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儒學的一個(ge) 重要向度: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作者:塗可國(山東(dong) 社會(hui) 科學院文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當代儒學》第15輯,四川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七月初八日丁醜(chou)
耶穌2019年8月8日
【內(nei) 容摘要】
社會(hui) 儒學要具有旺盛生命力,就應把思維的觸角伸向政治生活領域,融儒家政治哲學或政治儒學所蘊含的德治論和法治論於(yu) 一身,以進一步開拓社會(hui) 儒學的政治向度和政治儒學的法治向度。儒家關(guan) 於(yu) 禮治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治道思想大致體(ti) 現為(wei) 三種情形:禮法分治、禮法共治和禮主法輔。先秦儒家雖然凸顯德治、禮治的作用,但並不是否定刑罰在治國理政中的功能,這集中體(ti) 現在孔子主張 “齊之以刑”、孟子倡導“明其政刑”和荀子講求“明德慎罰”上。先秦儒家法治思想對後世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這既表現為(wei) 《禮記》把“禮樂(le) 刑政”看作治國理政的核心和總綱、提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製五刑”“行四誅”的治道,還表現為(wei) 董仲舒闡明了德本刑末的治國理念,也表現為(wei) 漢代之後曆代統治者一定程度上奉行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的治國之道。
儒家之所以稱為(wei) 儒家就在於(yu) 它重德治而輕法治,而法家則倒過來,它重法治而輕德治,這本來是中國思想史的常識。但是這並不是沒有任何爭(zheng) 議,要知道,無論是過去還是今天,仍有人對荀子似懂非懂的人抱有荀子為(wei) 法家的成見。殊不知,隻要深研《荀子》的真義(yi) ,就會(hui) 認同荀子根底上屬於(yu) 儒家。雖然孔孟確實不太注重“法”和“法治”,荀子則“隆禮重法”,其法治思想更為(wei) 豐(feng) 富、更為(wei) 多樣,但孔孟並沒有完全排斥法治,而荀子的“隆禮重法”理念也是建立在“仁本”“德體(ti) ”的基礎之上。
在筆者看來,作為(wei) 係統化的儒學建構,社會(hui) 儒學應當內(nei) 在地包括政治儒學,這就意味著它應當關(guan) 注廣義(yi) 化的、社會(hui) 化的治道。正是基於(yu) 此種考慮,筆者曾經發表了幾篇談論儒家德治思想文化的文章[1],本文則試圖開掘儒家的法治思想。作為(wei) 政治儒學的標誌性人物,蔣慶雖然把政治儒學常常歸結為(wei) 儒學外化於(yu) 文物典章製度的形製,但他的政治儒學構想也廣泛涉獵到了儒家的政治觀、法律觀、婚姻觀、群己觀、教化觀和曆史觀等社會(hui) 內(nei) 容[2],隻是他的闡發還不夠係統、深刻,對此筆者已經做了說明。[3]筆者認為(wei) ,社會(hui) 儒學要具有旺盛生命力,就應把思維的觸角伸向政治生活領域,融儒家政治哲學或政治儒學所蘊含的德治論和法治論於(yu) 一身。
儒家的法治思想無論是法律界抑或是儒學界迄今為(wei) 止均作了極為(wei) 精深的研究,其中儒學界的代表性成果就是俞榮根撰著的《儒家法思想通論》(修訂本)[4]。進入21世紀以來,儒家法治論研究的一個(ge) 重大變化就是許多學者注重從(cong) 中國治道思想切入,並取得了較為(wei) 可喜的成績,譬如黎紅雷主編了《中國傳(chuan) 統治道研究叢(cong) 書(shu) 》[5],韓星的《荀子的治道及其當代價(jia) 值》也從(cong) 個(ge) 案角度探討了荀子的人道政治—治道、隆禮重法—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德刑兼用、粹王駁霸—王霸並用和有治人無治法—人法兼取等內(nei) 容,[6]在前賢既有基礎上,筆者也嚐試對荀子治道思想的主要特質做了透視。[7]鑒於(yu) 現有研究成果尚存在對儒家法治思想的諸多誤讀、誤解,許多認識也未達成一致,筆者在此試圖截取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進行探討,以進一步開拓社會(hui) 儒學的政治向度和政治儒學的法治向度。
一、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法”古字為(wei) “灋”或“廌”,相傳(chuan) 它是古代神話傳(chuan) 說中的一種神獸(shou) 。其基本義(yi) 是刑法、法律和法度,引申義(yi) 為(wei) 標準、方法、規章、製度、模式、道理、仿效等。韓德民認為(wei) 《荀子》文本中的“法”具有四類含義(yi) :一是效法、遵循、模仿;二是規範製度;三是政治性國家具體(ti) 製定的法律規章;四是與(yu) 其它字促成的合成詞。[8]在中國古代文獻中,“法”呈現三種意涵:一為(wei) 刑法,法與(yu) 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wei) 法。他視法刑一體(ti) :“法,刑也。”“刑,常也,法也。”西漢桓寬的《鹽鐵論》雲(yun) :“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二為(wei) 法律。法往往與(yu) 律通用,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wei) 律。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wei) 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隻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管仲最早把“法”“律”聯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然而,作為(wei) 一個(ge) 組合詞,“法律”直到清末民初才被世人普遍使用。三為(wei) 禮法。中國古代,“禮”作為(wei) 帶有一定強製性的一種社會(hui) 規範,有時與(yu) “法”相通,禮即法,法即禮,違禮即違法,譬如周禮即蘊含著某種刑法條文;[9]但一些習(xi) 俗性的、儀(yi) 式性的“禮”並不是“法”,因而,“禮”不一定非要訴諸刑罰。[10]
禮治主義(yi) 是儒家政治學說的重要特征,儒家又具有“禮體(ti) 法用”的治道特征。先秦時期,禮與(yu) 法經曆了合一、分離和重新合一的三個(ge) 階段。如果說夏商周三代禮與(yu) 法渾然一體(ti) ,法的觀念較為(wei) 淡薄,禮外無法,法與(yu) 刑從(cong) 屬於(yu) 禮,那麽(me) ,春秋戰國早中期不但出現了儒家與(yu) 法家的禮治與(yu) 法治的分離和對立,而到了戰國後期禮法則出現了合流的趨勢。[11]儒家關(guan) 於(yu) 禮治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治道思想大致體(ti) 現為(wei) 三種情形:
(一)禮法分治
所謂禮法分治,大體(ti) 有三層意思:一則是儒家將禮與(yu) 法看作兩(liang) 種不同性質和功能的治國手段;二則是儒家認為(wei) 禮與(yu) 法具有不同治理的適用範圍和對象;三則是儒家把禮與(yu) 法作為(wei) 兩(liang) 個(ge) 單獨的範疇加以使用。
客觀地講,與(yu) 先秦法家重法不同,孔孟不太重視法治,但說儒家一點沒有法治精神恐怕也不符合事實。《論語》有兩(liang) 處用到“法”字,其中有大舜告誡大禹所說的“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12] 由此表明大舜注重用法度治世的政治責任。
《孟子》用到“法”字有11例,許多是取動詞“效法”“效仿”之意,譬如,孟子曰:“今言王若易然,則文王不足法與(yu) ?”[13]“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wei) 王者師也。”[14]“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yu) 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15]“欲為(wei) 君盡君道,欲為(wei) 臣盡臣道,二者皆法堯舜而已矣”[16]等。有時則是意指“楷模”“範式”,例如,在論及君子之憂患意識時,孟子講:“舜為(wei) 法於(yu) 天下,可傳(chuan) 於(yu) 後世。”[17]——舜為(wei) 天下的楷模,其名聲可傳(chuan) 於(yu) 後世。而與(yu) 治國理政實質相關(guan) 的主要有:
一是君子行法。孟子曰:“堯舜,性者也;湯武,反之也。動容周旋中禮者,盛德之至也。哭死而哀,非為(wei) 生者也;經德不回,非以幹祿也;言語必信,非以正行也。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 [18]他首先揭示了人不同的道德精神境界,最後強調一個(ge) 真正的君子應當遵循天然的道理去做,以等待命運的安排。必須指出,此處的“法”並不是指刑法、法律、法度,而是指一般性的規章製度、標準模式尤其是天然道理;並且,孟子說的“君子行法以俟命”並不是旨在宣揚宿命論,而是凸顯君子對人類本性和自然規律的順從(cong) 。
二是法而不廛。在闡釋王道政治過程中,孟子提出了“尊賢使能,俊傑在位”“關(guan) 譏而不征”“耕者助而不稅”“廛無夫裏之布”和“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五大治理使命。[19]朱熹注解道:“廛,市宅也。張子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20]所謂“法而不廛”,通俗地說是指君王應當推動官方依據法規收購長期積壓於(yu) 貨棧的貨物,以保證商人的利益。可見,孟子不乏依據法律經世濟民的觀念。
三是法家拂士。在《孟子•告子下》中,孟子先後闡釋了重禮、堯舜之道、仁義(yi) 之道、名實之辨、王霸之辨之後,討論了個(ge) 人要擔當重大使命如何修身養(yang) 性,然後指出:“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然後知生於(yu) 憂患而死於(yu) 安樂(le) 也。”[21]“拂士”是指明法度的大臣;“拂”通“弼”,輔弼、輔佐之意,“拂士”即輔弼(輔佐)之士,二者合起來指足以輔佐君主的賢士。孟子以一種憂患意識強調,如果內(nei) 無堅持法度的世臣和輔佐君主的賢士,外無敵對國家和各種憂患的威脅,那就勢必招致國家的滅亡。
與(yu) 孔孟法治思想僅(jin) 僅(jin) 是一些片段完全不同,作為(wei) 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闡述了較為(wei) 係統的禮法思想,他既重禮又重法,以致當今許多學者因此把荀子治道思想的主旨概括為(wei) “隆禮重法”。的確,荀子本人雖未將“隆禮”和“重法”連稱,在《天論》《強國》和《大略》中兩(liang) 者時常加以對舉(ju) ,尤其是他說過:“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尚賢使能則民知方,纂論公察則民不疑,賞克罰偷則民不怠,兼聽齊明則天下歸之。”[22]這裏的“至”既有親(qin) 近、到達、服從(cong) 之義(yi) 亦有極致、完備之義(yi) ,因而所謂“至法”,即為(wei) 追求法律的完備,體(ti) 現了對法的尊重。從(cong) “隆禮至法則國有常”一語可以讀出,荀子把“隆禮”和“重法”一同當做維持國家正常秩序的根本依靠和重要手段。
不過,荀子也體(ti) 認到禮與(yu) 法兩(liang) 者性質和功能的不同與(yu) 分離,注重禮與(yu) 法的分說,主張實行禮法分治。除了單獨論及禮治外,他不但論說了個(ge) 人的法律修養(yang) 問題(實為(wei) 以法治己),如說:“好法而行,士也;篤誌而體(ti) ,君子也;齊明而不竭,聖人也。人無法,則倀(chang) 倀(chang) 然;有法而無誌其義(yi) ,則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類,然後溫溫然。”[23]而且從(cong) 不同角度闡述了深刻的依法治國思想。
1、指明禮治和法治具有不同功能作用。
荀子一方麵把禮視為(wei) 為(wei) 人之道的根本要義(yi) ,這方麵有著大量的言說,如:
禮者,所以正身也。[24]
禮者,養(yang) 也。[25]
禮者,人道之極也。[26]
禮者,謹於(yu) 治生死者也。[27]
禮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顛蹶陷溺。[28]
另一方麵把禮當做為(wei) 政之道的內(nei) 在要素,如他說:
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29]
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30]
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則亂(luan) 。禮者,表也。非禮,昏世也;昏世,大亂(luan) 也。[31]
禮者,以財物為(wei) 用,以貴賤為(wei) 文,以多少為(wei) 異,以隆殺為(wei) 要。[32]
禮者,政之挽也,為(wei) 政不以禮,政不行矣。[33]
天地者,生之始也;禮義(yi) 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禮義(yi) 之始也;為(wei) 之,貫之,積重之,致好之者,君子之始也。[34]
除禮外,荀子極為(wei) 重視法和法治,《荀子》一書(shu) “法”的用例達183項。除去作為(wei) 動詞的效法、仿效等義(yi) ,大多意味著刑法、法律和法度以及規章、製度、模式等,就法在治道中的功能而言,它主要有以下論述:
君上之所惡也,刑法之所大禁也。[35]
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36]
無國而不有治法,無國而不有亂(luan) 法;無國而不有賢士,無國而不有罷士;無國而不有願民,無國而不有悍民;無國而不有美俗,無國而不有惡俗。兩(liang) 者並行而國在,上偏而國安,在下偏而國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故其法治,其佐賢,其民願,其俗美,而四者齊,夫是之謂上一。[37]
百吏畏法循繩,然後國常不亂(luan) 。[38]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不知法之義(yi) 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lin) 事必亂(luan) 。[39]
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權謀傾(qing) 覆幽險而亡。[40]
今當試去君上之埶,無禮義(yi) 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倚而觀天下民人之相與(yu) 也。若是,則夫強者害弱而奪之,眾(zhong) 者暴寡而嘩之,天下悖亂(luan) 而相亡,不待頃矣。[41]
由上述引文當可以窺見到,荀子所言說的“禮”具有區分等級、治辨的根本、治民治世的標準、為(wei) 政的準則等多種意義(yi) ,而“法”則被賦予君子的職能、國家治理的依據、百官行動的準繩等多種功效。就荀子“禮治”和“法治”的差異性來講,最值得注意的有三點:第一點是所謂的“禮義(yi) 者,治之始”和“法者,治之端”。“始”是開始、起點的意思,而“端”並非開端、端始的意思而是指規矩、憑借。這意味著荀子把“禮義(yi) ”視為(wei) 治理的出發點,把“法”視為(wei) 治理的有效根據。第二點是“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荀子雖力主稱王但並不排斥稱霸,隻是他把“隆禮尊賢”歸於(yu) 王道,而把“重法愛民”劃歸霸道,顯示了禮與(yu) 法治道上的差別。第三點是“無禮義(yi) 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表麵上,荀子陳述了禮、法、刑具有不同的功用:禮產(chan) 生教化功能,法行使管理功能,刑發揮禁止功能。如果做如此直觀的理解,顯然無法與(yu) 荀子的禮治思想、刑治思想相融洽。實際上,荀子把禮、法、刑的功用做如此區別,隻是出於(yu) 修辭的需要,因而不能作機械僵硬的詮釋,總的思想傾(qing) 向上,他並沒有否定禮和刑同樣具有治理的功能。
2、強調禮、法適用於(yu) 不同的社會(hui) 主體(ti) 和範圍。
這主要體(ti) 現在如下三點上:
一是節製上。荀子提出了一個(ge) 極富爭(zheng) 議的論斷,這就是“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le) 節之,眾(zhong) 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42]無獨有偶,《禮記•樂(le) 記》表達了影響更為(wei) 深遠的相似見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下麵對此將做深入評論分析,這裏筆者隻想指出,不論俞榮根為(wei) 荀子所作的辯護——在西周時期,庶人受製於(yu) 禮,大夫違禮犯罪亦入於(yu) 刑;荀子的“法數’一詞並不能僅(jin) 僅(jin) 等同於(yu) 刑罰,刑罰也不隻針對庶民;總起來說,士以上“以禮樂(le) 節之”和庶人“以法數製之”並不是對貴族隻適用禮而不適用法,對庶人隻適用法不適用禮[43]是否合符情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荀子確認了禮樂(le) 和法數由於(yu) 性質和功能的分殊而適用於(yu) 不同人群,彰顯了二者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而且“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是自先秦以來中國治道的悠久傳(chuan) 統。
二是政治上。與(yu) 上述密切相關(guan) ,荀子將禮義(yi) 與(yu) 刑政的適用範圍做了如此區分:“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yi) 備而君子歸之。”[44]荀子十分推崇君子之治,他不僅(jin) 認為(wei) 沒有君子則法無以治亂(luan) ,並從(cong) 社會(hui) 秩序角度論證道:“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不知法之義(yi) 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lin) 事必亂(luan) 。”[45]把“德位一體(ti) ”的明君看作法律能否發揮好治理作用的關(guan) 鍵;還強調隻有君子才是左右政治治理成效的主導者:“故有良法而亂(luan) 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luan) 者,自古及今,未嚐聞也。傳(chuan) 曰:‘治生乎君子,亂(luan) 生乎小人。’此之謂也。”[46]“君子也者,道法之摠要也,不可少頃曠也。得之則治,失之則亂(luan) ;得之則安,失之則危;得之則存,失之則亡。”[47]可以說,荀子“刑政平而百姓歸之,禮義(yi) 備而君子歸之”提法從(cong) 一定角度同樣凸顯了君子之治的理念。在荀子看來,刑罰政令公正不阿,老百姓就會(hui) 歸順;禮製道義(yi) 完善周備,道德高尚的君子就會(hui) 聚集。[48]這從(cong) 反向意味著禮義(yi) 適用於(yu) 治理君子,刑政適用於(yu) 治理百姓。筆者認為(wei) ,假如荀子此處所說的“百姓”不是普通百姓,而是一些與(yu) 君子相對的小人、刁民,那麽(me) 說運用刑政去治理百姓較為(wei) 通達;但如果此處的“百姓”是普通百姓,那麽(me) ,禮義(yi) 對他們(men) 一樣具有感召、吸引作用。值得肯定的是,由於(yu) “樂(le) ”在當今社會(hui) 對於(yu) 治理的作用變得微乎其微,因而荀子的“禮義(yi) 刑政”提法比《禮記•樂(le) 記》的“禮樂(le) 刑政”更適合現代社會(hui) 的治理。
三是管理上。在講到執掌國家的難易程度時,荀子指出,“事強暴之國難,使強暴之國事我易。”[49]但是,隻要明君致力於(yu) 履行“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然後節奏齊於(yu) 朝,百事齊於(yu) 官,眾(zhong) 庶齊於(yu) 下。”[50]的政治使命,那麽(me) ,就可以使“近者競親(qin) ,遠方致願,上下一心,三軍(jun) 同力,名聲足以暴炙之,威強足以捶笞之,拱揖指揮,而強暴之國莫不趨使,譬之是猶烏(wu) 獲與(yu) 焦僥(jiao) 搏也。”[51]所謂“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即是指英明的君主修訂禮製以整治朝廷,端正法製以整治官吏,公正處理政事以整治民眾(zhong) 。荀子這一論說千萬(wan) 不要誤解為(wei) 整治朝廷不需要端正法製,整治官吏不需要修訂禮製,它不過是荀子出於(yu) 論辯的策略旨在從(cong) 不同向度闡釋禮與(yu) 法以對於(yu) 治國理政的作用。猶如葛誌毅所言,“必將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與(yu) “其百吏好法,其朝廷隆禮。”均表明荀子之禮、法之適用範圍各異,法專(zhuan) 為(wei) 百吏治事而設,《非相》“守法數之有司”,《正名》“守法之吏”和《王霸》“百吏畏法循繩”,皆可為(wei) 證。[52]
(二)禮法共治[53]
所謂禮法共治,是指儒家雖然將禮與(yu) 法看作兩(liang) 種具有不同性質、功能、範圍和對象的治國手段,但禮法連用、禮法並稱,以此闡發治國理政問題。
不能不說孔子沒有明確的禮法共治思想,倒是孟子的仁政說涉及到了禮法合治觀念。他說:“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故曰: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yi) ,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事君無義(yi) ,進退無禮,言則非先王之道者,猶遝遝也。”[54]由此可見,孟子誠然力主仁政,將之提升到平治天下的高度,同時凸顯禮義(yi) 這一先王之道的治理作用,但是,他並沒有因此否定刑罰在治國中的重要意義(yi) ,認為(wei) 在下者假如缺乏法度遵守,就難以使國家生存下去。而他的“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斷語更是明確地表明務必把善政和法政、德治和法治有機結合起來,以此共同保障國政的正常運行。
荀子在總結和吸收三代禮法一體(ti) 、批判孔孟重禮輕法和法家重法輕禮的基礎上,堅持禮法並用,既援法入禮,而使剛性之法訴諸於(yu) 某種親(qin) 近性;又援禮入法,賦予柔性之禮以一定的強製性,達成治國理政的剛柔相濟。荀子把禮與(yu) 法共同視為(wei) 一種外在製度化、規製化的規範,把禮與(yu) 刑作為(wei) 治理的共同原則——“治之經,禮與(yu) 刑”[55],使“法”具有某種層級結構:既包括成文法又包括習(xi) 慣法,既包括法義(yi) 、法理又包括刑法、刑罰。尤其是荀子從(cong) 不同層麵使禮法合二為(wei) 一、禮法一體(ti) ,為(wei) 禮法共治、禮法合治的治理之道奠定了思想前提。
1、概念的一體(ti) 性。荀子將禮法連用、禮法並稱,在儒學發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禮法”概念。據統計,《荀子》一書(shu) 一共四次用到“禮法”:一是提出了“禮法之樞要”論斷。荀子把“上莫不致愛其下,而製之以禮”視為(wei) “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禮法之樞要也。”[56]意思是愛下製禮是禮法的樞紐和要義(yi) 。二是提出了“禮法之大分”[57]的概念。荀子將“明分使群”或職責分工兩(liang) 次提到“禮法之大分”的治辨高度,其中他指出:“農(nong) 分田而耕,賈分貨而販,百工分事而勸,士大夫分職而聽,建國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總方而議,則天子共己而止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均平,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禮法之大分也。”[58]此外,荀子還在《修身》篇中使用了“禮法”合成詞。有的學者認為(wei) 荀子講的“禮法”概念是“禮之法”(禮的標準、方法、規章、製度、模式、樣板等),此處的“法”不是法律之“法”;有的指明說“禮法”是一個(ge) 由“禮”和“法”組成的並列詞組,而非合成範疇;還有的人認定荀子說的“禮法”是一種與(yu) “刑法”相對的特殊形態的“法”,本質上是一種法的類型。正是基於(yu) 以上種種理解,一些人認為(wei) 荀子的“禮法”概念並不說明他把禮法視為(wei) 一體(ti) 。在筆者看來,既然荀子將禮法連用、禮法並稱,既然荀子要適應戰國後期禮法合流的曆史和思想大勢,既然“隆禮重法”構成了《荀子》的思想主旨,那麽(me) ,“禮法”應當表明荀子視禮與(yu) 法為(wei) 一體(ti) 。
2、起源的一體(ti) 性。荀子揭示了禮法同源,指明二者都是聖王所建構的:
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yi) 然後治,今人無師法,則偏險而不正;無禮義(yi) ,則悖亂(luan) 而不治,古者聖王以人性惡,以為(wei) 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是以為(wei) 之起禮義(yi) ,製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始皆出於(yu) 治,合於(yu) 道者也。[59]
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wei) 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故為(wei) 之立君上之勢以臨(lin) 之,明禮義(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yu) 治,合於(yu) 善也。[60]
這兩(liang) 段文字均立足於(yu) 性惡論闡釋禮義(yi) 、法度(正)和刑罰的起源,隻是第一段加上了由於(yu) 缺乏師法和禮義(yi) 導致人“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然後指明古者聖王基於(yu) 此而“起禮義(yi) ,製法度”,以化性起偽(wei) 、整治人心;而第二段直接切入“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指出古者聖王明禮義(yi) 、起法正和重刑罰,以實現善治。盡管表述有所不同,卻揭示了禮與(yu) 法四點共同的起源、原因和條件:一是人性為(wei) 惡,二是偏險悖亂(luan) ,三是聖王的製作,四是善治的追求。
3、內(nei) 容的一體(ti) 性。在闡述師法學說時,荀子明確說:
禮者,所以正身也;師者,所以正禮也。……情安禮,知若師,則是聖人也。故非禮,是無法也;非師,是無師也。……故學也者,禮法也。夫師,以身為(wei) 正儀(yi) ,而貴自安者也。[61]
所謂“故非禮,是無法也”,字麵意思是不講禮、違背禮就是無法、違法。但若進行深度解讀,它至少包含三種意涵:一是不講禮、違背禮等於(yu) 失去法度、缺乏法律意識;二是禮與(yu) 法一體(ti) ,二者互換互存,非禮即是非法;三是禮與(yu) 法相互交叉,一些禮(如禮俗、禮規、禮節等)因其重要性、強製性的提升而轉化為(wei) 當代意義(yi) 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據此違禮就是違法,就是無法的表現。
對荀子而言,禮的一個(ge) 重要功能就是可以正身;要正身,就必須學禮、懂禮進而守禮;一般人難以做到無師自通,要習(xi) 禮、正禮,就不能不向師學習(xi) ;這是因為(wei) ,隻有師才是能夠做到身正儀(yi) 端並重視自安情感的人,因此,向師學習(xi) 的重要內(nei) 容就是禮法:“故學也者,禮法也”。這樣,禮與(yu) 法共同構成了個(ge) 人修身不可缺少的對象性內(nei) 容。
4、功能的一體(ti) 性。基於(yu) 禮法合一的理念,荀子多個(ge) 角度闡明了禮法功能的一體(ti) 性。一是維持社會(hui) 秩序。如上荀子說:“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禮法之大分也。”[62]這是說,實現尊卑有序、公平均等和秩序規範的治國平天下目標,既是曆代聖王共同的政治理想,也是禮製與(yu) 法度共同的根本要領。二是可以使天下得到治理。荀子雲(yun) :“其為(wei) 人上也,廣大矣!誌意定乎內(nei) ,禮節修乎朝,法則度量正乎官,忠信愛利形乎下。行一不義(yi) ,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不為(wei) 也。此若義(yi) 信乎人矣,通於(yu) 四海,則天下應之如讙。是何也?則貴名白而天下治也。”[63]荀子認為(wei) ,隻要讓具有儒者情懷的人擔任君主,那麽(me) 就能在朝廷官府修禮節、正法度,對民眾(zhong) 講究忠信愛利,依義(yi) 取天下,進而以尊貴的名聲而使天下得以治理。
(三)禮主法輔
孔子特別推崇製禮作樂(le) 的周公,向往周代的禮治秩序和禮樂(le) 文明,他不僅(jin) 為(wei) 個(ge) 人日常生活提出了各種依禮、尊禮、循禮的要求,還為(wei) 統治者治國理政製訂了實踐禮治的“南麵之術”。就禮法關(guan) 係而言,從(cong) 《論語》隻有兩(liang) 處“法”的用例可以看出,孔子重禮輕法、重禮治不重法治是不爭(zheng) 的事實,這也是後人批評孔子儒學隻講德治、禮治而不講法治導致中國形成了人治傳(chuan) 統的原因所在。《大戴禮•禮察》曾引用孔子的話說:“禮者,禁於(yu) 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yu) 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禮之所為(wei) 難知也。……禮雲(yun) 禮雲(yun) ,貴絕惡於(yu) 未萌,而起敬於(yu) 微渺,使民日徙遠罪而不自知也。”
同樣的,孟子的法治思想較為(wei) 薄弱,他雖然並不否定法治,也具有一定的禮法合治觀念,但更為(wei) 彰顯和宣傳(chuan) 德治、禮治、仁政,從(cong) 根本上倡導的是禮主法輔治道思想。
荀子雖然提出了隆禮尊賢和重法愛民的觀點,可他並非主張法本禮末[64]而是傾(qing) 向於(yu) 禮主法輔、禮本法末,在其治道思想天平上,禮被置於(yu) 比法更為(wei) 重要的地位——禮高於(yu) 法。猶如王先謙在《荀子集解》中所指出的:“荀子論學論治,皆以禮為(wei) 宗,反複推祥,務明其指趣,為(wei) 千古修道立教所莫能外。”[65]筆者雖然不讚成當代學者韓星把荀子的禮法區別歸結為(wei) 分屬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政治層麵:從(cong) 禮的角度看,禮類似於(yu) 今天的政治哲學(政治原理、原則),法類似於(yu) 今天的政治製度;從(cong) 法的角度看,禮類似於(yu) 今天的憲法(根本大法),法類似於(yu) 今天的各項具體(ti) 法律規範,但認同他對荀子禮法關(guan) 係思想的如此闡發:荀子雖主張禮法並用、禮法並稱,但以禮兼容法,以禮化法,使法有了倫(lun) 理化傾(qing) 向,與(yu) 禮的性質極為(wei) 接近;以禮之用為(wei) 上,法之用次之,禮比法更根本,因而荀子的治道以禮治為(wei) 主、以法治為(wei) 輔。[66]
如果展開來說,荀子的禮主法輔見識主要體(ti) 現在以下三方麵:
1、以禮釋法。在荀子那裏,就內(nei) 涵而言,禮和法盡管均具有極為(wei) 豐(feng) 富的內(nei) 容,但比較起來,禮的意涵更為(wei) 多樣也更為(wei) 深刻,它不僅(jin) 包括禮製、禮規、禮儀(yi) ,還包括禮義(yi) 、德性,“禮義(yi) ”是荀子最為(wei) 推崇、更為(wei) 普遍的範疇,遠勝於(yu) “法”和“禮法”,雖不能像有的學者那樣斷定荀子把“禮”視為(wei) 內(nei) 容、把“法”視為(wei) 形式,[67]但說“禮”比“法”內(nei) 容更豐(feng) 盛當可以接受;就外延而言,禮和法都有規範一麵,都屬於(yu) 製度層麵,但是,除了習(xi) 慣法之外,“法”主要歸結為(wei) 國家正式製度,而“禮”不僅(jin) 有正式規範、製度也有非正式規範、製度,廣義(yi) 上它包含“法”;就性質而言,“法”帶有強製性,而“禮”既有強製性也有非強製性,“法”的實施必須借助於(yu) 國家的權威性和強製手段(如法庭、監獄、軍(jun) 隊等),而“禮”的踐履大多數時候依靠習(xi) 慣、輿論、良心、信念等產(chan) 生的說服力和勸導力。正因如此,荀子雖也援禮入法,賦予柔性之禮以一定的強製性,但更注重援法入禮,而使剛性之法訴諸於(yu) 某種親(qin) 近性、倫(lun) 理性,更注重用禮統轄法。為(wei) 此,荀子把禮規定為(wei) “治辨之極”和“強國之本”,認為(wei) 禮或《禮》是法製的前提、各種條例的總綱,也是學道的最終歸宿:“《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68]
2、禮先法後。荀子說:“聖人化性而起偽(wei) ,偽(wei) 起而生禮義(yi) ,禮義(yi) 生而製法度。”[69]這裏,荀子構建了性→偽(wei) →禮義(yi) →法度的生成論順序。如此禮先法後的思想路線雖然並不必然說明荀子就是主張禮主法輔、禮重法輕,但是,它畢竟代表荀子心目中禮體(ti) 法用、禮本法末,禮是立法、製法的基礎。前麵講過,《荀子》一書(shu) 關(guan) 於(yu) “禮”的用例高達343項,而“法”的用例隻有183項。這一數字上的差異,表明荀子對禮的性質、功能、要義(yi) 等的闡釋更充分、更透徹,也說明禮比法更根本、更基礎。正如席紅梅指出的:“禮先法後表達的不僅(jin) 僅(jin) 是時間上的先後順序,更重要的是,他隱含著禮本法末的價(jia) 值評判”[70]。
3、重禮輕法。荀子不反對稱王稱霸,但是成就王業(ye) 是他最大的政治價(jia) 值追求,他的王霸之辯鮮明體(ti) 現了儒家倚重的重王輕霸思想傾(qing) 向。可在他來說,唯有堅守禮義(yi) 才能成就王者事業(ye) :“與(yu) 積禮義(yi) 之君子為(wei) 之則王,與(yu) 端誠信全之士為(wei) 之則霸,與(yu) 權謀傾(qing) 覆之人為(wei) 之則亡。” [71]“故禮及身而行修,義(yi) 及國而政明,能以禮挾而貴名白,天下願,令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72]隻有堅持積禮義(yi) 、修禮義(yi) 、守禮義(yi) 的君子,才能注重以禮治國理政,才能使政治清明,才能夠達到令行禁止,從(cong) 而完成王者之事。荀子旗幟鮮明地指出:“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73]。隆禮為(wei) 王,重法為(wei) 霸,既然荀子重王輕霸,由此表明他邏輯上重禮輕法。
綜上可見,荀子盡管超越了孔孟重禮輕法的治道思想而倡導隆禮重法、禮法合治,但他並沒有因此將禮與(yu) 法、禮治與(yu) 法治等量齊觀、同等看待,根本上他還是固守儒家一貫的道統立場,而更為(wei) 重視禮治。
二、先秦儒家的刑治思想
比較而言,孔子更為(wei) 重視德治。他說:“善人為(wei) 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74]隻要運用善人治理國家,就可以阻止殘暴行為(wei) 使人不為(wei) 惡,也可以去除刑殺,避免人犯罪。不過,孔子雖然凸顯德治、禮治的作用,但並不是像有些人那樣認定孔子隻講德治不講法治,他並沒有徹底否定刑罰在治國理政中的功能。
(一)孔子的齊之以刑
孔子講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75]盡管從(cong) 治理的效果來說孔子更看重德禮之治,可他畢竟確認了政刑之治能夠使民眾(zhong) 免於(yu) 懲罰的事實。
1、刑罰必中。孔子強調為(wei) 政必須正名,這是因為(wei)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76]誠然,孔子把正名和禮樂(le) 置於(yu) 優(you) 先位置,刑罰隻不過起到中介功能,但是,他終歸建構了名正言順→事成→禮樂(le) 興(xing) →刑罰中的政治秩序,且指明了刑罰得當對於(yu) 百姓行為(wei) 的調控作用。
2、聽訟猶人。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77]自古以來,違法必訟是解決(jue) 矛盾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孔子認為(wei) 自己審判案件時和別人一樣秉公執法;但是,社會(hui) 糾紛有時也可以采用調解的方式,不一定訴諸法律;而且,刑罰的最終目的是為(wei) 了無訟,為(wei) 了使訴訟不至發生;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根本沒有糾紛,從(cong) 而沒有訴訟,這正是孔子所期望的。中國古代社會(hui) ,流傳(chuan) 著“訟,終凶”“訟不可妄興(xing) ”“厭訟”“賤訟”“健訟者必凶”等非訟、無訟理念,堯舜之世被稱讚為(wei) 一個(ge) 無訟的世界,大舜也被譽為(wei) 息訟止爭(zheng) 的能手。不管怎樣,“聽訟,吾猶人”表明孔子並不排斥刑法。
3、寬猛相濟。據《左傳(chuan) •昭公二十年》載,孔子評價(jia) 子產(chan) 授政、大叔用寬時強調為(wei) 政應當寬猛相濟:“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猛”自然包括嚴(yan) 厲的懲罰和犯罪的預防。孔子的評價(jia) 恰到好處,它表明,治國理政的重要任務就是製定合理的政策,而好的政策必須與(yu) 民情相適應;政策過於(yu) 寬厚就會(hui) 使民眾(zhong) 怠慢無禮,但過於(yu) 剛猛也會(hui) 使民眾(zhong) 受到傷(shang) 害,因而理應寬猛相濟、有張有弛。由此可見,孔子把刑罰納入為(wei) 政治民的重要選項。
4、君子懷刑。孔子說:“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78]在孔子那裏,君子與(yu) 小人的差別具有多重規定性,其中一個(ge) 方麵就是“君子懷刑,小人懷惠。”:君子心中始終懷有敬畏刑法、規矩、法度而不去逾越,重視遵守社會(hui) 的製度規範;而小人則成天掛念一些小恩小惠,貪圖小便宜。眾(zhong) 所周知,孔子一貫推崇君子人格,由此說明他充分肯定了刑的價(jia) 值。孔子評價(jia) 弟子南容說:“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yu) 刑戮。”:國家有道時,南容可以做官;國家無道時,他也可以免去刑戮,據此孔子把自己的侄女嫁給了南容。[79]這裏,孔子盡管尊道,把有道無道視為(wei) 行動出處的根本準則,可也將免去刑戮作為(wei) 人品的重要參照,從(cong) 而表現出對刑法的尊重。
(二)孟子的“明其政刑”
孟子治國思想中的道德主義(yi) 色彩較為(wei) 濃厚,而輕視刑罰的意義(yi) 。他提倡的王道政治要求減少刑罰:“施仁政於(yu) 民,省刑罰,薄稅斂,深耕易耨”[80],反對“及陷於(yu) 罪,然後從(cong) 而刑之”[81]的罔民政治。不過,孟子也沒有因此走向完全否棄刑罰。
一是在闡述賢能政治學說時,孟子提出了“明其政刑”的政治責任觀:“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82]不難看出,他深切認識到了遵守刑法對於(yu) 國家興(xing) 亡的重要性。
二是他的仁政說之所以主張仁者宜在高位是因為(wei) “下無法守”,而假如“小人犯刑”就難以保障國家的生存。孟子指出:“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yi) ,小人犯刑,國之所存者幸也。”[83]如果在上的人沒有道義(yi) 遵守,在下的人沒有法規遵循,朝廷不信道義(yi) ,工匠不信尺度,居高位的君子觸犯義(yi) 理,居下位的百姓觸犯刑律,如此這般,國家還能生存下去那真是太僥(jiao) 幸了。
三是力主“善戰者服上刑”。孟子痛切地指出,君主如果不行仁政,就會(hui) 造成“爭(zheng) 地以戰,殺人盈野;爭(zheng) 城以戰,殺人盈城”的惡果,而這與(yu) “率土地而食人肉”沒有區別,如此可謂罪不容死、罪不容誅,而“善戰者服上刑”:善於(yu) 打仗的人應該接受最重的刑罰,[84]由此反映出孟子即便推崇仁政卻並不否定法製,也折射出他關(guan) 愛民眾(zhong) 生命的責任感。
(三)荀子的明德慎罰
通過以上梳理可知,孔孟治國更為(wei) 重視德政和仁政,反對暴政、戰爭(zheng) 和霸道,但並不否定刑治。然而,同為(wei) 先秦時期的儒家,荀子的治國理念在對待德刑關(guan) 係問題上與(yu) 孔孟既有同又有異。荀子治國理政思想的核心是隆禮尊賢和重法愛民,重德治同時也重法治,這是他區別於(yu) 孔孟治道所在。他所說的“禮”既是一種道德規範又是一種社會(hui) 製度,既具有道德意蘊又具有非道德意義(yi) ,故而他常常禮法並提、禮刑並舉(ju) ,不但強調以禮治國也強調依罰治國,把刑罰視為(wei) 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這主要表現為(wei) 以下五點:
1、明德慎罰。荀子明確指出:
治之經,禮與(yu) 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85]
荀子將禮與(yu) 刑看成治國理政永恒不變的真理,認為(wei) 在位的君子隻要注重禮與(yu) 刑的整治,就會(hui) 使百姓安寧。所謂“明德”,即是尚德、敬德,使德性倡明;所謂“慎罰”,就是謹慎用罰,不亂(luan) 罰無罪、亂(luan) 殺無辜,做到刑法適中。作為(wei) 西周治國施政的重要指導思想,“明德慎罰”源自於(yu) 《尚書(shu) ·康誥》“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和《尚書(shu) ·多方》“罔不明德慎罰”。《尚書(shu) ·多方》載,周公之所以強調“明德慎罰”,是由於(yu) “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開釋無辜,亦克用勸。”顯然,荀子繼承了這一治道理念,他指出,君主如果“明德慎罰”,那麽(me) 國家就會(hui) 得到良好的治理而四海也會(hui) 太平。雖然它具有德主刑輔的思想傾(qing) 向,[86]但也蘊含著德刑相濟的治國理念。
2、刑罰之禁。一方麵,荀子認為(wei) 禮與(yu) 刑各有其不同的治理功能。他既認識到禮具有防止民眾(zhong) 作惡的規範治理作用,又具有防民入刑、禮失必禍進而刑繁的功效:“水行者表深,使人無陷;治民者表亂(luan) ,使人無失,禮者,其表也。先王以禮義(yi) 表天下之亂(luan) ;今廢禮者,是棄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禍患,此刑罰之所以繁也。”[87];同時,他體(ti) 認到禮的功能有限性,強調對像朱象那樣冥頑不化之人、好勇鬥狠之徒、作奸犯科者必當待之以刑:“偷儒憚事,無廉恥而嗜乎飲食,則可謂惡少者矣;加愓悍而不順,險賊而不弟焉,則可謂不詳少者矣,雖陷刑戮可也。”[88]
另一方麵,荀子主張禮與(yu) 刑分而治之。他提倡這樣的為(wei) 政之道:“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liang) 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luan) 。賢不肖不雜,則英傑至;是非不亂(luan) ,則國家治。”[89]禮與(yu) 刑雖然均有規範性和強製性一麵,但禮更多的靠個(ge) 人自覺,屬於(yu) 軟約束。荀子認為(wei) 對至善之人應當按照禮來管製,對大惡之人進行刑罰處治,隻有把禮與(yu) 刑分別加以運用、區別對待,才能使賢人與(yu) 不賢的人不相互混雜、是非分明,從(cong) 而治理好國家。
再一方麵,荀子又從(cong) 不同功能角度強調治國必須運用禮義(yi) 、法正、刑罰三種手段實現共治:“今當試去君上之埶,無禮義(yi) 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倚而觀天下民人之相與(yu) 也。若是,則夫強者害弱而奪之,眾(zhong) 者暴寡而嘩之,天下悖亂(luan) 而相亡,不待頃矣。”[90]在荀子看來,如果沒有禮義(yi) 教化,去掉法正治理,缺乏刑罰禁止,就會(hui) 馬上造成“強害弱,眾(zhong) 暴寡,天下悖亂(luan) 而亡”的惡果。
3、無罪不罰。荀子吸收了法家重視刑法尤其是刑罰的治國思想,將“刑”與(yu) “罰”連用,主張賞功罰罪[91];談到如何為(wei) 政時,他認為(wei) 對那些十惡不赦的元惡分子,不需教化就應立即處決(jue) ——“賢能不待次而舉(ju) ,罷不能不待須而廢,元惡不待教而誅,中庸不待政而化。” [92]他所主張的“王者之政”是:
故奸言、奸說、奸事、奸能、遁逃反側(ce) 之民,職而教之,須而待之,勉之以慶賞,懲之以刑罰。安職則畜,不安職則棄。五疾,上收而養(yang) 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才行反時者死無赦。夫是之謂天德,是王者之政也。[93]
荀子指出,真正的王道政治應當是,對於(yu) 那些散布邪惡言論、鼓吹邪惡學說、做邪惡事情、具備邪惡才能和任意逃亡流竄的人,進行強製勞動並加以教育,用獎賞去激勵、用刑罰去懲處,而對那些用才能和行為(wei) 來反對現行製度的人,則應當堅決(jue) 處死而決(jue) 不赦免。由此可見,荀子倡導的是賞罰分明的治國之術,表現出法家式的對邪惡勢力決(jue) 不寬恕的擔當精神。
4、罪刑相稱。不唯如此,荀子還從(cong) 明德慎罰、刑罰之禁和無罪不罰層層推進,闡發了“無功不賞,無罪不罰”[94]的法治普遍性,並闡釋了罪刑相稱的正當性思想。對於(yu) 為(wei) 何必須實施刑罰之禁、無罪不罰和罪刑相稱,荀子雖然也注重像有的學者所說的那樣從(cong) 報複主義(yi) 或報應論角度加以論證[95]——如荀子說:“凡爵列、官職、慶賞、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cong) 者也。”[96]不過,他主要從(cong) 功利主義(yi) 的維度給予說明;如果說有罪必罰、罰當其罪體(ti) 現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報複論,那麽(me) 它也是出於(yu) 社會(hui) 功利的考慮,犯罪人之所以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wei) 承擔刑事責任,也是因為(wei) 它造成已有的和可能的嚴(yan) 重社會(hui) 後果。
荀子的刑罰論既建立在性惡論的心性儒學假說基礎之上——對他來說,由於(yu) 人性為(wei) 惡,必然帶來“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故古代聖人重刑罰以加禁止;又立足於(yu) “欲多而物寡”矛盾的社會(hui) 儒學論說之上——人之所以犯罪,正是由於(yu) 放縱自己的欲望而對相對有限資源的爭(zheng) 奪。而就刑罰本身的作用來講,荀子揭示了它具有這樣一些功能:
第一是可以防止不吉祥。荀子指出,如果罰不當罪,就會(hui) 造成災難:“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97]“稱”也好,“當”也好,都是適合、相當的意思。“罰不當罪”一些《成語詞典》有的現代解釋為(wei) 處罰過輕,有的詮解為(wei) 處罰過重。實際上,兩(liang) 種可能性都有。荀子的意思無非是強調如果處罰過重或過輕,使處罰和所犯罪行不相稱,就會(hui) 造成不吉利的後果。
第二是能夠樹立法律的威嚴(yan) 。荀子說:“故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侮;爵當賢則貴,不當賢則賤。古者刑不過罪,爵不踰德。故殺其父而臣其子,殺其兄而臣其弟。刑罰不怒罪,爵賞不踰德,分然各以其誠通。”[98]隻有罪刑相稱、罪罰相當,反對株連,反對傷(shang) 害無辜,保持刑罰的公正性、合理性,才能維護法律的威嚴(yan) ;反之,如果定罪不當,那就不失為(wei) 對法律的輕慢。
第三是杜絕社會(hui) 混亂(luan) 。荀子指出:“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luan) 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目征其末也。”[99]用刑罰治人的根本目的是禁暴止惡,假如罪行很重而刑罰很輕,必然使平常人不知何者為(wei) 惡,從(cong) 而引起極大的混亂(luan) 。他還講:“一物失稱,亂(luan) 之端也。……殺人者死,傷(shang)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luan) 。”[100]在荀子看來,殺人者死、傷(shang) 人者刑是悠久的曆史傳(chuan) 統(習(xi) 慣法),隻有刑與(yu) 罪相稱,才能使社會(hui) 變得有序,否則就會(hui) 引致無序。
第四是可以起到精神勸誡感化作用。荀子強調刑罰主觀上能夠對未犯罪發揮威嚇、阻止功能:“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將以為(wei) 利邪?則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戇陋,誰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後百姓曉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誌,而安樂(le) 之。”[101]大刑必定帶來大辱,百姓定然加以理性衡量利弊得失而遵紀守法、崇上向上,如此有助於(yu) 維護專(zhuan) 製統治。他還認為(wei) :“雕雕焉縣貴爵重賞於(yu) 其前,縣明刑大辱於(yu) 其後,雖欲無化,能乎哉!”[102]有貴爵重賞在前、明刑大辱在後,一個(ge) 人即使不想轉化都不行。
5、德主刑輔。從(cong) 刑罰之禁→無罪不罰→罪刑相稱,這一層層遞進的刑罰主張似乎表明荀子的治國之道與(yu) 法家想通,也許正是因此荀子一度被判定為(wei) 李斯、韓非式的法家。但是,要知道,這是單純局限於(yu) 荀子的“刑罰論”而得出的結論,如果把德和刑二者在治國的功能方麵做比較,那麽(me) ,荀子的“德刑論”就與(yu) 孔孟沒有什麽(me) 區別,骨子裏延續拓展了儒家一貫的德主刑輔治國思維,而與(yu) 法家式的嚴(yan) 刑峻法相甄別。如此斷定的主要理由除了上述的荀子強調明德慎罰外,還在於(yu) 他主張:
第一,道德治國優(you) 於(yu) 刑罰治國。荀子認為(wei) 君主在實踐治國、強國責任過程中由於(yu) 采用的方略不同而會(hui) 形成三種威嚴(yan) :這就是由“禮義(yi) 則修,分義(yi) 則明,舉(ju) 錯則時,愛利則形”帶來的“道德之威”,由“禮樂(le) 則不修,分義(yi) 則不明,舉(ju) 錯則不時,愛利則不形”帶來的“暴察之威”和“無愛人之心,無利人之事,而日為(wei) 亂(luan) 人之道”帶來的“狂妄之威”。[103]和暴察之威和狂妄之威比起來,荀子更為(wei) 讚賞修禮義(yi) 、明分義(yi) 、當舉(ju) 錯、愛利民的道德之威:“道德之威成乎安強,暴察之威成乎危弱,狂妄之威成乎滅亡也。”[104]尤其是荀子認為(wei) 道行高於(yu) 繁刑、道統決(jue) 定一國的興(xing) 亡:“堅甲利兵不足以為(wei) 勝,高城深池不足以為(wei) 固,嚴(yan) 令繁刑不足以為(wei) 威,由其道則行,不由其道則廢。”[105]
第二,禮義(yi) 教化高於(yu) 刑罰聽獄。荀子極力推崇統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認定道統高於(yu) 政統,明確指出,假如“上好禮義(yi) ,尚賢使能,無貪利之心”,就會(hui) “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106]。荀子強烈反對不教而誅,在為(wei) 孔子剛為(wei) 政就誅少正卯一事做辯護時,他引述孔子的話說:少正卯兼有心達而險、行辟而堅、言偽(wei) 而辯、記醜(chou) 而博和順非而澤的“五惡”,是為(wei) 小人,因此不可不誅;而當孔子為(wei) 魯司寇時,“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孔子舍之。”季孫不高興(xing) ,認為(wei) 治理國家應當采用孝道,殺掉不孝之子可以懲戒不孝,因而不應放掉兒(er) 子,孔子辯護說:“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107]——不去對民眾(zhong) 進行道德教化而一味依靠訴訟就等於(yu) 濫殺無辜,為(wei) 此,他指責嫚令謹誅、不教而責而肯定“義(yi) 刑義(yi) 殺”,並套用孔子“不教而誅,謂之虐。”[108]的話說:“不教而責成功,虐也。”[109]同時主張把教與(yu) 誅結合起來:“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110]
第三,力主內(nei) 聖對外王、德性對政治、道統對政統、道德對刑罰的統轄。荀子強調慶賞刑罰必須講究誠信:“製號政令,欲嚴(yan) 以威;慶賞刑罰,欲必以信”[111];不能以私門影響刑罰的施行:“刑稱陳,守其銀,下不得用輕私門”[112];也要以真實、守信的態度實施刑罰:“聽之經,明其請,參伍明謹施賞刑”[113]“言有節,稽其實,信誕以分賞刑必。”[114]
第四,反對亂(luan) 施刑罰。荀子雖駁斥孟子性惡論,雖提倡刑必當罪,但同孟子一樣,他也看輕嚴(yan) 令繁刑而提倡減省刑罰。為(wei) 此,他或是從(cong) 正麵強調刑罰綦省的作用,認為(wei) 隻要為(wei) 善去惡,那麽(me) 即便刑罰很少使用也能樹立良好的權威:“是以為(wei) 善者勸,為(wei) 不善者沮;刑罰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115];或是從(cong) 負麵指出過度用刑必然帶來民眾(zhong) 的邪惡行為(wei) 越來越難以禁止的後果:“亂(luan) 其教,繁其刑,其民迷惑而墮焉,則從(cong) 而製之,是以刑彌繁而邪不勝。”[116]並指出:“賞不欲僭,刑不欲濫。賞僭則利及小人,刑濫則害及君子。若不幸而過,寧僭勿濫。與(yu) 其害善,不若利淫。”[117]從(cong) “刑罰綦省”到“刑彌繁而邪不勝”再到“刑不欲濫”,這些論斷鮮明地表現了荀子對刑罰的慎重態度。
三、先秦儒家法治思想對後世的影響
由西漢禮學家戴聖所編的《禮記•樂(le) 記》十分重視“刑”,關(guan) 於(yu) “刑”的用例達62項。其中,與(yu) 刑治有關(guan) 的思想大致有三:
(一)把“禮樂(le) 刑政”看作治國理政的核心和總綱
它建構了“禮以道其誌,樂(le) 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le) 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的一以貫之的治道思想,從(cong) 而與(yu) 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18]孟子“明其政刑。”[119]以及荀子諸多治道理念相一致,隻是增加了一項樂(le) 治的內(nei) 容。而且,《禮記•樂(le) 記》還把“禮樂(le) 刑政”的治道納入王道政治之中:“禮節民心,樂(le) 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le) 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君臣,未嚐相弒也;禮樂(le) 刑法政俗,未嚐相變也,天下以為(wei) 有道之國。是故,天下資禮樂(le) 焉。” [120]
(二)提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命題
荀子也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類似說法,如“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le) 節之,眾(zhong) 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121]再如“凝士以禮,凝民以政;禮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122]不過,筆者感覺這與(yu) 他始終凸顯禮和刑普遍適用性的觀念相矛盾。“禮不下庶人”又見於(yu) 《孔子家語·五刑解》:“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它要求對庶人不必責求完禮。而對“刑不上大夫”的意蘊,《孔子家語》中孔子的經典闡釋是,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wei) ,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範圍之內(nei) ,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於(yu) 重大犯罪而令其跪拜自裁,即使刑不上大夫,也不會(hui) 因其有罪而逃避懲罰。東(dong) 漢鄭玄注解雲(yun) : “禮不下庶人,為(wei) 其遽於(yu) 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yu) 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shu) 。”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代孔穎達做了同樣的詳細疏解,可參閱。筆者認為(wei) ,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能作絕對化理解,不能解釋為(wei) “禮不適用於(yu) 庶人,刑不適用於(yu) 大夫”,而應解釋為(wei) “禮不強求於(yu) 庶人,刑不強求於(yu) 大夫”,有的人把它詮解為(wei) “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應當說較為(wei) 圓滿。
(三)認同刑罰
《禮記•樂(le) 記》重禮教但並不否定刑罰,反而提出了要“製五刑”和“行四誅”。所謂“四誅”,即是“析言破律,亂(luan) 名改作,執左道以亂(luan) 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zhong) ,殺。行偽(wei) 而堅,言偽(wei) 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zhong) ,殺。假於(yu) 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zhong) ,殺。”[123]此外,它還提出了“百官廢職服大刑,而天下大服。”[124]
秦漢一統中國之後,通過總結秦朝實施嚴(yan) 刑峻法治國的暴政而導致速亡的教訓,不同於(yu) 先秦法家的重刑學說,漢初黃老道家提出了“文武並用”“德刑相濟”的治世主張。而一批具有儒家傾(qing) 向的儒生則傳(chuan) 承了先秦儒家的德主刑輔治國理念。特別是董仲舒,他根據陰陽學闡明了德本刑末的理念:“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wei) 德陰為(wei) 刑”和“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據《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載,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提出了要想實現善治,就必須注重教化和更化,認為(wei) 如果“立太學以教於(yu) 國,設癢序以化於(yu) 邑,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民以禮”,就會(hui) 達到“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xi) 俗美也。”的效果。而在《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卷五十六中,董仲舒更是直接明了地批判孔子所說的“不教而誅謂之虐”的虐政,闡明了任德不任刑的治道理念:“王者承天意以從(cong) 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wei) 政而任刑,不順於(yu) 天,故先王莫之肯為(wei) 也。今廢先王德教之官,而獨任執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與(yu) !”正是在德主刑輔思想指導下,政治實踐上漢代開創了中國曆史上最早正式設立赦的政治手段,漢文帝更是廢除了肉刑。
主要由儒家闡發的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的治國之道和政治責任倫(lun) 理對漢代之後的思想與(yu) 實踐產(chan) 生了極為(wei) 深遠的影響。《貞觀政要·公平》魏征講:“故聖哲君臨(lin) ,移風易俗,不資嚴(yan) 刑峻法,在仁義(yi) 而已。故非仁無以廣施,非義(yi) 無以正身。……然則仁義(yi) ,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是以聖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新唐書(shu) •刑法誌》載,唐太宗李世民“以寬仁治天下,而於(yu) 刑法尤慎”。北宋王安石強調治理國家應當禮、樂(le) 、刑、政四者兼用,“任德”“任察”和“任刑”兼用。朱熹視為(wei) 政為(wei) 治國、治國為(wei) 治民,認為(wei) 德禮為(wei) 治之本、政刑為(wei) 治之末:“愚謂政者,為(wei) 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此其相為(wei) 終始,雖不可以偏廢,然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125]明代儒家學者丘浚在《慎刑憲》中說:“蓋獄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罰。”《清聖祖實錄》九十四卷載,康熙帝詔諭說:“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獄、刑期無刑。”
注釋
[1]參見塗可國:《儒家德治文化與(yu) 中國社會(hui) 治理》,載《倫(lun) 理與(yu) 文明》第3輯,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試論儒家德治思想傳(chuan) 統》,《北大中國文化研究》2015年第4輯;《儒家德治思想深層義(yi) 理結構》,黃玉順主編:《儒林》,山東(dong) 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待出版)。
[2]參見蔣慶:《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與(yu) 發展》,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03年版。
[3]參見塗可國:《多元一體(ti) 的社會(hui) 儒學》,《河北學刊》2018年 第1期。
[4]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修訂本),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黎紅雷主編《中國傳(chuan) 統治道研究叢(cong) 書(shu) 》,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6]韓星:《荀子的治道及其當代價(jia) 值》,載山東(dong) 大學儒學研究中心編《儒林》第4輯,山東(dong) 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7]塗可國:《荀子治道思想的主要特質分析》,《中原文化研究》2017年第1期。
[8]參見韓德民:《荀子與(yu) 儒家的社會(hui) 理想》,齊魯書(shu) 社2001年版,第241、248頁。
[9]這也許是孔孟不重視法的原因之一。
[10]胡適指明禮與(yu) 法的同異性是:第一,禮偏重積極的規矩,法篇重消極的禁製;禮教人應該做什麽(me) ,應該不做什麽(me) ;法教人什麽(me) 事是不許做的,做了是要受罰的。第二,違法的有刑罰的處分,違禮的至多不過受“君子”的譏評、社會(hui) 的笑罵,卻不受刑罰的處分。第三,禮與(yu) 法施行的區域不同。《禮記》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是為(wei) 上級社會(hui) 設的,法是為(wei) 下等社會(hui) 設的。禮與(yu) 法雖有這三種區別,但根本上同為(wei) 個(ge) 人社會(hui) 一切行為(wei) 的裁製力。參見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薑義(yi) 華主編:《胡適學術文集·中國哲學史》(上),中華書(shu) 局1991年版,第96頁。顯然,如此看待禮法關(guan) 係過於(yu) 簡單。
[11]餘(yu) 亞(ya) 斐圍繞儒家特別是荀子的禮法思想進行了深入研究,可惜他隻是指出了孔孟重禮輕法而未能深度挖掘孔孟的禮法思想。參見餘(yu) 亞(ya) 斐:《荀學與(yu) 西漢儒學之趨向》,安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12]《論語·堯曰》。
[13]《孟子·公孫醜(chou) 上》。
[14]《孟子·滕文公上》。
[15]《孟子·離婁上》。
[16]《孟子·離婁上》。
[17]《孟子·離婁下》。
[18]《論語·堯曰》。
[19]《孟子·公孫醜(chou) 上》。
[20]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為(wei) 政》,《中華國學文庫》,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2年版,第55頁。
[21]《孟子·告子下》。
[22]《荀子·王霸》。
[23]《荀子·君道》。
[24]《荀子·修身》。
[25]《荀子·禮論》。
[26]《荀子·禮論》。
[27]《荀子·禮論》。
[28]《荀子·大略》。
[29]《荀子·富國》。
[30]《荀子·議兵》。
[31]《荀子·天論》。
[32]《荀子·禮論》。
[33]《荀子·大略》。
[34]《荀子·王製》。
[35]《荀子·榮辱》。
[36]《荀子·王製》。
[37]《荀子·王霸》。
[38]《荀子·王霸》。
[39]《荀子·君道》。
[40]《荀子·強國》。
[41]《荀子·性惡》。
[42]《荀子·富國》。
[43]參見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436頁。
[44]《荀子·致士》。
[45]《荀子·君道》。
[46]《荀子·王製》。
[47]《荀子·致士》。
[48]與(yu) 《荀子》有所不同,《尹文子·大道上》雲(yun) :“故曰禮義(yi) 成君子,君子未必須禮義(yi) ;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無名利。”
[49]《荀子·富國》。
[50]《荀子·富國》。
[51]《荀子·富國》。
[52]參見葛誌毅:《荀子學辨》,《曆史研究》1996年第3期。
[53] 禮法共治、禮法同治也好,還是禮法合治也好,這些不同的提法都是指把禮治和法治結合起來,以達到社會(hui) 政治善治的目的。此處的“禮法共治”是就禮法兩(liang) 個(ge) 概念連用而用以治國理政而言的,是狹義(yi) 的。
[54]《孟子·離婁上》。
[55]《荀子·成相》。
[56]《荀子·王霸》。
[57]《荀子·王霸》。
[58]《荀子·王霸》。
[59]《荀子·性惡》。
[60]《荀子·性惡》。
[61]《荀子·修身》。
[62]《荀子·王霸》。
[63]《荀子·儒效》。
[64]參見申永州:《法本禮表:荀子法禮關(guan) 係新論》,《文學界》2012年第12期。
[65]王先謙:《荀子集解·序》。
[66] 參見韓星:《荀子的治道及其當代價(jia) 值》,載山東(dong) 大學儒學研究中心編《儒林》第4輯,山東(dong) 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7] 參見王天海:《荀子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頁;餘(yu) 亞(ya) 斐:《荀學與(yu) 西漢儒學之趨向》,安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0頁。
[68]《荀子·勸學》。
[69]《荀子·性惡》。
[70] 席紅梅:《淺論荀子的禮本法末思想》,《法製與(yu) 經濟》2009年第8期。
[71]《荀子·王霸》。
[72]《荀子·致士》。
[73]《荀子·強國》。
[74]《論語·子路》。
[75]《論語·為(wei) 政》。
[76]《論語·子路》,楊伯峻:《論語譯注》,《論語·裏仁篇》,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9年版。以下引用此書(shu) ,隻標注書(shu) 名和篇名。
[77]《論語·顏淵》。
[78]《論語·裏仁》。
[79]《論語·公冶長》。
[80]《孟子·梁惠王上》。
[81]《孟子·梁惠王上》。
[82]《孟子·公孫醜(chou) 上》。
[83]《孟子·公孫醜(chou) 上》。
[84]《孟子·公孫醜(chou) 上》。
[85]《荀子·成相》。
[86] 參見韓星:《由明德慎罰到德主刑輔——西周明德慎罰思想及其曆史影響》,《觀察與(yu) 思考》2015年 第9期。
[87]《荀子·大略》。
[88]《荀子·修身》。
[89]《荀子·王製》。
[90]《荀子·性惡》。
[91]《荀子·成相》。
[92]《荀子·王製》。
[93]《荀子·王製》。
[94]《荀子·王製》。
[95]參見東(dong) 方朔:《差等秩序與(yu) 公道世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92-125頁。
[96]《荀子·正論》。
[97]《荀子·正論》。
[98]《荀子·君子》。
[99]《荀子·正論》。
[100]《荀子·正論》。
[101]《荀子·正論》。
[102]《荀子·議兵》。
[103]《荀子·強國》。
[104]《荀子·強國》。
[105]《荀子·議兵》。
[106]《荀子·君道》。
[107]《荀子·宥坐》。
[108]《論語·堯曰》。
[109]《荀子·宥坐》。
[110]《荀子·富國》。
[111]《荀子·議兵》。
[112]《荀子·成相》。
[113]《荀子·成相》。
[114]《荀子·成相》。
[115]《荀子·君子》。
[116]《荀子·宥坐》。
[117]《荀子·致士》。
[118]《論語·為(wei) 政》。
[119]《孟子·公孫醜(chou) 上》。
[120]《禮記·明堂位》。
[121]《荀子·宥坐》。
[122]《荀子·宥坐》。
[123]《禮記·王製》。
[124]《禮記·明堂位》。
[125]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為(wei) 政》,《中華國學文庫》,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2年版,第55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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