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憲群】選賢與能政在養民——我國曆史上的國家治理(二)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19-12-07 23:59:23
標簽:政在養民、選賢與能

選賢與(yu) 能政在養(yang) 民

——我國曆史上的國家治理(二)

作者:卜憲群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十一日丁醜(chou)

          耶穌2019年12月6日

 

選賢任能思想與(yu) 措施

 

選用統治階級所需要的人才是國家治理能力高低的關(guan) 鍵。我國曆史上關(guan) 於(yu) 選賢任能的思想和措施在春秋戰國之際興(xing) 起,在秦漢以後日漸成熟。優(you) 秀的思想家、政治家懂得“官人,國之急也”“天下治,必賢人”的治國道理;懂得德先才後、選賢不易、用人所長的道理;在選賢任能上,不斷根據社會(hui) 階級變化與(yu) 實際需求調整用人策略。

 

我國曆史上的選賢任能有三個(ge) 方麵值得注意。

 

完善吏製。商周時期是世襲性的世官製。春秋戰國時期是自薦與(yu) 他薦相結合的薦舉(ju) 用人製;戰國至秦漢初期還存在以二十等爵製用人的功勞用人製;漢武帝以後至隋唐是察舉(ju) 製、九品中正製,這是一種上下結合、主要依靠輿論評價(jia) 推薦的用人製;隋唐至明清是以科舉(ju) 製為(wei) 主體(ti) 的考試用人製。從(cong) 總體(ti) 上看,選官從(cong) 散漫走向係統,從(cong) 主觀認定走向客觀考試,用人逐步製度化;三國以後吏部形成,選人與(yu) 用人開始分離。

 

德先才後。“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封建統治階級清楚認識到“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的基本道理,逐步摸索出德先才後的用人經驗,並貫徹到選人、用人、考核過程中。

 

人盡其才。沒有永久的人才,也很少有全才。以一代之才理一代之事,以非常之才理非常之事,以合適之才理合適之事就是成功。唐太宗在與(yu) 封德彝的著名對話中提出“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長”的觀點,是非常明智的用人方略。招募與(yu) 自薦相結合,定向選拔國家急需人才,也有成功一麵。毛遂就是自薦的,絲(si) 綢之路的開辟者張騫是招募來的。將突出人才與(yu) 一般人才區別開來管理也很有必要,我國曆史上“以日月為(wei) 功”的資曆性升遷,是穩定那些無突出貢獻但也無大過錯官吏的一種方法。將政務與(yu) 事務從(cong) 崗位性質上區分是發揮不同人才作用的又一種方式,秦漢以後,官與(yu) 吏開始分途,吏承擔了各級機構中大量事務性的工作。

 

我國曆史上形式多樣的選賢任能方式,自戰國秦漢以後推動了階級、階層的流動,囊括了許多優(you) 秀人才服務於(yu) 國家。選賢中的考試方法逐步形成與(yu) 完善是成功經驗,特別是科舉(ju) 製,被視為(wei) “天下之公”,推動了社會(hui) 的學習(xi) 風氣,對維護社會(hui) 穩定、形成社會(hui) 公平觀有極大意義(yi) 。任能中的循名責實、嚴(yan) 格考核與(yu) 問責製,是管理人才、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但用人不公、任人唯親(qin) 、任人唯近、用人體(ti) 製渙散以至國家用人權力的喪(sang) 失也是王朝不治而亂(luan) 的曆史教訓。以經學詩賦為(wei) 主體(ti) 的考試內(nei) 容,以八股為(wei) 形式的考試方法,使人才知識結構單一、形式僵化,不能適應近代以來國家治理的新需求而顯得暮氣沉沉。清代中期的思想家、文學家龔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詩句,正是對那個(ge) 狀元輩出但人才缺乏時代的絕望呼喚。

 

社會(hui) 治理思想與(yu) 措施

 

社會(hui) 治理是國家的職能之一,也是我國曆史上國家治理的基本內(nei) 容。

 

鄉(xiang) 村治理。“天下之治,始於(yu) 裏胥,終於(yu) 天子,其灼然者矣”“治天下,必治一國始;治一國,必自治一鄉(xiang) 始”。我國曆史上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一般雖止於(yu) 縣一級,但鄉(xiang) 裏納入了國家行政治理體(ti) 製。鄉(xiang) 裏行政組織及其吏員大體(ti) 以唐宋為(wei) 界,分為(wei) “鄉(xiang) 官製”和“職役製”兩(liang) 個(ge) 階段,其地位前期高於(yu) 後期。鄉(xiang) 裏基層組織兼有民間社區特征,如依靠鄉(xiang) 裏代表性人物、宗族鄉(xiang) 紳力量,鄉(xiang) 規鄉(xiang) 約協同國家治理;通過樹立鄉(xiang) 村道德人物形象,建立以年齒為(wei) 中心的禮製秩序,聽取並選拔鄉(xiang) 村輿論所稱頌人物擔任官職等多種手段,以貫徹國家意誌。一些參與(yu) 鄉(xiang) 村治理的人物,非國家正式吏員編製,體(ti) 現出一定的自治性,他們(men) 對國家力所不及的鄉(xiang) 村事務進行補充,在許多時期發揮出較好的功能。但鄉(xiang) 村治理並不能稱為(wei) 自治,因為(wei) 無論在哪個(ge) 時期,國家對鄉(xiang) 村都有絕對的支配權,這突出反映在司法權被控製在縣一級。

 

知曉民情。“防民之口,甚於(yu) 防川”是曆史經驗。秦王朝嚴(yan) 厲的輿論控製,是其速亡原因之一。顧炎武認為(wei) :“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然則政教風俗,苟非盡善,即許庶人之議矣。”又說:“天下風俗最壞之地,清議尚存,猶足以維持一二。至於(yu) 清議亡,而幹戈至矣。”曆代統治者采取派出風俗使者、巡視官員,邀請民間人士顧問對話,甚至微服私訪等方式,了解地方官治理下的社會(hui) 狀況,為(wei) 國家決(jue) 策提供谘詢。漢代著名的“鹽鐵會(hui) 議”,就邀請了社會(hui) 上的文學賢良參加,就鹽鐵是否官營等問題與(yu) 官方公開辯論。而曆代地方民眾(zhong) 亦有向各級政府上訴、上告、舉(ju) 報的權利。漢代有“自言”“詣闕”上書(shu) 製度。晉、唐、宋等朝代設有登聞鼓、誹謗木、華表木等,以接納、知曉民意。明代朱元璋甚至規定人人都有至禦前奏聞的權利,以達到“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之目的。當然,關(guan) 於(yu) 相關(guan) 程序曆代也有製度規定,如需要逐級上訴,嚴(yan) 控越訴等。

 

社會(hui) 救助。在《周禮》《禮記》等傳(chuan) 統典籍中,已有政府應當承擔社會(hui) 救助的思想與(yu) 救助內(nei) 容和製度的設計。儒家的“大同”“仁政”思想,墨家的“兼愛”思想,是我國社會(hui) 救助思想的理論基礎。我國是一個(ge) 多災國家,據學者不完全統計,從(cong) 秦漢到明清,各種災害與(yu) 饑荒約有5079次。鰥寡孤獨廢疾貧等弱勢群體(ti) 的存在是社會(hui) 常態。養(yang) 老長幼、救災濟貧及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障製度建設,是思想家和曆代政府關(guan) 注的問題。不晚於(yu) 秦漢,政府在養(yang) 老、救災、濟貧等方麵都有相關(guan) 製度措施。宗族與(yu) 民間的互救互助是國家救助的補充,也是我國特色。曆史上曾有采取以年齡分層的政府養(yang) 老救助製,但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大力提倡以孝為(wei) 中心的家庭倫(lun) 理,政府給予老人較高的社會(hui) 地位,鼓勵家庭養(yang) 老的辦法,顯然是比較好的經驗。

 

責任編輯:近複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