會(hui) 評價(jia) 和曆史評價(jia) 的史學傳(chuan) 統,成為(wei) 中國古代社會(hui) 規範現實、製約權力的重要手段,直接影響並改變社會(hui) 。總之,無論從(cong) “名”在儒家思想之中起著消極或者積極的作用看,它都是我們(men) 認識和了解先秦儒家思想不可忽視的關(guan) 鍵概念之一。

 

而從(cong) 現實的角度看,一個(ge)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儒家的思想觀念對中國古代社會(hui) 有著全麵而深刻的影響,其中,建立在“名”觀念基礎上的名物製度和名分思想無疑是影響中國古代社會(hui) 最深者之一,在移風易俗,維護社會(hui) 秩序穩定上發揮過巨大的曆史作用,但其在鞏固等級秩序,加重人與(yu) 人的不平等,禁錮人的自由方麵的弊端也是不爭(zheng) 的事實,以至於(yu) 被憤激者抨擊為(wei) “殺人”和“吃人”。盡管辛亥革命以後,製度性儒家已經全麵解體(ti) ,但包括“名”思想在內(nei) 的儒家思想對中國現當代社會(hui) 的影響卻並沒有因此徹底消失。怎樣客觀看待儒家思想傳(chuan) 統對現代社會(hui) 的影響,是儒家思想研究領域中人們(men) 始終關(guan) 心的焦點問題之一。特別是在當下,在對儒家思想進行創造性轉換甚至複活儒家傳(chuan) 統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儒家思想傳(chuan) 統中的哪些內(nei) 容值得繼承或需要揚棄,無疑是人們(men) 首先需要思考的問題。這也意味著,在對儒家表示同情與(yu) 敬意或大加批判之前,對儒家思想進行一些客觀的研究頗有必要性。對先秦“名”思想拋磚引玉式的考察和研究,其一方麵的目的亦在於(yu) 此——必須看到,先秦儒家在社會(hui) 政治秩序方麵的思考亦是一曆史時期的產(chan) 物。在當下的人們(men) 所熱衷於(yu) 談論的諸如仁義(yi) 、中庸、和諧等等理念背後,是以圍繞“名”而建構起來的禮樂(le) 秩序為(wei) 支撐和依憑的,仁、義(yi) 等德性條目是為(wei) 鞏固這一社會(hui) 政治秩序服務的;但是,不加辨析的運用現代觀念去對先秦儒家加以評價(jia) 和批判則是將現實問題簡單化和片麵化。通過對先秦儒家對“名”的思考不難看出,在今人看來有些荒謬可笑的古人觀念和行為(wei) ,諸如不肯免冠而死,視八佾舞於(yu) 庭為(wei) 大逆不道等,其背後都自有其周密的理論邏輯和活生生的社會(hui) 生活觀念係統為(wei) 支撐。時易世變,乞靈於(yu) 古人或者對古人求全責備,都不是尊重曆史的態度。

 

注釋:
 
1張誌偉、韓東暉、幹春鬆主編:《中國政治哲學史》第1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頁。
 
2曹峰:《孔子“正名”新考》,《文史哲》2009年第2期,第69頁。
 
3王利器:《文子疏義》,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1頁。
 
4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64頁。
 
5劉熙:《釋名》,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54頁。
 
6陳鼓應注譯:《黃帝四經今注今譯---沙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0頁。
 
7陳仲亥:《尹文子直解》,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版,第1、2頁。
 
8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頁。
 
9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第207頁。
 
10朱謙之:《老子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11頁。
 
11陳鼓應注譯:《黃帝四經今注今譯---沙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第25頁。
 
12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第789頁。
 
13王利器:《文子疏義》,第300頁。
 
14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32頁。
 
15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86頁。
 
16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1901頁。
 
17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205頁。
 
18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點校:《國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66頁。
 
19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增訂本),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頁。
 
20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1205頁。
 
21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1卷,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頁。
 
22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點校:《國語》,第549頁。
 
23洪亮吉撰,李解民點校:《春秋左傳詁》,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37頁。
 
24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7頁。
 
25(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689頁、第692頁。
 
26司馬光:《資治通鑒》,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4頁。
 
27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214頁。
 
28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45、146頁。
 
29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第223頁。
 
30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第164頁。
 
31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第220頁。
 
32朱謙之:《老子校釋》,第131頁。
 
33朱謙之:《老子校釋》,第152頁。
 
34王先謙撰,劉武補正,沈嘯寰點校:《莊子集解·莊子集解內篇補正》,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83頁。
 
35王先謙撰,劉武補正,沈嘯寰點校:《莊子集解·莊子集解內篇補正》,第115頁。
 
36王先謙撰,劉武補正,沈嘯寰點校:《莊子集解·莊子集解內篇補正》,第135頁。
 
37陳鼓應注譯:《黃帝四經今注今譯---沙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第409頁。
 
38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第776頁。
 
39曹峰:《孔子“正名”新考》,《文史哲》2009年第2期,第69頁。
 
40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136頁。
 
41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第272頁。
 
42洪亮吉撰,李解民點校:《春秋左傳詁》,第273頁。
 
43朱熹:《四書集注》,第124頁。
 
44曹峰:《荀子〈正名篇〉新論》,《儒學全球論壇(2007,臨沂·蒼山):荀子思想的當代價值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60頁。
 
4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21頁。
 
46曹峰:《荀子〈正名篇〉新論》,第360頁。
 
47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第415頁。
 
48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第425、426頁。
 
49張誌偉、韓東暉、幹春鬆主編:《中國政治哲學史》第1卷,第216頁。
 
50王琯撰:《公孫龍子懸解》,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34頁。
 
51王先謙撰,劉武補正,沈嘯寰點校:《莊子集解·莊子集解內篇補正》,第296頁。
 
52李道平撰,潘雨廷點校:《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541頁。
 
53王先謙撰,劉武補正,沈嘯寰點校:《莊子集解·莊子集解內篇補正》,第297頁。
 
54司馬光:《資治通鑒》,第4頁。
 
5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73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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