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諡法製度的特點
作者:戴衛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魏晉南北朝諡法製度研究”負責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廿二日戊子
耶穌2019年12月17日
魏晉南朝皇帝的諡號以單諡為(wei) 主,十六國北朝皇帝的諡號以複諡為(wei) 主,具有很強的獨立標識意義(yi) 。魏晉南北朝時期,帝王諡法的禮儀(yi) 範式日漸繁縟,亦愈加製度化。不過,群臣議諡、南郊告諡、題諡於(yu) 神主之背等主要儀(yi) 式並沒有改變。
《禮記·禮運》說:“夫禮必本於(yu) 天,殽於(yu) 地,列於(yu) 鬼神,達於(yu) 喪(sang) 、祭、射、禦、冠、昏、朝、聘。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禮”存在於(yu) 人們(men) 生活的方方麵麵,在古代國家治理中具有舉(ju) 足輕重的地位。《周禮》中有吉、凶、軍(jun) 、賓、嘉“五禮”,而諡法便是五禮中“凶”禮的一部分。《說文》雲(yun) :“諡,行之跡也”,《史記·樂(le) 書(shu) 》雲(yun) “故觀其舞而知其德,聞其諡而知其行”,諡是古人死後的一種特殊名號。
古代帝後、高官大臣死後,朝廷根據他們(men) 的生平行為(wei) ,給予一個(ge) 稱號,這就是諡或諡號。由於(yu) 它是名字之後新增的稱呼,所以在字形上寫(xie) 作“諡”。曆代相沿形成的有關(guan) 給諡的一套規定和法則,就是諡法。由於(yu) 諡號是對死者一生德行的正式評價(jia) ,關(guan) 係到死者的毀譽榮辱,也關(guan) 係到社會(hui) 對其本人及子孫的看法,故極受社會(hui) 的重視。所謂“生有名,死有諡。名乃生者之辨,諡乃死者之辨”。
周初天子稱天以諡,諸侯以下賜諡,臣子不得私諡。春秋時製諡仍根據死者生前行跡,在諡的對象及賜諡之禮儀(yi) 等方麵有所變化。雖然卿大夫死後,仍主要由國君定其諡號,然諸侯之諡,已由大臣及公子議定,並出現了私諡。秦滅六國統一天下之後,頒布了廢止諡法的詔書(shu) 。不過,秦朝滅亡後諡法又恢複施行。兩(liang) 漢時期的諡法製度比先秦時期的諡法更具規範性,魏晉南北朝也是諡法製度發展變化的一個(ge) 重要時期。
墓誌刻寫(xie) :研究諡法的第一手材料
魏晉南北朝時期,禮學興(xing) 盛,《通典》載這一時期的禮學家有百餘(yu) 位。禮學家不僅(jin) 對禮學經典著作進行疏義(yi) 、考證,並根據現實的禮製變化及需要,對其進行了增訂和修改,或撰新著。《隋書(shu) 》卷三二《經籍誌》中便記載這一時期有關(guan) 喪(sang) 禮的著作多達五十餘(yu) 種。在這種背景下,湧現出一批諡法專(zhuan) 著,如魏晉之際荀顗推演增廣劉熙的《諡法注》,何晏撰《魏諡議》;晉朝張靖撰《諡法》兩(liang) 卷、《廣諡》一卷,杜預撰《春秋釋例·諡法》(被後人稱為(wei) 《春秋諡法》);梁朝沈約撰《諡例》十卷,賀琛撰《新諡法》,裴子野著《附益諡法》。這些著作以諡法解和諡號分類匯編為(wei) 多,著重於(yu) 對《逸周書(shu) ·諡法解》的諡號用字進行評注、考據,輯錄帝王將相名臣的諡號,對唐乃至宋代諡法影響極大。《春秋諡法》《廣諡》《諡例》《新諡法》便是北宋蘇洵奉詔編定六家諡法中的四家。但可惜的是,這些文獻在宋以後多有亡佚。20世紀六七十年代,吐魯番阿斯塔那316號墓中出土了編號為(wei) 60TAM316:082、083和60TAM316:084文書(shu) 殘片。在60TAM316:082殘卷的左麵中間部分,有“諡法”二字,其句式也為(wei) “×××曰×(諡字)”;其中的內(nei) 容與(yu) 《逸周書(shu) ·諡法》《史記正義(yi) ·諡法解》《獨斷·諡法》中的“諡法”有相同或出入的地方。這份《諡法》殘本中出現了已經失傳(chuan) 的諡字,如“通敏先識曰□”;還有現存文獻不載的諡解,如“殘仁損善曰克”“綏來士民曰懷”“協諧九族曰和”等。這一《諡法》殘本為(wei) 研究中國古代諡法製度提供了寶貴的一手資料,也體(ti) 現了魏晉南北朝時期學者對《諡法》的闡釋和增廣。
出土墓誌中也保留了很多魏晉南北朝時期諡號刻寫(xie) 的第一手材料。墓誌諡號的刻寫(xie) 呈現出多種情況:一是墓誌主人題名中有諡號,墓誌結尾處出現諡號,議諡程序或皇帝賜諡詔書(shu) 全部刻寫(xie) 出來,這是墓誌中諡號刻寫(xie) 最為(wei) 完備的情況;二是雖墓誌題名無諡,墓誌正文結尾寫(xie) 明諡號;三是墓誌題名列諡,正文中不再提及諡號;四是墓主在史書(shu) 中有諡,墓誌中卻無諡;五是墓主在史書(shu) 中無諡,墓誌中有諡;六是史書(shu) 與(yu) 墓誌中均有諡,但諡號的記載有異同;七是有追贈官,但無諡號;八是諡號的空刻、補刻;九是本人墓誌中提及父祖諡號,與(yu) 史書(shu) 所載或相照應或補充。造成這些情況尤其是諡號補刻、空刻情況的因素很多,墓誌主人死後,家人或下屬向朝廷請諡,朝廷議諡畢後,將諡號賜給喪(sang) 家,在喪(sang) 禮中使用。但是喪(sang) 家距離京城有遠有近,若路程遙遠,來不及在下葬的時候將諡號刻在墓誌銘之上。因此,這便直接導致了喪(sang) 主墓誌銘上諡號的空刻。針對這一情況,西晉荀顗上《諡法》雲(yun) :“若賜諡而道遠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屬,遣所承長吏奉策即家祭賜諡。”另外,在現實的刻寫(xie) 條件下,墓主家人為(wei) 尊者諱以及朝廷重新追贈美諡、複諡等因素,會(hui) 導致墓誌中的諡號與(yu) 史書(shu) 中的記載不同。這為(wei) 我們(men) 動態地認識這一時期諡法製度在現實執行時的特點及對官僚社會(hui) 的影響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帝王諡法禮儀(yi) 範式的規範化
從(cong) 兩(liang) 漢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和皇後妃嬪、隱逸人物在諡號用字、字數和諡法製度等方麵也發生了變化。從(cong) 劉邦之子劉盈開始,諡號以複諡為(wei) 主,且第一個(ge) 字都用“孝”字。而魏晉南朝皇帝的諡號以單諡為(wei) 主,十六國北朝皇帝的諡號以複諡為(wei) 主,具有很強的獨立標識意義(yi) 。魏晉南北朝時期,帝王諡法的禮儀(yi) 範式日漸繁縟,亦愈加製度化。不過,群臣議諡、南郊告諡、題諡於(yu) 神主之背等主要儀(yi) 式並沒有改變。
從(cong) 《公羊傳(chuan) 》《白虎通》《春秋釋例》《通典》的討論來看,從(cong) 先秦、漢代直到唐代,對婦人的諡法有很多爭(zheng) 議。漢代如無特殊情況,皇後皆有諡製度化。漢初的皇後依然遵循“婦人無外行,不另給諡”的原則隨夫諡而稱,如漢高祖諡“高”皇帝,呂後稱“高”皇後。而別擬諡成為(wei) 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後給諡的主流形式,也引發人們(men) 逐漸對後妃諡字解意的重視。皇後諡字中,宣、恭、昭、德、懿、穆、獻等經常使用。賀琛《諡法》就分為(wei) 三卷,其中婦人獨有一卷,這是中國古代諡法製度中前所未有之創舉(ju) 。在皇後諡法的禮儀(yi) 中,對於(yu) 逝去的皇後在諡號未定之前,稱為(wei) “大行皇後”。到唐太宗長孫皇後的諡冊(ce) 中,不稱其為(wei) “大行皇後”,而稱為(wei) “皇後長孫氏”。皇後與(yu) 帝王諡號取得的地點最大不同在於(yu) ,“天子諡成於(yu) 郊,後妃諡成於(yu) 廟”,這一點一直影響後世皇後諡法禮儀(yi) 。
魏晉南北朝時期,隱逸人士得諡途徑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門生親(qin) 故私諡,一類是請諡朝廷而賜予。他們(men) 的諡號字數基本上為(wei) 雙字複諡,後綴以“+先生”或“+處士”;諡號用字多是與(yu) “文”“貞”“玄”“德”組合的複合詞,與(yu) 他們(men) 才學精深、德行高尚、聲名卓著的德行與(yu) 修業(ye) 密切相關(guan) 。唐宋以來無爵者稱子、朝廷賜養(yang) 德丘園、聲實明著者諡“先生”的法令規定,實來源於(yu) 魏晉南北朝時期。
諡法是禮製的一部分,它作為(wei) 統治者籠絡、鼓勵廣大官吏的重要手段,在社會(hui) 政治等級結構中有著特殊的意義(yi) ,又是官僚製度的一個(ge) 重要環節。學術界對於(yu) 魏晉南北朝時期諡法對當時官僚製度影響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具體(ti) ,而此期官僚製度的發展對諡法製度變化的影響也沒有被重視。隨著官僚製度的發展,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諡法發生了三個(ge) 重要變化。
一是得諡官員的身份發生了重大轉變。兩(liang) 漢時期,對百官給諡資格有嚴(yan) 格的規定,百官有爵為(wei) 侯伯則給諡,否則得不到諡號。魏晉之際,結合爵位和現實功行(官品在五品及以上)決(jue) 定百官諡號,取消了那些僅(jin) 靠父蔭為(wei) 爵者得諡的權利,對“有爵則有諡”的古製是一種衝(chong) 擊。不僅(jin) 生前有爵的官員可以得到諡號,生前無爵的官員死後也能得諡。這是中國古代官員諡法的一個(ge) 重大變化,與(yu) 魏晉南北朝時期爵製變化息息相關(guan) 。實際的賜諡中,官員生前在職的功勞、德行更大程度地影響著得諡與(yu) 否及其諡號的好惡。
二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諡號用字以單諡和美諡為(wei) 主。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hui) 風氣雖以複諡為(wei) 美,但實際評諡過程中官員諡號以單諡為(wei) 主。諡號用字絕大多數為(wei) 美諡或平諡,惡諡極少。由於(yu) 現實評議的需要,采用了《逸周書(shu) ·諡法解》篇中所沒有的諡號用字。但由於(yu) 當時的學者對《諡法解》或注釋、或推演、或增補,這些諡號用字仍可能有本可依。
三是隨著官僚製度的發展,尚書(shu) 省等行政官員參與(yu) 到官員的諡法程序中。兩(liang) 漢時期,諡法主要由禮官大鴻臚卿負責。兩(liang) 晉南朝時期,尚書(shu) 省官員參加了百官給諡程序中“議諡”這一環節。北魏官員諡號的實際評議過程中,尚書(shu) 省負責審核行狀的真偽(wei) ,確定行狀的記載與(yu) 考簿的記載一致之後,將行狀交由太常寺,太常卿、太常博士根據行狀評議此人的諡號。當官員的諡號與(yu) 其生前考課行跡不一致時,尚書(shu) 省的官員依照官員生前的考課行跡,對禮官評議的諡號進行駁議。這一點直接影響了唐代的相關(guan) 製度。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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