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旭華】魏晉時期中正品評與考察鄉論再探討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2-19 01:50:01
標簽:三年一定品、中正品評、宗族鄉黨輿論、魏晉

魏晉時期中正品評與(yu) 考察鄉(xiang) 論再探討

作者:張旭華(鄭州大學曆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wei) 魏晉南北朝史)

來源:《史學集刊》2019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十七日癸未

     耶穌2019年12月12日

 

內(nei) 容提要:魏晉時期,一個(ge) 家族成員的道德品行和從(cong) 政能力如何,隻能從(cong) 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那裏得到正確的評價(jia) ,這是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環。中正考察鄉(xiang) 論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製度性的設計與(yu) 安排,一類是身份性的規定與(yu) 要求。考察方式有三年一定品、在京師洛陽的大小中正每月互通信息、州郡中正親(qin) 自品評等多種形式。通過上述考察方式,一方麵使家族成員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評價(jia) 與(yu) 宗族鄉(xiang) 黨(dang) 聯係起來,另一方麵也使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與(yu) 中正品評即國家選官製度聯係起來,三者密切配合,成為(wei) 魏晉時期考察和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

 

關(guan) 鍵詞:魏晉/中正品評/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三年一定品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項目“魏晉南北朝吏部銓選體(ti) 製與(yu) 運行機製研究”(17BZS008)階段性研究成果。

 

一、問題的提出

 

兩(liang) 漢時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對於(yu) 國家選官製度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其時不論是察舉(ju) 孝廉、秀才,均須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故史稱“鄉(xiang) 舉(ju) 裏選”。魏晉實行九品中正製,依然沿襲了漢代舊規。《晉書(shu) ·衛瓘傳(chuan) 》在追述九品中正創立的原因時說:“魏氏承顛覆之運,起喪(sang) 亂(luan) 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之製,粗且為(wei) 一時選用之本耳。其始造也,鄉(xiang) 邑清議,不拘爵位,褒貶所加,足為(wei) 勸勵,猶有鄉(xiang) 論餘(yu) 風。”①據此,漢末大亂(luan) 之後,因為(wei) 人士流徙,考詳無地,故立九品中正之製。由中正考察鄉(xiang) 論,征諸鄉(xiang) 評,對本地人物銓衡優(you) 劣,評定九品,以此作為(wei) 吏部選拔官吏的依據。由於(yu) 九品中正製創立伊始,中正品評人才“猶有鄉(xiang) 論餘(yu) 風”,所以日本學者官崎市定依據《晉書(shu) 》卷六四《會(hui) 稽王道子傳(chuan) 》所載“鄉(xiang) 邑品第”一語,將中正所定九品稱為(wei) “鄉(xiang) 品”,②認為(wei) “中正的評價(jia) ,必須反映鄉(xiang) 評”,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鄉(xiang) 品與(yu) 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說”。③繼宮崎市定之後,川勝義(yi) 雄也認為(wei) :“九品中正製度是建立在民間形成的鄉(xiang) 論重層結構之上的,它的製定以民間的鄉(xiang) 論作為(wei) 前提”;“中正參考鄉(xiang) 論,對當地人物品定鄉(xiang) 品。中央政府在采用這些人物為(wei) 官吏之際,根據其鄉(xiang) 品授予官職。”④基於(yu) 中正定品必須考察鄉(xiang) 論,對於(yu) 這種選拔人才的社會(hui) 管理方式,川勝先生稱之為(wei) “鄉(xiang) 論主義(yi) ”。⑤穀川道雄也讚成宮崎市定的觀點,認為(wei) “通過鄉(xiang) 品給予的官職等級,是根據鄉(xiang) 裏的評價(jia) 高低來規定的”。並進而指出:“在九品官人法實行下的鄉(xiang) 論,往往隻是貴族階層內(nei) 部的人物評價(jia) 。但是在當時的名望家與(yu) 鄉(xiang) 人之間,鄉(xiang) 論的風潮並沒有中斷。從(cong) 這種鄉(xiang) 裏關(guan) 係,發現當時基層社會(hui) 構造的是豪族共同體(ti) 論。”⑥

 

從(cong) 以上論述可知,日本學者普遍認為(wei) 九品中正製建立以後,中正品評與(yu) 考察鄉(xiang) 論是一致的,即“中正的評價(jia) ,必須反映鄉(xiang) 評”,“中正參考鄉(xiang) 論,對當地人物品定鄉(xiang) 品”,進而在上述論斷的基礎上構建了川勝義(yi) 雄的“鄉(xiang) 論主義(yi) ”理論和穀川道雄的“豪族共同體(ti) 論”。但是,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曾引起中國學者的質疑。如陳長琦先生就指出:鄉(xiang) 品“不是一個(ge) 科學的概念”,“九品中正製下,評品的權力握於(yu) 中正之手,不關(guan) 鄉(xiang) 論”。⑦祝總斌先生也指出:“長期以來所慣用的‘鄉(xiang) 品’一詞,似不甚恰當。……因‘鄉(xiang) 品’與(yu) ‘鄉(xiang) 邑品第’並非真由鄉(xiang) 邑評定,而是由中正官評定,經司徒府批準,實際上與(yu) ‘官品’之確定出於(yu) 一源,全都是封建王朝。而稱‘鄉(xiang) 品’則會(hui) 給人造成是民間評定品第之錯覺。”因而主張將中正所定之品稱為(wei) “人品”。⑧關(guan) 於(yu) 鄉(xiang) 品與(yu) 鄉(xiang) 論的關(guan) 係,筆者也曾發表意見,認為(wei) “將中正品第稱為(wei) ‘鄉(xiang) 品’,蓋取中正主持鄉(xiang) 論清議,並據以評次人才高下、銓定九品之意”。並且,“把中正品第稱為(wei) ‘鄉(xiang) 品’,既符合當時人的習(xi) 慣用法,也貼近中正考察鄉(xiang) 論並據之定品的本意,可以說是一種既形象直觀又簡潔文雅的稱謂”,⑨從(cong) 而對“鄉(xiang) 品與(yu) 鄉(xiang) 論”的關(guan) 係給予了肯定。然而,回顧以往的學術史,由於(yu) 史料匱乏以及關(guan) 注角度等原因,有些問題至今仍然迷離不清。例如,魏晉時期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是什麽(me) ?這些考察標準與(yu) 中正考察鄉(xiang) 論有無必然聯係?中正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有哪些方式?如何看待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發展變化?等等,這些問題均有待於(yu) 進一步地深入研究。為(wei) 此,本文擬從(cong) 宗族史與(yu) 製度史結合的角度,對魏晉時期中正品評與(yu) 考察鄉(xiang) 論再作探討,以期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有所推進。

 

二、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

 

漢末魏晉間的士人日常生活與(yu) 宗族鄉(xiang) 裏密切相關(guan) ,個(ge) 人的行為(wei) 操守、道德才能是鄉(xiang) 黨(dang) 輿論關(guan) 注的重點,而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評價(jia) 對於(yu) 士人的進身之途和仕宦升遷影響極大,是鄉(xiang) 邑人士進身國家官僚階層的重要媒介和仕宦津梁。所以,士人品行、宗族輿論與(yu) 國家選舉(ju) 製度三者密切相關(guan) ,其間,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唐長孺先生曾經指出:“東(dong) 漢的選舉(ju) 製度以鄉(xiang) 閭清議為(wei) 基礎,而鄉(xiang) 閭清議則以儒家的道德為(wei) 標準”;“同時在漢末門閥業(ye) 已形成,家族的聯係極為(wei) 密切,‘孝’為(wei) 家族間的基本道德,而鄉(xiang) 閭清議主要的標準也在於(yu) 家族間的道德行為(wei) ,‘孝’、‘悌’二事,所以對於(yu) 孝道的履行在社會(hui) 上有嚴(yan) 格的要求與(yu) 熱心的鼓勵。這種道德標準是建立在當時的社會(hui) 基礎上的,由於(yu) 個(ge) 人與(yu) 鄉(xiang) 裏與(yu) 家族不可分割,仕宦之始在鄉(xiang) 裏,進身之途在操行,所以‘忠’、‘孝’義(yi) 務不能規避,同時也樂(le) 於(yu) 負擔。”⑩唐先生所說,雖然是就東(dong) 漢末年的鄉(xiang) 閭清議而言,但對研究魏晉時期的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與(yu) 中正品評仍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yi) 。

 

魏晉時期,宗族輿論對鄉(xiang) 黨(dang) 人物的考察仍然以儒家的道德為(wei) 標準,而中正則根據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予以升品或降品。杜佑《通典·選舉(ju) 二》按曰:

 

按九品之製,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兵興(xing) ,衣冠士族多離本土,欲征源流,遽難委悉,魏氏革命,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wei) 之,區別所管人物,定為(wei) 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yi) 虧(kui) 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審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11)

 

據《通典》所言,九品中正製建立之初,州郡中正由現職中央官兼任,(12)其職責是“區別所管人物,定為(wei) 九等”,而考察標準依然是儒家的倫(lun) 理道德,即“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倘或道義(yi) 虧(kui) 闕,則降下之”。所謂“言行修著”,即東(dong) 漢以來提倡的“經明行修”,也就是按照儒家提倡的倫(lun) 理道德規範,能夠在現實生活中模範踐行並獲得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褒獎者。而“道義(yi) 虧(kui) 闕”,則是違犯儒家的倫(lun) 理道德規範,在日常生活行為(wei) 上有重大缺失而被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貶損者。因此,九品中正製建立伊始,州郡中正主要是考察鄉(xiang) 論,並根據鄉(xiang) 邑人士的道德行為(wei) ,按照“善褒惡貶”的原則予以升品或降品,借以勸勵鄉(xiang) 黨(dang) 人士和維護儒家名教。是以清代學者顧炎武曾感歎說:“官職之升沈本子鄉(xiang) 評之與(yu) 奪,其猶近古之風乎?”(13)

 

齊王芳正始初年,由於(yu) 中正權力漸盛,已經侵奪了吏部銓選大權,時任散騎常侍、中護軍(jun) 的夏侯玄和司馬懿有過一番議論,就如何區分吏部、中正的選舉(ju) 權限,不使其職責錯亂(luan) 提出自己的意見,其中就涉及中正品評與(yu) 宗族輿論的關(guan) 係問題,《三國誌·魏書(shu) ·夏侯尚傳(chuan) 附子玄傳(chuan) 》載其議論說:

 

夫官才用人,國之柄也,故銓衡專(zhuan) 於(yu) 台閣,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閭巷,優(you) 劣任之鄉(xiang) 人,下之敘也。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敘,不使相涉而已。……若令中正但考行倫(lun) 輩,倫(lun) 輩當行均,斯可官矣。何者?夫孝行著於(yu) 家門,豈不忠恪於(yu) 在官乎?仁恕稱於(yu) 九族,豈不達於(yu) 為(wei) 政乎?義(yi) 斷行於(yu) 鄉(xiang) 黨(dang) ,豈不堪於(yu) 事任乎?三者之類,取於(yu) 中正,雖不處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則所任之流,亦渙然明別矣。奚必使中正幹銓衡之機於(yu) 下,而執政柄者有所委仗於(yu) 上,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哉?(14)

 

從(cong) 夏侯玄所說可知,“銓衡專(zhuan) 於(yu) 台閣”是中央吏部之責,“優(you) 劣任之鄉(xiang) 人”是州郡中正之職。所以,中正品評應該注重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即“孝行存乎閭巷,優(you) 劣任之鄉(xiang) 人,下之敘也”。而州郡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仍然是儒家的道德標準,具體(ti) 說來有“孝行”“仁恕”“義(yi) 斷”三項。並且,這三項標準與(yu) 家庭、宗族和鄉(xiang) 裏密切相關(guan) 。在夏侯玄看來,如果一個(ge) 人在家裏是有名的孝子,在官位上必能忠於(yu) 職守;在宗族中以仁慈寬恕待人,為(wei) 官後必能練達從(cong) 政;在鄉(xiang) 黨(dang) 中能夠做到忠義(yi) 謀斷,在官府做事才能盡職盡責。因此,州郡中正隻要注意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對被品評者公正評定,就能夠為(wei) 中央吏部提供合適的“官才”,以避免“中正幹銓衡之機於(yu) 下”的不正常局麵。據說司馬懿對夏侯玄的建議十分滿意,報書(shu) 說:“禮鄉(xiang) 閭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15)讚成由中正考察鄉(xiang) 論,品評鄉(xiang) 人的優(you) 劣,再由中央有關(guan) 部門考查各級官吏的政績,從(cong) 而避免“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可見,夏侯玄的議論在於(yu) 強調中正品評應該注重鄉(xiang) 論,並以儒家的孝行、仁恕、忠義(yi) 作為(wei) 品評人才的標準,這還是從(cong) 傳(chuan) 統的名教觀念立論。

 

魏元帝鹹熙年間,司馬氏篡魏之勢已成。為(wei) 了粉飾自己的篡權行徑,司馬炎在繼任晉王之後,仍然以儒家的道德操行作為(wei) 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晉書(shu) ·武帝紀》載司馬炎於(yu) 鹹熙二年(265年)十一月乙未下令曰:

 

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ju) 淹滯: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盡禮,三曰友於(yu) 兄弟,四曰潔身勞謙,五曰信義(yi) 可複,六曰學以為(wei) 己。(16)

 

按司馬昭初為(wei) 晉公,封有8郡,後又增加2郡,凡10郡。及鹹熙元年(264)司馬昭封晉王,又增封10郡,凡20郡。司馬炎下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ju) 淹滯”,就是指晉國所屬20郡中正而言,而且舉(ju) “淹滯”的標準涵蓋了儒家宣揚的忠、孝、友、德、信、義(yi) ,範圍更為(wei) 廣泛。由於(yu) “淹滯”是沉滯在家、未能獲得中正品評而入仕為(wei) 官者,而上述道德標準又與(yu) “家門”“九族”“鄉(xiang) 裏”密切相關(guan) 。所以,“諸郡中正以六條舉(ju) 淹滯”這一事情本身,就說明中正品評必須考察鄉(xiang) 論,征諸鄉(xiang) 評,這是諸郡中正“舉(ju) 淹滯”過程中的重要一環。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此時的儒家名教已顯得十分虛偽(wei) ,隻是司馬氏篡魏的政治工具。司馬炎標榜的“忠”已並非忠於(yu) 魏室,而是忠於(yu) 司馬氏的“家門”。這是魏晉禪代之際,司馬炎借中正“舉(ju) 淹滯”之機,名義(yi) 上將儒家的倫(lun) 理道德作為(wei) 選舉(ju) 標準,昭示天下,實則是通過此舉(ju) 以網羅黨(dang) 羽、收買(mai) 人心,為(wei) 自己篡魏鋪平道路。曹魏時期將中正選舉(ju) 標準公諸天下,這是僅(jin) 有的一次,也是極為(wei) 虛偽(wei) 的一次。

 

東(dong) 晉時期,州郡中正除了銓次人才,評定九品之外,也可以按照皇帝的詔令,隨時薦舉(ju) 具有儒家道德品質的特科人才。《晉書(shu) ·明帝紀》載太寧三年(325)八月詔曰:

 

昔周武克殷,封比幹之墓;漢高過趙,錄樂(le) 毅之後,追顯既往,以勸將來也。吳時將相名賢之胄,有能纂修家訓,又忠孝仁義(yi) ,靜己守真,不聞於(yu) 時者,州郡中正亟以名聞,勿有所遺。(17)

 

這是晉室東(dong) 渡之後,司馬氏王朝發布的一道大量網羅孫吳舊臣和江南大族子弟的詔令,而負責考察並薦舉(ju) 上述人才的,就是各地的中正。這些特科人才的名目包括“能纂修家訓”,以及“忠孝仁義(yi) ,靜己守真,不聞於(yu) 時者”,也就是沉滯在家未獲中正品評者。由於(yu) “忠孝仁義(yi) ”與(yu) “家門”“九族”“鄉(xiang) 裏”密切相關(guan) ,這就需要州郡中正具體(ti) 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然後才能“亟以名聞,勿有所遺”。總之,東(dong) 晉太寧三年的詔書(shu) ,與(yu) 曹魏末年晉王司馬炎下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ju) 淹滯”的性質相似。凡此種種,都說明儒家的道德標準,仍然是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這不僅(jin) 在魏晉時期有著明確的規定,而且在選舉(ju) 實踐中也得到了貫徹實施。

 

魏晉時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除了重視家族成員的道德行為(wei) 之外,對其才能優(you) 劣也十分重視,這也是中正考察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重要標準之一。據《三國誌·魏書(shu) ·常林傳(chuan) 》注引《魏略·清介吉茂傳(chuan) 》曰:

 

吉茂字叔暢,馮(feng) 翊池陽人也,世為(wei) 著姓。好書(shu) ,不恥惡衣惡食,而恥一物之不知。……自茂修行,從(cong) 少至長,冬則被裘,夏則短褐,行則步涉,食則茨藿,臣役妻子,家如懸磬。其或饋遺,一不肯受。雖不以此高人,亦心疾不義(yi) 而貴且富者。先時國家始製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於(yu) 郎吏,功德材行所任。……(王)嘉時還為(wei) 散騎郎,馮(feng) 翊郡移嘉為(wei) 中正。嘉敘茂雖在上第,而狀甚下,雲(yun) :“德優(you) 能少。”茂慍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幘劫人邪!”(18)

 

所謂“敘在上第”,是說馮(feng) 翊郡中正王嘉給予吉茂上品之第;而“狀甚下”,則是說王嘉對吉茂的德行評價(jia) 較高,對其才能評價(jia) 較差,兩(liang) 項綜合為(wei) “德優(you) 能少”,總體(ti) 評語不佳。可見中正所作“狀”語,在內(nei) 容上包括道德與(yu) 才能兩(liang) 項。吉茂獲得上品之第,當與(yu) 其“世為(wei) 著姓”“有清名於(yu) 三輔”的家世淵源及鄉(xiang) 裏清譽有關(guan) ,但其家世、德行俱優(you) ,而才能不著,以至被郡中正評為(wei) “德優(you) 能少”,使得吉茂大為(wei) 惱怒。又據同傳(chuan) 注引《魏略·清介時苗傳(chuan) 》:

 

時苗字德育,钜鹿人也。少清白,為(wei) 人疾惡。建安中,入丞相府。出為(wei) 壽春令,令行風靡。……還為(wei) 太官令,領其郡中正,定九品,於(yu) 敘人才不能寬,然紀人之短,雖在久遠,銜之不置。(19)

 

中正清定九品,本應考察鄉(xiang) 論,客觀公正地對“人才”優(you) 劣做出評價(jia) 。但時苗為(wei) 人疾惡如仇,在銓敘人才、評定九品時不能待人以寬,而是揪住別人的短處不放,以致寬嚴(yan) 失衡,品評不當。時苗後來遷任典農(nong) 中郎將,於(yu) 齊王芳正始中病亡。可見在曹魏前期,中正品評並非完全依據鄉(xiang) 論,有的時候隨意性很大,不能客觀公正地品評人才。

 

曹魏時期,一些州郡中正甚至置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於(yu) 不顧,不重道德,隻重才能,如《晉書(shu) ·孫楚傳(chuan) 》載:

 

初,楚與(yu) 同郡王濟友善,濟為(wei) 本州大中正,訪問銓邑人品狀,至楚,濟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為(wei) 之。”乃狀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20)

 

王濟為(wei) 孫楚作狀,時在曹魏末年。據孫楚本傳(chuan) :“楚才藻卓絕,爽邁不群,多所陵傲,缺鄉(xiang) 曲之譽。年四十餘(yu) ,始參鎮東(dong) 軍(jun) 事。”(21)可見孫楚雖才華出眾(zhong) ,然恃才傲物,德行不佳,無法博取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好評。可能由於(yu) 這個(ge) 原因,王濟之前的州、郡中正均采納了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未予孫楚定品,以致孫楚“年四十餘(yu) ”仍未出仕。直到孫楚的好友王濟為(wei) 本州大中正,親(qin) 自作狀為(wei) 之揄揚,孫楚始脫穎而出,起家為(wei) 鎮東(dong) 將軍(jun) 參軍(jun) 事。由此可見,如果按照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孫楚很可能還會(hui) 沉滯鄉(xiang) 裏,永無出頭之日。這也從(cong) 逆向證明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對於(yu) 家族成員、鄉(xiang) 邑人士進入仕途的重要性。

 

然則,魏晉統治者為(wei) 何如此重視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強調中正品評必須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呢?對此,唐長孺先生曾有非常精辟的論述,他說:“我們(men) 知道東(dong) 漢的選舉(ju) 是以道德行為(wei) 作為(wei) 評量標準的,而這種道德行為(wei) 乃是儒家理論的實踐,即所謂‘經明行修’。儒家所提倡的倫(lun) 理秩序為(wei) 由內(nei) 向外,由親(qin) 及疏的擴展,將起點放在作為(wei) 一個(ge) 家族成員的道德行為(wei) 上,然後推及鄉(xiang) 黨(dang) 。東(dong) 漢人認為(wei) 這是人物觀察的基礎。這一類的行為(wei) 不是可以用臨(lin) 時的測驗來評量,而要有經常的觀察,特別是道德行為(wei) 所施之對方所作的論斷,因此宗族鄉(xiang) 黨(dang) 的批評成為(wei) 選舉(ju) 上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憑藉,失去了這個(ge) 環節,選舉(ju) 就無法進行。”(22)因此,從(cong) 這一意義(yi) 上講,魏晉以後的選舉(ju) 製度仍然繼承了東(dong) 漢以來注重鄉(xiang) 論的舊傳(chuan) 統,夏侯玄所說“孝行著於(yu) 家門,豈不忠恪於(yu) 在官乎?仁恕稱於(yu) 九族,豈不達於(yu) 為(wei) 政乎?義(yi) 斷行於(yu) 鄉(xiang) 黨(dang) ,豈不堪於(yu) 事任乎?”已經非常清晰地揭示了儒家所提倡的倫(lun) 理秩序為(wei) 由內(nei) 向外,由親(qin) 及疏的擴展,體(ti) 現了一個(ge) 家族成員與(yu) “家門”“九族”,以及“鄉(xiang) 黨(dang) ”之間的密切聯係。正因為(wei) 如此,一個(ge) 家族成員的道德品行和從(cong) 政能力如何,隻能從(cong) 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那裏才能得到正確的評價(jia) ,這既是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環,也是儒家提倡的道德標準對於(yu) 基層社會(hui) 產(chan) 生重要影響的深層次社會(hui) 原因所在。

 

三、中正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方式

 

魏晉時期,中正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有哪些方式,這是學術界長期忽略的一個(ge) 問題,也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問題。就史料記載來看,魏晉時期中正考察鄉(xiang) 論大體(ti) 上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製度性的設計與(yu) 安排,即從(cong) 製度設計上保證了中正考察鄉(xiang) 論能夠順利實施。一類是身份性的規定與(yu) 要求,即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選舉(ju) 的主持者,又是鄉(xiang) 邑清議的代言人,這種雙重性的身份,決(jue) 定了中正品評必須兼顧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上述兩(liang) 種類型又各有其不同的表現方式,以下分別述之。

 

首先,魏晉時期為(wei) 了保證中正品評注重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也采取了一些製度性的設計與(yu) 安排,這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作為(wei) 一種製度性的設計與(yu) 安排,魏晉時期實行三年一定品之製,這是中正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主要方式。我們(men) 知道,魏晉時期實行三年一定品的製度。《晉書(shu) ·石季龍載記上》載石虎建武二年(336)下書(shu) 稱:“魏始建九品之製,三年一清定之,雖未盡弘美,亦縉紳之清律,人倫(lun) 之明鏡。從(cong) 爾以來,遵用無改。”(23)可知九品中正製建立以後,一直采用三年一定品,從(cong) 魏至晉,遵用未改。由於(yu) 中正是三年一定品,定品時間相對固定,定品人員相對集中,所以在定品之時,州郡中正對於(yu) 鄉(xiang) 邑人士的品、狀也是集中品評,成批列上,然後再區分優(you) 劣,銓第等級。《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傅子》曰:“魏司空陳群,始立九品之製,郡置中正,評次人才之高下,各為(wei) 輩目,州置都而總其議。”(24)所謂“輩目”,又稱“倫(lun) 輩”“輩類”,(25)指中正品第相同之人。而“各為(wei) 輩目”,則是指不同品第的人被中正以類相從(cong) ,列為(wei) 不同的等級。可見自陳群建立九品中正製,中正品評人才就不是單個(ge) 進行,而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評。其具體(ti) 過程是,先由郡中正對被品評者區分優(you) 劣,按其品第高低排成不同等級,然後再由州中正在總體(ti) 上審核,裁量各郡的評議,使品評結果與(yu) 等級高下整然有序,以此作為(wei) 吏部選官的參考依據。

 

但是,這裏有一個(ge) 問題,即三年一定品時,中正是如何對鄉(xiang) 邑人士進行品評的呢?眾(zhong) 所周知,曹魏時期,由於(yu) 州郡中正例由現任中央官兼領,他們(men) 久居京城,與(yu) 鄉(xiang) 裏相懸隔,再加上中正所管地域廣闊,人士眾(zhong) 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情況,並給予客觀公正的品評,也一直是個(ge) 難題。《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應璩《新論》就說:“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閭與(yu) 郡縣,希踈如馬齒,生不相識麵,何緣別義(yi) 理。”(26)齊王芳正始年間,司馬懿提議“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為(wei) 可除九製,州置大中正”,(27)也明確提出了這個(ge) 問題。但此議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對,他說:“伏見明論,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檢虛實。一州闊遠,略不相識,訪不得知,會(hui) 複轉訪本郡先達者耳。此為(wei) 問州中正,而實決(jue) 於(yu) 郡人。”(28)曹羲認為(wei) ,一州之地過於(yu) 遼闊,州中正不可能熟悉所屬郡縣的情況,在品評人才時還須征詢本郡人士的意見,“此為(wei) 問州中正,而實決(jue) 於(yu) 郡人”。那麽(me) ,這一問題如何解決(jue) 呢?

 

其實,魏晉時期州郡中正雖然遠居京城,與(yu) 鄉(xiang) 裏相懸隔,但根據製度的設計與(yu) 安排,州郡中正之下均設有屬員,名曰“訪問”,其具體(ti) 職責就是負責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在定品之時協助中正對鄉(xiang) 邑人士進行品評。如前引《晉書(shu) ·孫楚傳(chuan) 》就提到了“訪問”:“(王)濟為(wei) 本州大中正,訪問銓邑人品狀,至楚,濟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為(wei) 之。’乃狀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如前所說,王濟為(wei) 孫楚作狀,時在曹魏末年。傳(chuan) 稱“訪問銓邑人品狀,至楚”,說明當時被列上定品的鄉(xiang) 邑人士很多,而“訪問”則是按照名單上的排列順序,對鄉(xiang) 邑人士逐個(ge) 進行品評。當“訪問”銓敘至孫楚時,王濟以其不了解情況,乃親(qin) 自作狀為(wei) 之揄揚,孫楚也由此脫穎而出。可見直到曹魏末年,中正品評人才依然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評,而且這一工作照例由中正屬員訪問操作完成。隻有當州郡中正對某一鄉(xiang) 邑人士特別了解時,這一品評工作也可以由州郡中正做出,如王濟為(wei) 孫楚作狀即為(wei) 一例。

 

世入西晉,依然堅持三年一定品,《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傅暢自序》曰:

 

時請定九品,以餘(yu) 為(wei) 中正。餘(yu) 以祖考曆代掌州鄉(xiang) 之論,又兄宣年三十五立為(wei) 州都,令(今)餘(yu) 以少年,複為(wei) 此任,故至於(yu) 上品。以宿年為(wei) 先,是以鄉(xiang) 裏素滯屈者,漸得敘也。(29)

 

按“請定”乃“清定”之訛。所謂“時清定九品”,是說當時正值三年一定品之時,所以一些空缺中正的州、郡都在抓緊時間選補中正,以便在定品之年能夠及時銓敘鄉(xiang) 邑士人的品第,為(wei) 其日後仕進提供依據。泥陽大族傅暢繼其祖、父、兄之後,於(yu) 西晉初年擔任雍州大中正,“掌州鄉(xiang) 之論”,並在“清定九品”時以“宿年為(wei) 先”,致使那些“鄉(xiang) 裏素滯屈者”經過銓敘,獲得相應的中正品第,並由此進入仕途。據此可見,三年一定品確實是魏晉成法,在定品之年,不僅(jin) 有成批的鄉(xiang) 邑人士要接受中正品評,而且也有一些耆宿高年和“素滯屈者”還要經過多次的品評,才能獲得中正品第。然則,就傅暢而言,一個(ge) 在定品之年才擔任本州大中正的青年人,是如何為(wei) “鄉(xiang) 裏素滯屈者”一一品評,使他們(men) “漸得敘也”進入仕途的呢?一般來說,典章製度有其曆史傳(chuan) 承性,若參考前揭《孫楚傳(chuan) 》所載“訪問銓邑人品狀”的做法,那麽(me) ,傅暢在品評人物時也應該得到其下屬“訪問”的協助。這樣,以“宿年為(wei) 先,是以鄉(xiang) 裏素滯屈者,漸得敘也”,就可以獲得合理的解釋了。質言之,傅暢並非以一己之力品評雍州人士,而是得到其下屬“訪問”的協助與(yu) 支持,所以清定工作才能順利進行。另據《三國誌·蜀書(shu) ·譙周傳(chuan) 》載陳壽語曰:“(晉武帝泰始)五年,予嚐為(wei) 本郡中正,清定事訖,求休還家,往與(yu) 周別。”(30)據《晉書(shu) ·陳壽傳(chuan) 》:“巴西安漢人也。少好學,師事同郡譙周,仕蜀為(wei) 觀閣令史。……及蜀平……除著作郎,領本郡中正。”(31)所謂“清定事訖”,也是指三年一定品之事。陳壽時任著作郎,平時公務繁忙,他在定品之時特意從(cong) 京師返回家鄉(xiang) ,主持“清定”之事。按照規定,三年一定品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製度性安排,其間中正屬員“訪問”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陳壽能夠在返鄉(xiang) 之日從(cong) 容地完成“清定”工作,應該與(yu) 其下屬“訪問”的協助有關(guan) ,並非偶然。

 

2.作為(wei) 一種製度性的設計與(yu) 安排,西晉時期還專(zhuan) 門製定法令,規定大小中正定期聚會(hui) ,及時交換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意見,這也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

 

曹魏時期三年一定品的製度,人晉以後又有新的發展,這就是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會(hui) ,以便互通聲氣的規定。《通典·職官十四》中正條引《晉令》曰:“大小中正為(wei) 內(nei) 官者,聽月三會(hui) 議上東(dong) 門外,設幔陳席。”(32)《晉令》的這一規定,應該是針對九品中正製自身的弊端而發。魏晉時期,由於(yu) 州郡中正多由現任中央官兼領,加之中正所管地域廣闊,人士眾(zhong) 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情況,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jia) ,也一直是個(ge) 難題。進入西晉以後,這種情況依然存在。晉武帝時劉毅在著名的《論九品有八損疏》中就指出:“今一國之士多者千數,或流徙異邦,或取給殊方,麵猶不識,況盡其才力!而中正知與(yu) 不知,其當品狀,采譽於(yu) 台府,納毀於(yu) 流言。任己則有不識之蔽,聽受則有彼此之偏。所知者以愛憎奪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亂(luan) 其度。”(33)可見入晉之後,上述情況非但沒有好轉,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大概有鑒於(yu) 此,晉武帝時為(wei) 了加強州郡中正之間的聯係,同時也為(wei) 了及時交換對鄉(xiang) 邑人士的評價(jia) 與(yu) 看法,避免中正所定“品狀”有采譽納毀、道聽途說之嫌,西晉王朝遂以法令的形式規定:凡在中央政府擔任現職,又兼領本州郡的大小中正,須定期在洛陽東(dong) 門外“設幔陳席”,聚會(hui) 一處,及時交流相關(guan) 信息,以便更好地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但是,關(guan) 於(yu) “月三會(hui) 議”的“三”字,唐長孺先生認為(wei) 乃“旦”字之誤,因為(wei) “每月三次開會(hui) 議太煩,而且也無此必要”。(34)因此,西晉規定大小中正每月一會(hui) 的製度,是對中正定品製度的進一步發展,其目的仍然是注重考察鄉(xiang) 黨(dang) 輿論。由於(yu) 在三年一定品的周期之內(nei) ,又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會(hui) 、共同品評人物的規定,致使定品程序更趨合理,定品製度更加完善,這也是西晉時期九品中正製日趨成熟的重要標誌。

 

3.作為(wei) 一種製度性的安排,魏晉時期對一些重要人物的考察也會(hui) 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州郡中正達成共識,以此表示“州裏”清議的一致意見,這也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重要表現形式。據《晉書(shu) ·鄭袤傳(chuan) 附子默傳(chuan) 》:

 

初,帝(晉武帝)以貴公子當品,鄉(xiang) 裏莫敢與(yu) 為(wei) 輩,求之州內(nei) ,於(yu) 是十二郡中正僉(qian) 共舉(ju) 默。文帝(司馬昭)與(yu) 袤書(shu) 曰:“小兒(er) 得廁賢子之流,愧有竊賢之累。”及武帝出祀南郊,詔使默驂乘,因謂默曰:“卿知何以得驂乘乎?昔州裏舉(ju) 卿相輩,常愧有累清談。”(35)

 

齊王芳嘉平年間(249-254),以司馬氏為(wei) 首的世家大族已逐漸掌握政柄。其時司馬炎的祖父司馬懿、伯父司馬師、父親(qin) 司馬昭均為(wei) 當軸執政,權勢顯赫,故傳(chuan) 稱司馬炎以“貴公子當品”,顯然是著眼於(yu) 他的家族門第,即把“家世”作為(wei) 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據。但是,考慮到“州裏”鄉(xiang) 間清議的影響,在司馬炎以“貴公子當品”的同時,也需要在本州選擇一些道德才能俱優(you) 的賢士加以幫襯,避免給人造成“門選”的印象。可是,由於(yu) 司馬炎的高貴身份,“鄉(xiang) 裏莫肯與(yu) 為(wei) 輩”,所以才有“十二郡中正僉(qian) 共舉(ju) 默”之事。周一良先生曾經指出:“據《晉書(shu) 》地理誌,魏司州隻領五郡,晉朝建立後,司州始領十二郡。此處十二郡之雲(yun) ,當是以後來之製追記舊事。”對於(yu) “相輩”、“為(wei) 輩”,周先生則指出:“輩是動詞,所謂輩、相輩,指列為(wei) 同品。”(36)可見在司馬炎“當品”這一問題上,司州中正及諸郡中正煞費苦心,為(wei) 了使“貴公子”能夠順利地獲得中正品第,又避免“門選”之嫌,遂采取了“十二郡中正僉(qian) 共舉(ju) 默”的方式,既以鄭重地表示“州裏”清議對鄭默的認可與(yu) 支持,又借以證明司馬炎並非隻憑“貴公子”的身份,他也同樣獲得了“州裏”清議的好評。因為(wei) 據鄭默本傳(chuan) 記載,鄭默雖然出身高門舊族,但有“才行名望”,“寬衝(chong) 博愛,謙虛溫謹,不以才地矜物”,(37)頗得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好評。觀司馬昭所說“小兒(er) 得廁賢子之流,愧有竊賢之累”;司馬炎對鄭默說“昔州裏舉(ju) 卿相輩,常愧有累清談”,就可以看出鄭默在宗族鄉(xiang) 裏享有很高的聲譽。因此,《鄭默傳(chuan) 》所載“十二郡中正僉(qian) 共舉(ju) 默”,其重要意義(yi) 就在於(yu) :一方麵,它說明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州郡中正可以采取臨(lin) 時性措施,達成共識,以鄭重地表示“州裏”清議的意見。另一方麵,它也表明鄭默其人已經得到了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認可,這是本郡輿論和“州裏”輿論認可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州郡中正達成共識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得到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認可,然後才能得到本郡輿論和“州裏”輿論的認可,從(cong) 而形成了宗族、本郡、州裏共同組成的鄉(xiang) 論三級重層結構。這也以具體(ti) 的史實證明,川勝義(yi) 雄提出的“鄉(xiang) 論重層結構”理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選舉(ju) 的主持者,又是鄉(xiang) 裏清議的代言人,這種雙重性身份,也決(jue) 定了中正品評必須兼顧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即其所作所為(wei) 並非率性為(wei) 之、隨意為(wei) 之,而是在某種程度上表現為(wei) 一種職務行為(wei) 。這又有以下兩(liang) 種情況:

 

1.由於(yu) 中正主持鄉(xiang) 裏清議,是鄉(xiang) 裏清議的代言人,所以在中正定品的過程中,州郡中正可以根據自己對某一鄉(xiang) 邑人士的了解,對其道德才能加以品評。前引《魏略·清介吉茂傳(chuan) 》雲(yun) :

 

先時國家始製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茂同郡護羌校尉王琰,前數為(wei) 郡守,不名為(wei) 清白。而琰子嘉仕曆諸縣,亦複為(wei) 通人。嘉時還為(wei) 散騎郎,馮(feng) 翊郡移嘉為(wei) 中正。嘉敘茂雖在上第,而狀甚下,雲(yun) :“德優(you) 能少。”茂慍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幘劫人邪!”(38)

 

王嘉父子與(yu) 吉茂為(wei) 同郡人,相互之間非常熟悉。漢末建安年間,吉茂以“州舉(ju) 茂才,除臨(lin) 汾令,居官清靜,吏民不忍欺”。然生性迂腐,後“坐其宗人吉本等起事被收”,(39)及其被收,竟不知原委。但王嘉與(yu) 其父當官也不清廉,所以王嘉對吉茂的評語為(wei) “德優(you) 能少”,吉茂看後大為(wei) 惱怒,說:“難道讓我像你們(men) 父子一樣去搶劫別人才算有‘能力’嗎?”正因為(wei) 王嘉對吉茂十分了解,加之王嘉又是馮(feng) 翊郡中正,是鄉(xiang) 閭清議的代言人,所以他的評語實際上等同於(yu) 鄉(xiang) 閭清議的意見,在品評人物時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前揭王濟為(wei) 本州大中正,不讓訪問“品狀”孫楚,親(qin) 自為(wei) 孫楚作狀,也是因為(wei) 二人是同郡好友,對其道德才能十分熟悉的緣故。故王濟以大中正的名義(yi) 品狀孫楚,可視為(wei) 代表宗族鄉(xiang) 閭評價(jia) 的又一例證。又據《晉書(shu) ·王戎傳(chuan) 》載:

 

初,孫秀為(wei) 琅邪郡吏,求品於(yu) 鄉(xiang) 議。戎從(cong) 弟衍將不許,戎勸品之。及秀得誌,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誅,而戎、衍獲濟焉。(40)

 

王衍、孫秀同為(wei) 琅邪郡人,但孫秀人品卑劣,不為(wei) 鄉(xiang) 裏清議所重,所以一直沒有獲得中正品第。及王衍領本郡中正,其從(cong) 兄王戎害怕得罪地方豪強,勸王衍為(wei) 孫秀定品,才使孫秀獲得了日後仕宦騰達的資本。及至八王之亂(luan) ,孫秀依附趙王司馬倫(lun) ,“以諂媚自達。既執權衡,遂恣其奸謀,多殺忠良,以逞私欲”。(41)可見王衍雖然熟知孫秀為(wei) 人,在執掌鄉(xiang) 裏清議時不願為(wei) 之定品,但最終還是為(wei) 了一己之私,不得不屈服於(yu) 邪惡小人。

 

2.在中正執掌鄉(xiang) 裏清議的過程中,也有一些人將自己的家庭成員或是違犯清議的官員上報中正,請求降品處罰,中正通過對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考察,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這也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晉書(shu) ·閻纘傳(chuan) 》載:

 

父卒,繼母不慈,纘恭事彌謹。而母疾之愈甚,乃誣纘盜父時金寶,訟於(yu) 有司。遂被清議十餘(yu) 年,纘無怨色,孝謹不怠。母後意解,更移中正,乃得複品。為(wei) 太傅楊駿舍人。(42)

 

西晉時期,司馬氏標榜“以孝治天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視。閻纘盜竊父親(qin) 生前財寶,自屬不孝。因此,當閻纘被繼母誣告,“訟於(yu) 有司”之後,也受到中正降品處罰,“遂被清議十餘(yu) 年”,失去了仕進資格。但閻纘毫無怨色,對繼母孝謹不怠,後來終於(yu) 獲得繼母諒解,“更移中正,乃得複品”,由太傅楊駿辟為(wei) 公府舍人。可見,在中正執掌鄉(xiang) 裏清議的過程中,一些當事人可以將家庭成員的不孝行為(wei) “訟於(yu) 有司”,或將其改過自新的表現“更移中正”,經中正考察核實後予以降品或“複品”,這也是中正注重考察鄉(xiang) 論的實例。

 

此外,西晉時也有人將違犯清議的官員上報中正,中正則對“鄉(xiang) 黨(dang) ”進行考察,並根據鄉(xiang) 黨(dang) 輿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晉武帝太康中,尚書(shu) 令衛瓘上表,列舉(ju) 前太子洗馬“濟陰郤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yu) 年,母亡不致喪(sang) 歸,便於(yu) 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為(wei) 征東(dong) 參軍(jun) 。或以為(wei) 城寺之內(nei) ,屋壁之間無葬處,不成葬,則不應除服”。(43)按“假葬”乃世俗所為(wei) ,並非經製。但是假葬關(guan) 係到喪(sang) 主的除服及仕宦問題,所以為(wei) 社會(hui) 輿論所重視。從(cong) 衛瓘上表來看,其時或以為(wei) 假葬“不成葬,則不應除服”,因此郤詵不應仕宦。其時晉武帝下詔征求朝臣意見,“詔問應清議與(yu) 否?”吏部尚書(shu) 山濤、兗(yan) 州大中正魏舒均認為(wei) “郤詵至孝”,“居喪(sang) 毀瘁,殆不自全”,“訪其邑黨(dang) ,亦無有他”,(44)因而建議不予清議。據此,對於(yu) 舉(ju) 報有違清議的官吏,州大中正必須“訪其邑黨(dang) ”,加以考察核實,然後提出處理意見,而不是隨意貶降其鄉(xiang) 品。但據《通典·選舉(ju) 二》記載:“於(yu) 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製,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陳壽居喪(sang) ,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郤詵篤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其為(wei) 懲勸也如是。”(45)可見郤詵最終還是不為(wei) 社會(hui) 輿論所寬恕,被中正降品一等,予以清議處罰,反映了其時名教禮法之嚴(yan) 峻。

 

綜上所述,魏晉時期中正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有多種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三年一定品製度,由於(yu) 定品時間相對固定,定品人員相對集中,加之中正屬員“訪問”具體(ti) 負責考察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意見,協助中正對鄉(xiang) 邑人士進行品評,從(cong) 而在製度上為(wei) 中正考察鄉(xiang) 論提供了保證。此外,在三年一定品之時,由於(yu) 州郡中正主持州鄉(xiang) 清議,是鄉(xiang) 邑清議的代言人,所以州郡中正也可以根據自己對某一鄉(xiang) 邑人士的了解,親(qin) 自加以品評,這也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曹魏時期對某些重要人物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由州郡中正達成共識,共同推薦某一鄉(xiang) 邑人士,借以表示“州裏”清議的意見,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證了川勝義(yi) 雄氏提出的“鄉(xiang) 論重層結構”理論具有一定的正確性。而西晉官府製定法令,規定大小中正每月一會(hui) ,及時交換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意見,不僅(jin) 是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又一重要表現形式,也是對三年一定品製度的重要補充。通過上述多種考察方式,一方麵使家族成員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評價(jia) 與(yu) 宗族鄉(xiang) 黨(dang) 聯係起來,另一方麵也使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與(yu) 中正品評即國家選官製度聯係起來,三者密切配合,成為(wei) 魏晉時期考察和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

 

四、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曆史淵源及其變異

 

在考察了魏晉時期中正品評與(yu) 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的關(guan) 係之後,這裏再對中正考察鄉(xiang) 論的曆史淵源及其變異略微述之。

 

我們(men) 知道,九品中正製創立的一個(ge) 重要原因,就在於(yu) 保持漢代以來鄉(xiang) 舉(ju) 裏選的舊傳(chuan) 統。特別是漢末興(xing) 起的名士清議之風和鄉(xiang) 裏月旦評,更對這一製度的形成確立產(chan) 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以致成為(wei) 州郡中正職掌鄉(xiang) 論和評品人才的曆史淵源。早在漢末建安年間,曹操一方麵在政治上推行唯才是舉(ju) 、排斥清議的選舉(ju) 政策,另一方麵在選拔官吏時又不得不征詢當地大族名士的意見,用人“核之鄉(xiang) 閭”,(46)從(cong) 而使曹操統治時期的選舉(ju) 政策具有明顯的兩(liang) 重性。及至曹丕繼任魏王,也繼承了曹操在世時所推行的選舉(ju) 政策,且使之更加完善化和製度化。陳群創立的九品中正製,就是曹氏父子致力於(yu) 使名士清議與(yu) 朝廷選舉(ju) 相統一,鄉(xiang) 裏月旦與(yu) 官府品第相統一的必然產(chan) 物,它不僅(jin) 標誌著鄉(xiang) 論清議官方化地位的奠定,而且也是對漢代鄉(xiang) 舉(ju) 裏選這一傳(chuan) 統舊製的發展及其繼續。(47)因此,九品中正製既是在漢末察舉(ju) 製度遭到嚴(yan) 重破壞的曆史條件下創立的一種選官新製,同時也保留了漢代鄉(xiang) 舉(ju) 裏選和注重鄉(xiang) 論的舊傳(chuan) 統。因為(wei) 按照漢代選舉(ju) 舊規,人物評價(jia) 重在考察而非考試,而理論上對人物評價(jia) 最全麵也是最符合實際的,那就是宗族鄉(xiang) 黨(dang) 輿論。(48)所以,將中正品第稱為(wei) “鄉(xiang) 品”,進而考察鄉(xiang) 品與(yu) 鄉(xiang) 論的關(guan) 係,既可以真實地反映出九品中正製與(yu) 漢代察舉(ju) 製度的因革沿襲及其曆史淵源,同時也說明在九品中正製下,中正品評人物仍須考察鄉(xiang) 論,征諸鄉(xiang) 評,這也是魏晉時期九品中正製最重要的時代特征之一。

 

但是,我們(men) 也應看到,魏晉時期由於(yu) 門閥士族占據要津,壟斷選舉(ju) ,中正定品常常係於(yu) 門第世資,以致傳(chuan) 統的“鄉(xiang) 論清議”被蒙上一層濃厚的門閥色彩,實際上已遠非漢代之舊。晉武帝時衛瓘在談到這一變化時就說:“其始造也,鄉(xiang) 邑清議,不拘爵位,褒貶所加,足為(wei) 勸勵,猶有鄉(xiang) 論餘(yu) 風。中間漸染,遂計資定品,使天下觀望,唯以居位為(wei) 貴。”(49)段灼在上表陳事中也說:“今台閣選舉(ju) ,徒塞耳目,九品訪人,唯問中正。故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則蓽門蓬戶之俊,安得不有陸沈者哉!”(50)鑒此,劉毅在《論九品有八損疏》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今之中正,不精才實,務依黨(dang) 利。……是以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51)可見中正定品,完全以門戶高低為(wei) 依歸,凡是列於(yu) 上品者,皆是當朝權勢和高門望族,而列於(yu) 下品者,則是蓬門之俊和寒門庶族。因此,隨著九品中正製的門閥化,中正對鄉(xiang) 黨(dang) 人士的考察標準也發生了變化,造成選舉(ju) 隻重門第,不重才能,由此產(chan) 生諸多弊端,加速了西晉選官製度的腐敗。誠如元代史家馬端臨(lin) 所說:“蓋鄉(xiang) 舉(ju) 裏選者,采毀譽於(yu) 眾(zhong) 多之論,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黃於(yu) 一人之口。……故徇私之弊,無由懲革。”(52)不過,如果我們(men) 過分強調中正“計資定品”的一麵,而忽略了鄉(xiang) 品與(yu) 鄉(xiang) 論密切聯係的一麵,恐怕也與(yu) 史實不符。事實上,門閥士族雖然已經控製了“鄉(xiang) 論清議”,並使之變成世家大族操縱地方選舉(ju) 的工具,但就其形式而言,州郡中正仍然是“鄉(xiang) 論”的代表,而且政府選官依舊要尊重這種與(yu) 漢代有異的“鄉(xiang) 論”。(53)因為(wei) 縱觀中國古代選官製度史的發展演變,無論是漢代的察舉(ju) 製度,還是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製度,都是隻注重考察而不注重考試的選官製度,因而考察鄉(xiang) 論始終是官府選舉(ju) 中的一個(ge) 重要環節,若失去了這一環節,選舉(ju) 就無法進行。所以,我們(men) 隻有準確地把握九品中正製的這一時代特點,才能進而揭示在門閥製度下,中正操縱“鄉(xiang) 論”並“計資定品”的本質特征。

 

注釋:
 
①《晉書》卷三六《衛瓘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058頁。
 
②關於“鄉品”一詞,宮崎市定解釋說:“我使用的‘鄉品’一詞,似乎在史籍中未曾見到。但是,因為沒有其他恰當的詞,所以,我取《晉書》卷六四《會稽王道子傳》中的‘鄉邑品第’,省略為‘鄉品’。(增補:此後,在《史林》四十卷一號發表書評的森鹿三教授垂教,方知《世說新語·尤悔篇》中有‘迄於崇貴,猶鄉品不過也’。”)[日]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57頁。
 
③[日]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第63、66頁。
 
④[日]川勝義雄著,徐穀芃、李濟滄譯:《六朝貴族製社會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2頁。
 
⑤[日]穀川道雄著,胡寶華譯:《內藤湖南的六朝論及其對日本學術界的影響》,《文史哲》,1993年第3期,第14頁。
 
⑥[日]穀川道雄著,胡寶華譯:《內藤湖南的六朝論及其對日本學術界的影響》,《文史哲》,1993年第3期,第14-15頁。
 
⑦陳長琦:《魏晉九品官人法再探討》,《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第25頁;陳長琦:《魏晉南朝的資品與官品》,《曆史研究》,1990年第6期,第39頁。
 
⑧白壽彝總主編,何茲全主編,祝總斌:《中國通史》第五卷《中古時代·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上)》丙編·典誌·第三章《門閥製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1頁注。
 
⑨參閱張旭華:《魏晉九品中正製名例考辨》,《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2期,後收入張旭華:《九品中正製略論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⑩唐長孺:《魏晉南朝的君父先後論》,《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33、235頁。
 
(11)(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一四《選舉二》,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27-328頁。
 
(12)《通典》所說“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有誤。可參閱張旭華:《九品中正製研究》第二章第二節之“州郡皆置中正”,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103-109頁。
 
(13)(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一三“清議”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66頁。
 
(14)《三國誌》卷九《魏書·夏侯尚傳附子玄傳》,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95頁。
 
(15)《三國誌》卷九《魏書·夏侯尚傳附子玄傳》,第298頁。
 
(16)《晉書》卷三《武帝紀》,第50頁。
 
(17)《晉書》卷六《明帝紀》,第164頁。
 
(18)《三國誌》卷二三《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清介吉茂傳》,第660-661頁。
 
(19)《三國誌》卷二三《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清介時苗傳》,第662頁。
 
(20)《晉書》卷五六《孫楚傳》,第1543頁。
 
(21)《晉書》卷五六《孫楚傳》,第1539頁。
 
(22)唐長孺:《九品中正製度試釋》,《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86頁。
 
(23)《晉書》卷一○六《石季龍載記上》,第2764頁。
 
(24)(宋)李昉等撰:《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傅子》,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243頁。
 
(25)參見《三國誌》卷九《魏書·夏侯尚傳附子玄傳》,第295-296頁。
 
(26)(宋)李昉等撰:《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新論》,第1243頁。
 
(27)(宋)李昉等撰:《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晉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議》,第1243頁。
 
(28)(宋)李昉等撰:《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曹羲集·九品議》,第1243頁。
 
(29)(宋)李昉等撰:《太平禦覽》卷二六五引《傅暢自序》,第1243頁。
 
(30)《三國誌》卷四二《蜀書·譙周傳》,第1033頁。
 
(31)《晉書》卷八二《陳壽傳》,第2137頁。
 
(32)(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三二《職官十四》,第892頁。
 
(33)《晉書》卷四五《劉毅傳》,第1276頁。
 
(34)唐長孺:《九品中正製度試釋》,《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第90頁。
 
(35)《晉書》卷四四《鄭袤傳附子默傳》,第1251頁。
 
(36)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劄記》“相輩與清談”條,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51-52頁。
 
(37)《晉書》卷四四《鄭袤傳附子默傳》,第1252頁。
 
(38)《三國誌》卷二三《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清介吉茂傳》,第661頁。
 
(39)《三國誌》卷二三《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清介吉茂傳》,第660頁。
 
(40)《晉書》卷四三《王戎傳》,第1235頁。
 
(41)《晉書》卷五九《趙王倫傳》,第1600頁。
 
(42)《晉書》卷四八《閻纘傳》,第1350頁。
 
(43)(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一○三《禮六十三》“假葬牆壁間三年除服議”條,第2692頁。
 
(44)(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一○三《禮六十三》“假葬牆壁間三年除服議”條,第2693頁。
 
(45)(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一四《選舉二》,第330頁。
 
(46)參閱張旭華:《曹操用人“核之鄉閭”試釋》,《鄭州大學學報》,1986年第1期,後收入張旭華:《魏晉南北朝官製論集》,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200頁。
 
(47)參閱唐長孺:《東漢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第44-46頁。
 
(48)參閱唐長孺:《東漢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第45頁。
 
(49)《晉書》卷三六《衛瓘傳》,第1058頁。
 
(50)《晉書》卷四八《段灼傳》,第1347頁。
 
(51)《晉書》卷四五《劉毅傳》,第1274頁。
 
(52)(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八《選舉一》,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67頁。
 
(53)參閱閻步克:《察舉製度變遷史稿》,遼寧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154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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