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紅星】儒法官僚法製理論爭辯的當代反思與重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2-05 22:59:21
標簽:吏道、士道、官吏分途

儒法官僚法製理論爭(zheng) 辯的當代反思與(yu) 重構

作者:謝紅星(法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天府新論》2019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初八日甲戌

          耶穌2019年12月3日

 

內(nei) 容提要: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和法家對新興(xing) 職業(ye) 化官僚的知識結構、品德修養(yang) 、仕宦作為(wei) 、守法用法進行過充分的論述和爭(zheng) 辯。儒家“士道”期待職業(ye) 官僚由士君子構成,普遍具備士君子的知識、人格、德性、素養(yang) ;法家“吏道”則期待官僚是精通專(zhuan) 業(ye) 、忠君盡職、剛猛為(wei) 政、以死守法的良吏幹才。傳(chuan) 統中國“官吏兩(liang) 分”、“官尊吏卑”卻又“吏強官弱”,論者多歸咎於(yu) 科舉(ju) 選官以詩詞歌賦或經義(yi) 為(wei) 內(nei) 容、嚴(yan) 重脫離行政實踐的選拔標準及由此導致的儒生官員的知識結構,但從(cong) 根本上說,人文知識和專(zhuan) 業(ye) 知識之間並無真正的高下之分,官僚的氣質、境界、人格魅力對行政管理的襄助,絕不在他學到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之下;職業(ye) 公德和個(ge) 人私德之間並非真的可以完全分開,公務人員的職業(ye) 公德和個(ge) 人私德是一個(ge) 一致的、有機的整體(ti) ;官吏分途、儒吏分流的製度設計使儒生直接越過低等吏職而任官,欠缺行政曆練和經驗,最終造成行政能力不足和“吏強官弱”。在信息化技術衝(chong) 擊傳(chuan) 統科層製和行政管理模式的當代,需反思傳(chuan) 統的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及其構成,革新以“文法吏”式官僚為(wei) 主幹的官僚隊伍。儒家“士道”與(yu) 法家“吏道”的融合、貫通和互補,正可為(wei) 此提供一種思路。

 

關(guan) 鍵詞:士道/吏道/官吏分途/儒吏分流/官僚病

 

標題注釋: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法治視角下傳(chuan) 統中國隱性腐敗治理研究”(編號:15BFX017)的階段性成果。

 

嚴(yan) 格對政府公務人員的素質要求、嚴(yan) 控官僚群體(ti) 的入口和流動渠道,是當前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有效治理的必要舉(ju) 措。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和有效治理不僅(jin) 要紮緊約束權力行使的製度籠子,也需要一批自願接受製度約束並在接受約束的同時能積極履職、服務於(yu) 民的高素質人才。在全麵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新時代,政府公務人員應該具備何種素質?黨(dang) 和國家應如何選拔並有效管理公務員隊伍?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和法家對新興(xing) 職業(ye) 化官僚的知識結構、品德修養(yang) 、仕宦作為(wei) 、守法用法進行過充分的論述和爭(zheng) 辯,建構了傳(chuan) 統官僚法製理論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許多富有啟發意義(yi) 的觀點,有助於(yu) 厘清今人之惑,為(wei) 回答上述問題提供思路。本文擬對此進行探討。

 

一、士道與(yu) 吏道:儒法官僚法製理論之辯

 

中國的中央集權帝國與(yu) 官僚製政府,成立於(yu) 秦朝,而發軔於(yu) 春秋戰國。春秋戰國之際,社會(hui) 階級劇烈變動,平民獲得了遠較此前為(wei) 多的學習(xi) 掌握知識技能的機會(hui) ,與(yu) 此同時,“道術將為(wei) 天下裂”,①文明的進步、社會(hui) 生活的複雜化以及列國之間的激烈競爭(zheng) 導致兵刑錢穀等行政事務日益複雜化和專(zhuan) 門化,行政事務從(cong) 彌散性、包容性的禮樂(le) 文化中分化出來。這一切使得職業(ye) 化官僚和官僚製政府既是必需也成為(wei) 可能,官僚製政府和職業(ye) 化官僚的出現勢不可擋,成為(wei) 各國持續推進的變法運動的重要內(nei) 容。在“處士橫議”的爭(zheng) 鳴時代,官僚製和職業(ye) 化官僚這樣一種嶄新的、勢不可擋的社會(hui) 現象,勢必引起百家特別是以救世為(wei) 己任的儒法兩(liang) 家的關(guan) 注。儒法兩(liang) 家對於(yu) 新興(xing) 官僚製下官僚的知識結構、品德修養(yang) 、仕宦作為(wei) 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實際上建構起了各自的理想化官僚及其成立條件的理論體(ti) 係。

 

(一)官僚知識結構之辯

 

儒家認為(wei) 官僚應該擁有淵博的知識和深厚的人文素養(yang) ,而非僅(jin) 精通其管理所需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儒家未必否認帝國職業(ye) 官僚應熟悉掌握兵刑錢穀等具體(ti) 業(ye) 務知識,但同時堅持“君子不器”②,認為(wei) 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作為(wei) “治人者”的官僚不應該被自己的專(zhuan) 業(ye) 和管理的業(ye) 務所限,而應該“博學於(yu) 文,約之以禮”③。“‘君子不器’這個(ge) 基本原則的意思是:他是自我目的,而不像工具那樣派一種專(zhuan) 門用場的手段”④,職業(ye) 官僚群體(ti) 固然是應行政事務的複雜化、專(zhuan) 門化而產(chan) 生的,但擔任官職的個(ge) 人絕不應淪為(wei) 處理兵刑錢穀、唯務奉法行令的行政工具。進而言之,雖然兵刑錢穀等專(zhuan) 業(ye) 知識為(wei) 出仕所必需,但知識階層不應汲汲於(yu) 獲得獵取功名利祿的實用知識,不應為(wei) 專(zhuan) 業(ye) 所桎梏、為(wei) 知識所奴役,而應“誌於(yu) 道,據於(yu) 德,依於(yu) 仁,遊於(yu) 藝”,以“學而時習(xi) 之”“溫故而知新”“人不知而不慍”之超脫愉悅的心態去學習(xi) ,⑤既專(zhuan) 注於(yu) 一,精益求精,又博采眾(zhong) 長,融會(hui) 貫通,接受培養(yang) 德性的全麵教育而非僅(jin) 僅(jin) 職業(ye) 教育,完成人格的自我完善和超越。

 

相反,法家認為(wei) 官僚必須掌握兵刑錢穀等與(yu) 行政事務直接相關(guan) 的實用知識,不需要也不可以學習(xi) 掌握詩書(shu) 禮樂(le) 等“無用”的人文知識。法家以富國強兵為(wei) 己任,看重錢糧財賦、刑獄兵備等與(yu) “富強”直接相關(guan) 的現實功利,並以之作為(wei) 考核官員“功”“能”的標準。法家所謂“功”,乃行政之功;法家所謂“能”,乃治事之能。法家所謂有用的知識,是直接有助於(yu) 富國強兵的行政管理的具體(ti) 知識與(yu) 技能,法家認為(wei) 這就是作為(wei) 帝國官僚必須掌握的知識技能:它是識字通書(shu) 的知識技能,而非以文亂(luan) 法的知識技能;是通曉律令的知識技能,而非橫議法律的知識技能;是熟悉庶務的知識技能,而非“材劇誌大”卻又眼高手低的知識技能。法家禁止學習(xi) 以儒家詩書(shu) 禮樂(le) 為(wei) 主的人文知識,認為(wei) 它們(men) 不僅(jin) 無用,而且會(hui) 培養(yang) 出一批“文學之士”,足以妨害富國強兵的國家目標,“儒服、帶劍者眾(zhong) ,而耕戰之士寡”。⑥

 

(二)官僚品德修養(yang) 之辯

 

儒家認為(wei) 官僚應當具備全麵的品德修養(yang) 。官僚不僅(jin) 應當擁有淵博的知識和深厚的人文素養(yang) ,還應當具備完善的人格和理想的德性,包括:敬畏天命,守死善道,“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⑦,“君子去仁,惡乎成名”⑧;孝悌忠信,“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與(yu) 朋友交,言而有信”⑨;安貧樂(le) 道,“士君子不為(wei) 貧窮怠乎道”⑩;經世濟用,“邦有道,穀”,“不仕無義(yi) ”(11);溫良恭儉(jian) ,“體(ti) 恭敬而心忠信,術禮義(yi) 而情愛人;勞苦之事則爭(zheng) 先,饒樂(le) 之事則能讓”(12)。總之,儒家要求官僚具有全麵的品德修養(yang) ,不但要具備其任職所需的職業(ye) 公德,還要具備堪為(wei) 他人楷模的私德。

 

相反,法家要求官僚具備“公”、“忠”等職業(ye) 公德,但不強求具備完美的私德。法家區分人之公德與(yu) 私德,並從(cong) 國家主義(yi) 的立場出發,對官僚的職業(ye) 公德提出高要求。法家要求官僚的職業(ye) 公德,是“公”與(yu) “忠”。公,指公忠體(ti) 國、公正廉潔、公而忘私,法家要求官僚化身為(wei) 國家法律的人格化載體(ti) ,做到不私親(qin) ,不遺愛,不私議,不私交,不私朝,不私黨(dang) ,不枉法為(wei) 私利,不為(wei) 私善;忠,指尊從(cong) 君主,盡職盡能,法家要求官僚遵奉君主法令,履行法定職責,投入十分的精力和智能為(wei) 君主分憂解難,為(wei) 國家的富強鞠躬盡瘁。但同時,法家對官僚的私德不做強製要求,一是因為(wei) “有道之主,不求清潔之吏,而務必知之術也”(13),隻要君主“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禦其群臣”(14),則“雖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15);二是因為(wei) 仁義(yi) 孝悌等私德與(yu) 國家行政毫不相幹,兩(liang) 者不能混為(wei) 一談,正如忠臣未必是孝子,孝子未必為(wei) 忠臣。在各種道德規範發生衝(chong) 突時,法家尚公而去私,對匹夫之善、私門之義(yi) 等私德給予了堅決(jue) 的否定。

 

(三)官僚仕宦作為(wei) 之辯

 

儒家主張官僚的仕宦作為(wei) 應當符合王道政治的理念。儒家認為(wei) 知識精英出仕的根本目的應當是踐行王道政治,實現“達則兼濟天下”的政治抱負,而非謀取功名利祿,他們(men) 不應為(wei) 出仕而放棄所行之道,更不應為(wei) 求官、保官而喪(sang) 失獨立人格,“君子謀道不謀食,君子憂道不憂貧”(16)。官僚在仕宦生涯中應當積極有為(wei) ,敢於(yu) “格君心之非”(17),善於(yu) “引其君以當道,誌於(yu) 仁”(18),不計較個(ge) 人名利得失,以“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裏之命,臨(lin) 大節而不可奪也”(19)的社稷之臣自任,施行以德服人、以民為(wei) 本的仁政。

 

相反,法家要求官僚忠誠於(yu) 國家立場、國家利益,不折不扣地執行富國強兵的國家戰略及與(yu) 此相應的政策法令。法家要求官僚在行政過程中完全站在國家立場,服務於(yu) 國家利益,無須太過顧及百姓的利益和感受:為(wei) 了增加國家財政,重賦於(yu) 民是可以的,“適其時事以致財物,論其稅賦以均貧富”(20);為(wei) 了禁奸止奸,重刑於(yu) 民也無所謂不人道,“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21)。當然,法家也偶有法律“愛民”、治國“利民”之說,“法者所以愛民也”(22),“聖人之治民,度於(yu) 本,不從(cong) 其欲,期於(yu) 利民而已”(23),但這隻是從(cong) 結果意義(yi) 上講。就行政過程而言,法家強調“仁之不可以為(wei) 治”,主張“吏於(yu) 民無愛”(24),要求官僚舍棄無謂的同情、憐憫、自責、不安等情感,嚴(yan) 格執行國家政策法令,一心一意謀求國家利益。

 

(四)官僚守法用法之辯

 

儒家認為(wei) 官僚應當知禮懂法,貫通禮法,靈活用法。春秋戰國之世,適應公共事務規模化、複雜化、專(zhuan) 門化的發展趨勢,普遍、統一、確定、規範化的製定法取代西周時期那種介於(yu) 俗法之間、相對不夠分化不夠規範的禮,日益成為(wei) 國家治理的主要依據和準則。於(yu) 此,儒家雖不能不承認製定法為(wei) 國家治理之必需,卻又堅持認為(wei) 製定法之上存在一種更全麵更正義(yi) 的高級法即禮,認為(wei) 禮是人道的表達,是傳(chuan) 統的延續,是王道政治的製度載體(ti) ,因此,禮高於(yu) 製定法,禮指導製定法,禮解釋製定法,禮甚至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取代製定法而適用。儒家對出自君的製定法的評價(jia) 並不高,“不可以經國定分”,“有良法而亂(luan) 者,有之”,(25)認為(wei) 由知識精英出任的官僚才是國家善治的關(guan) 鍵。官僚要知法、守法卻不必拘於(yu) 法,他們(men) 應當從(cong) 人道的高度理解製定法,從(cong) 禮樂(le) 的深度解釋製定法,在適用過程中用“以類行雜,以一行萬(wan) ”(26)的類舉(ju) 方法彌補製定法的漏洞,積極解釋、拓展、完善製定法,使其最終符合王道政治和禮樂(le) 精神,而不是死守法條,無所作為(wei) 。

 

相反,法家要求官僚絕對守法,嚴(yan) 格執法,不許逾越、偏離法律一絲(si) 一毫。盡管法家“法治”有“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27)的缺點,盡管經常被批評為(wei) 過分尊君卑臣和崇尚權勢,但法家對於(yu) 法律和“法治”,確有一種超乎異常的信仰,他們(men) 相信法律的精確和理性,相信法律的公正與(yu) 公信,相信“法雖不善,猶愈於(yu) 無法”(28)。由此,他們(men) 要求官僚絕對遵守法律,嚴(yan) 格執行法律,即使法律有缺漏,也不可以自行補正,因為(wei) 官僚有守法之責,無造法之權,“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29),“君據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30)。法家強調立法權在君主之手,官僚必須嚴(yan) 守分際,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nei) 執行法律,絕不可超越職權,即使是出於(yu) 一片公心以及事後證明達到了好的行政結果也不行,“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shang) 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31)。相比於(yu) 法律疏失造成的損害,法家認為(wei) 官僚不守法、超越職權本身就是更大的損害,“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ju) 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shang) 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ju) 措,則法製毀而令不行矣”(32)。

 

綜上所述,儒家期待的職業(ye) 官僚,是符合其標準和要求的“君子”或“士君子”,“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33)。士君子是具有理想人格和道德修養(yang) 、掌握知識技能、傳(chuan) 承創新禮樂(le) 文化的知識精英,他們(men) “文質彬彬”,“仁為(wei) 己任”,“自強不息”,是社會(hui) 道義(yi) 的擔當者、文化傳(chuan) 承創新的載體(ti) 、實踐王道和仁政的中堅力量。易言之,儒家期待帝國官僚都由士君子構成,期待帝國官僚普遍具備士君子的知識、人格、德性、素養(yang) ,期待由士君子組成的官僚製政府能夠施行仁政。此種關(guan) 於(yu) 官僚的理論,可名之為(wei) “士道”。與(yu) 之相對應的是,法家構想的帝國行政,是理性、專(zhuan) 業(ye) 、可預測可控製的法製化行政,法家期待的帝國官僚,也由此是精通專(zhuan) 業(ye) 而無須博聞強識、忠君盡職而不求私德無虧(kui) 、剛猛為(wei) 政而不存婦人之仁、以死守法而不逾越一絲(si) 一毫的專(zhuan) 才、幹才兼忠仆。此種關(guan) 於(yu) 官僚的理論,本文稱其為(wei) “吏道”。

 

二、“士道”、“吏道”認識誤區之厘正

 

官吏兩(liang) 分是傳(chuan) 統中國官僚法製的一個(ge) 重要特點。官指官僚群體(ti) 中處在金字塔結構中上層的成員,又名職官、品官、流內(nei) 官等,吏指處在金字塔下層的辦事人員,又稱掾吏、吏員、小吏、吏典。官和吏共同構成各級官府衙門,分工執行公務,“有官則必有吏,有官則必有役。居官者責無旁貸,事有兼資,抱案牘,考章程,備繕寫(xie) ,官之賴於(yu) 吏者不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於(yu) 官者亦不少”(34),官的等級地位、職權、待遇遠高於(yu) 吏:官有俸祿,吏無常祿;官有品階,吏無流品;官無封建,吏有封建;官受社會(hui) 尊重,吏被社會(hui) 歧視;官責罰吏不需要太多理由,吏觸犯官即成以下犯上。

 

與(yu) 官尊吏卑相對應的卻是實踐中“吏強官弱”、“與(yu) 胥吏共治天下”等矛盾現象。早在南宋,當時州縣就有“公人世界”之名,“吏強官弱,官不足以製吏”(35)。明末清初顧炎武認為(wei) :“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36)清人更自稱“本朝與(yu) 胥吏共天下”(37)。這種矛盾局麵的形成,與(yu) 官員自身行政能力的不足有直接關(guan) 聯,蓋因科舉(ju) 出身的官員雖熟習(xi) 經義(yi) ,卻不通文法官事,隨著行政事務日益繁雜,文法律例高度膨脹,於(yu) 是不得不受製於(yu) “五曹自有條品,簿書(shu) 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為(wei) 巧吏”(38)的胥吏,“士大夫罕通法律,而數書(shu) 散漫,故吏得以舞文”(39)。

 

科舉(ju) 出身的官員為(wei) 何行政能力不足?論者多歸之於(yu) 以詩詞歌賦或經義(yi) 為(wei) 內(nei) 容的選拔標準和儒生官員的知識結構,認為(wei) 正是這種嚴(yan) 重脫離行政實踐的選拔標準選拔出大量不懂專(zhuan) 業(ye) 、不明法律、不通實務的儒生為(wei) 官,才會(hui) 導致“吏強官弱”,官受製於(yu) 吏,所謂“文史高者不過能為(wei) 詩賦,及其已任,則所學非所用,政事不免決(jue) 於(yu) 胥吏”(40),“儒生專(zhuan) 習(xi) 書(shu) 史,未諳吏事,一旦仕之以官,多為(wei) 滑吏所侮”(41),“唐宋以後,士大夫皆以科目進,故儒恥為(wei) 吏,所學皆拘譾不通”(42)。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尤其具有代表性:

 

中國那種受科舉(ju) 考試左右的教育成績並不是授予專(zhuan) 業(ye) 資格,毋寧說,情況恰恰相反。要想通過問答題測驗,至關(guan) 重要的是一手漂亮的書(shu) 法、完美的文體(ti) 和嚴(yan) 格以經籍為(wei) 取向的信。考試實際上是對個(ge) 人教養(yang) 水平的一種測驗,以此確定他是不是君子,而不是確定他有沒有專(zhuan) 業(ye) 素養(yang) 。儒家的準則是,一個(ge) 有教養(yang) 的人不是一件工具,這與(yu) 西方人的特定職業(ye) 意識完全格格不入,體(ti) 現了個(ge) 人全麵自我完善的道德理想,因而阻礙了職業(ye) 教育和專(zhuan) 業(ye) 能力的發展,也阻礙了它們(men) 的普遍適用性。(43)

 

這種觀點很容易讓人將儒生官員行政能力低下與(yu) 儒家的“士道”理論聯係起來,因為(wei) “士道”要求官僚的知識結構中,人文知識確實要多於(yu) 專(zhuan) 業(ye) 知識,以詩詞歌賦或經義(yi) 為(wei) 內(nei) 容的科舉(ju) 考試,正是儒學成為(wei) 主導意識形態後“士道”製度化的表現之一。由此,“士道”被指責為(wei) 導致儒生官員行政能力低下的罪魁禍首,並進一步被強化其本來就有的“迂腐”、“不實用”的標簽。然而,所有這些對“士道”的定位和指責,並非那麽(me) 公允,而是陷入了一種似是而非的認識誤區。

 

(一)人文知識和專(zhuan) 業(ye) 知識之間並無真正的高下之分

 

儒家“士道”認為(wei) 官僚應當具備淵博的知識和人文素養(yang) ,注重通識教育,法家則認為(wei) 官僚隻需精通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側(ce) 重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在重視專(zhuan) 業(ye) 分工和實用技能的現代社會(hui) ,人們(men) 常以專(zhuan) 業(ye) 思維去判斷一個(ge) 人的所學、所用,以適應社會(hui) 流行趨勢的專(zhuan) 業(ye) 為(wei) 有用,以不符合社會(hui) 流行趨勢的專(zhuan) 業(ye) 為(wei) 無用。語言、文學、曆史、哲學等人文學科,在日趨功利的現代社會(hui) ,愈來愈被歸入無用的知識之中,自然而然,強調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的法家“吏道”受到追捧,注重通識教育和人文素養(yang) 的儒家“士道”則被視為(wei) 迂腐、無用、不符合官僚行政的要求。

 

然而,這未免以過分功利的眼光去看待知識的學習(xi) ,同時,也過分抬高了所謂專(zhuan) 業(ye) 技能的功用。知識尤其是人文知識的學習(xi) 和積累可以提高一個(ge) 人的人文素養(yang) ,進而改變氣質、提升境界、重塑人格魅力:所謂“胸藏文墨虛若穀,腹有詩書(shu) 氣自華”,讀書(shu) 多了,人文素養(yang) 高了,氣質自然改變;讀書(shu) 使人超越時間和空間,感受到先賢品行的感召,超越感官的享受,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和自我實現;人格魅力不是一個(ge) 空洞的名詞,乃是一個(ge) 累積的過程,需要知識、氣質和品德的積累,隻有用心學習(xi) 探悟真知,不斷讀書(shu) 涵養(yang) 心靈,才能使自己時常“坦蕩蕩”而非“常戚戚”,才能獲得他人的長久尊重,累積出能感召眾(zhong) 人的人格魅力。氣質、境界和人格魅力的價(jia) 值是無可衡量的,也不應該去衡量,但即使從(cong) 功利的角度看,它們(men) 對人的事業(ye) 和可能成就所起的作用,絕不在他掌握的所謂專(zhuan) 業(ye) 技能之下。

 

進而言之,所謂專(zhuan) 業(ye) 知識就真的能對一個(ge) 人的工作和事業(ye) 起決(jue) 定性作用嗎?即以本文所探討的官僚行政而言,它需要具備從(cong) 事行政管理的專(zhuan) 業(ye) 知識,這些專(zhuan) 業(ye) 知識在古代中國被認為(wei) 包括識字書(shu) 寫(xie) 、辦理庶務、明習(xi) 法律等,通過私人傳(chuan) 授或專(zhuan) 門的機構培訓而習(xi) 得,但即便經過培訓並通過了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知識的考試,也不能說就此掌握了行政管理的實用知識和技能、就可以毫無窒礙地管理行政事務。因為(wei) ,隻是在課堂中學到的專(zhuan) 業(ye) 知識,仍避免不了紙上談兵的可能,專(zhuan) 業(ye) 知識考試如同其他所有類型的考試一般,根本上反映的是考生的考試能力而並非行政能力。對官僚行政來說,真正實用的行政技能和能力,唯有在行政的實踐中才能習(xi) 得和養(yang) 成。正因為(wei) 如此,法家才強調“宰相必起於(yu) 州部”,要求官僚在正式任職前務必“授試以職”,即經過試用,這才是暗合官僚行政內(nei) 在規律、能真正培養(yang) 出行政能力的有效路徑。總之,如果從(cong) 不正常的極端短視功利的視角看,則一切書(shu) 本知識的學習(xi) 、課堂學習(xi) 的用處都是有限的,無論是學習(xi) 人文知識還是學習(xi) 專(zhuan) 業(ye) 知識;如果從(cong) 一種長遠的眼光和理性的心態出發,認定知識的學習(xi) 於(yu) 人有益,則人文知識和專(zhuan) 業(ye) 知識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高下之分。即使對行政管理這樣的注重實踐能力的工作來說,人們(men) 以為(wei) 無用的人文知識和素養(yang) ,往往能不經意間發揮關(guan) 鍵的作用;人們(men) 以為(wei) 有用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卻未必經常能達到期待的功效。

 

(二)職業(ye) 公德和個(ge) 人私德之間並非真的可以完全分開

 

現代社會(hui) 是高度分化的社會(hui) ,公共領域與(yu) 私人領域被嚴(yan) 格區分,公共行政脫離私人事務,具備了理性化、專(zhuan) 業(ye) 化、法製化的非人格屬性,人們(men) 普遍認為(wei) 公共行政領域的道德體(ti) 係有別於(yu) 私人生活領域的道德體(ti) 係,尤其認為(wei) 兩(liang) 者不能相互推定和評判,即不能根據一個(ge) 人的公德及表現去推定、評判其私德,同樣也不能根據一個(ge) 人的私德及表現去推定、評判其公德。儒家“其為(wei) 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的道德觀,被認為(wei) 是混同了公域和私域、公德和私德,在現代社會(hui) 遭到否定和批評;法家“孝子未必為(wei) 忠臣,忠臣不必為(wei) 孝子”的觀念在高度分化的現代社會(hui) 被人們(men) 所頌揚。如同法家“吏道”強調的那樣,人們(men) 普遍認為(wei) ,對公務人員的道德要求應當聚焦於(yu) 其是否恪守職業(ye) 道德及相關(guan) 義(yi) 務,如清正廉潔、模範守法、遵守紀律、忠於(yu) 職守、勤勉盡責等,而儒家“士道”對公務人員私人生活及私德的關(guan) 注和要求被認為(wei) 是過分的道德審判,甚至有幹涉、侵犯公民隱私之嫌。

 

然而,對公務人員來說,職業(ye) 道德和個(ge) 人私德真的可以截然分開嗎?眾(zhong) 所周知,在當代中國,“作風問題必然導致經濟問題”是官員腐敗的一條基本定律,而作風問題很多一開始隻是官員個(ge) 人私生活的問題,作風不正往往源自官員的價(jia) 值觀的不正和道德感的缺失,如過分追求物質享受導致享樂(le) 主義(yi) ,情趣低俗導致相互攀比、鋪張浪費,對家庭缺乏責任感導致私生活腐化,家風不正帶動家人腐敗。可見,公務人員的職務行為(wei) 和個(ge) 人生活、個(ge) 人私德與(yu) 職業(ye) 道德,即使理論上是兩(liang) 碼事,實踐中卻很難不發生勾連。

 

退一步說,即使人們(men) 確定某一官員並沒有將他私生活和私德的不檢點帶到工作上來——他私德有虧(kui) ,工作上卻尚屬兢兢業(ye) 業(ye) 、盡職守法、廉潔奉公——這樣的官員,就真的沒問題嗎?他在旁人麵前彬彬有禮、表演作秀,私下裏卻是心思齷齪、表裏不一;對他人一副熱情大度的模樣,對自己的父母妻兒(er) 卻刻薄無情,粗俗無禮,隨意呼喝叱罵;對待工作認真投入,對自己的家庭卻不管不問,不履行必要的義(yi) 務。這樣分裂的表現,難道不也是今天人們(men) 說的“兩(liang) 麵人”之一?一個(ge) 人的價(jia) 值觀和道德觀必然是一個(ge) 有機的、一貫的整體(ti) ,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公德與(yu) 私德雖然有區別但並非相互隔絕,而是相互影響、彼此一致,如果公德無虧(kui) 卻私德不堪,則必然是價(jia) 值觀扭曲、人格不圓滿的“兩(liang) 麵人”,其公德無虧(kui) 很可能是為(wei) 了某種目的裝出來的,並非其真實自我的反映,保不準哪天就翻雲(yun) 覆雨,濫權腐敗,蠹政害民。公務人員的職業(ye) 公德和個(ge) 人私德是一個(ge) 一致的、有機的整體(ti) ,儒家“士道”關(guan) 注官僚的私生活和私德、要求其具備全麵的品德修養(yang) ,有其可取之處,而法家“吏道”“忠臣不必為(wei) 孝子”的完全漠視官僚私德的觀點,顯然過於(yu) 絕對。

 

(三)官吏分途、儒吏分流才是導致儒生官員行政能力不足及“吏強官弱”的真正原因

 

“士道”、“吏道”在傳(chuan) 統中國的施行經曆了一個(ge) 頗為(wei) 曲折複雜的過程。秦漢帝國初創,以法治國,“吏道”獨尊,百官皆為(wei) 吏,以吏治天下,漢武帝之後“獨尊儒術”,同時又“霸王道雜之”,“士道”、“吏道”並用,儒生與(yu) 文吏分途仕進,相互融合更相互衝(chong) 突。“士道”、“吏道”之間的深刻矛盾加大了融合的難度,東(dong) 漢中期之後儒學士林與(yu) 士族的強大進而推動“士道”、“吏道”走向分離。《三國誌·魏書(shu) ·明帝紀》太和二年六月詔:“尊儒貴學,王教之本也。自頃儒官或非其人,將何以宣明聖道?其高選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國,貢士以經學為(wei) 先。”(44)自此,漢代以來選官實踐中儒吏兼取並用的局麵被終結,“士道”成功壓製“吏道”,二者自此分離。

 

這一分離的製度表現,是官吏分途、儒吏分流:熟習(xi) 經義(yi) 的儒學士子從(cong) 此可以通過察舉(ju) 、九品中正、科舉(ju) 等方式直接越過低等吏職而任品官,眾(zhong) 多精通官事律令的文法吏卻越來越難往上晉升,由吏入官,隻能一生蹉跎於(yu) 吏職,徘徊於(yu) 州縣。官吏分途在古代中國同時也是儒吏分流的過程,其最終造就了官吏兩(liang) 分、儒吏兩(liang) 分的官僚結構,地位較高的品官基本上固定由儒學士子通過察舉(ju) 、九品中正、科舉(ju) 等方式直接擔任,數量眾(zhong) 多的吏職則從(cong) 平民中選拔。同時,官和吏各自構成兩(liang) 個(ge) 地位懸殊尤其又不相流通的行政職級和社會(hui) 階層:吏的地位越加低微,社會(hui) 對他們(men) 的歧視日益加深,官與(yu) 吏的選任、遷轉、離職實行分類管理,由吏入官的途徑實際上已被堵塞,可謂“一入吏門深如海,從(cong) 此難成正途官”。

 

官吏分途導致儒生官員日益欠缺行政曆練和經驗。蓋因官吏分途之下,儒學士子隻要通過以文學或經義(yi) 為(wei) 內(nei) 容的考試,就可以一躍龍門,內(nei) 則部曹主事,外則州縣令長,成為(wei) 手下有眾(zhong) 多胥吏的一方主官,一應公務,大都由胥吏具體(ti) 操辦,其隻管發號施令,上傳(chuan) 下達,甚至隻是簽字畫押,本來就沒什麽(me) 行政經驗,當的又是高高在上的發令官而不是具體(ti) 做事的吏,對行政經驗的積累和能力的成長當然不利。明末清初黃宗羲把這種做法稱為(wei) “取士嚴(yan) 而用士寬”,其稱:

 

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ju) 一途,雖使古豪傑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揚雄之徒,舍是亦無由而進取之,不謂嚴(yan) 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yu) 侍從(cong) ,下亦置之郡縣,即其黜落而為(wei) 鄉(xiang) 貢者,終身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寬也!嚴(yan) 於(yu) 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於(yu) 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45)

 

寬於(yu) 用,則儒生官員難以成長,難以適任,加之官吏分途,官與(yu) 吏相互隔絕,壁壘森嚴(yan) ,儒學士子在製度上壟斷了較高職位的品官,而地位低下的吏無論怎麽(me) 能幹和努力都基本不可能突破限製晉升為(wei) 品官。這一方麵使儒生官員心安理得地淡化專(zhuan) 業(ye) 精神,遠離具體(ti) 行政事務;另一方麵則大大挫傷(shang) 了吏的士氣、榮譽感和上進心,促使他們(men) 唯利是圖、濫權謀私。馬端臨(lin) 對此論道:

 

後世儒與(yu) 吏判為(wei) 二途,儒自許以雅而詆吏為(wei) 俗,於(yu) 是以繁治劇者為(wei) 不足以語道;吏自許以通而誚儒為(wei) 迂,於(yu) 是以通經博古為(wei) 不足以適時。而上之人又不能立兼收並蓄之法,過有抑揚輕重之意,於(yu) 是拘譾不通者,一歸之儒;放蕩無恥者,一歸之吏。而二途皆不足以得人矣!(46)

 

官吏分途、儒吏兩(liang) 分的製度結構使儒生官員成為(wei) 一個(ge) 相對貴族化的特殊利益群體(ti) ,不但對理性行政不利,也妨礙了儒生官員行政經驗的積累和能力的提高,由此反過來受製於(yu) 地位待遇都不如他們(men) 、卻嫻習(xi) 文法官事的胥吏。“吏強官弱”的真實原因,即在於(yu) 此。

 

綜上所述,盡管在高度分工的現代社會(hui) ,側(ce) 重通識教育和人文素養(yang) 、要求官僚兼備公德與(yu) 私德的儒家“士道”看似迂腐、落伍而不實用,甚至被認為(wei) 要對傳(chuan) 統社會(hui) “吏強官弱”的反常現象負責,但深思之下,無論在哪一時代,人文知識和專(zhuan) 業(ye) 知識之間,都無真正的高下之分;職業(ye) 公德和個(ge) 人私德之間,並非真的可以截然分開;傳(chuan) 統中國“吏強官弱”的反常現象,更多是官吏分途、儒吏分流造成的後果,而官吏分途、儒吏分流是儒生群體(ti) 和文吏群體(ti) 之間利益分配與(yu) 權力鬥爭(zheng) 的結果,並非儒家“士道”理論的必然製度選項。

 

三、“士道”、“吏道”之當代重構

 

法家“吏道”並非一定就是錯誤的反方。無論如何,在日益分化和分工的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知識技能的學習(xi) 和掌握對行政管理來說肯定是必要的,公域與(yu) 私域、公德與(yu) 私德之間的一定區分也是應該的。儒家“士道”和法家“吏道”之間的對立未必像它們(men) 表麵上闡述的那麽(me) 嚴(yan) 重,兩(liang) 者一定程度上可以相通互補。

 

第一,人文知識和素養(yang) 可以暖化過度專(zhuan) 業(ye) 化帶來的職業(ye) 性冷漠,人格健全有利於(yu) 更好地履職盡責。

 

過度專(zhuan) 業(ye) 化導致職業(ye) 性冷漠,這在法家自己身上即展露無遺。法家否認一切人文知識存在的必要性,以為(wei) 自己掌握的富國強兵的法術便是世間唯一正確的真理、唯一有用的知識,進而自覺或不自覺地陷於(yu) 這種所謂有用知識的桎梏之中,生成一種過度偏激、冷漠之氣質,後人名之為(wei) “刻薄寡恩”。吳起“以刻暴少恩亡其軀”,商鞅“其天資刻薄人也”,韓非“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秦始皇“刻削毋仁恩和義(yi) ”,一語以概之,“觀於(yu) 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47)固然,其中不無正統儒學的傲慢與(yu) 偏見,但不可否認,法家身上確有一種偏激、冷漠之氣質。其充分體(ti) 現於(yu) 法家諸子的著作及行事之中:每讀《韓非子》《商君書(shu) 》等法家著作,令人感受到的不僅(jin) 有犀利峻刻的文風,更有潑辣無情的議論及觀點;每觀商鞅、韓非、李斯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行事風格及悲慘結局,令人忍不住聯想是否與(yu) 其過度專(zhuan) 業(ye) 化、功利化的知識體(ti) 係有關(guan) 。這並非沒有可能,蓋因知識決(jue) 定人之格局,而格局決(jue) 定命運。

 

過度專(zhuan) 業(ye) 化導致職業(ye) 性冷漠,在當代仍屬常見。行政機關(guan) 公務人員麵對前來辦事的相對人,總是習(xi) 慣性擺出冷冰冰的麵孔,即使手續齊備,也要盤問再三,能拖則拖,一旦相對人的文件手續稍有瑕疵,即使是無關(guan) 大礙的瑕疵,也一定要相對人重新來過,相對人多問幾個(ge) 問題,則立刻表現出不耐煩的樣子,甚至呼喝叱罵。在“八項規定”等舉(ju) 措出台實施之前的中國,上述現象可謂尋常,實際上,即使在“八項規定”等舉(ju) 措雷厲風行地實施後,行政過程中公務人員的職業(ye) 性冷漠仍然存在。司法過程也不例外。地鐵站的女保潔員因為(wei) 撿拾並售賣乘客丟(diu) 棄的一卡通充值發票,而被有司以非法出售發票罪提起公訴,最後獲刑十個(ge) 月(48)。雖然從(cong) 法律條文來看,法官的判決(jue) 似乎沒有錯,但對於(yu) 這樣一個(ge) 本已處在社會(hui) 底層的保潔員,主觀惡性既不大,獲利又極少(1100元),又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以為(wei) 賣廢棄發票就跟賣廢品一樣,在法庭上後悔得直流眼淚),法官的判決(jue) 是否太過欠缺同情心和同理心?為(wei) 什麽(me) 就不能判處拘役、緩刑甚至免於(yu) 起訴?古代中國的法官尚且知道本著仁恕之心審理案件,求得情理法一致之判決(jue) ,而當代中國經過嚴(yan) 格專(zhuan) 業(ye) 訓練的某些法官卻對當事人表現出極度的冷漠和無情。雖然職業(ye) 性冷漠未必牽涉違法,而且經常是在合法、“公事公辦”的名義(yi) 下進行,卻對法律的公信力和民意基礎造成嚴(yan) 重損害。

 

人文知識和素養(yang) 可以暖化職業(ye) 性冷漠。人文知識並不是為(wei) 了“功利”而產(chan) 生,它發自人內(nei) 心的本能需求:文學源自情感的表達,哲學源自對世界和自我的思考,曆史源自記事的需要,法律源自人之社會(hui) 性及有序生活的本能。人文學科和人的本能是聯係在一起的,它看似“無用”的背後,是對人之主體(ti) 性的認可,是對人的尊重、關(guan) 懷與(yu) 充分理解。相反,過度專(zhuan) 業(ye) 化意味著以“有用還是無用”的絕對功利的視角看待一切事物,它把包括人在內(nei) 的一切都視為(wei) 可能的工具,從(cong) 根本上缺乏對他人的理解、尊重和關(guan) 懷,由此,也必然經常表現出極度的自私、冷漠和涼薄。對於(yu) 這種職業(ye) 性冷漠,把人本身作為(wei) 最終目的,進而從(cong) 本質上理解人、尊重人、關(guan) 懷人的人文知識不失為(wei) 一副有效的暖化劑。書(shu) 讀得越多,知識的積累越豐(feng) 富,人才更可能免於(yu) 偏見、偏執和偏私,才能發展出開闊的視野、包容的心態乃至健全的人格,正所謂“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當然,“博”並非否定專(zhuan) 業(ye) 性,而是對專(zhuan) 業(ye) 性的超越。

 

第二,“宰相必起於(yu) 州部”任官模式暗合官僚科層製和理性行政的內(nei) 在規律,但必須建立輔助性機製保障其實施。

 

馬克斯·韋伯認為(wei) ,理想的官僚製應當是一種高級職務監督低級職務的嚴(yan) 密的上下級隸屬體(ti) 係,在這一體(ti) 係中,官職的管轄權限由法律明確規定,官員經過完整的職業(ye) 訓練,一般通過任命產(chan) 生,終身任職有法定保障,具有一定職銜、薪金、較高的社會(hui) 地位和聲望,尤其是遵循固定的仕途路線,依據個(ge) 人資曆或業(ye) 績有望獲得穩定、可以期待的晉升。易言之,官僚製中必須存在某種以業(ye) 績或資曆為(wei) 基礎的、由低到高的較為(wei) 固定的晉升路徑,既為(wei) 初次入職的公務人員提高其實際行政能力留出了時間,又為(wei) 廣大低級吏員留下了足夠的上升渠道和空間。“宰相必起於(yu) 州部”的由吏入官、由基層逐步晉升的任官模式,正暗合了官僚科層製和理性行政的內(nei) 在規律:官僚的行政能力,惟有在行政實踐尤其是治民而非治官的基層行政實踐中才能真正養(yang) 成;官僚行政能力之強弱,惟有在行政實踐中才能得以充分展現和檢驗;官僚隊伍的士氣,不僅(jin) 建立在穩定的薪金、任職保障和社會(hui) 地位之基礎上,也有賴於(yu) 以業(ye) 績或資曆為(wei) 基礎的穩定、可期待的晉升機會(hui) 。如兩(liang) 漢時官吏尚未分途,公卿多起自小吏,而“人才之盛、吏治之隆,後世莫能及”(49),其後官吏分途,儒吏分流,吏員上升的渠道被堵塞,而儒生不需先為(wei) 吏即可當官,結果是一方麵“吏強官弱”,另一方麵吏員因失去上升的階梯而日益失落和墮落。

 

然而,這一暗合官僚科層製和理性行政內(nei) 在規律的任官模式,在古代中國並不那麽(me) 容易實施。其一,人皆有走捷徑之心,如果能夠跳過基層吏職而直接擔任既清且要的品官,自然再理想不過。其二,小吏公務繁重,還要四處趨走,被人使喚。“趨事之有司,賤也”(50),小吏正是這種“趨事”而四處奔走的“有司”。劉邦在秦代做亭長的時候,就經常“以吏繇鹹陽”(51)。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記載的漢成帝時東(dong) 海郡郡吏師饒,一年到頭大部分時間是在郡內(nei) 外出差旅行、接洽公務、坐署理事,極少休假。(52)在飽讀聖賢書(shu) 、以王佐自任的儒家士子看來,催科、抓賊、督促工程這樣的細務本來就不應該讓他們(men) 來做,長年趨走承順、拜迎官長,更是有失身份之事,“隻言小邑無所謂,公門百事皆有期。拜迎官長心欲碎,鞭撻黎庶令人悲”(53)。其三,小吏俸祿太低,難以維持生計。如在漢代,小吏的秩級一般在百石以下,多為(wei) 鬥食、佐史之類,宣帝神爵三年(前59年)“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54)。但即使如此,漢代百石小吏的俸祿最多夠維持五口之家吃飯而已,其他各朝也好不到哪去,甚至有過吏無常祿、連工食銀都要裁減的極端事例。其四,小吏升遷不易。雖說秦漢早期長吏和小吏之間沒有截然不可逾越的界限,從(cong) 小吏到高官的渠道基本暢通,但從(cong) 比例上講,能晉升為(wei) 長吏甚至公卿高位的小吏畢竟是少數,且官場上某種程度也存在類似“馬太效應”的定律,即官位越高,越容易出政績和晉升,相反,官位越低,越容易背黑鍋,越難晉升,“夫仕宦,失地難以觀德;得地難以察不肖。名生於(yu) 高官,而毀起於(yu) 卑位”(55)。因此,絕大部分小吏更可能是一生沉滯於(yu) 郡縣,遲留於(yu) 卑位,雖偶有升遷,終難脫吏職。所有這一切,決(jue) 定傳(chuan) 統中國的士子尤其是儒家士子極不情願經由州縣小吏入仕,因為(wei) 那很大概率意味著艱困、繁劇、屈辱、埋沒和同流合汙,他們(men) 有充足的動力去打破這一模式,他們(men) 的努力最終開啟了官吏分途、儒吏分流的曆史進程,而這意味著“宰相必起於(yu) 州部”任官模式的逐漸失效。

 

由是言之,“宰相必起於(yu) 州部”任官模式之持續實施,必須要有相應的輔助性機製為(wei) 支撐。這包括:吏員收入保障機製,確保吏員及其家人能維持較為(wei) 體(ti) 麵的生活和社會(hui) 評價(jia) ;吏員履職保障機製,確保吏員能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而不是像奴仆一般被上級隨意驅使;吏員人身及人格尊嚴(yan) 保護機製,確保吏員不被上級隨意責罰、毫無尊嚴(yan) ;吏員工作業(ye) 績評價(jia) 機製,確保吏員的工作能得到客觀評價(jia) ,業(ye) 績能被全麵認可,而不是做出了成績就被上級搶走,出了事就一人擔起所有責任;吏員升遷機製,確保吏員在盡職盡責的情況下能獲得穩定、可預期的晉升,且上升空間不會(hui) 因為(wei) 其吏員的出身而受限。要言之,必須建立一係列輔助性機製,以使基層吏員成為(wei) 有保障、有尊嚴(yan) 、有前途的職業(ye) ,如此,有意仕途之人才會(hui) 願意從(cong) 底層的吏員做起,“宰相必起於(yu) 州部”的任官模式才能持續實施。當然,這些在財政歲入有限、上下等級森嚴(yan) 、法製易受人情幹擾的傳(chuan) 統王朝很難建立和實現,但是,卻可以成為(wei) 當代中國深化行政體(ti) 製改革努力的方向。

 

總之,在“處士橫議”的爭(zheng) 鳴時代,儒法兩(liang) 家尤其是法家對其官僚理論的闡述不免帶有“極而論之”的特點,但這不應妨礙後人在法製實踐中將其融會(hui) 貫通,重構出一種適應於(yu) 新時代國家治理的官僚理論。回到本文開頭提出的問題,本文認為(wei) ,在全麵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政府的新時代,公務人員應當是兼備專(zhuan) 業(ye) 技能和人文知識、公德與(yu) 私德、理論素養(yang) 與(yu) 行政實踐經驗的優(you) 秀人才,他們(men) 懂法、守法、嚴(yan) 格執法,卻又能貫通理法、靈活用法,以春風化雨般的態度和技巧,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法治實踐中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和人類之良知。

 

有西方學者認為(wei) :“隻有中國建立了符合馬克斯·韋伯定義(yi) 的現代國家。中國成功發展了統一的中央官僚政府,管理眾(zhong) 多人口和廣闊疆域,中國早已發明一套非人格化和基於(yu) 能力的官僚任用製度。”(56)中國在培養(yang) 、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監察官僚等方麵,無疑有著成熟豐(feng) 富的曆史經驗,同樣,中華民族的古聖先賢對於(yu) 作為(wei) 中央集權帝國治理主體(ti) 和中堅力量的官僚的素質、品行、作為(wei) ,也提出了許多深刻精辟的思考、見解和爭(zheng) 辯。所有這些思考、見解和爭(zheng) 辯,其實可以精煉成一個(ge) 問題,那就是:官僚製政府中的官僚,到底應該是士君子還是文法吏?

 

這並不僅(jin) 僅(jin) 是個(ge) 思想家思考的理論問題,更是政治家必須做出決(jue) 定的現實問題。傳(chuan) 統乃至近代中央集權政府的共同特點是,在地方政治實體(ti) 被摧毀或者被剝奪了大部分公共權力之後,政府直接麵對以往從(cong) 未直接麵對過的巨量的區域和人民,直接管理急速膨脹以及高度專(zhuan) 業(ye) 化的行政事務,安全和效率成為(wei) 優(you) 先的行政考量,一個(ge) 數量龐大、分層分類、守法守紀、具有服從(cong) 精神的專(zhuan) 業(ye) 化官僚群體(ti) 成為(wei) 治理的急需。易言之,傳(chuan) 統及近代中央集權政府急需的官僚,是“明律令”“曉簿書(shu) ”“以理事為(wei) 力”“能破堅理煩”的文法吏:在古代中國,雖然“獨尊儒術”的意識形態最終導致了“士道”壓製“吏道”,儒學士子壟斷了官僚體(ti) 係中品官的職位,但各級官府衙門仍存在一個(ge) 數量遠遠超過官員的吏員群體(ti) ,他們(men) 憑借對文法官事的精通、實幹的精神和豐(feng) 富的行政經驗,具體(ti) 承擔起兵刑錢穀等繁重瑣細的行政事務,是帝國有效治理的基礎力量和依托;在近代西方,官僚製政府出現的同時也伴隨著多層次、專(zhuan) 業(ye) 化、數量龐大、等級森嚴(yan) 的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的出現。

 

然而不可否認,“文法吏”式官僚構成的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同樣帶來了例行公事、消極懈怠、職業(ye) 冷漠、效率低下、權力濫用、貪汙腐化等官僚病。誠如先賢指出,這種官僚主義(yi) 作風或者說官僚病,“在任何設官而治的社會(hui) ,差不多都可以見到”(57)。曆史也已證明,無論在哪一種政體(ti) 下,官僚行政總是避免不了官僚病滋生、蔓延、急速惡化、失控的軌跡,最終導致官僚體(ti) 係和行政過程偏離其本來目標。這或許在啟示人們(men) ,官僚病的全麵治療,不僅(jin) 要在進一步完善國家政體(ti) 上下功夫,也需反思傳(chuan) 統的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及其構成,革新以“文法吏”式官僚為(wei) 主幹的官僚隊伍。

 

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革命使人類的經濟活動和社會(hui) 生活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同時,也對傳(chuan) 統的官僚體(ti) 係和行政管理模式帶來巨大衝(chong) 擊。早在20世紀末,弗朗西斯·福山就預測傳(chuan) 統的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將逐漸被外表相對鬆散、權力相對分散的扁平化組織和網絡所取代(58)。如今,21世紀隻過去了約20個(ge) 年頭,各種信息技術發展之迅猛卻遠超世人之預料,人們(men) 不禁要問:(1)在專(zhuan) 業(ye) 知識更新速度如此之快及大量專(zhuan) 業(ye) 課程上網的情況下,相比可輕易上網獲得卻隨時可能過時的專(zhuan) 業(ye) 知識,能夠使人保持較高智力和學習(xi) 能力的基礎性人文知識是否應該被賦予更多的重要性?(2)在互聯網極大改進信息傳(chuan) 遞的方式和速度後,層層往下傳(chuan) 達文件和層層向上傳(chuan) 遞信息的方式是否還有必要?(3)大數據、雲(yun) 計算的海量數據的挖掘、存儲(chu) 、處理技術普及後,是否還需要保留那麽(me) 多行政層級來重複保存和處理行政信息?(4)人工智能技術成熟後,是否還需要雇傭(yong) 那麽(me) 多公務人員?(5)在各類社交平台影響力快速上升的透明化時代,行政過程是否應該在堅守合法性的同時更多強調人文關(guan) 懷?所有這一切,對長期以來金字塔式的官僚體(ti) 係和“文法吏”式官僚理論的主導地位提出了挑戰。或許,兼備專(zhuan) 業(ye) 技能和人文知識、公德與(yu) 私德、理論素養(yang) 與(yu) 行政實踐經驗、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懷的全麵型人才,正是信息化時代對官僚隊伍構成的新要求。先秦儒法兩(liang) 家官僚理論及其爭(zheng) 辯之當代價(jia) 值,亦在於(yu) 此。

 

注釋:

 

①王先謙:《莊子集解》,沈嘯寰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288頁。

 

②③⑤⑧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shu) 局,1980年,第17頁,第67頁,第71頁、第1頁、第17頁,第37頁。

 

④馬克斯·韋伯:《儒教與(yu) 道教》,王容芬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5年,第211頁。

 

⑥王先謙:《韓非子集解》,鍾哲點校,中華書(shu) 局,1998年,第430頁。

 

⑦王先謙:《荀子集解》(上),沈嘯寰等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67頁。

 

⑨(11)(16)(19)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shu) 局,1980年,第5頁,第153頁、第208頁,第178頁,第85頁。

 

⑩(12)(14)王先謙:《荀子集解》(上),沈嘯寰等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32頁,第32頁。

 

(13)(15)(20)(21)(23)(24)王先謙:《韓非子集解》,鍾哲點校,中華書(shu) 局,1998年,第467頁,第493頁,第461頁,第519頁,第519頁,第488頁、第456頁。

 

(14)黎翔鳳:《管子校注》(下冊(ce) ),梁運華整理,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1208頁。

 

(17)楊伯峻:《孟子譯注》(上冊(ce) ),中華書(shu) 局,1960年,第180頁。

 

(18)楊伯峻:《孟子譯注》(下冊(ce) ),中華書(shu) 局,1960年,第291頁。

 

(22)商鞅:《商君書(shu) 》,石磊譯注,中華書(shu) 局,2009年,第3頁。

 

(25)(26)王先謙:《荀子集解》(上),沈嘯寰等點校,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110頁、第179頁,第192頁。

 

(27)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77頁。

 

(28)(29)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shu) 局,2013年,第17頁,第78頁。

 

(30)(31)(32)黎翔鳳:《管子校注》(中冊(ce) ),梁運華整理,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559頁,第912-913頁,第913頁。

 

(33)楊天宇:《禮記譯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4頁。

 

(34)陳宏謀:《分發在官法戒錄檄》,魏源:《魏源全集》(第十四冊(ce) ),嶽麓書(shu) 社,2011年,第477頁。

 

(35)李心傳(chuan) :《建炎以來係年要錄》,中華書(shu) 局,1988年,第1034頁。

 

(36)顧炎武:《日知錄集釋》(上),黃汝成集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86頁。

 

(37)徐珂:《清碑類鈔》,中華書(shu) 局,1955年,第5250頁。

 

(38)黃暉:《論衡校釋》(二),中華書(shu) 局,1990年,第541頁。

 

(39)李心傳(chuan)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徐規定點校,中華書(shu) 局,2000年,第111頁。

 

(40)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中華書(shu) 局,2004年,第5386頁。

 

(41)《明太祖實錄》,中華書(shu) 局,2016年,卷94,洪武七年十一月乙酉條。

 

(42)盛康:《皇朝經世文編續編》卷二八《吏政十一·吏胥》,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2854-2855頁。

 

(43)馬克斯·韋伯:《經濟與(yu) 社會(hui) 》(第二卷上冊(ce) ),閻克文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94頁。

 

(44)陳壽:《三國誌》(第一冊(ce) ),陳乃乾校點,中華書(shu) 局,1959年,第94頁。

 

(45)黃宗羲:《明夷待訪錄》,李偉(wei) 譯注,嶽麓書(shu) 社,2008年,第65-66頁。

 

(46)馬端臨(lin) :《文獻通考》,中華書(shu) 局,1986年,卷三十五,選舉(ju) 八吏道,考330中。

 

(47)參見《史記》中《孫子吳起列傳(chuan) 》《商君列傳(chuan) 》《老子韓非列傳(chuan) 》《秦始皇本紀》,《四庫全書(shu) 總目提要·子部法家類》。

 

(48)《地鐵保潔員撿一卡通發票售賣獲刑》,《北京青年報》2018年1月29日第A07版。

 

(49)陳宏謀:《在官法戒錄》,《官箴書(shu) 集成》(四),黃山書(shu) 社,1997年,第616頁。

 

(50)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shu) 局,2013年,第85頁。

 

(51)司馬遷:《史記》(第六冊(ce) ),中華書(shu) 局,1959年,第2013頁。

 

(52)宋傑:《〈元延二年日記〉所反映的漢代郡吏生活》,《社會(hui) 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

 

(53)高適:《高適詩集編年箋注》,劉開揚注,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230頁。

 

(54)班固:《漢書(shu) 》(第一冊(ce) ),中華書(shu) 局,1962年,第263頁。

 

(55)黃暉:《論衡校釋》(二),中華書(shu) 局,1990年,第621頁。

 

(56)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從(cong) 前人類時代到法國大革命》,毛俊傑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5頁。

 

(57)王亞(ya) 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商務印書(shu) 館,2010年,第7頁。

 

(58)弗朗西斯·福山:《大斷裂:人類本性和社會(hui) 秩序的重建》,唐磊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95-211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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