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氏鄉(xiang) 約》中的廉潔思想
作者:張天社(西安文理學院曆史文化旅遊學院院長、教授)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廿九日丁卯
耶穌2019年9月27日


宋代藍田呂大鈞兄弟創製並踐行的《呂氏鄉(xiang) 約》中包含了豐(feng) 富的廉潔思想。
中國古代廉潔思想博大精深,體(ti) 量豐(feng) 富,不僅(jin) 存在於(yu) 官方典籍之中,也廣泛存在於(yu) 鄉(xiang) 規民約和私人著述之內(nei) 。我國第一部成文鄉(xiang) 約《呂氏鄉(xiang) 約》,就通篇蘊含著廉潔思想。
《呂氏鄉(xiang) 約》也稱《藍田鄉(xiang) 約》,由陝西藍田的呂大鈞兄弟於(yu)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製定並在當地推行。該鄉(xiang) 約對村民道德行為(wei) 規範和鄉(xiang) 村治理模式都產(chan) 生了重大影響。
《呂氏鄉(xiang) 約》建立在關(guan) 學思想基礎之上,繼承了關(guan) 學“明禮教,敦風俗”的致用宗旨和傳(chuan) 統文化“明德慎罰”的德治傳(chuan) 統,在其“德業(ye) 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大約文中,都含有豐(feng) 富的廉潔思想,對鄉(xiang) 民提出了相關(guan) 的要求。
在“德業(ye) 相勸”部分,約文提出鄉(xiang) 民要“能擇交遊,能守廉介”,就是能選擇良友交遊,能堅守廉潔品質。如果能做到這一點,就是有德,就是善行。相反,不能擇良友交遊,不能守持廉潔,就是無德,就是惡行。《呂氏鄉(xiang) 約》要求鄉(xiang) 民“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在“過失相規”部分,約文中有“犯義(yi) 之過”“犯約之過”和“不修之過”的界定,分別是指違犯道義(yi) 的過失、觸犯鄉(xiang) 約的過失、不重視修身的過失。
“犯義(yi) 之過”的表現之一,是“營私太甚”,也就是私心太重。《呂氏鄉(xiang) 約》舉(ju) 例說,“營私太甚”即“與(yu) 人交易傷(shang) 於(yu) 掊克者,專(zhuan) 務進取不恤餘(yu) 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與(yu) 人交易過於(yu) 貪心而使人吃虧(kui) 的,一心想攫奪財物而不計後果的,無緣無故愛求人借貸的,受人寄托卻乘機欺詐他人的。這些都是不廉潔的行為(wei) ,違反了道義(yi) ,要受到懲罰。
“不修之過”的表現之一,是“用度不節”,即“不計家之有無,過為(wei) 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呂氏鄉(xiang) 約》反對不管家庭經濟情況如何,過度奢侈浪費,不能安於(yu) 貧困而從(cong) 邪路上謀求收入的行為(wei) 。這就是孔子所說的“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
在“禮俗相交”中,廉潔思想體(ti) 現得更為(wei) 具體(ti) 。在婚姻、喪(sang) 葬和祭祀等禮俗場合中,不能鋪張浪費。在聚會(hui) 時,食物和飲酒的費用要與(yu) 平時用餐一樣,不能有絲(si) 毫浪費。遇到慶吊需要送禮,也要量力而行,不能超出限度。《呂氏鄉(xiang) 約》規定,婚嫁、慶賀等的禮錢,多不過三千文銅錢,少至一二百文銅錢;喪(sang) 葬時送禮,多不過五千文銅錢,少至三四百文;災患如水火、盜賊、疾病等,助濟者多不過三千文,少至二三百文。
在鄉(xiang) 約儀(yi) 式中,《呂氏鄉(xiang) 約》規定罰款的數目也不多。如“犯義(yi) 之過,其罰五百,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更輕微的過失,經人規勸後能改正的,隻記錄在案,都免予處罰。罰款數目的下限與(yu) 送禮數目相同,而上限最多不過五百,僅(jin) 是送禮上限的六分之一,這既體(ti) 現了鄉(xiang) 約的社會(hui) 教化宗旨,也體(ti) 現了儒家的“慎罰”思想。
對鄉(xiang) 約的主事即約正的人選,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唯一的要求是“正直不阿”,由大家推舉(ju) 一個(ge) 正直不阿的人擔任,目的在於(yu) 保證裁決(jue) 和賞罰的公平性。
在《呂氏鄉(xiang) 約》中,從(cong) 人們(men) 的行為(wei) 規範,到對過失的處罰,再到約正的選擇,處處可見廉潔的因子,可以說,《呂氏鄉(xiang) 約》是一個(ge) 廉潔的鄉(xiang) 約。
“廉潔”不僅(jin) 指反對貪汙腐化、鋪張浪費,也有潔身自好、公正無私的含義(yi) 。戰國時期屈原在《楚辭·招魂》中寫(xie) 道:“朕幼清以廉潔兮,身服義(yi) 爾未沫。”這是最早出現“廉潔”一詞的文獻。東(dong) 漢學者王逸注釋說:“不受曰廉,不汙曰潔”。也就是說,不接受他人饋贈的錢物,不讓自己的人品受到玷汙,就是廉潔。
《呂氏鄉(xiang) 約》是藍田鄉(xiang) 民自願約定的,並通過社會(hui) 輿論、自我約束、相互監督和必要的獎懲來確保達成鄰裏和睦、守望相助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與(yu) 習(xi) 俗之間的空白,成為(wei) 對國家律令的必要補充。所以《呂氏鄉(xiang) 約》公布後,呂氏兄弟和當地鄉(xiang) 民都自覺執行,按照鄉(xiang) 約來要求自己。
呂氏兄弟為(wei) 藍田望族,家境殷實,他們(men) 的自律意識很強,不會(hui) 隨心所欲。一次,老大呂大忠端坐廳堂,老二呂大防的妻子以為(wei) 丈夫為(wei) 當朝宰相,就由兩(liang) 個(ge) 婢女攙扶著前來拜見,呂大忠大為(wei) 惱火,說:“丞相夫人耶?吾但知二郎新婦耳。不病,何用人扶!”呂大防和妻子羞愧難當,以後再也沒有出現過這種事。
老四呂大臨(lin) 也能夠按照鄉(xiang) 約約束自己,“修身好學如古人”,在呂氏兄弟中,他留下的文字最多,所以《藍田呂氏集》注明為(wei) 呂大臨(lin) 等著。老三呂大鈞死後,藍田鄉(xiang) 民“相率迎其喪(sang) ,遠至數十百裏,貧者位於(yu) 別館哭之”。
這些都是《呂氏鄉(xiang) 約》實行後的表現和成果。
《呂氏鄉(xiang) 約》的推行,對當地鄉(xiang) 民有自動約束的作用,鄉(xiang) 民也有自覺履行的義(yi) 務。鄉(xiang) 約的善加引導和從(cong) 旁幫助,使地方達到有序和諧的局麵。如有違背鄉(xiang) 約的規定,同約之內(nei) 會(hui) 每月聚集一次,按照約規處理,化解矛盾,平息事態。這樣的鄉(xiang) 約,對鄉(xiang) 民來說,量體(ti) 裁衣,符合實際,對官府來說樂(le) 觀其成,達到了治理地方的目的。
鄉(xiang) 約的自覺約定的最大優(you) 勢,是能夠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是非善惡盡管都有一般的認識,但在各地表現出來的程度和事態並不相同。而對當地實際了解最深的,莫過於(yu) 當地居民。隻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深切感到需要特別表彰什麽(me) 樣的善,痛恨什麽(me) 樣的惡,也才能提出符合實際、管用見效的解決(jue) 辦法。
我們(men) 今天回望《呂氏鄉(xiang) 約》中蘊含的廉潔思想,其相互約定、自我約束、過失相規、禮俗相交的經驗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yi) 。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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