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亦工】“八議”源流與腹邊文化互動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2-12 00:02:15
標簽:《周禮》、八辟、農耕文化、君臣倫理、遊牧漁獵文化

“八議”源流與(yu) 腹邊文化互動

作者:蘇亦工

來源:《法學研究》(京)2019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十五日辛巳

          耶穌2019年12月10日

 

內(nei) 容提要:“八議”律條自曹魏入律以後,經晉唐以迄明清,成為(wei) 中國固有法律的鮮明特征之一;但近世西學東(dong) 漸以來,亦曾飽受訾議。“八議”語源出自《周禮》“八辟”,或許在某種抽象意義(yi) 上反映了兩(liang) 周時代的禮製精神。申言之,“八辟”可能是出自君臣之禮,或君臣之禮的某一環節,以示君主對臣下的體(ti) 恤和優(you) 撫。從(cong) 兩(liang) 周時代的國體(ti) 、政體(ti) 和君臣關(guan) 係考察,這種君臣之禮的存在也是可能的。本文進而比較了中原王朝與(yu) 邊疆諸族政權在君臣關(guan) 係和政治倫(lun) 理等領域的差異,指出前者是尊卑關(guan) 係,後者是主奴關(guan) 係,倫(lun) 理亦然。源於(yu) 八辟的八議律條是中原政權的獨特創造,有賴於(yu) 農(nong) 耕文化的支撐;在以遊牧、漁獵文化為(wei) 主導的邊疆政權入主之時,便難免會(hui) 發生種種變異。

 

關(guan) 鍵詞:八辟;《周禮》;君臣倫(lun) 理;農(nong) 耕文化;遊牧漁獵文化

 

中國法律自東(dong) 漢以後逐漸走向“儒家化”。①作為(wei) 法律儒家化典型代表的“八議”,自曹魏時開始入律,閱晉唐以迄明清,千六百年間,始終為(wei) 各朝律典之一條,對中國社會(hui) 及文化產(chan) 生了深遠影響。然而,在晚清西方平等思想輸入以後,其也受到了不少詬病。本文試就“八議”的製度淵源及文化意義(yi) 略抒己見,以期就正於(yu) 方家。

 

一、如何看待“八辟”及《周禮》

 

“八議”之稱始見於(yu) 漢代,考其語源,應脫胎於(yu) 《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八辟”:“以八辟麗(li) 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qin) 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東(dong) 漢鄭玄注謂:“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shu) 。”②孫詒讓說:“八辟皆不用恒法,故須臨(lin) 時議之,《漢書(shu) ·刑法誌》謂之八議。”③

 

耙梳文獻,漢人提及“八議”的情形不一而足。例如《後漢書(shu) ·應劭傳(chuan) 》載:“今殺無罪之初、軍(jun) ,而活當死之次、玉,其為(wei) 枯華,不亦然乎?陳忠不詳製刑之本,而信一時之仁,遂廣引八議求生之端。夫親(qin) 故賢能功貴勤賓,豈有次、玉當罪之科哉?”④《漢書(shu) ·刑法誌》載:“《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議:一曰議親(qin) ……八曰議賓。”⑤《史記·五帝本紀》舜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軌,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維明能信。”《史記集解》引馬融語曰:“謂在八議,君不忍刑,宥之以遠”。⑥

 

程樹德說:“八議之製,見於(yu) 《周禮》,至秦而廢……是八議之說,至漢末始盛。……則律無八議甚明。三國時蓋猶沿漢製。《唐六典》注八議始於(yu) 魏,是漢時尚未以八議入律也。”⑦按此說法,八議之製在先秦時既已存在,到了嬴秦統一中國以後方予廢止。此說是否可信呢?要想說清這個(ge) 問題,就不能不探討《周禮》之真偽(wei) 及年代。然而恰恰是在這個(ge) 問題上,學界曆來聚訟紛紜,爭(zheng) 論不休。⑧誠如李學勤先生所言,《周禮》一書(shu) “為(wei) 儒家經典中爭(zheng) 論最久也最多的一種”。雖然對《周禮》一書(shu) 的認識尚未完全統一,但已形成不少共識。《周禮》應非出自周公,也“不全為(wei) 實錄”,⑨但確實保留了包括西周在內(nei) 的許多先秦史料。⑩因此,對於(yu) 《周禮》所記述的各項製度的所屬時代,應采取“動態的眼光”,經過具體(ti) 的分析考證方可確定。

 

日本學者竹內(nei) 康浩指出:研究西周的曆史,如果利用《周禮》來進行考察的話,“就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在西周時代,刑罰體(ti) 係和執行機構都已經非常完備了。再者,如果依據《周禮》編纂者為(wei) 周公之說,那麽(me) 周公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也會(hui) 得到高度評價(jia) 。”然而在他看來:“隻要還沒有能夠確立穩妥的標準,能將《周禮》中所含的史實和非史實部分區別開來,那麽(me) 在考察西周時期的實際情況時,就首先要把《周禮》從(cong) 資料中剔除。這樣的考慮在方法上是適宜的……因此,以《周禮》作為(wei) 材料的研究是《周禮》研究而非西周史研究,由於(yu) 這樣的理由,決(jue) 定一律不予采用。”為(wei) 此,竹內(nei) 康浩專(zhuan) 門批評了中國1980年代以後出版的幾部有代表性的《中國法製史》教材,特別是“胡留元、馮(feng) 卓慧兩(liang) 氏的《西周法製史》”。他指出:這些研究“自身是否經過確切的論證,並非沒有異論存在,特別是在日本持否定見解的人是很多的。這樣看來,那裏論述的種種的事例,極端一點可以說,對於(yu) 我們(men) 日本研究者來說幾乎沒有任何意義(yi) ,甚至可能隻是空談。”(11)

 

胡適常言:“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有一分證據,隻可說一分話。有七分證據,隻可說七分話,不可說八分話,更不可說十分話。”(12)竹內(nei) 康浩對於(yu) 《周禮》和《呂刑》的看法可能有點走極端,但是按照胡適之先生的治學原則還是可取的。

 

具體(ti) 到《周禮》中所載的“八辟”,我們(men) 究竟應當怎樣看待呢?若似程樹德先生那樣不折不扣地相信其為(wei) 先秦實行過的製度,顯然是不足以服眾(zhong) 的。若像竹內(nei) 康浩般一概棄置不信似也不妥,還是應該采取前述李學勤先生主張的那種“動態的眼光”,審慎地鑒別求證,可疑者存疑,可信者采信。

 

二、“八辟”為(wei) 兩(liang) 周君臣之禮說

 

自漢代起,人們(men) 確認《周禮》史料價(jia) 值及其所屬時代的一個(ge) 重要方法就是借助《左傳(chuan) 》等先秦文獻加以相互印證。漢人若鄭眾(zhong) 、鄭玄,唐人若賈公彥,清人若孫詒讓以及現當代諸多學者皆然。晚近以來,也有不少學者通過金文等出土材料,從(cong) 文字和製度等不同層麵證明《周禮》是先秦的文獻和製度。

 

範文瀾先生《群經概論》中《周禮》部分第三節《周禮不偽(wei) 證》歸納清人汪中、陳灃,近人黃侃、陳漢章等人的研究成果,共羅列73條證據證明《周禮》確為(wei) 先秦的製度。(13)與(yu) 此大致同時,劉師培在其所撰《群經大義(yi) 相通論》一書(shu) 中特辟有《周官左氏相通考》《周易周禮相通考》兩(liang) 章,也提出30條證據。(14)許子濱先生在《陳漢章〈周禮行於(yu) 春秋時證〉析論》一文中又進一步增補了7則《周禮》《左傳(chuan) 》可以互證的事例。(15)

 

除了文獻考據以外,自20世紀初始,更有學者“利用金文研究的成果來判定《周禮》的成書(shu) 時代”。譬如1928年楊筠如的《周代官名略考》、1932年郭沫若的《周官質疑》,特別是1986年張亞(ya) 初、劉雨的《西周金文官製研究》等,都收獲不小。目前,學者們(men) 在這方麵的努力仍在持續,茲(zi) 將相關(guan) 成果,列表如下頁。

 

從(cong) 表中所舉(ju) 各例可以看出,曆代學者以《左傳(chuan) 》證《周禮》者最為(wei) 普遍。“八辟”中的“議親(qin) ”“議賢”“議能”“議貴”“議勤”“議賓”,均能從(cong) 《左傳(chuan) 》中找到曾在先秦施行的直接或間接的例證,應非出於(yu) 偶然。誠如有學者指出:“《左傳(chuan) 》據事直書(shu) ,所載春秋時人的言行,絕大部分是春秋時代的實錄。書(shu) 中包含了非常豐(feng) 富的典章製度、禮樂(le) 文化,如實地記錄了各種禮典,包括冠、婚、喪(sang) 、祭、饔、射、朝、聘,其中聘禮尤備,還有豐(feng) 富的軍(jun) 禮。春秋時人的言行往往與(yu) 禮儀(yi) 密切關(guan) 聯,說明當時禮樂(le) 雖有所崩壞,但仍得到相當程度的保留。綜合《左傳(chuan) 》所錄,並與(yu) 《國語》等文獻參互證明,庶幾可重構春秋時之禮製。”(16)

 

然而從(cong) 總體(ti) 上看,盡管學者們(men) 在“八辟”行於(yu) 先秦時代的史實考證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甚至突破,但具體(ti) 到某些特定的製度和細節,則依然是“信者自信,疑者自疑。”(17)無論是傳(chuan) 世文獻考據還是結合金文的研究成果,可以證明八辟行於(yu) 先秦之世的直接證據仍嫌不足。

 

 

 

有學者提出:“從(cong) 中國古代法製演進的角度看,‘八辟’反映了周代的曆史實際。”(29)但他又說:“這並不意味著當時已有如此完備的法律條文。從(cong) 法製發展的一般規律看,當然不能排除其時尚未形成係統的規定,上引條文乃後人根據周代法製的實際情況加以整理、歸納而成這種可能。”(30)另一位學者也認為(wei) :“在先秦的司法實踐中,確實貫穿著‘八議’原則”。(31)但其同樣承認:“說明《周禮》中的‘八議’應形成於(yu) 戰國之前,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當時就存在如此係統的規定,不排除《周禮》作者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整理完善的可能。”(32)這兩(liang) 位學者的態度是審慎的,他們(men) 並未宣稱兩(liang) 周時期已經形成了像後世“八議”那樣完備的法律和製度;而隻是證實在先秦的司法實踐中,針對某些特殊身份的人,存在著特殊對待並臨(lin) 時議定處分辦法的實例或原則。

 

沈文倬先生指出:“近代學者往往不理解禮書(shu) 與(yu) 《詩》、《書(shu) 》等書(shu) 的功用不同,就一般特征而言:《書(shu) 》是朝廷文誥,《詩》是宮廷樂(le) 詞,都是托文字以流傳(chuan) ;而‘禮’則在於(yu) 實踐。‘儀(yi) 禮’指各項典禮,重在從(cong) 演習(xi) 到實行的儀(yi) 容動作;‘周禮’指朝廷實施的職官製度。所以,當實行時最多劄記備忘,毋須寫(xie) 成文本;一直到快要(或已經)失於(yu) 實用時,才有好事者加以記錄。理所當然,成書(shu) 在其部分亡佚之後,因此,縱然《周禮》‘後出’,也不妨礙這書(shu) 本保持‘周禮’的本來麵目;不該因‘後出’而將其看成‘偽(wei) 作’。”(33)這段話指出了非常重要的兩(liang) 點,一是周禮重在實踐而非文本;二是“周禮”是官製,要從(cong) 官製的角度去考察“八辟”。從(cong) 前述曆代學者斷定《周禮》不偽(wei) 的方法中可以看出,借助《左傳(chuan) 》展開論證者最為(wei) 普遍。為(wei) 什麽(me) 會(hui) 這樣呢?有學者指出:“《左傳(chuan) 》一書(shu) ,是今天研究春秋時代的一部最重要和必讀的書(shu) 。彌足珍貴的是,書(shu) 中如實記錄了春秋時期的禮樂(le) 文化……《左傳(chuan) 》是先秦禮書(shu) 的重要輔助讀物。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左傳(chuan) 》本身就是一部重要的禮書(shu) 。”(34)

 

《左傳(chuan) 》類似史書(shu) ,是“紀實之作”,真實地記錄了周禮在春秋時代實行的事例;而《周禮》《儀(yi) 禮》之類禮書(shu) ,則有如法典或法規,“隻是禮製條文的陳述”,是否得到遵行,無從(cong) 自證,必須通過客觀的、外在的證據方能證明。(35)借助《左傳(chuan) 》來考察周禮的施行狀況,正如借助案例報告來檢驗法律的實際運行情況一般。通過考察文獻,“八辟”中至少有六種均能從(cong) 《左傳(chuan) 》等先秦文獻中找到施行過的證據,應是對當時社會(hui) 真實狀況的某種反映。

 

《周禮》是官製之書(shu) ,“八辟”是治官之法。孫詒讓說:“‘以八辟麗(li) 邦法,附刑罰’者,《大司寇》雲(yun)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注雲(yun) :‘邦法,八法也。’此八辟所議,百官府為(wei) 多,故亦以邦法麗(li) 之。賈《疏》雲(yun) :‘案《曲禮》雲(yun) “刑不上大夫”,鄭注雲(yun) :“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shu) 。”若然,此八辟為(wei) 不在刑書(shu) ,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yu) 刑罰也。’詒讓案:依《曲禮》注義(yi) ,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仍有刑也。”(36)

 

錢玄先生更進而解釋說:“邦法即《大宰》之八法,八法中有‘官法’‘官刑’均為(wei) 治百官之法……按此八議之人,以官吏為(wei) 多,故此八議之人犯罪,先議其所犯之罪,然後以治理百官之官法、官刑處理,此即所謂‘以八辟麗(li) 邦法’,再結合一般之刑法科條,此即所謂‘附刑罰’……以上‘八議’‘不躬坐’‘三宥’,為(wei) 統治者對宗族及卿大夫有罪者之特殊待遇,意即‘刑不上大夫’一語所包含之具體(ti) 內(nei) 容。”(37)

 

沈文倬先生也指出:“《周禮》是記錄官製的書(shu) ,大宰居眾(zhong) 官之首……其所掌職事中,‘八法’治官府是治理眾(zhong) 官之法,實是全書(shu) 綱領,最為(wei) 重要。八法闡明,就能若網在綱,無事不舉(ju) ……八法,就是官屬、官職、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計……而八法是治百官府的‘法’。”(38)

 

換言之,“八法”是治理官僚群體(ti) 的內(nei) 部規章的總稱。有資格列入八議之人,以官吏為(wei) 多。凡此類人犯罪,先按“邦法”,也就是“八法”處理,然後再按刑罰處置。由此推斷,兩(liang) 周時期的八辟,應該與(yu) 魏晉以後法律化的“八議”截然不同;但從(cong) 表麵上看略似漢代的情形,須請示皇帝,集議討論,個(ge) 案處理。就此而言,《周禮》中的“八辟”應該是在抽象意義(yi) 而非具體(ti) 意義(yi) 上反映了兩(liang) 周時代的禮製。此禮為(wei) 何?依筆者愚見,似當為(wei) 君臣之禮,抑或君臣之禮的某一環節。

 

誠如西漢文帝時賈誼所言:“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盙簋不飾’……故貴大臣定有其辠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尚遷就而為(wei) 之諱也。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縛係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整而加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麵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賈誼生於(yu) 漢高祖七年(前200年),(39)去秦統一六國不過21年,少年聰穎,年十八即“能誦詩書(shu) ”,對兩(liang) 周禮製應該有所耳聞。他所描述的這段古禮,很可能就是與(yu) 八辟相關(guan) 的君臣之禮。

 

《論語·八佾》孔子曰:“事君盡禮,人以為(wei) 諂也。”又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禮記·燕義(yi) 》:“君舉(ju) 旅於(yu) 賓,及君所賜爵,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明臣禮也。君荅拜之,禮無不荅,明君上之禮也。”宋儒呂大臨(lin) 說:“古之君臣賓主之相接,有饔、有燕、有食,饗禮亡矣,獨燕食之禮存焉……君盡君之禮以下下,故賓入及庭,降一等揖之。賓受爵拜,君皆答拜;臣盡臣之禮以事上,故君舉(ju) 禮賜爵……。”(40)

 

孔子所說的“事君”之禮和“使臣”之禮,《燕義(yi) 》所說的“臣禮”和“君上之禮”,以及呂大臨(lin) 的闡釋,是對周禮的客觀描述呢,抑或隻是孔子或《燕義(yi) 》作者個(ge) 人對周禮的理解甚至杜撰呢?沈文倬先生認為(wei) :“無論《尚書(shu) 》《逸周書(shu) 》《毛詩》或《左傳(chuan) 》《國語》都能證明春秋以前各種禮典正在實行,而最能具體(ti) 而確鑿地證明禮典先於(yu) 禮書(shu) 而存在的,莫過於(yu) 《論語》一書(shu) 。《論語》述禮之文不下四十餘(yu) 章,可以明顯地看出:孔子時禮的書(shu) 本還沒有撰作,而禮物和禮儀(yi) 所構成的禮典正在普遍實行……把《論語》一書(shu) 有關(guan) 禮的記載加以分析和綜合,可以證明一個(ge) 事實:在春秋以前,禮物與(yu) 禮儀(yi) 相結合的各種禮典自在各級貴族中普遍實行。孔子是知禮者,擔任過讚禮(擯、相)一類的職務,所以在他和弟子們(men) 的問答中反映了那麽(me) 多禮的理論和實踐……經過出土實物和先秦典籍各方麵的檢驗,完全證實殷、西周到春秋,由禮物、禮儀(yi) 所構成的各種禮典,自在奴隸主貴族中普遍地經常實行。”(41)

 

如此言可信,我們(men) 有理由認為(wei) :孔子所說的君臣之禮在當時是確實存在的,並且是周禮的重要內(nei) 容和“核心精神”;而“八辟”正是君臣之禮,或“君使臣”之禮的組成部分和具體(ti) 內(nei) 容。當然,《周禮》多述製度、職官,(42)故本文以“八辟”為(wei) 周禮君臣之禮,亦係從(cong) 製度、職官所體(ti) 現之禮義(yi) 和精神立言,未可濫解。

 

三、兩(liang) 周時代的政治文化與(yu) 君臣倫(lun) 理

 

要說明“八辟”為(wei) 周禮中的君使臣之禮或君待臣之禮,單純探討“八辟”本身似乎是不夠的,還必須從(cong) 宏觀上考察“八辟”是否合乎周禮的基本精神及兩(liang) 周時代的政治文化和社會(hui) 背景。

 

眾(zhong) 所周知,西周是建立在宗法製基礎上的國家,周禮作為(wei) 維護宗法製的規範體(ti) 係,其基本精神就是“親(qin) 親(qin) ”“尊尊”。(43)近世禮學大師曹元弼說:“禮之大體(ti) 曰親(qin) 親(qin) 、曰尊尊、曰長長、曰賢賢、曰男女有別。此五者五倫(lun) 之道,而統之以三綱:曰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長長統於(yu) 親(qin) 親(qin) ,賢賢統於(yu) 尊尊。”(44)作為(wei) 周禮核心組成部分的君臣之禮,(45)當然必須維係“親(qin) 親(qin) ”“尊尊”的基本精神。歸納一下“八辟”中的八種身份關(guan) 係,首曰“議親(qin) ”,其餘(yu) 七議,也是或親(qin) 或貴,合乎周禮“親(qin) 親(qin) ”“尊尊”的原則。

 

《禮記·大傳(chuan) 》雲(yun) :“聖人南麵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yu) 焉。一曰治親(qin) ,二曰報功,三曰舉(ju) 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五者一得於(yu) 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聖人南麵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yu) 民變革者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qin) 親(qin) 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yu) 民變革者也。”《禮記·文王世子》雲(yun) :“故父在斯為(wei) 子,君在斯謂之臣,居子與(yu) 臣之節,所以尊君親(qin) 親(qin) 也。故學之為(wei) 父子焉,學之為(wei) 君臣焉,學之為(wei) 長幼焉,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得,而國治。”《中庸》也說:“親(qin) 親(qin) 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凡為(wei) 天下國家有九經,曰:修身也。尊賢也,親(qin) 親(qin) 也,敬大臣也,體(ti) 群臣也。子庶民也,來百工也,柔遠人也,懷諸侯也。”

 

這裏所說的“親(qin) 親(qin) ”“報功”“舉(ju) 賢”“尊賢”“使能”“敬大臣”“體(ti) 群臣”“懷諸侯”等君臣之道,正與(yu) 《周禮·天官·大宰》中的;八統”相應,都屬於(yu) “馭群臣”“馭萬(wan) 民”之術。(46)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引汪德鉞語雲(yun) :“八統,一曰親(qin) 親(qin) ,此(筆者按:指八辟,下同)亦曰議親(qin) ;二曰敬故,此亦曰議故;三曰進賢,此亦曰議賢;四曰使能,此亦曰議能;五曰保庸,此亦曰議功;六曰尊貴,此亦曰議貴。獨七曰達吏,此曰議勤,蓋國家勞勩之役,皆小吏受之,其服勤最久者,亦有以宥之也。故鄭注達吏謂舉(ju) 勤勞之小吏,其說最確。”(47)

 

秦漢大一統以後,禮製發生了重大變化,“親(qin) 親(qin) ”讓位於(yu) “尊尊”。趙光賢先生曾指出:“據禮家說法,宗法製度有“尊尊”與(yu) “親(qin) 親(qin) ”二義(yi) ,可是漢儒則強調“尊尊”之義(yi) ,這是因為(wei) 在統一帝國之下,君權特別提高了。把君統從(cong) 宗統中分離而獨立,就突出了天子的地位。”(48)如果從(cong) 這個(ge) 角度觀察,“八辟”首重親(qin) 親(qin) ,恰合周禮的宗法精神,則其理念應創生於(yu) 兩(liang) 周而非秦漢以後,縱使在當時尚未形成穩固的製度,但其所表達的價(jia) 值觀念應與(yu) 兩(liang) 周時代的政治文化和君臣倫(lun) 理相契合。

 

《孟子·萬(wan) 章下》:“齊宣王問卿。孟子曰:‘王何卿之問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貴戚之卿,有異姓之卿。’王曰:‘請問貴戚之卿。’曰:‘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王勃然變乎色。曰:‘王勿異也。王問臣,臣不敢不以正對。’王色定,然後請問異姓之卿。曰:‘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

 

“貴戚之卿”,趙岐注謂“內(nei) 外親(qin) 族也”,楊伯峻先生以為(wei) 不然。“以漢代而言,外戚當權,可以說是‘貴戚之卿’,霍光且廢昌邑王而改立宣帝,但不能以之解釋《孟子》。《孟子》此文以‘貴戚之卿’與(yu) ‘異姓之卿’對文,則‘貴戚’為(wei) 同姓可知。覈之儒家所傳(chuan) 宗法製度,亦當如此解釋。‘外戚’不在‘貴戚之卿’數內(nei) 也。”(49)此觀點應是正確的。孟子所說“貴戚之卿”與(yu) “異姓之卿”的差別,應該還是周代世卿世祿製度下的情形,與(yu) 戰國秦漢時代有很大不同。朱熹說:“此章言大臣之義(yi) ,親(qin) 疏不同,守經行權,各有其分。”(50)親(qin) 疏不同,權責有異,這正是周禮親(qin) 親(qin) 之義(yi) 在君臣關(guan) 係和君臣之禮上的具體(ti) 表現。

 

“反覆之而不聽,則去”,趙岐注曰:“異姓之卿諫君不從(cong) ,三而待放,遂不聽之,則去而之他國也。”焦循也認為(wei) :“三諫不從(cong) ,待放而去”在先秦有特定意蘊。(51)《白虎通·諫諍》篇雲(yun) :“諸侯之臣諍不從(cong) 得去何?以屈尊申卑,孤惡君也……如是君待之以禮,臣待放;如不以禮待,遂去。”(52)《白虎通》係漢人班固所撰,若依其說,則“待放”也是周禮中“君待臣”之禮的一種。東(dong) 漢王逸所撰《楚辭章句》提出,屈原被楚王放逐後,之所以遲遲不肯去國,就是在遵守待放之禮:“諫者,正也,謂陳法度以諫正君也。古者,人臣三諫不從(cong) ,退而待放。屈原與(yu) 楚同姓,無相去之意,故加為(wei) 《七諫》,殷勤之意,忠厚之節也。”(53)

 

此說似可解釋孟子說同姓之卿與(yu) 異姓之卿在諫諍時的不同態度和權責差異。蓋同姓之卿與(yu) 國君“同宗共祖,自然就不能像遊宦者那樣行路其君,傳(chuan) 舍其君,故雖被放逐,猶拳拳於(yu) 宗國,徘徊而不忍去。”(54)《孟子·梁惠王下》說“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qiao) 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寓意正在於(yu) 此!其深意非沉溺於(yu) 西人所謂權利、平等、法治、憲政之類高調者所可得而喻,道不同者也。

 

晚近有學者專(zhuan) 門研究先秦“待放”之禮,認為(wei) :待放是古文獻所載的一種處理君臣關(guan) 係的方式,但在春秋典籍中,待放之事則未見一例。戰國之時,諸國爭(zheng) 霸,世卿製度已破毀不堪,代之而起的是所謂“客卿”之製,更不可能行待放之禮。因此他提出:“也許我們(men) 可以這樣看待待放之說:一是相信周禮有此規定而一直未能實行;一是認為(wei) 後儒附會(hui) 賜環玦之禮,才創造出這麽(me) 一種調和君臣關(guan) 係的禮製。”(55)無論待放是否為(wei) 先秦周禮中的君臣之禮,從(cong) 中至少可以看出兩(liang) 周時代的君臣關(guan) 係極富人情味,相互間愛敬友諒,有禮有報,同舟共濟,充分體(ti) 現了周禮的“親(qin) 親(qin) ”之道,與(yu) 後世君臣懸隔,彼此不侔有很大不同。

 

孟子曰:“繆公之於(yu) 子思也,亟問,亟饋鼎肉。子思不悅。於(yu) 卒也,摽使者出諸大門之外,北麵稽首再拜而不受,曰:‘今而後知君之犬馬畜伋。’蓋自是台無饋也。悅賢不能舉(ju) ,又不能養(yang) 也,可謂悅賢乎?”曰:“敢問國君欲養(yang) 君子,如何斯可謂養(yang) 矣?”曰:“以君命將之,再拜稽首而受。其後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子思以為(wei) 鼎肉使己仆仆爾亟拜也,非養(yang) 君子之道也。堯之於(yu) 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百官牛羊倉(cang) 廩備,以養(yang) 舜於(yu) 畎畝(mu) 之中,後舉(ju) 而加諸上位,故曰,王公之尊賢者也。”(56)

 

顯然,在孟子看來,君之待臣不能像豢養(yang) 寵物一般,隻有物質上的供給,而無內(nei) 心真誠的禮敬和尊崇。《孟子·離婁上》雲(yun) :“欲為(wei) 君,盡君道;欲為(wei) 臣,盡臣道。二者皆法堯舜而已矣。不以舜之所以事堯事君,不敬其君者也;不以堯之所以治民治民,賊其民者也。”簡言之,君臣相處之道,必須像堯之待舜那樣,才稱得上是尊賢;同樣,臣之待君,亦必須像舜之待堯那樣,才稱得上是忠君。

 

《左傳(chuan) ·襄公十四年》載有一段晉侯和師曠討論君臣之道的對話。“師曠侍於(yu) 晉侯。晉侯曰:‘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對曰:‘或者其君實甚。良君將賞善而刑淫,養(yang) 民如子,蓋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匱神乏祀,百姓絕望,社稷無主,將安用之?弗去何為(wei)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為(wei) 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是故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ce) 室,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隸、牧、圉皆有親(qin) 昵,以相輔佐也。善則賞之,過則匡之,患則救之,失則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補察其政。史為(wei) 書(shu) ,瞽為(wei) 詩,工頌箴諫,大夫規誨,士傳(chuan) 言,庶人謗,商旅於(yu) 市,百工獻藝。故《夏書(shu) 》曰:“遒人以木鐸徇於(yu) 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正月孟春,於(yu) 是乎有之,諫失常也。天之愛民甚矣,豈其使一人肆於(yu) 民上,以從(cong) 其淫,而棄天地之性?必不然矣。’”(57)

 

《國語·周語上》載有一段邵公諫周厲王的話:“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yu) 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shu) ,師箴,瞍賦,家誦,百工諫,庶人傳(chuan) 語,近臣盡規,親(qin) 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修之,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58)

 

吳榮曾先生指出:“將這段話與(yu) 《左傳(chuan) 》師曠所說的相比,可以發現兩(liang) 者許多基本內(nei) 容相像。周厲王的年代距春秋約二百年,則春秋時朝野都可議政之製當從(cong) 西周沿襲而來。西周時君民之間一般是雙向溝通的……《尚書(shu) ·洪範》有‘謀及卿士,謀及庶人’之語,《詩·大雅·板》有‘先民有言,詢於(yu) 芻蕘’之句。從(cong) 《書(shu) 》《詩》得到證明,君主向卑微的人群虛心下問,是周人曆史上一個(ge) 古老的傳(chuan) 統,日益演化成社會(hui) 上的一種風俗習(xi) 慣而流傳(chuan) 到後世……常見於(yu) 《左傳(chuan) 》中的民主製原則的殘餘(yu) ,在戰國時則蹤影不見,標誌著曆史已經跨入了一個(ge) 新的階段……戰國時民主製的殘餘(yu) 在現實中已經不複存在了,但在思想意識的領域中,依然受到有些人的肯定和讚許……”(59)

 

的確,兩(liang) 周時期的君臣、君民關(guan) 係比較親(qin) 密平和,施報對等,與(yu) 戰國、秦漢以後皇位至尊,君權獨大的情形有很大不同。

 

《戰國策·燕策一》載有郭隗答燕昭公的一段話:“郭隗先生對曰:‘帝者與(yu) 師處,王者與(yu) 友處,霸者與(yu) 臣處,亡國與(yu) 役處’。”(60)《說苑·君道》亦載此事,對話最為(wei) 詳備:“郭隗曰:‘帝者之臣,其名,臣也,其實,師也;王者之臣,其名,臣也,其實,友也;霸者之臣,其名,臣也,其實,賓也;危國之臣,其名,臣也,其實,虜也……’”(61)

 

劉向《新序·雜事三》及《史記·燕世家》均載有這段故事,但無郭隗“師友臣役”之言。鮑彪注《戰國策》謂:“郭隗臣役之對,天下之格言;市馬之喻,萬(wan) 世之美談。史公獨何為(wei) 削之,亦異於(yu) 孔氏刪修之法也。”(62)未知《戰國策》所記述的這段對話究竟為(wei) “史事實錄”,還是“誇飾之辭”,甚或“托諭之言,虛構之事”?(63)

 

1973年底,長沙馬王堆三號墓中“發現了一部類似《戰國策》的帛書(shu) ”,後被整理者定名為(wei) 《戰國縱橫家書(shu) 》。全書(shu) “二十七章中有十章見於(yu) 《戰國策》”。該帛書(shu) 的發現雖不能證明《戰國策》為(wei) 信史,但“經過比較,就使得《戰國策》上有些章節恢複了它的史料價(jia) 值。”(64)郭隗與(yu) 燕昭王的那段對話在曆史上雖未必實有其事,或可歸入前麵吳榮曾先生所說“思想意識的領域”,但多少還是可以反映出戰國時人的某些觀念,甚至先秦時期君臣關(guan) 係的某些側(ce) 麵。《孟子·萬(wan) 章下》雲(yun) :“費惠公曰:‘吾於(yu) 子思,則師之矣;吾於(yu) 顏般,則友之矣;王順、長息則事我者也。’非惟小國之君為(wei) 然也,雖大國之君亦有之。”

 

前引《孟子》《戰國策》等史料常以師友倫(lun) 理譬喻君臣關(guan) 係,這在先秦並非偶然。有學者指出,周秦之際,朋友與(yu) 君臣關(guan) 係經曆了三變。西周時“友”指稱族人,包括了君臣、父子和兄弟。“友”既是兄弟之間的倫(lun) 理規則,也是綱紀君臣、父子間血緣關(guan) 係的國之大法。到了孔孟之世,“朋友是君臣關(guan) 係理想模式的觀念”大為(wei) 盛行,“友”成為(wei) “以道義(yi) 規範君臣的文化關(guan) 係”。殆至戰國晚期,君權獨盛,君臣、朋友兩(liang) 倫(lun) 間的差異、矛盾也日益凸顯出來,“導致朋友、君臣最終斷為(wei) 涇渭分明的兩(liang) 倫(lun) ”。(65)

 

可見,迄至戰國末年以前,理想的君臣關(guan) 係近乎朋友的觀念曾經相當流行。李亞(ya) 農(nong) 先生說:“周人在滅殷之後,雖然進入了階級社會(hui) ,但上下間的差別,並不使人感覺到如何地森嚴(yan) ,周天子也並沒有專(zhuan) 製君主的威風。他對於(yu) 諸侯們(men) ,總是伯父前、伯父後地喊得異常親(qin) 密。就是君臣之間,也是雍容揖讓為(wei) 主,不隨便使用刑罰。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這種精神的表現。”(66)他還指出:“臣拜,君亦拜。即在君臣之間,也還多少表現著平等的精神。孟子說:‘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孟子·盡心》)。這種民主精神,與(yu) 其說是孟子的發明,倒不如說他是繼承了周氏族的遺產(chan) 。”(67)

 

吳榮曾先生也說:“商到西周、春秋,國家形態仍屬於(yu) 早期階段,其主要特點就是氏族製的許多殘餘(yu) 還未消失,如君主在治國時離不開民主製的原則,這和後世君主集權製有很大的差異……春秋時這種‘大詢’,是軍(jun) 事民主製時代的政治特征,和古代希臘、羅馬史上的‘人民大會(hui) ’十分相似……”(68)

 

上述兩(liang) 位先生都注意到兩(liang) 周時代的君臣關(guan) 係相當親(qin) 密、“平等”,與(yu) 後世有很大不同,這是合乎曆史的徵實之見,是很正確的。但是他們(men) 二人都將這些現象歸因於(yu) 國家形態早期的氏族製殘餘(yu) 或軍(jun) 事民主製,則不符合中國社會(hui) 的曆史實際,想必是受到了19世紀西方人類學家的古代社會(hui) 研究和社會(hui) 進化理論影響所致。人類文化和曆史的發展存在著很大的特殊性和偶然性,絕非運用某種普遍化的抽象理論便能概括和推演的。中國文明發展到西周、春秋時代,至少已走過了兩(liang) 千多年的曆程,已然是“鬱鬱乎文哉”了,迥非西歐、北美或太平洋諸島的初民社會(hui) 可比。況且,遼、金、元、清等邊疆諸族建立的王朝,均去古未遠,真正處在國家形態的“早期階段”,保留了不少“軍(jun) 事民主製”和氏族原始平等的殘餘(yu) ,但為(wei) 什麽(me) 就不及中原王朝的君臣那樣文明多禮呢?更令人困惑的是,為(wei) 什麽(me) 這四朝都對儒家所提倡的八議製度持不同程度的批評和否定態度呢?由此反推,可知周代君臣關(guan) 係異於(yu) 後世的主因,並非什麽(me) 人類氏族製殘餘(yu) 之類自然天成的共同性因素所致,而應是周代禮樂(le) 文化長期浸潤滋養(yang) 的效果,這是必須仔細分辨的。

 

其一,周代的君臣關(guan) 係或周禮所提倡的君臣關(guan) 係是一種對等、互動的關(guan) 係而非絕對、單向的關(guan) 係。《禮記·曲禮上》雲(yun) :“太上貴德,其次務施報。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楊向奎先生說:“正當的禮之往來必有‘報’,《禮記》中多發揮禮中‘報’之本義(yi) ,如……都強調了禮必有報。禮的對象,一是天,一是人……如《中庸》說:‘體(ti) 群臣則士之報禮重,子庶民則百姓勸,來百工則財用足,柔遠人則四方歸之,懷諸侯則天畏之。’都是講有給有還,有禮有報的意思。給的多則報厚,無禮則不報。”(69)

 

臣下為(wei) 君上效力服務,屬於(yu) “事君盡禮”“事君以忠”;君上答以爵祿,屬於(yu) “君使臣”之禮,正是禮與(yu) 報的對待關(guan) 係。八辟也是君上對臣下的一種回報。臣下為(wei) 君王服務效力便難免會(hui) 發生過誤甚至罪錯,有了過誤罪錯,君上予以體(ti) 諒寬宥,是君上對臣下的一種禮遇,故也應是君使臣之禮的組成部分。若一概嚴(yan) 懲不貸,則君上寡恩,臣下不肯盡力,所謂禮薄則報輕是也。前引賈誼之言中也特別講到此義(yi) :“上設廉恥禮義(yi) 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故化成俗定,則為(wei) 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yi) 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比物此誌也!”在此,似應注意到,禮製與(yu) 法製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是雙向的、相對的,而後者是單向的、絕對的。

 

當然,法家也有君臣間對等互動的理論。譬如《韓非子·難一》將君臣關(guan) 係解釋為(wei) 雇傭(yong)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明主之道不然,設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wei) 爵祿以勸之;設民所惡以禁其奸,故為(wei) 刑罰以威之……且臣盡死力以與(yu) 君市,君垂爵祿以與(yu) 臣市,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qin) 也,計數之所出也。”但是法家的這種君臣關(guan) 係理論恰恰是要打破周禮及其背後的君臣倫(lun) 理和情感互動,代之以簡單、生硬的法製和冷冰冰的商品交換規則。就這一點來看,“八辟”之禮不大可能出現在法家思想居統治地位的戰國以後。

 

其二,兩(liang) 周時代的國體(ti) ,(70)既不是君主,也不是民主,亦不宜簡單地定義(yi) 為(wei) “貴族國”;政體(ti) 則既非專(zhuan) 製,亦非共和。(71)若稱之為(wei) “君臣共治,君民共主”,似乎更接近實際。柳詒征先生說:“君主與(yu) 人民對待,而公卿大夫則介乎二者之間。周之盛時,公卿大夫固恒以勤恤民隱詔其君主。即至衰世,亦時時代表民意,作為(wei) 詩歌以刺其上。是厲行階級製度之時,雖作貴族平民之區別,而貴族之賢者,率知為(wei) 民請命,初非一律阿附君主,奴隸其民也。”他還指出,周代“平民與(yu) 貴族不甚懸隔”,故平民對貴族也“不甚痛惡”。殆因:“吾國先哲立國要義(yi) ,以民為(wei) 主,其立等威,辨上下,亦以為(wei) 民,而非為(wei) 帝王一人或少數武人、貴族縱欲肆虐而設。故雖未有民主立憲之製度,而實有民治之精神。”(72)

 

郭嵩燾說:“漢、唐以來,雖號為(wei) 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yu) 宰相、外戚共天下,東(dong) 漢與(yu) 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yu) 後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yu) 奸臣共天下,南宋與(yu) 外國共天下,元與(yu) 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yu) 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yu) 胥吏共天下耳。”(73)這話看似戲言,其實倒說出了中國傳(chuan) 統政治體(ti) 製的幾分真相,隻是有點偏激。如果換個(ge) 角度看,或許可以說從(cong) 秦漢到“唐中葉以前,是君主與(yu) 貴族共治;科舉(ju) 興(xing) 起後,是君主與(yu) 士大夫共治。共治政治其實是君主官僚製得以存在的一個(ge) 合法依據。”(74)

 

要言之,秦漢以後的大一統時代,君主尚且不能獨治,更不消說先秦了。有學者將前引師曠所言:“有君而為(wei) 之貳,使師保之……以相輔佐也”,解釋為(wei) “約束君主”的“輔貳製”。(75)《孟子·盡心下》即雲(yun) :“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wei) 天子,得乎天子為(wei) 諸侯,得乎諸侯為(wei) 大夫。”此說可與(yu) 師曠之語相互印證。“八辟”作為(wei) 君主向臣下表達體(ti) 恤和優(you) 撫的君臣之禮,應當說正與(yu) 兩(liang) 周時代的國體(ti) 、政體(ti) 和君臣關(guan) 係相吻合,因而為(wei) 臣下勤於(yu) 職守,致身竭力提供了重要的觀念基礎、情感動力和倫(lun) 理保障。

 

或謂如此界定兩(liang) 周時代的國體(ti) 、政體(ti) ,既不符合或主權在君,或主權在民,或君主專(zhuan) 製,或貴族共和,非此即彼、截然兩(liang) 分的西方法政理論;也與(yu) 西方人對中國傳(chuan) 統的國家體(ti) 製的概念化推想迥然不同,豈非不倫(lun) 不類嗎?

 

筆者以為(wei) ,西方人的邏輯思維和理論創造能力固然很強,但是包容性卻有些不足。譬如西方的歌劇,隻歌而不言、舞;舞劇則隻舞而不言、歌;話劇則隻言而不歌、舞,不同表現形式不能兼容並包。中國傳(chuan) 統戲劇則唱、念、做、打融為(wei) 一體(ti) ,所謂“無聲不歌,無動不舞”,彼此相融,並行不悖。藝術如此,國體(ti) 、政體(ti) 亦然。中國的傳(chuan) 統政治體(ti) 製,很難依照西方政治學或憲法學上的理論做簡單的分類。在此我們(men) 也不妨試問:我們(men) 研究中國曆史的目的,究竟是為(wei) 了探明曆史的真相呢?還是為(wei) 了印證和傳(chuan) 播西方的理論?

 

其三,八辟所體(ti) 現的“親(qin) 親(qin) ”“尊尊”精神是一種親(qin) 密的情感和倫(lun) 理關(guan) 係的外化,並非隻是製度化的身份關(guan) 係。至於(yu) 用“平等”一詞描述兩(liang) 周時代的君臣、君民關(guan) 係,應是指情感上的親(qin) 近造成了倫(lun) 理上的平等感覺或錯覺。俗語所謂“多年父子成兄弟”,正是形容這種情感上的和諧融洽、親(qin) 密無間的平等錯覺,這恰恰是“禮之用”的效果,並非在法律上或身份製度上真的實現了客觀上的平等。

 

《論語·學而》載:“禮之用,和為(wei) 貴。先王之道斯為(wei) 美,小大由之……”《禮記·儒行》載:“禮之以和為(wei) 貴,忠信之美,優(you) 遊之法,慕賢而容眾(zhong) ,毀方而瓦合。其寬裕有如此者。”這兩(liang) 段文字描述的,都是禮的施行效果:調諧高低大小等不同身份者之間的關(guan) 係,使之在主觀上親(qin) 密和睦,而不是強求各個(ge) 主體(ti) 在法律上或製度上實現客觀的身份平等,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實際的。

 

《尚書(shu) ·呂刑》曰:“惟齊非齊”。《孟子·滕文公上》亦雲(yun)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儒家承認現實世界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客觀上的差距和不齊,這不是單憑人類的良好願望和主觀努力就能夠徹底消除的。因此,中國古人既不空談平等、民主之類高調,也不讚成通過人為(wei) 的法律或製度強求外在的、客觀上的一律;而是主張通過情感調諧和價(jia) 值分享使各個(ge) 不同的主體(ti) 在主觀上實現情感上的親(qin) 近、精神上的和睦及行動上的合作,這就是“禮之用,和為(wei) 貴”的意義(yi) 所在。

 

至於(yu) 西人所謂的平等,譬如“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平等保護”之類原則和口號,是指在法律上或製度上的身份、地位和權責關(guan) 係等方麵的同質等量,極少情感上和倫(lun) 理上的考量。譬如古代希臘、羅馬和現代西方的民主選舉(ju) ,投票人在身份上必須同為(wei) 自由民或公民而非奴隸,在地位上同為(wei) 選舉(ju) 人或被選舉(ju) 人,享有同等的權利義(yi) 務。而周代的君臣在身份、地位和權責等方麵還是存在異質變量的差別和不平等,與(yu) 後世相比,並無根本的不同。所不同的是,在周禮的調諧下,周代的君臣關(guan) 係更富於(yu) 情感,在相互施報上表現出更多的對等性、互動性及親(qin) 和性。

 

可見,周禮的“親(qin) 親(qin) ”“尊尊”精神首先是一種情感和倫(lun) 理,並非西人特別看重和推崇的冷冰冰的法治和理性,這是中西文化的一大分水嶺,不可不察。

 

客觀地說,西人主張運用法律手段強製實現人際關(guan) 係的平等,若非美好的幻想,便是自欺欺人的空談,在現實生活中從(cong) 來就未曾兌(dui) 現過,或許是從(cong) 來就未曾想過要兌(dui) 現。舉(ju) 例來說,曾在17、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期間以“天賦人權”和“人人平等”相標榜,且先後有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作理論和製度支撐的西方人,居然在大西洋兩(liang) 岸經營奴隸貿易長達四個(ge) 世紀之久。而早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中即已宣布“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為(wei) “不言而喻”的普遍真理(truths to be self-evident)的歐洲裔美國人,迄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之前,一直在幹著殘殺印第安人、奴役黑人,並以法律的形式公然歧視中國及其他亞(ya) 裔美國人的勾當。更有甚者,在澳大利亞(ya) ,“超過一個(ge) 世紀的時間裏,一屆屆澳洲(各州和聯邦)政府移民了至少10萬(wan) 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峽島人(Torres Strait Island)的子女,經常是強行從(cong) 其父母手中奪走他們(men) 的子女並安置在拘留營和孤兒(er) 院中。拉賽爾·麥格雷戈(Russell McGregor)認為(wei) ,這一政策(最初立法表達見於(yu) 《維多利亞(ya) 1869年土著人保護法》)來自19世紀的歐洲人的這樣一種推定:土著人是注定要失敗的種族(doomed race),這種觀念其本身出於(yu) 當代的知識時尚——優(you) 生學。一種先天固有的外來屬性在此被推定出來。直至著名的1967年公民投票以前,土著人是如此的一種外國人,他們(men) 既不享有投票權,也不被納入澳洲人口普查數據中。換言之,一句話,土著人根本就不存在。澳洲的移民故事,就其獲得的種種成功而言,同樣充滿了偏見和歧視。從(cong) 1901年澳大利亞(ya) 聯邦成立以來的70年裏,澳洲移民政策的特定標準就是排拒非白人移民。這一策略,盡管是非官方的,但通常被稱作白澳政策。這種政策的絕好象征就是這個(ge) 剛剛成立的澳大利亞(ya) 國家,其議會(hui) 頒布的第一個(ge) 立法就是《1901年移民限製法》(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Cth]),該法案帶有鮮明的反華色彩。”(76)

 

可知西人所謂的“平等”,隻是適用於(yu) 某個(ge) 或某些特定種群內(nei) 部的規則,絕不外溢。至於(yu) 今人所樂(le) 道的“民主”政治,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可以概括為(wei) 集體(ti) 自私合法化的代名詞。民主製在古代的希臘、羅馬是與(yu) 奴隸製相伴並行的;在近現代的歐洲,則是與(yu) 殖民統治和種族壓迫同道共存並推廣至於(yu) 亞(ya) 非拉美澳五大洲的。(77)是又知“民主”之所謂“民”,並非普遍的人類,而是特定的種群。相反,中國古人雖不高談平等、民主,但儒家所倡導的仁愛,卻是由近及遠,由親(qin) 及疏,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終將普照於(yu) 全人類的同情心。較之西人的“平等”“民主”之類高調,這點同情心似倒更為(wei) 可期可靠。

 

四、腹邊文化與(yu) 八議興(xing) 廢

 

有深於(yu) 周禮的學者曾正確指出:《周禮》不是“奴隸製法典”;但他又說:在“整個(ge) 中國古代史上,哪朝哪代的法律”都“優(you) 待王族和有爵者”,(78)這就值得商榷了。

 

中國曆史上,雖然許多王朝的法律優(you) 待王族和有爵者,但優(you) 待的出發點和用意卻不大相同。周禮優(you) 待八種特殊身份者,其出發點是親(qin) 親(qin) 、尊尊,並不隻是一套儀(yi) 式、程序或規則,還包含著特定的情感和意蘊。《禮記·郊特牲》雲(yun) :“禮之所尊,尊其義(yi) 也。失其義(yi) ,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yi) 難知也。知其義(yi) 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八辟”之禮所要表達的“義(yi) ”是什麽(me) 呢?是君主友愛(親(qin) 親(qin) )、敬重(尊尊)和體(ti) 恤臣下的情誼,其所依托的倫(lun) 理觀念是兄弟倫(lun) 理或朋友倫(lun) 理。(79)漢代以後,“君臣關(guan) 係性質的主要演變是‘父子化’。”(80)將君臣比擬父子,可能失去了敬重之意,但父子之間畢竟還有情,而且是親(qin) 情。魏晉唐宋時代八議之律能夠施行,正是有賴於(yu) 這種情感和倫(lun) 理的支撐。清季的孫寶瑄說:“五倫(lun) 極有情境界也……夫兩(liang) 情相浹之謂通。”(81)儒家所主張的君臣之禮,正是建築在情感相通的倫(lun) 理基礎之上的。

 

但是有些王朝,尤其是邊疆諸族建立的政權,政治倫(lun) 理和君臣關(guan) 係與(yu) 中原王朝截然不同。君臣雙方是主奴關(guan) 係,倫(lun) 理亦然,彼此間毫無禮敬之意,隻有矯飾之情。在一方是頤指氣使,另一方是唯唯諾諾。八議失去了必要的情感基礎和倫(lun) 理依托,就隻能是紙上談兵了。“蒙元家產(chan) 製統治方式下,做君主的奴婢是臣民的一種榮耀。巴托爾德(W.Barthold)認為(wei) ,在所有遊牧帝國裏普遍存在著家產(chan) 製觀念由私法轉向國家法律的趨勢。在蒙元家產(chan) 製政權中,全國民眾(zhong) 和土地都被視為(wei) 大汗或皇帝(也包括黃金家族其他成員)的私有家產(chan) ,帝國官員的處理政事說到底是在以皇帝世仆的名分為(wei) 主家效勞,幫助後者治理他的家產(chan) 。”(82)

 

君臣關(guan) 係的主奴化在元朝達到了頂峰,但若推尋這種變化的始末及其文化源頭,則可上溯至金、遼、唐末五代、北魏,甚至更早的匈奴和戎狄部族政權。在這些王朝或政權統治下,君主有時可能也會(hui) 對其王族和有爵者予以某些優(you) 待,但其所表達的,與(yu) 其說是君主的恩德和情誼,毋寧說是王權的無限和任性,令臣下在受寵若驚之餘(yu) ,悚懼畏服,誠惶誠恐。兩(liang) 者看似相同而實質迥別,蓋其所依托的君臣關(guan) 係和政治倫(lun) 理相去霄壤使然。

 

“金法,士夫無免捶楚,太守至撻同知,又聞宰相亦不免,惟以紫褥藉地,少異庶僚耳。”據一位南宋使金的大臣記述:一姓馬之相州(今河南安陽一帶)承應人,雖身為(wei) 校尉,卻處境艱窘,“且歎曰:若以宋朝法度,未說別事,且得俸祿養(yang) 家,又得寸進,以自別吏民;此間與(yu) 奴隸一等,官雖甚高,未免捶楚,成甚活路!”(83)有學者指出:“熙宗、海陵王以下,皇帝個(ge) 人權威突出,動輒對大臣施以刑法,尤其是杖刑……此後杖責大臣成了金朝的傳(chuan) 統……金宣宗也‘喜刑罰,朝士往往被笞楚,至用刀杖決(jue) 殺言者。’”(84)《金史·刑法誌》曾對金代法製做一總體(ti) 評價(jia) :“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鹹就繩約於(yu) 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之所為(wei) 。蓋秦人強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禮。”(85)

 

《元史·奸臣傳(chuan) 》載有一段元世祖忽必烈與(yu) 盧世榮的對話,從(cong) 中可以略見元代政治文化和君臣關(guan) 係之一斑。“世榮因奏曰:‘臣之行事,多為(wei) 人所怨,後必有譖臣者,臣實懼焉,請先言之。’世祖曰:‘汝言皆是,惟欲人無言者,安有是理。汝無防朕,飲食起居間可自為(wei) 防。疾足之犬,狐不愛焉,主人豈不愛之?汝之所行,朕自愛也,彼奸偽(wei) 者則不愛耳。汝之職分既定,其無以一二人從(cong) 行,亦當謹衛門戶。’遂諭丞相安童增其從(cong) 人,其為(wei) 帝所倚眷如此。”(86)柳存仁先生說:“觀乎世祖答世榮之語,其以犬狐視大臣,猶是狩獵馳馬射箭者之故態……史臣讚語謂其能‘以夷變夏’,得無有增飾之美?”(87)

 

又《元史·趙孟頫傳(chuan) 》載趙孟頫任兵部郎中時,曾因偶爾遲到遭尚書(shu) 桑哥笞撻。“桑哥鍾初鳴時即坐省中,六曹官後至者,則笞之,孟頫偶後至,斷事官遽引孟頫受笞,孟頫入訴於(yu) 都堂右丞葉李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養(yang) 其廉恥,教之節義(yi) ,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桑哥亟慰孟頫使出,自是所笞,唯曹史以下。”(88)宋元之際人鄭思肖也記述說:“受虜爵人,甲可撻乙,乙可撻丙,以次相治。至為(wei) 偽(wei) 丞相亦然。撻畢,仍坐同治事,例不為(wei) 辱。”(89)

 

柳存仁說:“百年來刑政之暴,亦為(wei) 元代所有突出之措施,史乏前例者……桑哥(僧格)又嚐毆罷兵部尚書(shu) 呼圖克岱爾及捶撻禦史……其橫已甚。然亦必蒙古舊有此笞法,而後桑哥可得而行,如傳(chuan) 中言至元二十四年十一月桑哥言‘臣前以諸道宣慰司及路府州縣官吏稽緩誤事,奉旨遣人遍責之’之情形是也。遊牧部落文化之風尚如此,其鐵騎縱橫蹂躪強悍之作風又如彼,是以其與(yu) 中國本土傳(chuan) 統文化相衝(chong) 蕩相摩擊之結果,既未嚐完全征服被統治者之身心,亦未肯降誌以從(cong) ,虛心學習(xi) 如何處理城市鄉(xiang) 鎮各種迫切及困擾之問題。自此觀點言之,其漢化之程度乃不及遼金,而世祖、仁宗諸帝對中國事物及傳(chuan) 統文化之了解……更遠輸北魏孝文帝拓跋宏萬(wan) 萬(wan) 也。”(90)

 

李治安先生也注意到,“全民服役與(yu) 君臣關(guan) 係主奴化”是元代及明前期社會(hui) “與(yu) 漢唐兩(liang) 宋中原王朝異質的東(dong) 西”。“到了唐宋時期,隨著科舉(ju) 製度發展,穩定的士大夫階層逐漸形成,君臣關(guan) 係中主從(cong) 色彩又在淡化。尤其是理學問世後,士大夫崇奉的儒家思想,有了追求的終極目標:道與(yu) 理。在君臣關(guan) 係上,除了強調‘忠君’外,士大夫還強調‘道統’,強調君、臣都要服從(cong) 道統,道統先於(yu) 君統。於(yu) 是,君臣關(guan) 係表現出一定的進步跡象。宋代一些皇帝還標榜:‘與(yu) 士大夫共治天下’。當時還有了不殺文臣士大夫的不成文規定,士大夫獲罪,一般隻流放而不殺頭。可以看出,宋代士大夫地位有所提高,人格上受到了一定的尊重。時至元朝,情況大變。忽必烈等將草原主奴從(cong) 屬習(xi) 俗帶入整個(ge) 官僚係統,帶入君臣關(guan) 係。朝廷內(nei) 外大臣統統被當作黃金家族的奴仆,想打就打,想殺就殺。捶擊大臣的情況不勝枚舉(ju) ,常命令左右打大臣耳光,打的滿嘴流血。皇帝殺死宰相及其他大臣之事頻繁發生。至元十六年九月,忽必烈詔諭:‘今後所薦,朕自擇之。凡有官守不勤於(yu) 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在忽必烈的心目中,宰相也好,一般臣僚也好,都是自己的奴仆。勤於(yu) 職守,為(wei) 主人效犬馬之勞,就是稱職的好官。反之,不勤於(yu) 職守者,格殺勿論。本著這樣的信條原則,平章王文統、右丞盧世榮、右丞相桑哥以及參政郭佑、楊居寬等正副宰相,一個(ge) 個(ge) 難逃被誅殺的厄運。這與(yu) 趙宋三百年文臣士大夫犯罪一般不殺相比,無疑形成了鮮明的對照。”(91)

 

另有學者指出:盡管在中國曆史上,君臣關(guan) 係始終處於(yu) “君尊臣卑”的格局中,但可分為(wei) 兩(liang) 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普通的尊卑關(guan) 係,一種是主奴關(guan) 係。“兩(liang) 者的區別在於(yu) 君臣之間是否有主子——奴婢意識。”從(cong) 兩(liang) 漢迄唐宋,大致可稱為(wei) 君臣共治,但是到了元代,君臣關(guan) 係發生了質變,走向了主奴化,並影響到了其後的兩(liang) 個(ge) 朝代。(92)

 

何茲(zi) 全先生說:“全民皆差戶,這是明清專(zhuan) 製主義(yi) 的社會(hui) 基礎。秦漢以來,中國是統一的,半集權的,專(zhuan) 製主義(yi) 是談不上的。真正稱得上專(zhuan) 製主義(yi) 的是明清。明清的專(zhuan) 製主義(yi) ,是從(cong) 元朝繼承來的,不是從(cong) 秦漢繼承來的。”(93)李治安先生說:“朱元璋濫殺功臣,好像是學漢高祖劉邦,但從(cong) 體(ti) 製上則應該是承襲元製。廷杖成為(wei) 明朝國製,一直打到明末亡國。追尋其根源,同樣可以上溯到元朝的君臣主奴化。”(94)

 

但也有學者認為(wei) :“明清時代的君主絕對專(zhuan) 製與(yu) 政治殘暴,不能完全歸咎於(yu) 蒙元。明代政治的殘暴化固然受到蒙元,乃至金朝先例的影響,明太祖的強化君權卻非直接受到元朝的影響。元朝晚期的政治混亂(luan) 為(wei) 明太祖建國立製提供反麵教材。太祖一方麵繼承宋朝以來君權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麵力求革除元季政治弊端而加強皇權,但因其個(ge) 人性格以致矯枉過正。”(95)

 

無論明朝前期的君權強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金元製度文化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並未完全打斷中原王朝的文化發展趨勢。明代仁宣以後,儒家傳(chuan) 統又得到了實質性恢複。有學者指出:“整體(ti) 言之,中原文明在蒙元時代雖經曆空前嚴(yan) 峻的考驗,卻能浴火重生,而且並未偏離原有的發展主線。在蒙元覆亡之後,中原文明的核心特質如儒教國家、君主專(zhuan) 製、官僚組織、士紳社會(hui) 、士大夫文化以及以漢族為(wei) 中心的族群結構等皆無根本的改變。宋、明之間文化發展的延續性大於(yu) 中斷性。”(96)

 

但是到了清朝,隨著邊疆政權再度入主中原,滿洲風俗對君臣尊卑上下等人倫(lun) 關(guan) 係又產(chan) 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順治十年正月,工科給事中姚文然上疏說:“臣聞近日兵部滿漢諸大臣皆因負罪鎖禁發門……諸臣皆官列大僚,素叨豢養(yang) ,今天寒地凍,冷鎖三重,寢食艱難,便利不寧,恐有衰年老憊之人,積是不死於(yu) 國法或死於(yu) 天災,非所以廣皇仁也;且發在各門,上通衢大路,萬(wan) 目觀瞻,功臣、貴戚免冠帶鎖,愧辱難堪,非所以存國體(ti) 也”。(97)同年二月,禮科給侍中劉餘(yu) 謨也上疏說:“向見宗室有犯,與(yu) 民無異。”(98)

 

在眾(zhong) 漢臣的建議下,清世祖福臨(lin) 一度同意取消親(qin) 貴重臣“鎖禁發門”之例,但是顯然並未認真執行。康熙十年五月,姚文然再度上疏說:“臣自順治十年五月內(nei) 丁憂回籍,鎖禁之例何年複行?則臣不得知矣。及臣蒙聖恩再補垣中,亦未目覩此等事也。今月初五日,皇上親(qin) 鞠總督周有德、編修陳誌紀、後補給侍中鄒之璜等,臣侍立階下,見三臣帶鎖而入,或低頭雨汗、或淚眼左右視,或麵如黑鐵。臣老矣,見之心悸股戰,目不能正視也……今於(yu) 本月十六日入署,過鼓廳,民人喧闐,及見值鼓諸臣,雲(yun) 江南百姓保留總督麻勒吉者,且雲(yun) 麻勒吉自被鎖拿,顏黑麵削,腰項拳曲等語。”(99)

 

又據記載,康熙朝時,諸皇子常常淩辱大臣:“近日聞諸阿哥常撻辱諸大臣、侍衛,又每尋釁端,加苦毒於(yu) 諸王、貝勒等。”尤其是皇太子允礽,竟“將諸王、貝勒、大臣、官員、任意淩虐,恣行捶撻”,“如平郡王訥爾素,貝勒海善、公普奇俱被伊毆打。大臣官員以至兵丁,鮮不遭其荼毒。”(100)

 

雍正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清世宗胤禛就山東(dong) 莒州州同薄責家人致被家人戳死案發布一道上諭,特別對腹邊文化在尊卑方麵的差異做過鮮明的對比:“夫主仆之分所以辨別上下而定尊卑,天經地義(yi) ,不容寬縱。漢人從(cong) 來主仆之分不嚴(yan) ,淩替蕩佚,風俗頹敗,習(xi) 以為(wei) 常,是以查嗣庭、汪景祺輩,不知君上之尊,悖逆妄亂(luan) ,無所不至。曆來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yan) 主仆之分。家主所以約束奴仆者,雖或嚴(yan) 切,亦無不相安為(wei) 固然。及至見漢人淩替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仆,遂生觖望。雖約束之道,無加於(yu) 疇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覺為(wei) 難堪矣。乃至一二滿洲大人[臣],漸染漢人之俗,亦有寬縱其下,漸就淩替者。此於(yu) 風俗人心,大有關(guan) 係,不可不加整飭。夫主仆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賴其生養(yang) ,固宜有不忍背負之心;而且世世子孫,長遠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今漢人之奴仆,乃有傲慢頑梗,不遵約束,加以訶責,則輕去其主,種種弊俗,朕所洞悉。嗣後漢人奴仆如有頑傲不遵約束,或背主逃匿,或私行訕謗,被伊主覺察者,應作何懲治?與(yu) 滿洲待奴仆之法,作何畫一之處?著滿洲大學士九卿詳悉定議具奏。”(101)

 

據乾隆五十年來華的朝鮮使臣記述:“彼朝上下全沒儀(yi) 節,徒尚便捷,動駕未見劍佩之列,行軍(jun) 不用旗鼓之屬。惟和珅、福長安輩數人,俱以大臣常在禦前,言不稱臣,必曰奴才,隨旨使令,殆同皂隸,殊無禮貌,可見習(xi) 俗之本然。”(102)

 

明朝覆滅以後,朝鮮、日本等國常以“小中華”自居,(103)故當其使臣見到和珅、福長安等朝廷命官在皇帝麵前不以大臣自持,口口聲聲自稱“奴才”,皇帝亦待之如“皂隸”,自不能不大感驚詫,而視之為(wei) “無禮”。其所言之“禮貌”為(wei) 何?當然是中華文化傳(chuan) 統中的君臣之禮。滿洲君臣不遵中華之禮,宜其見斥為(wei) 滿洲“習(xi) 俗”之“本然”。

 

韋慶遠先生曾經指出:“清王朝建立以後……還頑固地推行滿洲貴族入關(guan) 前在主奴關(guan) 係上采用過的一些做法,即將奴隸製社會(hui) 的主奴關(guan) 係移植過來,並將之糅合到封建社會(hui) 已經發生了某些變化的奴婢製度中去,這就形成了清代奴婢製度所獨具的特點。”(104)杜家驥先生進而分析指出:“清代的君臣,尊卑差距懸殊,而且具有主奴性,這是清代政治的一大特色,其原因也在於(yu) 滿洲落後的領主製與(yu) 其主屬性的人身隸屬製在入關(guan) 後的殘存,而且由於(yu) 中央集權及皇權的強化,不僅(jin) 上三旗旗人是皇帝直屬奴才,而且下五旗王公及其屬下人,都已成為(wei) 皇帝的臣仆,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奴才身份,並影響到漢族官員。”(105)

 

清朝君臣關(guan) 係的主奴性,可能會(hui) 有吸收蒙元遺風的一麵,但更主要的,還是延續了其自身入關(guan) 前的文化傳(chuan) 統。如前所言,君臣關(guan) 係的主奴化在元朝達到了極致,明朝中期以後有所衰減,到清朝又得以恢複甚至再度強化。滿洲與(yu) 蒙古,雖然不出自同一族屬,但二者在生態環境、文化習(xi) 俗、道德倫(lun) 理等價(jia) 值觀念方麵仍有不少共性。(106)

 

有日本學者根據生存條件的差異,將人類的生活形態分為(wei) 三種類型,一種是以畜牧為(wei) 主要生活手段的遊牧民族社會(hui) ,一種以農(nong) 耕為(wei) 主要生活方式的農(nong) 耕民族社會(hui) ;還有一種是狩獵、采集型,即前二者的混合型。“遊牧民族社會(hui) 在與(yu) 嚴(yan) 酷的大自然對峙、戰鬥下,人們(men) 必須維持自己的生存,故對於(yu) 確保及增加自己所保有的財產(chan) 有著極度的關(guan) 心,並亦徹底地予以保護使不受侵害,鬥爭(zheng) 的世界觀便由此形成。”相對的,在農(nong) 耕社會(hui) 中,“人們(men) 最關(guan) 心的是如何調和與(yu) 分配因自然的恩惠而得到的收獲物,故認為(wei) 對自然恩惠之調和與(yu) 分配,比起對於(yu) 人類權利之強烈自我意識更有價(jia) 值。”換言之,在農(nong) 耕社會(hui) 裏,人們(men) 更關(guan) 注的是調諧人際關(guan) 係,而非與(yu) 自然環境做鬥爭(zheng) 。至於(yu) 混合型社會(hui) ,似應介於(yu) 二者之間。這位學者認為(wei) ,遊牧型生活“構成了西歐文化的基礎”,而中國和東(dong) 亞(ya) 則以農(nong) 耕生活為(wei) 主。(107)

 

其實中國文化自古以來就是非常多元的,既有農(nong) 耕文化,又有遊牧或漁獵、采集文化,前者居於(yu) 中原腹地,後者散處四周邊裔。《尚書(shu) ·禹貢》有所謂“五服”之別,即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隨地域之遠近,賦納聲教,各不相同;清代的《大清會(hui) 典》亦雲(yun) :“凡定例……有邊腹之異”,“凡邊外與(yu) 腹地立法不同”。(108)本文采用“腹邊文化”這個(ge) 術語,即受其啟發。所謂“腹”者,指中原;所謂“邊”者,指中原周邊各部族。同一中國而有內(nei) 外遠近之不同;同屬中華文化而有農(nong) 耕、遊牧、漁獵之多樣性差異。《春秋公羊傳(chuan) 》有言曰:“《春秋》內(nei) 其國而外諸夏,內(nei) 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wei) 以外內(nei) 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王煥鑣先生解釋說:“曰本國,曰諸夏,曰夷狄,遠近之變也……曰內(nei) ,曰外,方法之變也。其所以內(nei) 之外之者,理之常而不變者也。守理之常,禦事之變,範圍天地而不過,曲成萬(wan) 物而不遺,詎因時而易方哉!”(109)

 

李濟先生早就指出:“兩(liang) 千年來的中國史學家,上了秦始皇的一個(ge) 大當。以為(wei) 中國的文化及民族都是長城以南的事情。這是一件大大的錯誤,我們(men) 應該覺悟了!我們(men) 更老的老家——民族的兼文化的——除了中國本土以外,並在滿洲、內(nei) 蒙古、外蒙古以及西伯利亞(ya) 一帶:這些都是中華民族的列祖列宗棲息坐臥的地方。到了秦始皇築長城,才把這些地方永遠斷送給‘異族’了。因此,現代人讀到‘相土烈烈,海外有截’一類的古史,反覺得新鮮,是出乎預料以外的事了。”(110)

 

李學勤先生也撰文指出:“歐亞(ya) 大陸是連續的,其中的草原地區形成了一種特殊類型的文化,就是現在歐亞(ya) 學裏麵所說的草原文化,常被稱為(wei) 斯基泰文化……現在,這方麵的最新科學研究成果告訴我們(men) 一個(ge) 非常重要的事實:古代的時候,整個(ge) 歐亞(ya) 大陸之間的交流,草原文化是主要的橋梁。這個(ge) 想法很有道理。中國文化以中原為(wei) 中心開始傳(chuan) 播,影響到周邊……現在,從(cong) 一些學者的研究裏麵可以看出一個(ge) 新苗頭:草原文化的很多重要文化因素應該起源於(yu) 中國。這是我們(men) 過去所不了解的。過去,很多人認為(wei) ,草原文化是從(cong) 西方傳(chuan) 入中國的。現在看起來,至少在青銅時代,它的很多文化因素應該是從(cong) 我們(men) 這裏開始的,其具體(ti) 位置就在今內(nei) 蒙古西南部、山西和陝西北部、一直到甘肅北部這一塊。”(111)

 

總之,農(nong) 耕文化和遊牧文化(或漁獵、采集文化)都是中華文化的有機組成部份。不同文化之間頻繁發生的交流互動也會(hui) 造成政治法律製度等國家體(ti) 製和道德倫(lun) 理等價(jia) 值觀念的相應變動。

 

兩(liang) 周時代的八辟之禮及魏晉以後的八議之律都是農(nong) 耕文化的特有產(chan) 物,有賴於(yu) 一定的倫(lun) 理關(guan) 係和政治文化的支撐,舍此則八辟之禮便無從(cong) 生成和運行。近人批評八議多是站在法治立場上指摘其種種消極麵,不知八辟源於(yu) 禮製,初非法律。關(guan) 於(yu) 法與(yu) 禮之區別,錢穆先生說得最為(wei) 精準:“周公製禮作樂(le) ,乃以禮樂(le) 治國,不以法律治國。禮必有雙方,其雙方,則必在同一相通之情感中,而後始有禮之興(xing) 起……惟孔子於(yu) 周公‘禮’字之後,點出一‘仁’字,此即禮之雙方同一相通之情感。此一情感本於(yu) 人性,而人性又本於(yu) 天。故中國人之禮字,不僅(jin) 為(wei) 人與(yu) 人交接而合一,亦為(wei) 人與(yu) 天之交接而合一。中國人之禮治政體(ti) ,不僅(jin) 使社會(hui) 國家融成一體(ti) ,而人類內(nei) 心所蘊有之宗教情緒,亦可消融於(yu) 其中。秦漢以下,中國傳(chuan) 統國家體(ti) 製與(yu) 精神,實仍無大變,仍是周公孔子傳(chuan) 統,仍重禮治,不重法治。”(112)

 

很多人批評八議有悖法律平等原則,(113)不知“八辟”倡導君臣間的禮敬,恰恰是要保障臣權,抑製君權。可知跨文化研究須深入其中做同情地理解,方可了解其真相。簡單地用甲文化的邏輯批評乙文化的製度,便可能得出極其荒謬的結論。

 

注釋:

 

①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之儒家化》,載瞿同祖:《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355頁以下。

 

②(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三五,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15頁。

 

③(清)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六六,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2772頁。

 

④(宋)範曄:《後漢書(shu) 》卷四八,中華書(shu) 局1965年版,第1611頁。

 

⑤(漢)班固:《漢書(shu) 》卷二三,中華書(shu) 局1962年版,第1105頁以下。

 

⑥(漢)司馬遷:《史記》卷一,中華書(shu) 局1963年版,第39頁,第41頁。

 

⑦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shu) 局1988年版,第97頁。

 

⑧參見楊天宇:《略述〈周禮〉的成書(shu) 時代與(yu) 真偽(wei) 》,《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第71頁以下。

 

⑨參見郭偉(wei) 川:《〈周禮〉製度淵源與(yu) 成書(shu) 年代新考》李學勤序一,國家圖書(shu) 館出版社2016年版,第1頁以下。

 

⑩參見劉雨、張亞(ya) 初:《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中華書(shu) 局1986年版,第111頁,第140頁。

 

(11)參見[日]竹內(nei) 康浩:《商周時期法製史研究的若幹問題》,載[日]佐竹靖彥主編:《殷周秦漢史學的基本問題》,中華書(shu) 局2008年版,第89頁以下。

 

(12)馬蹄疾:《新發現胡適的兩(liang) 封書(shu) 信·胡適致劉修業(ye) 信(二封)》,《新文學史料》1991年第4期,第57頁。

 

(13)範文瀾:《範文瀾全集》第1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頁以下;許子濱:《〈春秋〉〈左傳(chuan) 〉禮製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頁以下。

 

(14)劉師培:《劉師培全集》,中共中央黨(dang) 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358頁以下。

 

(15)前引(13),許子濱書(shu) ,第148頁以下。

 

(16)同上書(shu) ,第1頁。

 

(17)郭沫若:《周官質疑》,載郭沫若:《金文從(cong) 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3頁以下。

 

(18)(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版,第874頁;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第2772頁以下。此外,張全民《〈周禮〉所見法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及陳漢章《〈周禮〉行於(yu) 春秋時證》(《華國》1924年11月2卷第1期)皆對此有討論。

 

(19)溫慧輝:《〈周禮〉“八議之辟”考論》,《福建論壇》2008年第3期,第127頁。兩(liang) 例分見楊伯峻:《春秋左傳(chuan) 注》,中華書(shu) 局2009年版,第453頁以下,第1205頁以下。

 

(20)上引楊伯峻書(shu) ,第1060頁;前引(18),陳漢章文,第5頁以下;前引(13),範文瀾書(shu) ,第144頁。

 

(21)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2770頁。

 

(22)前引(18),阮元校刻書(shu) ,第874頁;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第2774頁。

 

(23)前引(19),溫慧輝文,第127頁。

 

(24)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第2771頁。

 

(25)金景芳:《古史論集》,齊魯書(shu) 社1981年版,第162頁。有學者認為(wei) ,“‘八議之法’正是實行‘刑不上大夫’的一項具體(ti) 措施”。參見李衡梅、呂紹綱:《“刑不上大夫”的真諦何在?——兼與(yu) 陳一石同誌商榷》,《史學集刊》1982年第1期,第22頁。

 

(26)馬小紅:《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學研究》1987年第2期,第84頁以下。

 

(27)溫慧輝認為(wei) :公孫楚與(yu) 公孫黑爭(zheng) 婚案,因楚身為(wei) 大夫,“國君不忍殺之,就又把死刑改判流刑”;“牧牛”訴“乃師”,“體(ti) 現了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等級身份而進行的自由裁量”(參見前引(19),溫慧輝文,第127頁)。銘文釋文見唐蘭(lan) :《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銅器銘辭的譯文和注釋》,《文物》1976年第5期,第58頁。

 

(28)溫慧輝認為(wei) ,此事“說明春秋時期,對‘賢能’及對國家有貢獻者法律上有所優(you) 待”。參見前引(19),溫慧輝文,第127頁。

 

(29)前引(18),張全民書(shu) ,第139頁。

 

(30)同上書(shu) ,第140頁。

 

(31)前引(19),溫慧輝文,第126頁。

 

(32)同上文,第128頁。

 

(33)沈文倬:《菿闇文存:宗周禮樂(le) 文明與(yu) 中國文化考論》,商務印書(shu) 館2006年版,第498頁。

 

(34)前引(13),許子濱書(shu) ,第158頁,第292頁以下。

 

(35)同上書(shu) ,第40頁以下,第158頁。

 

(36)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第2771頁。

 

(37)錢玄:《三禮通論》,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32頁以下。

 

(38)前引(33),沈文倬書(shu) ,第671頁以下。

 

(39)參見(清)王先謙:《漢書(shu) 補注》卷四八,中華書(shu) 局1983年版,第1065頁,第1067頁,第1050頁。

 

(40)陳俊民輯校:《藍田呂氏遺著輯校》,中華書(shu) 局1993年版,第408頁,第411頁;(清)朱彬:《禮記訓纂》卷四七,中華書(shu) 局1996年版,第902頁。

 

(41)前引(33),沈文倬書(shu) ,第22頁,第25頁以下。

 

(42)曹元弼謂:“凡鄭注說製度、職官,必據《周禮》,說誼理,必本《禮記》。”曹元弼:《禮經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頁。

 

(43)金景方先生說:“從(cong) 思想上看,儒家主張禮治,而法家主張法製。主張禮治,故大力宣傳(chuan) ‘親(qin) 親(qin) 尊尊’;主張法治,故大力宣傳(chuan) ‘不別親(qin) 疏,不殊貴賤,一斷於(yu) 法’。宣傳(chuan) ‘親(qin) 親(qin) 尊尊’的實質是肯定宗法製,為(wei) 奴隸主階級的政治製度分封製服務;宣傳(chuan) ‘不別親(qin) 疏,不殊貴賤,一斷於(yu) 法’的實質是否定宗法製,為(wei) 地主階級的政治製度郡縣製服務。”前引(25),金景方書(shu) ,第145頁。

 

(44)前引(42),曹元弼書(shu) ,第1頁。

 

(45)誠如有學者所言:“君臣關(guan) 係是古代國家政治的核心,在以禮治天下的時代,君臣之禮也是禮的核心。君臣之禮定天下定。”楊茂義(yi) :《〈左傳(chuan) 〉之禮研究》,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頁。

 

(46)(清)孫詒讓:《周禮正義(yi) 》卷二,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71頁以下。

 

(47)前引③,孫詒讓書(shu) ,第2773頁。

 

(48)趙光賢:《周代社會(hui) 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4頁。

 

(49)楊伯峻:《孟子譯注》,中華書(shu) 局2010年版,第232頁以下。

 

(50)(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華書(shu) 局1983年版,第324頁。

 

(51)參見(清)焦循:《孟子正義(yi) 》,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728頁以下。

 

(52)(清)陳立撰:《白虎通疏證》,中華書(shu) 局1994年版,228頁。

 

(53)(宋)洪興(xing) 祖:《楚辭補注》,中華書(shu) 局1983年版,236頁。

 

(54)參見前引(13),許子濱書(shu) ,第322頁。

 

(55)同上書(shu) ,第322頁,第335頁以下。

 

(56)參見《孟子·萬(wan) 章下》。

 

(57)前引(19),楊伯峻書(shu) ,第1016頁以下。

 

(58)吳紹烈等校點:《國語》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9頁。

 

(59)吳榮曾:《〈左傳(chuan) 〉中所見春秋時的古代民主政治體(ti) 製》,載吳榮曾:《讀史叢(cong) 考》,中華書(shu) 局2014年版,第89頁,第93頁,第94頁。

 

(60)諸祖耿編撰:《戰國策集注彚考》,鳳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2頁。

 

(61)向宗魯:《說苑校正》卷一,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16頁。

 

(62)[日]瀧川資言考證、水澤利忠校補:《史記會(hui) 注考證附校補》卷三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912頁;前引(60),諸祖耿編撰書(shu) ,第1557頁。

 

(63)繆鉞:《戰國策考辨序》,載繆文遠:《戰國策考辨》,中華書(shu) 局1984年版,第1頁。

 

(64)參見楊寬《馬王堆帛書(shu) 〈戰國縱橫家書(shu) 〉的史料價(jia) 值》及唐蘭(lan) 《司馬遷所沒見過的珍貴史料——長沙馬王堆帛書(shu) 〈戰國縱橫家書(shu) 〉》,載馬王堆漢墓帛書(shu) 整理小組編:《戰國縱橫家書(shu) 》,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154頁,第126頁,第167頁。

 

(65)參見查昌國:《友與(yu) 兩(liang) 周君臣關(guan) 係的演變》,《曆史研究》1998年第5期,第94頁,第103頁,第107頁。

 

(66)李亞(ya) 農(nong) :《李亞(ya) 農(nong) 史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98頁。

 

(67)同上。

 

(68)前引(59),吳榮曾文,第87頁,第91頁。

 

(69)楊向奎:《宗周社會(hui) 與(yu) 禮樂(le) 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頁。

 

(70)中文“國體(ti) ”“政體(ti) ”兩(liang) 詞頗為(wei) 混淆,此處之“國體(ti) ”意指“社會(hui) 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政體(ti) ”指“國家政權的構成形式”。參見杜鎮濤、張順生:《“國體(ti) ”和“政體(ti) ”的英譯與(yu) 思考》,《上海翻譯》2017年第4期,第70頁。

 

(71)參見鍾賡言述:《憲法講義(yi) 大綱六編合訂》,載蘇亦工、何悅敏點校:《朝陽法科講義(yi) 》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頁。

 

(72)參見柳詒征:《中國文化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頁以下。

 

(73)徐珂編撰:《清稗類鈔》,中華書(shu) 局1986年版,第5250頁。

 

(74)屈文軍(jun) :《論元代君臣關(guan) 係的主奴化》,《江海學刊》2004年第1期,第140頁。

 

(75)參見徐鴻修:《周代貴族專(zhuan) 製政體(ti) 中的原始民主遺存》,《中國社會(hui) 科學》1981年第2期,第85頁。

 

(76)Waleed Aly and Susan Carland,The Anatomy of Anti-Muslim Sentiment in Australia:the Case of Muslim Women,in David Wright-Neville,Anna Halafoff(eds.),Terrorism and Social Exclusion:Misplaced Risk,Common Security,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Edward Elgar,2010,pp.34-35.

 

(77)關(guan) 於(yu) 平等、民主和奴隸製並存的事例,參見趙曉力:《民主和奴隸製在美國何以並存?——托克維爾的回答》,《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2期,第185頁以下。

 

(78)參見彭林:《周禮主體(ti) 思想與(yu) 成書(shu) 年代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頁。

 

(79)“友”在先秦文獻中多指兄弟間的情誼。《尚書(shu) ·康誥》:“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yu) 弟。”《君陳》:“惟孝友於(yu) 兄弟,克施有政。”《論語·為(wei) 政》:“《書(shu) 》雲(yun) :‘孝乎惟孝,友於(yu) 兄弟,施於(yu) 有政。’”

 

(80)甘懷真:《皇權、禮儀(yi) 與(yu) 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頁。

 

(81)孫寶瑄:《忘山廬日記》,上海古籍書(shu) 店1983年版,第119頁。

 

(82)屈文軍(jun) :《元代怯薛新論》,《南京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第147頁。

 

(83)參見(宋)樓鑰:《北行日錄》上,載《景印四庫全書(shu) 》第1153冊(ce) ,台灣地區商務印書(shu) 館2008年版,第687頁,第694頁。

 

(84)張帆:《論金元皇權與(yu) 貴族政治》,載北京師範大學古籍所編:《元代文化研究》第1輯,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頁。

 

(85)(元)脫脫等撰:《金史》,中華書(shu) 局1975年版,第1014頁。

 

(86)(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五,中華書(shu) 局1976年版,第4566頁以下。

 

(87)柳存仁:《和風堂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頁。

 

(88)(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七二,中華書(shu) 局1976年版,第4019頁以下。

 

(89)(宋)鄭思肖:《鄭思肖集》,陳福康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2頁。

 

(90)前引(87),柳存仁書(shu) ,第572頁以下。

 

(91)參見李治安:《元代及明前期社會(hui) 變動初探》,《中國史研究》2005年增刊,第90頁。

 

(92)參見屈文軍(jun) :《元代怯薛新論》,《南京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第147頁。

 

(93)何茲(zi) 全:《中國社會(hui) 發展史中的元代社會(hui) 》,《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第47頁。

 

(94)前引(91),李治安文,第91頁。

 

(95)蕭啟慶:《內(nei) 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上,中華書(shu) 局2007年版,第59頁。

 

(96)同上書(shu) ,第60頁。

 

(97)(清)姚文然:《姚端恪公文集》卷二,載《四庫未收書(shu) 輯刊》柒輯18冊(ce) ,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頁。

 

(98)《清世祖實錄》卷七二,丁未。

 

(99)前引(97),姚文然書(shu) ,第261頁。

 

(100)分見《清聖祖實錄》卷二三三,康熙四十七年八月庚午;卷二三四,康熙四十七年九月丁醜(chou) 。

 

(101)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雍正朝起居注冊(ce) 》,中華書(shu) 局1993年影印本,第863頁。自“曆來滿洲風俗”起,亦見於(yu) 《清世宗實錄》卷五○,惟個(ge) 別文字有改動,如“淩替”作“陵替”,“滿洲大人”作“滿洲大臣”。

 

(102)吳晗輯:《朝鮮李朝實錄中的中國史料》下編卷十,正宗九年三月,中華書(shu) 局1980年版,第4762頁。

 

(103)參見葛兆光:《從(cong) “朝天”到“燕行”—17世紀中葉後東(dong) 亞(ya) 文化共同體(ti) 的解體(ti) 》,《中華文史論叢(cong) 》2006年第1期,第29頁以下;[美]艾爾曼:《日本是第二個(ge) 羅馬(小中華)嗎?》,《中華文史論叢(cong) 》2008年第2期,第95頁以下。

 

(104)韋慶遠、吳奇衍、魯素:《清代奴婢製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頁。

 

(105)杜家驥:《八旗與(yu) 清朝政治論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頁以下。

 

(106)關(guan) 於(yu) 遊牧文化與(yu) 中原文化在道德倫(lun) 理觀念上的差異,參見高恒天:《秦漢時代之匈奴道德生活》,《倫(lun) 理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89頁以下。

 

(107)參見[日]高見勝利:《“大岡(gang) 裁判”與(yu) “護法之神”——日本“人治”與(yu) “法治”的由來》,載許介麟主編:《中日文化差異研討會(hui) 論文集》,台灣大學日本綜合研究中心1992年版,第341頁;[日]野田良之:《試論比較法文化學》,戰憲斌譯,《比較法研究》1984年第4輯,第13頁以下。筆者按:關(guan) 於(yu) “狩獵、采集型”,野田良之言尚未做充分研究。

 

(108)(清)昆岡(gang) 等奉敕纂:《清會(hui) 典》,中華書(shu) 局1991年影印版,第498頁以下。

 

(109)王煥鑣:《〈春秋〉攘夷說》,載王煥鑣:《因巢軒詩文錄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頁。

 

(110)李濟:《李濟關(guan) 於(yu) 中國民族及文化發展的初始的幾點看法》,載李濟:《中國文明的開始》,江蘇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頁。

 

(111)李學勤:《草原文化是“從(cong) 西方傳(chuan) 入中國的”嗎?——從(cong) “趙文化”的特質看中國文化對世界文明的貢獻》,《北京日報》2017年3月27日第19版。

 

(112)錢穆:《樓桐孫譯太戈爾國家主義(yi) 序》,載錢穆:《素書(shu) 樓餘(yu) 瀋》,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頁。

 

(113)例見《中國法製史》編寫(xie) 組:《中國法製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頁;李振華:《“八議製度”對中國司法審判的負麵影響》,《中國科技信息》2004年第22期,第199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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