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見報仇身不死:唐代的“複仇者聯盟”
作者:徐儷(li) 成
來源:《像唐人一樣生活》,徐儷(li) 成著,三聯書(shu) 店,2019年8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月初一日戊戌
耶穌2019年10月28日
【澎湃新聞編者按】人們(men) 對“大唐盛世”的興(xing) 趣由來已久,對唐人的日常生活也充滿好奇。如何解決(jue) 官員腐敗,如何處理私自複仇,如何評價(jia) 動物保護,如何麵對性別差異……唐人雖與(yu) 我們(men) 相隔千年,但他們(men) 對其中的許多問題已經進行過細致的思考和探討。對當代人來說,唐代人的生活與(yu) 其說是一出奇象迭出的戲劇,不如說是一麵洞徹三世的鏡子,映照出我們(men) 自己的麵貌。本文節選自三聯書(shu) 店2019年8月出版的新書(shu) 《像唐人一樣生活》,作者徐儷(li) 成係複旦大學中文係博士,現就職於(yu) 華東(dong) 師範大學中文係,專(zhuan) 攻魏晉南北朝隋唐文學。

《像唐人一樣生活》,徐儷(li) 成著,三聯書(shu) 店,2019年8月
儒家複仇觀與(yu) 漢代的複仇者
在武俠(xia) 、玄幻小說中,我們(men) 經常看到這樣的段落:主角自幼父母雙亡,機緣巧合之下得知自己殺父仇人的消息,於(yu) 是臥薪嚐膽,埋頭苦練,學會(hui) 一身本領,全力投入到報仇事業(ye) 之中,故事也由此得以推展。我們(men) 還會(hui) 發現,無論小說的背景在什麽(me) 朝代,故事中很少會(hui) 有人勸解複仇者:“父親(qin) 被殺,首先應該報告官府,讓仇人受到法律的懲罰,私自報仇是不對的。”書(shu) 中人物為(wei) 親(qin) 人報仇的動機,以及殺死仇人的目標,在道義(yi) 上獲得了認可,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在一顆充斥著複仇意願的頭腦中,很少有思考法律的空間。
這並不是因為(wei) 中國人缺乏法製意識,而是因為(wei) 血親(qin) 複仇的觀念,早已浸潤在古代儒家思想之中,成為(wei) 中國文化的一部分。曆朝曆代的法律都各有不同,但是不論哪個(ge) 朝代的人,不管他是否了解本朝法律,都會(hui) 承認血親(qin) 複仇的倫(lun) 理。我們(men) 在小說中經常看到的一句話是“父仇不共戴天”,這並不是一句普通的俗語,而是出自儒家經典。《禮記·曲禮》中有:“父之仇,弗與(yu) 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這段話是說,如果父親(qin) 被人殺死,那麽(me) 和仇人生活在同一個(ge) 世界就是恥辱的;如果兄弟被人殺死,在街上遇到仇人時,連回家拿兵器都是可恥的,必須直接挺身而上與(yu) 之搏鬥;如果朋友被人殺死,就不能與(yu) 仇人生活在一個(ge) 國家。《禮記·檀弓》中記載,子夏詢問孔子如何對待父母之仇,孔子回答說,如果父母被人殺害,那麽(me) 子女應該“寢苫,枕幹不仕,弗與(yu) 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即在完成報仇之前,每天都要睡在茅草之上,將兵器枕在頭下,隨時提醒自己完成複仇大業(ye) 。
儒家強調血親(qin) 複仇的正當性,是因為(wei) 儒家對天下秩序的嚴(yan) 格規定。在儒家的理論中,一個(ge) 社會(hui) 要想順利運行,就要建立和遵從(cong) 禮的框架。所謂禮,簡言之就是所有人都在社會(hui) 關(guan) 係中遵循自己的角色,做自己該做的事,這就是孟子所說的“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諸多社會(hui) 關(guan) 係之中,又以父子、母子關(guan) 係最為(wei) 基本,不管一個(ge) 人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多麽(me) 簡單,都必須處理父子、母子關(guan) 係,因此儒家將孝當作倫(lun) 理的基礎,做到了孝,並將之推及其他社會(hui) 關(guan) 係中,才能建立起儒家以禮為(wei) 基礎的政治框架,《論語》中“孝悌也者,其為(wei) 仁之本與(yu) ”,說的就是這個(ge) 道理。
重視孝的一個(ge) 直接後果,就是推崇複仇。《春秋公羊傳(chuan) ·莊公四年》記載齊襄公攻滅紀國,以報自己九世祖齊哀公因為(wei) 紀國國君的讒言被殺之仇,《公羊傳(chuan) 》評價(jia) 這件事說:“九世猶可以複仇乎?雖百世可也。”在國家層麵如此,個(ge) 人層麵也一樣。《周禮·秋官·朝士》說:“凡報仇者,書(shu) 於(yu) 士,殺之無罪。”報仇之前,需要先在朝士處登記,隻要登記了,殺死仇人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到了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對父親(qin) 的孝又與(yu) 對君王的忠深度結合,地方舉(ju) 薦官員,考察的最重要品質是孝與(yu) 廉,正是出於(yu) “忠孝合一”的理論。
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官方開始大力宣揚孝道,褒獎孝子。為(wei) 父母複仇的行為(wei) ,也在獎賞之列。東(dong) 漢有一個(ge) 酷吏叫陽球,少年時因母親(qin) 被郡吏所辱,糾集數十少年殺死了辱母者全家,結果被舉(ju) 為(wei) 孝廉;又有一位士人叫韓暨,他的父親(qin) 與(yu) 兄長因為(wei) 遭人誣告,差點被判死刑,韓暨暗中收買(mai) 殺手,殺死了誣告者,用他的人頭祭奠父親(qin) ,最終也被舉(ju) 為(wei) 孝廉;還有一位叫周黨(dang) 的,少年時父親(qin) 曾被人當眾(zhong) 羞辱,後來周黨(dang) 去太學學習(xi) ,了解了“複仇之義(yi) ”,於(yu) 是輟學回家,與(yu) 辱父者交戰,雖然最後沒打贏,但卻立刻聲名鵲起,受到各級政府的禮聘。在漢章帝時期,甚至還頒布了一道《輕侮法》,規定殺死侮辱父母的仇人,可以不獲死刑。雖然這道法令在下一代漢和帝時就被廢除,但也說明了漢代對複仇的極度寬容。
但是,容許隨意複仇也會(hui) 產(chan) 生很多弊端。比如東(dong) 漢初期思想家桓譚曾上奏光武帝,說當時的風氣崇尚複仇,即使是怯弱之人,遇見父母被侮辱殺害的情況,也會(hui) 處心積慮殺死仇人,而且複仇時為(wei) 了斬草除根,常常會(hui) 殺死仇人整個(ge) 家族,如果沒有殺死對方全家,那麽(me) 對方的親(qin) 人又會(hui) 反過來複仇,結果冤冤相報,沒完沒了。漢和帝時大臣張敏提出,如果《輕侮法》持續施行下去,難免會(hui) 有地方豪強打著複仇的旗號濫殺無辜,排除異己,反而會(hui) 使善人遭難,小人得誌。這些都是過度崇尚複仇產(chan) 生的弊端。
更重要的是,如果國家的臣民可以用複仇的名義(yi) 隨意殺死其他臣民,那麽(me) 國家的法律與(yu) 執法機關(guan) 的權威性就會(hui) 大大降低,國家對臣民的控製力也會(hui) 相應減弱。此外,在戰亂(luan) 頻仍的時代,幾乎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承受著親(qin) 人被殺的痛苦,如果這些人都去私自複仇,互相殘殺,那麽(me) 不論他們(men) 成功與(yu) 否,國家可以控製的軍(jun) 隊和人口都會(hui) 受到相當的損害,這對於(yu) 戰亂(luan) 之後凋敝的國力顯然是相當不利的。
所以,在天下形勢比較混亂(luan) 的魏晉南北朝時期,許多帝王都下達過禁止複仇的命令,如三國時魏文帝曹丕曾下達詔書(shu) 說:“今海內(nei) 初定,敢有私複仇者,皆族之。”北魏太武帝曾下達詔書(shu) 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jue) ,不聽私輒報複,敢有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yu) 同罪。”也就是說,如果因為(wei) 複仇而殺人,不但複仇者需要償(chang) 命,而且複仇者的家族也會(hui) 被株連,這比一般殺人者受到的懲罰還要嚴(yan) 厲得多。這些都反映了後世君主為(wei) 了扭轉漢朝複仇之風所做的努力。
唐代的複仇風氣
雖然漢代以後的曆代君主都努力想要遏製複仇的風氣,但是儒家孝的觀念早已滲入了中國人的血液中。因此,唐代的官方雖然不鼓勵複仇,但在儒士和百姓那裏,複仇仍然作為(wei) 孝的最高表現為(wei) 人所稱頌。王維年輕時寫(xie) 過一首《燕支行》,便將“報仇隻是聞嚐膽,飲酒不曾妨刮骨”當作男子漢氣概的最高表現。
唐人薛用弱《集異記》中記載了一個(ge) 故事,說長安城中有位縣尉,某日在街上遇見一位婦人,婦人自願嫁給他為(wei) 妻。這位妻子一切都好,就是每天一到晚上便會(hui) 失蹤,半夜才回家。丈夫開始時還有疑心,害怕妻子暗中背叛自己,但久而久之,夫妻日漸恩愛,又生下一個(ge) 男孩,便不再起疑。有一天,縣尉的妻子又一次夜中出門,半夜回家時手中拿著一個(ge) 包裹,打開看時,卻是一顆頭顱。妻子告訴縣尉,自己的父親(qin) 曾被人陷害而死,當時自己年紀小,無法報仇,得知仇人來到長安,便也隨之而來,每日伺機報仇,今天終於(yu) 大仇得報,砍下了仇人的頭顱。說完後,她又叫來自己的孩子,與(yu) 之親(qin) 熱,並且說:“孩子有位殺人的母親(qin) ,以後一定會(hui) 被人輕賤。”說罷忽然將孩子殺死,飄然而去。
這個(ge) 血淋淋的故事,後來被金庸先生寫(xie) 到了《三十三劍客圖》中,金庸對她的評價(jia) 是:“心狠手辣,實非常人所能想象。”但在唐代儒生那裏,這位女子卻享盡溢美之詞。中唐文人崔蠡寫(xie) 過一篇《義(yi) 激》表彰她:“婦人求複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殺其子,捐其夫,子不得為(wei) 恩,夫不得為(wei) 累。推之於(yu) 孝斯孝已,推之於(yu) 義(yi) 斯義(yi) 已,孝且義(yi) 已,孝婦人也。”不但不覺得她的棄夫殺子之舉(ju) 有什麽(me) 不妥,還覺得這位女子是孝義(yi) 兩(liang) 全,並且認為(wei) “自國初到於(yu) 今,僅(jin) 二百年,忠義(yi) 孝烈婦人女子,其事能使千萬(wan) 歲無以過”。這樣的評價(jia) ,當代人也許無法理解,但在唐人那裏確是主流觀點。另一篇很有名的唐人傳(chuan) 奇《謝小娥傳(chuan) 》中,主角謝小娥的父親(qin) 和丈夫為(wei) 江賊所殺,謝小娥探知仇人姓名後,偽(wei) 裝成男子,在仇人家中做用人,兩(liang) 年之中做牛做馬,任勞任怨,終於(yu) 獲得了仇人的信任,於(yu) 是趁著仇人和同夥(huo) 宴飲大醉之際,將仇人殺死,並引領官府將這夥(huo) 江賊一網打盡。《謝小娥傳(chuan) 》中特別提到,謝小娥複仇成功後回到家鄉(xiang) ,鄉(xiang) 裏人不但不因為(wei) 她殺過人而有所畏懼,反而“裏中豪族爭(zheng) 求聘”,這也反映了唐人對謝小娥複仇故事背後孝之品格的稱賞。
唐代官方也特別重視孝道,唐玄宗曾親(qin) 自注釋《孝經》,在序中強調“孝者,德之本”,試圖恢複以孝治天下的傳(chuan) 統。朝廷常常會(hui) 尋找各地的孝子德行,加以推廣和旌表。作為(wei) 孝的重要體(ti) 現,“父之仇,弗與(yu) 共戴天”也是朝廷非常重視的層麵。《唐律·賊盜律》規定,如果父母、祖父母被人殺害,子女不能與(yu) 仇人私自講和。如果貪圖財利,不去告發仇人,就要受到流放兩(liang) 千裏的懲罰;就算沒有受到仇人的賄賂,知曉有人殺了自己的父母、祖父母,三十天以上沒有報告官府的,同樣也要承擔罪責。《舊唐書(shu) ·裴潾傳(chuan) 》中記載了一個(ge) 故事:唐穆宗時有一位叫柏公成的百姓,母親(qin) 無辜被公府中的官員曲元衡殺害,柏公成收受了曲元衡的賄賂,沒有向官府告發。最後事情敗露,曲元衡和柏公成被捕,曲元衡因為(wei) 父親(qin) 官職較高,抵消了一部分殺人罪過,隻被杖責六十,流放邊地,而收受賄賂的柏公成,則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最終被判處死刑,後來雖然天下大赦,柏公成也沒有獲得赦免。從(cong) 這個(ge) 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唐人眼裏,不報父母之仇,比殺人的罪過還要嚴(yan) 重。
唐代複仇案的處理程序
唐代的法律雖然不允許子女與(yu) 殺害父母的仇人私自講和,但也並不允許他們(men) 自己殺人報仇。從(cong) 朝廷的角度講,如果父母被殺,子女應該做的是報告官府,待官府審理以後將犯人依法處死,明正典刑。這也很容易理解:在朝廷控製力不強的時代,官方在地方的人手與(yu) 權威都不足夠,無法解決(jue) 每一樁仇怨,隻能默許百姓私力救濟;到了唐代,朝廷對地方的控製力空前強大,地方上的大多重要問題,都可以用朝廷的力量解決(jue) ,在這個(ge) 時候,如果依然允許私人複仇,那麽(me) 朝廷費盡心力編纂刑律,建立司法體(ti) 係,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yi) 了。所以,在唐律中,對報仇殺人的行為(wei) 沒有任何容赦,原則上與(yu) 其他形式的殺人相同,都需要判處死刑。
然而,朝廷的力量雖然強大,畢竟也不可能麵麵俱到,如果真的遇見私自殺害仇人的情況,從(cong) 傳(chuan) 統倫(lun) 理來說值得表揚,從(cong) 法律條規來看必須嚴(yan) 懲,那麽(me) 究竟應該怎麽(me) 判決(jue) 呢?
孝子或孝女殺死仇人之後,通常有兩(liang) 種後續選擇:一是像《集異記》中縣尉的妻子那樣遠走高飛,一是自己去有關(guan) 部門自首。如果在殺人以後遠走高飛,自然不涉及判決(jue) 的問題,但兩(liang) 家恩怨的始末、死者罪有應得的事實,也就無法讓世人知曉。因此,大部分複仇者在成功殺死仇家之後都會(hui) 向有關(guan) 部門自首,以求將自己的事跡傳(chuan) 播給更多人,一來可以讓人們(men) 了解仇人的罪惡,二來也可以讓世間稱頌自己的孝行。
唐朝的地方行政,總體(ti) 上實行“州-縣”二級製,啟動司法程序需要由下到上,逐級上訴。在複仇殺人之後,如果想跳過州、縣直接去皇宮訴冤,那麽(me) 很可能還沒有走到長安就已經被前來捕捉的胥吏擒住,自首也就無從(cong) 談起了。所以在唐代的複仇案件中,我們(men) 經常看到孝子或孝女殺死仇人之後立刻“詣官自陳”或者“自囚詣官”,這裏的“官”主要就是指縣官。
唐朝縣一級的行政官員由縣令、縣丞和數名縣尉組成,其中縣尉負責稅收、戶籍、倉(cang) 庫、捕盜、案件審理等具體(ti) 事務。複仇者自首時,首先需要到衙門中,找分管案件審理的縣尉說明情況,當然,自己不出麵,由鄉(xiang) 裏長官或者親(qin) 友幫忙自首也是可以的。縣尉接受案件之後,就要四處尋找證人,收集證據,進行審理,形成一個(ge) 判決(jue) ,並寫(xie) 成案卷。不過,縣尉在完成判決(jue) 以後,僅(jin) 有權限執行杖責以下的懲罰,複仇案一般涉及人命,事關(guan) 重大,所以之後還要上報到州府複核。
州府中辦理各方麵具體(ti) 事務的人叫參軍(jun) ,負責審理案件的叫法曹參軍(jun) ,法曹參軍(jun) 的權限比縣尉略高,在審理之後可以執行徒刑以下的懲罰,但死刑和流放之刑,還必須送到中央的尚書(shu) 省。尚書(shu) 省負責司法案件的部門是刑部,不過刑部不負責具體(ti) 審理,隻是閱讀案卷,對州縣審理結果進行基本判斷之後,按照具體(ti) 情況決(jue) 定是否三審。像死刑這樣的重大案件必須要經過三審,具體(ti) 審理交付中央司法機關(guan) 大理寺進行。大理寺審理之後,如果覺得案情與(yu) 判決(jue) 無誤,需要將案卷交給中書(shu) 門下複核,最後以皇帝名義(yi) 審批,才算最後定讞。在這層層複核的過程中,任何一級司法部門覺得案情有問題,都可以發回下級機構重新審理,這個(ge) 過程常常能延續好幾年。比如《新唐書(shu) ·孝友傳(chuan) 》中記載了一起兄弟複仇殺人案,兄弟倆(lia) 一起殺死了殺父仇人之後,同時自首,都號稱仇人是自己所殺,司法部門為(wei) 了弄清案情,前後審理了三年之久,終於(yu) 判斷出弟弟是主謀。
到這裏,複仇殺人案已經接受了縣府、州府、刑部、大理寺、中書(shu) 門下等多個(ge) 部門的反複核查,終於(yu) 有了一個(ge) 結果。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貞觀五年,唐太宗為(wei) 了避免自己或者有司在一時衝(chong) 動之下濫殺無辜,下詔:“凡有死刑,雖令即決(jue) ,皆須五複奏。”這則詔令後來被編入了令典,規定在京城執行死刑的,在處決(jue) 前一天要複奏兩(liang) 次,處決(jue) 的那一天要複奏三次,五次全部批準,才能最終執行;在外地執行死刑的,下達命令第一天複奏一次,第二天複奏兩(liang) 次,三次均得到批準才能執行。如果沒有等到批文就擅自執行死刑,執行者要受到流放兩(liang) 千裏的嚴(yan) 厲懲處。
對於(yu) 事實清楚、可以明確判斷的死刑案件,經過這麽(me) 一長串上報和複核之後,就算是結束了;但是對於(yu) 那些判決(jue) 有爭(zheng) 議的案件,則需要啟動另一個(ge) 程序。《舊唐書(shu) ·刑法誌》記載了一條規定:“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jue) ,尚書(shu) 省眾(zhong) 議之,錄可為(wei) 法者送秘書(shu) 省。”對於(yu) 那些情節或者量刑有疑問的案件,需要由尚書(shu) 省組織京城的各類官員集中討論,決(jue) 定最終的判決(jue) 方式,並將討論內(nei) 容中值得參考的部分記錄下來,保存為(wei) 官方檔案,供後世斷案參考。唐武宗會(hui) 昌年間又曾下詔,規定那些“事關(guan) 禮法,群情有疑”的判決(jue) ,都需要讓尚書(shu) 省官員與(yu) 禮法專(zhuan) 家參加討論。在複仇殺人案中,殺人者雖然違反了唐朝的律法,但行為(wei) 又能在儒家經典中找到依據,符合“事關(guan) 禮法,群情有疑”的定義(yi) ,因此常常會(hui) 進入這個(ge) “眾(zhong) 議之”的討論程序。
到了“議”的環節,這起案件就已經成了震動朝廷中央的大事,大理寺的法官、尚書(shu) 省六部的正副長官、中書(shu) 省的樞機大臣、門下省的諫官、太學與(yu) 太常寺的儒家學者等各類中央要員,都會(hui) 參與(yu) 到討論之中。在唐武宗的詔書(shu) 中還說:“如郎官、禦史有能駁難,或據經史故事,議論精當,即擢授遷改以獎之。”如果議論精彩,還能夠升官加爵,這就大大激勵了所有參與(yu) 討論的官員,他們(men) 無不殫精竭慮,力爭(zheng) 提出精彩的討論意見,抓住這次升官立名的機會(hui) 。
從(cong) 陳子昂到柳宗元:一場跨越百年的辯論
唐代著名文學家中,陳子昂、柳宗元和韓愈都參加過對複仇案件的討論,他們(men) 的討論意見不但詞采斐然,而且引經據典,邏輯嚴(yan) 密,體(ti) 現了很高的經學和文學修養(yang) ,因此都流傳(chuan) 至今。從(cong) 他們(men) 的議論中,我們(men) 也可以看出唐代士大夫對禮法關(guan) 係的理解。
陳子昂和柳宗元的討論,都集中在同一起複仇案上。在武後時,有一位名叫徐元慶的男子,父親(qin) 被縣尉趙師韞所殺。事發之後,知法犯法的趙師韞並沒有受到追究,仕途反而越來越順,最後做到了禦史,而徐元慶則矢誌報仇,隱姓埋名,尋找機會(hui) ,終於(yu) 趁趙師韞在旅驛住宿之時將其殺死,之後立刻報官自首。司法部門接手這起案件之後,不敢擅自判斷,上交到了武後手中。武後覺得徐元慶謹守孝道,不應處死,於(yu) 是召集群臣討論。
此時陳子昂正在門下省擔任左拾遺,有資格參加集議。他提出意見說,徐元慶為(wei) 父報仇,成功後立刻自首,確實可算令人崇敬的“烈士”,但是國家製定刑罰,就應該嚴(yan) 格遵守,如果總是破例,就會(hui) 給壞人製造逃避懲罰的機會(hui) ,也可能引起無限製的互相仇殺。而且徐元慶之所以偉(wei) 大,正因為(wei) 他不顧自身的安危,寧可被處死也要為(wei) 父報仇,如果朝廷赦免徐元慶的罪過,等於(yu) 剝奪了他舍生取義(yi) 的機會(hui) ,反而有損他的美名。因此,應該先依法將徐元慶處決(jue) ,再由朝廷出麵,表彰他的行為(wei) 。
在陳子昂的認識中,禮和法是互不幹涉的兩(liang) 個(ge) 領域,徐元慶違反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懲罰,唐律中既然沒有規定複仇殺人可以減刑,就不能因為(wei) 犯罪者的行為(wei) 符合禮教而隨意修改判決(jue) ,否則法律的權威性就會(hui) 蕩然無存。至於(yu) 徐元慶的行為(wei) 中值得稱頌的地方,隻要放在禮的領域,由朝廷出麵旌表即可。這樣的認識,與(yu) 當代法律體(ti) 係中對法規普遍適用原則的重視是相符合的。
陳子昂的意見,同時照顧到了法和禮,也考慮到複仇者對自身行為(wei) 的認識以及對後果的預期,確實非常全麵,再加上文采斐然,被當時參與(yu) 討論的人普遍認可,因此被當作經典案例記錄了下來,收入朝廷檔案之中。將近一百年之後,有一位年輕人閱讀朝廷檔案時發現了這條記載,他在仔細閱讀比對當年的案卷後發現,陳子昂的說法看似麵麵俱到,實則沒有觸及案件的本質,所做的判決(jue) 有很大的問題。因此,這位年輕人寫(xie) 作了一篇《駁複仇議》,重新討論了這起一百多年前的案件。這位年輕人就是後世成為(wei) 古文宗師的柳宗元。
柳宗元在《駁複仇議》中說,禮法和刑罰,看上去是兩(liang) 個(ge) 領域,但聖人製定它們(men) ,都是用來彰顯道德,懲罰過惡,教育人們(men) 什麽(me) 該做,什麽(me) 不該做,從(cong) 這個(ge) 層麵上看,禮與(yu) 法本質上是應該在倫(lun) 理層麵“統於(yu) 一”的。陳子昂的提議,看上去似乎於(yu) 禮於(yu) 法都沒有違背,但卻並沒有回答“該不該殺死殺父仇人”這個(ge) 問題,後世人看到朝廷將一個(ge) 人處死之後,馬上又出來旌表他,隻會(hui) 覺得立場混亂(luan) ,這違背了聖人訂立禮法的初衷。那麽(me) 究竟該如何判決(jue) 呢?柳宗元認為(wei) ,這起案件之所以無法定讞,是因為(wei) 人們(men) 都將目光集中到了複仇殺人案上,忘記了這起案件之前還有一起殺人案,那就是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父親(qin) 的案件。
當時趙師韞的身份是一名縣尉,按照朝廷的規定,縣尉本來就有審判及杖責犯人的權力。如果徐元慶的父親(qin) 真是因為(wei) 犯罪被杖責,最後傷(shang) 重而死,那麽(me) 他是死於(yu) 朝廷律法,而不是死於(yu) 趙師韞,徐元慶找趙師韞複仇,就是蔑視朝廷法律,理應處斬,而且也沒有旌表的必要。但如果趙師韞是因為(wei) 私人原因殺死了徐元慶的父親(qin) ,那麽(me) 按照律法,朝廷是應該捉拿趙師韞問罪的,然而最終趙師韞不但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反而仕途亨通,證明律法沒有得到執行,這就是朝廷的責任了。當法律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時,人們(men) 的行為(wei) 就應該在儒家經典中尋找依據,《春秋公羊傳(chuan) 》說:“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父受誅,子複仇,此推刃之道,複仇不除害。”如果父親(qin) 是因為(wei) 犯罪被殺的話,兒(er) 子為(wei) 他複仇隻能引起更多仇恨,永遠沒有辦法實現正義(yi) ;但如果父親(qin) 不是因為(wei) 犯罪被殺,那麽(me) 兒(er) 子為(wei) 父報仇就是合理的。在徐元慶的案件中,他因為(wei) 官府無法為(wei) 自己主持正義(yi) ,采用了私力救濟的方法,既報了父仇,又尊重法律而自首,可以說是忠義(yi) 兩(liang) 全了。這樣的人既尊重禮,也尊重法,處死他是讓世上少了一個(ge) 義(yi) 士,表彰他又無法調和禮與(yu) 法的矛盾,因此柳宗元認為(wei) 陳子昂的說法實在是“黷刑壞禮”,不應該繼續參考。
陳子昂對徐元慶案的關(guan) 注點,集中在如何調和禮與(yu) 法的衝(chong) 突上,對案件本身並沒有深入分析,而柳宗元的駁議則詳細分析了徐元慶麵對的情況,指出他的複仇發生在朝廷無法明正典刑的前提下,實屬無奈之舉(ju) ,因此應該釋放。這樣的分析顯然比陳子昂更為(wei) 具體(ti) ,也更對具體(ti) 的複仇者負責。
但是,柳宗元的分析僅(jin) 針對徐元慶一個(ge) 人有效,如果以後遇見了其他類型的複仇案,又該怎麽(me) 辦呢?在柳宗元寫(xie) 作《駁複仇議》的二十餘(yu) 年後,他的好朋友韓愈也參與(yu) 了對複仇問題的討論。
元和六年,富平縣有一位叫梁悅的孝子,在手刃殺父仇人後到縣裏投案自首,司法機關(guan) 不知該如何定罪,唐憲宗便發出詔書(shu) ,命令尚書(shu) 省官員集體(ti) 商議。時任尚書(shu) 省職方員外郎的韓愈應詔寫(xie) 了一篇《複仇狀》,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與(yu) 陳子昂和柳宗元相比,韓愈的著眼點更為(wei) 別出心裁,他認為(wei) ,之所以唐代對複仇案的判決(jue) 總會(hui) 引來爭(zheng) 議,最關(guan) 鍵的原因在於(yu) 唐律之中沒有任何關(guan) 於(yu) 複仇殺人如何判決(jue) 的記載,之所以會(hui) 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因為(wei) 律法製定者的疏忽,而是因為(wei) 複仇案的情況非常複雜,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一個(ge) 人是因為(wei) 犯法被處決(jue) ,那麽(me) 他的死是罪有應得,子孫複仇應該以殺人論處;如果一個(ge) 人是無辜被殺,子孫先報告官府,經過官府的允許後複仇,則應該判他無罪;但如果被殺之人的子女年紀很小,力量很弱,不敢把複仇的事聲張出去,隻能趁著仇人不注意偷襲,在這種情況下,又需要區別對待。為(wei) 了照顧這種種不同的狀況,唐律的編定者特地省略了處理複仇者的具體(ti) 條文,就是要讓司法人員詳細分析具體(ti) 情況之後,再按照儒家經典的記載做最終定奪。因此,韓愈並沒有直接對梁悅的處罰方式提出建議,而是建議皇帝下詔,以後遇見為(wei) 父複仇的案件,都要經過尚書(shu) 省集中討論,才能下最終判決(jue) 。
乍看之下,韓愈似乎沒有提出任何建設性的意見,但是他的思路卻是正確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之處,如果判案者不仔細研究具體(ti) 案情,隻憑個(ge) 人好惡或者對禮法的理解隨意做出決(jue) 定,這實在是一種草菅人命的做法。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判決(jue) ,都關(guan) 係到一個(ge) 生命是否能延續,韓愈的建議,實際上是想在尚書(shu) 省討論過程中,強製將每一起複仇案件所有情況都梳理清楚,這才不會(hui) 犯下殺人或者縱容殺人犯的過錯。而這樣的思想,與(yu) 今天司法過程中的庭審辯論環節正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在大部分人的想象中,中國古代是典型的人治或禮治國家,雖然有法律條文,也差不多形同虛設。但了解了唐代複仇殺人案的審判、辯論過程之後,我們(men) 會(hui) 發現,唐人在麵對法律條文時,都是帶著相當程度的敬意的。雖然複仇殺人符合儒家禮教,但是所有討論者都在試圖在禮和法之間找到協調點,沒有任何一個(ge) 人提出要直接修改法律或者無視法律以服從(cong) 禮的規定。而麵對人命關(guan) 天的死刑案件,包括皇帝在內(nei) 的所有人,都不斷不憚其煩地分析每一個(ge) 細節,試圖找出十全十美的解決(jue) 方案。這種對生命的敬重與(yu) 慎重,到今天依舊值得我們(men) 學習(xi) 。
參考資料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yu) 中國社會(hui) 》,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
陳璽:《禮法衝(chong) 突與(yu) 程序救濟——以唐代複仇集議機製為(wei) 線索》,《原道》第32輯。
王立:《中國古代複仇文學主題》,東(dong) 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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