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大義(yi) 與(yu) 黃老思潮——“《春秋》以道名分”說探析
作者:李巍(中山大學哲學係副教授)
來源:《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9年0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六月初一日辛醜(chou)
耶穌2019年7月3日
摘要
《莊子·天下》講的“《春秋》以道名分”,曆來被當成孔子成《春秋》的要旨,隻不過是經學傳(chuan) 統中的原教旨想象。因為(wei) “名分”這個(ge) 表達及其主要意謂皆與(yu) 孔門無關(guan) ,實際出於(yu) 黃老。《莊子·天下》所謂“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也正是在黃老的意義(yi) 上言說“名分”。而此概念,不僅(jin) 代表著黃老對政治秩序的基本理解,更規定了早期中國思想言說秩序問題的基本語境。《莊子·天下》則正基於(yu) “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的黃老秩序觀來談論《春秋》。這反映了春秋學從(cong) 政德學問向政治學問的轉化。在一定意義(yi) 上,公羊學就是這一轉化的產(chan) 物。
經學傳(chuan) 統中,見諸《莊子·天下》的“《春秋》以道名分”,向來被當做孔子成《春秋》的要旨。如歐陽修說:“孔子何為(wei) 而修《春秋》?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責實,別是非,明善惡,此《春秋》之所以作也。”①[1]元儒程端學亦說:“孔子何為(wei) 修《春秋》?明禮義(yi) ,正名分,辨王伯,定夷夏,防微慎始,斷疑誅意,其書(shu) 皆天下國家之事,其要使人克己複禮而已。”②[2]近人陳柱則更明確肯定:“‘《春秋》以道名分’,然則孔子之作《春秋》,要旨即在乎是矣。”③[3]但實際上,《莊子·天下》此一主張的理論資源不在孔子,而是出於(yu) 戰國黃老思潮。對之進行辨析,將呈現黃老秩序觀念對於(yu) 早期春秋學的重要影響,並能表明將一切經學理念都追溯到孔子,以塑造一個(ge) 自孔子而下的,線索清晰、邊界明確的經學譜係,是一種狹隘的、原教旨性質的想象。
一、“名分”概念
若揭示“《春秋》以道名分”說是出於(yu) 黃老的立場,要從(cong) “名分”入手。質言之,這個(ge) 概念及其用法都出於(yu) 黃老,隻是被儒學吸納之後,論者日用而不知,才以為(wei) 是孔子的觀念。比如朱熹認為(wei) 莊周所以敢說“《春秋》以道名分”,正是對孔子的本義(yi) 見得分曉。④[4]元代吳澄也認為(wei) :“此言雖出莊氏,而先儒有取焉,以其二字足以該一經之義(yi) 也。”[5]
那麽(me) ,儒家怎樣理解“名分”呢?司馬光的表述很有代表性:
天子之職莫大於(yu) 禮,禮莫大於(yu) 分,分莫大於(yu) 名。何謂禮?紀綱是也。何謂分?君、臣是也。何謂名?公、侯、卿、大、夫是也……《春秋》抑諸侯,尊王室,王人雖微,序於(yu) 諸侯之上,以是見聖人於(yu) 君臣之際未嚐不惓惓也……故曰禮莫大於(yu) 分也。夫禮,辨貴賤、序親(qin) 疏、裁群物,製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別之……故曰分莫大於(yu) 名也。[6]
據此,“名分”就是等級社會(hui) 中人與(yu) 人在血緣、身份、職事與(yu) 資源占有等方麵的分界,“君臣之際”則為(wei) 核心,並且是古代儒家的一般看法。但至近代,由於(yu) 西學背景的影響,人們(men) 對“名分”的理解又涉及權利上的“人己之界”和科學上的“辨物之理”。[7]但不管怎麽(me) 說,“名分”首先被看成界線概念,如陳柱所說:
夫所謂名分者,有其名即有其實,以名為(wei) 分別,名之所至,實亦隨之。不可太過,亦不可不及,孔子所謂過猶不及者也。蓋名分者,尤定分也。[8]
把“名分”解釋成“名”所代表的區分及其領域,顯然是界線概念,具體(ti) 則包括“文法之名分”“論理之名分”和“人倫(lun) 政教之名分”等。
可見儒學譜係對“名分”的理解,確有內(nei) 在連續的線索。但問題是,這個(ge) 線索很難追溯到孔子,因為(wei) 早期儒學並不講“分”,更未論及“名”有“分”義(yi) 。直到荀子,如後所述,是受到黃老思潮的影響,才會(hui) 主張:
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
辨莫大於(yu) 分,分莫大於(yu) 禮,禮莫大於(yu) 聖王。(《荀子·非相》)
上引司馬光的話,就是“複製”了荀子這種黃老學論調。今人以“名分”為(wei) “人己之界”與(yu) “辨物之理”,排除西學影響的成分不論,“分”之界線義(yi) 也可追溯到黃老;而以“定分”釋“名分”,更直接援用了黃老的術語。可見儒家談論“名分”,無論概念還是用法,都有受惠於(yu) 黃老的因素。隻是荀子之後,黃老的影響內(nei) 化於(yu) 儒學,這才使後人日用而不知,以為(wei) “名分”的觀念出於(yu) 孔門。
不過,判斷“《春秋》以道名分”是黃老的立場,不僅(jin) 因為(wei) “名分”概念出於(yu) 黃老,更因為(wei) 《莊子·天下》的確是在黃老的意謂上使用這個(ge) 詞。比如“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作為(wei) “名分”的完整表達,正是黃老學的通常理解:
分定之後,雖鄙不爭(zheng) 。(《慎子·佚文》)
律者,所以定分止爭(zheng) 也。(《管子·七臣七主》)
故先王之法……在乎定分而已矣。(《呂氏春秋·慎勢》)
“以法為(wei) 分”就是援“法”以“定分”,再看:
分之以其分……授之以其名。(《黃帝四經·道原》)
審名以定位,明分以辯類。(《韓非子·揚權》)
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已。(《呂氏春秋·審分》)
“以名為(wei) 表”就是立“名”以“明分”。故所謂“名分”是“名”所代表的“法”之“分”。則可知“名分”概念的重點不在“名”,而在“分”;所謂“《春秋》以道名分”,是把《春秋》說成一部“定分”和“明分”的經典。而此說法,正與(yu) 黃老思潮密切相關(guan) 。但首先要指出的是,它並不代表傳(chuan) 統看法,因為(wei) 此前中國思想對《春秋》的認識,立足點主要在“名”,不涉及真正意義(yi) 的“分”。
二、“名”的內(nei) 涵與(yu) 春秋大義(yi)
早期春秋學以“名”為(wei) 中心,尤其體(ti) 現在以“微言”抒“大義(yi) ”的寫(xie) 作策略上。所謂“微言”雖語出劉歆(《漢書(shu) ·楚元王傳(chuan) 》),但作為(wei) 《春秋》筆法的標誌特征,最早來自《左傳(chuan) 》的概括,如:
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春秋之稱微而顯,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是以君子貴之?(《左傳(chuan) ·昭公三十一年》)
春秋之稱微而顯,誌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左傳(chuan) ·成公十四年》)
可知“微”所描述的就是“《春秋》之稱”即稱“名”的方式及用意。如《昭公三十一年》所記,齊豹欲弑衛侯且殺其兄,書(shu) 其為(wei) “盜”,這小小一筆,被認為(wei) 體(ti) 現了使亂(luan) 臣“求名而不得”的用意;庶其、牟夷、黑肱舉(ju) 地叛國以圖利,“書(shu) 地以名其人”曰“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也是小小一筆,被認為(wei) 體(ti) 現了使叛者“欲蓋而名彰”的用意。由此,“微言大義(yi) ”首先與(yu) 稱“名”有關(guan) 。
這一點,在荀子的論述中也有體(ti) 現。荀子也用“微”描述《春秋》筆法的首要特征,可知其觀察《春秋》的焦點仍然在“名”,比如:
學惡乎始?惡乎終?曰: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禮》……故《書(shu) 》者,政事之紀也;《詩》者,中聲之所止也;《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禮》之敬文也,《樂(le) 》之中和也,《詩》《書(shu) 》之博也,《春秋》之微也。(《荀子·勸學》)
上引文先說《詩》《書(shu) 》《禮》《經》,又以《詩》《書(shu) 》《禮》《樂(le) 》《春秋》並舉(ju) ,大概前一說法就是攝《樂(le) 》歸《詩》,以《經》囊括《春秋》。因此“始乎誦《經》,終乎讀《禮》”的為(wei) 學次序,從(cong) “《春秋》之微”關(guan) 乎“名”與(yu) “《禮》者,法之大分”看,就是從(cong) “名”出發,至“分”落腳。但這明顯與(yu) 《莊子·天下》“《春秋》以道名分”的講法不同,因為(wei) 以“分”屬《禮》而非《經》,則《春秋》(《經》)所“道”者就隻是“名”沒有“分”,也才要在“誦經”之外再學習(xi) 作為(wei) “法之大分”的《禮》。那麽(me) 反過來說,《莊子·天下》以《春秋》既講“名”也講“分”,就不是傳(chuan) 統看法,而是後來形成的新見解。
但要理解這個(ge) 見解,先要把“名”說清楚。中國古人談“名”,一是指稱性的“名”,一是指導性的“名”:前者即通常所說的名稱,用以指稱對象;後者則是尊卑名位及附屬於(yu) 名位的名聲、名號,它們(men) 蘊含了特定的行為(wei) 準則,所以具有指導功能。但正如文獻所見,指稱性的“名”隻在戰國名辯思潮中有充分討論,指導性的“名”才是中國思想關(guan) 注的主體(ti) 。由此觀察春秋學,就能看出,雖然“微言大義(yi) ”關(guan) 涉“名稱”的用法,但最終指向的,還是貴賤“名位”、善惡“名聲”等指導性的“名”。這種指導,正可用晉師服所謂“名以製義(yi) ,義(yi) 以出禮,禮以體(ti) 政,政以正民”(《左傳(chuan) ·桓公二年》)表示,即名位和與(yu) 之相關(guan) 的名聲、名號決(jue) 定了行動的規範,並構成了政治的基礎。因為(wei) 關(guan) 於(yu) 《春秋》的評述,除了《左傳(chuan) 》和《荀子》所說的“微”,還有《公羊傳(chuan) 》《穀梁傳(chuan) 》最強調的“《春秋》之義(yi) ”。既然《春秋》講“義(yi) ”,則所涉之“名”當然有“製義(yi) ”的指導功能。這也可結合孔子的“正名”論來看。雖然“孔子成《春秋》”(《孟子·滕文公下》)的說法未必信實,但其“正名”主旨確乎體(ti) 現了“名以製義(yi) ”的設想。比如《論語·子路》從(cong) “名不正”推論到“民無所措手足”,關(guan) 注的就是“名”對行動的指導;再有《左傳(chuan) ·成公二年》所見孔子說的“唯器與(yu) 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yi) ,義(yi) 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則可視為(wei) 師服“名以製義(yi) ……政以正民”說的擴充;而後說在理念上,正如上述,表現的就是“《春秋》之義(yi) ”與(yu) “名”的關(guan) 聯。所以就能認為(wei) ,“《春秋》以道名分”的“名”主要是指導性的“名”,並首先是基於(yu) 宗法血緣的名位等級,也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
這時,就引出了“名”的約束問題。因為(wei) 名位等級能決(jue) 定行動規範(“名以製義(yi) ”),前提是具有約束力。但此約束力量,從(cong) 事實來看,不是來自名位本身,否則就不會(hui) 出現東(dong) 周以降“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孟子·滕文公下》)的情況。然而中國思想最初關(guan) 注的,並不是名位約束力的來源,而是有名位者的德行。[9]這一思想取向,使得以“名”為(wei) 中心的早期春秋學呈現出政德學問而非政治學問的性格。比如,政治上的秩序失範往往被理解為(wei) 道義(yi) 上的有位無德,所以麵對當時社會(hui) 的種種亂(luan) 象,春秋學的典範回應就是道義(yi) 批判。如宣公四年《春秋》所記“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左傳(chuan) 》認為(wei) “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則經文既稱“歸生”又稱“夷”,就既是說“臣有罪”,也是說“君無道”,可見其批判力度之大。故子夏評論這條經文時說的“《春秋》者,記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說苑·複恩》),就是明確指出無論君臣,隻要所行“不義(yi) ”,都是《春秋》筆削的對象。
但何謂“不義(yi) ”,還有待進一步界定。比如宣公十五年《春秋》所記“王劄子殺召伯、毛伯”,《穀梁傳(chuan) 》就提出“兩(liang) 下相殺,不誌乎《春秋》,此其誌何也”的疑問,意味著並非任何“不義(yi) ”都有書(shu) 於(yu) 《春秋》的必要。那麽(me) 用“名以製義(yi) ”描述早期春秋學,除了界定“名”,還要界定“義(yi) ”。從(cong) 《穀梁傳(chuan) 》的回答看,雖然“兩(liang) 下相殺,不誌乎《春秋》”,但王劄子是因為(wei) 假托王命殺人,才被書(shu) 於(yu) 《春秋》。這等於(yu) 說,王劄子的首要罪行不是殺人,而是僭越,故可知所謂“《春秋》之義(yi) ”有其特指,就是關(guan) 聯於(yu) 名位的道德義(yi) 務。因為(wei) 隻有給尊卑等級賦予道德意義(yi) ,才能在某些場合允許僭越比殺人更壞的推論。所以作為(wei) 早期春秋學論“名”宗旨的“名以製義(yi) ”,實質就是把名位等級道德化,也即把“名”的約束歸於(yu) 道德。因此,《左傳(chuan) 》才會(hui) 把《春秋》筆法的效果描述為(wei) “善人勸焉,淫人懼焉”,孟子也才會(hui) 相信“孔子成《春秋》而亂(luan) 臣賊子懼”。
實際上,人們(men) 是否遵守名位等級,這不是道德上的善惡問題,而是秩序上的治亂(luan) 問題;所以將“名”的約束歸於(yu) 道德,不僅(jin) 錯位,而且無效。就像東(dong) 周以降的情況所示,人們(men) 越強調君臣父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論語·顏淵》)的情況就越突出。因為(wei) 道德義(yi) 務是非強製的,有人遵守就總有人違背。所以把治亂(luan) 問題化歸為(wei) 善惡問題,是對秩序與(yu) 道德的雙重消解。
三、“分”的引入與(yu) 黃老思潮
再回到“《春秋》以道名分”這個(ge) 表述,就應說“分”概念的引入代表了早期春秋學的一個(ge) 視角變化,即從(cong) 關(guan) 注道義(yi) 轉向關(guan) 注秩序。如《莊子·天道》強調以“道”為(wei) 本,“五變而形名可舉(ju) ,九變而賞罰可言”,遂令“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其實就是對黃老“道生法”思想的具體(ti) 展開,即“道”數“變”而為(wei) 形名賞罰之“法”,最後確定的就是社會(hui) 成員在智愚、貴賤、賢不肖等方麵的“分”,以及作為(wei) “分”之標誌的“名”。《莊子·天下》所謂“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就是這個(ge) 意思的概括表達。因此作為(wei) 黃老學概念的“分”,正可視為(wei) 秩序的代名詞。
“分”的內(nei) 容,如《管子·立政》所謂“度爵而製服,量祿而用財……修生則有軒冕服位穀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荀子·禮論》則概括為(wei) “君子既得其養(yang) ,又好其別。曷謂別?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就是指社會(hui) 成員在身份、能力、事務與(yu) 資源占有上的分界。而此分界,按黃帝書(shu) 所論則客觀不易,即:
天地之恒常,四時、晦明、生殺、柔剛。萬(wan) 民之恒事,男農(nong) 、女工。貴賤之恒位,賢不肖不相放。畜臣之恒道,任能毋過其所長。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經法·道法》)
天下有事,必審其名。名理者,循名究理之所之,是必為(wei) 福,非必為(wei) 災。是非有分,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為(wei) 符。(《經法·名理》)
“恒常”“恒事”“恒位”等,就是指自然曆程、社會(hui) 生產(chan) 與(yu) 政治生活中皆有的客觀分界,也能表述為(wei) 秩序性的“理”。因為(wei) “理”的本義(yi) 即紋理,本身就有劃分、區分的意思。所以,“循名究理”也能說是按“名”的標記識別萬(wan) 事萬(wan) 物的“分”,義(yi) 同《莊子·天下》說的“以名為(wei) 表”;所謂“以法為(wei) 斷”“以法為(wei) 符”,則是把“理”或“分”的客觀性歸結於(yu) “法”,也就是《莊子·天下》講的“以法為(wei) 分”。這再次表明,《莊子·天下》在“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的意義(yi) 上宣稱“《春秋》以道名分”,就是一個(ge) 黃老學的表述;並且,“分”概念的引入,就是把“名”的約束歸於(yu) “法”的秩序,而非像早期春秋學那樣歸於(yu) 道義(yi) 。
但在經學傳(chuan) 統中,有種看法是以“分”從(cong) 屬於(yu) “名”,即以之為(wei) 名位等級所決(jue) 定的道德義(yi) 務,也即通常來說的本分,比如忠孝。[10]而此用法,似乎能從(cong) 孔門儒學的論述中找到依據,比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皆可說是本分;《論語·憲問》所記孔子“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與(yu) 曾子“君子思不出其位”的話,也可用來證明“分”從(cong) 屬“名”(“位”),是與(yu) 名位對應的本分。問題是,孔門儒學雖有本分觀念,卻並未將其稱之為(wei) “分”。後者正如前述,是黃老學最先引入中國思想並用作政治秩序的代名詞。所以,將“名分”解為(wei) 從(cong) 屬於(yu) 名位等級的道義(yi) 本分,隻是後世儒家的用法。在黃老語境中,秩序義(yi) 的“分”非但不是從(cong) 屬於(yu) “名”,反倒是“正名”的前提。因為(wei) 從(cong) 秩序建構的角度看,名位等級隻是滿足群體(ti) 生活有效運轉的製作,而非自身具有獨立價(jia) 值。
所以,稷下黃老並不把尊卑貴賤看做無需論證、天然正當的東(dong) 西,而是把“名”有差等的合理性歸結為(wei) 群體(ti) 生活“相事”“相使”的需要:
兩(liang) 貴不相事,兩(liang) 賤不相使。(《慎子·佚文》)
兩(liang) 智不能相使,兩(liang) 貴不能相臨(lin) ……力均勢敵故也。(《尹文子·佚文》)
這種需要,就是建立秩序或“分”的需要,因為(wei) 群體(ti) 生活的有效運轉必須以製約紛爭(zheng) 為(wei) 前提。對此,作為(wei) 稷下宗師的荀子最是強調:
兩(liang) 貴之不能相事,兩(liang) 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勢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爭(zheng) ;爭(zheng) 則必亂(luan) ,亂(luan) 則窮矣。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lin) 者。(《荀子·王製》)
無君以製臣,無上以製下,天下害生縱欲……群居而無分則爭(zheng) ;窮者患也,爭(zheng) 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富國》)
異形離心交喻,異物名實玄紐,貴賤不明,同異不別;如是,則誌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廢之禍。故知者為(wei) 之分別,製名以指實。(《荀子·正名》)
如上,荀子同樣不認為(wei) 名分差等具有先天價(jia) 值,隻將之看成維係群體(ti) 生活即“明分使群”的後天製作。故所謂“知者為(wei) 之分別,製名以指實”,就預設了貴賤之“名”出於(yu) 秩序之“分”的黃老立場。這也可說是荀子與(yu) 此前儒家的不同之處。後者宣稱“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qin) 親(qin) 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yi) ,人道竭矣”(《禮記·大傳(chuan) 》),是以宗法血緣來論證名位等級的天然正當,再由此引出相應的道義(yi) 本份(“別之以禮義(yi) ”)。但荀子顯然更近黃老,因他所謂“禮義(yi) 之分”(《荀子·正論》)首先是秩序而非本分。
因此儒家的“正名”論發展到荀子,大概因為(wei) 黃老思潮的影響,其論域已經超出了“尊尊親(qin) 親(qin) ”的德行範疇,進入了“明分使群”的秩序範疇。這意味著“定分”才是“正名”之本,即:
治國者分已定,則主相臣下百吏,各謹其所聞,不務聽其所不聞;各謹其所見,不務視其所不見。所聞所見誠以齊矣。則雖幽閑隱辟,百姓莫敢不敬分安製,以化其上,是治國之征也。(《荀子·王霸》)
因之,對僭越問題的解決(jue) 就從(cong) 道義(yi) 批判轉向了秩序建設,比如:
葵丘之會(hui) ,天子使宰孔致胙於(yu) 桓公……桓公召管子而謀,管子對曰:“為(wei) 君不君,為(wei) 臣不臣,亂(luan) 之本也。”(《國語·齊語》)
凡為(wei) 治必先定分……同異之分,貴賤之別,長少之義(yi) ,此先王之所慎,而治亂(luan) 之紀也。(《呂氏春秋·處方》)
很明顯,上引文對僭越名位的觀察,出發點不再是政德上的“惡”,而是秩序上的“亂(luan) ”。回到《莊子·天下》的“《春秋》以道名分”,就能認為(wei) 在《春秋》重“名”的傳(chuan) 統外又引入黃老學的“分”,就是把名位的約束歸於(yu) 秩序。這時,春秋學從(cong) 懲惡勸善的政德學問走向成求治去亂(luan) 的政治學問,這個(ge) 趨勢就呈現出來了。
四、黃老學與(yu) 公羊春秋
現在,進一步探討上述趨勢。要考慮的除了“名分”概念,還有“《春秋》以道名分”的“《春秋》”。正如通常認為(wei) 的,春秋學在先秦的發展集中在魯齊二地,前者以左氏與(yu) 穀梁春秋為(wei) 代表,後者則為(wei) 公羊春秋。[11]那麽(me) “《春秋》以道名分”是總括而言還是有所針對,就是一個(ge) 問題。從(cong) 《莊子·天下》來看:
古之人其備乎……《詩》《書(shu) 》《禮》《樂(le) 》者,鄒魯之士、搢紳先生多能明之。《詩》以道誌,《書(shu) 》以道事,《禮》以道行,《樂(le) 》以道和,《易》以道陰陽,《春秋》以道名分。
不難發現,雖然末句總論《詩》《書(shu) 》《禮》《樂(le) 》《易》《春秋》,但講“鄒、魯之士、搢紳先生多能明之”的學問時,隻有《詩》《書(shu) 》《禮》《樂(le) 》,並未提及《易》與(yu) 《春秋》。如果這不是文字脫漏,恐怕已經提示了“《春秋》以道名分”並非針對魯地春秋學的評論。
而將此說視為(wei) 黃老的立場,就能結合黃老學興(xing) 盛於(yu) 齊的因緣,推測為(wei) 對公羊春秋的描述。如《漢書(shu) ·地理誌下》所述:
初太公治齊,修道術,尊賢智,賞有功,故至今其土多好經術,矜功名,舒緩闊達而足智。其失誇奢朋黨(dang) ,言與(yu) 行繆,虛詐不情,急之則離散,緩之則放縱……昔太公始封,周公問“何以治齊?”太公曰:“舉(ju) 賢而上功。”……周興(xing) ,以少昊之虛曲阜封周公子伯禽為(wei) 魯侯,以為(wei) 周公主……瀕洙泗之水,其民涉度,幼者扶老而代其任。俗既益薄,長老不自安,與(yu) 幼少相讓,故曰魯道衰,洙泗之間齗齗如也。孔子閔王道將廢,乃修六經,以述唐虞三代之道……周公始封,太公問“何以治魯?”周公曰:“尊尊而親(qin) 親(qin) 。”
“魯道衰”首先是“尊尊而親(qin) 親(qin) ”的德風衰微,則孔子“修六經”以振“魯道”,勢必令魯地春秋學呈現政德學問的形態。齊則不然,春秋學應是在“好經術,矜功名”的功利風氣中興(xing) 起的。而功利日隆、紛爭(zheng) 日盛,必會(hui) 使秩序問題日益突出。因此黃老學的“分”,作為(wei) 應對此類現實的概念,最先被引入齊地“經術”,形成以公羊春秋為(wei) 實指的“《春秋》以道名分”說,就是不難設想的。
這也能從(cong) 另一角度展開討論,就是公羊學後來的發展確乎體(ti) 現出與(yu) 黃老學的親(qin) 和。比如公羊宗師董仲舒,雖未以“名分”講述《春秋》,但《春秋繁露》往往呈現出“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的黃老觀念,比如:
貴除天下之患,故《春秋》重而書(shu) 天下之患遍矣……故曰:立義(yi) 以明尊卑之分,強幹弱枝以明大小之職;別嫌疑之行,以明正世之義(yi) ……別賢不肖以明其尊。親(qin) 近以來遠,因其國而容天下,名倫(lun) 等物不失其理。(《春秋繁露·盟會(hui) 要》)。
《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大略之要有十指……強幹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別嫌疑,異同類,一指也。論賢才之義(yi) ,別所長之能,一指也。……強幹弱枝,大本小末,則君臣之分明矣。別嫌疑,異同類,則是非著矣。論賢才之義(yi) ,別所長之能,則百官序矣……統此而舉(ju) 之……萬(wan) 物靡不得其理矣。說《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春秋繁露·十指》)
不難看出,把《春秋》“十指”如“明尊卑”“差貴賤”“明小大”“別嫌疑”“異同類”“別所長”等概括為(wei) “名倫(lun) 等物不失其理”,就是“以名為(wei) 表”;把“十指”說成《春秋》之“法”,並以之條理萬(wan) 物(“萬(wan) 物靡不得其理”),則就是“以法為(wei) 分”。所以有理由認為(wei) ,“以名為(wei) 表,以法為(wei) 分”的黃老觀念,為(wei) 公羊春秋的發展提供了語境支持。
所以,相比魯地春秋學,即《左傳(chuan) 》《穀梁傳(chuan) 》所代表的政德學問,公羊春秋更具有政治學問的特征,即不再以懲惡勸善的道義(yi) 批判為(wei) 主,而是關(guan) 心秩序建構的問題。比如《春秋》記昭公四年楚靈王殺齊慶封之事,魯地春秋學都把矛頭對準楚王,強調“無瑕者可以戮人”(《左傳(chuan) ·昭公四年》),並指責他“懷惡而討”(《穀梁傳(chuan) ·昭公四年》),就是強調諸侯無專(zhuan) 討之權的春秋大義(yi) 。但公羊春秋卻把矛頭對準慶封,因為(wei) 相對“懷惡而討”的道義(yi) 危機,公羊家顯然更擔憂慶封“脅齊君而亂(luan) 齊國”(《公羊傳(chuan) ·昭公四年》)的秩序危機。後來,董仲舒為(wei) 此公羊論調做辯護時,主張“貶主之位,亂(luan) 國之臣”是“天下之大禁”,故“以伯討之”未嚐不可——就是主張秩序問題大於(yu) 一切。因此春秋學從(cong) 政德學問向政治學問的轉化,某種程度上就可對應於(yu) 春秋學從(cong) 魯到齊的發展。
這個(ge) 過程與(yu) 黃老學的影響有關(guan) ,甚至公羊學到漢代形成規模,也能部分地歸因於(yu) 黃老——這不僅(jin) 因為(wei) 黃老學本身在漢初的流行,更因為(wei) 汲取黃老“以法為(wei) 分,以名為(wei) 表”的秩序觀念,使得公羊家在回應執政者對治國法度的關(guan) 切時,比懲惡勸善的左氏學者或穀梁學者更有競爭(zheng) 力。就像漢宣帝所言,“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yu) 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漢書(shu) ·元帝紀》)但至少在武帝朝,同樣倡導“德教”的公羊家並非“不達時宜”,更不像戰國儒家那樣被譏諷為(wei) “無益於(yu) 人之國”(《荀子·儒效》)。這隻能說明,公羊春秋不隻是政德學問,更是“為(wei) 漢製法”(《論衡·須頌》)的政治學問。事實上,公羊家全麵參與(yu) 了漢律的製定,也往往招致公羊多酷吏的指責。[12]是故,假使說春秋學與(yu) 刑名法術的結合,沒有哪個(ge) 時代像漢代那樣突出,就不能忽視黃老學的“名分”觀念,作為(wei) 中國思想定向於(yu) 秩序問題的最初思考,對公羊春秋的語境支持。
說到這裏,就能肯定《莊子·天下》提出“《春秋》以道名分”的主張,與(yu) 黃老思潮浸潤齊地“經術”的背景密切相關(guan) 。事實上,儒家經學的發展從(cong) 來都是各種思想資源綜合作用的結果。將一切理念歸於(yu) 孔子,以構造一個(ge) 自孔子而下的,線索清晰、邊界明確的經學譜係,隻是一種狹隘的,原教旨性質的想象。而此態度,不僅(jin) 有悖中國哲學知識本位的取向,更是中國思想實現創新性發展與(yu) 創造性轉化的障礙。
注釋
1、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18,李逸安校,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1年,第307頁。
2、李修生主編:《全元文》卷1023,南京:鳳凰出版社,1998年,第173-174頁。
3、陳柱:《公羊家哲學》,李靜校注,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80頁。
4、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25,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年,第3001頁。
5、李修生編:《全元文》卷485,南京:鳳凰出版社,1998年,第348頁。
6、司馬光:《資治通鑒》卷1,胡三省音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6年,第2-4頁。
7、康有為(wei) :《孟子微》卷3,樓宇烈整理,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7年,第57頁;熊十力:《熊十力全集》卷3,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17-1018頁。
8、陳柱:《公羊家哲學》,李靜校注,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80-81頁。
9、參見李巍:《“名”“德”相應:老子道經首章的新解讀》,載《道家文化研究》第31輯,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7年,第90-92頁。
10、郝懿行:《郝懿行集》第3冊(ce) ,安作璋編,濟南:齊魯書(shu) 社,2010年,第1683頁;蘇輿:《春秋繁露義(yi) 證》,鍾哲點校,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2年,第284頁。
11、黃開國:《公羊學發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7頁;葉純芳:《中國經學史大綱》,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81頁。
12、陳蘇鎮:《〈春秋〉與(yu) “漢道”:兩(liang) 漢政治與(yu) 政治文化研究》,北京:中華書(shu) 局,2011年,第256-259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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