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反蒙麵法》來了,香港能證明自己的自治能力嗎?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9-10-10 01:42:29
標簽:反蒙麵法、香港逃犯條例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反蒙麵法》來了,香港能證明自己的自治能力嗎?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觀察者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九月初十日戊寅

          耶穌2019年10月8日

 

香港反修例運動延燒四月有餘(yu) ,至今仍維持暴力高位不退,其內(nei) 部本土化動力與(yu) 外部極限施壓的幹預力非同一般,確係1997年回歸以來最大的管治性危機,也是香港民主與(yu) 社會(hui) 運動轉向體(ti) 製外及暴力化之“勇武路線”的分水嶺。這一質變發生於(yu) 香港回歸22年之際,是“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危機與(yu) 考驗,是無法回避但又有跡可循且可以逐步破解的管治難題。風起於(yu) 青萍之末,反修例運動正好給了“一國兩(liang) 製”全麵體(ti) 檢與(yu) 康複的“保健契機”。港式“反蒙麵法”的出台就是因應這一危機的重要法律手段。

 

港式“反蒙麵法”的官方名稱是《禁止蒙麵規例》,是特首依據其基本法職責與(yu)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法定授權,連同行政會(hui) 議協商通過而製定的香港“緊急法”下的第一部行政規例。這一規例屬於(yu) 香港特區法律中的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先行生效,但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呈遞立法會(hui) 備案審查,進行一種“否決(jue) 式審議”,即隻要不否決(jue) 則繼續生效。這一立法程序與(yu) 常規性的法例製定有別,帶有行政緊急立法的法律性質。

 

盡管特首宣稱反蒙麵法出台不等於(yu) 宣布緊急狀態,而是基於(yu) 公共安全理由的特別行政立法,但作為(wei) 其法律基礎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則有著“香港緊急法”的法律定位,源自港英時期法律,在1967年暴動處理過程中使用過,1997年回歸時通過法律適應化轉化為(wei) 特區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反蒙麵法”是第一步,特首未來仍可依據運動暴力的升級情況製定其他類別的行政規例,甚至出台真正意義(yi) 上的緊急狀態相關(guan) 法律。特首的這一行政特別立法權是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是特區政治體(ti) 製之“行政主導製”的重要組成部分。

 

 

 

港警執法現場,要求集會(hui) 者摘下口罩

 

該法10月5日生效以來,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收尾環節出現兩(liang) 大平行發展的趨勢特征:其一,示威者針對“港版反蒙麵法”的過激反應衍生出更大規模的暴力行為(wei) ;其二,運動參與(yu) 人數及可持續性走低,民意支持度不斷下滑,甚至出現了政治性的“用工荒”和應急高薪招募現象。這場運動逐步呈現出“人數越少,暴力越強”的畸形特征。

 

反蒙麵法是特區政府依法止暴製亂(luan) 的重要法律步驟,對警方現場執法提供更有力法律依據和權力,也對示威者的參與(yu) 行為(wei) 和打砸搶燒的暴力行為(wei) 構成一定的心理和法律威懾。不過,這隻是運動收尾的初步嚐試,若未來暴力持續升級,特區政府應當在“緊急法”下製定更多支持警權的行政規例,以“法律”武裝一線警察,對市民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

 

麵對香港反修例運動的變質異化,國人痛心疾首,香港亦有相當數量的民眾(zhong) 持續遭受人身與(yu) 財產(chan) 重大損害,有些敢怒不敢言,有些則仗義(yi) 執言,挺身而出。特區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管治責任去保護市民,維護法治,阻斷暴力,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

 

香港法院亦覺察和衡量出這場運動嚴(yan) 重破壞法治的極端危害性,從(cong) 而連續否決(jue) 反對派關(guan) 於(yu) 《禁止蒙麵規例》延遲生效的臨(lin) 時禁製令申請。法官理解到這一規例是基於(yu) 法律授權而作出的、旨在終結暴力與(yu) 恢複法治的管治舉(ju) 措,延遲或禁止生效不符合香港法治的保護需求。至於(yu) 反對派的司法複核申請,則需要法院更細致的審查與(yu) 判斷,隻能審慎地延後處理。從(cong) 比較法及規例本身的條文設計來看,其合憲性與(yu) 合法性是可以經受考驗的,反對派尋求司法複核阻斷新法效力難以成功。

 

這場社會(hui) 運動早已不是所謂的和平理性示威或者公民抗命,因為(wei) 這兩(liang) 者都嚴(yan) 格排斥暴力犯罪。特別是公民抗命的主流傳(chuan) 統中並不存在對暴力的宣揚、崇拜與(yu) 極限實施,沒有“暴力美學”的任何空間。無論是印度甘地的版本,還是美國馬丁·路德·金的版本,乃至於(yu) 羅爾斯等人的規範性公民抗命理論,均堅持嚴(yan) 格的“非暴力原則”。與(yu) 既往運動的“非暴力原則”相比,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最大異化特征在於(yu) 毫無節製地使用暴力,以勇武路線完全取代和平路線。

 

這場運動的另外一個(ge) 顯著的異化特征則在於(yu) 對“法律責任”的完全漠視與(yu) 回避,甚至認為(wei) “抗爭(zheng) 無罪,造反有理”,這與(yu) 公民抗命中“主動認罪,道德擔當”的美德要素完全不符。故這並不是一場典型或正常的社會(hui) 運動,而是一場充斥暴力犯罪與(yu) 私刑泄憤欲望的社會(hui) 造反與(yu) 騷亂(luan) ,不具有現代民主邏輯下的基本的正當性與(yu) 合理性,也缺乏對社會(hui) 運動基本秩序與(yu) 責任美德的遵循。也因此,這絕不是周保鬆之類的“政治牧師”咒語連連的“黃金時代”,而是香港民主與(yu) 社會(hui) 運動的“黑暗時代”,是“勇武”壓倒“和平”的理性崩解與(yu) 倒退。

 

這是香港民主民粹化與(yu) 異化的典型爆發,運動本身在口號與(yu) 文宣上的華麗(li) 辭藻乃至於(yu) 機巧性邏輯無法洗刷破壞性的罪責:

 

第一,以“民主”為(wei) 名與(yu) 香港幾乎所有的核心價(jia) 值為(wei) 敵,其中尤其以破壞法治為(wei) 最顯著特征。其他核心價(jia) 值還包括尊重他人自由權利和生命安全,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霸淩弱者等。

 

第二,以無序的街頭民主破壞基本法保障的代議民主,以七月一日暴力占領立法會(hui) 為(wei) 特征。這如果不是台灣“太陽花學運”的青年模仿秀,就是香港民主的自我背叛,因為(wei) 立法會(hui) 整體(ti) 是依法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的。

 

第三,無節製地勾結外部勢力,持續從(cong) 事破壞國家利益的違法活動。這些活動不因為(wei) 23條立法未完成而在法律上不受譴責和追懲,香港本地法律存在檢控資源和空間,隻是既往多有放縱。

 

第四,以勇武路線取代和平路線,不僅(jin) 直接背叛了傳(chuan) 統泛民主派的合法抗爭(zheng) 立場,更是突破了所謂“公民抗命”的非暴力原則,是一種極端化乃至於(yu) 恐怖化的純粹犯罪行為(wei) 。

 

第五,突破“成年政治”原則,在極端對抗的政治現場動員、蠱惑與(yu) 煽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對未成年人心智與(yu) 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轉、難以修複的持久性傷(shang) 害,甚至出現了許多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侵事件,道德淪喪(sang) 。

 

第六,以持續的暴力衝(chong) 擊、霸淩與(yu) 恐嚇,對香港未來的選舉(ju) 政治造成一種特別的脅迫性效應,造成不同意見者不敢發聲甚至不敢參加投票。這是對香港民主價(jia) 值與(yu) 民主程序的嚴(yan) 重破壞,類似於(yu) 納粹黨(dang) 對魏瑪民主的破壞行為(wei) 。年底區議會(hui) 選舉(ju) 出現“脅迫性選舉(ju) ”的問題,值得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hui) 從(cong) 政治和法律上嚴(yan) 正對待,以嚴(yan) 格保護香港基本法下的民主秩序。

 

從(cong) 連登討論區的“黑暴”言論到運動現場的打砸搶燒,其中不乏窮凶極惡之徒,甚至有外國勢力現場煽動與(yu) 蠱惑,但也有大量青少年學生陷入一種阿倫(lun) 特意義(yi) 上的“平庸之惡”(the banality of evil)。他們(men) 的魯莽、空洞和凶殘,是其心智不全和靈魂淺陋的表現。他們(men) 甚至並不理解自身暴行的道德屬性與(yu) 危害,不理解任何自由或正義(yi) 理由都無權剝奪他人同等的權利和安全。他們(men) 不是民主的代表與(yu) 化身,隻是民粹化的棋子和工具。當然,平庸不是免責事由,但香港教育造成了“平庸的廢青”,又將其“武裝”為(wei) “非法的暴徒”,成為(wei) 香港內(nei) 外勢力任意指揮和犧牲掉的工具與(yu) 棋子,則是可以深切反思的。

 

麵對這場運動給“一國兩(liang) 製”造成的觀念危機及對香港前途的嚴(yan) 重打擊,我們(men) 有必要重溫“一國兩(liang) 製”的政策初衷,凝聚“一國兩(liang) 製”行穩致遠的製度共識,恰如其分地平衡理解“一國兩(liang) 製”的內(nei) 在辯證關(guan) 係。“一國兩(liang) 製”構思於(yu) 1949年以來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ti) ,當時確立了對港澳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早期國家理性政策以及對台灣的“一綱四目”政策綱領。

 

 

 

相關(guan) 人士呼籲訂立禁蒙麵法,製止暴亂(luan)

 

1978年以來,鄧小平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針對港澳台問題作出創造性的政策設計,促成了港澳回歸及兩(liang) 個(ge) 基本法的製定。“一國兩(liang) 製”始終是國家性戰略,始終是國家現代化總體(ti) 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基本的製度功能區間涵括:(1)國家統一;(2)經濟現代化;(3)製度現代化;(4)終結冷戰世界觀與(yu) 冷戰秩序,探索世界和平之道。鄧小平的“一國兩(liang) 製”實踐側(ce) 重前兩(liang) 項功能,而習(xi) 近平的“一國兩(liang) 製”實踐側(ce) 重後兩(liang) 項功能。國家在“一帶一路”與(yu) “粵港澳大灣區”戰略中的香港角色設計,是以後兩(liang) 項功能為(wei) 依據的。

 

香港的“一國兩(liang) 製”勢必經曆此次運動而走入“下半場”,進入五十年不變的後半段演變周期。兩(liang) 條路線的衝(chong) 突與(yu) 選擇已經擺在香港人麵前:到底是全麵準確理解和追隨“一國兩(liang) 製”完整而自然展開的新功能路線,以融入發展方式對國家做出新的貢獻,還是堅定追隨西方勢力謀求香港的完全自治乃至分離路線。

 

隨著中美關(guan) 係的裂變與(yu) 世界權力體(ti) 係的重構,“一國兩(liang) 製”的既往平衡已被打破,其樂(le) 融融與(yu) 模糊共存的時代結束了。香港若不能及時調整轉型,恐陷入長期衰落之中,精英與(yu) 資本的出走難以避免。在高度自治的管治秩序下,香港社會(hui) 必須承擔起自救責任,以與(yu) 高度自治相稱的、國家可信任的方式止暴製亂(luan) 、恢複法治、維護社會(hui) 秩序與(yu) 國際地位以及尋求在一帶一路和大灣區戰略中轉化自身剩餘(yu) 優(you) 勢,給香港社會(hui) 尤其是青年人一條合法、合理、可持續的出路。

 

如果繼續“過度政治化”,一味訴諸外國幹預,一味聚焦選舉(ju) 炒作與(yu) 拉布對抗,一味迷戀街頭社運與(yu) 暴力宣泄,香港的停滯與(yu) 倒退是可以預期的。這是一個(ge) 僅(jin) 僅(jin) 對香港少數派政客及外部勢力有利的結果,而對國家利益、香港利益及“一國兩(liang) 製”的長期前途是重大的結構性損害。

 

總之,“反蒙麵法”隻是走出了運動收尾的重要一步,其法律效果乃至於(yu) 特區政府恢複法治的後續一係列努力,端賴於(yu) 香港社會(hui) 自身的理性自覺與(yu) 責任承擔。特區政府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對話,都需要民眾(zhong) 的理解、認同與(yu) 實際的行動支持。恢複法治與(yu) 社會(hui) 秩序是香港當前最大的公約數和公共利益,是香港社會(hui) 共同的危機事業(ye) 。這絕不僅(jin) 僅(jin) 是警隊的事情,或者政府的事情,這是每一個(ge) 真正愛香港的本地居民的事業(ye) 。

 

更進一步,如果香港連恢複法治的自治能力都欠缺,其高度自治地位的正當法權基礎就是可疑的,其對國家做出進一步貢獻的潛力與(yu) 能力也是可疑的。香港社會(hui) 必須向國家證明自己的自治能力與(yu) 貢獻能力,才能確保“一國兩(liang) 製”的國家理性與(yu) 功能區間的憲製適配性,“一國兩(liang) 製”也才可能繼續享有充分的實質正當性與(yu) 整體(ti) 民意基礎。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